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做净身高浯净?

卓异户户通有哪些常见使用问题?co2压力表常见的使用问题有哪些?
co2压力表常见的使用问题;气站上的CO2压力表应该就只有一块表,显示钢瓶内压力的,不带减压阀,也显示不了减压后的压力。水草一般用的双表,带减压阀,两块表,两块表分别显示钢瓶内的压力和减压后的压力。焊接是才显示正常使用的压力,或者检气状态下
卷绕电池充电器使用常见问题有哪些?
你好,给你介绍一下,1.电池出厂前,厂家都进行了激活处理,并进行了预充电,因此电池均有余电,有朋友说电池按照调整期时间充电,待机仍严重不足,假设电池确为正品电池的话,这种情况下应延长调整期再进行3~5次完全充放电
2.如果新买的手机电池是锂离子,那么前3~5次充电一般称为调整期,应充14小时以上,以保证充分激活锂离子的活性。锂离子电池没有记忆效应,但有很强的隋性,应给予充分激活后,才能保证以后的使用能达到最佳效能
3.有些自动化的智能型快速充电器当指示信号灯转变时,只表示充满了90%。充电器会自动改变用慢速充电将电池充满。最好将电池充满后使用,否则会缩短使用时间。
4.充电前,锂电池不需要专门放电,放电不当反而会损坏电池。充电时尽量以慢充充电,减少快充方式;时间不要超过24小时。电池经过三至五次完全充放电循环后其内部的化学物质才会被全部“激活”达到最佳使用效果。
5.请使用原厂或声誉较好的品牌的充电器,锂电池要用锂电池专用充电器,并遵照指示说明,否则会损坏电池,甚至发生危险。
真火壁炉使用时有哪些常见问题?
你好,据了解真火壁炉使用时常见问题如下:1、为什么打开壁炉门里会有烟出来? 答:如果不是烟管安装问题的话,开门时跑烟一般是因为开门动作太快造成的,真火壁炉燃烧时,要加柴时炉门要慢慢打开;另外使用燃木真火壁炉不要紧闭门窗,因为燃木壁炉用的是室内空气,紧闭门窗使用室内会形成负压,也容易倒烟。2、燃木壁炉独立式和嵌入式优缺点? 答:独立式燃木壁炉安装简单,安装位置相对灵活,装好后可以看到烟管;嵌入式壁炉一般要嵌在墙洞内,需要做假墙或配大理石壁炉架,如果房子装修好了基本上就难以选用嵌入式壁炉了。从取暖效果上来说,嵌入式壁炉体积一般相对较大,所以取暖面积也大。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卓异户户通有哪些常见使用问题?
  户户通有问题的解决办法:
  1、首先确认是否机顶盒能否正常开机,如不能
  检查:
  (1)机顶盒后面的小开关有没有打开
  (2)查看电源板220V电压线是否插紧
  2、登陆总局系统查看安装信息:
  (1)机卡不匹配:机顶盒通电,在电视上核对机顶盒的3个号码是否一致
  (2)进城安装:确认安装地址为合法安装地,如是,上报广电总局
  (3)等待安装:连接好机顶盒,检查卫星信号、基站信号(注意搜索基站时要看到搜索基站完毕,如其他均属有问题、例如:模块校验失败、天线为空检查天线是否插好)、网路连接端口(ip:114、251、156、067端口04567)是否正确,如一切正常再次安装。(注意如果已经显示发送成功,但客户状态还是等待安装,解决方法:卫星锅连接好,机顶盒打开,节目放在中央一套上后等待(不要对机顶盒有任何操作),然后进入广电系统,把此客户销户,再次录入,一般录入成功后2分钟节目会自动播放,如不行机顶盒关机再次安装)
  (4)系统显示正常或基站配匹但机顶盒显示E06,通常是安装过程中卫星锅被挡住,解决方法:把机顶盒打开,卫星锅连接好,节目放在中央一套上面,在此以后机顶盒不要有任何操作,然后在电脑上销户。
真火壁炉使用时有哪些常见问题?
你好,据了解真火壁炉使用时常见问题如下:
1、为什么打开壁炉门里会有烟出来?
答:如果不是烟管安装问题的话,开门时跑烟一般是因为开门动作太快造成的,真火壁炉燃烧时,要加柴时炉门要慢慢打开;另外使用燃木真火壁炉不要紧闭门窗,因为燃木壁炉用的是室内空气,紧闭门窗使用室内会形成负压,也容易倒烟。
2、燃木壁炉独立式和嵌入式优缺点?
