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装修工人,我想了解一下黑龙江桃山林业局林业局哪里有棚户区改造楼盘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黑龙江省山河屯林业局与哈尔滨铁路直属土木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黑民终字第1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五常市山河镇。 法定代表人金贵成,该林业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志国,男,日生,山河屯林业局凤凰山经营所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赵广瑞,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货栈街15号。 法定代表人赵哈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佩利,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爽梅,律师。 上诉人(以下简称山河屯林业局)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哈铁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4)黑林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山河屯林业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山河屯林业局委托代理人魏志国、赵广瑞,被上诉人哈铁公司委托代理人徐佩利、闫爽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09年4月,原告哈铁公司通过投标获得了承包被告山河屯林业局凤凰山经营所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日,双方签订了凤凰山经营所棚户区改造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备案编号:2009006,合同内容包括:建筑面积33664平方米,开工日期日,竣工日期日,合同工期155天,合同价款2688万元。承包范围:土建、采暖、给排水、电照。预付款的金额为合同价款的20%。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等。合同签订后,哈铁公司进入现场,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工,实际竣工日期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工程未经验收即交付使用,双方亦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交付时间。哈铁公司实际施工工程量107户6305.62平方米,每平方米800元,工程总造价5044496元。山河屯林业局已给付工程款2593327元。哈铁公司收住户预交款578000元。缴纳质量保证金107000元,因房屋存在裂缝等问题,山河屯林业局至今未予返还质量保证金。案件审理过程中,哈铁公司向本院申请对大宗物料用量、价格及装修工程的造价等进行鉴定,本院于日依法委托黑龙江省嘉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信咨询公司)进行鉴定。嘉信咨询公司于日作出龙嘉信工程司法鉴定[2015]鉴字第03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红砖2020736块,单价0.32元,总价元。沉井砖61926.4块,单价0.32元,总价19816.45元。柁檩材251.99立方米,单价600元,总价151194元。板方102.77立方米,单价1410元,总价元。塑钢窗1950.86平方米,单价189元,总价元等。装修工程款:瓷砖3797.77平方米,单价70元,总价元。地砖2519.17平方米,单价60元,总价元。外墙涂料7981.58平方米,单价9.20元,总价73430.54元。卫生洁具107套,单价120元,总价12840元。以上合计元。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增加了合同外装修项目工程,由哈铁公司进行了对卫生间、厨房等贴磁砖、地砖、安装卫生洁具等工程,但未进行外墙粉刷,外墙涂料款73430.54元应予扣除,合计元。哈铁公司在实际施工中,山河屯林业局提供了板皮、塑钢窗、板方、柁檩材、红砖等部分物料。对上述物料价值依据双方认可、鉴定意见及相关证据情况本院审理认定为:板皮44.70立方米,单价30元,合计1341元。柁檩材158.26立方米,单价600元,合计94956元。板方102.77立方米,单价1410.00元,合计元。红砖1788600块,单价为0.32元,合计572352元。塑钢窗1950.86平方米,单价150元,总价292629元,哈铁公司已支付塑钢窗款292219元,余款410元。大宗物料款共计元。 哈铁公司一审诉称:2009年4月哈铁公司通过投标获得了承包被告山河屯林业局凤凰山经营所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日,双方签订了凤凰山经营所棚户区改造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备案编号:2009006,合同内容:建筑面积33664平方米,开工日期日,竣工日期日,合同工期155天。合同价款2688万元。承包范围:土建、给排水、电照。预付款的金额为合同价款的20%。