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定位面积测量仪测量仪,用来测量山场面积?

山地林地等坡面面积测量,首选西法测亩仪。

西法测亩仪,一键测面积,使用简单,SV-128,内置高精度GPS和北斗卫星,测量精确,误差0.1亩,600,主机大小仅仅比烟盒长点,方便携带,距离、海拔、气压测量,usb充电,大容量锂电池,待机更久,大厂出品,售后无忧,实时测量绘图,真正车载模式。

}

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2月2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钟洪青,广东翔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4〕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建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及辩护人钟洪青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9年3月开始,被告人吕某某担任惠东县林业局林政股技术人员。2012年8月,吕某某和胡某A(另案处理)被林业局指派负责惠东县梁化镇星湖村委上田心林场的采伐作业设计、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等工作。同年10月,上述林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后,吕某某等人未按照相关规定向采伐者告知其伐区四址、面积、蓄积、采伐方式和伐区清理要求等事项;在该伐区林木采伐过程中,吕某某仅于2012年11月5日以目测的方式检查一次,而胡某A也仅于同年10月23日在对梁化全镇林业资源巡查时到伐区短暂巡查一次,其后二人再未对伐区进行任何检查监督;林木采伐后,该二人亦未按规定到现场进行检查验收,以致未能及时发现该伐区存在滥伐林木的情况。至2013年1月惠东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到现场查处时,该林场被滥伐林木达81亩,折合蓄积516.132立方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元。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递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作为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林木被滥伐516.132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公诉机关向法庭递交了下列证据:

1、立案决定书,证实到案经过及合法启动侦查程序。

2、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涉案地被滥伐的概况。

3、被告人吕某某的到案经过材料,证实2013年10月9日,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胡某C滥伐林木一案中,发现惠东县林业局相关人员涉嫌渎职犯罪,将案件移送到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渎职局查处,2014年2月20日,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吕某某 传唤到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调查询问,同日立案侦查,同日吕某某被取保候审。

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吕某某的身份信息。

5、惠东县林业局出具《关于林政收技术人员任职情况证明》及证明各一份和吕某某的林业助理工程师证复印件,证实吕某某为惠东县林业局林政股副股级科员。于2009年3月取得林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林业助理工程师即林业局相关文件中所称的

,主要负责承办相关采伐点的伐区森林采伐作业设计、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等工作。

6、林木采伐伐中检查表,证实惠东县林业局林政股2012年11月5日的林木采伐伐中检查表反映:检查人,陈某某、吕某某。采伐地点,梁化镇星湖村上田心林场。采伐树种:桉树。采伐方式:皆伐。采伐面积288亩。显示采伐地点、范围、类型、方式和强度检查情况均为合格。

7、林政股工作制度及工作职能,证实林木采伐、林地林权登记、征占用林地、木材采伐验收等申请,必须交由股长组织相关人员初审,初审合格后,统一安排两名以上技术人员对每宗申请进行现场检查、勘测,技术人员必须按有关程序和技术规程,对每宗申请进行勘察,准确填写相关表格内容,写出勘查意见,交由股长审查,再报主管副局长或局长审批。林业股工作职能,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运输、加工。

8、惠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8月20日《关于加强森林林木采伐监督工作的通知》,证实县林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采伐前派出技术调查人员现场勘查设计。采伐期间县林业局技术人员必须在现场检查记录,采伐后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制止、报告和纠正。

9、惠州市林业局2012年8月31日印发《关于加强森林林木采伐监督工作的通知》,证实森林采伐管理,(三)加强伐区管理,各区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乡镇林业站、采伐设计单位对伐区进行伐后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报告存档,确保伐区不超范围采伐。(四)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向林木申请单位或个人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时候,应同时发给采伐者一份《告知书》并签收存查。让采伐者清楚知道采伐的要求,避免违法采伐。

10、《森林法》、《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广东省森林采伐伐区设计规程》,证实林木采伐实行伐区调查涉及制度,伐区调查涉及必须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队伍承担,发证部门应组织人员对伐区作业现场逐个进行采伐情况检查,对采伐作业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对违反采伐作业规定的,应当终止采伐,直到纠正为止。采伐作业完成后,发证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采伐林木因地制宜选定采伐方式,伐区调查设计文件批准后,调查涉及人员应根据林木采伐许可证和伐区设计文件要求,会同采伐单位深入现场进行伐区拨交。

11、惠东县林业局出具证明,证实《梁化镇星湖村委上田心小组土中,心林场采伐迹地勘查技术鉴定》所标示采伐范围内在林木从2012年1月1日至今该局从未审批过林木采伐许可证。

12、惠东县人民法院(2013)惠东法刑一初第18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 2004年6月8日,胡某B与惠东县梁化镇星湖村委上田心小组签订山林承包合同,承包该村民小组上田心林场504林地种植桉树。2012年8月,胡某B为该林地中面积288亩的桉树办理了采伐许可证,其他面积因与星湖村委下格光村民小组存在权属争议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2012年10月12日,被告人胡某C与胡某B签订合同,向胡某B购买上述约500亩桉树。合同签订当月,被告人胡某C雇请民工进山砍伐,期间因砍伐的桉树存在权属争议被村民阻拦。被告人胡某C与村民协调后,让民工继续砍伐存在权属争议的山林桉树,直至林业部门通知其存在超范围砍伐才停工。经勘查和鉴定,该林场被超范围砍伐山林面积为81亩,被采伐的林木蓄积量共516.132立方米,折小材材积297.292立方米。2013年3月7日,被告人胡某C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胡某C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7月30日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13、林权证、采伐申请材料、调查设计表,显示构图元、踏查员、内业员、经办员均为吕某某、谢某某、胡某A。涉案地林木所有权人和采伐单位或个人为胡某B。林木采伐公示,联系人:吕某某、胡某A,附采伐位置图显示四至范围。

14、鉴定意见,证实经惠东县林业科学研究所鉴定:该采伐迹地范围内被采伐的林木积蓄量共516.132立方米,折小材材积297.292立方米。

15、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材料,证实吕某某系惠东县林业局林政股办事员。2004年10月份在惠东县林业局林政股工作,2008年被评定为林业助理工程师(具有林业调查设计资格),2010年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任林政股副股长,主管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同时兼任股室的技术调查人员,参与采伐调查设计、技术鉴定等工作。

2012年至2013年期间,我主管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根据惠东编[2010]49号文件的规定,惠东县林业局林政股主要负责:1、森林资源动态监测和调查设计;2、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林业用地利用规划和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3、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运输、加工;4、指导林业站的业务工作;5、依法管理林地、林权、审核占用林地,监督林地开发利用工作;6、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惠东县林业局林政股的技术调查人员的职责主要负责采伐调查设计、林地勘查规划、林权证勘查绘图、林业案件鉴定等工作,采伐调查设计工作主要包括踏山界、设计采伐伐区调查设计表、伐区拨交等工作,还要负责对承办采伐申请的采伐点的砍伐林木行为进行伐中监管以及查处占用林地资源的行为等。

根据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惠东府办[2012]68号、惠市林[2012]7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针对上述伐中监督规定,是由对采伐点作出调查设计的林政股调查技术人员负责对采伐点的采伐行为以定期巡查监管的方式进行伐中监督,我印象中对巡查间隔时间和频率是没有具体规定,技术调查设计人员如果忙的时候就巡查少些,但股长张某某、副局长胡某丙都会要求我们尽量巡查间隔时间短些,巡查频率高些,我一般是一个月或者一个半月巡查一次负责的采伐点,若发现超范围砍伐林木等违反规定砍伐林木的行为,就会立即发出停工通知书要求采伐人停止采伐,并报股长张某某进行下一步处理,而对于超范围采伐林木的行为我们还要进行鉴定报告报股长张某某进行行政立案处理,若是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就报股长张某某审批并将案件移交惠东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处理。另外上述文件还规定,林业主管部门要向个人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应同时发给采伐者一份《告知书》并签收存查,还要组织乡镇林业站、采伐设计单位对伐区进行伐后验收,并形成书面材料存档。

我局林政股是具体执行上述规定的林业主管部门,其中上述具体规定是由我局林政股指派的具体承办申请的林政股技术调查设计人员负责执行。一般都是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人将申请表在村、镇一级审批同意后提交给林政股,然后股长张某某就口头指派两名或以上技术调查设计人员承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并将上述申请材料交给其中一个承办的技术调查设计人员,接着技术调查设计人员就前往现场调查并设计伐区调查设计表,其后林政股具体承办申请的技术调查设计人员还要负责伐区拨交、伐中监督。我们局林政股的工作习惯是股室具体承办该采伐点的技术调查设计人员要除了负责采伐点调查设计工作外,还要同时负责该采伐点的伐中监督工作,股长张某某不会再次指派,也不会重新指派新的技术调查设计人员负责该采伐点的伐中监督工作,都是由我们具体承办申请的技术调查人员自行负责伐中监督,股长张某某有时也会督促我们到采伐点去进行伐中检查。2013年年底我局林科所成立之后,上述规定的调查设计工作就由我局林科所指派该所相关技术调查人员执行的。

