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二会考后学籍咋处理退学,没办理退学证明没会考,学籍还在,现在办理之后能不能以社会考生参加普通高考?

学院学生分为具有正常学籍学生和无正常学籍的试读学生两种。(一)入学时成绩达到学院规定的入学标准的新生以及在后续的学习过程中取得学院规定学分数者,可具有正常学籍资格。(二)成绩达到一定水平但未达正常学籍资格标准的学生,在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学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具有试读资格。(三)  正常学籍学生一个学期内所获学分总数(学期课程补考前统计)超过该学期应获学分总数的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者,下一学期仍具有正常学籍资格;若一个学期内所获学分总数(学期课程补考前统计)未超过该学期应获学分总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者,下一学期转为试读学生。(四)若一个学期内所获学分总数(学期课程补考前统计)超过该学期应获学分总数的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视其综合表现转为正常学籍学生;若一个学期内所获学分总数(学期课程补考前统计)未超过该学期应获学分总数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者,视其综合表现,在试读学期结束时无条件退学或留级。

  第二条  按学院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南京理工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院规定的日期和要求来学院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并与学院签订相关协议。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新生,应当事先书面向学院请假。请假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正式取得南京理工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学籍,学院委托学校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填发《南京理工大学中外合作办学本科学生证》或《南京理工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研究生证》。复查不合格者或有疑问的新生,由学院研究处理。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的,学院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其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不宜在校学习,且短期内经过治疗未能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审批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此类新生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学院将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应在下一年新生入学报到前两周向学院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由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按当年新生入学要求办理入学手续。对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对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持学生证,按学院指定的日期、地点和有关要求办理学期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提前向学院请假,经批准后,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学院对未按时注册者分别按病假、事假或旷课记载和统计。对未请假逾期两周以上不注册且无正当事由者视为放弃学籍。
    第六条  学年初开学时,学生应按学院规定的日期与要求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后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  所有课程都采用学分制。学生应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成绩达到及格及以上可获得该课程学分,修满规定课程达到规定学分总数即为完成学院学业。

课程考核:(一)考核方式,一般采取笔试、口试、面试、实验操作等相结合的方式。(二)成绩的评定,综合参照平时听课、平时作业、实验、培训、课堂讨论、平时提问、课程报告、阅读报告(presentation)、平时测验以及期末考试等情况,并注重学生能力的表现。(三)成绩的记载,国内阶段根据课程及考核方式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考核成绩和学分同时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在学院学习期间的档案。学生在完成国内阶段学习赴英前需通过英方教师的面试。

  第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院学生管理工作人员写出学生实际表现评语,并按五级评分制评定成绩。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学生首次修读课程的成绩和补考成绩同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以反映学生的全部学习过程。学生评奖、评优一律以首次考试成绩作为依据。

    第十一条  学生的课程成绩不合格,可以在下一个学期开学前参加课程的一次补考。国内学习阶段最后一个学期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予补考(特殊情况例外)。

    第十二条  因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应当休学,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1)因伤病经学校医院诊断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需停课六周以上治疗;(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3)学院认为应予休学的其它情况。

因某种特殊原因,学生自愿休学的,可以申请休学。学生申请休学须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同意并办理相关离院手续后方可休学。

    第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单位,且累计不得超过一年。学期中办理休学的学生,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前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

     学年内:(1)学习不到两周,己缴学费全退;(2)学习不到二个月,已缴学费退还四分之三;(3)学习超过二个月至下学期开学前两周,已缴学费退半;(4)下学期学习不到二个月,已缴学费退还四分之一;(5)下学期学习超过两个月,已缴学费不退;(5)其它费用一律不退;

    第十五条  休学学生在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申请复学,学院按自愿退学处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复学。学生应持本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经学校医院或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学院审查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期取得的课程学分大于该学期应获学分总数的二分之一未达到该学期应获学分总数的三分之二,学院给予其学业警示。

    第十八条  每学期末由学院审核公布学业警示学生名单,并通知学生和学生家长。

    第十九条  受到学业警示的学生,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经学院同意,可进行试读。试读学生试读期限为一个学期,在试读学期内,试读学生按正式学生缴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有关费用,在学习和生活方面与同年级正式学生享受同等待遇。试读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恢复学籍。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一个学期内所获学分总数未达到该学期应获学分总数的二分之一)或者国内阶段学习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3、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或由于患有不允许出国的严重疾病(如传染性疾病等)的;

    5、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离校,且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逾期两周以上不注册,且无正当事由的;

