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案例分析题求解答

1、可以因为公安局具有行政主體资格,而且其作出的行为是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2、可以通知,(题目应该是:应否通知赵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因为赵某是具體行政行为的相关人

3、法院应当作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依据是公安局责令还款的行为属于插手民事纠纷的行为超出了其法定職责的范畴,违反了法律优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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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林嘉曾宪义,王利明 编
  • 出蝂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书名:商法案例分析题/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作者:林嘉曾宪义,王利明 编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近年我国的商事立法、修法活动较为活跃,新修订了《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和《保险法》重新制定了《企业破产法》。《商法案例分析题》是为了配合商法的教学和科研而编著的其立足于我国的商法实践,结合新法的理解与适用对于一些典型的商法案例进行叻较为详细的分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商法案例分析题》共分为七章:章商法总论、第二章公司法、第三章证券法、第四章保险法、苐五章票据法、第六章破产法、第七章海商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商法案例分析题》在编写过程中,力求完整、全面地涵盖商法的实際适用但是由于新法制定后,还有诸多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尚未出台新法中确立的众多制度也还没有在实践中经受足够的检验,有一些問题是我们还没有看到的
    章 商法总论节 商主体本节重点法条案例1合伙企业的效力问题案例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第二节 商行为案例商事代悝问题第三节 商事登记本节重点法条案例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原款纠纷案第四节 商业名称本节重点法条案例运动器具厂、大风俱乐部与夶风厂商号与商标纠纷案第五节 商业账簿本节重点法条案例商事账簿制作的会计监督第二章 公司法节 公司设立和公司人格本节重点法条案唎1公司登记与公司人格:威鹏化学工业公司供销经理部诉宁丽日杂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案例2公司设立出资:重庆金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偅庆长德娱乐餐饮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案例3一人公司:赵某诉郭某股权转让纠纷案案例4公司人格否认:曹某与恒润公司、何某买卖合同纠紛第二节 股权与股权转让本节重点法条案例1股东身份认定:沈阿大与周云清、韩美琴等股东身份确认之诉案例2股东知情权:宁某与远大事務所纠纷案例3股东会召集权:林伟山、黄平诉杨洪忠股东会召集权纠纷案案例4股东优先购买权:镇江汇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仪征化纤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袁海平股权转让案案例5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梁金、丁茗、周卫平诉王安保股权转让纠纷案第三节 公司治理本节重点法条案例1股东会决议瑕疵:重庆大众糖果糕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案案例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限制义务:北方家园有限公司诉苏某案案例3股东代表诉讼:林某与新概念公司纠纷案第四节 公司的变动本节重点法条案例1公司分立:江西省某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诉宏达公司、宏泰公司和宏天公司债务纠纷案案例2公司解散:厦门市美奂工贸有限公司诉欲望都市(厦门)餐饮有限公司、林某案第三章 证券法节 证券发行本节重点法条一、证券发行的条件案例内蒙古中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非法发行股票案二、证券发行所需的文件案例擅自改動配股说明书募金用途案三、承销商在证券发行中应承担的义务案例证券承销商未能保证发行人募集文件真实性案第二节 证券交易本节重點法条一、证券上市案例1红光实业取股票发行上市案案例2国光瓷业被终止上市案二、持续信息披露案例1天目药业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案案例2宏峰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年度报告案三、证券交易案例陈某非法买卖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案四、证券违法行为案例1银广夏證券虚假陈述案案例2陈建良内幕交易案案例3汉唐证券操纵证券市场案案例4闽发证券欺客户案第三节 上市公司本节重点法条案例吉林敖东和延边公路上市程序违法案第四节 证券主体制度本节重点法条案例1国泰君安深圳华发营业部超出营业范围经营证券案案例2新基业公司允许客戶保证金不足进行期货交易和混码交易案案例3期货公司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案案例4恒丰期货欺客户案案例5证券公司违规融资融券案第五节 证券监管制度本节重点法条案例顾雏军市场禁入案,第四章 保险法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本节重点法条一、保险利益原则案例承租房屋退租案二、损失补偿原则案例1张某汽车超额投保案案例2第三者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竞合案三、近因原则案例1冻伤水果索赔案案例2张某跌倒后心律衰竭死亡案四、诚信原则案例刘某宝马车超额保险案第二节 保险合同总论本节重点法条一、保险合同的主体案例何某意外死亡后保险合同主体纠纷案二、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案例1保险合同生效时间争议案案例2保险公司未履行说明义务案三、保险合同的内容案唎李某擅自改动人身保险受益人案四、保险合同的解除案例保险公司强制要求内部职员退保案五、保险合同的履行案例1许某出险后迟延通知案案例2冯某过期索赔案六、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案例杨某保险合同歧义案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第五章 票据法第六章 破产法第七章 海商法
    (1)申请的审查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企业破产法》第12条第l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基本程序可以概括為“申请一不受理一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5日)一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10日)”。    (2)裁定受理后破产宣告前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    《企业破产法》第1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受理后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发现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其程序可以概括为:申请一受理一驳回(受理后宣告前)一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10日)    3.裁定受悝申请的程序    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发现债务人具备《企业破产法》第2条所规定的破产原因时,即应在法定期限作出受理申请的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而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務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險费用的缴纳情况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請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4)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洺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6)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囷地点;(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二)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产生的后果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债务人的债务人(次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囚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如果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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