答:独立式燃木壁炉安装简单,安装位置相对灵活,装好后可以看到烟管;嵌入式壁炉一般要嵌在墙洞内,需要做假墙或配大理石壁炉架,如果房子装修好了基本上就难以选用嵌入式壁炉了。从取暖效果上来说,嵌入式壁炉体积一般相对较大,所以取暖面积也大。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fc智能水表使用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水表最怕的就是不出水,有可能是水表在安装过程中的问题,也有可能是水表卡的问题,电池没电也会导致不出水,还有就是水表里面电路板出现问题,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土地使用税问题常见的有哪些?
一、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
根据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只有城镇的土地需要征收税费,因此,土地使用税通常都指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单位税额各地差异较大,请咨询您所在地地方税务局。
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方式: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人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前,应先在税务机关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填写《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表》。信息登记完成后,即可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申报时应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
常见的电脑使用问题有哪些解决办法?
 1、网卡绑定的协议太多。   
  上网速度慢,在局域网用户中很常见,原因是网卡绑定的协议太多。网卡上如果绑定了许多协议,当数据通过网卡时,计算机就要花费很多时间来确定这个数据使用哪种协议来传送,这时用户就会感觉上网慢。解决方法是:让一块网卡只运行PPPOE协议来连接ADSL,提供上网的外部连接,另一块网卡运行局域网的其他协议,从而各尽其职提高性能,这样客户端上网速度就会改善。
  2、ADSL设备散热不良。
  ADSL设备工作时发热量比较大,平时要注意散热,许多用户把ADSL设备和路由器、集线器等放在一个机柜里,各种设备工作时一块散热,对ADSL的正常工作有影响。如刚上网时正常,5分钟左右,网速下降,下载速率与窄带56kMODEM一样,这时用手摸设备很烫,换一个ADSL设备,速度就上来了。所以,微机、ADSL等设备不可放在同一机柜内,要分散摆放,设备之间留有通风散热通道,微机房间最好做到恒温,一般环境温度应控制在10℃~30℃。相对湿度保持在40%~70%为好。
  3、访问互联网接口错误。
  这是由于Windows(窗口软件)的Internet连接向导给IE指定的访问互联网接口错误引起的,Enterhet300(虚拟拨号软件)使用的是局域网类型虚拟拨号,而IE缺省使用普通拨号,浏览的时候IE首先寻找拨号接口。找不到拨号以后就找局域网里面有没有代理服务器,最后才会找到Enternet300这个接口,所以会很慢,只需要重新运行一遍Internet(互联网)连接向导,选择局域网方式,并取消自动搜索代理服务器就可解决。
  4、系统不支持多任务。
  如果用户的计算机刚刚符合最低配置,故系统就不能支持同时浏览网页、下载软件、听音乐等多项任务。多种任务同时工作时就会感觉上网慢。因此,同时工作任务一般不超过两项为好。
  5、未绑定TCP/IP协议。
  未绑定TCP(传输控制协议)/IP(国际协议),多为网卡驱动程序没装好、网卡质量有问题、PCI(总线标准)插槽不好。应先把设备管理器里的网卡驱动删除,重启后安装驱动程序;如果不好,把网卡换一个PCI插槽,仍不好可再换一块网卡。
  6、电话线路质量低劣。
  ADSL技术对电话线路的质量要求较高,目前采用的ADSL是一种RADSL(即速率自适应ADSL),如果电话局到用户间的电话线路在某段时间受到外在因素干扰,RADSL会根据线路质量的优劣和传输距离的远近,动态地调整用户的访问速度。如访问的是国外站点,速度会受到出口带宽及对方站点线路、设备配置情况等因素影响,需要全网协调配合解决。线路问题主要有:因为施工时未遵循施工标准,遗留质量隐患,如没加塑料套管导致老鼠咬断线路;配线架或其他材料因质量问题,导致跳线接触不良;用户在装修时暗敷的室内线损坏等。
  7、软件没有重新设置。
  用户安装ADSL宽带后,上网条件已经发生变化,相应的工具软件却没有重新设置,也是造成速度慢的原因之一。如通信软件QQ,就需要对它进行一些设置。从QQ面板中选择“系统参数”命令,点击“网络设置”标签,将原来的“拨号上网”改为“局域网接入Internet”就可以了。
  8、微机硬件软件问题。
  硬件故障主要表现在用户网卡损坏或没有正确安装;用户微机主板和网卡不兼容;用户微机档次太低,内存少导致运行速度慢。如硬件配置赛扬600/64MB内存,WINDOWSXP操作系统,会导致微机运行相当慢,上网速度也不可能高。软件故障主要是由于用户不了解计算机知识,在使用过程中误操作
厨房碎渣机的使用有哪些常见问题?
