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觉得“for me to do sth 是带逻辑主语的不定式,是句子的真正主语,而for sb是不定式的逻辑主语”这种说法怎么样。觉得介词短语能作主语吗?
你刚开始只是简单地说是作状语的,我是觉得不大对。现在你找到相对可靠的依据,打消了我对介词短语作主语这一用法的顾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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