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表态发言与地税的征管范围如何划分

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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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基本规定:&&&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 (二)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三)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四)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文件规定: &&& 一、基本规定?&&&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 (二)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三)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四)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首页>新媒体>中国财经报微信
重磅!国税地税分合传言尘埃落定 税务总局局长解答六大“痛点”(附解读)
来源:中国财经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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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中办、国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正式公布:两套机构合作不合并。这一改革将对我国税收征管体制产生怎样的影响?记者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1.消纳税人之痛,解征管之难
记者: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目的何在?
王军:我国现行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建立于1994年。20多年来,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如职责不够清晰、执法不够统一、办税不够便利、管理不够科学、组织不够完善等。
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首要就是坚持问题导向,破解税收征管工作中的“瓶颈”制约,回应纳税人关切、消除纳税人“痛点”、顺应纳税人期盼。
方案提出,要进一步增强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使之成为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建设和推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重大举措。这是中央文件第一次从国家治理的高度肯定税收作用并作出专门部署。
2.深化国地税合作,服务融合执法整合信息聚合
记者:社会上曾对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有较多议论。但从方案看,改革是合作而不是合并,释放出怎样的改革信号?
王军:国税和地税系统现有在职干部总数近80万人,占整个公务员队伍的十分之一。国税、地税是分还是合,社会上一直比较关注。
方案对此做出明确回答:在坚持国税、地税机构分设的基础上,对现行征管体制进行完善。
国税、地税两套机构合作而不合并,我理解主要有以下考虑:
首先,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是国税、地税机构分设的基础,分税制基础没有改变,机构分设也宜继续坚持。
其次,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是可以在现行体制框架内,通过进一步加强合作等改革举措来加以解决的。
第三,从国际比较看,OECD国家以及金砖国家中,除少数国家外,中央和地方税务机构分设是大国的共性选择。
第四,机构分设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总之,这一决策是建立在反复比较、多方求证、科学推断基础之上的。
3.国税、地税职责分工将“动态调整”
记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推进会带来国税征管工作量加大、地税征管工作量减少的问题,如何理顺国税、地税征管职责划分?
王军:理顺国税、地税征管职责,是深化合作的前提。方案对此的部署有三个突出特点:
――理顺国税、地税征管职责划分,是随着财税体制改革推进而动态调整的过程。营改增以来,的确出现了国税部门征管工作量加大而地税部门减少的现象,但随着环境保护税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推进,地税部门征管工作量将逐步增加。
――改革实施到位后,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的征管职责将会更加清晰,目前一些税种“两家管”的问题将得到解决。
――方案明确将一些依法保留、适宜由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
4.为纳税人提供“高含金量”服务
记者:针对纳税人反映办税过程中存在国地税“两头跑”、税务部门“两家查”等问题,改革将为纳税人带来哪些有“含金量”的实惠?
王军:方案提出了一系列创新纳税服务举措,主要表现在:
――要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服务一个标准、征管一个流程、执法一把尺子。这将彻底改变长期以来一个地方一个规矩,国税、地税有所不同的局面,使纳税人办税更顺畅。
――将推出办税便利化一系列“组合拳”,如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让纳税人异地办税与异地取款一样便利。
――国税、地税合作将按照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的要求,进一步提速提质提效。
――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健全纳税服务投诉机制,让纳税人和全社会更加便利地监督税务人的权力。
5.提升中国在国际税收领域影响力
记者:方案提出“树立大国税务理念”,改革将如何服务对外开放战略?
王军:针对“树立大国税务理念”,将推进以下改革:
――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重点提升我国在国际税收领域的影响力和话语权。我国将于2016年上半年承办国际税收征管论坛(FTA)第10届大会。
――加强国际税收合作,重点是推动建立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税收关系。其中,积极开展对外税收援助,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
――严厉打击国际逃避税。对跨国避税、企业“灰色利润”零容忍,打击跨国公司或高收入个人利用各国税制差异和税收信息不对称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加快国与国之间税收协定谈签和修订,特别是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尚未签署税收协定国家的协定签署,加快与我国有产能合作国家的协定谈签等。
6.2017年改革主要措施基本落实
记者:改革涉及内容多,任务重,如何确保顺利推进?
