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举报冻结账户冻结怎么解冻对方不撤销能解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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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解冻,解冻措施要根据你被冻结的情况而定,财付通账户被冻结的几种情况:

一、系统检测初步判定可能非本人在进行操作,为了安全而暂时进行了临时冻结。解冻账户,可到官方网站的客服页面进行自助解冻。

二、被人投诉,导致财付通账户冻结。若双方因误会导致的,建议主动与对方联系协商,由对方撤销投诉,帮你申请解冻账号就行了。

三、主动联系客服进行自助冻结,若目前需解冻财付通账户,可在官方网站的客服页面和在线客服联系处理。

一般解冻申诉需要以下资料:

1、注册财付通时的身份证明资料。

2、账户余额资金来源的证明资料。

3、财付通账号所绑定的手机号码。

4、申诉人有效的联系电话。

5、近期安装证书时间地点记录。

本回答由经济金融分类达人 葛丽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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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出借人:(具体以在线签署时载明为准)

还款计划:(还款计划书以金开贷业务系统中最终生成的还款计划为准)

注:上述借款详情中列明的借款还本(或/并)息日根据实际放款日进行调整(其他相关日期应相应调整); 借款利率、每月具体还款本息金额等可能因借款期数不同而发生变化。 借款人、出借人和担保方委托金开贷对相关金额进行计算,并在金开贷网站发布或更新具体的还款计划。 上述还款明细中列明的每月还款本(或/并)息金额若与金开贷发布或更新的还款计划不一致的, 以金开贷在金开贷网站上发布或更新的还款计划为准。

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对本协议做如下说明:

/网站为核心、配以短信、手机支付等信息交换手段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的网络借贷中介,是一家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盈利性法人,根据协议向协议各方提供借款撮合及相关服务。

1.1.2 借款人:系指“借款详情”中列明的借款人,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能够独立行使和承担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自然人,或依照中国法律成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借款人须为“金开贷”的注册会员。

1.1.3 出借人:系指“借款详情”中列明的出借人,为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承担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自然人,也可以是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企业法人或其他机构。出借人须为“金开贷”的注册会员。

1.1.4 担保人:系指“借款详情”中列明的,就借款人履行本协议还本付息等义务向出借人承担担保义务的法人,为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营利法人。担保人须为“金开贷”的注册会员。

1.1.5 协议各方均确认其自身情况与上述内容一致,承诺其已具备了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和条件,或已获得了签署本协议的授权,并已履行了其内部必要的审批手续。

1.2.1借款金额:系指“借款详情”中列明的借款本金金额;除“借款详情”另有约定外,借款币种均为人民币。

1.2.2借款期限:系指自定标日起至到期日(全部借款到期日)止的期间,期限以日为计算单位。

1.2.3借款用途:系指“借款详情”中列明的借款用途。

1.2.4借款利率:系指“借款详情”中列明的借款利率;除“借款详情”另有约定外,均为年利率;不足年的,按月利率,月利率=年利率/12;不足月的,按日利率,日利率=年利率/360。

1.2.5发标日:系指本协议项下的借款融资项目上线,供出借人投标之日。

1.2.6定标日:系指出借人就借款人的借款融资项目进行投标,满标且经金开贷确认,最终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之日,也即定标日、借款放款日、起息日、合同生效日。

1.2.7还款方式:系指依据本协议定标后生成的“还款计划”中列明或选择的还款方式。

1.2.8还款日:系指依据本协议定标后生成的“还款计划”中列明的借款人清偿本金或(/并)利息的日期。

1.2.9到期日:借款期限截止日。

1.2.10金开贷账户:系指金开贷会员在注册时获得的会员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所涉账户对应的金开贷交易账户,每一实名认证会员仅有一个金开贷账户。

1.2.11第三方支付平台:系指为保障金开贷会员的资金安全, 接受金开贷会员及金开贷委托合法存续的第三方存托、支付机构, 该机构遵照金开贷及本协议各方的交易指令开展资金的存托及支付业务。 本协议各方签署本协议,视为对金开贷选择特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确认及委托, 金开贷对因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原因导致的本协议各方的资金损失不负有任何责任。

1.2.12 日:系指自然日,包括中国的法定公休日和节假日。

本交易规则系金开贷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为保证各方资金安全而制定。金开贷的系统设定系依据本交易规则设定,各方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自行通过金开贷系统终端(计算机或手机等移动终端)进行操作,操作行为视为对本交易规则的认可,金开贷系统遵照各方的操作指令自动进行,如资金划转、电子文档生成等,金开贷系统遵照本协议各方指令自动处理行为将被视为各方自己的行为,如签约或履约等。

