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广陵区教育局局1999年给"小3中5"级退休教师加工资有文件支持吗

原标题:2001年的合同为何盖着2005年的章?

陷入风波的楼房(图右)被矮墙及渣土隔在小区外

买卖契约显示,签订时间为2001年

规划中的物业管理用房却被开发商办理了房产证,随后被其租给其他公司商用,扬州金凤苑小区业主为此事与开发商“对峙”多年。开发商办理房产证的依据之一,就是与广陵区发改委签署于2001年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甲方“扬州市广陵区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委员会”以208万元的价格将物业管理用房地块卖给庆松公司,双方分别加盖了公章。

然而“扬州市广陵区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委员会”这一名称,是在2005年改组后才使用的——穿越的机构和“公章”,让小区业主对合同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今年7月2日,广陵区发改委在接受现代快报记者采访时,承认存在这样一份合同,但对于为何会签署这份合同,又为何会盖“穿越”的公章,该负责人表示并不清楚。 7月5日下午,开发商工作人员则表示,“这个合同肯定是补签,不是造假。办房产证需要这个合同。”

扬州金凤苑业主与开发商的矛盾由来已久。

2001年,位于原友谊路11号的扬州鞋厂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扬州庆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松公司)通过竞拍获得鞋厂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随后重新开发建成金凤苑小区,而鞋厂原有的一栋总建筑面积约2802平方米的三层办公楼则被保留——按扬州市规划局的规划,这里应含有物业管理用房、公厕等小区配套设施。

不过小区业主2003年入住后发现,这幢物管用房不仅没交付,还被开发商砌墙与居民楼隔开,规划中的东侧出入口也没了。再后来,涉事楼房被租给其他公司商用。2014年,业主在搜集小区建设资料时发现,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扬州市房管局)已经为物业管理用房单独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所有人为庆松公司。

这让小区业主不解,一位业主说,“规划的小区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况且物业管理用房及所占土地出让金均已纳入金凤苑小区商品房成本,由业主分摊了,怎么就变成了开发商的房产?”

庆松公司为涉事楼房办理房产证的依据之一,就是与广陵区发改委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该合同中的甲方为“扬州市广陵区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委员会”,即广陵区发改委的前身,合同签署日期显示为2001年8月28日,并加盖了公章。

但扬州市广陵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出具的说明显示,广陵区发改委直到2005年4月才由广陵区发展计划与经济局改组为“扬州市广陵区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委员会”——这意味着,一份签订于2001年的合同,使用了4年后的“穿越的公章”。

现代快报记者从这份合同中注意到:双方议定房地产成交价为208万元。

业主据此质疑,合同虽在甲方处以括号注明“扬州鞋厂清算组”,但末页并未加盖清算组的公章,“合同中的出让方发改委没有权利处置破产企业的财产。作为鞋厂主管机构的发改委,是否能代替鞋厂清算组签订这样的合同,把地卖给开发商?”

发改委:确有这份合同,“理论上不好盖这个章”

7月2日,现代快报记者就此事采访扬州广陵区发改委时,相关负责人承认,确实存在这样一份合同。

“毕竟鞋厂破产十几年了,当时处理这件事的人也都不在单位了,退休的退休,去世的去世。我们找人核实情况都找不到,只能根据业主提供的材料来核实。”该负责人向现代快报记者承认,业主反映的情况属实,“确实是单位还没有成立,就盖了这么个章。理论上确实不好盖这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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