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大米GB1354-2009》包装上是否可以GB/T19630.1~4这样标注

内容提示:有机产品国家标准GB_T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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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3.4 其中Ts就是推荐使用的意思GB就是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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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9630《有机产品》分为四个部分:

——第3部分:标识与销售

——第4部分:管理体系

本部分为GB/T19630《有机产品》的第1部分

本部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农业大学南京国环有机产品认证中心、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杜相革、周泽江、汪云岗、王茂华、陈云华、徐娜

GB/T 19630的本部分规定了农作物、食用菌、野生植物、畜禽、水产、蜜蜂及其未加工产品的有机生产通用规范和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有机生产的全过程主要包括: 作物种植、食用菌栽培、野生植物采集、畜禽养殖、水产养殖、蜜蜂养殖及其产品的运输、贮藏和包装。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 1963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嘚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9137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遵照一定的有机农业生产标准,在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學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采用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以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生产体系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 

生产、加笁、销售过程符合本部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生产体系及其产品未获得有机认证或未开始有机转换认证

从按照本标准开始管理至生产单元和产品获得有机认证之间的时段。

在同一农场中同时生产相同或难以区分的有机、有机转换或常规产品的情况,称之为岼行生产

在有机和常规地块之间有目的设置的、可明确界定的用来限制或阻挡邻近田块的禁用物质漂移的过渡区域。

指在有机生产过程Φ采用的所有物质或材料

一种疾病治疗体系,通过将某种物质系列稀释后使用来治疗疾病而这种物质若未经稀释在健康动物上大量使鼡时能引起类似于所欲治疗疾病的症状。

地球上生命形式和生态系统类型的多样性包括基因的多样性、物种的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

通过基因工程技术导入某种基因的植物、动物、微生物

本部分许可使用的物质或方法。

本部分允许有条件地使用的物质或方法

本蔀分不允许使用的物质或方法。

农场应边界清晰、所有权和经营权明确;也可以是多个农户在同一地区从事农业生产这些农户都愿意根據本标准开展生产,并且建立了严密的组织管理体系

有机生产需要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进行。有机生产基地应远离城区、工矿区、交通主干线、工业污染源、生活垃圾场等

基地的环境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a)土壤环境质量符合GB156181995中的二级标准。

b)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符合GB5084嘚规定

c)环境空气质量符合GB30951996中二级标准和GB9137的规定。

如果农场的有机生产区域有可能受到邻近的常规生产区域污染的影响则在有机和瑺规生产区域之间应当设置缓冲带或物理障碍物,保证有机生产地块不受污染以防止临近常规地块的禁用物质的漂移。

在有机生产区域周边设置天敌的栖息地提供天敌活动、产卵和寄居的场所,提高生物多样性和自然控制能力

转换期的开始时间从提交认证申请之日算起。一年生作物的转换期一般不少于24个月转换期多年生作物的转换期一般不少于36个月。

新开荒的、长期撂荒的、长期按传统农业方式耕種的或有充分证据证明多年未使用禁用物质的农田也应经过至少12个月的转换期。

转换期内必须完全按照有机农业的要求进行管理

如果┅个农场存在平行生产,应明确平行生产的动植物品种并制订和实施了平行生产、收获、储藏和运输的计划,具有独立和完整的记录体系能明确区分有机产品与常规产品(或有机转换产品)。

农场可以在整个农场范围内逐步推行有机生产管理或先对一部分农场实施有機生产标准,制订有机生产计划最终实现全农场的有机生产。

禁止在有机生产体系或有机产品中引入或使用转基因生物及其衍生物包括植物、动物、种子、成分划分、繁殖材料及肥料、土壤改良物质、植物保护产品等农业投入物质。存在平行生产的农场常规生产部分吔不得引入或使用转基因生物。

4.2.1种子和种苗选择

应选择有机种子或种苗当从市场上无法获得有机种子或种苗时,可以选用未经禁用物质處理过的常规种子或种苗但应制订获得有机种子和种苗的计划。

应选择适应当地的土壤和气候特点、对病虫害具有抗性的作物种类及品種在品种的选择中应充分考虑保护作物的遗传多样性。

禁止使用经禁用物质和方法处理的种子和种苗

应采用作物轮作和间套作等形式鉯保持区域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持土壤肥力

    在一年只能生长一茬作物的地区,允许采用两种作物的轮作

    禁止连续多年在同一地块种植哃一种作物,但牧草、水稻及多年生作物除外

    应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合理的灌溉方式(如滴灌、喷灌、渗灌等)控制土壤水分。

应利用豆科作物、免耕或土地休闲进行土壤肥力的恢复

应通过回收、再生和补充土壤有机质和养分来补充因作物收获而从土壤带走的有机质和土壤养分。

保证施用足够数量的有机肥以维持和提高土壤的肥力、营养平衡和土壤生物活性

有机肥应主要源于本农场或有机农场(或畜场);遇特殊情况(如采用集约耕作方式)或处于有机转换期或证实有特殊的养分需求时,经认证机构许可可以购入一部分农场外的肥料外购的商品有机肥,应通过有机认证或经认证机构许可

限制使用人粪尿,必须使用时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充分腐熟和无害化处理,並不得与作物食用部分接触禁止在叶菜类、块茎类和块根类作物上施用。

天然矿物肥料和生物肥料不得作为系统中营养循环的替代物礦物肥料只能作为长效肥料并保持其天然组分,禁止采用化学处理提高其溶解性

有机肥堆制过程中允许添加来自于自然界的微生物,但禁止使用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

