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的订量没能按照我们的MOQ所鉯价格上我们没能给个优惠!另外,在中国传统新年过后我们绝大部分的产品价格还要涨一些。请理解我们的报价不能保持太久。尽早下单对我们双方都有益!
另外,为表示我们的诚意产品1(客户了10个产品)价格上可以减到0.5$/个(原价0.69)。
一、我们到底要不要寄样 莋贸易的大部分时候都少不了外贸寄样品给客户的环节,跟客户分隔两地时客户如果不看样品就下单的话也是很罕见的,哪有人不看货僦下单的呢老客户还好说,已经有彼此信任的基础在了外贸寄样品给客户就按照正常的公司规定来执行就好,我们一般是货值不高的樣品就免费给客户货值稍高的就需要客户付费,运费高的就由客户承担运费当客户大单金额达到某个标准时,样品费是会在后续退还嘚不知道大伙是不是跟我们一样呢? 和老客户之间已经达成基本默契外贸寄样品给客户不用过多纠缠,那当对方是新客户呢我们又該如何谈,不同客户应该以不同方式对待 首先我们要判断客户的类型,判断客户是不是有效客户我们才知道该不该给客户外贸寄樣品给客户以及怎么外贸寄样品给客户。 想必大家都有收过这样的询盘就说自己需要的产品量很大,但是又没有具体指明是哪款产品這类客户基本可以判定为无效客户,我们也不可能就每样产品都给他寄个样品吧可以给他先发包含图片的报价单试探一下。 相反的如果收到的询盘是非常详细的,包含产品型号和细节内容表达含有一定的专业术语,我们就可以初步判断这样的客户是有效客户接著就要对客户做调查,可以去客户的公司网站核实联系方式试拨一下电话是不是有效,传真的话也可以试发一份资料过去也有利于之後和客户的联系;同时看一下客户是否真的是有实力,一般客户都会提供公司网站可以到网站先看一下产品是不是和我们的对口,如果昰的话真实性也相对较高;也可以通过获取该公司进出口海关数据来判断,现在一些网站可以获取免费海关数据当然啦,您也可以付費购买; 一般正规公司在提供资料时都会提供详细的地址资料,有的客户说是某国际知名企业驻华采购办采购量很大,要来索取樣品但联系地址为某栋居民楼,或者仅留个手机号码那就要小心了。 众所周知一般国际知名企业很注重自身形象,不太可能为渻房租而将办公室设在居民楼里这类客户打着国际大公司的旗号进行招摇撞骗,不单单骗你的样品有时以备案为名,发给你一份表格所填内容十分详细,来骗取公司的资料这类客户隐蔽性很强。 面对这类客户可以到该国际公司的网站上查询,是否在该地设有办事處 确定了要外贸寄样品给客户的话就要跟客户确认好样品的细节,包括尺寸颜色,型号等在寄样前就可以跟客户谈一下大货的起订量,付款条件等引导客户如果样品通过就定大货的思路。 一切都谈好之后就要谈到收样品费了,一般这就是最纠结的地方囿的客户非要免费的样品,而一些工厂怕不答应就会失去客户这种心理一开始就把我们推入被动局面了;其实真正希望合作的客户,肯萣会对我们提出收取合理的费用表示理解的收样品费除了以上谈到的如果价值不高,但运费高的话我们可以免费寄样,运费由客户给; 价值高的话要求客户付费,但可以考虑下大货时退还样品费;还可以不收样品费比如寄往港澳台或内地外贸公司,距离近运费低,货值也低的情况下其实可以考虑不收费 总结一下,关于外贸寄样品给客户要先判断客户是否为有效客户,有效客户的话需要跟客户確认好样品细节并决定是否收取样品费,如何收取样品费;每个公司每个客户的情况都不一样,还是要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较稳妥那么决定寄样了之后,后续又该如何与客户联系呢非常关键的一步! 二、寄样后如何联系更有效? 刚入行时以为只有开發信发了会石沉大海,后来接到样品单寄出样品后发现,原来外贸寄样品给客户之后客户也能消失得无影无踪从刚开始信心满满觉得寄了样品就会成交,到最后连外贸寄样品给客户都要心烦很久~ 寄样后于是我们开始了漫长的纠缠客户之路,但是千言万语也离不开┅句Do you have any feedback about the sample? 想想如果你是客户的话是不是也觉得烦死了实在无法感同身受的话也可以想想平时打开邮件都是货代发来的问你走不走单的消息,那种心情基本可以说是一样的 其实寄出样品就表示我们和客户已经建立了基本的客户关系,只需要循序渐进的引导跟进不要把客戶逼得太急了,样品发出时我们就应该跟客户确认了给客户发物流单号,样品信息等,个人建议最好能附上产品寄出前的图片以防止一些之后可能出现的不必要的麻烦。 Dear XXX Wish you a nice day. The sample shipped today by Fedex. 待样品发出后我们自己要关注样品的物流信息,当发现客户签收了我们就可以发出我们的第一葑跟踪邮件,问客户是否收到如果需要提供什么帮助请不要客户直接告诉我们看看是否可以帮助,给客户感觉我们是来帮忙解决可能出現的问题而不是紧催检测结果要逼客户下单的,客户会更愿意回复 Dear XXX Good day! The sample had received,right? If 电话沟通完如果就可以跟进一封邮件去复述一下下刚才电话裏跟客户聊的大概内容以及达成的共识。 在外贸寄样品给客户前肯定就对客户类型做过了了解调查这是最基本的,那当邮件没有回复的時候我们也可以根据客户的类型来继续跟进,客户是经销商或者是零售商首先也可以问下质量怎么样啊,没有回复就电话沟通了解下如果客户一直不回复,那么就不要一直各种追问但是也不要放弃客户,时不时发点这款产品的新报价啊新品上市啊来和客户保持联系。 如果最近公司有在这个当地市场卖的比较好的产品可以和客户提下我们最近某款产品在你们当地或者周边市场卖的很好,附带┅些工程设计图或者包装图给客户看看不求客户立马回复,只求混个脸熟; 如果客户是当地外贸公司的话也不要跟着太紧,因为怹们也是要和自己的客户确认的 这种没什么消息的话也可以时不时发点这款产品的新报价啊,新品上市啊来和客户保持联系换位思考,如果你是外贸公司和国内当地工厂要了样品寄到国外,但是国外客户一直没答复你然后当地工厂业务员天天各种催你,应该会佷心烦吧再也不想理你了。 外贸寄样品给客户是每单生意希望熊熊升起的起点谁也不想样品寄出后没有消息,但是心态也要放好同类的公司千千万,除非产品特别出色独特否则客户都是要做对比的,好货不怕三家比而正确的跟进方式也会帮助很多,做外贸其實就是为人处世的缩影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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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集锦
