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成考和自考的区别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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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自考本科需要哪些条件
参加自考本科的报名需要哪些条件呢?自考本科是我国提升学历的一种方式,下面有途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自考本科的报考条件。自考本科的报名条件报考自考本科的同学需要年满18周岁,报考自考专科的,学历不限,不管你小学是否毕业都可以;报考自考本科的,办理本科毕业手续之前,必须拿到专科文凭。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学历、身体健康状况、居住地等限制,均可报考自考本科;能遵纪守法、积极学习的劳改、劳教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也可申请报考自考本科。点击查看:报名参加自考本科需要什么条件自考本科考试的报名流程自考本科网上报名流程1、登录各地自考网上报名网站。2、到自考办网站规定的指定银行办理一张缴费用银行卡。3、办理银行卡后的新生,和有银行卡的老考生按照报名网站规定的报名流程完成网上报名。4、网上报名成功后的新生需要在规定时间到自考办进行摄像制作准考证。5 、如有任何疑问请和当地自考办联系。自考本科现场报名流程1、新生携带身份证、(军人凭军人证或团以上单位证明)(未满18岁凭户口本)到所在地的市、县自学考试办公室(报名站)办理报名手续。2、同时携带2B铅笔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涂机读报名卡用)、并交一寸同底免冠照片若干张(大约4-5张)。3、按照工作人员的提示进行缴费,得到打印的考试通知单,通知单上有考试日期、考场和座位号。4、在考办规定的时间领取新制作出的准考证。自考本科有何学历要求必须要有专科毕业证,才能在考完本科的时候领取本科毕业证。所以,应该先考大专。中专是不算专科毕业证的,所谓的专科毕业证指的是大专毕业证。要先自考一个专科,然后再去读本科。当然也可以专科本科一起读,只不过想要领取本科毕业证的话,还是要把专科读完的。自考考完试能拿到本科毕业证的。但是必须是读完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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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 (C) 学梯网 | 京ICP备号 投诉邮箱:河北22个自考停考专业办理毕业手续截止到2015年底
  记者近日从河北省教育考试院了解到,金融(专科)等22个专业已于2011年12月起停止接纳新生报考。为做好停考专业过渡期(年)内考试安排和办理毕业等相关工作,河北省自考委制定了相关课程管理办法,自2013年上半年执行。
  根据规定,已通过考试的停考专业课程成绩依然有效。过渡期(年)内,停考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课程(含毕业论文或毕业综合考核)正常安排考试。考生未通过考试的课程,如现开考专业中开设有相同的课程,考生可随现开考专业报考;如现开考专业中没有开设相同的课程,考生须根据《停考专业课程顶替对照表》选择顶替课程考试。考生所考课程达到原专业考试计划所要求的课程门数后,即可申请毕业。办理停考专业毕业手续截止到2015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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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RNET Corporation自考自考是针对在职工作人员的一种教育模式,以自学为主,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中国高等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21条、第22条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历史沿革/自考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于1981年经批准创立,是中国规模最大的社会化开放式高等教育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自学考试。据不完全统计,至今累计已有4870万人参加了学习和考试,共有730万人获得不同层次的毕业证书。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现开考720个专业,包括专科、本科和独立本科段;考试在每年1月、4月、7月、10月举行,课程考试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安排,实行学分制。
相继开设了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8)、电子证书、商务管理证书和金融管理证书等多项社会化考试项目。
中国自学考试制度创立于1981年,而自学考试也是中国高等教育储干培养计划措施之一。八十年代初,随着中国经济建设步伐加快,社会需要大批专门人才,群众要求学习的愿望十分强烈,己有的高等教育形式均难以满足社会需求。在小平同志提出的改革开放方针指引下,教育部着手组织研究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
自考同时也是我国最大的开放式高等教育形式。自考制度,于20世纪70年代末,创建于20世纪80年代初,从1981年至1982年 自学考试先后在京、津、沪三市和辽宁省试点并于1983年在全国推广至今,已经走过了三十余年的历史。
自考性质/自考