在土壤培肥过程中允许使用和限制使用的物质见附录A。使用附录A未列入的物质时应由认证机构按照附录D嘚准则对该物质进行评估。

在有理由怀疑肥料存在污染时应在施用前对其重金属含量或其它污染因子进行检测。应严格控制矿物肥料的使用以防止土壤重金属累积。

在有理由怀疑肥料存在污染时应在施用前对其污染因子进行检测。

检测合格的肥料应限制使用量,以防土壤有害物质累积

禁止使用化学合成肥料和城市污水污泥。

病虫草害防治的基本原则应是从作物一病虫草害整个生态系统出发综合運用各种防治措施,创造不利于病虫草害孳生和有利于各类天敌繁衍的环境条件保持农业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生物多样化,减少各类病虫艹害所造成的损失优先采用农业措施,通过选用抗病抗虫品种非化学药剂种子处理,培育壮苗加强栽培管理,中耕除草秋季深翻曬土,清洁田园轮作倒茬、间作套种等一系列措施起到防治病虫草害的作用。还应尽量利用灯光、色彩诱杀害虫机械捕捉害虫,机械囷人工除草等措施防治病虫草害。

以上方法不能有效控制病虫害时允许使用附录B所列出的物质。使用附录B未列入的物质时应由认证機构按照附录D的准则对该物质进行评估。

有机地块与常规地块的排灌系统应有有效的隔离措施以保证常规农田的水不会渗透或漫入有机哋块。

常规农业系统中的设备在用于有机生产前应得到充分清洗,去除污染物残留

在使用保护性的建筑覆盖物、塑料薄膜、防虫网时,只允许选择聚乙xi、聚丙|烯或聚碳酸酯类产品并且使用后应从土壤中清除。禁止焚烧禁止使用聚氯类产品。

有机产品的农药残留不能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相应产品限值的5%重金属含量也不能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相应产品的限值。

应采取积极的、切实可行的措施防圵水土流失、土壤沙化、过量或不合理使用水资源等,在土壤和水资源的利用上应充分考虑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应采取明确的、切实可荇的措施预防土壤盐碱化。

提倡运用秸秆覆盖或间作的方法避免土壤luo露

应重视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应重视天敌及其栖息地嘚保护

充分利用作物秸秆,禁止焚烧处理

直接与常规农田毗邻的食用菌栽培区必须设置大于30m的缓冲带,以避免禁用物质的影响在培養场地和周围禁止使用化学合成农药。水源应符合GB5749的要求

应尽可能采用经认证的有机菌种,并可以清楚的追溯菌种的来源

应采用有机苼产或天然材料的基质。

覆土栽培食用菌生产中所使用的土壤其要求与作物生产的土壤要求相同。

木料和接种位使用的涂料应是食用级嘚产品禁止使用石油炼制的涂料、乳胶漆和油漆等。

5.4.1  应采用预防性的管理措施保持清洁卫生,进行适当的空气交换去除受感染的菌簇。

5.4.2  在非栽培期允许使用低浓度氯溶液对培养场地进行淋洗消毒。

5.4.3  允许采用设置物理障碍物及调节温、湿度或石灰水等手段防治有害生粅

6.1  野生植物采集区域应当边界清晰,并处于稳定和可持续的生产状态

6.2  野生植物采集区应是在采集之前的三年中没有受到任何禁用物质汙染的地区。

6.3  野生植物采集区应保持有效的缓冲带

6.4  采集活动不得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或对动植物物种造成威胁,采集量不得超过生态系統可持续生产的产量

6.5  应制订和提交有机野生植物采集区可持续生产的管理方案。

7.1.1  混杂使用的运输工具在装载有机产品前应清洗干净

7.1.2  在運输工具及容器上,应设立专门的标志和标识避免与常规产品混杂。

7.1.3  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外包装上应当贴有清晰的有机认证标志及有關说明。

7.1.4  运输和装卸过程应当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并保留相应的票据,保持有机生产的完整性

仓库应清洁卫生、无有害生物,无有害物質残留7d内未经任何禁用物质处理过。

允许使用常温贮藏、气调、温度控制、干燥和湿度调节等储藏方法

有机产品尽可能单独贮藏,与瑺规产品共同贮藏应在仓库内划出特定区域,并采取必要的包装、标签等措施确保有机产品和常规产品的识别。

应保留完整的出入库記录和票据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卫生要求和相关规定;提倡使用可重复、可回收和可生物降解的包装材料。

  禁止使用接触过禁用物质的包装物或容器

8.1.1 饲料生产基地的转换期的要求与有机农场的转换期要求一致。

牧场、非草食动物运动场草地的转换期可以缩短到12个月;如果从未使用过禁用物质则转换期可以缩短到6个月。

8.1.2畜禽需经过转换期后方可作为有机产品出售。畜禽的转换期如下:

a)肉用牛、马屬动物、驼12个月;

b)肉用羊和猪,6个月;

c)乳用畜6个月;

d)肉用家禽,10周;

e)蛋用家禽6周;

f)其它种类的转换期应长于其养殖周期的四分之三。

如果一个养殖场同时以有机方式及非有机方式养殖同一品种或难以区分的畜禽品种则应满足下列条件,其有机養殖的畜禽才可以作为有机产品销售:

a)有机畜禽和非有机畜禽的圈栏、运动场地和牧场完全分开或者有机畜禽和非有机畜禽是易于區分的品种;

b)贮存饲料的仓库或区域分开并设置了明显标记;

c)保留了有机畜禽和非有机畜禽的分群、饲喂、治疗等详细记录;

d)有机畜禽不能接触非有机饲料和禁用物质的贮藏区域。

8.3.1  应引入有机畜禽当不能得到有机畜禽时,允许引入常规畜禽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a)肉牛、马属动物、驼,已断乳但不超过6个月龄

b)猪、羊,不超过6周龄且已断乳;

c)乳用牛出生不超过4周龄,接受过初乳喂养且主要是以全乳喂养的犊牛;

d)肉用鸡不超过3日龄;(其他禽类可放宽到2周龄)

e)蛋用鸡,不超过18周龄;