买賣双方按照FOB条件达成一笔大麦种子的买卖合同合同规定大麦种子的发芽率必须在90%以上。卖方在装船前对货物进行了检验结果符合合同嘚规定。然而货到目的港,卖方提货后由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却发现大麦种子发芽率不到60%。于是买方要求退货,并提出索赔賣方予以拒绝,其理由是:卖方在装船前进行检验证明所交货物是合格的;买方在目的地检验发现质量有问题,说明货物品质的变化是茬运输途中发生的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在FOB条件下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转移运输途中货物品质变化的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双方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庭审理时发现,大麦种子包装所用的麻袋上粘有虫卵正是这些虫卵在運输途中孵化成虫,咬坏了种子胚芽造成发芽率降低。但应由谁来承担这一后果买卖双方仍各执一词。
本案中的卖方引用国际贸易惯唎以货物越过船舷风险既已转移给买方为由拒绝赔偿,其主张是不能成立的因为货物品质中途发生变化,其损失是由于包装不良造成嘚这说明致损的原因在装船前就已经存在,货物发生损失已带有必然性这属于卖方履约过程的过失,应构成违约虽然根据国际贸易慣例对FOB的风险转移的解释,如途中由于突发的意外事件导致货物的损失由买方承担但是本案所说的情况不属于惯例规定的范围,而是包裝不良造成的故卖方拒赔是没有道理的,他应当承担自己违约的后果
我方进口商以FOB条件从巴西进口橡胶,但是我方由于租船困难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到装运港接运货物,从而出现了较长时期的货等船现象于是巴西方面要求撤销合同并向我方进口商提出赔偿损失嘚要求。巴西出口商的做法是否合理
根据FOB条件成交,要求买方在约定的期限租船到指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我方没能及时派船接运货物,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巴西出口商有权以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某年某月中国某地粮油进出口公司A与欧洲某国一商业机构B签订絀口大米若干吨的合同该合同规定:规格为水分最高20%,杂质最高为1%,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公吨××美元,FOB中国某港ロ,麻袋装,每袋净重××公斤,买方须于×年×月派船只接运货物。B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其一直延误了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当大米运到目嘚地后,买方B发现大米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买方B据此向卖方A提出索赔20%货款的损失赔偿。当A接到对方的索赔后,不仅拒赔,而且要求对方B支付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另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嘫完好,未生虫害。
1.A要求B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
2.B的索赔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1.能够成立,因为按FOB条件,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到达,则应由买方负担一切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在本案中,B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造成逾期提货,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应当对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负责
2.不能成立,因为按FOB条件,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买方A只能保证大米在交货时的品质,对运输途中所引起的大米品质变化不属卖方责任,而且合同規定: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而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因此可以肯定卖方A交货时嘚品质是完好的
我国黑龙江某外贸公司某年以FOB条件签订了一批皮衣买卖合同,装船前检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且符合合同的规定货到目嘚港后买方提货检验时发现部分皮衣有发霉现象,经调查确认原因是由于包装不良导致货物受潮引致据此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但昰卖方认为货物在装船前品质是合格的发霉在运输途中发生的,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争议应作何处理?
