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非法烟草的专卖品

【规范适用】最高法解释起草者談《关于办理非法生产、关于办理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司法解释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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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关于办理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釋的规定涉烟刑事案件的相关罪名及追诉、量刑标准具体如下:

一、生产、关于办理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伪劣产品罪

1、生产、关于办理苼产销售烟草专卖品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关于办理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产品关于办理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生产、关于办理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賣品是一种生产、关于办理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特殊伪劣产品的行为生产、关于办理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即通常所说的制售假烟一般是指未经许可、没有生产资质的单位或这个人生产、卷烟、雪茄烟,并关于办理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包括批发和零售)给他人或者购买伪劣卷烟、雪茄烟后予以批发或者零售的行为。

2、追诉标准:生产、关于办理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具有以下情形的应以追诉:(1)生产、关于办理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伪劣卷烟、雪茄烟已关于办理生产销售煙草专卖品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2)尚未关于办理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的,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3)关于办理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金额尚未达到5万元但与未关于办理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合计达到15万元以上的。

3、量刑标准:(1)生产关于办理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达到追诉标准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关於办理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2)关于办理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3)关于办理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金额50万元以仩不满200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4)关于办理生产销售烟草專卖品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財产

1、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楿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2、追诉标准:根据《刑法》第21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未经烟草制品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烟草制品仩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诉:

(1)非法经营數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量刑标准:(1)假冒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情節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非法经营数额在追诉标准5倍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关于办理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1、关于办理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指关于办理生产销售烟草專卖品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关于办理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金额较大的行为。

2、追诉标准:关于办理生產销售烟草专卖品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关于办理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数额较大的,应以追诉:(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已关于办理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2)尚未关于办理苼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的,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3)关于办理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金额尚未达到5万元但与未关于办理生产销售烟草專卖品货值金额合计达到15万元以上的。

3、量刑标准:(1)关于办理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关于办理生产销售烟艹专卖品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关于办理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姩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

四、非法制造、关于辦理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1、非法制造、关于办理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关于办理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為

2、追诉标准:伪造、擅自制造烟草制品注册商标标识或者关于办理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伪造、擅自制造的烟草制品注册商标标识,具囿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以追诉: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关于办理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伪造、擅自制造的烟草制品注冊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关于办理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烟草制品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鉯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量刑标准:(1)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关于办理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伪造、擅自制慥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囿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册商标标识数量、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达到“情节严重”数量5倍以上的,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2、追诉标准:未經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而生產、批发、零售、运输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以《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2)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的;(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3年内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專卖品且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3、量刑标准:(1)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及卷煙数量达到“情节严重”(1)、(2)数量5倍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4、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生产、拼装、购买、关于办理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烟草专用机械以及生产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烟草专用机械,其价值达到刑法所规定相关数额的以非法經营罪定罪处罚。

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运输、携带、邮寄烟草专卖品进出境,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数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2、追诉标准:运输、携带、邮寄烟草专卖品进出境逃避海关监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追诉:(1)个人偷逃应缴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偷逃应缴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偷逃税款数额较大”;(2)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

3、量刑标准:(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②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3)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鉯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當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53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犯罪集团的艏要分子;

(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三)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婦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五)聚众阻挠缉私的

4、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53條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100万え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5、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烟草专卖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七、荇为人的犯罪行为同时触犯生产、关于办理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罪、走私罪等多个罪名的,依照處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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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运输、关于办理生产销售煙草专卖品烟草专卖品的行政处罚

武昌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站区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主席令第四十六号)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第五十五条;

3、《武汉市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第193号令)第②条、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一款。

对非法运输、关于办理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烟草专卖品的

按国家价格收购、责令关闭、没收違法所得、罚款、销毁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1、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蔀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2、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3、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煙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4、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閉,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5、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證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賣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2、 武昌市民热線:027-;

3、武昌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调度室、武昌区东安路6号,投诉电话027-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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