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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税[号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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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battle 于
13:46 编辑
解读财税[号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万众期盼的企业重组税收政策修订文件终于在2015年初正式公布了,一如大家期望,这份将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原来较为严格的条件有所放宽。该份文件有四条规定,前两条放宽的是收购比例,第三条是划转税收规则,第四条是生效及衔接规则。本文重点分析资产划转这一税收新规则。笔者有意赶在总局相关公告及官方解读稿公布之前抛出个人观点或理解,系受独立思考之精神感召。
一、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之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的收购比例调整问题
文件前两条规则将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交易中适用的“收购比例”由原来的75%放宽至50%。这个收购比例的放宽顺应了国际企业重组税收规则的逐渐放宽趋势,有利于国内企业重组正常进行,是个绝对的利好。
二、划转税务处理问题文件第第三条了给出了直接控制及受同一控制的企业之间划转资产的税收规则。 就我国税法而言,这条规则是一条完全新的税收规则。
(一)划转概述
1.划转概念。
划转是计划经济背景下术语。一般理解是国有企业之间财产的无偿划转。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本没有划转这一用语。划转出现的情形主要有二种:一是直接控制情形下出现的划转。如A企业100%控股B企业,A企业将其财产划转给B企业。二是同一控制情形下发生的划转,如A企业100%%控股B企业与C企业,B企业将其财产划转给C企业。
2.划转的实质。
划转的经济实质是赠与还是业务单元转移。税法仅承认部分法律主体之间赠与行为,如个人赠与,法人之间的赠予只是部分承认,如企业向符合条件的公益单位作出的捐赠。划转显然不属于赠与行为,从理论上看,划转其实是个别业务单元在企业集团之间的转移。转移业务单元(transfer of a branch of business)在欧盟税法下属于一种单独的企业重组类型,符合条件的业务单元转移可享受所得不确认待遇,即我国税法所称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我国目前企业重组类型中没有将转移业务单元单独列为一咱重组类型,本份文件应该是添补了这一税法空白,尽管名称叫划转,其实就是欧盟税法中的业务单元转移。
3.划转的类型
文件将划转分为二种类型,一是直接控制情形下发生的划转;二是同一控制情形下发生的划转。为便于大家理解文件规定,以下示例对有关情况作了简化。文件规定的处理作法从理论上看应属于所得不确认税收规则。了解所得不确认税收规则,请参见。
4.划转适用109号文件第三条税收规则的条件
依文件所示,采用109号文件第三条进行税务处理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商业目的合理;
二是持续经营;
三是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
资产谈不上什么持续经营问题,我们可以说某个企业或某项业务持续经营,所以从这个条件表述上看,与其说是资产划转不如说是业务划转。
第三个条件似乎也有些不妥。会计是否确认损益与税务处理有何关系?将资产划转是否确认会计损益作为资产划转税务处理的前税条件是风马不相干的事。规范性文件最好不要管业务的会计处理问题,会计处理问题放在会计文件中更好。如果划转前,企业就该项资产计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那么随着资产划转,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肯定会涉及到会计损益调整问题的。笔者以为,在所得税上不确认损益恰恰是资产划转的税收影响结果之一,109号文件所要解决是就是在什么情形下进行的资产划转不确认所得或损失。
(1)直接控制情况下划转税务处理示例
例1:A公司100%控股B公司,A公司持有B公司A公司现有一资产,帐面净值与计税基础均为100万元,市场公允价值200万元。A公司将该项财产划转至B公司。依文件第三条规定,B公司确认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是100万元。资产划转对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是否产生影响,文件并没有明确给出。笔者认为,该项业务在税收上可以理解成A公司以财产向B公司投资,符合文件规定的条件,这项投资业务按所得税不确认准则进行税务处理。就此例而言,双方按所得不确认税收规则进行税务处理。资产划转后,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由原来的100万元增加至200万元。
(2)同一控制下企业发生的划转税务处理示例
例2:A公司100%控股B公司与C公司,持有B公司与C公司的计税基础分别为1000万元。B公司现有一项资产帐面净值与计税基础均为100万元,市场公允价值200万元,现B公司将该项资产划转至C公司。