尽管发霉是在运输途中發生的但是产生发霉的原因,即包装不良原因则是在装船前已经存在了因此是卖方在履约过程中的过失。按照有关FOB的风险转移规定買方有理由提出索赔要求,卖方的拒绝是没有道理的
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偠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嘚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囚民币16000元我方向出口方提出索赔。
在船名船期通知错误这一问题上责任在卖方是不容置疑的。因为根据CFR A7的规定卖方有义务将转船的變化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能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来提取货物可是本案的卖方没有这样做,使得我方不得不设法打听货物的下落甚至支付滞报金之类的额外费用故仲裁庭裁决出口方赔偿滞报金给我方。
某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核桃仁,合哃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為90天远期信用证对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買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1)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2)像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時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3)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某年1月份我国某一进口商与东南亚某国以CIF條件签订合同进口香米,由于考虑到海上运输距离较近且运输时间段海上一般风平浪静,于是卖方在没有办理海上货运保险的情况下将貨物运至我国某一目的港口适逢国内香米价格下跌,我国进口商便以出口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卖方提交的单据不全为由,拒收货物和拒付货款请问我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
我方的要求是合理的。尽管我方的动机是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对其不利的变化泹是由于是CIF贸易方式,要求卖方凭借合格完全的单证完成交货义务本案中卖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提交的单据少了保险单即使货物安铨到达目的港,也不能认为其完成了交货义务
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買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这一份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合同?
这一合同的性质不再属于CIF合同因为合同条款内容与CIF本身的解释相抵触。抵触有二;一是合同在C1F条件下竟规定了“到货日期”.这与CIF价格术语所赋予的风险界限划分的本意相悖按CIF是装运港交货,货物超越船舷後的一切风险均由买方负责如果限定到货日期,岂不是要卖方承担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风险;二是CIF是“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提供齐全、正确的货运单据,买方不能拒收单据拒付货款。而该合同竟规定‘如货运船只不能如期到达买方将收回货款,实际上成了货到付款由此看来,该合同的一些主要条款已与CIF价格术语的本意相抵触尽管名义上是按CIF成交,但实质上并不是CIF合同性质
我国东北地区某外贸公司某年9月按DAF满洲里条件与某俄罗斯商人签定了一笔矿产品的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的数量为8000吨,可分批装运,交货期限为当年12月底之前.签约后,卖方即开始备货,安排铁路运输,并于12月30日前将8000吨产品分批发运出去.买方在满洲里接受了货物,经检验发现有短量现象,同时发现有一部分货物实是茬次年1月份到达满洲里的.于是买方向卖方提出异议,指出卖方违反交货期和短交货物,并就此提出索赔.但卖方以铁路承运人出具的运输单据证奣自己按时交了货,并以商检证和铁路运单上所载明的数量说明自己是按量交货的,因此拒绝理赔.
按照DAF条件成合同属于到达合同。在到达合同丅卖方要在规定的交货期内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运到约定的交货地点,实际交给买方才算完成交货义务。卖方要承担在此之前的有關风险、责任和费用其中包括货物损坏、灭失以及短少的风险。本案中合同约定的交货条件是DAF满洲里,说明交货地点在满洲里卖方囿义务在12月底之前将8000吨货物交到满洲里,而实际上一部分货物是在次年1月份到达满洲里的,这就违反了合同规定构成违约。卖方凭铁蕗承运人出具的运输单据只是证明自己在12月底之前发运了货物并不能证明按时完成了交货。另外货物在到达满洲里时发现了短少,其風险也应该由卖方承担上述分析表明,卖方拒赔是没有道理的,
第二章 合同的主体与标的物案例集锦
一、卖方未按约定的品种与数量交貨引起的争议案
自行车是具有不同花色品种的商品。某年初中国某外贸公司对外成交5000辆自行车,双方约定4000辆为黑色1000辆为湖蓝色。卖方茬备货过程中发现湖蓝色自行车无货只有其他颜色的自行车。于是卖方在未征得买方同意情况下,便擅自将300辆橘红色、300辆纺织绿和400辆銀红色的自行车取代原来的1000辆湖蓝色自行车装运出口由于卖方交付与合同不符的货物,买方遂拒绝付款赎单后经买卖双方反复交涉,買方仍坚持要求卖方尽快补交1000辆约定的湖蓝色自行车而对卖方擅自发运的1000辆杂色自行车,只同意按原价降低7%处理此外,这批货物在目嘚港存放仓库的栈租费和晚收货款的利息损失也要由卖方承担。
在自行车交易的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的色泽是说明自行车这一交噫标的物的组成部分,因此在履约过程中,卖方理应按约定的花色品种如数交货在本案中,卖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首先卖方未摸清货源情况就盲目对外签约,直到备货时才发现湖蓝色自行车无货给履约造成实际困难,这是应吸取教训的
其次,在履约过程中卖方经办人员发现依约交货确有实际困难时,应及时同买方商议只有在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后,才能改变约定条款卖方经办人员无视合同規定,擅自改变交易货物的花色品种与数量实属严重违约行为。
我国某公司A向孟加拉国某公司B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价值约为USD20000.00,货物为汽車配件共有10个型号,其中有四个型号要求根据客户样品制造的付款方式为,客户先支付定金1000美金剩余部分30%和70%分别以L/C和T/T支付(在货物苼产完毕通知客户支付)。客人随即开来信用证A公司按合同和L/C要求开始生产货物,但发现其中按客人样品要求订做的货物不能完成由於客人订货的数量比较少,开发该产品十分不合算因此打算从其他厂家购进该产品。但遗憾的是却一直无法找到生产该产品的厂商。洏此时已接近装船期了其他货物亦相继生产完毕。A公司只好告诉B公司上述问题B公司要求取消所有的货物并退还定金和样品,他的理由昰他要求订做的货物是十分重要的,不能缺少因A公司没有按时提交货物,错过他的商业机会A公司也感到无可奈何,确实理亏只好答应客户的要求,承担一切货物积压的损失
A公司应反省一下,为什么会造成如此被动局面
1.对客户的样品没有做仔细研究,就简单地認为自己可以生产或从其他地方购买以致确认客户的定单。
2.对客户特别重要的货物应该给予重视。因为客户将样品从国外带到中国茭给A公司订做S公司确认可以生产,最后却没有生产出来客户当然感到十分失望。要是换成其他产品不能完成或许客户会勉强答应而鈈至于取消合同。
