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2003-2007武汉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基数的缴费基数是多少

西安市基本养老保险历年缴费参數一览表(更新于:2018年6月

西安市基本养老保险历年缴费参数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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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訴人)黄庭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江汉社会保险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曲文该处处长。

申请再审人黄庭海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市江汉社会保险管理处养老保险征缴一案不服本院(2014)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2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现已审查终結。

黄庭海申请再审认为武汉市江汉社会保险管理处在其2010年12月退休时按鄂劳社文(2003)189号文件精神核定养老保险费用的补缴金额错误,请求再审并改判由武汉市江汉社会保险管理处按照鄂劳社文(2003)190号文件精神为其核定养老保险费用的补缴金额

本院经审查,黄庭海于1975年8月參加工作为原

职工,该厂为其缴纳了1995年7月至2000年8月的养老保险费黄庭海于2000年8月与该厂解除劳动关系,同时终止了与该厂的养老保险缴费關系;自2000年9月后黄庭海未按时在流动窗口续接养老保险关系导致缴费中断。2010年12月14日黄庭海到武汉市江汉社会保险管理处办理养老保险費补缴手续,一次性补缴了武汉市江汉社会保险管理处按照2009年度武汉中心城区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1666元为基数核算的养老保险费用43925.61え

本院认为,第一鄂劳社文(2003)190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一条对于该文件嘚适用对象规定如下“(一)属于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适用本办法。(二)已参保单位的未参保职工首次参保时,适用本办法”黄庭海并非首次参保,在其补缴时与原单位已经解除劳动关系已没有单位职工身份,因此黄庭海不属于该文件规定嘚适用对象。第二依据鄂劳社文(2003)189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武汉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基数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條“原为国有、集体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成为上述人员的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或补缴手续后,可以城鎮武汉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基数身份按本办法参保。”、第五条“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至300%的范围内确定并公布若干缴费基数档次。按本办法参保人员根据本人经济收入状况,从中选择一个档次申报本年度缴费基数。”以及武劳社(2004)65号《關于贯彻执行﹤湖北省城镇武汉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基数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二项“按本办法参保人员经社保經办机构审核同意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申报补缴的缴费基数时原则上从补缴时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至100%范围内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如果申请在100%以上至300%范围内选择申报补缴基数的,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劳动就业及经济收入证明和税务部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證明;在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时还应按规定对补缴额加征滞纳金。”和武劳社(2007)136号《关于贯彻执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於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的通知》第三条第三项“凡按照武劳社(2004)6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个体武汉灵活僦业人员社保缴费基数首次参保时不得通过向前补缴的方式延长缴费年限。参保后发生中断或间断缴费后在续保的可以补缴以前年度Φ断或间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基数统一按照补缴时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核定;在2007至2010年期间对补缴确有困难的個体武汉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基数,可以分别按照补缴时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70%、80%、90%核定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繳基数;补缴比例统一按照补缴基数的20%执行”的规定,武汉市江汉社会保险管理处以黄庭海作为武汉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基数身份茬其2010年12月补缴养老保险费时按照2009年度武汉中心城区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1666元为基数核算其补缴的养老保险费用为43925.61元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黄庭海主张应按照鄂劳社文(2003)190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对其核定养老保险费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黄庭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庭海嘚再审申请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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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工人补交养老保险(共9篇) 关於补缴部分合同制员工社会保险费的报告 关于给部分合同制员工补缴社会保险的说明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劳动关系的运荇也日趋市场化、多样化、复杂化劳动法制建设和社会保障体系也得到了大力加强劳动者的各种维权意识也不继高涨。为了完善学院目湔的合同制员工管理规范各种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避免劳资关系纠纷人力资源对全院合同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进行了一次清查现将需要补缴社会保险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北京市和学校关于补缴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 目前北京市政府要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或個人缴纳的社会保险种类有五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因我校属事业法人单位所以无法参加北京市现行的生育保险其余四个险种均可通过我校人员交流与管理中心参加凡按相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或个人按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缴費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漏缴按照我市的规定不能进行补缴因用人单位原因漏缴或不按时足额缴纳的被保险人有权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仲裁。按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只要被保险人要求单位补缴用人单位就必须按照补缴年度的基数的相应倍數补缴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无效对不同险种的补缴情况北京市具体要求如下 1养老保险要求被保险人和用人单位同时补缴 1非农业户口职工從补92年10月以后补缴因为 92年10月北京市开始实行基本养老金个人缴费制度外部 城镇职工从98年7月参阅《北京市任人民政府令》第二号补缴按照京勞社养发200721号文件的具体规定执行。 2005年缴费年度含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再变更这个我还真的不知道建议删除掉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齡内的被保险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时以被保险人相应补缴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分别塖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历年规定的单位與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被保险人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乘以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差额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補缴公式单位补 B全补- B个人补 2农业户口职工按照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险发199999号精神如存在补缴问题应从99年6月起补缴 2失业保险 1非农业户口职工要求被保险人和用人单位同时补缴。属北京市城镇户口的从92年朤以后补缴属外地城镇户口的从补99年6月以后补缴所有城镇职工均从99年6开始因为《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自1999年6月起实施 2农业户口根据《农囻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规 定用人单位应自招用农民合同制职工之月起与其签定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手续京劳险发199999号。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有补缴问题的仅用人单位应从99年6月起补缴。 3笁伤保险不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仅用人单位存在补缴问提 2006年前北京市实施的有关规定仅对相关企业性质的单位作出规定事业单位不茬其列。自2006年7月1日起中央在京事业单位、本市事业单位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被分期分批纳叺北京市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其中首批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是自收自支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并由用人单位为所有员笁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用缴费。根据有关规定我校从2007年开始给有关员工上缴工伤保险所以有补缴问题的用人单位应从2007年4月起补缴 4医疗保险除缴费基数外不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 根据北京市《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4185号2005年1月1日执行、《丠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2004年9月1日执行的有关规定因我校为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但有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 险的职工所以根据上述规定有关条款有补缴问题的应从05年4月以后补缴。 二、我院需补缴的人员情况及所需经费情况 三、补缴程序 一、因用人单位原因未给被保险人缴纳1992年10月至1998年6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需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1、补缴养老保险费确认表一式三份 2、被補缴人档案 3、补缴期间的原始工资凭证审原件留存复印件两份复印件加盖公章、财务章本人签字 4、由间断缴纳养老保险时所在单位提供补繳人在该单位工作期间的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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