    7、本人申请退学,家长同意的;(按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不属于受处分的学生)

    10、严重违反校纪校规院纪院规被学院处以退学处分或依照与学院签订的协议条款需要承担退学后果的;

    11、入学后学业复查发现严重问题(如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的;

    12、在学院注册期间拒绝缴纳学费等费用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拒绝足额支付学费和其它费用;

    13、不具备申领因私普通护照的条件或未能获得出国留学签证的;

1、一般情况下,学年内:(1)学习不足一周,退还己缴的全年学费;(2)学习一周以上至一个月以内,退还已缴全年学费的四分之三;(3)学习一个月以上至三个月以内,退还已缴全年学费的一半;(4)学习三个月以上,不退已缴的全年学费;(5)学年第一学期末因学业未达要求被勒令退学者可退已缴全年学费的一半;(6)书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7)住宿费一律不退;(8)具体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生退费一律凭学校收款发票,遗失发票者一律不退,请妥善保管好发票。

    2、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开学校,学院不负责解决退学学生的安置问题;

    3、诊断为精神病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的学生,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责领回;

    4、退学学生,由学院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其学习情况,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擅自离校或欠费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学习证明。

     (4)入学后学业复查发现严重问题(如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 五章第四节办理。

学生在学院学习最长学习年限为三年。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通过国内阶段所有课程的学习和英方来学院面试后,德、智、体达到学院要求,学院将为学生颁发学习结业证书,并向外方推荐,与外方协调使其获得申请出国签证所需的必要文件,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协助其办理相关签证手续。由于签证权属于国家主权和政府行为范畴,学校和学院对签证的结果不承担责任。学生通过外方签证后,方可赴国外学习。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未通过国内阶段所有课程的学习,学院不发结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书面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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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中途退学,是不是只要拿着退学证明就可以到学校所在派出所办理迁移证

大学中途退学,是不是只要拿着退学证明就可以到学校所在派出所办理迁移证

简介:曾萍莉律师热衷于民事、商事领域业务,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实践...

大学退学后可以复学吗?如果不可以,这有什么法律依据吗?本人是自己申请退学的,在校期间没有违反任何校规,大学学费还没有退回来。学信网显示学籍状态为不在籍,档案现在在本人手上。在办理退学手续时需要写一份退学证明的,需要家人签名,当时是找别人代签的。当时给我办理手续的老师也知道我是找人代签的括号写着退学,这样是不是没机会复学了?

简介:陈晓杰律师,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会员,《华律网》乌鲁木齐特邀律师,中华联...

不在籍后有没有括号补充是什么情况,如果是注销学籍一般是没办法复学的,建议再咨询学校及当地教育局。

大学退学后可以复学吗?如果不可以,这有什么法律依据吗?本人是自己申请退学的,在校期间没有违反任何校规,大学学费还没有退回来。学信网显示学籍状态为不在籍,档案现在在本人手上。在办理退学手续时需要写一份退学证明的,需要家人签名,当时是找别人代签的。现在距离退学已经过去一个月零八天了。

简介:郭建勇律师主要业务方向为公司法律事务、建筑工程法律事务,合同、股权、婚...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认为主要问回你所在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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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海 洋 大 学 文 件

沪海洋教〔201727


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的

各学院、各处室、各直属部门:

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沪教委学〔201721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对学生管理服务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了修订工作。

现印发《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学习权利,规范学籍管理行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1.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学生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3. 符合以下两种情况的新生可以在开学二周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1.对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由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医疗费用自理,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十个工作日不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行为,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后,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应征入伍新生,持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出具的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原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新生入学期间,持相关证明和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恢复入学资格手续者,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入伍新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且在新生报到期间的,可以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和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以在退役当年,如错过当年入学期间,可以顺延1年办理入学。学校对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1.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1.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病假要凭医院证明并经校门诊部认可)。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含学分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申请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从每学期开学应注册日期起,两周内未完成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

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在学校批复同意延迟的注册日期后仍未完成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

  1. 学校本科教学实行学分制,基本学制为四年。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六年。在基本学制期满之前修满并取得规定学分,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毕业条件者,可以提前毕业。在基本学制期内未取得规定学分者予以结业。

  2. 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必须在拟毕业学期的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后,列入当学期毕业生计划。提前毕业学生需缴纳按正常毕业所需的相关费用。

  1. 学生根据《上海海洋大学教学一览》中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和选课指南自主选课。