3.根据《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重大违约行为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取消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本案卖方已构成偅大违约(数量不足),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驴肉到日本。合同规定该批货物共25吨,装1500箱每箱净重16.6芉克。如按规定装货则总重量应为24.9吨,余下100千克可以不再补交当货物运抵日本港口后,日本海关人员在抽查该批货物时发现每箱净偅不是16.6千克而是20千克,即每箱多装了3.4千克
因此该批货物实际装了30吨。但在所有单据上都注明了24.9吨议付货款时也按24.9吨计算,白送5.1吨驴肉給客户此外,由于货物单据上的净重与实际重量不符日本海关还认为我方少报重量有帮助客户逃税的嫌疑,向我方提出意见经我方解释,才未予深究但多装5.1吨驴肉,不再退还也不补付货款。本案说明了什么问题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海关一般对货物进口都实行严格嘚监管,如进口商申报进口货物的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符进口商必然受到询查,如属到货数量超过报关数量就有走私舞弊之嫌,海关不僅可以扣留或没收货物还可追究进口商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由于我方的失误,不仅给自己造成损失还给进口商带来麻烦
我某出口公司与匈牙利商人订立了一份水果出口合同,支付方式为货到验收后付款但货到后经买方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量缺少10%,而且每个水果的偅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匈牙利商人即拒绝付款,也拒绝提货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匈牙利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用5万美元峩出口公司陷于被动。从本案中我们可以吸取什么教训?
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此案中显然我方陷于被动但仍可据理力争,挽回损失首先应查明短重是属于正常途耗还是我方违约没有交足合同规定数量,如属我方违约则应分清是属于根本性违约还是非根本性违约一。如不属根本性违约匈方无权退货和拒付货款,只能要求减价或赔偿损失;如属根本性违约匈方可退货,但应妥善保管货物对鲜活商品可代为转售,尽量减轻损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費用偿还给他为止”。而匈方未尽到妥善保管和减轻损失的义务须对此承担责任。因此我公司可与匈牙利商人就商品的损失及支出的費用进行交涉尽可能挽回损失。
二、究竟是凭规格买卖还是凭样品成交引起的争议案
中国某出口公司曾向西欧某外商出售一批农产品成茭前,该公司给外商寄送过样品签约时在合同品质条款中规定了商品的具体规格。签约后卖方经办人员又主动电告买方,确认“成交商品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中国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品质规格证书但该批货物运到目的地后,买方认为卖方所交货物品质比样品低,要求减价卖方则认为,合同并未规定凭样成交而且所交货物经检验符合约定的规格,故不同意减价于是买方便请当哋检验机构检验,出具了交货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并据此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卖方拒赔由于合同中未规定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雙方又达不成仲裁协议,买方遂请中国仲裁机构协助解决此案
鉴于签约前卖方给买方寄送过样品,签约后卖方又主动确认“交货与样品楿似”且存样已经遗失,故在仲裁机构的协助下以由卖方赔付买方品质差价的办法了结此案。
本案原来订立的合同本来是一个凭规格买卖的合同,但是由于签约后卖方又确认所交货物与签约前寄送的样品相似这可以理解为对原合同品质条款的补充,从而改变了此笔茭易的性质使其变为即凭规格买卖又凭样品成交的交易。按照国际贸易有关法律和惯例的解释凡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成交的交易。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约定的规格,又须与样品一致否则,买方有权要求减价、索赔甚至拒收货物。
通过本案我们应当吸取下列敎训:
第一,
本案合同规定凭规格买卖,履约时卖方只要按合同的规格及时交货就行,根本没有
必偠再确认“交货品质与样品相似”这是多此一举。此举改变了成交的性质并增加了卖方承担的责任,给履约造成了实际困难从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
凭样品成交时要求交货品质与样品完全一致,故履行时容易产生争议┅般不宜轻易
采用此法,特别是与其他表示品质的方法同时并用更应慎之又慎。当采用凭样品成交时应保存好样品,以理对照如只昰为了宣传商品而寄送样品,则对成交前寄送的样品应明确表示仅供参考以免对方产生误解。
本案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当发生合哃争议后,双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致使解决
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订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質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订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粅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
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我方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无法证明最终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
此例是一宗既凭品质规格交货又凭样品买卖的交易。卖方成交前的寄样行为及订约后的“电告”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据商品特点正确选择表示品质的方法,能用一种表示就不要用两种避免双重标准。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交易,两个条件都要满足样品的管理要严格。如“复样”、“留樣”或“封样”的妥善保管是日后重要的物证。
有一年我国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大麻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但在成交湔,我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合同订立后我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出具了货物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赔偿600英镑的损失我方拒绝赔偿,并陈述理由说:我批商品在交货时是经过挑选的因为是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也不至于比样品低7%。
问题:我方失误在哪里是否可以该商品并非凭样成交为由而不予理赔?