依文件规定,C公司确认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为100万元。文件同样也没有明确A公司持有B公司和C公司计税基础如何调整。笔者以为,这笔业务可作二种理解:一是理解成B公司先作部分清算,A公司将清算取回资产再向C公司投资,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部分清算与再投资均按所得不确认税收规则进行税务处理。二是可以将这种情形下的划转理解成美国税法中的C型免税重组。C公司对B公司资产进行收购,C公司以自身股权作为支付对价给付至B公司,取得划转之资产,B公司再用C公司股权向A公司赎回自身的股权。美国C型重组指的是收购方以自身股份对目标企业进行资产收购,收购方以自身股份向目标企业股东作支付。我国的资产收购只有两方当事人,即资产受让企业和转让企业,受让企业支付的对价给付至转让企业,这是我国税法中的资产收购与美国C型免税重组的主要区别。上述交易后,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计税基础由原来的1000万元调整至900万元,A公司持有C公司股权计税基础由原来的1000万元调整至1100万元。
(二)疑惑
1.帐面净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情况如何处理。
文件规定划入方依资产的原帐面净值确认计税基础有待商榷。帐面净值是会计上概念,即资产的原值减去已提的累计折旧。有很多情况会造成企业资产的帐面净值不等于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如会计与税收采用的折旧方法不一致、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之吸引合并情况下形成的资产,这些情况均可能造成资产的帐面净值与资产的计税基础不一致。在资产帐面净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的情况下,划入方按资产于划出方原帐面净值而不是原计税基础确认新的计税基础,这种作法毫无道理可言。而且还要求划出方不确认所得或损失,这么处理显然会打破计税基础与所得确认之间的平衡关系。企业在运营状态下,资产的计税基础=债务价值+企业权益持有人持有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企业留存收益+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声明一下,上述公式是笔者分析所得税问题自行总结出来的,无出处可查,欢迎大家商讨正确与否。资产从划出方划出,资产计税基础不能凭空减少,一定要维持前述的计税基础平衡等式,这里的平衡关系类似会计平衡等式,就是说,一项资产计税基础的减少要么对应另一项资产计税基础的增加,要么对应债务价值减少,要么对应股东持有投资计税基础的减少,要么对应企业留存收益减少。显然,根据文件第三条描述的资产划转行为,为了维持计税基础平衡等式,企业权益持有人持有投资的计税基础应作相应调减。
2.划转用语有违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大方向。
划拨是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术语,在市场经济背景下,企业是独立的经济主体,用划转来表述市场经济下的市场行为显然极不搭配。翻遍各国税法,可能只有中国有所谓的划转税收规则。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主体之间的财产转移无非是买卖、赠与等交易形式,那里来的划转。撇开税收规则本身是否合乎税法原理,单就税法采用“划转”这一过气的不合时宜的用语来表述市场主体之间的市场行为,似乎有些不妥。
3.反避税考虑不周。
假设P公司100%控股S公司,P公司有二个业务单元P1和P2,均赢利,S公司有二个业务单元S1和S2均亏损,现P1划至S公司,S1划至P公司,赢亏互抵,这种相互划转作法,在税收上对企业集团会更有利。
4.A1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比例40%,A2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比例60%,A1公司持有C公司股权比例60%,A2公司持有C公司股权比例40%,其他条件符合文件规定,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划转是否可以按本文件进行税务处理?个人认为这种情形不能适用第三条。
5.法律方面考虑。划出方将财产划转出去,划出方财产单边减少,企业偿债能力势必受到影响,债权人可否提出异议,反对划转行为。
6.会计方面问题。会计准则方面似乎也找不到划转用语,划转行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特别是对于财产帐面净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的资产划转,在同时满足会计上不确认损益的前提下,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笔者也是一头雾水,似乎是个死结。
三、阶段性学习结论
1.文件第三条其实是两条税法规则,一是直接控制下的资产划转税收规则,二是受同一控制下企业之间资产划转税收规则。从税法理论角度看,前者可归为采用所得税确认规则进行处理的投资,后者可归为采用所得不确认规则进行处理的部分清算及投资,即美国税法中的C型重组。
2.文件第三条规定的划入方按划转财产的“帐面净值”确认计税基础,这是一个有失专业水准的低级错误,这里的&帐面净值&应改为“计税基础”。
全文完,敬请各位税法学人批评指正。
该贴已经同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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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很有道理,显然是总局的失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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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继续探讨!
期待总局公告
A企业100%%控股B企业,A企业持有C企业30%股权,现A企业将持有的30%C企业股权划转给B企业,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
资产划转账务处理怎么处理?调整所有者权益吗?
A企业100%%控股B企业,A企业持有C企业30%股权,现A企业将持有的30%C企业股权划转给B企业,是否适用特殊性税 ...