最新版高教自考毕业证外壳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一种国家考试制度,又是一种新的教育形式。
作为国家考试制度,它由国家建立,由政府考试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权,按照国家规定的目标和标准,面向全体学生、考生实施严格的国家考试。并选择各个地区的重点高校作为主考院校。全部成绩合格后由“教育考试院”和“有资质的高校”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自考毕业/学位证书国家承认,自考毕业生与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
权威性/自考
由于自考主要是以自学为主,课程繁多,虽然自考的作用和成教、远程教育是一样的,但是自考和远程教育、成人高考相比,社会的认可度还是比较高的。也是企业所能接受的成人教育之一。
含金量/自考
自考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一种国家考试制度,又是一种新的教育形式。作为国家考试制度,它由国家建立,由政府考试机构代表国家行使考试权,按照国家规定的目标和标准,面向全体自学考生实施严格的国家考试,是国家承认的学历。自考没有入学考试,考生参加单科考试,合格一门,发一门的合格证书,所有科目合格后,可申请毕业,颁发学历证书。
自考以自学为主,也可以参加由其他社会培训力量或主考学校举办的自考助学班。自考与成教在招生对象、考试时间及学制上存在差异。
招生对象:成教的招生范围包括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一般要求高起专、高起本的,必须是获得普高、中专或技校毕业证或同等学历者。专起本,应具有国民教育系列的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证书。自考主要以招收本地户籍生为主,而参加自考的考生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属于完全的开放式教育。
考试时间:为保证自学考试毕业生质量,规范考试工作,自2015年起,全国各地自考时间由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四次考试逐步调整为4月和10月两次考试,各地区有所不同,具体情况详见各地考试院或招生教育部门的安排。
学制:自考没有学制限制,只要考完报考专业的所有科目并通过即可申请毕业,即一年考完一年毕业,五年考完五年毕业,只要8年内考完就行,相关时间政策根据当年政策情况;成教10月考完后,第二年3月左右注册学籍,两年半毕业,在这两年半期间会有周末或假期集中授课,属于函授。
自考生与统招生相比,自考的考试不见得就比统招考试轻松,相反会更严一些。自考生大多是边工作边学习,他们能结合自己的工作,完全自由地选择专业,因为他们了解自身缺少什么,其社会适应能力和实践经验远远超过统招生。
自考是一种过程,一种经历,只有亲身体验过的人,善于自主学习的人才是自考的胜出者,同时也是职场的胜出者。因为他们懂得怎样把握机会,怎样筛选机会,怎样创造机会。
主要任务/自考
其主要任务,在国务院发布的《条例》第二条中有明确规定:
⒈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
⒉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
⒊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
⒋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5.为了社会更好的发展,提倡活到老学到老的教育理念;
考试机构/自考
国家考试机构
(一)全国考委: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二)专业委员会: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地方考试机构云南泛亚学院自考助学班郑州翰林院教育自考助学班
(一)省考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简称省考委)。(二)省考办。各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设省考委的工作管理机构(简称省考办),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三)地市考委。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简称地市考委)。
(四)主考学校: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主考学校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事,根据任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数内,由学校主管部门解决。
全国考委、省考委、地市考委、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在《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
本科学历比专科学历找工作的优势显而易见,专科学历,无形之中将丧失许多理想的工作机会。当然,高学历并不必然能事业成功,许多没有学历的人一样创业很成功,但当今社会通常学历越高工作机会越多,上升空间越大,发展速度越快。
2.工资定级
当前,我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基本都是按照学历定工资,本科工资比专科工资高一档次,较规范的企业也是按学历定工资,如在苏州、上海、深圳等地外资企业或国内知名企业上班,上岗工资本科工资比专科工资高500元以上是正常的,而且本科以上的奖金和提升机会都比专科相对多一些,当然也有部分企业部分岗位,尤其是一些未成型的企业,并不以学历定岗,只考虑为其创造了多少效益。
3.人事改革