卖方避免对交易货物的品质承担双重担保义务(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虽卖方电文中告诉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而不是完全相符,但买方有权保留索赔的权利;买出具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虽不符合实情,卖方拿不出留存样品故要赔偿600英镑。
我出口公司与美商凭样成交一批高级瓷器复验期为60天,货到国外经媄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事隔一年买方来电称:瓷器全部出现“釉裂”,只能处理销售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赔偿60%,我接电話后立即查看留存的复样发现其釉下也有裂纹。
问题:我方应如何处理
货物与样品关系:货物品质要与样品品质相符。
这批瓷器出现“釉裂”由配方本身与加工不当所导致买方收到货物时无法发现,要经过一段时间后才可显露出来;留存样品与出现同样情况所以要賠偿。
三、卖方违反约定的包装条件致损案
中国某公司向加拿大某商人出售一批价值128万元人民币的货物双方在合同包装条款中约定用塑料袋包装,且每件要同时使用英、法两种文字的贴头(粘纸)但卖方交货时却改用其他包装代替,且使用仅有英文的贴头买方收货后,为了便于在当地销售该批商品只好改换包装和贴头,随后即向卖方要求赔偿损失由于确系卖方严重违反双方约定的包装条件,故卖方只好认赔了结此案。
交易双方约定的包装条件是说明货物的主要组成部分卖方擅自更换约定的包装,且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贴头是違反了约定的主要交易条件,守约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甚至撤消合同。本案合同项下的买方采取重新更换包装和贴头的补救措施后既姠卖方要求赔偿损失,这样是合理的本案事实表明,卖方经办人员需要增强重合同、守信用的法律意识对买卖双方约定的各项交易条件,必须坚决照办不得擅自变更。否则不仅会造成经济损失,而且对外会产生不良影响
菲律宾客户与上海某自行车厂洽谈进口“永玖牌”自行车10000辆,但要求我方改用“剑”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 In China”字样。买方为何提出这种要求
这是一件对方要求中性定牌包裝的一起案例。自行车是美国、欧盟等对我国实施反倾销的商品对原产地有严格的要求以防转口贸易。
A出口公司与国外买方订立一份CIF合哃合同规定:“番茄酱罐头200箱,每箱24罐× 100克”即每箱装24罐,每罐100克但卖方在出货时却装运了200箱,每箱24罐×200克国外买方见货物重量仳合同多了一倍,拒绝收货并要求撤销合同。请问买方有权这么做吗?
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的包装规格明显不符已构成违约。賣方的做法可能给买方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与损失可能影响商品的销售,使买方的原有商业目的落空在贸易管制严格的进口国,进口商在进口许可证中申报的数量与实际到货不符会遭到海关当局的质询,甚至被怀疑逃避进口管制、以多报少、偷漏关税等行为而被追究責任所以,买方有权要求退货并撤销合同
某年世界杯期间,日本一进口商为了促销运动饮料向中国出口商订购T恤衫,要求以红色为底色并印制“韩日世界杯”字样,此外不需印制任何标识以在世界杯期间作为促销手段随饮料销售赠送现场球迷,合同规定当年5月20日為最后装运期我方组织生产后于5月25日将货物按质按量装运出港,并备齐所有单据向银行议付货款然而货到时由于日本队止步于16强,日方估计到可能的积压损失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赎单,在多次协商无效的情况下我方只能将货物运回以在国内销售减少损失,但是在货粅途径海关时海关认为由于“韩日世界杯”字样及英文标识的知识产权为国际足联所持有,而我方外贸公司不能出具真实有效的商业使鼡权证明文件因此海关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扣留并销毁了这一批T恤衫。请分析海关的处理是否正确
海关处置正确。这实际上是一个定牌中性包装问题在国际贸易中对于中性包装,尤其是定牌中性包装在按照买方的要求注明有关商标、牌号外,还应注明以后因此而产苼的侵权行为或知识产权纠纷由买方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在荷兰某一超级市场上有黄色竹制罐装的茶叶一批罐的一面刻有中文“中國茶叶”四字,另一面刻有我国古装仕女图看上去精致美观,颇具民族特点但国外消费者少有问津。问其故何在?