2013年1月中旬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我在局里上班的时候听说我、胡某A、谢某某做调查设计的惠东县梁化镇上田心林场发生的超范围砍伐林木的行为,具体当时是听谁说的我记不清楚,后来我还听说惠东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对相关采伐责任人进行处理,具体怎么处理我就不清楚了。涉案林区的伐区拨交、伐中监督、伐后验收由吕某某、胡某A、谢某某(没有相关资质)负责。对于上述涉案的惠东县梁化镇上田心林场我只到过现场两次,一次是于2012年9月份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当时我是和副局长胡某丙、胡某A、谢某某一起到那采伐点现场进行采伐伐区调查设计工作,那时胡某B也在现场;另一次是于2012年11月5日,我和副股长陈某某一起到梁化镇对上述涉案采伐点进行伐中检查,没有带任何工具前往采伐点,我们两人到现场后就看到有人在砍伐桉树,具体多少人在砍伐、用什么工具砍伐我没注意看,我们那时是用目测和比照图纸得出该采伐点的已采伐面积和已采伐蓄积,当时没有发现他们有超范围砍伐林木等违法行为,评定其采伐地点、范围、类型、方式以及强度情况均为合格,我们没有对采伐人员说什么,也没有采取其他措施,不久我们例行检查完就离开现场了。除了这次,我没有再到该砍伐点进行伐中检查,但胡某A、谢沿山他们有到该采伐点进行伐中卫查,我不清楚。回到单位后,陈某某副股长就填写对上述采伐点的林木采伐伐中检查表,我不清楚陈某某副股长有无将相关情况或者检查表汇报给股长张某某,我就没有向股长张某某汇报相关情况,也没有呈交上述检查表给领导。

当时胡某B来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但是涉案砍伐范围远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上允许的砍伐范围。我只知道上述采伐点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人是胡某B,但不清楚具体采伐人是不是胡某B,在2012年11月5日的伐中检查过程中我们也没有过问采伐人是谁。

在上述案件中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审批过程中,当时我局林政股指派我和谢某某、胡某A三个人去现场进行调查设计工作。但谢某某是没有林业调查设计资格的,根据相关规定他是不可以参与相关的专业技术调查设计,也不可以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表等文书上签字。

2012年9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副局长胡某丙就带着我和谢某某、胡某A三个人到现场,当时胡某B也在现场指认采伐范围给我们看,我就根据胡某B说的申请表上的范围进行勾图、核对林权证的界限,胡某A和谢某某就做蓄积、材积等调查,调查完就我们回去设计调查设计表了,当时没有发现调查结果与申请表上的情况有不属实的情形。经我辨认,情况如下:采伐迹地地类为用才林地,木种为一般用材林,树种为桉树,采伐方式为皆伐,采伐迹地面积为81亩,采伐迹地范围内被采伐的蓄积量共516.132立方米,折小材材积297.292立方米。在2012年9月份的那天到现场进行调查设计工作的时候,我们当时有跟申请人胡某B核对申请采伐范围,其他就没有多说了,没有说到伐区拨交的问题。在上述地点的调查设计文件经批准下达后或者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时,我们都没有发告知书给上述案件的采伐人,但有通知他过来县林业局财务室交钱开育林基金单、森林植物检疫费单等收费单据,然后胡某B就到惠东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期间没有进行其他伐区拨交工作,股长张某某也一直没有过问我们关于伐区拨交的事情。

对于涉案采伐点,我只在2012年11月5日进行过一次伐中检查,至于谢某某、胡某A有无到现场巡查、巡查了多少次我不清楚。期间,我股长张某某也没向我过问关于上述采伐点的伐中监督的事情,我也没说,至于股长有无向其他调查设计人员了解情况、其他调查设计人员有无向股长反应情况我不清楚。林木采伐伐中检查表是我和陈某某副股长一起到涉案采伐点检查所得,表内的检查结果都是通过目测和比照图纸所得,我自己就只跟陈某某副股长去过现场进行伐中检查一次,采伐点的其余采伐过程中没有再去检查过,至于胡某A、谢某某他们有无自行到现场进行伐中检查我不清楚,但一般情况下,要是他们有去进行伐中检查就会填写伐中检查表并附卷,现在就只剩下我和陈某某副股长制作的这份伐中检查表,不清楚他们没有去进行伐中检查。我们巡查一般都是没有制定巡查记录和台帐,但2012年因为县委、县政府

工作的需要,我们局还制定相关专项行动方案,而我林政股也按照局的要求,从2012年7月份起对林政股出发执法(包括执法巡查、执法处罚、伐中检查)实行登记制度,要求林政股所有工作人员填写《林政执法登记表》,并于每月逢8日、18日、28日下午将情况报森林分局。上述六份林政执法登记表分别是我林政股技术调查设计人员于2012年7月、8月、9月、10月、11月对惠东县辖区林木采伐行为和占用林地资源巡查监管的记录(其中8月份巡查记录有两张),2012年12月份至2013年2月份我就没有对梁化镇上述采伐点进行巡查监督,至于胡某A、谢某某有无对上述地点进行巡查监督我不清楚。在上述林政执法登记表中,我林政股技术调查设计人员对梁化镇上述采伐点的巡查监管只有2012年10月23日那次。据我所知我们都没有对上述采伐点进行伐后验收。案发前梁化镇林业站有无向我局或者森林分局汇报上述案件情况,我不清楚。

16、另案被告人胡某A的供述材料,证实胡某A归案后交代:我于2006年4月份开始在惠东县林业局营林股工作,2007年9月份开始到惠东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工作,2008年被评定为林业助理工程师(具有林业调查设计资格),2010年11月份左右开始在惠东县林业局林改办工作,2012年5、6月份开始在惠东县林业局林政股工作(办事员),任技术调查人员,主要负责林地管理、采伐调查设计等工作。惠东县林业局林政股于2012年至2013年的人员基本情况:当时有11个工作人员,其中股长是张某某,副股长吕某某、陈某某、吴剑峰,还有办事员谢某某、张国操、陈党巨、邱小红、李振芳、潘华及我,其中技术调查人员是张某某、吕某某、陈某某、吴剑峰、谢某某、张国操、陈党巨,但谢某某、张国操都没有林业技术职称证书所以没有林业调查设计资格,另李振芳、潘华都是在惠东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工作的。

惠东县林业局林政股的职责:根据惠东编[2010]49号文件,惠东县林业局林政股主要负责:1、森林资源动态监测和调查设计;2、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林业用地利用规划和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3、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运输、加工;4、指导林业站的业务工作;5、依法管理林地、林权、审核占用林地,监督林地开发利用工作;6、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惠东府办[2012]68号、惠市林[2012]73号文件。上述文件在发文后我看过,其具体规定了林业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森林林木采伐审批程序,严格按照采伐前派出技术调查人员到现场勘查设计,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在采伐期间,县林业局技术人员必须在现场检查记录,采伐后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并要求采伐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发现问题及时制止、报告和纠正,违规违法的坚决依法查处;同时还规定林业主管部门要向个人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应同时发给采伐者一份《告知书》并签收存查,另要组织乡镇林业站、采伐设计单位对伐区进行伐后验收,并形成书面材料存档。具体规定以上述文件内容为准。我局林政股是具体执行上述规定的林业主管部门,在2013年年底我局林科所成立之前,上述规定的工作都是由我局林政股指派相关技术调查人员执行的。惠东县林业局林政股的技术调查人员的职责:主要负责采伐调查设计、林地勘查规划、林权证勘查绘图、林业案件鉴定等工作,采伐调查设计工作主要包括踏山界、设计采伐伐区调查设计表、伐区拨交等工作,还要负责对全县的林业资源进行巡查监管,主要包括林木采伐行为和占用林地资源的行为等。

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过程中进行调查设计工作是这样进行的: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人先填写申请表,内容包括采伐地点、面积、图纸、树种、四至界限等内容,但面积一般都是我们调查设计后申请人根据我们的数据填写的,图纸也是由我们提供给申请人的,然后该表就由林木采伐地所在村委、林业站、镇政府先后盖章同意,接着就将该表报送我们林政股审批。林政股接到申请后就由领导指示具体负责的技术调查人员前往采伐点进行调查,调查主要包括踏山界测量采伐点的四至界限、核实树种、测量计算采伐伐区面积、采伐蓄积、采伐材积,再根据调查的结果出具采伐伐区调查设计表、森林采伐公示证明,在7天的公示期内没有任何人异议后,技术调查人员就帮申请人完善相关申请表,并将采伐申请材料等一整套材料报林政股股长审批,经股长同意后就报局领导审批,局领导同意后就报县政府审批,在县政府相关领导批准后申请人就可以到惠东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交钱打印林木采伐许可证了。在伐区调查设计文件经批准下达后, 我们技术调查设计人员还要根据伐区调查设计文件等材料的要求跟采伐人道现场进行伐区拨交,具体内容包括采伐地点、四至界线、采伐方式、采伐面积、采伐蓄积、采伐强度、采伐木标记、伐区清理等情况,待我们与采伐人对伐区拨交的内容确认无异议后,采伐人才可以进场实施伐区采伐。

对全县的林业资源进行巡查监管是这样的:根据相关法律和县政府出具的文件要求,针对林木采伐行为的巡查监管,是由对采伐点作出调查设计的林政股调查技术人员负责对采伐行为进行定期的巡查监管,按照我们的做法,巡查间隔时间和频率是根据采伐时间的长短进行定期巡查,我印象中对巡查间隔时间和频率是没有具体规定,但领导都会要求我们尽量巡查间隔时间短些,巡查频率高些,我自己个人做法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巡查一次采伐点,如果发现超范围砍伐林木等违反规定砍伐林木的行为,就会立即发出停工通知书要求采伐人停止采伐,并报领导进行下一步处理,而对于超范围采伐林木的行为我们还要进行鉴定报告报领导进行行政立案处理,若是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就报领导审批并将案件移交惠东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处理。我们巡查一般都是没有制定巡查记录和台帐。但一个月至一个半月巡查一次采伐点的力度还是不够的。

