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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贷款还款方式有先息后本法、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等比累进还款法、等额累进还款法、组合还款法。要选择最佳的还款方式需从还款利率、贷款期限、担保方式、贷款额度等几个方面考虑。

指从具体贷款产品发放到约定的最后还款或清偿的期限。不同产品的贷款期限不同。借款期限越长,每月还款越少,但总还款额上升,合理的贷款期限应是15—20年。

利息是借入货币的代价或贷出货币的报酬,是借贷资金的“价格”。利息水平的高低通过利率表示。利率指一定时期内利息额与借贷货币额或储蓄存款额之间的比率,即利率=利息额/本金。利率一般可分为年利率、月利率和日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为法定利率。贷款银行根据法定贷款利率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幅度,与借款人共同商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的某一笔具体贷款的利率称为合同利率。

个人贷款利率可根据贷款产品的特性,在一定区间内浮动。一般来说,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时,执行原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合同期内遇法定利率调整时,借贷双方可按商业原则调整。

  1. 1、先息后本法又称期末清偿法,指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还清贷款本息,每月偿还利息。一般适用于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案例:借款金额10万,期限:1年,年利率为10%。

    先息后本法:利息一共1万元,每期还款金额为:

  2. 指在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

    每月还款额=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期数/(1+月利率)还款期数-1X贷款本金

    遇到利率调整及提前还款时,应根据未偿还贷款余额和剩余还款期数调整公式,并计算每期还款额。

    案例:借款金额10万,期限:1年,年利率为10%。

    先息后本法:利息一共1万元,每期还款金额为:

  3. 3、等额本金还款法指在贷款期内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特点是定期、定额还本,每月付款及每月贷款余额定额减少。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期数+(贷款本金-已归还货款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案例:借款金额10万,期限:1年,年利率为10%。

    先息后本法:利息一共1万元,每期还款金额为:

  4. 4.等比累进还款法:借款人在每个时间段以一定比例累进的金额(分期还款额)偿还贷款,其中每个时间段归还的金额包括该时间段应还利息和本金,按还款间隔逐期归还,在贷款截止日期前全部还清本息。通常比例控制在0至(+/-100)%之间,且经计算后的任意一期还款计划中的本金或利息不得小于零。分为等比递增还款法和等比递减还款法,预期未来收入递增可选前者,减少提前还款的麻烦;预期未来收入递减可选后者,减少利息支出。

  5. 5.等额累进还款法与等比累进还款法类似,不同之处就是将在每个时间段约定还款的“固定比例”改为“固定额度”。分为等额递增还款法和等额递减还款法:收入增加的客户可采取增大累进额、缩短间隔期等办法,减少利息负担;收入水平下降的客户可采取减少累进额、扩大累进间隔期等办法减轻还款压力。

  6. 6.组合还款法是一种将贷款本金分段偿还,根据资金的实际占用时间计算利息的还款方式。即根据借款人未来的收支情况,首先将整个贷款本金按比例分成若干偿还阶段,然后确定每个阶段的还款年限。还款期间,每个阶段约定偿还的本金在规定的年限中按等额本息的方式计算每月偿还额,未归还的本金部分按月计息,两部分相加即形成每月的还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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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履行的一次性债务,保证期间自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无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分期偿还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答复》还是2004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分期履行合同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均是最高法院针对个别案件的不同情况所作出的个别答复,没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分期履行的债务,应自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起算保证期间。

一、1995年12月19日,郸城化肥厂与国家开发银行、工行郸城支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郸城化肥厂向国家开发银行借款2000万元,期限6年,分笔分期还款时间为:1998年12月前400万元,1999年12月500万元,2000年12月500万元,2001年12月600万元。郸城热电厂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生效开始至主合同失效时止。

二、1996年10月11日,郸城化肥厂与国家开发银行和工行郸城支行又签订一份借款合同,郸城化肥厂向国家开发银行借款1250万元,借款期限5年3个月,分期还款,即1999年12月前400万元,2000年12月前400万元,2001年12月前450万元。郸城热电厂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生效开始至主合同失效时止。

三、1999年12月19日,国家开发银行郑州分行与信达郑州办事处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郸城化肥厂在国家开发银行借款本金3250万元及利息.42元转让给信达郑州办事处,并通知债务人。

四、2001年4月10日,信达郑州办事处向郸城化肥厂催收。2003年1月14日,信达郑州办事处发布催收公告,对主债务人郸城化肥厂及担保人郸城热电厂进行催告。2002年12月4日,信达郑州办事处分别向郸城热电厂和郸城生化厂公证留置送达了主张权利通知书。