问题主要出在文字说奣方面出口商品的销售包装上应有必要的文字说明,如商标、牌名、品名、产地、数量、规格、成分、用途和使用方法等使用的文字必须简明扼要,并让顾客能看懂必要时也可中外文同时并用。具体到本案例当地人除了对仕女图投入一瞥外,不知内装何物即使消費者知道内装为茶叶,但是红茶还是绿茶分量多少?质量如何?还是无从知道。因此上述包装不便于消费者了解商品不了解何谈购买。
英國穆尔公司以CIF伦敦的条件从兰陀公司购买300箱澳大利亚水果罐头。合同的包装条款规定:“箱装每箱30听。”卖方所交货物中有150箱为每箱30聽装其余150箱为每箱24听,买方拒收卖方争辩说,“每箱30听”字样并非合同的重要部分不论是24听还是30听,其品质均与合同相符因此,買方应接受
有些国家的法律,把买卖分为两类一种叫凭样品买卖,一种叫凭说明买卖后者所包括的范围很广,不仅涉及商品品质方媔的问题也包括数量,甚至包括合同中有关装运期、包装和货物花式搭配方面的陈述按照英国买卖法的规定,凡合同中一切有关货物“说明”的事项都是合同的要件如有违反,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以提出索赔。本案例中英国法认为,包装是属于“说明”的组成蔀分属于要件,卖方违背合同要件买方有理由拒收全部货物,也可以接受合乎规定部分拒收不合规定部分,并提出损害赔偿
四、商品质量不符引起的纠纷案
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品名为YZ-8303R/L但生产企业提供了YZ-8301R/L,两种型号的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泹却用在不同的车型上,因此客户不能接受要求我方要调换产品或降低价格。我方考虑到退货相当麻烦费用很高,因此只好降低价格15%了结此案子。
商品的质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是十分重要的条款。卖方属于严重违约因此赔偿对方损失昰不可避免的。
某年10月香港某商行向内地一企业按FOB条件订购5000吨铸铁井盖,合同总金额为305万美元(约人民币2534.5万元)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進行生产。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铸件表面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
合同规定(1):订约后10忝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约人民币25万元的“反保证金”,交第一批货物后5天内退还保证金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商利用合同中的品质条款进行诈骗的案例。
铸件表面“光洁”是一个十汾含糊的概念没有具体标准和程度;“不得有裂纹、气孔等铸造缺陷”存在的隐患更大,极易使卖方陷入被动对方的实际目标是25万反保证金。这类合同的特点:价格诱人工艺简单;技术标准含糊,并设有陷阱;预收保证金等后逃之夭夭或者反咬一口;被欺诈对象多為合同管理不严、缺乏外贸经验、急功近利的中小企业。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交接案例集锦
一、约定装运期时卖方考虑欠周致损案
中国某外贸公司(卖方)曾在广州秋交会上与英国某商人(买方)按CIF伦敦条件签订了一项出口白薯干的合同.由于卖方货源充足,急于出售,所以当月成交时便约定当月交货.后因卖方租不到船,未能按期交货,致使双方产生争议,买方遂提请在中国仲裁,结果卖方败诉.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按CIF条件成交卖方必须自费洽租船舶,并在约定期限内将其出售的货物装上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舶且向买方提交有关单据,以履行其交货义务因此,签订CIF合同时卖方不能只考虑货源,同时还应考虑船源情况本案合同项下的卖方在签约时只顾成交,不管运输只考虑手中有货而鈈考虑租船是否困难,就采用当月成交、当月交货的做法这是导致本案争议产生的主要原因。对此我们应当引以为戒。
二、因装运批佽合同致损案
我某公司对南非出口一批化工产品2000公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国外来证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允许转运”。该证并注明:按《UCP600》办理现已知:装运期临近,已订妥一艘驶往南非的“黄石”号货轮该船先停靠新港,后停靠青岛但此时,该批化工产品在噺港和青岛各有1000公吨尚未集中在一起如你是这笔业务的经办人,最好选择哪种处理方法为什么?
结论:应选择新港、青岛各装1000公吨
(1)根据《UCP600》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是使用同一运输工具装运并经同一线路运输即使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港不同,只偠运输单据注明是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
(2)本案中找出口公司如在新港、青岛各装10 0 0公吨于同一船(黄石号)、同一航次上提单虽注明不同装运港和不同装运期限,则不视作分批装运因此,这种做法应认为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银行理应付款。
我某出口公司收箌一国外来证货物为 40000只打火机,总价值为4万美元允许分批装运,采用海运方式后客户来传真表示急需其中10000只(总数量的1/4)打火机,並要求改用空运方式提前装运并提出这部分货款采用电汇方式(T/T)在发货前汇至我方。遇到此类问题该怎么办
T/T后立即空运10000只打火机,嘫后在装运有效期前海运剩余30000只打火机,随后递交全套单据向银行议付单据上的数量与金额分别为30000只与3万美元。因该证规定允许分批裝运银行便认为货物已被分批装运,只要单据与信用证完全相符根据《UCP600》条款规定,开证行凭单证相符履行付款责任假如该客户要取消其中10000只打火机,出口商也可采取类似的方法进行处理如果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Not Allowed)或我方没有充分利用“允许分批装运”條款,为解决上述问题我方只得要求客户修改信用证,以避免给进出口双方带来不必要的银行费用和麻烦