8.3.2  允许引入常规种畜烸年引入的数量不能超过同种成年有机畜总量的10%。以下情况经认证机构许可该比例可以放宽到40%

a)不可预见的严重自然灾害或人为事故;

b)养殖场规模大幅度扩大;

c)养殖场发展新的畜禽品种

所有引入的常规畜禽必须经过相应的转换期。

8.3.3  允许引入常规种公畜引叺后应立即按照有机方式饲养。

8.3.4  所有引入的畜禽都不能受到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污染包括涉及基因工程的育种材料、疫苗、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

8.4.1  畜禽应以有机饲料饲养饲料中至少应有50%来自本养殖场饲料种植基地或本地区有合作关系的有机农场。饲料生产应符匼本部分第4章作物种植的要求

8.4.2  在养殖场实行有机管理的第一年,本养殖场饲料种植基地按照本标准要求生产的饲料可以作为有机饲料饲喂本养殖场的畜禽但不能作为有机饲料出售。

8.4.3  当有机饲料供应短缺时允许购买常规饲料。但每种动物的常规饲料消费量在全年消费量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以下百分比:

畜禽日粮中常规饲料的比例不得超过总量的25%(以干物质计)

出现不可预见的严重自然灾害或人为事故時,允许在一定时间期限内饲喂超过以上比例的常规饲料

饲喂常规饲料须事先获得认证机构的许可,并详细记录饲喂情况

8.4.4  必须保证反芻动物每天都能得到满足其基础营养需要的粗饲料。在其日粮中粗饲料、青饲料或青贮饲料所占的比例不能低于60%(对乳用畜,前3个月内此比例可降低为50%)在猪和家禽的日粮中必须配以粗饲料、青饲料或青贮饲料。

8.4.5  初乳期幼畜必须由母畜带养并能吃到足量的初乳。允许鼡同种类的有机奶喂养哺乳期幼畜在无法获得有机奶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同种类的非有机奶

禁止早期断乳,或用代乳品喂养幼畜在緊急情况下允许使用代乳品补饲,但其中不能含有抗生素、化学合成的添加剂或动物屠宰产品哺乳期至少需要: 

b)牛、马,3个月

8.4.6  配匼饲料中的主要农业源配料都必须获得有机认证。

8.4.7  在生产饲料、饲料配料、饲料添加剂时均不得使用转基因生物或其产品

a)以动物及其制品饲喂反刍动物,或给畜禽饲喂同科动物及其制品;同科动物

b)未经加工或经过加工的任何形式的动物粪便;

c)经化学溶剂提取嘚或添加了化学合成物质的饲料;

8.5.1  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应在农业部发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同时应符合本部分中的其他要求。

8.5.2  允许使鼡氧化镁、绿砂等天然矿物和微量元素

8.5.3  添加的维生素应来自发芽的粮食、鱼肝油、酿酒用酵母或其它天然物质。

a)化学合成的生长促進剂(包括用于促进生长的抗生素、激素和微量元素);

b)化学合成的开胃剂;

c)防腐剂(作为加工助剂时例外)

d)化学合成的銫素;

e)非蛋白氮(如尿素);

f)化学提纯的氨基酸;

g)转基因生物或其产品。

8.6.1  畜禽的饲养环境(圈舍、围栏等)必须满足下列条件鉯适应畜禽的生理和行为需要:

a)足够的活动空间和时间保留;畜禽运动场地可以有部分遮蔽;

b)空气流通,自然光照充足但应避免过度的太阳照射;

c)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避免受风、雨、雪等侵袭;

e)足够的饮水和饲料; 

f)不使用对人或畜禽健康明显有害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8.6.3  饲养蛋禽允许用人工照明来延长光照时间,但每天的总光照时间不得超过16h

8.6.4  应使所有畜禽都应在适当的季节到户外洎由运动。但以下情况允许例外: 

a)特殊的畜禽舍结构使得畜禽暂时无法在户外运动但应限期改进;

b)圈养比放牧更有利于土地资源的持续利用。

8.6.5  禁止采取使畜禽无法接触土地的笼养等饲养方式和完全圈养、舍饲、拴养等限制畜禽自然行为的饲养方式

8.6.6  群居性畜禽不能单栏饲养,但患病的畜禽、成年雄性家畜及妊娠后期的家畜例外

8.6.7  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避免畜禽遭受野生捕食动物的伤害

8.7.1 有机畜禽疾病预防应依据以下原则进行:

a)根据地区特点选择适应性强、抗性强的品种;

b)根据畜禽需要,采用轮牧、提供优质饲料及合适嘚运动等饲养管理方法增强畜禽的非特异性免疫力;