五、信达郑州办事处于2004年6月28日向河南高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郸城化肥厂偿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郸城热电厂对本金1625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河南高院一审判决:郸城化肥厂还本付息,支付违约金;郸城热电厂对本金975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六、信达郑州办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二审改判郸城热电厂对本金1625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中郸城热电厂二审败诉的原因在于担保分期履行的债务,保证期间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本案中郸城热点城提供的两个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均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形,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郸城热电厂所担保的两笔债务均属于分期履行的债务,应如此起算保证期间是本案判决结果的关键所在。对于此问题,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本案中两笔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主债务,均是分期分笔偿还借款本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分期履行合同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的规定,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应分别起算。”故一审法院最终认定郸城热电厂对于第一笔贷款,应承担550万元[=(500+600)万元/2]的担保责任,对于第二笔贷款,应承担425万元[=(400+450)万元/2]的担保责任。信达郑州办事处则根据《关于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分期偿还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答复》提出上诉,认为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起算,郸城热电厂担保的债务均为超过诉讼时效,应承担全部担保责任。但最高法院在判决上却另辟蹊径,首先提出一审判决和信达郑办事处上诉状中援引的最高法院的答复意见作为判决依据,再根据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生效开始至主合同失效时止”,认为保证人对保证期间作出了“概括性承诺”,继而提出本案保证期间应自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然后以此为基础,得出郸城热电厂的担保债务为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应承担全部的担保责任。郸城热电厂因此败诉。

1、本案涉及到了一个看似为“神仙打架”的问题。根据《关于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分期偿还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答复》,对于分期履行的债务,诉讼时效应自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起算。但根据《关于分期履行合同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对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债务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对应这一起算点,可类推适用于保证期间双方均无异议。但问题在于,到底以哪一种意见为准,原被告双方则各执一词。最高法院则“快刀斩乱麻”,直接提出以上两个“答复”均是个案答复,不具有普遍效力。这一结论告诉对于当事人和司法实务工作者而言,尤为重要。因为其直接涉及到处理案件时法源(能够作为法院作出裁判依据的相关材料)的选择问题。本案中,最高法院明确排除了“答复”作为普遍适用的法源的可能性,且两个答复均涉及到诉讼时效起算这个十分重要的实务问题,尤为值得重视。

2、对于分期履行的债务要区分一次性债务和继续性债务,并分别确定诉讼时效、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所谓的一次性债务,是指债权债务关系自始即已经确定,只是分期进行履行的债务,如借款500万元,分三期偿还。此时债权债务关系的内容已经十分确定,故虽然分期履行,但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应自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所谓的继续性债务,是指债权债务关系会随时间的推移而逐步变化的债务,如长期供货协议、附有任意解除权的租赁合同等,这些债务也分为不同的期数进行结算或履行,但最终债权债务总额在合同签订时并不能最终确定,而是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对于这样的债务,其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应分别计算。这也是最高法院两个针对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得出两个看似不同结论的内在原因。因此,区分继续行债务和一次性债务意义重大。本案中,两笔贷款都是自始已确定的贷款合同,属于一次性债务,应自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最高法院虽未揭示其背后的法理,但其裁判观点中所谓的保证人对“债务期限作出了概括性承诺”的观点间接体现了这一裁判思路,诚值赞同。

3、虽然本案中最高法院裁判观点正确,但因为上述两个答复的存在,且各地法院对于继续性债务和一次性债务的理解不够透彻,可能会导致各地裁判观点并不统一。因此,对于债权人而言,不论是分期履行的一次性债务还是继续性债务,都应该积极主张权利;对于债务人而言,也切勿心存侥幸,认为所有的分期履行的债务都可以分别计算诉讼时效。这样的一概认知,可能会因为不统一的裁判观点诱发不可预测的诉讼结果。

《关于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分期偿还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答复》

你院鲁法经(1999)25号《关于借款合同中约定分期偿还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借款、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

《关于分期履行的合同中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

你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继续性租金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债务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