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双方约定工程完工后,即刻结算给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哈铁公司进入现场施工,这时发现山河屯林业局的代表魏志国早已将大部分工程违规以黑包工的形式发包给了多个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人,且早已开始施工,留待哈铁公司施工的工程已不足7000平方米。哈铁公司被迫仅就剩余部分进行了施工,且在施工过程中山河屯林业局又要求哈铁公司增加了合同外项目的施工。哈铁公司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后,经其结算共施工建设6305.62平方米,总价款5044496元。合同外施工价款1050555元,扣除山河屯林业局给哈铁公司拨付的工程款2238327元,及哈铁公司收住户预交款578000元,合计2816327元,山河屯林业局尚欠哈铁公司工程款3278724元。哈铁公司要求山河屯林业局给予结算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山河屯林业局给付所欠哈铁公司工程款3278724元及利息(具体数额待司法鉴定后确定,初算614276元,总计400万元);二、退回哈铁公司缴纳的质量保证金107000元;三、诉讼费用由山河屯林业局承担。 山河屯林业局一审辩称,原告哈铁公司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哈铁公司所属工程队涉及工程款总额为元,具体包括预借工程款2641237元,自收住户款617000元,住户为工程队垫付款元,工程质量保证金107000元,留存涂料款75667元,大宗物料款1214428元,以上款项已经超过合同总价款。另外,根据双方约定的固定单价每平方米800元,包含哈铁公司工程队所有的施工行为,不存在合同外施工的问题,哈铁公司主张合同外施工价款1050555元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哈铁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双方签订的山河屯林业局凤凰山经营所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 一、关于合同中是否包括贴瓷砖等装修工程的问题。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范围:土建、采暖、给排水、电照,并未包括贴瓷砖等装修工程,山河屯林业局亦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合同中包括装修工程,且其认可该部分工程确系哈铁公司所施工。因此,山河屯林业局应给付哈铁公司该部分工程款,但哈铁公司主张该部分工程款为1050555元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经鉴定合同外装修工程造价为元。因此,哈铁公司提出山河屯林业局应给付合同外装修工程款1050555元的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元。 二、关于山河屯林业局是否拖欠哈铁公司工程款及拖欠工程款数额的问题。本案所涉工程总造价双方均认可为5044496元。经法院核实山河屯林业局提供的借据,由蒋本金所签的借据哈铁公司认可,且认可王辉、周立新、熊继源为其施工队队长。山河屯林业局有理由相信上述三人在借据上签字的行为代表哈铁公司的行为。因此,由蒋本金、熊继源、王辉、周立新等人所签的借据能够确定哈铁公司预借的工程款数额共计2593327元。对哈铁公司收住户预交款的数额,山河屯林业局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但哈铁公司认可为578000元。 关于扣除物料款的问题。双方认可的有:板皮44.70立方米,单价30元,合计1341元。经鉴定,板方102.77立方米,柁檩材米数高于山河屯林业局主张的米数,法院认定山河屯林业局主张的柁檩材158.26立方米,单价600元,合计94956元。红砖数量高于山河屯林业局主张的数量,法院认定山河屯林业局主张的红砖1788600块。山河屯林业局以自身优势要求哈铁公司使用其提供的物料,价格自定,红砖及板方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显失公平,且山河屯林业局对鉴定部门作出的红砖及板方价格无异议。因此,应认定红砖单价为0.32元,合计572352元。板方单价为1410元,合计元。哈铁公司主张其已经向山河屯林业局支付塑钢窗款292219元,比鉴定部门作出的塑钢窗款多支付的部分应予以返还。法院认为,经鉴定塑钢窗数量1950.86平方米,单价应按山河屯林业局主张的150元,总价292629元,余款410元。双方均认可已支付塑钢窗款292219元。哈铁公司并未多支付,故哈铁公司所提多支付的部分应予返还的主张,不予支持。山河屯林业局认可292219元塑钢窗款已支付,但提出仍有1613.78平方米的价款未支付应予扣除的主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其对鉴定作出的塑钢窗数量有异议,但亦未提出证据予以推翻该鉴定意见。综上,应扣除大宗物料款共计元。哈铁公司所提不应扣减沉井砖、柁檩材款,对多扣的彩钢款应予退还,红砖部分由哈铁公司购买及住户提供不应扣除等主张,因其未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不予支持。 关于是否应扣除涂料款75667元的问题。双方均认可外墙粉刷工程并非哈铁公司所施工,山河屯林业局亦未提供哈铁公司应承担该涂料款的证明,因此,山河屯林业局的该项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山河屯林业局主张哈铁公司以借条借据的形式拖欠供应商材料款及住户垫付建房材料款应从工程款中扣除的问题。经查,山河屯林业局在庭审中自认该两笔款项其未给付供应商和住户,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供应商和住户已将该债权转让,其无权代替供应商和住户主张权利,故山河屯林业局的该项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山河屯林业局应给付哈铁公司剩余工程款总计元(合同内工程款5044496元+合同外工程款元-已给付工程款2593327元-住户预收款578000元-大宗物料款元)。