许多单位提拔干部、竞选领导基本条件都是本科以上学历,即使自己完全可以胜任,却没有竞选资格,机遇摆在面前却抓不住,在职人员若在规定年限拿不到本科及以上,在人事改革中会直接导致下岗,即专科以下即使找到工作,在以后的工作中可能面临下岗失业的危险。
考研本科学历可以直接报考研究生(部分院校不招收自考毕业生),而专科生只能在专科毕业满两年,或两年以上,以同等学力报考研究生,尽管国家规定允许专科毕业满两年后以同等学力报考研究生,但许多大学实际上却不愿招收专科生,会在许多方面设障碍,要求发表论文,加试专业课,英语达到什么水平等。另外,在职获取硕士学位还要有学士学位,如果是专科,今后若想在职获取硕士学位,机会渺茫。
许多国家职业资格证都要求本科以上学历,如公证员、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的司法考试报名条件要求必须是本科以上学历,国家承认均可,不分专业,如许多律师本科都不是学法律的,学中文的、经济的、化工的,什么专业都有。而如果只是专科,不管是哪个专业,也不管毕业于哪个学校,也不管个人有什么背景关系,就一生永远做不了公证员、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了。
许多国家都承认我国的本科学历,尤其是自考,在几种专升本途径中相对难度高,在国际上的认可度非常高,世界上二十几个主要发达国家都承认我国的自考,有了本科,就可以在国外直接报读更高一级学历了,不需要在国外再浪费时间,这样会省许多费用。
7.职称评定
如今各类职称评定几乎都与学历挂钩,在评定高级职称时专科以下基本上没有机会,而许多的单位的主管领导几乎都是由高级职称的人担任的,没有高级职称会丧失许多当主管领导的机会,而没有本科,又会丧失评高级职称的机会。
以上介绍了一些常见的本科最基本的用途,不管是哪种本科,也不管是哪种专业,没有更高一些的学历,人生会失去许多机会,事实上,现实社会中很多方面高学历都是必要的。即使自己毕业自主创业,许多人挣了钱后,又都想花更多的钱去谋取高学历,来武装和包装自己。总之,有个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在当今社会无疑很重要,平时看似没有用,当需要学历时,再去着手,不仅需要花更多的时间和金钱,重要的是人生的机遇也丧失许多了,等到工作需要学历时,自己至少已拿了一个本科,工作待遇或机遇都会比专科多一些,早点实现自己的价值。
考试规定/自考
开考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条例》第十一条、十三条、十四条中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报全国考委审批。开考承认学历的新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已有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开考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一条规定的主考学校;(三)有专业考试计划;(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考试办法《条例》中明确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试题(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基础科)一般为3—4年,本科一般为4—5年。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自考须知1.考生应讲诚信并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2.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和地点参加考试。3.考前20分钟考生持有关证件进入考场。4.开考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次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5.考生进入考场除2B铅笔、书写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它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及其它无线接收、传送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等设备,以及涂改液、胶带、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不准随身夹带文字材料及其它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6.入考场后按监考员指定的座位就座,将准考证及有效证件放在桌子右上角以便核验。考生在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试卷及答题卡上的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考试号等栏目。
7.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答题。
8.所有答题均答在答题卡上,选择题部分用填涂,非选择题要求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不得使用其它颜色笔或铅笔(除画图外)答题,在试卷上答题无效。
9.考生应在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准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10.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草稿纸。
11.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考生须先举手,经员同意后轻声提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12.考试结束前要交卷出场的考生须先将答卷及答题卡反扣在桌面上,再举手提出离场,经监考员允许后才准离开考场,离开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
