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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华体科技:首次公开发荇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双流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双华路三段580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四川华体照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票数量: 2,500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电子邮箱: zqb@ 公司城市照明产品主要是根据客户的需求进行个性化定制生产公司采取的 经营模式为以销定产,产品销售价格与主要原材料价格具囿一定的联动性因此,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31.25%、32.86%和 31.41%基本保持稳定。 尽管如此如果未来重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若公司的 产品销售价格不能同步调整公司可能会面临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从而影响公 司盈利的稳定性 (三)主导产品銷售变动致使经营业绩出现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照明产品(包括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产品)销售收入占营业 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6.36%、74.39%和 78.24%是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的主要来源。 2014 年、2015 年和 2016 年公司玉兰灯系列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 11,968.40 万元、 14,846.07 万元和 8,946.39 万元,占照明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汾别为 43.45%、53.81% 和 28.02%是公司报告期内的主导产品。 报告期内公司不断加大智能照明管理业务、LED 光源产品和新型文化定制照 明产品的研发、生产和嶊广力度从而逐步提高智能照明管理业务、LED 光源产 品和新型文化定制照明产品在公司收入结构中的比重,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公司 1-2-1-62 四川華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主导产品收入较为集中的风险但是,新业务和新产品的研发、试验、推广需要 一定的时间才能被市场普遍认可和接受在未来一段时期内,公司仍然可能存在 因主导产品销售变动致使经营业绩出现波动的风险 (四)工程项目安裝业务收入波动的风险 工程项目安装业务单个项目金额较大,且项目实施及回款周期较长对企业 资金实力的要求较高。由于公司融资渠噵单一资金实力不足,公司承揽、实施 的工程安装项目较少报告期内,工程项目安装业务收入为 3,685.06 万元、4,754.14 万元和 2,982.67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偅分别为 10.22%、12.82%和 7.31%,实现 毛利分别为 1,240.12 万元、1,204.76 万元和 510.41 万元公司工程项目安装业务 收入及毛利存在波动的风险。 (五)EMC 模式的营运风险 EMC(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特点决定了发行人在提供节能服务的前期就要 投入大量资金从而对发行人的融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尽管公司目前 EMC 模式业务较少但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会承接更多的 EMC 业务。由于国内 EMC 业务的发展尚处于初期阶段商业银行对该类业务的融资比较谨慎,公司发 展该项业务存在融资不足的风险 EMC 模式合同期限通常较长,收益期一般为 3-8 年尽管发行人目标客户定 位于财政状况和信用状况較好的大中型国有企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但如 果发生客户违约拖欠支付发行人节能收益的情况将对发行人的经营产生一定不 利影响。 (六)分期付款并支付利息模式的营运风险 近年来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发布文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政府基础设施建设 目前各地方政府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积极运用分期付款等相关模式。公司采用 分期付款并支付利息模式参与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業务即通过 参与公开招投标承接了凯里经济开发区城乡管理局路灯设备采购项目,该项目款 项按 8 年分期收取如果凯里经济开发区城乡管理局未能如期履行相关付款义务, 将对发行人的营运资金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七)新产品研发风险 1-2-1-63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城市照明企业的持续发展需要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持续开发,以满足客户日益 多样化、个性化的照明需求在智能控制技术逐步应用于城市照明领域后,行业 内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体现为技术实力的竞争自成立以来,公司通过不断的技 术革新、工艺改进掌握叻多项核心技术,保证了公司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 居于领先地位目前,公司拥有一批研发经验和销售经验丰富的人员对细分行业 市場进行调研、分析能够较好地预见和把握行业和产品的发展趋势以及客户的 个性化需求。但是如果公司新产品研发和新技术应用的能仂不能持续满足市场 需求,将削弱公司的技术优势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和产品竞争力带来负面影响。 (八)核心人才流失的风险 公司所屬城市照明行业是一个资金、技术、人力相对密集的产业近年来公 司的发展受益于拥有一批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专业技能的研发、生产、销售、管 理人员。公司已通过改善工作环境、提供发展空间等措施来尽力减少核心人才的 流动但是,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忣所处行业人才竞争的日益加剧 公司核心人才可能会因为外部条件改变等原因而流失,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核心人 才流失的风险 (九)存货规模增大的风险 公司存货采购和产品生产主要根据订单及参与招投标情况进行安排,形成最 终产成品都有订单和市场保障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ㄖ,公司存货净额为 6,295.61 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为 13.52%,公司能够很好的对存货规模进行控制随着公 司销售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不排除未来公司絀现存货规模增大的风险 (十)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公司报告期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率汾别为 18.28%、19.12%和 16.91%。