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稅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办税流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现就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二、纳税人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機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
据众多反映对营业税改增值税後简易计税方法计价中 有关税金的计取,普遍存在一些计算错误或理解歧义的问 題为此我站经研究后对该问题明确如下:
1、简易计税方法计价,计取的税金应包含增值税(税率3%)、城市建设维护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税率3%)和地方教育附加(税率2%),计价时不能缺漏后三种附加稅金的计取
2、根据《关于明确执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粵建造函(号)中的简易计税计价程序表,现将其中应计 取的四种税金的综合税率予以明确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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