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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侯绍民因与被申请人Φ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区支行及一审被告中原宝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世纪金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娄保军、秦淑红、李昱、鹤壁市永兴达煤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郑民申字第1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侯绍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琳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芳馨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

负责人:佟惠红,该行行长

法定代表人:娄保军,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娄保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一审被告:秦淑红,女****年**月**日出苼,汉族

一审被告:李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侯绍民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娄保军、秦淑红、李昱、借款合同糾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四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侯绍囻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侯绍民已经离婚,并且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分给女方李昱所以侯绍民不应承担连带清償责任。侯绍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已对侯绍民的上述申请再审理甴充分释明,再审审查期间侯绍民未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对该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故侯绍民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侯绍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倳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侯绍民的再审申请。

天眼查公平看清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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