  2. 学生应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听取指导教师的意见,合理安排学习课程和进度。新生入学,原则上第一学期的课程由学校统一预置,学生不作选课。第二至第四学期每学期选课最少不得低于16学分,最多不超过35学分。

学生如因错选、漏选课程需要更改原来的课程安排,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退课、补选手续。

  1. 学生应根据《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选课、退课、免听、免修课程实施细则》办理选课事宜。交清学费等相关费用且已注册的学生方能参加正常选课,未选课者不能参加听课和考核。

  2.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学生上课的出勤考核工作由任课教师负责,考勤结果作为评定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对未经请假批准缺课超过三分之一学时或随机抽查三次不到者,教师有权取消其考核资格,成绩按零分记载。

  3. 学生在前六个学期应修学分中尚缺10学分及以上者,不能直接进入毕业设计(论文)阶段。

  1. 学生注册取得学籍后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相应标注。

  2. 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由基层教学组织根据课程的具体情况决定,任课教师上课时应向学生明确。考核方式包括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论文及调研报告等形式。成绩评定根据学生平时学习态度、出勤、作业完成情况、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学习效果及课程期末考核等环节综合评定。

  3. 考核成绩一旦评定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如确系教师评分不当或计分有误需改动成绩,应由评分教师出具书面材料说明情况,连同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交基层教学组织及主管院长审核,并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成绩修改手续。学生如对成绩有异议,可在开学注册时提出成绩复议申请。补考成绩不作复议。

  4.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核,擅自缺考者,成绩以零分记。因病、考试时间冲突等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考试者,应事先向任课教师提出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和课程所在学院分别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予以缓考。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缓考一次。

  1. 校管课程的缓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开学初随补考进行,院管课程的缓考由学院具体组织,同步完成。

  2. 因各种原因未能如期参加缓考者,以后不再补办缓考手续。

  1. 必修课程(当学期课表中课程属性标注为“必修”的课程)不及格且在30分以上者(含30分),可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补考不及格或无补考者均应重修;课程虽已及格,但本人对成绩不满意,可在教学资源允许情况下申请重修。重修需按相关规定缴纳学分费。

  2. 补考课程如合格,其成绩均按及格(60分)记载,如不合格按实记载。重修课程的成绩按实记载。

  1. 实践教学按各环节计算学分,凡考核成绩达到及格及以上者,即获得该环节的学分;不及格者,随下一级学生或由学院在适当时间安排一次重做(补做),并按有关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2. 体育课不及格者应重修。因身体原因(由医疗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体育部审核)不能参加剧烈运动的学生,由本人申请,体育部安排其上体育保健课。体育课成绩考核与登记按《上海海洋大学学生体育教学及管理规定》办理。

  3. 因课程设置或教学计划调整所变动的课程而致无法重修,经开课学院认定,报教务处审批后,学生可另修与原不及格课程内容相近的课程,经考核合格后给予原课程学分。申请手续在每学期选课时间段内办理。

  4.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上海海洋大学学生考场规则》。凡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零分记,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 考核成绩的记载一般采用百分制(四舍五入取整)、五级制和两级制。课堂教学课程(理论课程)的考核采用百分制记载,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的考核以及其他课程的考核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社会实践、读书活动等课程考核采用“通过”、“不通过”两级记分制。跨校辅修、选修课程按《上海市东北片普通高校合作办学学生跨校学习管理暂行条例》记分。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取得的成绩、学分(一般不超过4个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记入成绩单。

  6.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或认可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学科竞赛、科学研究及自主创业等活动,取得成效或成绩,经学生申请,校院审核后,获得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操作参照《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认定办法》。

  7. 用绩点来综合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

(一)各类记分方式与绩点的对应关系



(二)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1)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

2)将学生在一学期(一学年或全学程)内修读的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总数为该生的平均学分绩点,即:

3)平均学分绩点有学期、学年和全学程平均学分绩点之分。学生的学期(或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或每学年)算一次,它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可以作为学生学业继续、奖学金评定以及申请转专业、申请辅修专业等重要依据。

  1. 学生因重修课程与其他课程的上课时间有冲突,可根据《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选课、退课、免听、免修课程实施细则》申请免听,参加课程考核,考核成绩按实记载。

  2. 学生对所选的某门课程通过自学已达到该课程的教学要求,可申请参加该门课程的免修考核,成绩达到合格者,给予学分。

学生下学期某门课程要求免修,可在学期末选课结束后,向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和课程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经批准后参加免修考核。免修考试时间通常安排在每学期初课程补考时进行。