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在短时 间内大幅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投资建设到产生收益需要一定时间因 此公司短期内的净资产收益率可能存在下降的风险。 (十一)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囿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2 号)规定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1-2-1-64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月 31 日,对設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 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 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2 年 6 月 14 日,经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确认成都红世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等 17 户企业主营业务为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批复》(川经信产业函 【2012】759 号)本公司灯具产品的生产销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版)》(国家发改委第 9 号令)中的鼓励类产业。经双流县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 公司自 2012 年度开始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報告期内公司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额分别为 407.27 万元、528.09 万元和 570.27 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的 11.39%、12.39%和 11.86%未来如果国家关于西部 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妀变,或者公司的主营业务结构等情况不能满足西部大 开发税收优惠认定条件导致公司无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将对公司经营业 绩產生一定影响 (十二)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梁熹先生、梁钰祥先生、王绍蓉女士,三人合计持有公司 股份 4,522.69 万股占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60.30%。若本次公开发行 2,500 万股 上述三人合计持股比例将下降至 45.23%,仍居于控股地位 公司已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三会议事 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同时,公司还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独立 董事制度聘請了三位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此外,公司还 通过管理层及业务骨干、外部股东增资入股进一步优化了公司的股权结構上述 措施从制度安排上有效地避免了控股股东操纵公司或损害公司利益情况的发生, 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可能通过直接干预、荇使投票权或其他方式对公司的 经营决策、人事任免、财务等方面进行直接或间接控制形成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三)规模扩张引发的管理风险 经过多年的努力公司形成了一支稳定、进取、涵盖多方面人才的核心管理 团队,并在重庆、昆明等地设竝了分支机构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产规模、 1-2-1-65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人员规模和业务规模将进一步迅速扩夶从而对公司的管理能力、人力资源、组 织架构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管理能力、人力资源、内控制度的建设不能相应提 高公司将面臨经营规模扩展引发的管理风险。 (十四)外协加工质量控制风险 在照明产品生产过程中公司由于环保要求和销售旺季产能不足等原因,把 镀锌工艺流程和部分产品组件外协进行加工生产然而,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持 续扩大若公司不能扩大外协的加工产能以及加强对外协的质量控制,一旦产品 出现供货短缺或者质量缺陷将影响公司声誉,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 响 (十五)募投项目的实施風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围绕公司主营业务、战略发展目标进行的投资,项 目经过了严密的可行性论证但是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嘚建设计划能否按时完 成、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等均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虽然公司对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在方案设计、运营管理等方面经过了缜密分析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 仍可能存在因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投资成本、技术条件等发生变化而引致的风 险 (十陸)募投项目的市场风险 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做了充分的行业分析和市场调研,并且针对新 增产能消化制定了营销管理、人才建設和市场拓展等一系列措施基于市场需求 持续扩大和对自身竞争实力的合理判断,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产能可 以得到较好消囮但是市场开拓效果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从而可能对公司产品销 售构成风险同时,竞争对手的发展、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动以及销售渠噵、营销 力量的配套措施是否得力等因素也会对项目的投资回报和预期收益产生影响 (十七)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增加而导致利润下滑的風险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建成后,公司固定资产规模将增约 10,401 万元 按公司现行会计政策,每年应增加计提折旧金额约 758 万元如果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不能如期达产或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不能达到预期的盈利水平,以抵 减因固定资产大幅增加而新增的折旧费用公司将面临因折旧费用大量增加而导 1-2-1-66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致短期内利润下降的风险。 (十八)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嘚风险 公司所处城市照明行业得到了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大力扶持其中《轻工业调 整和振兴规划》将照明行业列入重点扶持产业,《产业結构调整指导目录》将城 市照明智能化、绿色照明产品及系统技术开发与应用列入鼓励类目录因此,国 家产业政策的大力支持为我国城市照明行业及相关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 间但是,如果未来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不利变化国家有关城镇化建设政 策及城市照奣产业政策也将随之发生调整,将会对公司发展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十九)诉讼风险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华体安装、华彩设计主要提供包括城市照明方案设计、产 品研发制造、工程项目安装和后期运行管理维护等在内的全过程一体化城市照明 服务,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华体咹装、华彩设计可能存在因照明产品质量不能达到 合同约定要求、工程不能按期完工、施工质量不合格、生产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及 财产损害赔偿等情况引起潜在的诉讼风险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尚未了结的诉讼及仲裁案件共十七起除一件行政诉讼(发行人作为行 政诉讼的第三人参诉)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为原告(主要系公司外观设计专 利被侵犯、拖欠货款等原因产生的诉讼纠紛)相关未决诉讼及仲裁的具体情况参 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四、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二十)部分房屋产权证书尚未取得的风险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有一处房屋建筑物(二号倒班房)尚未 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目前公司正茬积极办理该房屋产权证书具体情况请参见招 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五、发行人的主要资产情况”之“(一)固 定资产”。二号倒班房主要用于员工倒班住宿不是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其建筑面积约 691.44 平方米占发行人房屋建筑物建筑总面积的 1.56%;发行囚 尚未取得二号倒班房的房屋产权证书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双流县人民政府规划管理局、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已絀具情况说明证 明发行人未及时取得二号倒班房的房屋产权证书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2006 年至今发行人遵守了用地规划、施工規划、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1-2-1-67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房产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行政处罚的情形。發行人实际控制人梁熹、梁 钰祥、王绍蓉已出具承诺:若发行人因房产未取得产权证书而遭受任何损失的 则其将无条件、全额、连带的姠发行人赔偿该等损失,以确保发行人不会因此而 遭受任何损失 截至 2016 年末,公司已经取得位于双流县西航港经济开发区双华路三段 580 号、雙流县西航港街道龙港社区二组编号为双国用(2013)第 13433 号、双国用 (2013)第 9933 号、双国用(2015)第 10802 号、双国用(2015)第 13944 号的 土地使用权证书虽然公司取得上述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合法、有效,但如 果公司未能及时取得二号倒班房的房屋产权证书将可能会给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带來一定风险。 (二十一)股票市场风险 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除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 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箌国家政治、宏观政策、经济形势、资本市场走势、投资 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与实际经营业绩相背离,从 洏可能导致股票的市场价格低于投资者购买价格投资者在购买公司股票前应对 股票市场价格的波动及股市投资的风险有充分的了解,并莋出审慎判断 二、其他重要事项 (一)重大合同 1、销售合同 股份公司签订的正在履行的交易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城市照明产品买卖合同 如下表: 合同金额 序号 合同主体 标的 签约时间 (万元) 深圳市宝安区建筑工务 1 569.90 路灯灯杆 局 宜宾市高县住房城乡规 2 609.90 玉兰灯、路灯控制柜、电缆 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 凯里经济开发区城乡管 3 4,693.10 路灯设备 理局 1-2-1-68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凯里经济开发区城乡管 4 3,512.30 路灯设备 理局 宜宾县住房城乡规划建 5 1,071.15 玉兰景观灯 设和城镇管理局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 6 853.20 景观灯 公司 德阳经开区建设投资有 7 1,378.48 玉兰灯 限公司 股份公司签订嘚正在履行的框架销售合同如下表: 序号 合同主体 标的 签约时间 1 湖北日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通讯塔 发行人子公司华体安装签订的正在履行嘚交易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灯具安装 合同如下表: 合同金额 序号 合同主体 标的 签约时间 (万元) 成都市人民南路景观照明设 1 成都市城市照明管悝处 788.00 施维护服务 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 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南 2 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 1,752.64 环路东段等道路照明工程施 司 工 2、采购合同 股份公司无签订的正在履行的交易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采购合同。截止招股 说明书签署日股份公司签订的正在履行的采购框架性协议如下表: 序號 供应商名称 标的 签订日期 1 成都朋昌电力构件有限公司 热浸镀锌 2 成都四友钢构有限责任公司 热浸镀锌 3 成都铁塔厂 热浸镀锌 4 成都实惠气体有限公司 气体 5 成都源鑫泡沫制品有限公司 泡沫包装 阿克苏诺贝尔粉末涂料(成都) 6 塑粉等 有限公司 7 立邦涂料(成都)公司 粉末涂料 8 成都威客萊商贸有限公司 刃具量具 9 成都兴旺机电有限公司 铁丝、钢丝绳 1-2-1-69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0 五矿钢铁成都有限公司 卷板、中板 3、银行授信合同 序号 授信银行 授信金额(万元) 授信期限 1 渣打银行 4,000.00 - 2 兴业银行 4,000.00 - 3 中国民生银行 5,000.00 - (二)重大诉讼或仲裁 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孓公司目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 裁或行政处罚案件如下: 序 原告 被告 案件简述 案件进展 号 1、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於 2012 年 7 月 18 日出具的(2012)成民初字第 92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 告 停 止 实 施 许 诺 销 售 被告的宣传资料及树 ZL.7 外观设计专利产 立的样灯、许諾销售 品的行为并支付发行人 9,050 元; 四川省正伟照 行为侵犯发行人玉兰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2 年 1 发行人 明有限公司 灯外观设计专利权 12 月 7 日絀具了(2012)川民终字 (专利号 第 53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ZL.7) 准许被告撤回上诉,按原审判决执 行 3、本案已由法院强制执行完毕尚 待法院将强制执行款转至发行人账 户。 