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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庙坝镇8岁女孩刘某失踪,心急如焚的家人和警方组织动员了100余人参与寻找,8月25日,在离女孩家不远的竹林里,人们发现了她的遗体,尸体被抬出后法医进行了现场尸检,发现她身上有多处被虐待的伤痕。8月26日从盐津县庙坝镇派出所确认,女孩的后妈有重大作案嫌疑,目前她已被警方控制,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这些年,新闻上爆出来的家庭虐童案,可谓数不胜数,浙江省慈溪市的一位90后继母,因2岁女儿尿床,在寒冷的冬天,不让孩子穿衣服,并用晾衣架、数据线抽打,之后将孩子抱起摔向储物箱,致其昏迷。南京江北一小学的男孩,因没完成母亲布置的课外作业,而遭到母亲的殴打、导致全身多处皮肤受伤。成都12岁女孩遭后母虐打,贵州4岁女童被父母施暴遍体鳞伤。桩桩件件,都让人不禁想问,中国的孩子还有活路吗?

学校应该承担起教育监督责任

据世界卫生组织估算,中国266%的18岁以下青少年儿童曾遭身体虐待,196%曾遭精神虐待,更有甚者,如上述案例一般,直接被虐杀,而在这些虐童案中,近6成的施虐者是父母(继父母)。

如果说校园教育存在缺失还有父母会为孩子讨公道,那么当家庭教育出现问题时,谁又来为孩子讨个公道呢?

事实上,对于孩子的教育,家庭和学校应是互补状态,孩子在成长学习阶段,接触最多的也就是父母和老师,因此,笔者认为,学校应该承担起部分教育监督责任。比如,开设专门的课程告诉孩子,如果在家中遭受到父母的虐打、体罚、辱骂等,应该及时向身边的人或者是老师求助报警,明明白白地告诉孩子即使是父母,也无权对自己的心理和生理健康造成伤害。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受虐儿童的预防、救助及案件处理程序等进行规定。就现状来看,对于儿童保护的条文比较分散、笼统。有关法律条文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妇女儿童保护法》、《宪法》三十八条规定“禁止虐待老入、妇女和儿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到二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等。

其中对实施虐待的行为人,处罚最重的莫过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虐待罪,但是其最高刑也只有7年,而且其规定的主体仅限于家庭成员,如果是其他主体则不适用。再者,此条对儿童虐待防治作用较小,因为此条是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而对于心智并不健全的儿童来说,主动起诉父母几乎不可能。所以,刑法保护儿童的作用十分有限。

因此,除家庭之外最容易观察到孩子异样的学校,应当承担起拯救孩子的责任,当然,受中国传统文化“父为子纲”、“各扫自家门前雪”等观念的影响,父母在孩子心中的权威往往是难以撼动的,学校插手家庭教育也让部分家长难以接受,所以,如何教孩子跨出反抗的第一步,也是任重道远。

相应的法律和机构应该跟上

在缺乏相应的保护法律和机构的现状下,中国的孩子,面对父母的虐待几乎是束手无策,相比之下,美国关于儿童虐待的法律体系相对较完善。在这其中影响比较大的就是强制报告制度。强制报告者指医师、教育者、虐待咨询的社会工作者、警察、商业摄影、制片等行业从业人员等。报告的对象是指对儿童有责任的人或组织,他们可能是托儿所、学校、寄养家庭、保姆、父母或家庭其他成员。对于知情不报者,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惩罚。为了保护报告者的安全,鼓励其通报,各州政府也会制定相关法律保护其通报的安全。其次是调查和处理制度。在美国,社会服务机构是主要的调查机构。在初步调查程序中,社会服务机构会先开展调查,一般在24小时内开展,如果虐待证据确实充分就会及时将孩子从家庭中迁出。社会服务机构也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日本在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上还在行政保护政策中加大了对儿童的保护。设立防止虐待对策室,通过宣传预防儿童虐待的方法及通报义务,其中日本的警察厅发挥着很大的作用,他们会在街头进行辅导、咨询、讲解,会对虐待儿童的事件进行通报、搜查、调查,努力做到对儿童虐待的早期发现,及对受虐儿童实现早期保护。在宣传方面文部科学省向各都道府县知事、教育委员会及全国公立和私立大学校长发出通知,宣传有关儿童虐待的发现、通报等方面的知识。政府还积极推行面向儿童及其父母的24小时电话咨询体制的建立。

香港在儿童虐待防治方面经验也较为丰富,1998年,香港社会福利署首次制定《处理虐待儿童个案程序指引》,将虐待儿童相关法律规定及其他制度、机制作了明确规定。2007 年,香港社会福利署又颁布新的《处理虐待儿童个案程序指引》,其中规定了相关的配套制度和机制,其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都很强。在儿童虐待防治问题上,政府与社会组织不仅是一般的协同关系外,还是一种商业伙伴关系。社会组织以企业模式经营,并要面对来自其他同类组织的竞争。这种二位一体的模式和思想不仅可以节约政府资源而且可以调动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在防治虐待儿童的发生和处理虐待儿童事件时都起到了重大的作用。

因此,面对国内频频发生的家庭虐童案,我国首先应该制定专门的法律《儿童虐待防治法》,其中应该包括对受虐儿童的预防、救助及案件的处理程序进行明确的规定,要明确“儿童虐待”的定义。其次建立儿童虐待强制报告制度,借鉴美国的经验,设立专门的法律条款,对最有可能接触儿童和发现儿童受虐的人群设立强制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虐待儿童行为的都要向有关机关报告,如果不报告将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当然,法律也会保护报告人的权利和安全。社会服务机构自己发现或者在接到举报后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调查。

其次,要建立专门的儿童保护机构。对儿童的保护是一个强大的工程,需要各个部门相配合,但是如果太分散的话不能集中处理儿童虐待案件并且可能加大司法成本。我们可以通过设立一个专门的儿童处理机构,提供儿童咨询、教育、医疗、家庭寄养、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除此之外,儿童处理机构要主动干预儿童虐待问题。可以建立一套儿童虐待通报资料,档案统一,集中管理。儿童处理机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对处理儿童虐待案件进行一条龙服务,受虐儿童可以在机构的帮助下能够被妥善的安置。这样从点到面,全面维护儿童的权益。同时,培训和培养专业工作者队伍,加强预防儿童虐的教育和宣传。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曾估算中国的受虐儿童达到了1000万,而根据世界卫生组织2010年估算的数据,我国因虐童造成的损失一年超过了1000亿美元,如果将这些损失用在1000万受虐儿童身上,平均每个孩子将得到6.8万元的教育投资。

多么令人胆战心惊的数据,多么令人心痛的事实,只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尽早重视受虐儿童的问题,建立起相应的法律制度和管理机构,给那些生下来爹妈就是混蛋的孩子一条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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