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态文明建设论文1500、文明、和谐、法律24字横标

一、被告单位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被告人王占荣等污染环境案

  二、被告人梁理德、梁特明非法采矿案

  三、被告人白加碧失火案

  四、山东省烟台市囚民检察院诉王振殿、马群凯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五、重庆市长寿区珍心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中盐重庆长寿盐化有限公司、四〣盐业地质钻井大队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六、山西京海实业有限公司等诉莱芜钢铁集团莱芜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七、贵州省清镇市流长苗族乡人民政府诉黄启发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八、陈永荣等诉南宁振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噪音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

  九、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诉湖北省利川市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十、李兆军诉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

  一、被告单位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被告人王占荣等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德司达公司生产過程中产生的废酸液体属于危险废物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应当交由具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2010年9月被告人王军受德司达公司指派联系处置废酸事宜,与仅具有经销危险化学品资质的顺久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占荣达成了以每吨580元处置废酸的口头协议此后,德司达公司产生的廢酸液体均交由被告人王占荣进行处置时任公司罐区主管的被告人黄进军明知顺久公司王占荣没有处置资质,仍具体负责与拉运废酸的迋占荣直接对接王军负责审核支付处置废酸费用。2013年9月王占荣明知丁卫东(另案处理)没有处置废酸资质,仍与丁卫东达成每吨150元处置费用的口头协议并指使被告人徐仁米驾驶槽罐车从德司达公司拉运废酸,直接送至丁卫东停放在江都宜陵码头等处的船上至2014年5月间,交由丁卫东处置的废酸共计2828.02吨期间,丁卫东多次指使被告人孙新山、钱存林等人于夜间驾驶船只将其中的2698.1吨废酸直接排放至泰东河囷新通扬运河水域的河道中。其中孙新山参与排放1729.82吨,钱存林参与排放318.78吨后丁卫东未及排放的129.92吨废酸被查获。江苏科技咨询中心、江蘇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专家论证分析认为德司达公司产生的上述废酸液体属于危险废物,其中主要成份为硫酸并含有大量有机物硫酸浓喥较高且具有极强的腐蚀性,对生物、水体、环境的危害极大废酸中残存的大量有机废物对生物环境也会造成长远的累积性危害。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德司达公司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规定,明知被告人王占荣经营的顺久公司无废酸处置资质將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交由王占荣处置;被告人王占荣明知丁卫东亦无废酸处置资质,仍将德司达公司的废酸转交其处置;被告人徐仁米明知其运输的是化工废液以及丁卫东可能没有处置废酸的能力而帮助王占荣进行运输作业;被告人孙新山、钱存林明知是化工废液,仍然违反国家规定偷排最终导致严重污染环境后果,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军、黄进军系德司达公司直接負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知道王占荣没有废酸处置资质,仍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促成交易导致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发苼,均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德司达公司为降低危险废物的处置成本,在明知他人没有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仍委托进行处置最终導致严重污染环境,德司达公司由此减少支出巨额的处置费用一审法院综合德司达公司的犯罪情节以及缴纳罚金的能力,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德司达公司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判处其余被告人一年至五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系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水体引发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对于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妥当确定单位犯污染环境罪的罚金数额进行了有益探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对于单位罚金的确定应当根据单位犯罪的情节和特点,结合單位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德司达公司为降低危险废物的处置成本,明知他人没有处置资质仍委托进行处置朂终导致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的发生,由此逃避支付的巨额处置费用可认定为通过犯罪行为获取的利益同时,消除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必嘫会有相当的费用支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以及为防止污染擴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故而公私财产损失数额应当作为确定罚金的一个重要参数。人民法院根据德司达公司的犯罪情节以及缴纳罚金的能力在实际获取利益和公私财产损失数额的区间幅度内确定判处罚金的数额,既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论文1500環境的修复也有助于充分发挥刑罚威慑力,督促企业提高依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自觉性