2013年1月中旬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我在局里上班的时候听我林政股的同事陈某某副股长说我、吕某某、谢某某做调查设计的惠东县梁化镇上田心林场发生的超范围砍伐林木的行为,后来我听说惠东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对相关采伐责任人进行处理,具体怎么处理我就不清楚了。对于惠东县梁化镇上田心林场我只到过现场两次,一次是于2012年9月份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当时我是和副局长胡某丙、吕某某、谢某某一起到那采伐点现场进行采伐伐区调查设计工作,那时胡某B也在现场;另一次是于2012年10月23日,我和副股长陈某某、局里的司机曾某某、梁化镇林业站的一个姓胡的工作人员(具体名字我不清楚)一起到梁化,对整个梁化镇林业资源进行巡查监管,然后我们就顺便到胡某B办理采伐证的那个采伐点进行巡查监管,当时我看到有几个外省工人正在吃着饭没用动工砍伐就离开了,梁化镇林业站的那个工作人员也没有跟我们说什么,我们没有对采伐人员说什么,也没有采取其他措施,我们一般回到单位后我们会逐级向领导汇报,但那次巡查后副股长陈某某有无跟林政股股长张某某汇报巡查情况我不清楚。当时对整个梁化进行巡查时,用了一天的时间,但去到梁化的采伐点,我们只有了十多分钟。因为没有去到上田心林场的里面,所以我就不知道该林场有无存在超范围的砍伐。

上述涉案林地有办理相关林木采伐许可证,当时胡某B来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在上述案件中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审批过程中,我局有指派相关技术人员进行调查设计工作,当时我局指派我和谢某某、吕某某三个人去现场进行调查设计工作。

2012年9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副局长胡某丙就带着我和谢某某、吕某某三个人到现场,当时胡某B也在现场指认采伐范围给我们看,吕某某就根据胡某B说的申请表上的范围进行勾图,我和谢某某就做蓄积、材积等调查,调查完就回去设计调查设计表了,当时没有发现调查结果与申请表上的情况有不属实的情形。在上述地点的调查设计文件经批准下达后或者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时,我们都没有发告知书给上述案件的采伐人,也没有进行其他伐区拨交工作,股长张某某一直也没有过问我们关于伐区拨交的事情。在2012年9月份的那天到现场进行调查设计工作的时候我也没有跟胡某B说过伐区拨交的事情,其他技术调查人员吕某某、谢某某及副局长有没有跟胡某B说我不清楚。我只知道上述采伐点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人是胡某B,但不清楚具体采伐人是不是胡某B,在2012年10月23日的巡查中我也没有过问采伐人是谁。

对于涉案采伐点,我只在2012年10月23日巡查过一次,当时是我和副股长陈某某、局里司机曾某某、梁化镇林业镇的一个姓胡的工作人员(具体名字我不清楚)一起到梁化镇林业资源进行全镇范围的巡查,中午的时候我们有到上述采伐点查看,因为任务比较重,所以在现场只呆了十分钟左右,我记得那时看到几个外省工人在吃饭,没有发现异常情况我们就走了。至于谢某某、吕某某有无到现场巡查、巡查了多少次我不清楚。据我所知我们都没有对上述采伐点进行伐后验收。

(惠东县林业局与梁化镇林业站的关系)据我所知我们县林业局只在业务上指导下面镇的林业站,镇林业站的人事、财政都是由所在镇政府管理的,所以我认为两者只存在业务指导的关系。

第一,县林业局的人力配备少,导致监管力度不够;第二,在程序上,承办人同时负责设计与监督的制度,会导致承办人的惰性,没有做细做好,以致在监督方面没有做到位;第三,依照规定,林业主管部门要向个人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应同时发给采伐者一份书面的《告知书》,告知他四至范围、面积等采伐内容,但我们都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直接在调查设计时就告知他;第四,因为平常工作忙,我们巡查的间隔会比较少。巡查的次数主要视工作的忙碌程度而定。

17、另案被告人胡某D的供述材料,证实胡某D系梁化林业站护林员。我巡山的时候重点是预防山火、制止乱砍滥伐行为,在防火期期间就比较常巡山,非防火期期间就一个礼拜巡山一、两次,有时就是远远在山脚看看山上有没有山火和乱砍滥伐行为,基本不会跑到山上去巡山。按照我一般的做法,对于那些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场,我一般都没有再去巡山的,林业站站长也没有指示或者要求我去巡山。

我们护林员平时在工作过程中没有巡查记录,我镇林业站站长也没有要求我制作巡查记录,但是我们要是发现违法采伐林木或者山火会向立刻林业站站长汇报。梁化镇星湖村委上田心村小组上田心林场于2012年期间是由我负责巡山等管护工作。

2012年10月份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胡某C跟胡某B购买了梁化镇星湖村委上田心村小组上田心林场的桉树约500亩,其中180亩左右存在权属争议,他们在办理该地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时候我就知道了这个情况。胡某C刚把上述林地的桉树买来不久(具体时间我忘记了)就开始组织十多名民工去砍伐上述桉树。后来,村民发现胡某C砍伐到有权属争议林木而拦路,但我当时没有在现场。村民拦路那天的几天后(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我就知道胡某C砍伐了上田心村小组上田心林场部分有权属争议的桉树,所以我就立即向我林业站站长钟某某汇报相关情况,站长钟某某就当场跟我说要向县林业局汇报,但没有安排我去现场调查或者其他工作,当时我们林业站的工作人员刘某某、吕伟年、钟庆童都在现场。我想反正我已经向领导汇报了情况,而胡某C砍伐的是胡某B承包的林木,只要他们和村民协商好了,我也就不用去管它了。因此,我没有建议站长采取什么制止措施,自己也没有去胡某C的砍伐现场进行制止,只要他们村民协商好了就行。后来听说胡某C付给上格光村民几十万元才摆平了此事。过了两个多月,(大概是2012年12月底),又听说下格光村民因权属争议而拦住了胡某C砍伐的林木。我认为这种事只要双方协商好就没问题,所以既没有去现场过问此事,也没有再向站长钟某某汇报。后来又听说胡某C花了几万元才摆平此事。总之,胡某B申请上田心村小组上田心林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和胡某C砍伐上述林场桉树期间,站长钟某某没有指示我到现场参与任何工作,也没有要求我要多加巡查、管护上述林场。

据我所知道的林业管理规定,护林员要伙同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在申请人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期间到现场勾图,至于护林员在采伐责任人采伐林木期间有没有什么职责我就不清楚(具体以相关规定为准),但是站长钟某某在上述期间都没有指示要求我到现场参与勾图或者监督采伐责任人采伐林木。因为站长钟某某没有指示要求,所以我在上述期间就没去参与那些工作了。

胡某C在砍伐上述林场桉树并运输时办理了采伐许可证的面积为288亩就有运输许可证,但其他存在权属争议的不可能办理得到运输许可证。

当时在知道胡某C乱砍滥伐上述林场中没有许可证、存在权属争议的桉树后站长钟某某没有指示要求我去制止他运输桉树,所以我也没有去,但我估计站长钟某某应该有叫其他人去制止,具体情况我不清楚。

林业局工作人员在胡某B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及胡某C砍伐上田心林场桉树的过程中,我不清楚有无到现场踏界和勾图。我承认自己在胡某C乱砍滥伐林木过程中没有完全尽到自己的工作职责,在发现胡某C乱砍滥伐行为后,只是向站长进行了汇报,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对该乱砍滥伐行为进行制止。

18、另案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材料,证实钟某某时任林业站站长。梁化镇林业站护林员在平时的工作过程中没有巡查记录,我没有要求护林员制作相关巡查记录,我也没有具体要求护林员在平时工作过程中要怎么做,我想他们护林员都是知道自己的职责和义务的,所以也就没说什么了,只是交代说大家要加强沟通。

护林员的职责要在护林辖区范围内开展宣传林业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在合同期间在护林辖区范围内做好护林工作,制止乱砍滥伐、乱打松(树)枝、违规采松脂、乱占用林业用地等,如发现上述行为及时制止等义务责任,具体以县林业局备案的聘请护林员协议书上的内容为准。

2012年9月底、10月初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胡某C向胡某B购买了梁化镇星湖村委上田心村小组上田心林场的桉树约500亩,其中180亩左右存在权属争议,后来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面积为288亩,他们在办理该地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时候我就知道了这个情况。胡某C刚把上述林地的桉树买来不久(具体时间我忘记了)就开始组织十多名民工去砍伐上述桉树。2012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村民发现胡某C砍伐到有权属争议林木而拦路,胡某D就打电话给我,并跟我说胡某C砍伐的那个林地因为砍伐到权属争议的桉树导致村民闹事,我就叫他到现场了解情况。后来胡某D就同梁化镇驻村工作人员、梁化派出所民警(具体是谁我不清楚)一起到现场了解情况,胡某D回来后跟我汇报说村民与胡某C会就这件事内部协调好,我认为那片林地的桉树是胡某B承包种植的,而且已经卖给胡某C砍伐,他们和村民之间发生纠纷是内部事情,所以我就让胡某D继续跟进协调事宜,没有指示胡某D做其他事情了。那天以后,胡某D没有再向我汇报关于胡某C砍伐到有权属争议的桉树的事情,后来我听说村民已经得到补偿款三十六万元不再闹事了。直到2013年1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我忘记了),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的陈传福带队下来梁化镇了解胡某C砍伐到权属争议桉树的事情,当时我也不知道森林分局为何会派人下来梁化镇调查这件事。隔了几日后(具体时间我忘记了),县林业局林政股的技术人员陈某某等人到现场对砍伐的桉树范围进行勾图,后来森林分局的人就找胡某C问话,过了不久,胡某C就自行到公安机关那自首了。

梁化镇星湖村委上田心村小组上田心林场于2012年至2013年年初是由胡某D负责的。负责巡山等管护工作。据我所知,他一般都是开着摩托车在大路上兜一圈,看看辖区的山上有没有烟火苗头,如果没有就不会上山查看了。

办证人在村委盖章同意后就把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表递交给我们审核,我就和驻村护林员胡某D到当地了解调查,调查后我们认为他们申请表上的界限明确就填写同意申请的意见,其他就是县林业局的工作权限了。

是县林业局自己派人下来进行现场核实工作和勾图的,但我们林业站有派胡某乙陪同县林业局的技术人员到现场参与勾图,我忘记当时是县林业局的吕某某还是谢某某下来梁化勾图的,这种情况我们站一般都不会派护林员陪同到现场勾图。