按划转处理简便
公告应该会更明确吧
本帖最后由 大漠胡杨1 于
14:29 编辑
皇天在上,吾等臣民静候总局公告大驾光临。
1、划转一词确实不合时宜、场合,不符合法治要求,这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语言2、关于账面净值和计税基础可能一致与否问题,是否简单处理,划入方直接按照划出方的账面净值、计税基础核算、计税,不一致条件下的税会差异、税收优惠是否延续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这里同时会有反避税考虑不周问题3、文件未对资产一词进行明确,和楼主所说业务似乎有重叠,但好像又有不同,单项资产不存在亏损问题,业务单元可能,如分公司、或项目4、该文件对于非上市企业的重组打开方便之门,上市公司适用仍有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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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一控制下企业发生的划转税务处理示例
例2:A公司100%控股B公司与C公司,持有B公司与C公司的计税基础分别为1000万元。B公司现有一项资产帐面净值与计税基础均为100万元,市场公允价值200万元,现B公司将该项资产划转至C公司。依文件规定,C公司确认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为100万元。文件同样也没有明确A公司持有B公司和C公司计税基础如何调整。笔者以为,这笔业务可理解成A公司先部分清算,然后再将该划转财产向C公司投资,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部分清算与投资均按所得不确认税收规则进行税务处理。上述交易后,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计税基础由原来的1000万元调整至900万元,A公司持有C公司股权计税基础由原来的1000万元调整至1100万元。
意见:红字部分应该表述为:A公司将B公司的资产划转至C公司。控制方才有权划转资产,子公司之间资产属于被划转。
账务处理:
A:两种处理方式,一是不作处理(主要方式);二是借记长期股权投资—C,贷记长期股权投资—B。(为何不是主要方式,因为可能有多个控制方)
B:借记资本公积,贷记资产(如果工商登记减资,则借记实收资本及留存收益,贷记资产)。
C:与B相反。
(2)同一控制下企业发生的划转税务处理示例
例2:A公司100%控股B公司与C公司,持有B公司与C公司的计税基 ...
税务上一定要作处理,否则企业集团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无从谈起。
税务上一定要作处理,否则企业集团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无从谈起。
税务上一定要作处理。什么意思?
税务上一定要作处理。什么意思?
财产在法人之间转移,肯定产生税收影响,所以,一定要进行相应处理。
说说楼主的第一个例子。如果这样都可以特殊重组的话,59号文可以作废了。109号第一条和第二条也没有了意义。所以,楼主的例子应当不是“划转”。
说说楼主的第一个例子。如果这样都可以特殊重组的话,59号文可以作废了。109号第一条和第二条也没有了意义 ...
欢迎您提供不同看法,举个例子如何
本帖最后由 jinjind 于
16:47 编辑
财产在法人之间转移,肯定产生税收影响,所以,一定要进行相应处理。
我说的是会计上可以不作处理,税务处理文件已经明确。
补充:A公司的计税基础保持不变即可。因为控制方也许是多个企业,文件中无法详细叙述。
再补充:版主的考虑是必要的。
欢迎您提供不同看法,举个例子如何
我也不知道什么是“划转”。但应当不能宽泛理解为有现金/资产/权益对价的转让,否则企业所得税法的法人纳税原则以及59号文规定特殊重组条件就被放得太宽了,75%也好,50%也好,这些比例在划入方支付股份对价时都变得无所谓了。能想到的例子就国资委、国企之间的无偿划转了。
4.A1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比例40%,A2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比例60%,A1公司持有C公司股权比例60%,A2公司持有C公司股权比例49%,其他条件符合文件规定,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划转是否可以按本文件进行税务处理?
第二个企业中的股权比例怎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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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A1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比例40%,A2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比例60%,A1公司持有C公司股权比例60%,A2公司持有C公 ...
这就是问题之所在,这种情形是否符合满足受同一多方企业控制下的企业之间资产划转。
A1公司持有C公司股权比例60%,A2公司持有C公司股权比例49%.
C公司的股权合计超过了100%。?