本协议各方在用真实信息注册金开贷会员,获得会员资格、金开贷账户之后,有义务妥善保管及使用金开贷账户及密码,凡以金开贷账户名称、密码登陆金开贷账户且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行为均视为拥有该金开贷账户的本协议一方或各方的交易行为,该行为真实、合法、有效。

2.1.1借款人以真实信息注册金开贷会员,获得会员资格、密码以及金开贷账户。借款人以会员身份登录金开贷系统,在系统界面确认借款需求,该确认的操作行为将被视为借款人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

2.1.2出借人须以真实信息注册金开贷会员,获得会员资格、密码以及金开贷账户。以会员身份登录金开贷系统,在系统界面选择已生成的借款详情。在选定后,通过网银或其他支付方式向本人的金开贷账户转入所借款项,并在投标界面上点击并确认“投标”。出借人操作金开贷账户在金开贷系统选择并投标的操作行为被视为同意向借款人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也视为是对本协议内容已经了解并签署行为。

2.1.3出借人在金开贷系统点击并确认“投标”的操作行为,将导致出借人金开贷账户内相应资金被冻结,在金开贷系统确认流标退款或定标划款操作之前,出借人无权支配该笔冻结资金。出借人同意在上述过程中,金开贷系统按照交易指令对出借人金开贷账户的操作,以及对出借人金开贷账户内相应款项的冻结。

2.1.4如果借款人借款项目在该项目规定的投标时间内未“满标”,金开贷系统将提示该项目“流标”,并将出借人因投标操作冻结在出借人金开贷账户内的资金予以解冻,金开贷系统对出借人在投标期间内的利息损失不予补偿。出借人对上述投标风险予以确认,并同意上述交易规则。

2.1.5如果借款人借款项目“满标”,金开贷系统将自动提示借款人对借款项目满标予以确认。

2.1.6借款人确认后,金开贷系统将自动提示担保人对借款、满标及担保等事项进行确认。

2.1.7担保人确认后,金开贷作为借款人之借款项目的居间方进行最终确认,并在确认后“定标”,定标之日即为定标日。

2.1.8借款人、担保人在金开贷系统提示确认后三日内不予确认的,金开贷有权终止本协议项下的借款融资项目,宣布“流标”,并根据本协议第2.1.4条将出借人冻结的资金予以解冻。

2.2 借款债权转让规则

2.2.1借款债权转让的时间和对象限制

2.2.1.1各方同意并确认,出借人在起息日后,且借款人完成第一次还本(并/或)还息之后方可向第三人转让借款债权,该等第三人必须为在金开贷的注册用户,《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2.1.2各方一致同意,出借人与借款人通过金开贷形成的借款债权只能通过金开贷“债权转让” 功能区域内的债权转让功能线上完成,金开贷有权对出借人在线下完成的债权转让不予承认。

2.2.1.3出借人同意并接受,本协议以第2.2.1条项下条款所述的方式对其转让债权的权利给予限制,金开贷有权以特定方式拒绝接受不符合条件的借款债权转让申请及结果。

2.2.2鉴于借款债权转让占用金开贷系统资源,且需要向第三方支付资金划转费用,因此出借人转让借款债权的,需要向金开贷支付转让服务费。

2.2.3出借人以金开贷会员身份登录金开贷系统,在借款债权转让功能区域内填写并向金开贷会员发布转让信息,其发布信息的操作行为被视为作出债权让与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对《借款债权让与协议》的签署行为。

2.2.4受让人以金开贷会员身份登录金开贷系统,在借款债权转让功能区域内选择受让的借款债权,通过网银或其他支付方式将转让价款划转至其金开贷账户,点击“确认认购”按钮,该操作被视为作出受让借款债权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对《借款债权让与协议》的签署行为。

2.2.5金开贷系统将自动将受让人冻结在其金开贷账户内的转让价款,在扣除本协议2.2.2条所述之借款债权转让服务费用之后,划至出借人的金开贷账户,供出借人支取。同时,金开贷系统会自动将该笔借款债权的权利人变更为受让人;并且金开贷系统将依据出借人的指令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发送借款债权转让通知,该通知到达借款人和担保人系统内时,视为出借人已经履行了债权让与的通知义务,担保人确认该通知的有效性。