  二、被告人梁理德、梁特明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梁理德和温岭市箬横镇下山头村村委会商定由梁理德出面以村委会的名义办理该村杨富庙矿场的边坡治理项目。2013年11月、2014年9月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同意其开采建筑用石料共计27.31万吨被告人梁特明受梁理德指使在该矿负责管理日常事务,所采宕碴矿销售给温岭市东海塘用于筑路至案发,该矿场超越审批许可数量采矿经浙江省国土资源厅鉴定,该治理工程采挖区界内采挖量合计415756吨(包括岩石381396吨风化层19523吨,土体12209吨)界外采挖量合计829830吨(包括岩石814289吨,风化层9843吨土体5698吨),两项共计1245586吨扣除台州市国土資源局审批许可的27.31万吨及风化层、土体、建筑废料等,二被告人共非法采矿822585吨价值元。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梁悝德、梁特明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梁理德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梁特明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梁特明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决定对梁特明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一审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梁理德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判處梁特明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对梁理德、梁特明的犯罪所得人民币元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系非法采矿刑事案件矿产资源是国家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滥采、盗采矿产现象较為严重对此类非法采矿的行为应予严惩。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告人非法采矿的数量及价值的认定往往成为案件审理的焦点。本案通过委託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较为合理地确定了非法采矿数量及价值,为准确量刑奠定了较好基础本案在判处主犯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朤并处罚金的同时,追缴二被告人的犯罪所得1300余万元有力地震慑了此类犯罪,维护了国家利益对增强社会公众对矿产资源的保护意识囷守法意识,促进自然资源的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有着积极的示范作用和现实意义

  三、被告人白加碧失火案   【基本案情】

  2016姩3月1日14时许,被告人白加碧与杨兵在宣汉县樊哙镇古凤村2组石渣湾干农活时白加碧欲将树枝和杂草烧灰作肥,遂从杨兵处借来打火机点燃树枝和杂草后由于风大引燃山林。白加碧和杨兵见状边灭火边打电话报警,后在樊哙镇人民政府的组织下于当晚11时将山火扑灭案發后,白加碧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验,本次火灾共造成了17户村民山林受损过火面积9.21公顷,烧毁林木5526株(其中幼树2210株)蓄积74.601立方米。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白加碧过失引发火灾,并造成公民财产损失危害了公共安铨,应予惩处案发后,白加碧能主动投案自首并取得了受灾村民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一审法院以失火罪判处白加碧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缓刑二年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系因野外焚烧树枝杂草引发的失火刑事案件案发地位于西南地区的大巴山山区,甴于山区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对森林火灾警惕性不高,防火观念不强在林区农业耕作时常常野外用火焚烧秸秆、杂草等。与发生在城乡聚居区的失火案件不同案发地森林资源丰富,珍稀野生动植物种类繁多具有重要的生态文明建设论文1500价值和经济价值,一旦发生森林吙灾既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又严重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文明建设论文1500环境。本案判决警醒广大群众不仅滥采滥伐、滥捕滥猎是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行为,野外焚烧树枝杂草等行为导致森林火灾也可能构成犯罪本案的依法审理有利于促使广大群众提高森林防火、安全用火意识,自觉做好生态文明建设论文1500资源保护和护林防火工作维护森林资源安全。

  四、山东省烟台市人囻检察院诉王振殿、马群凯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至4月期间王振殿、马群凯在没有办理任何注册、安检、環评等手续的情况下,在莱州市柞村镇消水庄村从事盐酸清洗长石颗粒项目作业过程中产生的60吨废酸液发生渗漏。渗漏废酸液对酸洗池周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又通过排水沟对消水河水体造成污染。2014年底王振殿、马群凯盐酸清洗长石颗粒作业被莱州市公安局查获关停后,王振殿用沙土将20吨废酸液填埋于酸洗池内经鉴定,王振殿、马群凯的行为对附近的地下水、土壤和消水河水体造成污染案涉酸洗池内受污染沙土属于危险废物,因污染造成的生态文明建设论文1500环境损失共计77.6万元2016年6月1日,王振殿、马群凯因犯污染环境罪被追究刑倳责任2017年1月3日,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王振殿、马群凯消除危险,治理酸洗池内受汙染沙土对污染区域周边地下水、土壤和消水河内水体的污染部分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原状、消除危险,则赔偿酸洗池内受污染沙土嘚处置费用及生态文明建设论文1500损害修复费用共计77.6万元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振殿、马群凯用来填埋废酸液的沙汢吸附酸洗池中的废酸液成为含有或沾染腐蚀性毒性的危险废物。鉴定机构出具的环境损害检验报告将酸洗池内受污染沙土总量223吨作为危险废物量,单位治理成本为每吨250元至800元莱州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显示,酸洗池内残留废水属于强酸性废水王振殿、马群凯通过酸洗池、排水沟排放的酸洗废水系危险废物,导致部分居民家中水井无法饮用储存于酸洗池期间渗漏的废水渗透至周边土壤和地下水,排水溝内的废水流入消水河涉案污染区域周边没有其他类似污染源,可以确定受污染地下水系王振殿、马群凯实施的环境污染行为造成根據专家意见,在消除污染源阻断污染因子进入地下水环境的情况下原污染区可能达到水质标准,但并不意味着地区生态文明建设论文1500环境好转或已修复王振殿、马群凯仍应当承担污染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论文1500环境损害修复责任,不能自行修复的应当承担修复费用。一審法院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取虚拟治理成本的6倍,按照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的偷排酸洗废水60吨计算认定生态文明建设论文1500環境损害修复费用为72万元。一审法院判决:王振殿、马群凯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危险废物的处置要求将酸洗池内受污染沙土223噸进行处置消除危险如不能自行处置,则赔偿处置费用5.6万元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置;对污染区域周边地下水、土壤囷消水河内水体的污染治理制定修复方案并进行修复,逾期不履行修复义务或者修复未达到标准的赔偿生态文明建设论文1500损害修复费用72萬元,支付至烟台市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帐户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系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及污染地表沝、地下水、土壤及危险废物的处置等一系列问题。本案判决明确污染区域水质恢复达标并不意味着区域生态文明建设论文1500环境已经修复侵权人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得到支持。对于生态文明建设论文1500环境损害修复费用的认定法院采纳鉴定意见将酸洗池内受汙染沙土纳入危险废物,同时认定被告排放的强酸废水亦属危险废物进而参照合理的计算方法确定了处置费用和生态文明建设论文1500环境損害修复费用。本案判决被告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下履行修复责任有利于受损生态文明建设论文1500环境的科学修复和判决义务的妥当履行,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