我不知道你是想整成一个51%,一个49呢,还是仍然一个60%,一个40%呢?&
Powered by从事会计需要学习的期货业务会计处理,你所不知道的那些事?从事会计需要学习的期货业务会计处理,你所不知道的那些事?财经唐人百家号所谓金融期货,说白了,就是一纸合约。这纸合约规定了交易双方在未来交割标的资产的时间、品种、数量、价格和地点等等因素。需要说明的是,这是个标准化的合约。目前主要有利率期货、外汇期货、债券期货、股票价格指数期货等。至于订立期货合约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规避标的资产价格、利率等风险。目前期货市场参与者包括期货交易所、结算公司、经纪公司和期货交易员等。我国有四大期货交易所,分别是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这“四大所”交易品种各不相同。期货市场的交易者按其交易目的分主要有三类:套期保值者、投机者和套利者。现在主要以沪深300股指期货为例,说明期货业务会计核算的基本情况。不足之处,敬请赐教,目录一、期货业务核算的困难性二、期货业务会计核算三、期货业务总结前面已经说过,期货其实就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合同,现行会计模式通常不在表内确认经济合同,但其高风险性决定了它不应该作为表外目。在这样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这是一个很受争论的话题。从目前的实务操作来看,期货业务目前一般不确认成本,按照合约价格的一定比例冻结保证金,一般叫做保证金交易。另外,期货业务当天公允价上升或下降的部分都要以现金结转,这就是期货业务的当日无负债结转。看到这里,可能有人会有疑问,期货如何不确认成本尼。请看以下股指期货空头开仓凭证:借:套期工具_空头_套期工具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贷:套期工具_空头_冲销套期工具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一个品种同时有四个合约挂牌,一个合约到期交割后,会自动挂牌新的合约。以沪深300股指期货为例,假如在2017年8月同时有四个合约挂牌交易,分别是IF1708、IF1709、IF1712、IF1803。期货的多头是指未来买入或者具有买入标的资产权利的一方,也称看涨。期货的空头是指未来卖出或具有卖出标的资产权利的一方,也称看跌。所谓多头开仓,是指买入多头合约,那么多头平仓就是卖出多头合约。期货的交割当然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按规定交割标的资产的行为。以下举例说明:【例1】在20×8年1月14日,某基金买入沪深300股指期货IF1601,空头开仓5份,成交价3150元/份,当日收盘价3110元/份。交易费用50元。当日空头平仓2份,成交价3120元/份,交易费用50元。保证金率为10%。1、空头开仓以上是在确认“确认”套期工具成本的同时,又马上反冲掉了,实质上并未确认成本。套期工具成本==4725000(元)2、空头平仓对比以上空头开仓凭证,空头开仓与空头平仓分录相反。平仓金额==1890000(元)3、平仓损益平仓损益=-()*2*300=18000(元)4、公允价变动与无负债结转(1)公允价变动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期货业务公允价变动的计算问题。当合约价格下跌,说明标的资产价格下跌,对于空头方来说是好事,因为空头方是在未来某个确定的时间以确定的价格卖出标的资产。当标的资产下跌严重,说明空头方要以较高的价格卖出实际价值较低的产品,即为获利。所以其公允价变动=-()*300*3=36000(元)。(2)当日无负债结转期货业务的特殊之处,公允价上升或下降金额,直接以现金结算。这个与股票不同,股票业务公允价值变动通常不会将当日公允价变动损益以现金结转。在股票处置时将原来计入公允价变动损益的部分转入投资收益科目。套期工具公允价=-()*300*3=36000(元)。5、期货保证金结算保证金结算是期货业务的一大特点,每日交易结束,根据持仓数量,按约定比例,以当日收盘价为基础,计提、追加或提取保证金。保证金=*10%=279900(元)【例2】承例1,在20×8年1月15日,公允价值为3130元/份。(1)公允价变动公允价变动=-()*3*300=-18000(元)对于空头方来说,当日公允价值下跌18000元,无负债结转时清算备付金自然减少18000元。无负债结转保证金结算保证金=前一日保证金-当日收盘价=0*300*3=18000(元)【例3】承例1、例2,在20×8年1月16日,公允价值为3135元/份。空头平仓2份,成交价3140元/份。平仓成本为初始取得成本==1890000(元)。2、平仓损益平仓损益=-(成交价-初始成本)*合约乘数*数量=-()*300*2=6000(元)。公允价值变动及无负债结转(1)公允价变动公允价变动=-()*3*300=-13500(元),将原来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部分冲销。(2)保证金结转保证金=*10%-()*1*300*10%=187650(元)。【例4】承例1、例2和例3,在20×8年1月17日,当日收盘价3135元/份。空头平仓1份,成交价3120元/份。平仓成本==945000(元)。平仓损益=-()*1*300=9000(元)。公允价变动=()*1*300=-4500(元)。4、无负债结算保证金=*10%=94050(元)。期货业务是基金会计核算中比较常见的业务。由于衍生工具的特殊性,导致期货业务会计处理与传统基础金融资产有较大区别。以上举例也是仅限于空头开仓平仓,不能全面反映期货业务的会计处理,但足以说明期货业务的基本会计处理流程及相关数据的计算方法。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财经唐人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分享最新财经资讯,财经分析,财经热点新闻。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你的公司涉及“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吗?会计处理规定新鲜出炉!