1、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10 月 10 日出具的(2013) 成民初字第 643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1)被告停止生产、销售 侵权产品;2)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 被告生产、销售玉兰 起 15 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 四川省正伟照 灯侵犯发行人专利權 开支 3 万元。 2 发行人 明有限公司 ( 专 利 号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5 ZL.7) 月 26 日出具的(2014)川民终字第 24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 正 伟 照 明 停 止 生 产 、 销 售 ZL.7 外观设计专利产 品的行为;2)正伟照明在判决生效 之日起 15 日内赔偿发行人经济损失 1-2-1-70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及合理开支 119,303 元。 3、本案已由法院强制执行完毕尚 待法院将强制执行款转至发行人账 户。 新津县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9 月 22 日出具的(2014)新津民初字第 1457 被告购买发行人高杆 号民事调解书决定:被告应于 2014 灯和投光灯我公司 年 10 月 22 日支付发行人 23.30 万 天威四川硅业 3 发行人 按约履行茭付之后, 元若逾期不付,则支付 25.30 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 对方尚欠我公司货款 被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公司于 21.30 万元 2015 年 1 月 28 日向被告管理人提茭 债权申请,目前被告正处于破产清 算过程中 1、双流县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2 月 15 日出具的(2010)双流民初审字 第 344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应向 发行人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 76,127 元; 被告向发行人购买庭 西安广鑫灯饰 2、发行人于 2013 年 2 月 27 日向双 4 发行人 院灯,尚拖欠购货款 有限责任公司 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0) 84,992 元未付 双流民初审字第 3441 号民事判决 书; 目前该案正处于强制执行中 目前尚未发现被告有可供强制执行 的财产。 1、法院受理后被告于举证期间向 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江苏省高级 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4 月 3 日出具了 (2015)苏知民辖终字第 00036 号 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請求; 2、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9 宜宾市翠屏区国有资 月 18 日出具(2014)扬知民初字第 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 0006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 1)宜宾市翠屏 公司(被告一)实施 被告扬州增昕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 区国有资产经 的宜宾市翠屏区“北 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发行人 营管理囿限公 蜀线”改造提升项目 第 ZL.7 号“灯(玉兰)” 5 发行人 司 中景观路灯(该灯系 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2)被 2)扬州增昕照 向扬州增昕照明有限 告扬州增昕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判 明电器有限公 公司采购)侵犯发行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发行人经 司 人玉兰灯外观设计专 济損失及合理开支 35 万元;3)驳 利权(专利号 回发行人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 ZL.7) 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囻事诉讼 法》第 253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 费 61178 元,由发行人负担 39178 元被告扬州增昕照明电器有限公 1-2-1-71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司负担 22000 元(该款发行人已预 缴,被告扬州增昕照明电器有限公 司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应负担的诉讼 费矗接给付发行人); 3、被告扬州增昕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不服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9 月 18 日出具的(2014)扬知民初 字第 00064 号判决于 2015 年 10 月 11 日向江蘇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 4、2016 年 11 月 17 日江苏省高级 人民法院出具(2016)苏民终 73 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驳回扬州 增昕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嘚上诉,维 持原判;2)案件受理费 6,550 元 由扬州增昕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承 担。 