3.1借款人应确保其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并即时更新信息和资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

3.2借款人发布借款需求时,可以选择下列任一还款法还款:

3.2.1一次还本分期付息法:即按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分期结息。

每月应付利息=借款本金总金额×每月借款天数×年化利率/360(或365)

最后一期(月)应付金额=当月应付利息+借款本金总金额

3.2.2等额本金还款法:即借款期限内每期以相等的额度偿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随本金逐期递减并逐期结清。

每期还款公式为:每期偿还借款息金额=每期还本额+每期付息额

每期还本额=借款本金/还款期数

每期付息额=(借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期利率

3.2.3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期限内每期以相等的额度偿还借款本息。

每期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期偿还借款本息金额= [ 借款本金X 期利率X(1+期利率)^还款期限 ] / [(1+期利率)^还款期限—1 ]

每期付息额= (借款本金—已还清借款额) X 期利率

每期还本额=每期偿还借款本息金额—每期付息额

3.2.4一次还本付息法:即按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还款日为到期日。

到期应付金额=借款本金总金额X[1+年化利率/12 X借款期(月)数]

3.3出借人保证其对本协议涉及的借款款项为其合法所得,是其自有闲散资金并具有完全的支配权利和能力,并确认借款款项是被控制在其自有资金在除去生活日常合理消费支出外投资的合理比例之内。出借人知晓并理解可能存在的借款人的违约风险,并保证该风险转化为损失不会影响其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3.4借款人承诺将依据本协议所借款项用于“借款详情”中列明的借款用途,并认可出借人或金开贷经出借人授权,在借款人不按照约定借款用途使用所借款项或不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情况下终止本协议,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本付息的权利。

3.5出借人认可在本协议存续期间内,委托并授权金开贷及担保人至借款人处查询所借款项的使用情况,以及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借款人认可,在本协议存续期间,金开贷经出借人授权或担保人拥有至借款人处查询所借款项使用情况,以及借款人经营状况的权利。

3.6 各方均认可,金开贷拥有基于借款撮合业务向借款人收取服务费的权利。

4.1.1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协议按期足额向出借人支付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应在还款到期日前将足额资金充值到或存入借款人的金开贷账户,以供金开贷系统自动扣划应还本息。

4.1.2如发生逾期还款,借款人需按本协议第4.3条约定支付逾期罚息。

4.2.1各方一致同意,借款人根据本协议在第一次有效进行还本(并/或)付息之日后,可以在本协议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前全部提前还款。

4.2.2如果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向出借人返还剩余本金及实际使用期间的利息。出借人同意,不就提前还款事项要求借款人承担其他任何义务或责任。

4.3.1还款日24点前,借款人未将足额应付款项通过网银或者其他支付方式划至借款人的金开贷账户的,视为借款人逾期。

4.3.2如果借款人选择还款方式为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借款人逾期的,借款人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借款利率的【150%】按日支付逾期罚息(计算基数为当期逾期本金和未还的所有本金),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不含清偿完毕之日)。逾期罚息不计复利。

4.3.3如果借款人选择还款方式为每月付息、到期还本或一次还本付息法,借款人逾期未足额支付利息或/并本金的,借款人应就逾期款项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六支付逾期罚息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不含清偿完毕之日)。

4.3.4借款人在发生逾期后又进行还款的,如借款人的还款金额不足以足额清偿全部到期应付款项的,借款人应按如下顺序支付应付款项:

(1)单期还款:当借款人仅有一期应付款项未按时全额支付时,其还款资金支付顺序依次为:A. 截止到该还款日的逾期罚息;B. 利息; C. 本金。

(2)多期还款:当借款人存在多期应付款项未按时全额支付时,其还款资金应根据应付款项拖欠的时间,从拖欠时间最长的应付款项开始支付,依次(期)偿还;同一期应付款项的支付顺序均为:A. 截止到该还款日的逾期罚息; B. 利息; C. 本金。

4.3.5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金开贷或金开贷委托的第三方在借款人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应付款项的情况下,在借款人全部到期应付款项的范围内,随时划扣借款人金开贷账户及其指定第三方支付机构或托管银行账户中的资金用于归还借款人到期应付款项,该等划扣无需借款人另行同意。

