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乐山沙湾法院共交行政诉状注:原告向沙湾法院共交行政诉状191桩,其中第189桩行政诉状受理,其于188桩行政诉状不予受理,因为法院立案庭许志强庭长2011年6月3日导诉:不要打行政官司,如果你打行政官司我们就驳回。
原告:卞明全,男,汉,1940年11月19日出生,住沙湾水运处,身份证号191410
被告:乐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艳炬,局长
第三人:何丽英,女,住沙湾区花园街103号1-4号
诉讼请求:诉求沙湾区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为何丽英颁发的座落在沙湾区花园街103号1—4号房屋所有权证。
事实经过和理由:1993年11月7、8日原告与王成忠签定《购房协议书》,(证据1共3页)。因交易成功,原告向城建局缴纳土地及房屋转让和相关税、费共计26726元(证据2共4页);由于原告无住房经营部无经营场地,拟建综合楼,向区城市建设规划局提交定点建房申请书,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原拆原建600
m2,于是原告与经营部协商达成联合建房协议,(证据3),经营部向农场村三组缴纳土地征用费13240.00元、向城建局缴纳规划费180元、配套费9000元、向国土局缴土地管理费、服务费、证书费1801.55元,(证据4,共2页),工程由乐山沙湾城郊建筑工程公司承建,卞明全负责(证据5),工程于1994年1月20日开工,城建局田工程师等二人实地放线动工。原告与经营部组织材料、人工从事施工、建造(证据6,共39页)。95年10月12日国土局对建筑物实地勘测,勘定位置和界址(证据7)。工程2009年完工后,原告和经营部向城建局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证据8,共51页)收条一张(证据9)。产权登记时,城建局要求经营部出示建设用地许可和建设工程许可证方能验收登记。该工程建于1993年。1993年整个沙湾区都没有设立办理两证程序,既然现在要求有两证,补办就是,经营部遂于2011年8月23日向城建局申请补办两证。城建局作出答复:该建筑物已由区国土局和区房管局分别于1995年和2006年为住户办理并完善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证据10:回复及花名册)
根椐城建局答复函:房管局已将花园街103号1—4房屋产权证办给了何丽英。而该房屋是原告出钱出工自建,上述事实、证据足以证明。被告贩卖原告房产并为其办理产权证,如此作为属行政行为违法。此行政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权益的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公民、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依法提起讼诉,诉请沙湾区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为何丽英颁发的座落在沙湾区花园街103号1—4号房屋所有权证。
证据:1、原告与合伙人自建房(包括城建局答复函)证据共1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