使用厨房碎渣机机不会出现下水道堵塞现象。厨房碎渣机的设计与大多数类型的水槽完全兼容,包括:不锈钢、瓷、陶。厨房碎渣机通过将厨房食物残渣打碎,直接冲进下水道,消除了要处理食物残渣的卫生工作,没有碎片、没有臭味、不招虫子,亦避免了扔垃圾所造成的堆填区、焚化的食物垃圾和胶袋等环保问题。
厨房碎渣机的使用有哪些常见问题?
使用厨房碎渣机会不会堵塞下水道? 使用厨房碎渣机机不会出现下水道堵塞现象。因为食物垃圾被研磨成浆状液体后在随机加速的水流作用下,可有效带走粘在下水管壁上的油腻,并起到打磨、冲刷、清洗下水管道的作用。 为什么需要食物垃圾处理机呢? 厨房作为住宅焦点的重要性正日益增加,而不再仅仅是简单的运转空间。住宅建筑商们指出,消费者需要设计得舒适、轻松、容易维护的厨房。 厨房碎渣机需要用多少水和电? 厨房碎渣机的平均用水仅每人每天3.1公升或使家庭用水增加0.04%。一个0.55马力厨房碎渣机每月平均泡一个小时的用电量(0.37千瓦每小时)。热门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免费验房免费设计黄道吉日建材优惠家具定制正在初始化报价器申请青岛市经济适用房条件有谁了解的吗?质地是不是很好的?申请青岛市经济适用房条件有谁了解的吗?质地是不是很好的?
青岛市经济适用房价格3月二手房均价12710元/m青岛市经济适用房价格2月二手房均价12539元/m环比上月上涨1.40%↑,同比去年同期上涨3.06%以上价格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申请青岛市经济适用房条件有谁了解吗?
申请青岛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2.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864元;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4.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1)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2)家庭是以夫妻和单身子女组成的家庭核定,包括离异(或丧偶)带子女家庭;单身人员指未婚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请问申请青岛市经济适用房条件有谁了解吗?
先是济南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问题,据了解申请济南经济适用房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即经济适用房申请者需具有市内六区城市居民户口;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家庭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家庭低收入标准;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家庭为无房或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我市城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的60%(含);单身家庭除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外,年龄35岁(含)以上的方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除了济南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外,很多网友也非常想要了解济南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那么济南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有哪些呢首先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到户口所在区房管局领取申请表并如实填写信息,申请家庭准备好材料后,向户籍所在区房管局提出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区房管局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合格的,进行公示。然后交由市房管局进行复审,审查合格的由市房管局签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最后确定购房顺序和房号完成购房。需要提醒的是,必须如实填写申报信息,否则后果很严重。
青岛市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
  1.公积金到款利率肯定比商业贷款低。但不是想你所想的那样,想怎么贷就怎么贷,它是有些个条条框框的。根据缴纳基数,工作年限,工资收入等有一个贷款上限。你该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咨询。应该是在山东路1号(山东路与东海路交汇处)。
  2.申请条件如下:
主要看----第五章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99号)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于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市长 夏耕??
  二○○八年八月四日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民政、财政、建设、规划、价格、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统计、金融、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为经济适用住房提供配套服务的经营性设施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出具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
  第八条 建设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分区落实的原则。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第十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5平方米以内。
  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和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有关住房建设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以在商品住房用地当中配建,由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在商品住房用地当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将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价格、销售对象及程序等事项作为附加条款。
  严禁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住房开发。
  第十四条 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及其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整个住宅项目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方式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承担最终责任,向购房者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应当在项目开工或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和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公布。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楼层、朝向、质量和位置等因素,在基准价格上下不超过15%的幅度内确定,但总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
  第十八条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购买的面积,按照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与申请人原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核定,超出部分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购买。
  超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购买部分面积的价款,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市住房保障机构缴纳后,按本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住房保障。
  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五章 申请审查程序
  第二十条 凡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和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二)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家庭或个人的财产、人均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屋、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住房价格水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住房面积等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二条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户籍和身份证明;
  (三)住房情况证明;
  (四)收入证明;
  (五)财产状况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
  (七)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购买应当按照销售项目进行。
  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向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资料。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等状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机构及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后方可销售。
  第二十六条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住房困难优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住房保障机构发布销售公告,内容包括房屋位置、数量、基准价格、开发建设单位及销售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申请人持准予登记通知书到规定的地点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三)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对已办理购房登记手续的申请人予以排序,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入围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四)市住房保障机构在监察、公证等部门以及入围代表的监督下,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购住房顺序,并予以公布;
  (五)入围者持相关凭证和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建设单位按照公布的顺序选购住房;入围者放弃选购住房权的,应当按顺序递补。
  第六章 房地产登记与交易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地产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以及购买标准内面积、购买单价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内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的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但经市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放弃回购权的除外。
  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在相同价格情况下,住房保障机构具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条 购房人在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前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得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一)隐瞒房源,不如实上报的;
  (二)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销售的。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资料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申请资格。
  对采取欺骗方式申请的,同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予以收购;拒不接受收购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出已购住房,按原价格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日 实施日期:日 (地方法规)青岛市的经济适用房有需要什么条件
自日起,青岛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城阳、黄岛、高新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统一执行以下标准: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面向低收入家庭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户籍应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864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二)户籍和身份证明;(三)住房情况证明;(四)收入证明;(五)财产状况证明;(六)婚姻状况证明;(七)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青岛市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
  1.公积金到款利率肯定比商业贷款低。但不是想你所想的那样,想怎么贷就怎么贷,它是有些个条条框框的。根据缴纳基数,工作年限,工资收入等有一个贷款上限。你该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咨询。应该是在山东路1号(山东路与东海路交汇处)。
  2.申请条件如下:
主要看----第五章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99号)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于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市长 夏耕??
