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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伴生矿、伴采矿、伴选矿和岩金矿的征税规定(一)伴生矿(除主矿种以外其他可供工业利用的成分) ——不(单独)征 |
根据甘肃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第②次甘肃省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矿普查)质量保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甘环核发〔2017〕29号)及《关于开展第二次甘肃省污染源普查(伴苼放射性矿普查)的补充通知》(甘环核发〔2017〕30号)安排2017年7月-2019年12月开展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工作。本次普查共涉及稀土、铌/钽、锆石和氧化锆、锡、铅/锌矿、铜、镍、铁、钒、磷酸盐、煤、铝、钼、金、锗/钛共15类伴生放射性矿产企业为了保证普查工作质量,提高数據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请各区县环保局根据国家确定的普查范围及提供的普查企业名录,查漏补缺确保我市伴生放射性矿企业全覆盖。各区县要认真组织对辖区内涉及企业开展基本信息核查,填写普查信息表(附件4)如发现停产企业,请在核实基本信息基础上注明停产时间。
《伴生放射性矿企业基本情况表》请于3月5日前报市环保局核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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