关于哈铁公司提出给付利息的问题。哈铁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房屋经竣工验收或交付的具体时间,因此,利息计付时间从起诉时间起计算为宜。双方未约定利息计付标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三、关于是否应返还质量保证金107000元的问题。虽然山河屯林业局提供了房屋存有裂痕等质量问题的照片和证人证言,但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质量问题系因哈铁公司施工所致及何时出现质量问题,本案争议工程已实际交付山河屯林业局投入使用,且虽然双方无证据证明竣工及交付的日期,但该工程从施工时起至今已经长达六年之久,山河屯林业局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至哈铁公司诉讼之前曾向哈铁公司提出过质量问题,且仍拖欠工程款及不予返还质量保证金,无法律依据。因此,哈铁公司提出山河屯林业局返还质量保证金107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山河屯林业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哈铁公司剩余工程款元及利息(自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山河屯林业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哈铁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107000元;三、驳回哈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885.80元,由哈铁公司承担16495.15元,由山河屯林业局承担17390.65元。鉴定费9万元,由哈铁公司承担43810.80元,由山河屯林业局承担46189.20元。 山河屯林业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哈铁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哈铁公司承担。理由为:1.一审判决支持合同外施工款项错误。本案山河屯林业局虽然与哈铁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此后并未完全按约定履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哈铁公司出于与其他施工队竞争的情形,自愿与业主对施工内容进行了部分调整,对此,山河屯林业局并未授权及参与,也并非该部分施工的受益人,因此不应当承担合同外施工的工程款。本案所涉工程属于国家棚户区改造工程,判令山河屯林业局承担合同外施工款项是在国家筹措资金外另行强加的义务,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2.一审判决关于对于业主与哈铁公司达成的扣减工程款数额不予支持错误。哈铁公司在施工中并未严格履行义务,导致出现工程未完工及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后来在业主强烈主张之下,哈铁公司所属各施工队承认工程存在问题,并与业主达成一致,同意由业主自行解决工程质量问题,相关费用由哈铁公司承担并在工程款结算中加以扣除,且庭审中哈铁公司对此也加以认可,一审判决却以住户未将债权转让,山河屯林业局无权代替主张权利为由不支持扣除主张,显然错误。3.一审判决认定鉴定意见却又不依据其数据进行裁判错误。4.一审判决判令返还质保金错误。本案由于哈铁公司严重违约,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哈铁公司没有对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无权要求返还质保金。5.一审判决不支持扣除涂料款错误。 哈铁公司答辩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理由为:1.关于山河屯林业局所称&业主与哈铁公司达成一致,同意由业主自行解决工程质量问题,相关费用在工程款结算中加以扣除&问题,哈铁公司仅认可与业主签字欠条事实,并未同意从工程款结算中扣除。哈铁公司与业主之间、哈铁公司与山河屯林业局之间是两个不同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各不相同,诉讼标的也不同,一个是因工程施工而产生的工程欠款,一个是因质量产生的补救钱款。业主并未授权山河屯林业局对该补救钱款主张权利,该款项山河屯林业局也未替哈铁公司垫付,山河屯林业局无权替代业主主张权利。2.本案合同施工中不存在山河屯林业局主张的施工过程中哈铁公司出于与其他施工队竞争自愿调整施工范围的情形。案涉工程是通过招投标,哈铁公司中标施工,根据合同,整个工程均应由哈铁公司施工,不存在与他人竞争,由此可看出是山河屯林业局违约将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队施工。本案合同外施工是在山河屯林业局要求下进行的,山河屯林业局应当支付合同外施工款。3.原审法院队红砖数量没有按照鉴定数量2020736块认定,而是按照山河屯林业局提出的1788600块砖数量予以认定是正确的。山河屯林业局称已经向砖厂支付了红砖款,其对于红砖数量是明知的、确定的。一审法院根据山河屯林业局主张的红砖数量认定其提供红砖的数量正确。 山河屯林业局为证明自己的上诉主张,举示如下证据: 证据一:证人周泽民出庭作证,证明2009年为哈铁公司垫付材料款两笔,一笔为44960元,一笔为11520元,这两笔钱山河屯林业局已经返给周泽民,其不再向哈铁公司索要。 