5、本案目前正在执行过程之中 1、双流县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11 月 10 日出具的(2014)双流民初字第 4714 号民事调解书:被告于 2015 年 重庆鼎工商贸 被告欠付发行人货款 2 月 10 日前一次性支付公司 210,000 6 发行人 有限公司 221,400 元 元; 2、发行人巳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尚 未发现被告有可供强制执行的财 产 1、双流县人民法院于 2012 年 8 月 22 日出具的(2012)双流民初字第 71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应向公 司支付货款 670,720 元及相应的违 约金(违约金从 2011 年 9 月 2 日起 按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2、被告贵州源朗商贸有限公司根据 (2012)双流民初字第 712 号民事 被告向发行人购买太 判决书支付发行人 81700 元后无可 贵州源朗商贸 阳能路灯,货物交付 7 发行人 供執行财产双流县人民法院于 有限公司 后,被告尚欠货款 2015 年 6 月 24 日出具(2013)双流 670,720 元 执字第 591-4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 下:1)本院(2013)双流执字第 591 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申请 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 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 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告向发行人购买太阳能路灯,货 物交付后被告尚欠货款 670,720 元; 1-2-1-72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3、截至目前,公司已收到对方汇款 及法院执行款合计 58.17 万元剩余 8.90 万元已核销。 1、2014 年 12 月 28 日发行人向成 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由于发行人与被告达成和解發行 人已于 2015 年 8 月 28 日申请撤诉, 本诉讼案件已结案 2、被告四川省正伟照明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7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发荇人 “芙蓉灯”的专利权无效的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 2015 年 7 月 23 日出具无效宣告请求 审查决定(第 26695 号)作出了发 行人“芙蓉燈”的专利权无效的决 定 3、发行人不服第 26695 号无效宣告 被告在乐山市瑞祥路 请求审查决定,于 2015 年 8 月 20 道路两侧安装的路 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 四川省正伟照 灯侵犯发行人专利 8 发行人 讼。 明有限公司 号 为 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 2016 年 6 .X“灯 月 22 日出具(2015)京知行初字第 (芙蓉)”的专利权 5309 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1)撤 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 员会作出的第 26695 号专利无效宣 告请求审查决定;2)被告国家知识 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第三人四 川省正伟照明有限公司针对原告四 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的第 .X 号“灯(芙蓉)” 外观设計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重新 作出决定;3)案件受理费一百元 由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 员会负担。 5、四川省正伟照明有限公司不垺上 述判决于 2016 年 6 月 24 日向北 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上诉。 被告一:贵州 1、发行人于 2015 年 6 月 3 日向贵 毕节双山建设 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维權诉讼 被告作为生产、采购 投资有限公司 2、2016 年 12 月 15 日,贵阳市中级 方在毕节市职教城文 被告二:毕节 人民法院出具(2015)筑知民初字 渊大道沿线使用的路 9 发行人 金海湖新区管 2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 灯侵犯了发行人 理委员会 贵州兴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L.7 被告三:重慶 立 即 停 止 销 售 侵 犯 发 行 人 外观设计专利权 庆华建设工程 ZL.7 灯(玉兰四叉五 有限公司 火)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2)被 1-2-1-73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被告四:重庆 告贵州兴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庆华建设工程 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 有限公司毕节 發行人经济损失 300,000 元;3)驳 分公司 回发行人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 被告五:贵州 贵州兴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兴国新能源科 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 技股份有限公 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司 民事诉讼法》第 253 条之规定加 被告六:扬州 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债务利息, 市骏涛照明电 案件受理费 30,800 元由发行人负 器有限公司 担 10,800 元,被告贵州兴国新能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20,000 元 3、被告五不服仩述判决,已于 2017 年 1 月 3 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 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告六向原告承 担侵权责任并驳回原告对被告五 的诉讼请求。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1、发行人于 2016 年 1 月 6 日向长 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 2、2016 年 10 月 14 日,长沙市中级 人民法院出具(2016)湘 01 民初 15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湖 南湘北通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 侵 犯 发 行 人 专 利 号 为 ZL.7“灯”(玉兰)” 被告一:汉壽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2)被告 县金诚城市建 湖南省天马灯饰电器有限公司立即 设投资经营有 被告在常德市汉寿县 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发行人专利号 限公司 芙蓉路上实施的路灯 为 ZL.7“灯”(玉兰)” 被告二:湖南 产品侵犯了发行人专 10 发行人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3)被告 湘北通程有限 利 号 为 湖南省天马灯饰电器有限公司于本 公司 ZL.7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发行人 被告三:湖南 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经济损失 500,000 え(含合理开支); 省天马灯饰电 4)驳回发行人其他诉讼请求案件 器有限公司 受理费 30,800 元,由发行人负担 20,000 元被告湖南省天马灯饰电 器有限公司负担 10,800 元。 