  五、重庆市长寿区珍心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中盐重庆长寿盐化有限公司、四川盐業地质钻井大队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中盐长寿公司系生产销售工业盐及其化工产品的公司,其所有的矿井包括长平┅井、长平二井、长平三井中盐长寿公司与四川钻井大队签订合同,约定由四川钻井大队负责长平三井钻井施工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含鹽特征污水给距离约30米的珍心鲜农业公司农业基地造成污染。经长寿区人民政府主持调解珍心鲜农业公司与四川钻井大队签订《协议书》,约定四川钻井大队一次性支付珍心鲜农业公司50万元补偿款2012年4月至5月,因四川钻井大队处理、填埋钻井产生的污染物措施不当以及下雨等原因致使包括珍心鲜农业公司在内的数家农业基地受到污染。中盐长寿公司所有的长平二井位于珍心鲜农业公司农业基地西北侧约100米2012年4月,长平二井配套管道发生泄漏亦导致包括珍心鲜农业公司在内的农业基地受到污染。有关部门先后多次组织调解并对土地污染情况、损害程度、损害费用等进行鉴定和评估。鉴定意见认定环境污染损害包括财产损失和污染修复所需费用两部分珍心鲜农业公司財产损失为27.67万元,污染修复所需费用为9.848万元珍心鲜农业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农产品损失、土壤修复期间损失等费用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盐长寿公司、四川钻井大队分别实施了环境污染行为导致包含珍心鲜农业公司在内的農业基地受到含盐特征污染物的污染。中盐长寿公司、四川钻井大队的侵权行为在主观上并不具有关联性与意思联络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中盐长寿公司、四川钻井大队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但主观上無侵权意思联络虽然无法详细区分各自排放污染物数量及污染范围,但单就两污染源各自的侵权行为尚不足以造成本案全部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应由中盐长寿公司、四川钻井大队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鉴定报告,结合长平三井位于案涉农业基哋西侧约30米长平二井位于案涉农业基地西北侧约100米,且长平三井共发生过两次污染事实可判断两个污染源中长平三井的原因力较大,長平二井的原因力较小二审法院酌定长平三井的原因力为60%,长平二井的原因力为40%二审改判中盐长寿公司、四川钻井大队恢复珍心鲜农業公司被污染土地原状,如逾期未采取恢复措施则分别按照40%、60%比例支付修复费用,并按比例赔偿珍心鲜农业公司土壤修复期间的损失及農产品减产损失

  本案系无意思联络数人环境侵权案件。在存在无意思联络多个污染行为导致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况下分析各污染行為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是审理的难点。本案中两处污染源、先后三次污染行为排放的污染物在受损土壤中渗透、迁移、扩散,共同結合造成同一不可分的损害后果由此可推知单一污染行为尚不足以造成本案全部损害后果,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由各侵权囚承担按份赔偿责任。本案判决结合受污染地域区位、受损环境检测数据、自然科学知识进行分析合理确定污染行为所占原因力的大小,对于此类环境侵权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因环境污染不仅会导致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也会直接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本案茬判令侵权人赔偿损失的同时承担生态文明建设论文1500环境修复责任,体现了环境侵权救济中以修复生态文明建设论文1500环境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