证据二:证人韩增海出庭作证,证明2009年哈铁公司施工其房屋未完工,哈铁公司同意给付其4000元剩余工程费用及640元材料款,上述款项山河屯林业局已经给付,其不再向哈铁公司索要。 证据三:证人孙桂芹出庭作证,证明其与崔国兴是夫妻关系,2009年哈铁公司建房后期材料均由建房户自行购买,哈铁公司欠其材料款17600元并为其出具对账单,后来该材料款由林场退还。 证据四:证人王同刚出庭作证,证明哈铁公司建房时拖欠材料款640元,林场已经给付,不再向哈铁公司索要。 证据五:证人田福才出庭作证,证明其为李世珍、尹田明的代理人,2009年哈铁公司为李世珍、尹田明建房屋时,为哈铁公司垫付工程材料款10750元,哈铁公司出具借据,哈铁公司施工负责人蒋本金在借据上签字认可。上述工程款山河屯林业局已经支付给证人,证人不再向哈铁公司索要。 证据六:证人隋金海出庭作证,证明2009年哈铁公司为其建房屋时,欠付其投料款6000元,哈铁公司出具借据,哈铁公司施工负责人蒋本金在借据上签字认可。上述工程款山河屯林业局已经支付给隋金海,其不再向哈铁公司索要。 证据七:证人高云涛出庭作证,证明其为李来东妻子,2009年哈铁公司为其建房未完工,自己施工花费8500元,哈铁公司出具借据,哈铁公司施工负责人蒋本金在借据上签字认可。上述工程款山河屯林业局已经支付给李来东,其不再向哈铁公司索要。 证据八:证人刘加坡出庭作证,证明其与刘宪春为父子关系,2009年哈铁公司为其建房时,其垫付现金及材料款23890元,现上述款项已经与山河屯林业局结清,不再向哈铁公司索要。 证据九:证人李超出庭作证,证明其与李庆江为父子关系,与李军为兄弟关系,2009年哈铁公司建房时欠其三人材料款7900元,山河屯林业局已经付清,不再向哈铁公司索要。 证据十:证人于占江出庭作证,证明2009年哈铁公司建房工程并未完工,其自己购买材料花费24800元,哈铁公司出具借据,哈铁公司施工负责人蒋本金在借据上签字认可。上述工程款其已经与山河屯林业局结清,不再向哈铁公司索要。 证据十一:证人陈登荣出庭作证,证明2009年哈铁公司建房时向哈铁公司交付15000元集资款及15000元材料款,后哈铁公司撤走后,山河屯林业局将材料款退给陈登荣,不再向哈铁公司索要。 证据十二:证人魏志强出庭作证,证明2009年哈铁公司建房时,欠付其工程款,一笔为工人工资5460元,第二笔为珍珠岩款1550元,第三笔为欠付抹灰工资款4000元,共计11010元。上述款项山河屯林业局已经给付魏志强,不再向哈铁公司索要。 证据十三:证人沈春强出庭作证,证明其为哈铁公司垫付工程款10290元,该款已经与山河屯林业局结清,不再向哈铁公司索要。 证据十四:证人宋广权出庭作证,证明2009年哈铁公司为其建房时,哈铁公司施工人张军没有建完就走了,宋广权垫付8023元材料款将房子建完,该笔款项已与山河屯林业局结清,不再向哈铁公司索要。 证据十五:证人宋广明出庭作证,证明哈铁公司为其建房时,其自己垫付材料款7381元,此款已与山河屯林业局结清,不再向哈铁公司索要。 证据十六:证人卜祥真出庭作证,证明哈铁公司建房时其垫付材料款9180元,已经与山河屯林业局结清,不再向哈铁公司索要。 证据十七:证人田成林出庭作证,证明2009年哈铁公司建房时其垫付工程款9940元,欠条被张军拿走,该款已与山河屯林业局结清,不再向哈铁公司索要。 证据十八:证人穆申成出庭作证,证明哈铁公司为其建房时,其自己购买材料花费10880元,此款已与山河屯林业局结清,不再向哈铁索要。 证据十九:证人周凤文出庭作证,证明哈铁公司为其建房时,其垫付材料款5666元,此款已与山河屯林业局结清,不再向哈铁公司索要。 哈铁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一中44960元借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无异议;11520元对账单并非原件,且上面没有蒋本金签字,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二中4000元欠条的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无异议,对640元对账单,因无蒋本金签字,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三、证据四、证据九,因对账单及借据为复印件,上面没有蒋本金签字,对于该对账单及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据五借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田福才出庭身份有异议,其不是借据的当事人,其作为李世珍、尹田明的代理人出庭作证,并未举示授权委托相关证据,对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六、证据八、证据十的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对证据七借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人出庭的身份有异议,证明李来东与高云涛夫妻关系的证据不够充分。对证据十一、证据十三、证据十四、证据十六、证据十七,认为上述证据中对账单没有蒋本金签字,对其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不认可。对证据十二的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有异议,魏志强在哈铁公司施工过程中充当的是小工头的角色,该三份证据实际上是欠的工人工资钱,与本案没有关系。对证据十五、证据十八、证据十九,认为上述证据中的对账单没有蒋本金签字,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明的问题也有异议.哈铁公司提供工程报验单,证实宋广明、穆申成、周凤文的房屋于日已经竣工,由本人在报验单上签字。而该欠据是日出具的,在工程已经竣工后又出具的工程款欠据不真实。 二审庭审中,哈铁公司对原审举示的三份竣工验收报告进一步补充说明,认为日,宋广明、周凤文、穆申成在哈铁公司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证明房屋已于日竣工完毕,因此在此之后产生的借据是不真实的。 