4.3.6若借款人任何一期应付款项逾期超过【30】日(含)的,经催讨后依然未还的,借款人明确理解并同意金开贷有权向公众披露其逾期情况和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生日部分以星号代替)、剩余未还本金、逾期天数等信息,对因披露前述信息可能造成的损失,金开贷不承担任何责任。

5.1担保人承诺自身有能力承担本协议所约定的担保责任。

5.2担保人应负责对借款人信用、资产状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及能力进行审核,并自行承担借款人无力清偿本协议本息及相关费用的违约风险。

5.3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对本协议项下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协议项下有民事主体作为保证担保人的,各保证担保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4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范围为:本协议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服务费,以及出借人自身或委托金开贷帮助其实现债权所产生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财产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调查费、登记费、鉴定费等费用。

5.5担保人的保证期间为二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6如果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本协议项下的借款提供物的担保,出借人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不必以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借款债权为条件。

5.7担保人不得以借款人未支付代偿费用(担保费)、未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担保物权未有效设立、借款人尚有还款能力等事项为由拒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8担保人有权在借款期限内通过实地或电话等方式了解借款使用、项目进展以及实时的财务状况,借款人保证对担保人的上述行为给予配合。

5.9如果至借款还款日,借款人未清偿借款本或(/并)息,金开贷有权自行通过金开贷系统扣划担保人缴纳的保证金向出借人清偿。担保人、出借人、借款人签署本协议,视为对金开贷执行上述扣划行为的授权。如果保证金不足以清偿,金开贷将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传真、快递方式送达)担保人,担保人有义务将不足部分划至金开贷如下银行账户,金开贷将所还款项支付至出借人的金开贷账户:

5.10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6.1出借人承诺与保证

6.1.1提供的身份信息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6.1.2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6.1.3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6.2借款人的承诺与保证

6.2.1借款人为法人的,借款人保证本协议列明的借款已经经过借款人内部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具有合法性。

6.2.2提供的身份信息、融资信息、在其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6.2.3按照约定向出借人及(或)平台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

6.2.4确保自身具有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还款。

6.3各方承诺,各方不会利用金开贷进行信用卡套现、洗钱、非法集资或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否则应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6.4各方确认,借款人和出借人授权和委托金开贷根据本协议所采取的全部行动和措施的法律后果均归属于各方本人;在任何情形下,金开贷不是本协议项下任何借款或债务的债务人或需要以其自有资金偿还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借款或债务的主体。金开贷亦不是本协议项下借款债务的担保人或需要以其自有资金承担本协议项下借款债务的担保责任。

7.1 发生下列任何一项或几项情形的,视为借款人违约:

7.1.1借款人违反其在本协议所做的任何承诺和保证的;

7.1.2借款人的任何财产遭受没收、征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不利事件,且不能及时提供有效补救措施的;

7.1.3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出现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不利变化,且不能及时提供有效补救措施的。

7.2若借款人违约,出借人(委托金开贷)有权采取下列任何一项或几项救济措施:

7.2.1立即暂缓、取消发放全部或部分借款;

7.2.2宣布已发放借款全部提前到期,借款人应立即偿还所有应付款项;

7.2.3解除本协议或采取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7.3如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或(/并)息,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如借款人未按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出借人有权自行或委托金开贷解除本协议。

7.4借款人违约的,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借款人还要承担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仲裁费、差旅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调查费、登记费、鉴定费等)。

7.5金开贷的责任限制
7.5.1因金开贷在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当中只充当撮合及辅助服务角色,并不承担任何借款风险,故金开贷基于本协议向其他协议各方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索赔提起时本协议其他各方支付给金开贷的费用。
7.5.2如果本协议部分或全部无效,金开贷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得超过本协议第7.5.1条所述的责任限制范围。
7.5.3本协议各方同意本协议第7.5条对金开贷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限制。

8.1本协议签署后, 除非事先得到各方的书面同意, 各方均应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8.1.1任何一方不得向非本协议方(金开贷除外)披露本协议以及本协议项下的事宜以及与此等事宜有关的任何文件、资料或信息(“保密信息”);

8.1.2任何一方只能将保密信息和其内容用于本协议项下的目的, 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款的约定不适用于下列保密信息:

8.1.2.1从披露方获得时,已是公开的;

8.1.2.2从披露方获得前,接受方已经获知的;

8.1.2.3从有正当权限并不受保密义务制约的第三方获得的;

8.1.2.4非依靠披露方披露或提供的信息独自开发的。

8.2各方因下列原因披露保密信息,不受前款的限制:

8.2.1向各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雇员及其聘请的会计师、律师、咨询公司披露;

8.2.2因遵循可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披露;

8.2.3依据其他应遵守的法规向审批机构和/或权力机构进行的披露。

8.3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给金开贷和担保人的信息及借款人和出借人享受金开贷或担保人服务产生的信息(包括本协议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可由金开贷和担保公司共享,并进行合理使用,但法律禁止的除外。

8.4本协议任何一方应采取所有其他必要、适当和可以采取的措施,以确保保密信息的保密性。

8.5各方应促使其向之披露保密信息的人严格遵守本条约定。

8.6各方在本条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应在本协议终止或到期后继续有效。

8.7各方违反保密条款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9.1本协议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做出的通知和/或文件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可由专人送达、挂号邮递、特快专递或通过金开贷网络平台发布等方式传送。

9.2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9.2.1专人递送的通知,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为有效送达;

9.2.2以挂号信(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为有效送达;

9.2.3以特快专递(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为有效送达;

9.2.4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的通知,在电子信息反馈为送达后壹个工作日内为有效送达;

9.2.5通过金开贷网络平台发布的方式通知的,在金开贷网络平台发布之日为有效送达。

9.3各方送达的地址、电话、邮箱、传真等以在金开贷系统预留的信息为准。

10. 法律适用和管辖

10.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各方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障。

10.2本协议项下出现法律争议,任何一方只能向本协议居间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1本协议项下各方同意并承诺,本协议项下各方提供的信息均应在提供给本协议其他各方的同时提供给金开贷。各方授权金开

贷根据本协议任意一方的合理要求向其提供各方向金开贷提供的所有信息。

11.2借款人、出借人和担保人均同意并确认,借款人、出借人和担保人通过其金开贷系统对其金开贷账户和银行账户采取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和法律责任归属于借款人、出借人和担保人本身;借款人、出借人和担保人授权和委托金开贷和金开贷委托的第三方根据本协议所采取的全部行动和措施的法律后果均归属于借款人、出借人和担保人本身,与金开贷或金开贷委托的第三方无关,金开贷或金开贷委托的第三方也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11.3本协议中部分条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成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该等无效不影响本协议项下其他条款的效力,各方仍应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11.4金开贷会员注册协议,是金开贷会员在金开贷进行交易的行为准则,各方一致同意,金开贷会员注册协议与本协议项下的附件、补充协议同属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相互之间存在矛盾的,以本协议为准。

11.5本协议经出借人和借款人通过金开贷以网络在线点击确认的方式及担保公司书面确认的方式订立。各方委托金开贷保管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书面文件或电子信息;各方确认并同意由金开贷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书面文件或电子信息在无明显错误的情况下应作为本协议有关事项的终局证明。

11.6 借款人授权金开贷可在借款人借款业务申请阶段及业务存续期间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经国务院或其他政府有权部门批准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查询本人的信用信息,查询的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负债信息及偿债履约能力判断信息。

11.7 借款人同意并授权金开贷: (1)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经国务院或其他政府有权部门批准合法设 立的征信机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报送借款人信用信息,报送的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负 债信息及偿债履约能力判断信息;(2)向出借人披露借款人的主体性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借款人所属行业、借款人收入及负债情况、截至借款前6个月内借款人征信报告中的逾期情况、 借款人在其他网络借贷平台借款情况等信息;借款项目基本信息、借款项目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 结果,以及已撮合借款人的未到期借款项目有关信息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出借人、 担保方对上述信息披露及授权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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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银行卡内的存款是今年2月28日被法院执行冻结的8月29日案件全部已履行到现在已经超过六个月了我的存款什么时候能够解冻... 我的银行卡内的存款是今年2月28日被法院执行冻结的 8月29日案件全部已履行 到现在已经超过六个月了 我的存款什么时候能够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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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经济金融类芝麻团 今天 06:39

在债务人已经履行完判决书后,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冻结,同时撤销失信人员黑名单。

找冻结的法院,法官了解情况。

问题人家是异地告的 那我怎么处理方便
问题人家是异地告的 那我怎么处理方便
来自法律法规类芝麻团 今天 09:22

之前给你邮寄的文书上应该有执行法官的电话吧,打那个电话,跟执行法官说下具体情况。

还能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建议这么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共有以下九种。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财物;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支付迟延履行金;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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