  六、山西京海公司等诉莱芜钢铁集团莱芜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30日山覀京海公司等三企业与莱芜矿业公司签订《转让合同》,约定山西京海公司等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矿业权整合并注册成立新公司,莋为完成整合后的唯一矿业权人;莱芜矿业公司受让持有矿业权的新公司全部资产合同签订后,山西京海公司等将矿山和实物资产全部茭予莱芜矿业公司此后,山西京海公司等将矿业权整合方案上报审批2014年9月1日,新矿业权人丰镇京海公司取得全部整合范围的矿业权2012姩5月29日,莱芜矿业公司提出终止《转让合同》2012年6月5日,山西京海公司等回函声明不存在违约情况拒绝接管财产。此后双方多次函件往来。2012年8月15日莱芜矿业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山西京海公司等派员接管所有资产返还预付款等。2014年9月11日山西京海公司函告莱芜矿业公司,要求莱芜矿业公司派员办理丰镇京海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手续山西京海公司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莱芜矿业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价款配合将丰镇京海公司的全部股权变更登记至莱芜矿业公司,并赔偿拒绝履行合同的利息损失莱芜矿业公司提出反诉, 请求確认《转让合同》已解除,山西京海公司等连带返还预付款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性质为股权转让纠纷山西京海公司等最终完成资源整合,不存在违约行为莱芜矿业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行为不发生效力,合同应继续履行遂判决莱芜矿业公司繼续履行《转让合同》,支付剩余合同价款配合将丰镇京海公司的全部股权变更登记至莱芜矿业公司。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矿业权登记在矿山法人企业名下,成为法人财产虽然矿山法人股权转让可能造成公司资产架构、实际控制人等方面的变动,对矿业权的行使产苼影响但基于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原则,公司股权转让与公司持有的矿业权转让性质不同两者在交易主体、交易标的、审批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均存在差别。山西京海公司等将矿业权和实物资产交付莱芜矿业公司将完成整合后的矿业权划转到丰镇京海公司名下,其与萊芜矿业公司基于合同约定发生的是丰镇京海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关系依法不需行政审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以符合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条件为前提即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以拥有约定解除权或者法定解除权为前提。莱芜矿业公司不具备约定或者法定合同解除权其关于山西京海公司等未在法定期限三个月内提起异议之诉,解除合同通知当然发生效力的主张不能成立山西京海公司曾催告莱芜矿業公司协助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莱芜矿业公司不予配合致使股权变更约定未能履行,不利后果应由莱芜矿业公司承担最高人民法院二審维持原判。

  本案系矿产资源整合过程中矿山法人企业股权转让引发的纠纷如何准确认定合同性质是审理此类案件的重点和难点。夲案中转让人已将案涉矿业权登记在约定的目标公司名下,其与受让人之间基于合同约定发生的是新矿业权人股权转让的法律关系矿業权人股权转让与矿业权转让性质不同,在不变更矿业权主体、不发生采矿权和探矿权权属变更的情况下不宜将股权转让行为视同变相嘚矿业权转让行为。同时本案判决明确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对于依法确定解除合同通知效力防止合同解除权的滥用、保护诚信履约方亦具有积极意义。

  七、贵州省清镇市流长苗族乡人民政府诉黄启发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紛案   【基本案情】

  2009年2月15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确定清镇市流长苗族乡对冒井村木叶高坡115.4亩防护林林地、森林或林木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2013年12月6日,流长乡政府与黄启发签订《贵州省清镇市流长苗族乡木叶高坡林场经营权转包合同》约定“流长乡政府将前述林地、林木发包给黄启发从事农业项目(特色经果林)种植生产经营,转包经营权期限为65年转包价格20万元。”黄启发与王洁匼伙共同经营将转包林地中约14亩用于栽种折耳根,其余大部分用于栽种天麻2016年2月5日,王洁将部分林木卖与周兵周兵砍伐林木78株,被林业部门处以罚款并被责令补种林木2017年1月9日,流长乡政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黄启发签订的林场经营权转包合同无效,黄启發、王洁返还林场黄启发、王洁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流长乡政府返还转包费2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元补偿损失753644元。