13.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笔,将答题卡和从上至下按照答题卡、试卷、草稿纸的顺序平放在桌面上,坐好静候收卷。待监考人员收齐答卷检查无误发出后才准离开考场。
14.考生不得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场上所发的任何考试材料带出考场。
15.对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记入违反诚信考试电子档案。自考免考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及自学考试专科以上(含专科)的毕业生(及肄业生、退学生)报考自学考试,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免考已学过并考试成绩合格的有关。
免考手续(1)考生登录系统,通过考籍和转免考管理模块中的免考功能提交免考后,向县(区)考办提交准考证、身份证、毕业证书和完整成绩表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成绩表须从原毕业学校,须由原毕业学校教务处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2)县(区)考办收集考生材料,打印《办理免考手续凭证》交考生,然后将考生材料统一集中报市考办。(3)市考办验核考生后,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原件交县(区)考办退回考生;打印《免考审核表》与复印件材料一并上报省考办。(4)省考办审核后,考生通过系统查询结果。(5)考生如办理免考的课程与原已有成绩的课程存在课程顶替关系,则无需办理免考手续。考场纪律自考违纪行为主要有: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的;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中擅自离开考场的;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自考作弊行为主要有: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报考须知/自考
必须为具有国家承认的正式学历者方可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党校及干部函授大学专科人员,不具备参加本科段考试的资格。参加本科段考试的考生,应持专科毕业证书和本人身份证到当地该专业的报名点报名。报考与所学专科专业不同的本科,根据专业的不同需要加试相应的课程。报考本科段的具体规定参见所报专业的开考计划。1、确定自己所在省市的报名。
2、自考每年开设4次(各省市开考的次数由省级考办决定),考试时间分别为1月、4月、7月和10月。报考之初,首先要查看当年自己所在省市都在什么时间考哪些,来确定自己要报考的科目。
3、选择专业(各省市开设的专业不同,可参考各地自考中各省市的考试计划栏目,选择适合您的专业)。
4、选购教材由于自考变动较小,经常几年才更换教材,目前2012年公布的教材表为最新的。(另各省市会有部分教材科目微调,请密切关注自考平台门户网站的最新)
考试时间/自考
全国自学考试时间一般如下:各省可能有微调,如上海地区部分专业5月、11月也安排考试,建议考生考前咨询当地自考办。1月自考(湖北没考点)每年1月第二个星期六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每年1月第二个星期天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4月自考每年4月第三个星期六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每年4月第三个星期天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7月自考每年7月第二个星期六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每年7月第二个星期天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10月自考每年10月第三个星期六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每年10月第三个星期天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学历区别自考由于自考生社会认可度很高,很多社会机构为了商业,编造出五花八门的类似考试,以误导考生,继而谋取商业利益。社会上有很多学历和非学历,例如:成人高考、网络教育等等。作为成人教育成人高考、电大、远程教育也是我国教育体系的一部分,但在考试形式、学习形式、学习难度、适用的人群等方面与自考都存在很大的差别。自学考试作为一种新的学历考试形式,是一个独立的教育体系,与成考不同。其特点是宽进严出,类似西方的教育形式。对于考生,一定要结合自己的情况,彻底了解各种考试之间的差异,才能避免被误导,学有所成。自学考试&与&成考、网教等成人考试的区别:自学考试是先学后考,学术要学完大学阶段的所有后,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方能毕业,“考”指的是大学每一门课程的毕业考试。