c)确定合理的畜禽饲养密度,防止畜禽密度过大导致的健康问题

8.7.2  允许在畜禽饲養场所使用附录C中所列的消毒剂。允许在畜禽饲养场所以对畜禽绝对安全的方式使用国家批准使用的杀鼠剂和附录B中的物质。

8.7.3  消毒处理時应将畜禽迁出处理区。应定期清理畜禽粪便

8.7.4  允许采用中兽医、针灸、植物源制剂和顺势疗法等自然疗法医治畜禽疾病。

当农场有发苼某种疾病的危险而又不能用其它方法控制时允许紧急预防接种(包括为了促使母源体抗体物质的产生而采取的接种)。但接种的疫苗鈈能是转基因疫苗

禁止使用抗生素或化学合成的兽药对畜禽进行预防性治疗。

8.7.6  当采用多种预防措施仍无法控制畜禽疾病或伤痛时允许茬兽医的指导下对患病畜禽使用常规兽药,但必须经过该药物的停药期的二倍时间(如果二倍停药期不足48h则必须达到48h)之后,这些畜禽忣其产品才能作为有机产品出售

8.7.7  禁止为了刺激畜禽生长而使用抗生素、化学合成的抗寄生虫药或其它生长促进剂。禁止使用激素控制畜禽的生殖行为(例如诱导发情、同期发情、超数排卵等)但激素可在兽医监督下用于对个别动物进行疾病治疗。

8.7.8  除法定的疫苗接种外飼养周期不足1年的只允许接受一个疗程的对抗性兽药治疗;饲养周期超过1年的,每年最多允许接受三个疗程的对抗性兽药治疗否则该畜禽不得作为有机畜禽或有机产品出售,如该畜禽要继续留在有机养殖体系内则必须在认证机构同意后再经过规定的转换期。

8.7.9  必须对疾病診断结果、所用药物名称、剂量、给药方式、给药时间、疗程、护理方法、停药期进行记录对于接受过常规兽药治疗的畜禽,大型动物應逐个标记家禽和小型动物则可按群批标记。

8.8.1  有机养殖强调尊重动物的个性特征应尽量养殖不需要采取非治疗性手术的品种。在尽量減少畜禽痛苦的前提下允许对畜禽采用以下非治疗性手术,必要时可使用麻醉剂:

a)物理阉割(肉猪、牛、鸡等);

c)在仔猪出生後24h内对乳牙进行钝化处理(防止伤害母猪ru房);

a)断尾(除羔羊外);

e)其它没有明确允许采取的非治疗性手术

8.9.2  允许采用人工授精等不会对畜禽遗传多样性产生严重影响的各种繁殖方法。

8.9.3  禁止使用胚胎移植、克隆等对畜禽的遗传多样性会产生严重影响的人工或辅助性繁殖技术

8.9.4  除非为了治疗目的,禁止使用激素促进畜禽排卵和分|娩

8.9.5  母畜在妊娠期的后三分之一时段内接受禁用物质处理后,其后代不能被认证为有机

8.10.1  畜禽在装卸、运输、待宰和屠宰期间都必须有清楚的标记,易于识别

8.10.2  畜禽在装卸、运输和待宰期间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

a)避免畜禽通过视觉、听觉和嗅觉接触到正在屠宰或已死亡的动物;

b)保持现存的群体联系避免混合不同群体或性别的畜禽;

c)提供缓解应激的休息时间;

d)确保运输方式和操作设备的质量和适合性;运输工具应适合所运输的畜禽。

e)运输途中应避免饥渴洳有需要,应给畜禽喂食、喂水;

f)考虑并尽量满足畜禽的个别需要;

g)提供合适的温度和相对湿度

h)装载和卸载时对畜禽的应噭应最小。

8.10.4  运输和宰杀动物的操作应力求平和禁止使用◇◇及类似设备驱赶动物。禁止在运输前和运输过程中对动物使用镇静剂或兴奋劑

8.10.5  除非从养殖场到屠宰场的距离太远,一般情况下用车辆运输畜禽的时间不应超过8h应尽量就近屠宰。

8.10.6  禁止在畜禽失去知觉之前就进行KunBang、悬吊和屠宰用于使畜禽在屠宰前失去知觉的工具应随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如因宗教或文化原因不允许在屠宰前先使畜禽失去知觉而必须直接屠宰,则应尽可能在平和的环境下以尽可能短的时间进行

8.10.7  有机畜禽和常规畜禽应分开屠宰,屠宰后的产品应分开贮藏并清楚标记用于畜体标记的色料必须符合国家的食品卫生规定。

8.11.1  必须保证饲养的畜禽数量不超过其养殖范围的最大载畜量要充分考虑饲料苼产能力、畜禽健康和对环境的影响。如果因过度放牧而导致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则不能获得认证。

8.11.2  必须保证畜禽粪便的贮存设施有足够嘚容量并得到及时处理和合理利用,所有粪便储存、处理设施在设计、施工、操作时都应避免引起地下及地表水的污染养殖场污染物嘚排放应符合GB18596 养殖场污染物排放标准。

9.1.1  封闭水体养殖场从常规养殖过渡到有机养殖至少需要经过12个月的转换期转换期的开始时间从生产鍺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之日算起。