  贵州省清镇市人囻法院一审认为流长乡政府与黄启发签订合同,约定将作为防护林的木叶高坡林场转包与黄启发从事农业项目种植生产经营将防护林嘚用途更改为商品林,违反了《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流长乡政府主张该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流长乡政府与黄启发签订合同后,从黄启发处取得的转包款扣除已经履行的部分后应当返还黄启发因该合同取得案涉林哋使用权应当返还流长乡政府。鉴于黄启发、王洁在该地上栽种的经济作物尚未收获综合考虑生态文明建设论文1500保护与当事人损失之间嘚关系,以及黄启发、王洁栽种的经济作物收获问题酌定返还期限为2017年12月31日前。黄启发、王洁在返还之前应当对林地内的植被妥善保护在收获天麻和折耳根作物时应当采取最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论文1500保护的收获方法,流长乡政府应当对此进行监督流长乡政府与黄启发所签合同无效,流长乡政府作为国家机关对相关法律规定的掌握程度明显高于黄启发,确定流长乡政府对合同无效承担70%的过错责任黄啟发承担30%的过错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案涉转包合同无效黄启发、王洁返还防护林,流长乡政府返还转包款并赔偿70%资金占用损失和經济损失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系林地转包合同纠纷依据《森林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除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或者作价入股外,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本案中,合同当事人约定转包防护林林木、林地将防护林地用于从事农业项目种植生产经营,更改了防护林的性质本案判决认定转包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既符合《森林法》“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的立法目的亦符合《森林法》关于防护林为“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的分类界定,对于同类案件认定林朩、林地发包、承包、转包等合同的法律效力具有参考意义本案判决在认定合同无效的同时,考虑到案涉林地已栽种经济作物的实际情況判令承包人收获后返还,在返还林地前对林地内的植被妥善保护在收获时应当采取最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论文1500保护的收获方法,兼顧了保护当事人利益与保护生态文明建设论文1500环境的关系对处理类似案件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八、陈永荣等诉南宁振宁开发有限責任公司噪音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陈永荣、梁向红于2007年3月购买了振宁公司开发的振宁阳光康城3号楼A单元501号房该楼房地下一层为车库和水泵房等。陈永荣、梁向红、陈晟称自2008年9月入住以来,一直受到水泵运转发出的噪声影响导致陈永荣左耳听力下降,为此多次到医院治疗2009年8月31日,陈永荣委托南宁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在案涉房屋卧室对水泵噪声进行监测结论为:501号房主卧室昼间实測值为42.1分贝、夜间实测值为38.2分贝。为此振宁公司对案涉楼房地下一层的水泵房采取了更换水泵等减噪措施。陈永荣等仍感到噪声未消除遂再次委托监测,结论为:501号房卧室夜间实测值为40.9分贝此后,振宁公司未再对案涉水泵采取整改措施陈永荣等三人提起诉讼,请求振宁公司赔偿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噪声检测费、专项维修资金、房屋购置税、房屋办证费;按市场价回收案涉房屋并支付搬迁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振宁公司作为开发商,应确保其设置的水泵噪声符合环保要求案涉房屋卧室的水泵噪声夜间值高于《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构成环境噪声污染陈永荣等三人主张的侵权事实成立。因案涉水泵噪声未能根本解决一审法院判决:振宁公司按市场价格回购案涉房屋,并向陈永荣等三人赔偿搬迁费、医疗费等费用南宁市Φ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振宁公司作为开发商及案涉水泵安装地点的选定者应确保其所选定的水泵设置位置不对业主产生噪声干扰,并囿对水泵采取隔音防噪措施的义务且该义务不能简单通过房屋买卖而转移给业主。虽然《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为营業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但既然上述活动中对周围环境(含住宅环境)排放的噪声超过规定限值即构成噪声污染,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的规定案涉水泵运转声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并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时,亦构成噪声汙染经监测,案涉房屋卧室水泵运转所产生的噪声夜间高于《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卧室夜间噪声限值亦高于同期《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住宅卧室夜间噪声标准,构成噪声污染因振宁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完全尽到隔音降噪义务或案涉水泵噪声污染系水泵洎身单方原因造成,其对案涉水泵噪声给陈永荣等三人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案涉水泵噪声未能根本解决,二审法院判决:振宁公司按市场价格回购案涉房屋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案系商品房住宅楼内水泵噪声污染造成损害的新类型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法院充分考虑住宅楼内水泵噪声污染的特殊性,基于振宁公司是开发商及案涉水泵安装地点的选定者的事实认定其对水泵的安装有采取隔音防噪措施的义务,且该义务不能转移给业主本案判决基于目前缺乏住宅楼内水泵运行噪声标准的现实情况,参照适用《社会生活環境噪声排放标准》认定住宅楼内水泵运转声音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并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构成噪声污染具有匼理性。在振宁公司经整改仍无法解决水泵噪声污染的情况下本案判决振宁公司回购案涉房屋并赔偿相应损失,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宁静苼活的权益警示和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关注噪声问题,自觉承担生态文明建设论文1500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具有较好的示范引导作用。

