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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人懂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是啥吗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二章墙体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6mm,其他层不应小于3mm。 (四)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基层墙体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五条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二)建筑高度小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mm。 (四)采用金属、石材等非透明幕墙结构的建筑,应设置基层墙体,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外墙耐火极限的有关规定;玻璃幕墙的窗间墙、窗槛墙、裙墙的耐火极限和防火构造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建筑幕墙的有关规定。 (五)基层墙体内部空腔及建筑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墙及裙墙之间的空间,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第六条按本规定需要设置防火隔离带时,应沿楼板位置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m的A级保温材料。防火隔离带与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第七条建筑外墙的装饰层,除采用涂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建筑外墙采用可燃保温材料时,不宜采用着火后易脱落的瓷砖等材料。第三章屋顶第八条对于屋顶基层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不燃烧体的建筑,其屋顶的保温材料不应低于B2级;其他情况,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第九条屋顶与外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A级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第十条屋顶防水层或可燃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覆盖。第四章金属夹芯复合板材第十一条用于临时性居住建筑的金属夹芯复合板材,其芯材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保温材料。第五章施工及使用的防火规定第十二条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温材料进场后,应远离火源。露天存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完全覆盖。 (二)需要采取防火构造措施的外保温材料,其防火隔离带的施工应与保温材料的施工同步进行。 (三)可燃、难燃保温材料的施工应分区段进行,各区段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并宜做到边固定保温材料边涂抹防护层。未涂抹防护层的外保温材料高度不应超过3层。 (四)幕墙的支撑构件和空调机等设施的支撑构件,其电焊等工序应在保温材料铺设前进行。确需在保温材料铺设后进行的,应在电焊部位的周围及底部铺设防火毯等防火保护措施。 (五)不得直接在可燃保温材料上进行防水材料的热熔、热粘结法施工。 (六)施工用照明等高温设备靠近可燃保温材料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 (七)聚氨酯等保温材料进行现场发泡作业时,应避开高温环境。施工工艺、工具及服装等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八)施工现场应设置室内外临时消火栓系统,并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九)外保温工程施工作业工位应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第十三条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日常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外墙和屋顶相贴邻的竖井、凹槽、平台等,不应堆放可燃物。 (二)火源、热源等火灾危险源与外墙、屋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应加强对火源、热源的管理。 (三)不宜在采用外保温材料的墙面和屋顶上进行焊接、钻孔等施工作业。确需施工作业的,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并应在施工完成后,及时将裸露的外保温材料进行防护处理。 (四)电气线路不应穿过可燃外保温材料。确需穿过时,应采取穿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江苏省建筑外墙保温材料防火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规范我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设计及使用,有效预防和减少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火灾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时,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4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不大于54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且建筑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其他楼层不应小于5mm;应在每层采用高度不小于3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除住宅建筑外的其他建筑 1.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应采用A级保温材料; 2.不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当建筑高度大于50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且保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5mm;应在每层采用高度不小于3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第三条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时,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二)当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保温材料两侧应采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且保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20mm;应在每层采用高度不小于3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第四条 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无空腔的结构保温一体系统的建筑外墙,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产品标准、施工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且其中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第五条 建筑的屋面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小于10mm的不燃材料作防护层,并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将屋面和外墙分隔。屋顶防水层应采用厚度不小于10mm的不燃材料进行覆盖。 第六条 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人员密集场所及各类建筑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应采用A级保温材料; (二)其他建筑、场所或部位,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且保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第七条 防火隔离带应采用A级无机保温材料,并沿楼板位置设置。防火隔离带与基层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且应与外墙保温同步施工。 第八条 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B1级保温材料进场后,应远离火源。露天存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覆盖; (二)幕墙的支撑构件和空调机等设施的支撑构件,其电焊等工序应在保温材料铺设前进行。确需在保温材料铺设后进行的,应在电焊部位的周围及底部铺设防火毯等防火保护措施; (三)不得直接在B1级保温材料上进行防水材料的热熔、热粘结法施工; (四)施工用照明等高温设备靠近B1级保温材料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 (五)施工现场应设置室内外临时消火栓系统,并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六)外墙保温工程施工作业工位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第九条 电器线路、防雷装置不应穿越或敷设在B1级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安装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周围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第十条 屋面、地下室外墙面不得采用岩棉、玻璃棉等吸水率高的保温材料。 第十一条 既有建筑外墙改造或改变使用功能时,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要求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严禁采用不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标准规范规定以及没有产品标准的外墙保温材料。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须按有关规定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在工程中应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公安部消防局、省政府办公厅。 各有关单位。 江苏省公安厅办公室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取消了吗

江苏省建筑外墙保温材料防火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规范我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设计及使用,有效预防和减少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火灾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时,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4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不大于54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且建筑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其他楼层不应小于5mm;应在每层采用高度不小于3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除住宅建筑外的其他建筑 1.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应采用A级保温材料; 2.不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当建筑高度大于50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且保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5mm;应在每层采用高度不小于3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第三条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时,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二)当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保温材料两侧应采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且保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20mm;应在每层采用高度不小于3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第四条 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无空腔的结构保温一体系统的建筑外墙,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产品标准、施工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且其中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第五条 建筑的屋面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小于10mm的不燃材料作防护层,并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将屋面和外墙分隔。屋顶防水层应采用厚度不小于10mm的不燃材料进行覆盖。 