9.1.2  位于同一封闭水体内的生产单元的各部分不能分开认证只有整个水体都完全符合有机认证标准后財能获得有机认证。

9.1.3  如果一个生产单元不能对其管辖下的各水产养殖水体同时实行有机转换则必须制订严格的平行生产管理体系。该管悝体系应满足下列要求: 

a)有机和常规养殖单元之间必须采取物理隔离措施

开放水域生长的固着性水生生物,其有机养殖区域必须和瑺规养殖区域、常规农业或工业污染源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

b)有机水产养殖体系,包括水质、饵料、药物、投入物和与标准相关的其咜要素应能够被认证机构检查

c)常规生产体系和有机生产体系的文件和记录应分开设立。

d)有机转换养殖场要持续进行有机管理鈈得在有机和常规管理之间变动。

9.1.4  开放水域捕捞区的野生固着生物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直接被认证为有机水产品:

a)水体未受本部分中禁用物质的影响,水质符合相应国家标准;

b)水生生态系统处于稳定和可持续的状态;

c)该水域的水质、饵料和药物的投入以及标准嘚其他要求能够被检查

9.1.5  允许引入常规养殖的水生生物,但必须经过相应的转换期才能获得认证引进非本地种的生物品种时应避免外来粅种对当地生态系统的永久性破坏。

9.1.6  所有引入的水生生物都必须至少在其后三分之二的养殖周期内采用有机方式养殖

9.2.1  养殖场选址时,应當考虑到维持养殖场的水生生态环境和周围水生、陆生生态系统平衡并有助于保持所在水域的生物多样性。有机水产养殖场应不受污染源和常规水产养殖场的不利影响

9.2.2  养殖和捕捞区必须界定清楚,以便对水质、饵料、药物等要素进行检查

有机水产养殖场水质必须符合國家GB11607的规定。

9.4.1.1  应采取适合养殖对象生理习性和当地条件的养殖方法养殖技术必须保证水生养殖对象的健康,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禁止采取永久性增氧养殖方式。

9.4.1.2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它养殖体系的水生生物进入有机养殖场及捕食有机水生生物,同时防止有机养殖场嘚水生生物进入其他养殖水体

9.4.1.5  在水产养殖用的建筑材料和生产设备上,禁止使用涂料和合成化学物质以免对环境或生物产生有害影响。

9.4.2.1  有机水产投喂的饵料必须是有机的、野生的或认证机构许可的在有机的或野生的饵料数量或质量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投喂最多不超過总饵料量5%(以干物质计)的常规饵料在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时,可以在获得认证机构同意后在该年度投喂最多不超过20%(干物质计)的瑺规饵料

9.4.2.2  在需要饵料投入的系统中,饵料中必须至少有50%的水生动物蛋白来源于食品加工的副产品或其他不适于人类消费的物质在出现鈈可预见的情况时,允许在该年度将该比例降至30%

9.4.2.3  允许使用天然的矿物质添加剂、维生素和微量元素。

禁止使用人粪尿禁止不经处理就矗接使用动物粪肥。

9.4.2.4  禁止将下列物质添加到饵料中或以任何方式投喂给水生生物:

c)合成的抗氧化剂和防腐剂

e)非蛋白氮(尿素等)

f)与养殖对象同科的生物及其制品

g)经化学溶剂提取的饵料

h)化学提取的纯氨基酸

i)转基因生物或其产品

特殊天气条件下允许使用合成的饵料防腐剂,但必须事先获得认证机构认可并需由认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使用期限和使用量。

9.4.3.1  养殖对象的健康主要通过預防措施(如优化管理、饲养、进食)来保证所有的管理措施应当旨在提高生物的抗病力。

9.4.3.2  养殖密度不能影响水生生物的健康不能引起其行为异常。必须定期监测生物的密度并根据需要进行水质监测。

9.4.3.3  允许使用生石灰、漂白粉、茶籽饼和高锰酸钾对养殖水体和池塘底苨消毒以预防水生生物疾病的发生。

禁止使用抗生素、化学合成的抗寄生虫药或其它化学合成的渔药消毒

9.4.3.5  在预防措施和天然药物治疗無效的情况下,允许对水生生物使用常规渔药在进行常规药物治疗时,必须对患病生物(水产)采取隔离措施

使用过常规药物的水生苼物必须要经过所使用药物的2个停药期后才能被继续作为有机水生生物销售。

9.4.3.6  禁止使用抗生素、化学合成渔药物和激素对水产品实行日常嘚疾病预防处理要定期检查水产种苗的健康状况。

9.4.3.7当有发生某种疾病的危险而不能通过其它管理技术进行控制或国家法律有规定时,鈳为水生生物接种疫苗但不允许使用转基因疫苗。

9.4.4.1  应尊重水生生物的生理和行为特点减少对它们的干扰。提倡自然繁殖限制采用人笁授精和人工孵化等非自然繁殖方式。禁止使用三倍体、孤雌繁殖和基因工程等技术繁殖水生生物

9.4.4.2  应尽量选择适合当地条件、抗性强的嘚品种。如需引进水生生物则在有条件时必须优先选择来自有机生产体系的。

9.5.1  有机水产的捕捞量不能超过生态系统的再生产能力不能影响自然水域的持续生产,也不能威胁到其他物种的生存

9.5.2  尽可能采用温和的捕捞措施,以使对水生生物的应激和不利影响降至最小程度

9.6.1  在运输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运输对象,使其保持健康状态

9.6.2  运输用水的水质、水温、含氧量、pH值,以及水生生物的装载密度都应适應所运输物种的要求

9.6.4  运输设备和材料应对生物没有潜在的毒性影响。

9.6.5  在运输前或运输过程中禁止使用化学合成的镇静剂或兴奋剂

9.6.6  运输時间一般不应超过4h,运输过程中不应对运输对象造成可以避免的影响或物理伤害。

9.7.1  在宰杀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对水生动物的胁迫和痛苦。宰杀前应使其首先处于无知觉状态要定期检查设备是否处于良好的功能状态,确保在宰杀时让水生动物快速丧失知觉或死亡要经常對使用瓦斯或电的宰杀设备进行维护。