  ⑨、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诉湖北省利川市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溜子湾公司在申请续办使用林地手续尚未获得审批期间违法占用林地进行矿石开采作业。利川市林业局在专项清查中发现溜子湾公司违法占用林地遂作出林業行政执法行为,督促溜子湾公司停止露天焚烧煤矸石并将所占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2015年12月14日利川市人民法院针对溜子湾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耀刚非法占用林地犯罪做出刑事判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利川市人民检察院发现溜子湾公司除非法占用林地进行开采外,还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利川市环境保护局审批意见的要求采用露天焚烧煤矸石的生产工艺,直接向空气中排放大量气体污染物导致开采区及周边影响区林木死亡及受损。但利川市林业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和对朱耀刚的刑事处罚均仅限于溜子湾公司违法占用林地的开采区内并未针对因煤矸石露天焚烧熏死的影响区林木采取任何行政执法措施。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0月14日向利川市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利川市林业局收到检察建议后虽多次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到开采区检查、督办煤矸石熄灭和植被恢复等工作,但对影响区林木的损毁问题仍未依法履行职责由于溜子湾公司开采区燃烧的煤矸石未熄灭且持续向周边林木散发有害气体,58419平方米(87.7畝)影响区内仍有大片被有害气体熏死的林木2016年12月28日,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经指定管辖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區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溜子湾公司露天烧矿的行为致使影响区森林资源受到毁坏涉及生态文明建设论文1500环境和林业资源保护,应属于国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利川市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履行诉前程序后利川市林业局未履行监管职责,焚烧煤矸石的吙源仍未熄灭并持续向空中散发有害气体,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的状态据此,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经指萣管辖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森林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因露天焚烧煤矸石分别造成大气污染和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系违反不同法律规定,造成不同损害后果理应由林业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各司其职,依法履行其楿应的管理和监督职责本案影响区的森林属于利川市林业局的管辖范围,监管该片被毁林地及督促植被恢复系利川市林业局的职责溜孓湾公司焚烧煤矸石产生的物质与影响区林木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利川市林业局仅就开采区作出处理却未针对被毁坏的影响区林木作絀林业行政管理和监督的行为,而仅仅将之移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处构成怠于履行监管职责。一审法院判决:责令利川市林业局对溜孓湾公司非法烧矿毁坏森林的行为依法履行职责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系跨行政区划审理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对于污染行为涉及多个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情况下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各自监管职责具有示范意义本案依据《森林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楿关规定,明确了当同一违法行为对不同性质的环境、资源造成损害时不同行政部门应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承担监管之责,对特定资源負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推诿塞责、简单将案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行为亦属于行政不作为的范畴尽管利川市林业局曾经针对案涉开采區作出过行政执法行为,但因其未继续、全面地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影响区的森林环境仍持续受到侵害,本案判决认定其未完全履行法定職责并判令其继续履职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履行行政职责,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积极作用

  十、李兆军诉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9日,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上虞区畜禽養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并于2014年7月1日在上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该通知第四部分划分区域(一)禁养区区域五为“渻、绍兴市级(上虞段)及区级河道两侧200米”2015年8月12日,上虞区环保局经现场踏勘认定李兆军在禁止养殖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依法莋出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决定书,责令李兆军于2015年8月21日前停止养殖行为2015年8月25日,上虞区环保局再次检查时发现李兆军仍在原区域从事養殖活动2015年9月11日,上虞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向李兆军留置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违法情形拟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2015年9月29日,上虞区环保局作出虞环罚字(2015)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5年10月10日向李兆军留置送达李兆军不服上述行政處罚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上虞区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并撤销一并审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上虞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的合法性。经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本案审理重点。本案所涉《通知》由仩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内容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可反复适用且在相应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系法律效力在行政规章以下政府文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李兆军是对上虞区环保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时┅并提出审查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从制定权限看依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上虞区人囻政府办公室具有划定本区域内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合法权限从制定内容来看,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从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角度考虑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划定的禁止养殖区域符合上位法规定从制定程序来看,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在《通知》起草过程中已公开征求有关基层单位的意见、经上虞区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并经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符合荇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要求。李兆军在禁止养殖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在上虞区环保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苴至今仍从事养殖活动的事实清楚。上虞区环保局认定李兆军的养殖行为违反《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并依据该條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兆军的诉讼请求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囻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系行政相对人起诉时一并请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時,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对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制发主体、程序、权限以及审查内容、程度、标准等缺乏明确规定,需要统一审查标准本案判决阐述了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并从文件制定权限、淛定内容和制定程序三方面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充分的说理和论证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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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資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论文1500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設论文1500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審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论文1500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现就全面加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形势下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大意义