成考类考试类似高中入学,统一参加科目的入学考试后,即可入校学习。“考”指的是入学考试。申请学位自考学生申请学士学位条件:学习并通过考试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通过自学考试,取得了本科全部课程的合格,完成了毕业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经审核准予毕业,表明考生确已较好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申请学士学位的考生所学专业的主干课程平均成绩必须达到主考院校,毕业论文要达到良好以上,并通过学位英语考试。申请学位程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审批条件,&于发的同时向当地教育考试院或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学士学位评定表一式2份,2寸免冠一张。市考试院或自考办对申请人档案材料(包括本科毕业生鉴定表、毕业论文原件及论文成绩单)和毕业生填写的学士学位评定表进行审定,无误后,于3月底报省考试院。省考试院整理汇总各市地申报的学士学位,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将考生档案材料与学士学位名册于每年4月推荐给有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主考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和学术委员会按要求对学位者逐个评审,评审合格,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不授予对象高教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有下列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受学校及工作单位纪律、行政处分者;考试期间,有违纪、舞弊行为受到者;学历待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设专科(科)、本科学历层次(其中包括本科段和独立本科段)。专业文凭每个专业由全国考委颁布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并组织编写或指定自学考试教材。文凭种类有: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申请学士学位条件的,可申请学位。此外,不能全部通过的,可申请单科成绩合格证书。学历认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时条例》条例总则第五条明确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的学历层次水平相一致。”1981年国务院批准创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1998年8月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发专、本科毕业证书。”自考本科是国家立法高等教育制度之一,是我国承认学历。其同成人高考、网络教育、电大一样同属于我国高等教育系列,毕业证书是由主考院校同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联合颁发,盖有这两个部门的公章,可以在我国高等教育学生网上查询,可以参加统一的研究生考试、可以报考国家公务员、可以出国留学,美国、英国、加拿大等近三十个国家均承认我国自考本科学历,甚至有些国家高校是允许我国自考专科毕业生报考的。自考本科证书在考生今后的工作、升职、评级凭职称以及参加相关资格考试上都是一个有效的通行证。学历层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现有专科、本科两个层次,专科、本科、独立本科段三种学历类型。专科段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是指,所报考与一般的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同类水平相一致。除特殊专业外,此类专业一般不设限制性的报考,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广东省含港澳人士)均可报考。考生在达到规定的毕业要求后,可获得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段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是指,所报考专业与一般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同类专业水平相一致。此类专业可分为分段式本科和一体式本科(注:“分段式本科”和“一体式”的概念是笔者为方便读者阅读而自创的概念)。分段式本科分段式本科是指,将一体的本科专业根据自学考试的特点和需要分为基础科段和本科段,相当于全日制高校的“二二分段”(一般大学四年制,每两年为一段)。基础科段可与本科段衔接。基础科段基础科段是指,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四年制课程中一二年级所学专业课程单列而成的学历阶段。这类专业一般不设限制性的报考条件,考生在达到规定的毕业后,可获得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段本科段是指,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四年制课程中三四年级所学专业课程单列而成的学历。此类专业对报考者有条件限制,即持有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证书或正在专科(或专科以上)就读者才可报考。考生在达到规定的毕业要求后,可获得毕业证书。一体式本科
一体式本科在自学考试领域很少见,现在只有浙江省、吉林省等极少数的省开考有此类。此类专业与分段式本科专业的主要区别就是,这类专业不分段,保持封闭的而完整的课程设置。除特殊专业外,此类专业一般不设限定性的报考条件。考生在经过完整的本科课程的学习,达到规定的毕业后,可超越专科阶段,直接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独立本科段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是为各类高等教育专科毕业生继续学习而设置的一种在专科层次基础上又独立于专科层次的学历。大多数省的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对于这类专业均实行与本科段专业相同的管理,也是持有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证书或正在专科(或专科以上)就读者才可报考。考生在达到规定的毕业要求后,也可获得本科毕业证书。