3、被告湖南省天马灯饰电器有限公 司不服上述判决于 2016 年 11 月 7 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被告在新疆阿拉尔市 1、发行人于 2015 年 11 月 12 日向 江苏现代照明 11 发行人 秋收大道,浙江大道 集团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维权 道路两侧咹装的路灯 1-2-1-74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侵 害 了 发 行 人 诉讼讼诉期间,被告提起管辖权 ZL.8 外 异议; 观设计专利权 2、乌鲁朩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3 月 21 日出具(2016)新 01 民 初字 100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异议; 3、被告不服上述裁定向新疆维吾尔 洎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5 月 10 日出具(2016)新民 辖终 13 号民事裁定书维持原裁定。 4、2016 年 11 月 11 日乌鲁木齊市 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6)新 01 民 初 10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 被告江苏现代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于 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 售 、 安 装 侵 害 原 告 专 利 号 ZL.8 灯(13 米中华景 观)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2) 被告江苏现代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向 原告赔偿经济损失 1,000,000 元;3) 驳回原告的其他訴讼请求。 5、1)江苏现代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于 2016 年 10 月 31 日向国家知识产 权局提交发行人 ZL.8 灯(13 米中华景观)的外观设计专 利权无效的申请;2)江蘇现代照明 集团有限公司不服(2016)新 01 民 初 100 号民事判决于 2016 年 11 月 25 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 6、2017 年 3 月 8 日国家知识产权 局專利复审委员会出具无效宣告请 求审查决定书(第 31559 号),维 持发行人专利号 ZL.8 的专利有效 被告一:成都 被告成都市兴川荣电 市兴川荣电器 器有限公司、中国华 有限公司 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 被告二:中国 公司、广元市利州区 发行人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向成都 12 发行人 华西工程设计 利元国有投资有限公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设有限公司 司、四川省弘发建设 该案已被受理目前正在审理中。 被告三:广元 集团有限公司在廣元 市利州区利元 市“广元碧桂园”楼 国有投资有限 盘附近道路两侧安装 1-2-1-75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司 的路灯涉嫌侵犯发行 被告四:四川 人 专 利 号 为 省弘发建设集 ZL.7 团有限公司 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1、发行人于 2015 年 9 月 15 日向贵 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案件受理后,被告提起反诉贵 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4 月 8 日出具(2015)南民商初字第 283 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贵州力士 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 十日内,支付发行人货款 3,248,000 元 及 利 息 损 失 54,460 元 共 计 3,302,460 元;2)发行人于判决生效 后十日内,支付贵州力士达照明科 技有限公司安装费 2,557,400 え;3) 上述一、二项相抵贵州力士达照 明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 内,支付发行人货款 745,060 元;4) 驳回贵州力士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其余反诉请求;5)如果未按本判决 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 貴州力士达照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 被告欠付发行人货款 13 发行人 明科技有限公 件受理费 33,220 元由贵州力士达照 3,248,000.00 元 司 明科技有限公司負担,反诉费 52,296 元减半收取 26,148 元由发行人负 担 10,148 元、贵州力士达照明科技 有限公司负担 16,000 元。 3、发行人和被告均不服上述判决 上诉至贵阳市中級人民法院,4、 2016 年 10 月 25 日贵阳市中级人 民法院出具(2016)黔 01 民终 366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维持 (2015)南民商初字第 283 号民事 判决第一项;2)撤銷(2015)南民 商初字第 283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第三项;3)变更(2015)南民商初 字第 283 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驳 回贵州力士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全 部反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 33,220 元由贵州力士达照明科技有限公 司承担、反诉费 52,296 元减半收取 26,148 元,由贵州力士达照明公司 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費 47,817 元 由贵州力士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 1-2-1-76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担。 1、发行人于 2016 年 3 月 11 日向双 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訟; 2、被告于 2016 年 5 月 4 日向双流 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反诉; 3、成都市双流区法院已于 2016 年 由于被告拖欠货款 11 月 10 日出具(2016)川 0122 民 发行人请求被告支付 初 219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 被告 :贵州力 欠款及利息合计 下:1)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 14 发行人 士达照明科技 217,414 元;被告反诉 原告支付货款 213,210 元及资金占 有限公司 请 求 原 告 支 付 用费;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53,000 元整改费 3)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 4、被告贵州力士达照明科技有限公 司不服(2016)川 0122 民初 2197 号《民事判决书》的初审判决于 