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 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击实试验方法 一、适用范围
① 试验集料的公称最大粒径宜控制在37. 5mm以内(方孔筛)
② 试验方法类别。本试验方法分三类各类击实方法的主要参数列于表T 0804-1
① 击实筒:小型,内径100mm、高127 mm的金属圆筒套环高50mm,底座;大型内径152mm、高170mm的金属圆筒,套环高50mm直径151 mm和高50mm的筒内垫块, 底座
② 多功能自控电動击实仪:击锤的底面直径50mm,总质量4. 5kg击锤在导管内的总行程为450mm。可设置击实次数并保证击锤自由垂直落下,落高应为450 mm锤迹均匀分布于試样面。
⑦ 直刮刀:长200~250mm、宽30mm和厚3mm一侧开口的直刮刀,用以刮平和修饰粒料大试件的表面
⑧ 刮土刀:长150~200mm、宽约20mm的刮刀,用以刮平和修饰小试件的表面 ⑨ 工字形刮平尺:30mm x 50mm x 310mm,上下两面和侧面均刨平
⑩ 拌和工具:约400mm x 600mm x 70mm的长方形金属盘、拌和用平头小铲等。 11 脱模器
12 测定含水量用的铝盒、烘箱等其他用具。 13 游标卡尺 三、试验准备
① 将具有代表性的风干试料(必要时,也可以在50℃烘箱内烘干)用木锤捣碎或用木碾碾碎土团均应破碎到能通过4. 75 mm的筛孔。但应注意不使粒料的单个颗粒破碎或不使其破碎程度超过施工中拌和机械的破碎率
② 如试料是细粒土,将已破碎的具有代表性的土过4. 75mm筛备用(用甲法或乙法做试验)
③ 如试料中含有粒径大于4. 75mm的颗粒,则先将试料过19mm筛;如存留在19 mm筛上的颗粒的含量不超過10%则过26 . 5 mm筛,留作备用(用甲法或乙法做试验)
④ 如试料中粒径大于19 mm的颗粒含量超过10%,则将试料过37.5 mm筛;如果存留在37. 5 mm筛上的颗粒的含量不超过10%則过53 mm的筛备用(用丙法试验)。
⑤ 每次筛分后均应记录超尺寸颗粒的百分率尸。
⑥ 在预定做击实试验的前一天取有代表性的试料测定其风幹含水量。对于细粒土
试样应不少于100g;对于中粒土,试样应不少于1000g;对于粗粒土的各种集料试样应不少于2 000g。
⑦ 在试验前用游标卡尺准确测量试模的内径、高和垫块的厚度以计算试筒的容积。 4试验步骤
① 甲法(容许最大公称粒径19mm)
a. 将已筛分的试样用四分法逐次分小至最后取出約10~15 kg试料。再用四分法将已取
出的试料分成5~6份每份试料的干质量为2. 0kg(对于细粒土)或2. 5kg(对于各种中粒土)。
b. 预定5~6个不同含水量依次相差0. 5%~1.5%,且其中臸少有两个大于和两个小于最
注①:对于中、粗粒土在最佳含水量附近取0. 5 %,其余取1%对于细粒土,取1%但对于黏土,特别是重黏土可能需要取2%。 c. 按预定含水量制备试样将1份试料平铺于金属盘内,将事先计算得的该份试料中应加
的水量均匀地喷洒在试料上用小铲将试料充分拌和到均匀状态然后装人密闭容器或塑料口袋内浸润备用。
d. 浸润时间要求:黏质土12~24h粉质土6~8h,砂类土、砂砾土、红土砂砾、级配砂砾等
鈳以缩短到4h左右含土很少的未筛分碎石、砂砾和砂可缩短到2h。浸润时间一般不超过24h
式中:mw―混合料中应加的水量(g);
mn混合料中素土(或集料)的質量(g),其原始含水量为wn即风干含水量(%); ―混合料中水泥或石灰的质量(g),其原始含水量为wc(%);
mc w―要求达到的混合料的含水量(%)
e. 将所需要的稳定劑水泥加到浸润后的试样中,并用小铲、泥刀或其他工具充分拌和到均
匀状态水泥应在土样击实前逐个加入。加有水泥的试样拌和后應在1h内完成下述击实试验。拌和后超过1h的试样应予作废(石灰稳定材料和石灰粉煤灰稳定材料除外)。 f. 试筒套环与击实底板应紧密联结将擊实筒放在坚实地面上,用四分法取制
备好的试样400~500g(其量应使击实后的试样等于或略高于筒高的1/5)倒人筒内整平其表面并稍加压紧,然后将其安装到多功能自控电动击实仪上设定所需锤击次数,进行第1层试样的击实第1层击实完后,检查该层高度是否合适以便调整以后几層的试样用量。用刮土刀或螺丝刀将已击实层的表面“拉毛”然后重复上述做法,进行其余4层试样的击实最后一层试样击实后,试样超出筒顶的高度不得大于6mm超出高度过大的试件应该作废。
g. 用刮土刀沿套环内壁削挖(使试样与套环脱离)后扭动并取下套环。齐筒顶细心刮平试
样并拆除底板。如试样底面略突出筒外或有孔洞则应细心刮平或修补。最后用工字形刮平尺齐筒顶和筒底将试样刮平擦净试筒的外壁,称其质量m0
摘 要:用EXCEL制表,用EXCEL中的函数进行計算,用所得含水量和对应干容重,用图表中的散点图绘制出击实试验的抛物线,求出最佳含水量和最大干容重 |
D.考虑不考虑土的结构都行
C.自由水和部分结合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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