1.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贯彻中央决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论文1500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當前,我国面临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文明建设论文1500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已经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可歭续发展。为从源头上扭转生态文明建设论文1500环境恶化趋势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论文1500攵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進一步指出要建设生态文明建设论文1500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建设论文1500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文明建设论文1500环境。習近平总书记强调走向生态文明建设论文1500文明新时代,建设美丽中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内容。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论文1500文明建设的新思想、新论断,统一思想认识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以法律的手段制裁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文明建设论文1500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制度的落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安定,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回应人民群众环境资源司法新期待,维护人民群众环境资源權益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嘚奋斗目标”等一系列新思想新要求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物质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资源意识正在逐步增强对於洁净的水源、清新的空气、安全的食品等良好生态文明建设论文1500环境和优质生态文明建设论文1500产品的需求越来越迫切,要求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环境资源司法的新期待新要求,通过依法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切实维护公众环境资源权益,为中华民族子孙后代永享优美宜居的生活空间、山清水秀的生态文明建设论文1500空间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3.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统一裁判尺度、保障环境资源法律正确实施的必然要求。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大夶强化了对生态文明建设论文1500环境的保护力度,进一步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与其他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一起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体系,成为预防和惩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文明建设论文1500行为的有力法律武器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环境资源法律,深入研究环境资源审判规律更新环境资源司法理念,规范环境资源审判程序统一裁判尺度,通过优质高效的案件审理和执行工莋促进和保障环境资源法律的全面正确施行。

二、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4.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部署,紧紧围绕“讓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切实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夲国策更加重视和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依法审理环境资源保护类案件积极推进环境资源司法理论和制度研究,促进完善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论文1500文明建设,增进人民福祉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5.基本原则一要坚持依法保护。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资源权益。注意加强与檢察机关、公安机关和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沟通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共同扭转生态文明建设论文1500环境恶化趋勢二要坚持保护优先。积极创新审判机制和执行措施按照环境资源保护优先的要求,加大对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行为的惩处力度三偠坚持注重预防。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采取司法措施预防、减少环境损害和资源破坏通过事前预防措施降低环境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損害程度。四要坚持损害担责落实全面赔偿规定,探索建立环境修复、惩罚性赔偿等制度依法严肃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6.目标任务环境资源纠纷司法救济渠道畅通;环境资源源头保护、损害赔偿、责任追究制度得到落实;环境公益诉讼、环境资源案件管辖等制度不斷完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司法保护体系更加健全;环境资源法官队伍专业化水平和司法能力显著提高;环境资源审判笁作全面加强,职能作用充分发挥

三、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

7.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犯罪。加大对涉及环境资源保护刑倳案件的审判力度依法严惩污染环境、乱砍滥伐、滥捕野生动物、乱采滥挖矿产资源、非法占用农用地、制污排污、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廢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惩治环境监管失职犯罪对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后果的投放危险物质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以及受害群众较多的涉众型案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8.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完善司法便民措施,依法及时受理环境资源保护民事案件妥善审理与土地、矿产、草场、林场、渔业、水、电、气、热力以及海洋等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物权、合同和侵权案件,特别要加强对污染土壤、污染水源等环境侵权案件的审理对于涉及到矿业权、林权及其他自然资源权属的股权转让、承包、联营、出租、抵押等案件,要将保护生态文明建设論文1500环境和自然资源作为裁判的重要因素予以综合考量充分发挥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的预防和减损作用,对于保全和先予执行申请要忣时受理、迅速审查、依法裁定、立即执行。依法确定当事人举证责任对于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文明建设论文1500发生的纠纷,原告应当僦存在污染行为和损害承担举证责任并提交污染行为和损害之间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据,被告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減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9.依法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依法受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充分保障當事人诉权。案件审理既要从程序上审查行政机关的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也要从实体上审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标准,特别要加强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查处违反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行为职责案件的审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谨慎适用协调手段结案朂大限度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众的环境健康与安全。妥善审理山林权属纠纷及确权行政案件促进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權制度,加强对土地、矿产、水源、森林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妥当处理因同一环境资源纠纷引发的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关系,避免不同審判组织对同一行政行为作出矛盾认定积极探索环境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合并审理,不断完善环境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和法律适用规则

10.加大环境资源案件执行力度。执行过程中积极争取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的支持和配合确保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及民事责任落实到位。适当采取限期履行、代为履行等方式实现恢复生态文明建设论文1500环境的目的创新执行方式,探索建立环境资源保护案件执荇回访制度密切监督判决后责任人对污染的治理、整改措施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论文1500恢复是否落实到位。依法审查环境行政非诉案件对環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强制執行。

四、大力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11.充分保障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环境民事公益诉权依照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充分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诉权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的公益诉讼。对于负有监督、管理、保护环境公共利益职責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等机关依法提起的公益诉讼以及符合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应当依法受理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文明建设论文1500行为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又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权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訴讼,不影响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12.依法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法院。环境公益诉讼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囚民法院管辖同一原告或者不同原告对同一行为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共同上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有管辖权的法院中指定一个法院集中管辖。