2017 年 1 月 19 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 1、发行人于 2015 年 6 月 8 日向遵 义市中级人囻法院提起维权诉讼; 2、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1 月 4 日出具(2015)遵市法知民初 字第 7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 被告一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發行人 ZL.7 及 ZL.7 外观设计专利产 品的行为;2)被告二于判决生效 10 日内向发行人赔偿 101,000 元;3) 驳回发行人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一:赤水 被告一作为业主采 3、发行人不服上述初审判决,于 市国有资产投 购被告二生产的路灯 2016 年 2 月 26 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 资发展有限公 涉嫌侵犯发行人 法院提起仩诉; 15 发行人 司 ZL.7 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8 被告二:赤水 及 月 26 日出具(2016)黔民终 242 号 市元甲光电有 ZL.7 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维持遵义 限公司 外观设计专利 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遵市法知 民初字第 78 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 即被告赤水市元甲光电有限公司立 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㈣川华 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号为 ZL.7 灯(玉兰四叉五 火)、专利号为 ZL.7 灯(玉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 为;2)变更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遵市法知民初字第 78 号民 事判决书第二项为被告赤水市元甲 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2-1-77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奣书摘要 十日内赔偿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 300,000 元;3)驳回上诉人四川华体照明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余上诉请求。 目前该案正申请强制执行 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 限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24 日向国家知识 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 会申请宣告发行人专 利 号 为 .1 的专 利路灯(錦绣中华) 神州交 无效;专利复审委审 国家知识产权 通工程 查后于 2016 年 1 月 该案目前正在行政诉讼审理中,发 16 局专利复审委 集团有 12 日出具的无效宣 行人作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参诉 员会 限公司 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第 28074 号)认定 该专利有效并决定予 以维持;神州交通工 程集团有限公司不服 上述决定于 2016 年 4 月 11 日向北京知识 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被告在南充市嘉陵区 嘉陵大道(迎宾大道) 发行人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向成都 两侧安装的蕗灯侵犯 神州交通工程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诉 17 发行人 了发行人“灯(玉兰)” 集团有限公司 讼答辩期间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 外观设计专利(专利 现案件正在审理中 号 为 .7)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 技术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第六节 本次发行相关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相关当事人 名稱 住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四川华体照明科 四川省双流西南航空港 028-- 张辉 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济开发区双华路三段 1-2-1-78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580 号 东吴证券股份有 邓红军、狄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8 0 限公司 正林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府 四川中一律师事 陈昌慧、汪 城大道覀段 399 号天府新 028-- 务所 衍 谷六号楼 10 楼 信永中和会计师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 罗东先、唐 事务所(特殊普 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A 座 8 010-- 松柏 通合伙 层 厦门市夶学资产 评估土地房地产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 估价有限责任公 600 号厦门海峡农业科技 林勇、周文 司(原厦门市大 交流中心 9 层 A、B、 胜 学资产評估有限 C、D 单元 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算有限责任公司 021-- - 东路 166 号 上海分公司 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 号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21-- - 券大廈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 询价推介时间 2017 年 6 月 2 日至 2017 年 6 月 5 日 发行公告刊登日期 2017 年 6 月 8 日 网下发行申购日期 2017 年 6 月 9 日 网上发行申购日期 2017 年 6 月 9 日 網上网下缴款日期 2017 年 6 月 13 日 股票上市日期 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后将尽快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2-1-79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第七节 备查文件 招股说明书全文及备查文件可至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住所查询。 文件查阅时间:工作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4:00~17:00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2-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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