关于印发《规范“三去一降一补”
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6]17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等文件精神,推动“三去一降一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
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
一、关于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无偿划拨子公司的会计处理
在“三去一降一补”工作中,有关企业集团出于深化国企改革或去产能、调结构等原因,按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国资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对所属的子公司的股权进行集团之间的无偿划拨。本规定所称的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按有关规定无偿划拨子公司,导致对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从划出企业转移到划入企业的,应当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一)划入企业的会计处理。
1.个别财务报表。被划拨企业按照国有产权无偿划拨的有关规定开展审计等,上报国资监管部门作为无偿划拨依据的,划入企业在取得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之日,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当根据国资监管部门批复的有关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若批复明确作为资本金投入的,记入“实收资本”科目,下同)。
2.合并财务报表。划入企业在取得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
(1)合并资产负债表。划入企业应当以被划拨企业经审计等确定并经国资监管部门批复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及其在被划拨企业控制权转移之前发生的变动为基础,对被划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进行调整,调整后应享有的被划拨企业资产和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2)合并利润表。划入企业编制取得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当期的合并利润表时,应包含被划拨企业自国资监管部门批复的基准日起至控制权转移当期期末发生的净利润。
(3)合并现金流量表。划入企业编制取得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当期的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应包含被划拨企业自国资监管部门批复的基准日起至控制权转移当期期末产生的现金流量。
(4)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划入企业编制当期的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时,应包含被划拨企业自国资监管部门批复的基准日起至控制权转移当期期末的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编制。
(二)划出企业的会计处理。
1.个别财务报表。划出企业在丧失对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之日,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对被划拨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科目(若批复明确冲减资本金的,应借记“实收资本”科目,下同),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被划拨企业)”科目;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2.合并财务报表。划出企业在丧失对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之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不应再将被划拨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终止确认原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的被划拨企业相关资产、负债、少数股东权益以及其他权益项目,相关差额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同时,划出企业与被划拨企业之间在控制权转移之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损益,应转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二、关于即将关闭出清的“僵尸企业”的会计处理
(一)即将关闭出清的“僵尸企业”自身的会计处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等文件规定,地方可以综合运用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等方式,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实现市场出清。
企业按照政府推动化解过剩产能的有关规定界定为“僵尸企业”且列入即将关闭出清的“僵尸企业”名单的(以下简称此类“僵尸企业”),应自被列为此类“僵尸企业”的当期期初开始,对资产改按清算价值计量、负债改按预计的结算金额计量,有关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收入)。此类“僵尸企业”不应再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
此类“僵尸企业”应在附注中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及其原因、财务报表上有关资产和负债的状况、清理的进展情况、是否会因资产变现以及负债清偿等原因需预计大额的损失或额外负债等重要信息。
此类“僵尸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且被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接管的,应改按有关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即将关闭出清的“僵尸企业”的母公司的会计处理。
此类“僵尸企业”的母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处理:
1.母公司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对该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日的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孰低进行计量,前者低于后者的,其差额计入资产减值损失。
2.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以该子公司按本条规定编制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按与该子公司相同的基础对该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计量,计量金额与原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的相关资产、负债以及商誉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母公司因其所属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且被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接管等,丧失了对该子公司控制权的,不应再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3.母公司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子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及其原因、母公司计量基础的有关变化对其当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方面的影响、子公司清理的进展情况、是否会因资产变现以及负债清偿等原因需预计大额的损失或额外负债等重要信息。
(三)即将关闭出清的“僵尸企业”的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权益性投资方的会计处理。
本规定所称的其他权益性投资方,是指对此类“僵尸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企业。这些投资企业对该“僵尸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孰低进行计量,前者低于后者的,其差额计入资产减值损失。
三、关于中央企业对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号,以下简称253号文),中央财政将安排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推动钢铁、煤炭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
中央企业在收到预拨的专项奖补资金时,应当暂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中央企业按要求开展化解产能相关工作后,按照253号文规定的计算标准等,能够合理可靠地确定因完成任务所取得的专项奖补资金金额的,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有关损益科目;不能合理可靠地确定因完成任务所取得的专项奖补资金金额的,应当经财政部核查清算后,按照清算的有关金额,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有关损益科目;预拨的专项奖补资金小于企业估计应享有的金额的,不足部分的差额借记“其他应收款”;因未能完成有关任务而按规定向财政部缴回资金的,按缴回资金金额,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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