第六条 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人员密集场所及各类建筑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应采用A级保温材料; (二)其他建筑、场所或部位,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且保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第七条 防火隔离带应采用A级无机保温材料,并沿楼板位置设置。防火隔离带与基层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且应与外墙保温同步施工。 第八条 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B1级保温材料进场后,应远离火源。露天存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覆盖; (二)幕墙的支撑构件和空调机等设施的支撑构件,其电焊等工序应在保温材料铺设前进行。确需在保温材料铺设后进行的,应在电焊部位的周围及底部铺设防火毯等防火保护措施; (三)不得直接在B1级保温材料上进行防水材料的热熔、热粘结法施工; (四)施工用照明等高温设备靠近B1级保温材料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 (五)施工现场应设置室内外临时消火栓系统,并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六)外墙保温工程施工作业工位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第九条 电器线路、防雷装置不应穿越或敷设在B1级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安装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周围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第十条 屋面、地下室外墙面不得采用岩棉、玻璃棉等吸水率高的保温材料。 第十一条 既有建筑外墙改造或改变使用功能时,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要求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严禁采用不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标准规范规定以及没有产品标准的外墙保温材料。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须按有关规定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在工程中应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公安部消防局、省政府办公厅。 各有关单位。 江苏省公安厅办公室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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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江苏省建筑外墙保温材料防火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规范我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设计及使用,有效预防和减少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火灾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时,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4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不大于54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且建筑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其他楼层不应小于5mm;应在每层采用高度不小于3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除住宅建筑外的其他建筑 1.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应采用A级保温材料; 2.不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当建筑高度大于50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且保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5mm;应在每层采用高度不小于3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第三条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时,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二)当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保温材料两侧应采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且保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20mm;应在每层采用高度不小于3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第四条 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无空腔的结构保温一体系统的建筑外墙,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产品标准、施工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且其中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第五条 建筑的屋面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小于10mm的不燃材料作防护层,并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将屋面和外墙分隔。屋顶防水层应采用厚度不小于10mm的不燃材料进行覆盖。 第六条 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人员密集场所及各类建筑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应采用A级保温材料; (二)其他建筑、场所或部位,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且保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第七条 防火隔离带应采用A级无机保温材料,并沿楼板位置设置。防火隔离带与基层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且应与外墙保温同步施工。 第八条 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B1级保温材料进场后,应远离火源。露天存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覆盖; (二)幕墙的支撑构件和空调机等设施的支撑构件,其电焊等工序应在保温材料铺设前进行。确需在保温材料铺设后进行的,应在电焊部位的周围及底部铺设防火毯等防火保护措施; (三)不得直接在B1级保温材料上进行防水材料的热熔、热粘结法施工; (四)施工用照明等高温设备靠近B1级保温材料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 (五)施工现场应设置室内外临时消火栓系统,并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六)外墙保温工程施工作业工位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第九条 电器线路、防雷装置不应穿越或敷设在B1级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安装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周围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第十条 屋面、地下室外墙面不得采用岩棉、玻璃棉等吸水率高的保温材料。 第十一条 既有建筑外墙改造或改变使用功能时,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要求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严禁采用不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标准规范规定以及没有产品标准的外墙保温材料。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须按有关规定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在工程中应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公安部消防局、省政府办公厅。 各有关单位。 江苏省公安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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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外墙保温材料防火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规范我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设计及使用,有效预防和减少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火灾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时,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4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不大于54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且建筑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其他楼层不应小于5mm;应在每层采用高度不小于3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除住宅建筑外的其他建筑 1.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应采用A级保温材料; 2.不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当建筑高度大于50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且保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5mm;应在每层采用高度不小于3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第三条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时,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二)当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保温材料两侧应采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且保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20mm;应在每层采用高度不小于3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第四条 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无空腔的结构保温一体系统的建筑外墙,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产品标准、施工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且其中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第五条 建筑的屋面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小于10mm的不燃材料作防护层,并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将屋面和外墙分隔。屋顶防水层应采用厚度不小于10mm的不燃材料进行覆盖。 第六条 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人员密集场所及各类建筑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应采用A级保温材料; (二)其他建筑、场所或部位,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且保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第七条 防火隔离带应采用A级无机保温材料,并沿楼板位置设置。防火隔离带与基层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且应与外墙保温同步施工。 第八条 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B1级保温材料进场后,应远离火源。露天存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覆盖; (二)幕墙的支撑构件和空调机等设施的支撑构件,其电焊等工序应在保温材料铺设前进行。确需在保温材料铺设后进行的,应在电焊部位的周围及底部铺设防火毯等防火保护措施; (三)不得直接在B1级保温材料上进行防水材料的热熔、热粘结法施工; (四)施工用照明等高温设备靠近B1级保温材料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 (五)施工现场应设置室内外临时消火栓系统,并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六)外墙保温工程施工作业工位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第九条 电器线路、防雷装置不应穿越或敷设在B1级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安装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周围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第十条 屋面、地下室外墙面不得采用岩棉、玻璃棉等吸水率高的保温材料。 