反正林业采伐证的申请都是县林业局批的,而且胡某乙会看一点图纸,我觉得这个程序都是走过场的,所以就没有派护林员胡某D一起到现场勾图。

他们怎么了解到上述案件我不清楚,在他们下来调查了解情况之前我们林业站没有跟他们讲过这件事。

(1)证人谢某某的证言材料,证实谢某某系惠东县林业局林政股办事员。对于林政股的职能等不赘述,2013年1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我在局里上班的时候听我林政股的同事(具体我忘记谁说了)说我、吕某某、胡某A做调查设计的惠东县梁化镇上田心林场发生超范围砍伐林木的行为,惠东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已对相关采伐责任人进行处理,具体怎么处理我不清楚。2012年9份左右至2013年对于惠东县梁化镇上田心林场我只到过现场一次, 我记得是2012年9月份左右至2013年对于惠东县梁化镇上田心林场我只到过贤场一次。我记得是2012年9月份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该地点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人带着我和副局长胡某丙、吕某某、胡某A一起到那申请采伐点现场进行采伐伐区调查设计工作,当时我有带卷尺(用以测量树干周长)、角规(用以帮助测量蓄积)、GPS卫星定位仪(用以定位位置及计算伐区面积、蓄积)但是当时没有使用G尤卫星定位仪。采伐点申请人我不清楚是谁,因为审批期间他们没有给我看申请表,申请材料我也没有负责填写。上述涉案林地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但是我不清楚申请人是谁,也不知道申请人是不是具体的采伐人。采伐点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过程中的调查设计和伐中监督等工作是要求有两个或者以上技术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或者监督,我没有上述证件不属于技术调查人员,是不可以以专业人员的身份负责上述工作的,更不可以在林木采伐申请材料的技术调查人员意见一栏签字的,当时是因为打下手的人员不够,所以我股长张某某叫我参与的,而签字是胡某A让我签的,我也没有多想就签名了,现在想想的确不恰当。2012年9月份的一天,副局长胡某丙就带着我和谢某某、吕某某三个人到现场,当时胡某B也在现场指认采伐范围给我们看,吕某某就根据胡某B说的申请表上的范围进行勾图,我就用卷尺量度树干的周长,然后胡某A就负责在旁记录,其他就没有去测量核实了, 等我们调查完就回去设计调查设计表了,当时没有发现调查结果与申请表上的情况有不属实的情形。在上述地点的调查设计文件经批准下迭后或者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时,我们都没有发告知书给上述案件的采伐人,也没有进行其他伐区拨交工作,股长张某某一直也没有过问我们关于发告知书或者其他伐区拨交的事情。根据相关法律和县政府出具的文件要求,针对林木采伐行为的巡查监管,是由对采伐点作出调查设计的林政股调查技术人员负责对采伐行为进行定期的巡查监管,巡查间隔时间和频率我印象中是没有规定的,按照我们的一般做法,我们都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巡查一次采伐点的。如果发现超范围砍伐林木等违反规定砍伐林木的行为,就会立即发出停工通知书要求采伐人停止采伐,并报领导进行下一步处理,而对于超范围采伐林木的行为我们还要进行鉴定报告报领导进行行政立案处理,若是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就报领导审批并将案件移交惠东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处理。我们巡查一般都是没有制定巡查记录和合帐,但因为2012年

,所以当年7月开始有要求我们要对执法巡查、执法处罚、伐中检查实行登记制度,并填写相关的《林政执法登记表》,所以往后我们每次去执行相关工作都会进行登记。对于上述采伐点,我没有进行过伐中监督,但我有听过胡某A说他在该采伐点采伐林木期间有和副股长陈某某、局里司机曾某某、梁化镇林业镇的一个工作人员(具体姓名我不清楚)去过一次梁化镇并对该镇林业资源进行全镇范围的巡查,其中有顺便到我们进行调查设计的上述采伐点看看,因为是全梁化镇范围的巡查,我估计他们当时对每个采伐点的巡查时间都比较短暂,而且没有听到他说有发现到什么乱砍滥伐的问题。至于吕某某有无到现场巡查、巡查了多少次我不清楚。惠东县林业局林政执法登记表(2012年7、8、9、10、11月份共六份,其中8月份两份)是2012年了月份至2013年期间所制作的全部执法登记表,在上述表中对案发滥伐点胡某A有于2012年10月23日去过一次,当时是对梁化镇全镇范围内的巡查。我不清楚对上述采伐点进行伐中监督过程中有无使用相关工具,具体以他们本人所说的为准,一般我们进行都只带GPS卫星定位仪和铅笔、图纸,单纯测量出面积基本数据,回来后根据测量的数据再计出采伐人具体采伐的面积,砍伐的具体畜秘、材积、砍伐方式一般没有去测量。据我所知我们都没有对上述采伐点进行伐后验收。案发期间,梁化镇林业立业没有向我说明相关情况,具体梁化镇林业站有无向我局汇报上述情况,我不清楚,我了解这个案件是因为惠东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查处上述采伐点的乱砍滥伐行为。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材料,证实陈某某系惠东县林业局林政股办事员,2013年1月中下旬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胡某丙副局长打电话给我让我和惠东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的陈传福等人一起到现场做实地勘查工作,我到了现场就发现超范围砍伐桉树的情况了,该采伐点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人是胡某B,负责对该采伐点进行调查设计和监管工作的技术调查人员是胡某A、吕某某、谢某某,然后我们就回来做鉴定了。后来我听说惠东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对相关采伐责任人进行处理,具体怎么处理我就不清楚了。对于上述涉案的惠东县梁化镇上田心林场我只到过上述现场共2次。一次是于2012年10月23日左右,我就和胡某A以及局里的司机曾某某、梁化镇林业站的一个工作人员(具体姓名我不清楚)到梁化镇进行全镇范围的林业巡查,我们就顺便到胡某B办理采伐证的那个采伐点进行巡查监管,当时我看到有几个外省工人正在吃着饭没用动工砍伐就离开了,在那里停留约十分钟左右,梁化镇林业站的那个工作人员也没有跟我们说什么,我们没有对采伐人员说什么,也没有采取其他措施,我回去后就有向股长张某某汇报在上述采伐点没有发现异常情况。另一次是于2012年11月5日,那个采伐点不是由我负责的,但因为人手不够,胡某A、吕某某就跟我商量,让我和吕某某一起到梁化镇对上述涉案采伐点进行伐中检查,除了图纸外没有带任何工具前往采伐点,我们两人到现场后就看到有人在砍伐桉树,具体多少人在砍伐、用什么工具砍伐我没注意看,我们那时是用目测和比照图纸得出该采伐点的已采伐面积和已采伐蓄积,误差肯定有,当时认为他们没超范围砍伐林木等违法行为,所以评定其采伐地点、范围、类型、方式以及强度情况均为合格,我们没有对采伐人员说什么,也没有发停工通知书或采取其他措施,不久我们例行检查完就离开现场了。回到单位后,我就填写对上述采伐点的林木采伐伐中检查表,我有将检查情况向股长张某某反映,但是林木采伐伐中检查表就直接放在材料里没有拿给他看。按照我们的工作要求,我们在伐中检查时应携带GPS定位设备、角规、卷尺等设备,如果没有使用这些工作会导致测量结果出现误差。对于上述采伐点我们就进行过一次伐中检查,该表是我和吕某某一起到涉案采伐点进行伐中检查所得,表内的检查结果都是通过目测和比照图纸所得,当时没有带工具,检查的结果可能存在误差。上述涉案林地有办理相关林木采伐许可证,当时胡某B来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具体是何人采伐我不清楚,在2012年11月5日的伐中检查过程中我们也没有过问采伐人是谁。谢某某没有技术调查资格,是张某某股长或者胡某丙副局长指派的。在上述采伐点的调查设计文件经批准下达后或者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时,我不清楚胡某A、吕某某、谢某某有无对上述采伐点进行伐区拨交等工作,具体如何监管我就不清楚了,我只跟吕某某去过现场进行伐中检查一次。林政执法登记表是2012年7月份至2013年期间所制作的全部执法登记表,在上述表中我跟胡某A有于2012年10月23日对梁化全镇进行巡查去过一次。据我所知相关技术调查人员都没有对上述采伐点进行伐后验收。张某某股长和胡某丙副局长有督促相关技术调查人员进行上述伐中检查工作,伐中检查工作就有直接在开会时跟我们说,伐前拨交、伐后验收工作我就不清楚,因为不是我负责的,在开会时也没有说到。自上述采伐点许可证办理后至案发,据我所知没有向我局汇报,但有无向森林分局汇报我不清楚。

(3)证人吴剑锋的证言材料,证实吴剑锋系惠东县林业局林政股副股长。我们林政股对林木凭证采伐进行监督的措施主要包括:伐前设计(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我们的工作程序是这样的:首先是伐前设计(拨交),申请采伐者先向林政股提交采伐申请,林政股收到采伐申请材料后,经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一般由林政股股长或副股长安排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勘察、设计、绘图,设计好了之后进行公示,公示没有异议则层报领导审批,然后由申请采伐者缴交费用、打出《采伐许可证》,出证之后由此前负责勘查设计的技术人员到采伐现场进行伐区拨交,口头告知采伐者具体的采伐范围、方式、期限等(2013年后还要向采伐者发放《告知书》);其次是伐中检查和伐后验收,按照我们的工作惯例(2013年之后正式在全局大会上确定),负责伐前设计的技术人员必须负责其后的伐中检查和伐后验收工作,伐中检查和伐后验收都有相关表格需要技术人员填写好后存档。一般而言主管林木采伐审核审批工作的副股长不需要到伐区进行巡查,只需督促负责伐中检查的技术人员到现场巡查。不过遇到负责巡查的技术人员没空的时候,我们三个副股长也会视自己手头的工作情况代替他们去现场巡查。负责伐中检查的技术人员若发现乱砍滥伐现象,应及时制止,并报局领导和森林分局。技术人员进行伐前设计、伐中检查、伐后验收肯定需要携带必备的工具,如:皮尺、卷尺、角规、GPS、尺子、铅笔等。我是在事后才听说这个案子的,至于由谁负责上田心林场那边的设计、检查、验收,我都不清楚。也不知道他们具体是怎么做的,因为林木采伐这一块工作不归我管。