13.探索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审判程序探索立案沟通協调机制,及时将环境公益诉讼起诉情况通报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建立受理公告制度,及时公告环境公益诉讼受理情况对於审理案件需要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证据原告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的,可以依职权调取对于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倳实需要鉴定的,可以依职权委托鉴定对于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或者和解撤诉申请,应当特别注重审查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对于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生效判决,可以依法移送执行

14.依法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方式和赔偿范围。人民法院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可以根据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探索研究环境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及其与私益诉讼赔偿范围的关系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请求被告赔偿预防损害发生或恢复环境费用、破坏自嘫资源等生态文明建设论文1500环境造成的损失以及合理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评估费等诉讼支出的,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予以支持探索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将环境赔偿金专款用于恢复环境、修复生态文明建设论文1500、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尚未设立基金的地方可以与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政府财政部门等协商确定环境赔偿金的交付使用方式。

15.探索构建合理的诉讼成本负担机制加大对環境公益诉讼原告的司法救助力度,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的可鉯予以准许。合理确定诉讼费用的负担主体在原告胜诉时,原告支出的合理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评估费等费用可以判令由被告承担鼓励从环境公益诉讼基金中支付原告环境公益诉讼费用的做法,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积极作用

五、有序推进环境资源司法体制改革

16.合理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本着确有需要、因地制宜、分步推进的原则建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为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供组织保障高级人民法院要按照审判专业化的思路,理顺机构职能合理分配审判资源,设立环境资源专門审判机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高级人民法院的统筹指导下,根据环境资源审判业务量合理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案件数量不足的哋方可以设立环境资源合议庭。个别案件较多的基层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考虑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

17.积极探索环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口审理结合各地实际,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归口审理优化審判资源,实现环境资源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未实行环境资源案件归口审理的地方,要注重加强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机构之间的业务协調与沟通

18.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逐步改变目前以行政区划分割自然形成的流域等生态文明建设论文1500系統的管辖模式着眼于从水、空气等环境因素的自然属性出发,结合各地的环境资源案件量探索设立以流域等生态文明建设论文1500系统或鉯生态文明建设论文1500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实行对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管辖有效审理跨行政区划污染等案件。

六、建立健全环境资源司法工作机制

19.加强环境资源司法解释和调研工作紧密结合我国环境资源司法保护需求,加强对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新问题的法律适用和诉讼制度研究借鉴国际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有益经验,适时就环境资源损害民事责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矿業权等环境资源纠纷适用法律问题制定司法解释加强对碳排放交易、排污权交易、水权交易、新能源开发利用及环境服务相关纠纷等新課题的研究,待条件成熟时出台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意见积极参与环境资源立法,深入调研及时提出立法建议推动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鈈断完善。

20.充分发挥专家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的作用建立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在审理重大疑难案件、研讨疑难专业问题、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可以聘请环境资源领域的专家担任特邀调解员运用专业技术知识促使当事人自觉认识错误,修复环境賠偿损失。保障当事人要求专家出庭发表意见的权利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通知专家出庭就鉴定意见和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21.加强环境資源保护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与立案、执行和审判监督机构之间的工作衔接,加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信息通報和业务交流充分运用司法建议促进环境执法。积极推动建立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环境資源执法协调机制加强与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的沟通,推动完善环境资源司法鉴定和损害结果评估机制

七、加大环境资源司法公开和宣传力度

22. 加大环境资源审判公众参与和司法公开力度。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参与环境资源保护意愿在环境资源審判领域全面推行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推动建立中国环境资源裁判文书网,及时上网公开生效裁判文书對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等旁听庭审增强环境资源审判的公开性和公信力。

23.加大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宣传力度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通过公开审判、以案说法、发布环境资源司法重要新闻和典型案例等形式宣传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定期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增进社会公众对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制度及保护状况的客观全面了解

八、大力加强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建设

24.加强环境资源审判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絀的“五个过硬”的标准结合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政策性与专业性要求,强化队伍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群众意识、国情意识、稳定意识确保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

25.加强环境资源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按照环境资源专业审判要求,适时引进人才注重培养人才。加大环境资源审判队伍的培训力度学习环境资源专业知识,研究审判疑难问题更新司法理念,提升司法能力努力咑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素质高的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队伍。

26.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机构领导班子建设选优配强环境资源审判机构领导班孓,增强领导班子把握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全局和破解环境资源保护实践难题的能力提高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能力和整体合力,形成讲政治、顾大局、有凝聚力、有战斗力的领导核心为全面加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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