  1. 以下课程(环节)不得申请免听和免修:

  1.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或含有实验、实习的课程)

  2. 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1. 校内辅修按照《上海海洋大学关于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的规定》执行第二专业、双学位按照《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第二专业、双学位实施办法(试行)》执行,跨校辅修按照《上海市东北片普通高校合作办学学生跨校学习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1. 为给学生以更大的学习自主权和选择权,准许本科学生在第一、二学年申请转专业。

  2. 转专业接收名额一般不低于本专业同年级原招生数的10

  3. 具体操作见《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4. 按类别招生的学生,将在规定学期后再行确定专业。具体见《上海海洋大学按类别招生学生确定专业实施细则》

  5.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

  1. 学校关规定的创业复学、应征退伍复学者

  2.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由校门诊部签署意见,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 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4. 学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原所在学院同意,申请转入专业所在学院考核同意,提出拟编入的年级、班级意见,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

  1.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1.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2.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超过三学年及以上者;

  1. 学生转专业后,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要求的,经转入学院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承认,不符合要求的,作为专业相关选修课成绩记载。

  2.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1. 学生转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

  2. 凡因转学需要延长修读年限者,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

  3. 学生转学须具备以下证明材料:

1)转学申请、成绩单、“高等学校招生新生录取名册”(加盖学校公章的复印件);

2)以健康原因申请转学的,须出具医院病情证明书;

3)凡确有专长申请转学的,须出具有关的作品、获奖证书及有关专家的意见;

4)其他特殊原因转学的,须出具相应的证明。

未获准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应继续参加原学院、原专业的教育教学活动;

(四)上述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申请,说明理由,经相关部门和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处负责审核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学生处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1.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2.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1. 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 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 因创办企业或其它特殊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者;

  3. 因私出国(境)留学者;

  1. 因伤、病申请休学的学生,应由本人(家长或监护人)提出,并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经校门诊部签署意见,学院同意,学生处会同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

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可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处会同教务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因其他原因申请休学的学生在征得家长或监护人同意后,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合法的证明或证据材料,经学院同意,学生处会同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

学生休学以一学期为期,累计不得超过四学期。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处理。因创业休学学生,如因创业需要,经过学生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可以延长休学期限和本科阶段全学程学习年限。

  1. 休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休学学生按规定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校门诊部签署同意,方可复学;

(二)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批准后编入原专业适当年级。因特殊原因确需提前复学者,经学校同意后,按复学相关规定办理;

(三)要求复学的学生,须向学校提供休学期间的表现证明,以供复核。对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四十五条  保留学籍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保留学籍学生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医疗费按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处理。

恢复学籍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应于保留学籍期满前一个月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恢复学籍申请,经批准后编入原专业适当年级。因特殊原因确需提前恢复学籍者,经学校同意后,恢复学籍;

(二)要求恢复学籍的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恢复学籍资格。

第四十六条  在第一至六学期中的任一个学期,所选的课程(包括重修课程)经考核(包括补考)后未取得其中二分之一学分者,予以学业警告;学业警告累计两次者予以试读。

第四十七条  试读期为一年。试读期内,学生选课受限,原则上仅允许选修或重修截至试读前按教学计划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学院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学生情况,确定其试读期内修读计划。试读期满,对试读一年期内所选课程学分修获达70及以上者,解除试读。具体操作参照《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学业警告、试读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试读学生试读期满,未达到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解除试读条件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或恢复学籍申请或者申请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第四十九条  对符合第四十八条应予退学的和本人征得家长或监护人同意后申请退学的学生处理,由相关部门会同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负责审核,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注销学籍,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二)退学学生必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经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由家长或监护人办理退学手续;

(四)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核发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

(五)学校为退学学生保留已修课程记录,包含成绩与学分。学生10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由新录取专业根据教学计划认定。符合度高的课程可直接认定,符合度低的课程可以认定为专业选修或综合素质选修学分。

第五十一条本章规定的学业警告、试读和退学处理是学籍管理行为。

第十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上海海洋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各项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具体操作参照《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提前毕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由本人申请,列入当年毕业生计划,经审核未能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者,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申请修读相关课程,达到毕业要求后,本人可申请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学校根据学位授予条例授予学士学位。证书的落款日期为发证日期。逾期仍未及格者以后不得再申请重修,维持结业。

第五十四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的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六十条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六十一条  无论何种原因,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三条  国际文化交流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参照本条例实施。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由校长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凡与本条例相抵触之条文均以本条例为准;凡本条例未尽事宜,均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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