(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材料,证实2009年7月至2013年11月张某某任惠东县林业局林政股股长,我们林政股的监督方式:首先是采伐前,由林业局林政股技术人员根据采伐者的申请材料,到现场进行勘查、设计、绘图,设计之后若采伐申请符合程序规定,就到采伐点附近村庄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2013年下半年林科所成立后则还须将采伐作业设计交林政股审查,审查合格后再进行公示);其次是采伐期间,应由之前负责设计的技术人员到采伐现场进行检查,并对采伐情况作详细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进行调整。最后是采伐后,林政股一般根据采伐者的申请对采伐现场进行验收,若采伐者不提交申请的,则由林政股根据工作情况择日对采伐现场进行伐后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报告存档。林木、竹林的运输主要是凭运输证运输,对运输的监督由木材检查站、流动检查站负责,对于没有设立木材检查站的乡镇,我们林政股只能通过对木材加工厂、木材收购站等地方的木材来源进行检查的方式予以监督。惠市林〔2012〕73号文件规定

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乡镇林业站、采伐设计单位对伐区进行伐后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报告存档,确保伐区不超范围采伐。

按照惠市林〔2012〕73号文件规定应由林政股负责勘查设计的技术人员在采伐前向采伐者发一份《告知书》,但实际上在2013年6月份之前,我们都没有严格按照这个规定操作,而是由现场勘查设计的技术人员当面向申请采伐者口头告知采伐范围、蓄积及采伐方式等情况。2013年6月份之后我们才开始实施《告知书》制度。对于惠东府办〔2012〕68号文件,我们县林业局是严格执行的。具体来说,我们的做法是:采伐前由主管副局长或林政股股长派出两名以上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查设计;采伐期间,按照我们的一贯做法是由负责勘查设计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检查,并将采伐情况进行详细记录,若发现违规采伐的情况,及时予以制止并向领导汇报;采伐后再由上述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验收。

我是在2013年1月中旬林政股副股长陈某某到案发现场进行鉴定之后,才从陈某某口中获知这个案件的。2012年9月,我审批过上田心林场的调查设计表。由于当时是由主管副局长胡某丙带领林政股技术人员吕某某、谢某某(无技术员证)、胡某A三人到现场进行勘查设计的,所以我也没有太多过问此后的进展,自己也自始至终没有到过采伐现场。反正按照我们的一贯做法,负责勘查设计的技术人员应主动进行伐中检查及伐后验收工作。至于技术人员是否真的到现场进行伐中检查或伐后验收,我并不清楚,只是事后听技术人员向我口头汇报,不需要我审批什么材料。一般情况下技术人员都会在勘查设计时将采伐的范围、蓄积、树种、采伐方式、采伐期限和违法责任等告知采伐者,但吕某某、谢某某、胡某A三人具体有没有告知采伐者,由于我不在现场,所以我不是很清楚。按照我们此前的一贯做法,应由吕某某、胡某A两人负责上田心林场的伐中检查及伐后验收工作(谢某某无技术员证)。通常情况下,《采伐许可证》发出之后的一个月左右,我会过问负责现场勘查设计的技术人员是否进行伐中检查,若没有检查的话,我就会敦促他们尽快到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我汇报。而技术人员主动到现场进行伐中检查之前一般也都会向我说明,我通常会交代他们带齐检查材料和GPS等检查所需仪器。至于伐后验收,林政股技术人员一般根据采伐者的申请对采伐现场进行验收,若采伐者不提交申请的,则由技术人员根据工作情况择日对采伐现场进行伐后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报告存档。梁化镇林业站从来没有向我汇报过这件事。

(5)证人黄某甲的证言材料,证实,黄某甲2013年12月开始任林业局林政股股长。惠州市林业局文件(惠市林〔2012〕7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惠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惠东府办〔2012〕68号《关于加强森林林木采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这两份文件都是2012年8月份制定的,当时惠东县林业局还没有成立林科所,惠市林〔2012〕73号文件规定

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乡镇林业站、采伐设计单位对伐区进行伐后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报告存档,确保伐区不超范围采伐。

按这个规定,我局林科所成立之前的伐后验收应由林政股和乡镇林业站负责,并由林政股将书面验收报告存档;林科所成立之后,由林政股组织林科所和乡镇林业站进行伐后验收,并由林政股将书面验收报告存档。惠市林〔2012〕73号文件规定

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向林木申请单位或个人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时候,应同时发给采伐者一份《告知书》并签收存查。《告知书》的主要内容是将采伐的范围、蓄积、树种、采伐方式、采伐期限和违法责任等等告知采伐者,让采伐者清楚知道采伐的要求,避免违法采伐。

按照这一规定,我们林政股应当在采伐前向采伐者发一份《告知书》,但在我任林政股股长之前,他们具体有没有这样做,我就不清楚了。另外,按照惠东府办〔2012〕68号文件的规定,林政股在采伐前必须派出技术人员到现场勘查设计,采伐期间必须由林政股技术人员在现场检查记录,并在采伐后进行现场检查验收。我认为在我任林政股股长之前,林政股应该也是严格按照这个规定进行伐前勘查设计、伐中检查记录、伐后现场验收的。

(6)证人胡某丙的证言材料,证实胡某丙系惠东县林业局副局长。惠市林〔2012〕73号文件规定

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乡镇林业站、采伐设计单位对伐区进行伐后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报告存档,确保伐区不超范围采伐。

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向林木申请单位或个人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时候,应同时发给采伐者一份《告知书》并签收存查。

2013年初惠东县林业局林科所成立之前,都是由林政股负责安排技术人员进行采伐设计,并由该技术人员进行伐后验收工作。2013年上半年之前,我们一般都是由负责现场勘查设计的技术人员向申请采伐者口头告知采伐范围、蓄积及采伐方式等情况。2013年上半年之后我们才严格按照惠市林〔2012〕73号文件规定向采伐者发放书面《告知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采伐前应由林政股股长派出两名以上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查设计;此后,按照我们的习惯做法(县局林政工作会议上也多次提出),应由原先负责设计的技术人员负责采伐期间的现场检查及记录工作,若发现违规采伐的情况,及时予以制止并向领导汇报;采伐后再由上述技术人员负责到现场进行检查验收。我记得当时还是由我带队会同我局技术人员胡某A、吕某某、谢某某(没有技术员证)以及申请采伐者胡某B一起到现场进行勘查设计的。至于谁安排胡某A、吕某某、谢某某负责这次勘查设计工作我没印象,一般情况都是由林政股股长张某某安排(也有可能是我安排的),反正他们三个技术人员到现场勘查设计肯定是在张某某或者我的安排下才去的。因我那天刚好有空,就同他们一起到了上田心林场。主要是考虑到要让谢某某去熟悉相关设计业务工作,等他考到技术员证之后就可以很快上手。反正当时我们已经安排了两个技术人员,谢某某跟在一起除了学习业务知识,也可以做一些辅助工作。

我和胡某A、吕某某、谢某某到上田心林场进行勘查设计时,我不记得当时有梁化镇林业站的工作人员在场。

一般情况下肯定是会告知胡某B的,但因为那次我在上田心林场的路边,没有和胡某A、吕某某、谢某某他们一同上山,所以没有听到他们将上述情况告知胡某B。

胡某A、吕某某、谢某某到上田心林场进行勘查设计时我不清楚有无携带勘查设计所需仪器,一般情况下应该是要携带GPS等必备仪器的。

胡某B申请到《采伐许可证》之后我记得的就有两次检查。2012年10月份我安排过一次梁化镇的巡查,同年11月份我安排过一次上田心林场的伐中检查。根据我们的工作惯例,负责设计的技术人员应负责此后的伐中检查及伐后验收工作,即使领导没有安排,他们也应该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去进行伐中检查及伐后验收。至于事实上他们三个技术人员是否按照他们的工作职责进行除我安排之外的伐中检查我就不是很清楚,我也不记得他们有向我进行过相关汇报。

正常情况下他们自己都会携带诸如申请表、图纸、GPS等工具,不需要我另行交代。至于2013年11月份我安排的那次伐中检查他们有没有携带所需工具我就不知道了。

2013年1月中下旬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记得),林业局廖权英局长打电话叫我安排人手去梁化镇星湖村委上田心林场进行滥伐林木的相关检查,当时我派了林政股副股长陈某某会同森林分局的工作人员到案发现场进行检查。由于当天去到上田心林场的时候比较晚,所以在一两天之后,我和陈某某以及森林分局的陈传福等人一同到上田心林场再次进行勘查、鉴定。

梁化镇林业站从来没有向我汇报过上田心林场发生滥伐林木之事。2013年1月中下旬的那段时间(具体日期不清楚),廖局打电话给我,说他听说有人在梁化镇上田心林场运木材下山,叫我带队去核实一下情况。当天我就安排陈某某先到现场看看情况。一两天之后我又亲自带队到上田心林场进行勘查、鉴定。