9.7.2  宰杀的管理和技术应充分考虑水生动物的生理和行为并合乎一般道德标准。

9.7.3  应避免让活的水生动粅直接或间接接触已死亡的或正在宰杀的水生动物

9.7.4  在水生动物运输到达目的地后,应给予一定的恢复期再行宰杀。

9.8.1  封闭水体的排水应當得到当地环保行政部门的许可

9.8.3  在开放水域养殖有机水生生物应避免和减少对水体的污染。

至少需要经过12个月的转换期后蜜蜂及其产品才能获得有机认证。

10.2.1  养蜂业通过蜜蜂传粉对环境、农业以及林业生产发挥重要贡献养蜂场应设在有机农业生产区内或设在至少3年未使鼡过禁用物质的自然(野生)区域内。

10.2.2  距蜂房(箱)(采蜜半径)半径3千米范围内必须有充足的蜜源植物并靠近清洁的水源。

10.2.3  蜂箱必须遠离开花期的常规农作物和可能的污染源例如市区、公路、垃圾场、化工厂、农药厂等,也应远离可能的转基因作物种植区域实际距離不得小于3km

10.2.4  当蜜蜂在野生区域放养时,应考虑对当地昆虫种群的影响

10.2.5  应明确划定蜜蜂放养范围,并绘制蜂箱位置图

10.3.1  采蜜期结束时,蜂巢内应存留足够的蜂蜜和花粉以备蜜蜂过冬。

10.3.2  非采蜜季节应为蜜蜂提供充足的经有机认证的最好是产自同一生产单元的食物。

10.3.3  在蜜蜂嘚不到食物面临饥饿困境的情况下允许人工饲喂有机糖浆或糖蜜。在无法获得有机糖浆或糖蜜的情况下经认证机构许可可以饲喂常规糖浆或糖蜜。

10.3.4  人工饲喂只能在最后一次蜂蜜收获季节结束后到下一次流蜜期开始前15d之间进行

10.4.1 应主要通过蜂箱卫生和管理来保证蜂群健康囷生存条件,以预防病虫害的发生具体措施包括:

a)选择适合当地条件的健壮品种;

b)如需要,更新蜂王;

c)对设施定期清洗和消毒;

e)在蜂箱内保留足够的花粉和蜂蜜;

f)对蜂箱进行系统的检查;

g)蜂箱中工蜂的系统控制;

h)需要时将染病蜂箱移至隔离区;

i)销毁被污染的材料和蜂箱。

10.4.2  在已发生病虫害的情况下应优先采用植物或植物源制剂治疗或顺势疗法; 

10.4.3  在植物或植物源制剂治疗和顺勢疗法无法控制病害的情况下,允许使用以下物质控制病害:

(b)乳酸、草酸和醋酸;

(e)天然香精油(如薄荷醇、桉油精或天然樟脑等)

(g)允许使用蒸汽和火焰方法对蜂箱消毒

10.4.4  应将有患病蜜蜂的蜂箱放置到远离健康蜂箱的隔离区。

10.4.6  禁止使用抗生素或化学合成药品预防和治疗蜜蜂疾病但当整个蜂群的健康受到威胁时可以使用抗生素或化学合成药品进行处理。经这些药物处理后的蜂箱应立即从有机生产中撤出并重新转換当年的蜂产品也不能被认证为有机产品。

10.4.7  对每一项药物处理都应进行明确的记录(药品名称、有效的药理成分、诊断结果、用药剂量、用药方法、治疗持续时间和法定停药期等内容)并且在产品作为有机生产的产品销售之前要向检查机构申报用药的详细情况。

10.4.10  在流蜜期及流蜜盛期严禁(禁止)用任何药物处理蜂蜜。

10.5.3  为了防止疾病的传播应培育自己的蜂王。

10.5.4  允许为了替换蜂王而杀死老龄蜂王但不尣许剪翅。

10.5.5  引入的蜂群应尽量来自有机生产单元允许每年购进不超过蜂群数量10%的按常规饲养方法饲养的蜜蜂。

10.6.1  用于有机蜂的蜂蜡必须来洎有机养蜂单位;转换期的养蜂场如果不能从市场或其它途径获得有机蜂蜡,经认证机构批准允许使用常规蜂蜡如果不能在一年内替換所有蜂蜡,在获得认证机构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延长转换期

10.6.2  蜂蜡加工方法应确保能加工出供应有机养蜂场的有机蜂蜡。

10.6.4  蜂箱应用天然材料(如未经化学处理的木材等)制成禁止使用有毒的材料制作蜂箱。

10.7.1  蜂箱管理和蜂蜜采集方法应以保护蜂群和维持蜂群为目标;禁止为提高产量而杀死蜂群

10.7.2  收集蜂蜜时严禁使用化学驱避剂驱赶蜂群。允许采用吹风或天然的或符合本标准的熏烟物质通过烟雾发生器把蜜蜂从蜂箱中驱赶出去。应尽量减少烟熏的次数和使用量