王军:方案是规划图,是任务书。目前,税务总局已专门成立了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将分步有序推进改革。按照2016年上半年开展局部试点、2016年下半年扩大试点、2017年主要措施基本落实、2018年至2020年全面提升的部署安排,稳步推进。
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解读
改革直指“痛点”征税体制将“质变”
这份改革方案开宗明义,直指目前我国税收征管体制中的“痛点”,包括职责不够清晰、执法不够统一、办税不够便利等。
在问题导向下,改革方案共提出6大类30多项具体举措,包括“厘清国税与地税、地税与其他部门的税费征管职责划分”“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等。
“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先行军’,财税改革已经往纵深迈进,这需要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支撑,实现质变,二者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说。
刘剑文举例,改革方案中称“顺应直接税比重逐步提高、自然人纳税人数量多、管理难的趋势,从法律框架、制度设计、征管方式、技术支撑、资源配置等方面构建以高收入者为重点的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这一体系的建立正是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改革的基础。
根据方案,2020年建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的现代税收征管体制,降低征税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增强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
适应分税制财政体制深化国税地税合作
我国目前的征税体制确立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实行按税种把收入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以及共享税,并同时设立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进行征管。
可以说,分税制对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经过20多年的时间,税制改革步伐不断加快,一些瓶颈与问题也逐渐暴露。
2012年起,我国开始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由于营业税是地方税第一税种,改革后增值税由国税征收,虽然收入仍归属地方,但地税的功能就存在重新定位的问题,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更加迫切。
“营改增以来,的确出现了国税部门征管工作量加大而地税部门减少的现象,但随着环境保护税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推进,地税部门征管工作量将会呈明显增加的态势。”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说。
一些专家也指出,营改增是推进税收征管改革的一个契机,国税、地税恰恰在这个过程中加深了合作。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是国税、地税机构分设的基础,分税制基础没有改变,机构分设也宜继续坚持。”王军说。
逐项细化改革有路线图有时间表
当然,改革方案内容十分丰富,涉及纳税服务、征税方式、国际税收合作等方方面面,是一项系统化的综合改革,细化了很多具体改革举措。
其中,加强纳税服务、促进诚信纳税是方案的一大重点,提出全国纳税服务将全国统一流程;将全面建立纳税人信用记录,对于被列入“黑名单”的当事人,禁止高消费、限制融资授信、阻止出境等一系列惩戒措施。
方案中还提出多份“时间表”――2016年,实现所有增值税发票网络化运行;2017年基本实现网上办税,分行业、分国别、分地区、分年度监控跨国企业利润水平变化;2018年将建成自然人征管系统,并实现与其他征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等。
一些新举措也十分引人注意,例如研究探索推进在我国驻主要市场经济国家、走出去重点国家使领馆和国际组织派驻税务官员,承担开展涉税争端解决,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涉税服务等。
“这份改革方案不仅考虑到当前的实际需要,而且着眼于未来,立足于国内,而且放眼于国际,不仅有每一项具体改革的路线图,也有时间表,是一份推进改革的细化指南。”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胡怡建说。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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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业务划分问题
新地税一字[号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一)关于个体工商业户征管范围问题,凡属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个体工商业户的各项税收由国家税务局征管,凡属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个体工商业户的各项税收由地方税务局征管。
  (二)关于发票管理问题。及增值科纳税人使用的发普通发票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非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补充规定:
  为保证税务机构分设后征管工作不受影响,我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3〕87号文件精神,结合新疆实际,就国家、地方税务机构的业务划分等问题,下发了新政阅〔1994〕47与《自治区税务机构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纪要》。从执行情况来看,总的是好的,但也有部分地区掌握不尽一致,工作中发生了一些矛盾和争执。根据自治区领导的指示精神,为强化个体税收的征收管理,努力增加财政收入,现就有关问题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1、不分集贸市场内外,凡属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个体工商业户的各项税收由国家税务局征管,凡属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个体工商业户的各项税收由地方税务局征管。?
  2、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的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的划分比例,按照王乐泉副主席在全区国家、地方税务局长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由各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协调确定。消费税及其他地方税按有关规定计征。?
  3、自治区各级国家、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两局的业务划分范围,共同做好个体税收的征管、入库工作,严防跑、冒、滴、漏,工作中要互相支持,密切合作,遇有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税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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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与地税的征管范围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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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征管税种区分:
  国税: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部分企业所得税。
  地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部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
  注:企业所得税根据不同时期的征管划分标准国地税均有征管企业,但不重复征管,一般确定后不做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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