第十一条 既有建筑外墙改造或改变使用功能时,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要求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严禁采用不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标准规范规定以及没有产品标准的外墙保温材料。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须按有关规定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在工程中应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公安部消防局、省政府办公厅。 各有关单位。 江苏省公安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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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外墙保温材料防火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规范我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设计及使用,有效预防和减少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火灾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时,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4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不大于54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且建筑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其他楼层不应小于5mm;应在每层采用高度不小于3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除住宅建筑外的其他建筑 1.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应采用A级保温材料; 2.不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当建筑高度大于50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且保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5mm;应在每层采用高度不小于3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第三条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时,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二)当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保温材料两侧应采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且保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20mm;应在每层采用高度不小于3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第四条 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无空腔的结构保温一体系统的建筑外墙,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产品标准、施工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且其中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第五条 建筑的屋面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小于10mm的不燃材料作防护层,并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将屋面和外墙分隔。屋顶防水层应采用厚度不小于10mm的不燃材料进行覆盖。 第六条 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人员密集场所及各类建筑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应采用A级保温材料; (二)其他建筑、场所或部位,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且保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第七条 防火隔离带应采用A级无机保温材料,并沿楼板位置设置。防火隔离带与基层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且应与外墙保温同步施工。 第八条 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B1级保温材料进场后,应远离火源。露天存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覆盖; (二)幕墙的支撑构件和空调机等设施的支撑构件,其电焊等工序应在保温材料铺设前进行。确需在保温材料铺设后进行的,应在电焊部位的周围及底部铺设防火毯等防火保护措施; (三)不得直接在B1级保温材料上进行防水材料的热熔、热粘结法施工; (四)施工用照明等高温设备靠近B1级保温材料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 (五)施工现场应设置室内外临时消火栓系统,并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六)外墙保温工程施工作业工位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第九条 电器线路、防雷装置不应穿越或敷设在B1级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安装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周围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第十条 屋面、地下室外墙面不得采用岩棉、玻璃棉等吸水率高的保温材料。 第十一条 既有建筑外墙改造或改变使用功能时,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要求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严禁采用不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标准规范规定以及没有产品标准的外墙保温材料。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须按有关规定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在工程中应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公安部消防局、省政府办公厅。 各有关单位。 江苏省公安厅办公室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取消了吗

江苏省建筑外墙保温材料防火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规范我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设计及使用,有效预防和减少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火灾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时,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4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不大于54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且建筑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其他楼层不应小于5mm;应在每层采用高度不小于3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除住宅建筑外的其他建筑 1.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应采用A级保温材料; 2.不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当建筑高度大于50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且保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5mm;应在每层采用高度不小于3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第三条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时,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二)当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保温材料两侧应采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且保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20mm;应在每层采用高度不小于3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第四条 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无空腔的结构保温一体系统的建筑外墙,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产品标准、施工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且其中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第五条 建筑的屋面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小于10mm的不燃材料作防护层,并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将屋面和外墙分隔。屋顶防水层应采用厚度不小于10mm的不燃材料进行覆盖。 第六条 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人员密集场所及各类建筑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应采用A级保温材料; (二)其他建筑、场所或部位,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且保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第七条 防火隔离带应采用A级无机保温材料,并沿楼板位置设置。防火隔离带与基层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且应与外墙保温同步施工。 第八条 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B1级保温材料进场后,应远离火源。露天存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覆盖; (二)幕墙的支撑构件和空调机等设施的支撑构件,其电焊等工序应在保温材料铺设前进行。确需在保温材料铺设后进行的,应在电焊部位的周围及底部铺设防火毯等防火保护措施; (三)不得直接在B1级保温材料上进行防水材料的热熔、热粘结法施工; (四)施工用照明等高温设备靠近B1级保温材料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 (五)施工现场应设置室内外临时消火栓系统,并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六)外墙保温工程施工作业工位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第九条 电器线路、防雷装置不应穿越或敷设在B1级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安装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周围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第十条 屋面、地下室外墙面不得采用岩棉、玻璃棉等吸水率高的保温材料。 第十一条 既有建筑外墙改造或改变使用功能时,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要求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严禁采用不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标准规范规定以及没有产品标准的外墙保温材料。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须按有关规定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在工程中应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公安部消防局、省政府办公厅。 各有关单位。 江苏省公安厅办公室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是什么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规定是什么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规定是:1.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 2.江苏省建筑外墙保温材料防火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规范我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设计及使用,有效预防和减少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火灾事故, 希望可以帮到你,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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