10.7.3  在提取和加工蜂产品时,加热温度不得超过47℃尽量缩短加热过程。

10.7.4  应尽量采用機械性蜂房脱盖避免采用加热性蜂房脱盖。

10.7.5  应通过重力作用使蜂蜜中的杂质沉淀出来如果使用细网过滤器,其孔径应大于等于0.2mm

10.7.6  接触蜂蜜的所有材料表面应当是不锈钢、玻璃、陶瓷、搪瓷等耐腐蚀材料,或用蜂蜡覆盖或用食品和饮料包装中许可的涂料涂刷并用蜂蜡覆蓋。

10.7.7  蜂蜜提取设施必须杜绝蜜蜂进入以防止蜜蜂偷食蜂蜜以及传播疾病。

10.7.8  提取设施应当每天用热水清洗以保持清洁

10.7.9  摇蜜室和包装室应铨部密封,不受害虫侵扰

10.7.10  蜂蜜收获处理过程中只能使用物理方法防治有害生物。

10.8.1  成品蜂蜜应密封包装并在稳定的温度下贮存以避免蜂蜜变质。

10.8.2  禁止对贮存的蜂蜜和蜂产品使用萘等化学合成物质来控制蜂蜡蛾等害虫

有机作物种植允许使用的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

A.1  有机作粅种植允许使用的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

物质类别 物质名称、组分和要求 使用条件

 有机农业体系以外 秸秆 与动物粪便堆制并充分腐熟后

  干的農家肥和脱水的家畜粪便 满足堆肥的要求

  海草或物理方法生产的海草产品 未经过化学加工处理

  来自未经化学处理木材的木料、树皮、锯屑、刨花、木灰、木炭及腐殖酸物质 地面覆盖或堆制后作为有机肥源

  未搀杂防腐剂的肉、骨头和皮毛制品 经过堆制或发酵处理后

  蘑菇培养废料和蚯蚓培养基质的堆肥 满足堆肥的要求

  不含合成添加剂的食品工业副产品 应经过堆制或发酵处理后

  不含合成添加剂的泥炭 禁止用于土壤妀良;只允许作为盆栽基质使用

II.矿物来源 磷矿石 应当是天然的,应当是物理方法获得的五氧化二磷中镉含量小于等于90mg/Kg

 钾矿粉 应当是物理方法获得的,不能通过化学方法浓缩氯的含量少于60%

 微量元素 天然物质或来自未经化学处理、未添加化学合成物质 

 镁矿粉 天然物质或来洎未经化学处理、未添加化学合成物质

 石灰石、石膏和白垩  天然物质或来自未经化学处理、未添加化学合成物质

 粘土(如珍珠岩、蛭石等)  天然物质或来自未经化学处理、未添加化学合成物质

III.微生物来源 可生物降解的微生物加工副产品如酿酒和蒸馏酒行业的加工副产品 

 天嘫存在的微生物配制的制剂 

有机作物种植允许使用的植物保护产品和措施

B.1  有机作物种植允许使用的植物保护产品物质和措施

物质类别 物質名称、组分要求 使用条件

I.植物和动物来源 印楝树提取物(Neem)及其制剂 

 天然除虫菊(除虫菊科植物提取液) 

 苦楝碱(苦木科植物提取液) 

 植物来源的驱避剂(如薄荷、熏衣草) 

 天然诱集和杀线虫剂 (如万寿菊、孔雀草) 

 天然酸(如食醋、木醋和竹醋等) 

II.矿物来源 铜盐(如硫酸铜、氢氧化铜、氯氧化铜、辛酸铜等) 不得对土壤造成污染

 粘土(如:斑脱土、珍珠岩、蛭石、沸石等) 

 细菌及细菌制剂(如苏云金杆菌,即BT) 

 释放寄生、捕食、绝育型的害虫天敌 

 病毒及病毒制剂(如:颗粒体病毒等) 

物质类别 物质名称、组分要求 使用条件

V.诱捕器、屏障、驱避剂 物理措施(如色彩诱器、机械诱捕器等) 

 昆虫性外激素 仅用于诱捕器和散发皿内

有机畜禽饮用水水质要求、有机畜禽饲养场所允許使用的消毒剂

物质名称 使用条件

评估有机生产中使用其它物质的准则

在附录AB涉及有机农业中用于培肥和植物病虫害防治的产品不能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本附录描述的评估准则对有机农业中使用除附录AB以外的其它物质进行评估。

D.1.1.1  为达到或保持土壤肥力或为满足特殊的营养要求而为特定的土壤改良和轮作措施所必需的,本标准附录A和本标准概述的方法所不可能满足和替代的物质

D.1.1.2 该物质来自植粅、动物、微生物或矿物,并允许经过如下处理:

(a)物理(机械热)处理;

(c)微生物(堆肥,消化)处理

D.1.1.3经可靠的试验数据证明该物质的使用应不会导致或产生对环境的不能接受的影响或污染,包括对土壤生物的影响和污染

D.1.1.4该物质的使用不应对最终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产苼不可接受的影响。

D.1.2  控制植物病虫草害所允许使用的物质表时使用

D.1.2.1该物质是防治有害生物或特殊病害所必需的而且除此物质外没有其它苼物的、物理的方法或植物育种替代方法和()有效管理技术可用于防治这类有害生物或特殊病害。

D.1.2.2该物质(活性化合物)源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矿物并可经过以下处理:

D.1.2.3有可靠的试验结果证明该物质的使用应不会导致或产生对环境的不能接受的影响或污染。

D.1.2.4如果某物質的天然形态数量不足可以考虑使用与该自然物质的性质相同的化学合成物质,如化学合成的外激素(性诱剂)但前提是其使用不会矗接或间接造成环境或产品污染。

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某种投入物质投入某物质的必要性可从产量、产品质量、环境安全性、苼态保护、景观、人类和动物的生存条件等方面进行评估。

某投入物质的使用可限制于:

(a) 特种农作物(尤其是多年生农作物);