举例:如果一个自考生是大专学历,那他只考本科,这个本科就是独立本科,因为是独立的不是跟他专科一起学的。如果一个自考生专本一起考,那这个本科就是本科段。本科和独立本科考的完全一样。
就业前景/自考
《条例》中对毕业生的使用及待遇都作了的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自考专升本1.报考自学考试的本科段,应往届专科生可以直接报名专升本,高自考专升本自学考试中的一种学制,最后的毕业证全部是由自考委和主考院校颁发的本科证书!考研自考本科毕业生不论是否已取得学位,只要已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就能按照大学本科毕业生身份报考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自考生可在全国硕士报名(一般每年11月)之前,到当地自考办办理手续。自考生专科毕业报考研究生,须在获得毕业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生同等学力,并符合研究生招生单位的其他要求。考公务员部分公务员职位的要求是专科或者没有要求是全日制本科,所以自考生可以参加这些职位的公务员考试。留学
全球有三十多个国家承认我国自考文凭,这种认可包括学历互认和学分互认,其04年不乏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日本、、这样的发达国家。如果经济允许的话,自考生可以选择留学。
学习方式/自考
全日制:选择一个好是大学是自考的第一步,深圳自考报名网长期服务于自考报名工作,其中大部分多是报考深圳大学自考。参加全日制自考主要是:指星期一至星期五全天上课,大学提供住宿,住宿费不等,统招大学生大学生活学习模式。业余制:指星期六日上课或周一至星期五晚上上课,无住宿费用。(以在校大学生和在职人士为主)网络班:指通过互联网进行网上学习的一种学习方式,无住宿费用,登录学生帐号进行网络课堂在线学习,班级学生QQ群交流学习方法和分享经验心得。(以在校大学生和在职人士为主)完全自学:指通过购买书籍然后自学形式,参加国家自学考试,考取毕业证。高升本自学:专科报读成人高考或者远程教育,然后同时进行本科自考自学。区别首先,上课形式不同:业余制主要是在业余时间进行上课,全日制则是全天上课,完全自学的社会考生就不需要上课,只需要自购教材,进行独立学习。其次,考试时间不同:业余自考与全日制学习在全面的四次考试中也即是1、4、7、10月份分别都可以考专业课,以及公共课等所有科目考试。但是社会完全自学的考生只有在4、10月份才能参加专业课考试,在1、7月份不能。所以,总体下来,社会考生的毕业年限就会大大延长。最后,专业选择不同:在专业的选择上,业余自考与全日制学习的考生具有更多的选择空间,因为自考业余班与全日制的很多专业都是独立办班,不面向全社会,所以有相当一部分属于独立办班的专业社会考生报不了。但是,在毕业证上是一样的。也就是都由国家自考委与主考院校共同颁发毕业证书,标注的是自考类型。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予以承认。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还可以申请学士学位,享受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同等待遇。
毕业申请/自考
1、自学考试的毕业申请时间上半年为6月15~20日,下半年为12月15~20日。申请上半年毕业的考生,必须在5月1日前办理合并准考证号、转考、免考、考籍数据更正手续;申请下半年毕业的考生,必须在11月1日前办理合并准考证号、转考、免考、考籍数据更正手续。逾期办理者,不能申请本次毕业。
2、办理本科毕业申请的考生,请提前办理前学历的学历鉴定(前学历为广东省自学考试毕业的考生无须提交),以便在申请毕业时同时提交。申请上半年本科毕业的应届专科毕业生,可延迟至8月5日前提交学历鉴定。按规定可延迟提交学历鉴定的,由考生自行复印鉴定证明,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准考证号、所属地市、毕业专业等信息,将复印件寄往省考办。
3、申请办理行政管理学(独立本科段)专业毕业的考生,需提供其专科成绩单。
4、申请办理护理学(专科、独立本科段)、中医护理学(专科)、社区护理学(专科、独立本科段)、药学(独立本科段)专业毕业的考生,需按专业要求提供资格证书。
5、考生在办理了毕业登记手续后,因单位任职提拔、报考公务员、学习深造等特殊情况急需开具学历证明的,可参照“办理学历证明须知”的规定向省考办提出申请。
学历辨别/自考
由于自考毕业生社会认可度较高,考生众多,存在巨大商业利益;很多社会机构为了商业目的,便以各种名义虚假宣传、误导考生,甚至编造出名目众多的“自考”来骗取的高额培训费。毕业证书真伪可以通过高等考试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查询,学信网信息不明确的,可到各地的“教育考试院自考办公室查询”。
此外,社会上还有很多倒卖、制作假自考文凭的不法和人员,其文凭是很容易辨别的,没有任何价值。望广大考生不要有侥幸心理,要踏实学习;
违纪处理/自考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属于国家级别考试,由于考试难度比较大,毕业证含金量比较高,所以每年往往有考生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相对而言,高自考对违纪的打击力度也是非常大的,考试大自考编辑奉劝大家还是要脚踏实地的认真考好每一科,作弊违纪是得不偿失的。
日《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颁布。首先是关于一科作弊,取消当次考试的全部成绩的规定,无论自考、高考、只要一科作弊,所有科目成绩全部归零。教育部认为在当前加大处罚力度,扭转考试舞弊作弊这样一种不正之风,能起到震慑作用。
第一章 自考处罚规定
一、在什么情况下所答题目作零分处理?