我多次督促过他们到上田心林场进行伐中检查,但他们实际检查过多少次我不知道。至于伐后验收,其实已经没有实际意义了,因为采伐结束前已经发生滥伐林木的案件了。

(7)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材料,证实刘某某系梁化镇林业站办事员。我记得2012年10月份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有人砍伐到梁化镇星湖村委上田心村小组上田心林场中有权属争议的桉树,然后就有村民开始拦路阻止那个人运输砍伐到的有权属争议的桉树,当时负责管护上田心林场的护林员胡某D有向我站长钟某某汇报相关情况,但具体站长钟某某怎么安排我不清楚,之后胡某D有无继续跟进汇报、采取什么措施我也不清楚。早在办理梁化镇星湖村委上田心村小组上田心林场的林权证时,我站长钟某某就知道那个地方存在权属争议,并且跟我说那个地方的林改工作要暂停。

在上述事情发生之后,站长钟某某据我所知就没有安排其他工作人员具体跟进或者采取向上级汇报等其他措施。我记得2013年1月份左右县林业局有派人下来处理。没有巡查记录等书证,我镇林业站站长钟某某也没有要求护林员制作巡查记录。勾绘制图工作一般是由县林业局技术人下来现场勘界,驻片护林员和我站工作人员胡某乙协助县林业局技术人员进行工作,但伐区拨交等其他工作我就不清楚怎么安排了。

(8)证人钟庆童的证言材料,证实钟庆童系梁化林业站副站长。我站包括站长在内12人除了刘某某是刚开始进来参加工作的外,都是护林员。我记得去年是由护林员胡某D负责星湖村委护林工作,胡某C当时从什么时候开始砍伐我不是很清楚。大概在12月份左右,我听说上田心村与格光村存在山林争议,因为胡某C砍伐的桉树超过批准的范围,之后不知道是胡某C还是胡某B对格光村作出了补偿,胡某C就可继续砍树了。在2012年11月至12月份的一天,胡某D在办公室向钟某某站长反映了胡某C砍伐有争议的桉树这件事,钟某某说会处理这件事,会向林业局汇报,但钟某某有没有汇报我就不清楚,之后2013年1月份就有森林分局带队下来对胡某C问话。在这之后,钟某某叫我配合森林公安的调查工作,没叫我采取其他措施,至于有无叫其他人我就不清楚。按照程序,绘图、划界一般需要管片护林员,村委会干部,林业局技术人员一齐到场的,一般我站还会派胡育年去现场参与,因为他参与培训过,比较看得懂图纸。上述梁化林业站的工作人员,对于护林员的职责作出说明。

(9)证人李伟豪的证言材料,李伟豪系惠东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治安股副股长。按我所知道大概在今年1月份时,宋继铭局长接到举报(具体是谁举报我不清楚),就派陈传福到现场处理、调查该案。当时我们没太注意在受案登记表上记载为我局巡查发现,只是为了完善手续才匆忙补了一份受案登记表,当时我们没请示过领导就为了完善手续填了该表。梁化林业站没有上报胡某C乱砍滥伐的林木的相关情况。

(10)证人陈传福的证言材料,惠东县公安森林分局稔山派出所所长,任惠东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稔山派出所所长后,我负责沿海、沿江片区的查处乱砍滥伐行为、林业资源保护等工作(沿江片区包括平山街道、大岭镇、梁化镇、白花镇等西枝江附近镇的林业资源区域)。但是结合我们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的实际情况,我们经常受局里的领导指派参与办理打击破坏我县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2012年年底胡某C在梁化镇星湖村委上田心村小组上田心林场乱砍滥伐的案件,我清楚,因为当时我有参与查处上述案件。2013年1月23日,我受我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局长宋继铭的指派参与查处这个案件,宋继铭局当时说接到群众举报梁化镇星湖村委上田心村小组上田心林场有人在砍伐有权属争议的林木,要求我带队去梁化镇案发地点调查上述情况。当天我就带我分局法制股副股长赖丰富、民警张华稳以及县林业局执法大队队员李昱锋共四人去调查情况。到梁化镇后我们就找到梁化镇林业站站长钟某某,并叫他同我们一起下去上田心村小组上田心林场案发现场。期间我没有问钟某某上田心林场发生乱砍滥伐的情况,钟某某自己也没有向我们汇报。去看了现场后,钟某某才说群众在胡某C砍伐到权属争议的林木后已多次到梁化镇政府和梁化镇林业站闹访,但梁化镇政府和梁化镇林业站解决不了。我们接着就去找格光村村小组组长胡某I、砍伐争议林木责任人胡某C以及帮胡某C砍伐林木的一个工人(具体姓名我忘记了)调查了解情况。2013年1月24日,我将上述调查情况向宋继铭局长汇报,宋继铭局长就指示抓紧查处上述案件,并打电话给县林业局副局长胡某丙通报相关情况。2013年1月25日县林业局副局长胡某丙、局林政股副股长陈某某、技术员吕某某以及昨天我们分局的四个人一起到现场勾图(勾图就是技术员计算责任人采伐的区域有无超过林业采伐许可证的范围,然后再根据勾图情况出具技术鉴定)。但这个案件是群众举报我们才发现的,不是工作巡查发现的。我也不清楚,但是我们去案发现场勾图的时间是2013年1月25日,勾图后才能出具相关技术鉴定,所以技术鉴定的出具时间正常情况不可能是2013年1月20日。梁化镇政府和梁化镇林业站都没有向我们局汇报或者移送相关线索,我们了解到这件事是因为梁化镇的群众举报。惠东县林业局及其内设股室在森林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前我认为他们应该不知道上述案件,因为如果他们知道了按照相关规定就要将案件移交给我们分局处理。我们发现案件线索的渠道包括自己巡查、群众举报、线索移交。线索移交大多都是林业站移交给我们办理的,因为林业站的护林员有巡山护林的职责,一般都是林业站的护林员发现涉林违法犯罪行为,然后护林员向林业站站长汇报情况,林业站站长再向我们或者县林业局汇报相关情况或者线索,镇的林业站一般都会书面向我们汇报相关情况或者移交线索,我们或者县林业局再根据相关情况或者线索去查处涉林违法犯罪行为的。如果案件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就由我们森林分局立案查处,如果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我森林分局或者县林业局都可以组织查处,县林业局具体由其内设林政股负责。

(11)证人宋继铭的证言材料,证实2008年至2013年7月份宋继铭主管惠东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的全面工作。2013年1月底的一天,惠东县林业局局长廖权英跟我说梁化镇星湖村委上田心村小组上田心林场有人在砍伐有权属争议的林木,他说是在人大开会时的一个人大代表(具体是谁我不清楚)向他反映的,并让我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查处。大概隔了几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我就指派陈传福所长带队去现场调查、查处这个案件,我忘记了那时是怎么跟他说线索的来源了,不知道当时有没有跟他说是廖权英局长交代的。后来陈传福调查回来就跟我汇报案件情况,他说这个案件已经到达刑事立案条件,我记得他当时还说涉案地点村民还在砍伐责任人砍伐到有权属争议的林木后多次到梁化镇林业站闹访,听完汇报后我就让他继续调查取证。这个案件是廖权英局长交代我们去做的,不是工作巡查发现的,但具体我怎么跟陈传福等人说线索的来源我记不清楚了。但我认为他们应该不知道上述案件,因为如果他们知道了按照相关规定就要将案件移交给我们分局立案查处。

(12)另案被告人胡某C(已判刑)的供述材料,证实我于2013年1月28日因砍伐梁化镇星湖村委上田心村小组上田心林场有权属争议的桉树被惠东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3月7日我到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自首,同年7月30日被惠东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胡某B在梁化镇星湖村委上田心村小组上田心林场承包500多亩林地并种植桉树,2012年10月12日我就和胡某B签订合同书,合同书约定由我支付胡某B桉树款130万元,胡某B则按照合同规定将其在上述地方承包的五百多亩林地所种桉树给我一次性砍伐,其中合同书还注明上述500多亩桉树林中有180多亩是存在权属争议。签完合同后我就立即支付胡某B十万元桉树款,胡某B拿到钱就去缴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费用(我听胡某B说那个林木采伐许可证早就批下来,但是因为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办证费用没交所以不能拿回来),过了几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胡某B就把四张林木采伐许可证拿给我,并当场跟我核算四张林木采许可证内注明的采伐面积总和,然后胡某B就把那四张林木采伐许可证拿走了。2012年10月中旬的一天开始(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我就请挖掘机在上述准备砍伐的林场开路,并雇请熊某某等十多人外省民工(我只认识熊某某一个人,其他民工都是他带来的我不认识)帮我在上述林场砍伐桉树,他们都是用油锯、砍刀等工具砍伐桉树。当时,胡某B还叫他老婆的哥哥胡某甲在林场帮我开路和看场,胡某甲在我们砍伐期间一直都在林场帮我们看场。2012年11月初(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下格光村小组村民发现我砍伐了有权属争议的两排树而拦路不让我运载桉树离开,我就打电话给胡某B让他来处理,胡某B跟村民协商后就口头约定由我先代付下格光村小组24万元,在砍伐完我再付给下格光村小组12万元,然后村民就不再拦路了。在发生这段纠纷的过程中梁化镇政府、林业站以及县林业局、森林分局的工作人员都没有来处理过,都是我和胡某B自行与村民协商处理。协商期间我雇佣的外省民工没有停止砍伐存在权属争议的桉树,当我们继续砍伐到2013年1月初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上格光村小组的村民又来拦路阻止我运载桉树离开,我和胡某B又与该村村民协商,村民当时还向梁化镇林业站汇报了,所以我们协商的时候梁化镇林业站三、四个工作人员也在场,我记得林业站的钟庆童在现场,林业站站长钟某某、辖区护林员胡某D两个人没有在现场,但其他工作人员我就不认识,另外梁化派出所还有一个协警过去现场(具体什么名字我不清楚)。协商后胡某B就赔2万多元给上格光村小组,然后上格光村小组的村民就不再拦路了,协商期间我也一直没有停止砍伐桉树,梁化镇林业站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再过问我砍伐桉树的事情了。直至2013年1月20日,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的工作人员(具体是谁来调查我不清楚)就下来调查,县林业局的技术人员(具体姓名我不清楚)也下来现场做技术勘察,梁化镇林业站的钟庆童就叫我过去协助调查,后来我就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了。