以下为最高法院在二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就此问题发表的意见

原审对两份借款合同、两份担保函和两份担保合同效力以及借款合同的履行情况,保证合同的保证方式、保证份额、保证期间等案件基本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分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问题,本案两份借款合同均约定分期偿还借款本息,无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分期偿还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答复》还是2004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分期履行合同诉讼时效期间及保证期间应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编者注:经反复确认,此处最高法院判决援引名称有误,应为《关于分期履行的合同中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均是最高法院针对个别案件的不同情况所作出的个别答复,没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在本案所涉担保合同中,担保人承诺“保证期限自主合同生效开始至主合同失效时止。”对本案债务期限作出了概括性承诺,因此,本案分期偿还的债务的保证期间应当从合同债务最后到期日开始起算。原审判决适用最高法院个案答复处理本案,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根据本案上诉人信达郑州办事处的催收情况,郸城生化厂、郸城热电厂所担保的全部担保债务均未超过诉讼时效。信达郑州办事处关于本案债务未超过诉讼时效上诉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郸城热电厂对郸城化肥厂借款本金1625万元及其利息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于郸城生化厂承担责任范围,上诉人信达郑州办事处服从原审判决,对原审判决第三项没有提出上诉请求,本院不予审理。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河南省郸城县生物化工厂、阐城金丹乳酸实业有限公司、郸城县技术改造资金开发中心、河南金丹乳酸有限公司、河南省郸城县化肥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185号]

关于分期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起算的三个裁判观点

一、分期偿还的借款,保证期间自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起算

案例一:王本维与兴化市天中塑胶有限公司、江苏金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中民初字第0034号]该院认为:“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欠款明细中,咸会元、咸明勇为借款提供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未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未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及保证期限,但在其后出具的还款计划书中,约定借款分期偿还,最后一期为2015年6月,故可认定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2015年6月。王本维于2014年4月起诉,未超过保证期间,咸会元和咸明勇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二、担保分期结算支付租金应分别计算每一期租金的保证期间

案例二:上海秋纳工贸有限公司与程铁佐、周建高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3民终252号]该院认为:“债权人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按法律规定。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本案中,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担保期限为合同约定乙方履行支付各项费用届满之日起二年’,即,本案保证期间为二年。同时约定:‘租、运费等每月月底结算一次,乙方必须到月底后三天内送到甲方付清’,即本案租金按月结算确定,每月租金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下月三日,因此,本案租金的保证期间应当按月分别计算,每月租金的保证期间为下月四日起二年。本案中,双方于2013年8月31日结算8月份租金为2482.6元,2013年9月30日结算9月份租金为18645.8元,2013年10月31日结算10月份租金为21520.3元……则程铁佐在本案中保证期间起算至早从2013年9月4日起算,至2015年9月3日届满。而秋纳公司所举证据仅能够证明其于2015年9月7日向程铁佐邮寄《催告通知书》主张过权利,因此对于2013年8月的租金2482.6元,秋纳公司并未在2015年9月3日前主张权利,该笔租金已经超出了程铁佐的保证期间,程铁佐的保证责任因此免除,该月租金应当在程铁佐的保证数额中予以扣除。对于之后的租金,均未超出约定的保证期间,程铁佐均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三、借款分期偿还并不能将借款分割为单个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

案例三: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国通支行诉严家骅、李佩珊、武汉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武民商外初字第16号]该院认为:“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本案所涉借款合同约定按揭贷款分期偿还,属于分期履行的合同;债权人将合同项下全部款项贷给借款人之后,每期应还款项并非因为分期偿还而变成债权人多项独立之债权;分期偿还是根据债务人还款能力而设定的一种履行债务的方法,债务履行上的可分性,不应产生债权被分割的后果;尽管债权人在每期债权到期时有权主张,但并不能因此排除债权人对于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享有完整性的请求权;在债权人于各期债权到期时未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且借款合同期限届满时,其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应从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时开始计算;国通支行在借款合同到期后的两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主张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据此,华信公司关于国通支行主张的部分权利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阅读提示:(一)本公号解读的判决文书案件事实纷繁复杂和证据较多、往往涉及多个法律焦点。为了写作和理解方便,我们可能仅选取某个具体角度、某个焦点问题进行解读和评析,难免挂一漏万。需要完整了解某个案件,请通过法院官方网站或其他渠道获取判决书原文进行研读。

(二)与此同时,有些案件事实似乎相同的案件,却出现不一样甚至相反的判决结果,这可能是因为案件事实看似相同实际上却存在某些细微但关键的差别,也可能是最高法院根据社会发展的变化调整裁判规则和思路,甚至可能是法律法规本身出现了变化。判决书一旦做出就固化了,但是立法和司法实践是不断向前发展变化的。

(三)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除非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否则即使是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也并不具有指导另案判决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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