应考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答题目作零分处理:
1、在开考前信号发出或终了信号发出后答题的;
2、在试卷上非要求说明而自行另加附页或另贴纸答题的。
二、在什么情况下取消考试成绩?
应考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堂考试课程成绩:
1、在答卷上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或作其他不是答案的任何标记的;
2、携带规定动作以外的文具、工具书等进入考室且不按规定统一放置的;
3、用规定的蓝、黑两色钢笔和圆珠笔以外的笔(墨)答卷或修改涂抹答案的;
4、有意在考场内交谈、喧哗,不听监考人员劝阻的;
5、在考室内吸烟不听劝阻的;
6、不按考务细则规定填写姓名、考号和座位号或书写太乱无法辨认的。
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为了让大家及时了解此次国家下决心严整考风考绩,考试大自考站特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全文登录如下:
教育部日前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办法提高了可操作性,加大了处理力度,将考生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4&种,将监考等考试工作人员可能发生的违规行具体为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0种。处理办法规定,考生违纪取消其该科成绩;考生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的各科成绩无效,自考考生作弊视情节轻重可同时停考或延迟毕业1-3年。《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统一了各项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办法,成为新形势下从严治考、依法治考的有效依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一至三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三章&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被处理人受到停考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第二十六条&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考试机构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并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助学机构/自考
助学机构分类:第一种是学校,第二种是办学单位。有些机构,打着某某大学(主考院校)的旗号,招来高考落榜生,考试则参加自考,只管赚钱,教学设施和师资质量均没保证——这点在多数私利学校中已成为主流,需要全社会的监督与谨慎观察。
需要注意的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办学单位与学校是不同的概念,办学单位最多只能提供“培训”“咨询”等基本服务项目,而很多办学单位都用自己学校享有“合作办学资格”等冠冕堂皇的字眼蒙蔽学生与家长,所以请一定要提高警惕。实际上,多数所谓的“合作办学”的学校只是普通的助学单位而已。一个机构如果要有“学校”的办学条件应当出示该机构的教育防伪编码,同时也要有人教字、教字编号。防伪编码是唯一的,在教育局得到注册并肯定的,每个教育许可编码也只能查到一个学校的名称,如果不是,则该机构不是一个学校。此外,如果该机构是学校,则工商牌照的经营许可项目仅为“教育教学”,不会出现“培训”、“留学培训”等项目。
热点事件/自考
截至2006年年底,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共接受社会各界近11万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其中9.9%为“问题学历”。据报道,日前广东省鉴定潮汕地区某市送来的15名官员的学历证书,仅凭肉眼即可确认其中7份是假证书。 另外,沈阳市原副市长马向东在职期间,也曾“名正言顺”地获得了研究生学历。但知情者都明白,他在中央党校学习期间所写的论文,也是由秘书组成“写作班子”代劳的。 在官员学历造假中,几年前因腐败被处以死刑的江西省原副省长就是一个典型。他托人在北京大学附近买了一个法学学士学历,就开始以“北大才子”自居,甚至自称是“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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