在我2012年10月中旬开始砍伐上述林场的桉树至2013年1月初这段时间,梁化镇林业站的工作人员和辖区护林员都没有过问我砍伐桉树的事情,我砍伐的那个林场的辖区管理护林员是胡某D,当时胡某D和梁化镇林业站站长钟某某都是知道我砍伐到有权属争议的桉树,但是因为都认识而且希望我们和村民之间内部协商好,所以也没有什么过问我砍伐桉树的事情。当时我差不多每天都在砍伐现场监督砍伐桉树,但砍伐期间我也没有看到县林业局、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的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监督砍伐过程及清查验收,县林业局、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的工作人员也没有过问过我砍伐桉树的事情。

上述林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过程中,林业相关部门有无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我不清楚,这个是胡某B去办理相关林木采伐许可证的。

自从胡某B拿上述林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给我看了之后,我就在上述林场立刻开始砍伐桉树了,但是无论是在砍伐之前还是砍伐之后,都没有林业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组织我们到现场进行伐区拨交工作,我都是按照胡某B跟我说的林场具体位置来砍伐桉树的。

上述林场中的288亩桉树是有办理运输许可证,其他砍伐到的有权属争议的桉树就没有办理运输许可证,当时林业相关部门也没有来查过我的运输许可证,我砍伐的桉树没有被林业部门扣下过。

我在跟胡某B接洽购买他所种的上田心林场五百多亩的桉树时(还未签订合同,也没有办理相关采伐许可证件),胡某B有带着我到上田心林场踏山界,当时胡某B笼统地跟我说了他在该地承包种植桉树的大概范围,但没有说到相关采伐许可证的四至界线,所以我那时只知道他承办种植桉树的大概范围。2012年10月12日我和胡某B签订合同,过了几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胡某B就把相关林木采伐许可证拿给我,并叫我找工人开始砍伐,当时也没有跟我核对相关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内容,上次笔录说胡某B有跟我核对采伐面积总和是我记错了,大约十分钟之后,胡某B就把上述林木采伐许可证拿走。没有任何林政部门人员有在我购买桉树并砍伐的过程中对我进行告知砍伐地点、面积、方式等事情。

2012年10月中旬的一天开始,我就叫熊某某等十多人外省民工在上述林场砍伐桉树,当时我有请挖掘机到现场开路,开路过程中有铲倒一些下格光村小组的桉树,大概一车桉树(蓄积约九立方米),那些桉树都是存在权属争议的,所以那些桉树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2012年11月初(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我的工人砍伐到下格光村小组他们的两、三排桉树,大概有三车桉树(蓄积约二十多立方米),下格光村小组的村民就来闹了,并且不准我把砍伐的桉树运载下山,当时我就知道这些桉树也是在胡某B办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范围之外的,那时事情闹得很大,但梁化镇政府、林业站以及县林业局、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的工作人员都没有来处理过,都是我和胡某B自行与村民协商处理。至2013年1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我和工人又砍伐到与上格光村小组存在权属争议的桉树,这些桉树也是在胡某B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范围之外的,我们又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解决这件事。2013年1月20日左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就派人下来调查了,不久我就被立案侦查了。

(13)证人胡某B的证言材料,证实惠东县梁化镇星湖村委上田心村小组林场是我跟上田心村小组集体签订500多亩的承包经营合同,并在2004年2月份左右办理了相关林权证。

我将上述林场的桉树转让给胡某C砍伐。2012年10月12日,我和胡某C签订转让合同书,并将上田心林场承包种植的500多亩桉树给胡某C一次性砍伐,而胡某C就支付我桉树款130万元,其中合同书还注明上述500多亩桉树林中有180多亩是存在权属争议,具体款项支付方式等合同内容以合同规定为准。过了几天,我就将承包的上田心林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拿给胡某C看,胡某C看完采伐证后就立即组织外省民工开始对上田心林场的桉树进行砍伐以及造路。因为胡某甲是本地人也是我老婆的哥哥,当时我就叫胡某甲协助胡某C搞清楚砍伐桉树的山林界限(但我没有告诉胡某甲具体的许可证规定的山林界限,因为我也不清楚),胡某C也让胡某甲帮忙在砍伐现场管理运输等事情,在胡某C砍伐上述桉树的过程中胡某甲长期在现场处理上述事务,但胡某甲是免费义务帮胡某C的。2012年10月底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在胡某C砍伐上田心林场桉树的过程中,下格光村小组村民发现胡某C砍伐到了跟他们村有权属争议的桉树而拦路不让胡某C运载桉树离开,胡某C就打电话给我让我处理,我就到现场跟村民协商,下格光村民就要求将争议的桉树以36万元卖给胡某C,胡某C就同意了,后来胡某C就先给下格光村小组24万,并约定在砍伐完全部桉树(包括有争议的桉树)后再由胡某C支付12万元给下格光村小组,之后下格光村小组的村民就不再拦路闹事。当时这件事闹得很大,基本在梁化镇住的人都知道了,梁化镇政府、林业站以及县林业局、森林分局的工作人员可能是怕麻烦所以都没有来处理过,都是我和胡某C自行与村民协商处理。当胡某C等人继续砍伐到2012年12月底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上格光村小组的村民说胡某C等人砍伐到跟他们村有权属争议的桉树林,所以也来拦路阻止胡某C运载桉树,我和胡某C又去和该村村民进行协商,协商后就赔了2万多元个上格光村小组,然后上格光村小组的村民就不再去拦路了。因为两次村民拦路闹事都是不准胡某C将砍伐到的桉树运载出去,但不影响胡某C在闹事期间砍伐桉树,所以即使在与村民发生纠纷期间胡某C等人一直没有停止砍伐林场的桉树(包括有权属争议的桉树)。2013年1月中旬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的工作人员(具体谁我记不清楚)就下来胡某C砍伐桉树现场调查情况,具体调查什么我不清楚,不久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就找我去做了好几份笔录,都是关于胡某C滥伐林木的情况,后来我就听说胡某C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了。我告诉胡某C砍伐的桉树林存在权属争议,但是没有告诉他权属争议的具体位置,因为我自己本人只知道承办经营的500多亩的承办界限范围,但是不知道办理的那个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界限范围,当时也没有人告诉我。在胡某C从2012年10月中旬开始砍伐上述林场的桉树至2013年1月中旬这段时间,梁化镇林业站、县林业局的工作人员和辖区护林员都没有过问过胡某C砍伐权属争议的桉树情况,直到2013年1月中旬(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才有相关工作人员下来调查并对此进行刑事立案。当时因为胡某C砍伐到权属争议的桉树,所以下格光村小组、上格光村小组的村民先后拦路闹事,事情闹得很大,影响也很大,我认为林业相关职能部门都应该知道这件事的。我记得上田心林场的辖区管护护林员是胡某D,我认识他,他是上田心林场所在村委的村民所以很清楚事情的经过,他和梁化镇林业站的其他工作人员应该是怕村民闹事麻烦处理,因此一直也没有过问胡某C砍伐到权属争议桉树的事情。我也没有听说县林业局的相关工作人员有在上述期间过问过胡某C砍伐桉树的事情,更不用说来监督、验收胡某C砍伐桉树了。

上述林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过程中,2012年9月份左右(具体我记不清楚)是我陪同县林业局的副局长胡某丙、技术人员吕某某以及其他几个我不认识的工作人员(具体是谁我不清楚),但当时梁化镇林业站的工作人员没有去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

上述林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经批准下达后,林业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根据林木采伐许可证和伐区设计文件的要求,组织你们到现场进行伐区拨交,当时那个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下来之后,县林业局、梁化镇林业站的相关工作人员没有组织我和胡某C等人到现场进行伐区拨交工作,所以都是由胡某C自己随意砍伐桉树。我认为是因为县林业局、梁化镇林业站的工作没有做到位,才导致胡某C砍伐到那么多权属争议的桉树。当时我承包上田心林场的500多亩来种植桉树,后来我就向县林业局申请该地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因为该地桉树存在权属争议,所以申请表在梁化镇林业站审核的时候许可证的范围就变成288亩,然后就给梁化镇政府、县林业局逐级审核才同意办理许可证的。在办理上述许可证的过程中,梁化镇林业站、梁化镇政府、县林业局早就知道胡某C砍伐的这片林场存在权属争议的。

胡某C在砍伐上述林场的桉树过程中有办理

,所以应该有办理相关的运输许可证的,但是当时梁化镇林业站、县林业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有没有查过胡某C的运输许可证要问胡某C才知道。

(14)证人胡某甲的证言材料,证实胡某B是我妹夫,胡某C是我同村的村民。胡某C砍伐胡某B承包的梁化镇星湖村委上田心村小组上田心林场的林木一事我清楚。大概在2012年9月份的样子,胡某B告诉我说胡某C买下他承包的上田心林场要砍伐桉树,叫我到林场帮忙看管界限及山场道路等。

我从2012年9月至当年12月初在上田心林场帮工,主要负责的工作是指明林场的界限及帮胡某C运输桉树填平道路。帮工期间我基本都待在上田心林场。

因为我是上田心村民小组的村民,所以对于上田心林场的界限是清楚的。

胡某C砍伐的桉树有一部分办了采伐许可证(大概是280多亩),另有一部分由于存在权属纠纷没有办到采伐许可证。我只知道存在权属纠纷林场的大概界限,但是不清楚具体的四至范围及面积,胡某B所办理的采伐许可证的具体面积及四至范围我也不清楚。