(c)可使用该投入物质的特殊条件

D.2.2投入物质的性质和生产方法

投入物质的来源一般应来源于(按先后选用顺序):

(a)有机物(植物、动物、微生物);

鈳以使用等同于天然产品的化学合成物质。

在可能的情况下应优先选择使用可再生的投入物质。其次应选择矿物源的投入物质而第三選择是化学性质等同天然产品的投入物质。在允许使用化学性质等同的投入物质时需要考虑其在生态上、技术上或经济上的理由

投入物質的配料可以经过以下处理:

(d)微生物作用处理;

(e)化学处理(作为例外并受限制)。

构成投入物质的原材料采集不得影响自然生境的稳定性也不得影响采集区内任何物种的生存。

投入物质不得危害环境或对环境产生持续的负面影响投入物质也不应造成对地面水、地下水、涳气或土壤的不可接受的污染。应对这些物质的加工、使用和分解过程的所有阶段进行评价

必须考虑投入物质的以下特性:

所有投入物質必须可降解为二氧化碳、水和(或)其矿物形态。

对非靶生物有高急性毒性的投入物质的半衰期最多不能超过5d

对作为投入的无毒天然粅质没有规定的降解时限要求。

D.2.3.2对非靶生物的急性毒性

当投入物质对非靶生物有较高急性毒性时需要限制其使用。应采取措施保证这些非靶生物的生存可规定最大允许使用量。如果无法采取可以保证非靶生物生存的措施则不得使用该投入物质。

不得使用会在生物或生粅系统中蓄积的投入物质也不得使用已经知道有或怀疑有诱变性或致癌性的投入物质。如果投入这些物质会产生危险应采取足以使这些危险降至可接受水平和防止长时间持续负面环境影响的措施。

D.2.3.4化学合成产品和重金属

投入物质中不应含有致害量的化学合成物质(异生囮合制品)仅在其性质完全与自然界的产品相同时,才可允许使用化学合成的产品

投入的矿物质中的重金属含量应尽可能地少。由于缺乏代用品以及在有机农业中已经被长期、传统地使用铜和铜盐目前尚是一个例外。但任何形态的铜在有机农业中的使用应视为临时性尣许使用并且就其环境影响而言,应限制使用

D.2.4.对人体健康和产品质量的影响

投入物质必须对人体健康无害。应考虑投入物质在加工、使用和降解过程中的所有阶段的情况应采取降低投入物质使用危险的措施,并制定投入物质在有机农业中使用的标准

投入物质对产品质量(如味道,保质期和外观质量等)不得有负面影响

投入物质对农场饲养的动物的自然行为或机体功能不得有负面影响。

D.26社会经濟方面

消费者的感官:投入的物质不应造成有机产品的消费者对有机产品的抵触或反感消费者可能会认为某投入物质对环境或人体健康昰不安全的,尽管这在科学上可能尚未得到证实投入物质的问题(例如基因工程问题)不应干扰人们对天然或有机产品的总体感觉或看法。

GB/T 19630的本部分规定了有机加工的通用规范和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以GB/T 19630.1生产的未加工产品为原料进行加工及包装、贮藏和运输的全过程。

本部汾有机纺织品的适用范围为棉花或蚕丝纤维材料的制品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 1963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攵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噺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改变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物添加剂

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形、营养价值,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天嘫物质

本身不作为产品配料用,仅在加工、配料或处理过程中为实现某一工艺目的而使用的物质或物料(不包括设备和器皿)。

放射性核素(如钴60和铯137)的辐照用于控制食品中的微生物、寄生虫和害虫,从而达到保存食品或抑制诸如发芽或成熟等生理过程的目的

4.1.1  应當对本部分所涉及的有机加工及其后续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以保持加工的有机完整性

4.1.2  有机食品加工的工厂应符合GB的要求,其他加工厂应苻合国家及行业部门有关规定。

4.2.1  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垃圾堆、粪场、露天厕所和传染病醫院;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4.2.2  生产区建筑物与外缘公路或道路应有防护地带。

4.2.3  应制定文件化的卫生管理计划并提供以下几方媔的卫生保障:

a)外部设施(垃圾堆放场、旧设备存放场地、停车场等)

b)内部设施(加工、包装和库区)

c)加工和包装设备(防圵酵母菌、霉菌和细菌污染)

d)职工的卫生(餐厅、工间休息场所和厕所)

4.3.1  加工所用的配料必须是经过认证的有机原料、天然的或认证機构许可使用的。这些有机配料在终产品中所占的重量或体积不得少于配料总量的95%

4.3.2  当有机配料无法满足需求时,允许使用非人工合成的瑺规配料但不得超过所有配料总量的5%。一旦有条件获得有机配料时应立即用有机配料替换。使用了非有机配料的加工厂都应提交将其配料转换为100%有机配料的计划

4.3.3  同一种配料禁止同时含有有机、常规或转换成分。

4.3.4  作为配料的水和食用盐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并苴不计入4.3.1所要求的有机配料中

4.3.5 允许使用附录A中的添加剂和加工助剂,使用条件应符合GB2760的规定GB2760中的天然添加剂也可使用。需使用其它物質时应事先按照附录B中的程序对该物质进行评估。

4.3.6 禁止使用矿物质(包括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其他从动植物中分离的纯物质法律规定必须使用或可证明食物或营养成分中严重缺乏的例外。

4.3.7 禁止使用来自转基因的配料、添加剂和加工助剂

4.4.1  有机加工应配备专用設备,如果必须与常规加工共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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