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包括哪些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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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主体结构由施工总承包人自行完成的解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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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法》中“主体结构由施工总承包人自行完成”之规定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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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法》中“主体结构由施工总承包人自行完成”之规定的探讨
优质期刊推荐无讼阅读|建设工程 | 建筑企业授权第三方施工并收款行为是否构成转包
文/应旭升 张朝晖&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一、营改增全面实施
从日起,国家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并且将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等,对各行各业的税收情况和经营管理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实行&营改增&可以有效地促进企业的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有效地对重复征税进行管理,减轻了企业的赋税,对我国建筑业的发展从长远来说一定会起着积极的作用。
但税收新政实施一年以来,建筑业获得感明显两级分化,由于营改增采取的道道抵扣模式,建筑企业只有经营管理规范,才可能拿得到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做到税负的减少,从而增加建筑企业经济效益。因此,新形势下的建筑企业必须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创新力和管理能力,加快转企业的型升级。
二、新政惹争议
日,国税总局发布了有关营改增政策的11号公告,引发了争议。国税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07年11号公告)第2条指出&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该公告出台,让一些建筑企业不知所措,特别是对第2条内容深感疑惑,其所规定的授权第三方提供建筑服务并开票收款的行为无法准确理解;更有企业认为该行为涉嫌构成转包,有悖于《建筑法》精神。
三、新政积极意义
该新政在加强税收管理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积极作用。从内容上看,国税总局11号公告重点解决税收问题,即处理三流合一与签订合同之间的关系。增值税改革的要点是三票(三流合一),于是适用本公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这样签订:
首先,由总公司投标,由子公司实际施工承包。总公司与子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等协议;子公司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协议。
其次,子公司与发包人进行工程款结算与付款。
再次,子公司在工程所在地向发包人开具发票。
四、新政的困惑与争议
1.现实困惑
一些建筑强市提出顾虑,文件实施后,外地政府均要求施工单位去当地设立分公司并在当地缴税,以此维护工程所在地税源,势必减少总公司所在地税源。无独有偶,有建筑企业在A市承接某公建项目后,工程所在地有关部门要求该企业必须在当地成立一家子公司,必须由子公司施工并向业主开票领款,否则不得领取工程价款。
2.观点碰撞
国税总局公告规定了&建筑企业授权第三方施工并纳税行为&是否违反相关法律,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国税总局文件只涉及税收管理,该公告并不违反《建筑法》。其公告本意是指违法转包要交税,交了税还是违法。其法律根据是《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换言之,发生违法转包等行为,建设主管部门可在两年期限内给予处罚。但处罚以后,该行为依旧违法。同理可证,违法转包要交税,交了税还是违法。
观点二、国税总局公告规定了&建筑企业授权第三方施工并纳税行为&已构成转包,与现有法律发生冲突。我们是持有该观点。
《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招标投标法》第48条第1款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6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综上所述,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1.建筑企业授权第三方施工并开票收款的行为构成转包,不符合《建筑法》规定。
2.建筑企业已授权第三方施工并开票收款的,应当根据国税总局11号公告等税收规定规范纳税。
3.建筑企业授权第三方施工、开票收款的,且已纳税的,不免除企业基于转包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编排/孙亚超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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