据我所知,胡某B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时候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到过上田心林场现场踏界。我只看到有村干部及镇综治办的工作人员到现场,但是当时村干部及镇综治办的工作人员也只是在现场听村民自己划界,对于采伐许可证的具体面积及范围没人清楚。由于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明确告知,所以胡某B应该也不清楚采伐许可证的准确范围,反正他自始至终也没有将采伐许可证的具体范围告诉我,所以我只知道存在权属纠纷林场的大概界限,具体按照采伐许可证而言可以砍伐多少面积及可以砍伐的准确范围我就不清楚,胡某C应该也不清楚。我在上田心林场帮工期间,自始至终没有看到林业局或林业站的工作人员到过我们的砍伐现场,也没有听其他人说起有林业部门的人来过林场进行调查或其他什么的。胡某C砍伐有权属争议的桉树时,有人阻拦。大概在2012年10月初的时候,胡某C砍伐到了有权属争议的桉树,后被星湖村委下格光村民小组的村民拦路了,当时我不在现场,听说胡某C花了二、三十万元才搞定了下格光村的村民。当年12月底(其时我已经离开林场到平山镇做工),我听说胡某C又被上格光村的村民拦路了,这次具体花了多少钱我不清楚。

(15)证人熊某某有一次证言:熊某某和13名外省民工是由一位梁化镇的胡老板雇请来砍伐林木的,并不认识胡老板叫什么名字,只知道是惠东县梁化人大约45岁,砍伐的是桉树,规格是

(6-16)cm,数量大约1000吨,对于砍伐林木的面积、有无砍伐证手续、其他工人的名字,熊某某都表示不清楚。

(16)证人胡某I的证言材料,证实2005年上田心村小组将上田心林场出租给胡某B500多亩,其中约200亩是上田心村小组与下格岗村小组有争议。当时胡某B在2005年开始炼山种树,镇府及下格岗村小组村民去现场制止,但胡某B继续将500亩山林种上桉树。2012年9月份胡某B到下格岗村协商上田心林场砍伐的情况,村民不同意砍伐,要求将争议山地还给下格岗村小组并补钱才能让胡某B砍树。后来双方没有达成结果,胡某B说同意也砍树,不同意也要砍。对胡某B是自己砍伐还是卖给他人砍伐、是否办理砍伐证手续、有无补钱给下格岗村,胡某I均表示不知道。

(17)证人胡某H的证言材料,证实胡某H是星湖村委主任。惠东县梁化镇上田心林场是由胡某B承租经营,后将林场的桉树卖给胡某C,砍伐手续是由胡某B办理。胡某B在2012年5月份到星湖村委会申请办理上田心林场桉树采伐,面积为288亩。胡某H因争议山林划分山界时跟胡某B等人上过山场一次,但胡某C、砍树工头都不在场,并没有与胡某B、胡某C一起到上田心林场踏过山界。对于上田心林场有超范围砍伐林木、超范围砍伐的卖弄是是否属于胡某B,胡某H表示不清楚。

(18)证人胡某G的证言材料,证实胡某G是上田心村小组组长。惠东县梁化镇星湖村委上田心村林场是胡某B在2004年承租的,面积共504亩,用于种植桉树。胡某G并不认识胡某C,也没有跟胡某B等人一起去上田心村小组林场踏过山界。

(19)证人胡某F的证言材料,证实2012年10月份,下格岗村经常有运树车经过,经村民反映有人在上田心林场砍桉树,胡某F及村小组代表上山查看才知道存在争议山林的桉树有部分被砍伐,于是村小组组织村民在村道拦截运树车阻止砍树行为。后胡某B找到村民协商,愿意补偿人民币36万元给下格岗村小组,实付了人民币24万元,另有胡某C写下欠条,承诺待争议山林桉树砍完后付清欠款。当时胡某F和胡某E受下格岗村村民委托,收取胡某B支付的补偿款,而补偿款是由胡某C支付,于是出具收据给胡某C。胡某F不清楚是谁在上田心林场砍树,觉得有人认帐就可以,也不管是谁写欠条的事情。

(20)证人胡某E的证言材料,证实上田心林场的承包人胡某B在砍伐桉树期间因砍伐了属于下格岗村小组的部分桉树,被下格岗村阻拦运树车,胡某B找到下格岗村,由胡某C支付人民币24万元,另写下欠条12万元。其中胡某E和胡某F收取了胡某C实付的人民币24万元,并出具了收据给胡某C。对于胡某C与胡某B是什么关系、有无办理采伐许可证,胡某E均表示不知道。

被告人吕某某辩称,按照国家林业局2009年的相关文件,伐前拨交、伐后验收均由经营者负责,林业局只负责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但伐中检查由负责设计的技术人员负责,即由我和胡某A负责,伐后验收要经营者申请才验收。在砍伐期间,吕某某于2012年11月5日到现场检查一次,没有文件规定要检查多少次。胡某A于2012年10月23日到现场巡查一次。没有按照惠州市林业局的规定在采伐前发书面《告知书》给采伐人,惠东县林业局都没有执行该告知书的规定。2014年国家林业局又下发文件再次规定,林木采伐以经营者自主管理、自我约束为主,不再实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和伐后验收等现场监管方式,所以没有到现场拨交,请求法院给予公平合理的判决。

辩护人钟洪青辩称,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无罪。理由为:1、国家对森林采伐的伐前提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简化了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其不再是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对林木的采伐不再实行

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

的制度。2、被告人吕某某不负有公诉机关指控的职责。3、本案不存在经济损失,本案涉及的森林既不是国家财产,也不是集体财产,为此国家、集体也未遭受经济损失。

辩护人钟洪青向法庭递交了如下证据:

1、2009年7月17日,国家林业局出台林资发[号《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中规定简化森林采伐管理环节。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机制的任务。林业主管部门由

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

的全过程管理,改为森林经营者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2、2011年国家林业局林资发[号《关于林木采伐过程中

内涵的复函》规定,林业主管部门由

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

森林经营者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的目的就是为了把森林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责任落实到责任主体上,把基层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重点从过去的在采伐前组织现场拨交、在采伐过程中组织现场检查、在采伐结束后组织伐区作业质量验收等现场监管环节,转移到为森林经营者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和加强对林木采伐的审核、审批、发证、以及对木材运输的检查监督和对违法采伐林木、运输木材案件的查处上。林资发[号文件中已经明确了林业主管部门

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而是对林木采伐、木材运输面上的监管,更强调对木材采伐的审核、审批、发证、以及对木材运输的检查监督和对违法采伐林木、运输木材案件的查处等内容。

3、2014年5月4日,国家林业局出台《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规定:改进采伐作业的监管方式,各地要切实转变采伐作业的监管方式,减少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林木采伐作业要以经营者自主管理、自我约束为主,不再实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和伐后验收等现场监管方式。林业主管部门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为森林经营者提供优质服务和技术指导,积极引导林农依法依规采伐利用森林资源,督促其按规定及时更新,严肃查处违法采伐和运输案件,依法保护森林资源持续发展等方面。

4、惠东县林业局《关于请求明确集体林采伐监管问题的请示》和惠州市林业局《关于明确集体采伐监管问题的复函》,证实2014年8月8日,惠东县林业局就森林采伐过程中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责问题请示惠州市林业局,惠州市林业局回复涉及到林业主管部门对集体林采伐监管职责的有关规定,以国家林业局文件精神为准。

公诉机关递交的证据和辩护人钟洪青递交的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内容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开始,被告人吕某某担任惠东县林业局林政股技术人员。2012年5月8日,胡某B取得了惠东县梁化镇星湖村委上田心村小组的林木所有权。2012年8月,被告人吕某某和胡某A(另案处理)被惠东县林业局指派负责惠东县梁化镇星湖村委上田心林场的采伐作业设计、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等工作。2012年10月12日,胡某B与胡某C(已判刑)签订合同,由胡某C砍伐上田心500亩林地的桉树。同年10月16日,胡某B取得上述林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期间为2012年10月16日至2012年12月31日),吕某某等人未按照相关规定向胡某B书面告知其伐区四址、面积、蓄积、采伐方式和伐区清理要求等事项,也未到现场与采伐者进行拨交。在该伐区林木采伐过程中,吕某某、胡某A未在现场检查记录,2012年11月5日吕某某没有携带专用测量设备仅以目测的方式检查一次,而胡某A也仅于同年10月23日在对梁化全镇林业资源巡查时到伐区短暂巡查一次,吕某某和胡某A再未对伐区进行任何检查监督。林木采伐后,胡某A和吕某某亦未到现场进行检查验收,致使胡某C雇请的工人滥伐林木。至2013年1月28日,惠东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到现场查处时,该林场被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的范围滥伐的林木达81亩,折合蓄积516.132立方米。

另查明,1987年原林业部颁布《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森林采伐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对采伐林业质量组织检查验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

2002年广东省林业厅发布的《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发证部门应组织人员对伐区作业现场逐个进行采伐情况检查,对采伐作业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对违反采伐作业规定的,应当终止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生产单位完成采伐作业后,必须向发证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发证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

《广东省森林采伐区设计规程》第二十五条规定

伐区调查设计文件经批准下达后,调查设计单位或人员应根据林木采伐许可证和伐区设计文件的要求,会同采伐单位深入现场进行伐区拨交。

2012年8月20日,惠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森林林木采伐监督工作的通知》,要求县林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采伐前派出技术调查人员现场勘查设计。采伐期间县林业局技术人员必须在现场检查记录,采伐后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制止、报告和纠正。惠州市林业局2012年8月31日印发《关于加强森林林木采伐监督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向林木申请单位或个人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时候,应同时发给采伐者一份《告知书》。告知书的主要内容是将采伐的范围、蓄积、树种、采伐方式、违法责任等告知采伐者。

2009年7月17日,国家林业局出台林资发[号《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中规定简化森林采伐管理环节。林业主管部门由

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

的全过程管理,改为森林经营者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2011年国家林业局林资发[号《关于林木采伐过程中

内涵的复函》规定,林业主管部门由

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

森林经营者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卫星定位面积测量仪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