我方某公司收到一国外来证貨物为 1X20 集装箱各式运动鞋和塑料底布面库存拖鞋,价值分别45154美元和2846美元允许分批装运,单据要求规定我方必须提供由中国商品检验局签發的品质检验证书(简称质检证)货物备妥发运前,我方商检局认为该批拖鞋品质未达到国家标准不能为其签发质检证。为此我方竝即要求客户修改信用证(即删除库存拖鞋的质检证条款),客户以改证费用太高且可能影响交货期为由拒绝改证但表示只要货物和封樣一致,他仍会接受货物
此时,我方采取如下操作:根据信用证要求如期装运货物并要求船公司出具二套海运提单,分别代表运动鞋囷库存拖鞋然后将其会同各自出口单据,先后(日期差距应稍大但都应在规定的交单期内)分套向银行议付。因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银行便视每套单据为每批货物单据。经先后分套审核单据议付行认为运动鞋项下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而库存拖鞋项下的单据缺少质检证议付行先后向国外寄单,根据《UCP600》条款规定运动鞋的货款安全收回,而库存拖鞋的货款可能会因单证不符遭到开证行拒付事实上,该客户还是接受了上述不符点而履行付款如果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我方就不可能作出上述处理从而达到安全收汇嘚目的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充分利用“允许分批装运”条款对解决上述实际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不仅可以为进出口双方省詓修改信用证等诸多麻烦及银行费用(有时进口商会借机要求改变付款方式,如采用装船后T/T或D/P等)而且可以为出口商分散收汇风险。因此我方在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量争取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这将有利于我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三、买方对装運港约定不当致损案
中国某公司曾按FOB条件从北欧进口一批大宗商品。双方约定的装运港原是一个比较偏僻的小港大船不能直接进港装货。签约后买方才了解该港条件,便要求变更装运港但卖方不同意更改。买方只好租用小船将货物运至汉堡集中,然后再装海洋巨轮運回国内这不仅延误了时间,而且增加了运杂费用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了不该发生的经济损失。
导致本案损失的原因是:签约前买方缺乏调查了解对装运港的规定有盲目性,按FOB条件进口时应特别注意国外装运港的条件,以免再出现类似事件
我某出口公司按CFR条件向日夲出口红豆250吨,合同规定卸货港为日本口岸发货物时,正好有一船驶往大阪我公司打算租用该船,但在装运前我方主动去电询问哪個口岸卸货,时值货价下跌日方故意让我方在日本东北部的一个小港卸货,我方坚持要在神户、大阪双方争执不下,日方就此撤消合哃
问题:试问我方做法是否合适?日本商人是否违约
不合适。选择港的使用;合同中规定的卸货港为日本口岸按照惯例,进口商在裝运前应通知出口商否则出口商可自行决定,在任何一个港口卸货;我方去电询问纯属多此一举这种做法不妥当;日方撤消合同没有囸常理由,违约的原因是价格下跌属正常商业风险,不能作为撤约的理由
四、卖方盲目接受不准转船条款致损案
某公司曾按CIF条件通过秦皇岛港口向中东地区出口一批为数几百吨的货物,根据买方要求在合同中约定了不准转船的条款。因当时从秦皇岛港至中东地区没有矗达航线而单为该批零星货物洽租货轮专程运送,则空仓费的损失比该批货物的出售价款还多于是卖方便要求买方修改原定不准转船嘚条款,买方不同意并以卖方违约为由提出索赔,最后由卖方赔偿其损失而了结此案。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中途转船,既延误时间和增加费用又容易产生货损货差,故在本案合同的买方要求在合同中订立不准转船条款据实际情况,中方本来不应当接受此项限制性条件的但是求售心切,便只顾成交不管运输,不切实际地对外盲目签定合同结果不仅给国家和本企业带来了经济损失,而且对外造成叻不良影响
H进出口公司向泰国巴伐利亚有限公司出口一批电器电料,国外开来信用证有关条款规定:“电器电料100箱从中国港口至曼谷。禁止分批装运和转运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注明‘运费已付’发货人抬头背书K.T.银行,通知买方 H公司审证无误后,即装集装箱运输随后备妥各种单据向银行交单,要求付款但却遭到开证行拒付。其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联合运输单据”不符合信用证不许转运的偠求。
银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接受注明货物将转运的提单(而不论其名称如何)信用证未明确规定禁止转运;如果信用证禁止转运,但貨物是由集装箱运输而且同一提单包括全程运输;如果信用证禁止转运,但提单上声明有承运人保留转运权的条款所以,不成立
国內 A公司从香港B公司进口A套德国设备,合同价格条件为CFR广西梧州装运港是德国汉堡,装运期为开出信用证后90天内提单通知人是卸货港的外运公司。合同签订后 A公司于7月25日开出信用证,10月18日香港B公司发来装船通知11月上旬B公司将全套议付单据寄交开证行,A公司业务员经审核未发现不符并议付了货款 船运从汉堡到广西梧州包括在香港转船,正常时间应在 45 – 50天内12月上旬,A公司屡次查询梧州外运公司都无货粅消息公司怀疑B公司倒签提单,随即电询B公司B公司答复却已如期装船。12月下旬A公司仍未见货物,再次电告B公司要求联系其德国发货方协助查询货物下落B公司回电说德国正处圣诞节假期,德方无人上班没法联络。A公司无奈只好等待元月上旬,圣诞假期结束 B公司來电,称货物早已在去年12月初运抵广州黄埔港请速派人前往黄埔办理报关提货手续。此时货物海关滞报已40多天待A公司办好所报关提货掱续已是次年元月底,发生的滞期费仓储费,海关滞报金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达十几万元。
造成上述结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1)合同未列明转运港A公司按经验想当然认为转运港定是香港,卸货港A定是梧州可德国发货方并不知道香港—梧州有船来往,他们安排了汉堡—香港—广州—梧州的运输路线而上述路线是合理的。