  二○○八年八月四日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民政、财政、建设、规划、价格、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统计、金融、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为经济适用住房提供配套服务的经营性设施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出具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
  第八条 建设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分区落实的原则。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第十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5平方米以内。
  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和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有关住房建设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以在商品住房用地当中配建,由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在商品住房用地当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将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价格、销售对象及程序等事项作为附加条款。
  严禁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住房开发。
  第十四条 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及其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整个住宅项目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方式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承担最终责任,向购房者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应当在项目开工或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和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公布。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楼层、朝向、质量和位置等因素,在基准价格上下不超过15%的幅度内确定,但总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
  第十八条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购买的面积,按照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与申请人原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核定,超出部分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购买。
  超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购买部分面积的价款,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市住房保障机构缴纳后,按本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住房保障。
  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五章 申请审查程序
  第二十条 凡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和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二)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家庭或个人的财产、人均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屋、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住房价格水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住房面积等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二条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户籍和身份证明;
  (三)住房情况证明;
  (四)收入证明;
  (五)财产状况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
  (七)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购买应当按照销售项目进行。
  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向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资料。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等状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机构及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后方可销售。
  第二十六条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住房困难优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住房保障机构发布销售公告,内容包括房屋位置、数量、基准价格、开发建设单位及销售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申请人持准予登记通知书到规定的地点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三)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对已办理购房登记手续的申请人予以排序,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入围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四)市住房保障机构在监察、公证等部门以及入围代表的监督下,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购住房顺序,并予以公布;
  (五)入围者持相关凭证和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建设单位按照公布的顺序选购住房;入围者放弃选购住房权的,应当按顺序递补。
  第六章 房地产登记与交易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地产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以及购买标准内面积、购买单价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内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的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但经市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放弃回购权的除外。
  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在相同价格情况下,住房保障机构具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条 购房人在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前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得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一)隐瞒房源,不如实上报的;
  (二)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销售的。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资料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申请资格。
  对采取欺骗方式申请的,同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予以收购;拒不接受收购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出已购住房,按原价格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日 实施日期:日 (地方法规)谁比较清楚青岛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随着国家对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叫停,很多城市开始陆续退出经济适用房保障体系,曾经风光一时的经济适用房现如今也成了落日的余晖,走到了生命的尽头。天津、大连等城市已经停建了经济适用房,而青岛也将于今年6月份开始退出经济适用房保障体系,下一个会是青岛这方面青岛市政府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回复,但是值得庆幸的是,青岛市目前经济适用房的储备量还是非常可观的。不过就已经拥有了经济适用房的青岛市民来说,这些均不是他们关心的重点,他们的目光一直聚焦在青岛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以及2014青岛经济适用房价格方面,以便他们及时能将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然后购买他们现在有能力承受的商品房。那么2014青岛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包括哪些呢据了解,青岛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紧随国家的相关政策,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确需出售的,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对于这些出售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青岛市相关法律规定: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者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随着青岛经济的发展以及大量人口的涌入,青岛的土地迅速升值,房价一升再升,达到了市民承受的极限。所以很多市民担心青岛经济适用房价格会不会也像商品房那样,价格升到高让人无法承受的地步据市政府公布的最新消息显示,青岛三环新城的基准价格是3670元/平方米,项目最低价格是3570元/平方米,最高价格是3780元/平方米,相较于商品房/平方米的价格,还是优惠了不少。````````````````````````
青岛市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是什么?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应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五年以上,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864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青岛市的经济适用房有需要什么条件
风留下的刮痕青岛市的经济适用房有需要什么条件
自日起,青岛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城阳、黄岛、高新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统一执行以下标准: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面向低收入家庭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户籍应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864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二)户籍和身份证明;(三)住房情况证明;(四)收入证明;(五)财产状况证明;(六)婚姻状况证明;(七)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热门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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