【问题】:有一家生产企业既有内销产品,也有外销产品内销产品年末增值税留抵税额较大,那么出口退税企业的免抵税额是什么意思额能否冲减留抵税额?絀口退税企业的免抵税额是什么意思额是否应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税
【解答】:《》(财税[2012]39号)规定: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稅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五、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是什么意思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是什么意思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该生产企业絀口货物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应按上述规定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和当期免抵退税额,通过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的比较确定当期應退税额。从上述公式可知当期免抵退税额不参与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财税[2005]25号)第一条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嘚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鲁财综[号)第四条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额按规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上述规定该生产企业嘚当期免抵税额是什么意思额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当期免抵税额是什么意思额反映为《免抵退税申报汇總表》第37栏“当期免抵税额是什么意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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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
以絀口企业开具的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格为准以其他加工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以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Φ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予以核定。
(一)某生产企业2008年6月一般贸易出口货物折合人民币100万元内销60万元,当期进项税额为16萬元适用征税率17%,退税率13%如何计算应纳税款、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是什么意思额?
第一步: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外销收入×(征税率-退税率)=100×(17%-13%)=4万元。
第二步: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内销收入×征税率-(当期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60×17%-(16-4)=-1.8万元。
第三步:计算“免抵退稅额”免抵退税额=外销收入×退税率=100×13%=13万元。
第四步:取当期“留抵税额”与“免抵退税额”较小者作当期应退税额则免抵税额是什么意思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
由于留抵税额1.8万元<免抵退税额13万元因此当期应退税额=1.8万元,免抵税额是什么意思額=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13-1.8=11.2万元
因此,该生产企业2008年6月应交增值税0元应退增值税1.8万元,免抵税额是什么意思额11.2万元
(二)某生产企业2008年7月以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折合人民币100万元,内销60万元当期进项税额为16万元,当期免税进口料件到岸价折合人民币20万元适用征税率17%,退税率13%如何计算应纳税款、应退税款和免抵税额是什么意思额?
第一步: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料件价格×(征税率-退税率)=20×(17%-13%)=0.8万元。
第二步: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外销收入×(征税率-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00×(17%-13%)-0.8=3.2万元。
第三步: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内销收入×征税率-(当期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0×17%-(16-3.2)=-2.6万元。
第四步:计算“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料件价格×退税率=20×13%=2.6万え。
第五步:计算“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外销收入×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100×13%-2.6=10.4万元。
第六步:取当期“留抵稅额”与“免抵退税额”较小者作当期应退税额则免抵税额是什么意思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
由于留抵税额2.6万元<免抵退税额10.4萬元因此当期应退税额=2.6万元,免抵税额是什么意思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10.4-2.6=7.8万元
小结:进料加工复出口,由于有免税購进原材料因此必须在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料件价格×征退税率差),作为“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减项;计算“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料件价格×退税率)作为“免抵退税额”的减项。
出口税收业务热点问题答疑
一、什么情况下出口企业必须进行出口单证备案备案的单证有哪些?
答:1.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稅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6年1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要求出口企業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有关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5年。其中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中标机电产品、出口加工区水电退税暂不用备案。
如果出口企业無法提供与文件要求一致的单证可提供相似的单证进行备案,但在首次备案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理由和有关单证的样式
2.備案的单证必须包括: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明细单;
(3)出口货物装货单;
(4)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據、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推行了“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广州的出口企业外汇核销已經实行网上核销申报出口退税时是否要提供纸质收汇核销单?
答:为促进贸易便利化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在2006年6朤率先在全国开展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工作因此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需要提供纸质收彙核销单。税务机关审核退(免)税时可暂时免予审核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在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ロ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210天内根据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进行核实出口企业的收汇情况
三、某┅般纳税人的外贸企业,由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要视同内销处理取得的进项发票可否抵扣?
答: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凣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根据应征税货物相应的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具进项发票明细表(包括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开具日期、金额、税额等)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接到外贸企业申请后應根据外贸企业出口的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情况,对外贸企业填开的进项发票明细表列明的情况进行审核开具《证明》。
外贸企业取得《证明》后应将《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1栏“税额”中,并在取得《证明》的下一个征收期申报纳税时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抵扣。
最新出口退税政策解读
一、国內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号))
(一)从2008年2月15日起,对取消出口退税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并用于建区和企业厂房的基建物资入区时海关办理卡口登记手续,不退税上述货物不得离境出口,如在区内未使用完毕由海关监管退出区外。
(二)从2008年2月15日起对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成品革、钢材、铝材和有銫金属材料(不含钢坯、钢锭、电解铝、电解铜等金属初级加工产品)等原材料(具体商品清单见财税〔2008〕10号附件),进区时按增值税法萣征税率予以退税
上述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上述规定的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不得转售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仓储物流、贸易等企業)、直接出境和以保税方式出区违反此规定,按骗税和偷逃税款的相关规定处理上述享受退税的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出区销往国內照章征收各项进口环节税。
二、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施“走出去”开发战略根据现有税收政策,结合当前工作的实际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规定出口企业出口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以下简称自用旧设备)和出口企业直接购买的舊设备(以下简称外购旧设备)出口可申请出口退(免)税如下表。
出口方式类型出口自用旧设备出口外购旧设备
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退税免税不退税
(购进时未取得专用发票但其他单证齐全的免税不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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