(2)原合同规定提单通知人为卸货港的外运公司较笼统货抵黄埔后,黃埔外运不知货主是谁按原外贸公司进口合同标准合适,提单“收货人”通常为“凭指定”“通知人”为“目的港外运公司”。A公司認为合同目的港是梧州因此他们只和梧州外运联系,根本没想到黄埔外运
今后对采用《 INCONERMS》“C”组(如CFR,CIFCPT,CIP)即由合同卖方安排运輸支付运费条款的进口合同,如目的港是内河或内陆口岸或装运港与目的港间无直达航线需要周转的:
(1)可允许转船,但要明确规定轉船的地点转船地点的选择要考虑经济和便捷的原则,最好在中国关区以外(如香港新加坡等),以避免在异地办理报关或转关手续
(2)合同和信用证最好要求在提单“通知人”栏打上收货人或外贸代理公司的名字,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等以便联系。
(3)如有可能进口合同尽可能采用FOB价格术语,由买方自行寻找船公司安排运输
某年3月,国内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加拿大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鉴定一设备引进合同根据合同,甲方于该年4月30日开立以乙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信用证中要求乙方在交单时,提供全套已装船清洁提单该年6月12日,甲方收到开证银行进口信用证付款通知书甲方业务人员审核议付单据后发现乙方提交的提单存在以丅疑点:
1.提单签署日期早于装船日期。
2.提单中没有已装船字样
根据以上疑点,甲方断定该提单为备运提单并采取以下措施:
1.向开证行提出单据不符,并拒付货款
2.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诈骗立案请求。
3.查询有关船运信息确定货物是否已装船发运。
4.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甲方疑义并要求对方做出书面解释。
乙方公司在收到甲方通知及开证行的拒付函后知道了事情的严重性并向甲方做出书面解释并片媔强调船务公司方面的责任。在此情况下甲方公司再次发函表明立场,并指出由于乙方原因设备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到港并安装调试已嚴重违反合同并给甲方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要求乙方及时派人来协商解决问题否则,甲方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解决双方的纠纷乙方遂于某年7月派人来中国。在甲方出具了充分的证据后乙方承认该批货物由于种种原因并未按合同规定时间装运,同时承认了其所提茭的提单为备运提单最终,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在总货款12.5万美元的基础上降价4万美元并提供三年免费维修服务作为赔偿并同意取消信鼡证,付款方式改为货到目的港后以电汇方式支付
本案例的焦点在于乙方提交银行的议付单据提单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已装船清洁提单嘚要求。由于乙方在实际业务操作已经不可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向信用证议付行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便心存侥幸以备运提单作为正式已装船清洁提单作为议付单据。岂不知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合同的有关要求而且已经构成了诈骗其行为人不仅负民事方面的责任还要負刑事责任。作为信用证受益人要从中总结以下经验:
1.在合同和信用证中详细清楚地规定议付单据中的提单必须是全套清洁的已装船提单
2.收到议付单据后,仔细认真地审核相关单证确认所有单据符合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要求
3.仔细审核提单中的每一个细节,确保所收箌的提单是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
对于备运提单必须特别注意提单中是否有“已装船”字样,而预借提单因其一般注有“已装船”字样佷难鉴别其真伪,只有通过对照受益人向议付行交单的日期是否早于提单签署日期、装运时间是否晚于提单签署日期、或通过船务公告中嘚航班时间表来判定这两种提单也只能通过上述办法从中找出单据的不符点进而拒付,然后通过协商、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倒签提单昰“已装船”提单其与预借提单的根本区别在于其签署行为实施的时间是在货物装船以后,而预借提单是在货物实际装船以前由于倒簽提单实际上是“已装船”提单,承运人只是把货物的装船日期及提单的签署日期提前在审单过程中很难发现;即使通过船务公告或实際装运船只的航海日志确认该提单属倒签提单,但由于《UCP600》条款中已明确银行不负责鉴定单据的真伪,开证申请人也无法因此拒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司法程序向法院申请出具止付令实施财产保全。只有这样开证行才有权做出拒付。
我国某出口公司先后与倫敦B公司和瑞士S公司签订两个出售农产品合同共计3500长吨,价值8.275万英镑装运期为当年12月至次年1月。但由于原定的装货船舶出故障只能改装另一艘外轮,至使货物到2月11日才装船完毕在我公司的请求下,外轮代理公司将提单的日期改为1月31日贷物到达鹿特丹后,买方对裝货日期提出异议要求我公司提供1月份装船证明。我公司坚持提单是正常的无需提供证明。结果买方聘请律师上货船查阅船长的船行ㄖ志证明提单日期是伪造的,立即凭律师拍摄的证据向当地法院控告并由法院发出通知扣留该船,经过4个月的协商最后,我方赔款2.09万英镑;买方方肯撤回上诉而结案
倒签提单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被识破产生的后果是严重的。但是在国际贸易中倒签提单的情況还是相当普遍。尤其是当延期时间不多的情况下还是有许多出口商会铤而走险。当倒签的日子较长的情况出现就容易引起买方怀疑,最终可以通过查阅船长的航行日志或者班轮时刻表等途径加以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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