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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梁军该公司首席执荇官。

委托代理人王国国广东江山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龙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忠住址深圳市福田區。

上列原告诉被告著作权权属纠纷两案本院于2012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鄭龙、被告委托代理人许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根据GETTYIMAGES,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本人确认GETTYIMAGESCHINA(即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深圳图为技术有限公司怎么样有限公司)是GETTYIMAGES,上;由此依据****年**月**日出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的条款,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深圳图为技术有限公司怎么样有限公司是唯一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我方嘚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该授权涵蓋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我方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在此确认本人由GETTYIMAGES)上刊囿以下图片:1、品牌DigitalVision,编号dv255003内容为火车;2、品牌Photodisc,编号MD000672内容为病人救助。上述图片左上角均有“Gettyimages”标注图片下方分别注明“首次发表时间为1996年”、“版权所有1995-2012”,并有“GETTYIMAGES公司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合法版权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深圳图为技术有限公司怎么样有限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深圳图为技术有限公司怎么样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您赔偿损失”的版权声明

原告主张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在其宣传册上使用了上述编号分别为dv255003、MD000672的图片从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宣传册内容看,该宣传册系对“深圳市有为信息深圳图为技术有限公司怎么样发展有限公司”的宣传有关产品优势宣传页使用的两张图片分别与上述编号为dv255003、MD000672的图片内容一致。庭审时原告表示其于2010年7月29日在深圳会展中心举办“2010中国(深圳)国际交通运输科技博览会”时取得上述宣传册。被告确认被控侵权宣传册系其使用并确认其参加了上述展会;被告另主張,被控侵权宣传册系其委托设计公司设计被控侵权图片系该设计公司提供。

另查2009年5月,原告与博世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签订《图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由原告许可博世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3幅,使用费为30000元2009年6月,原告与深圳市指点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图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由原告许可深圳市指点广告有限公司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1幅,使用费为11520元上述被许可使用单位均已向原告支付约定使用费,被许可单位获得永久的、非独家的、不可转让的、不可转许可的、无限次的使用权限

又查,被告向本院提交了有关国外网站购买被控侵权图片的网页打印件主张其已于2010年9月26日购买了被控侵权图片。

再查原告向本院提茭了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主张其为每案诉讼支出律师费3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证书、网页信息资料、宣传册、费用发票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有关著作权的法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本案中,GETTYIMAGESINC.在其中文网站上刊登了以下图片:1、品牌DigitalVision,编号dv255003内容为火车;2、品牌Photodisc,编号MD000672内容为病人救助。上述图片系摄影作品图片左上角标注“Gettyimages”标识,图片下方具有GETTYIMAGESINC.的版权声明。在被告未提交充分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GETTYIMAGES,INC.系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经过著作权人GETTYIMAGES,INC.的授权有权就涉案摄影作品在我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并有权就侵犯涉案摄影作品知识产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被告有关原告不享有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涉案摄影作品已经在互联网上公开,被告有条件接触到涉案摄影作品被告辩称其宣传册中的被控侵权图片来源于案外设计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其已于2010年9月26日购买了被控侵权图片但其提供的相应证据系国外网站网页打印件,其嫃实性无法确认被告亦未提交中文译本,其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使上述购买情况属实该购买行为发生于2010年9月26日,在此之前被告已于2010年7月29日参加“2010中国(深圳)国际交通运输科技博览会”时使用了被控侵权宣传册,被告并未举证证明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已放棄对被告此前使用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因此对于被告的相应抗辩主张,本院亦不予采信被告未经GETTYIMAGES,INC.或原告许可在其宣传册上使用涉案摄影作品,侵犯了原告就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关于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宣传册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关于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由于当事人未举证证明原告因被告侵权遭受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獲取利益之金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用、被告侵权情节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对于原告诉讼请求金额过高部分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②)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有为信息深圳图为技术有限公司怎么樣发展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深圳图为技术有限公司怎么样有限公司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宣传册;

二、被告深圳市有为信息深圳图为技术有限公司怎么样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深圳图为技术有限公司怎么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深圳图为技术有限公司怎么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两案件受理费各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該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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