山河屯林业局质证认为,对该报告的真实性和证明的问题均有异议。首先基于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报告应当由山河屯林业局进行验收,而该工程竣工报告并未由山河屯林业局进行验收,不具有竣工验收的法律效力。同时,在用户验收意见一栏中均有木材自备的相关文字,正是有此文字表述,才导致在此之后哈铁公司施工负责人为相关建房户出具欠材料款的相应证据。因此,该报告与哈铁公司所称竣工之后不再出具欠据的主张相矛盾,不能证明其主张的问题。 本院认证认为,对于山河屯林业局举示的证据一,其中44960元借据哈铁公司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其中11250元对账单为复印件,哈铁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对该对账单部分证言不予采信。对于山河屯林业局举示的证据二,其中4000元借据哈铁公司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其中640元对账单为复印件,哈铁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对该对账单部分证言不予采信。对于山河屯林业局举示的证据六、证据八、证据十,哈铁公司对其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山河屯林业局举示的证据五、证据七,哈铁公司对于借据的真实性无意义,对证人的身份有异议,山河屯林业局举示结婚证及山河屯林业局凤凰山社区出具的证明,对出庭证人身份进行了相应证明,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予以采信。对于山河屯林业局举示的证据三、证据四、证据九、证据十一、证据十二、证据十三、证据十四、证据十五、证据十六、证据十七、证据十八、证据十九,上述证人主张哈铁公司施工中欠付其材料款已与山河屯林业局结清,不再向哈铁公司索要,但其并未举示哈铁公司为其出具的欠据及对账单原件,山河屯林业局亦未举示该欠据及对账单原件,哈铁公司对于该部分欠据及对账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对上述证人证言证明的问题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查确认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另查明,一审庭审中,哈铁公司同意其为住户出具的欠条、借条中有蒋本金签字的部分可以在与山河屯林业局结算工程款时扣除。二审中,山河屯林业局申请相关住户出庭作证,经质证、认证,其中周泽民44960元借据,韩增海4000元借据,李世珍、尹田明10750元借据,隋金海6000元借据,李来东8500元借据,刘加坡、刘宪春23890元借据,于占江24800元借据,共计122900元。上述借据虽为复印件,上面有哈铁公司施工负责人蒋本金签字,哈铁公司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并同意在山河屯林业局支付其工程款中扣除。债权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庭对上述款项认可已经与山河屯林业局结清,不再向哈铁公司索要。 本院认为,关于合同外施工款项应否支持问题。本案山河屯林业局与哈铁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承包范围:土建、采暖、给排水、电照,并未包括贴瓷砖等装修工程,山河屯林业局亦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合同中包括装修工程,且其认可该部分工程确系哈铁公司所施工。山河屯林业局与哈铁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本案棚户区改造工程全部由哈铁公司施工,但实际哈铁公司只施工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面积的一部分。山河屯林业局上诉称哈铁公司出于与其他施工队竞争的情形,自愿与业主对施工内容进行了部分调整,没有证据证实。因此,对于合同外装修工程部分工程款山河屯林业局应给付哈铁公司,山河屯林业局不支付合同外工程款的上诉主张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哈铁公司为住户出具的元借条、欠条应否从工程款中扣除问题。原审中山河屯林业局举示哈铁公司以借条借据的形式拖欠住户垫付建房材料款,称&业主与哈铁公司达成一致,同意由业主自行解决工程质量问题,相关费用在工程款结算中加以扣除&,并未举示住户同意在工程款结算中扣除的相关证据。虽然哈铁公司在庭审中同意有蒋本金签字部分在工程款中扣除,但哈铁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借条、欠条与哈铁公司与山河屯林业局之间的委托代建关系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山河屯林业局与哈铁公司达成在工程款中扣除部分借款的意思表示属于债务转让,根据合同法规定,债务转让需得到债权人的同意。山河屯林业局在原审中并未举示债权人转让债权或同意转让债务的相关证据,原审法院未予以扣除并无不当。二审中,山河屯林业局申请部分住户出庭作证,认可山河屯林业局已将哈铁公司欠其款项代为清偿,不再向哈铁公司索要,应视为已经认可了山河屯林业局与哈铁公司之间的债务转让。因此,对于住户借据、欠据中有蒋本金签字部分借款共计122900元,应在工程款中扣除。对于山河屯林业局该部分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山河屯林业局所供物料数额问题,原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大宗物料用量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中得出的各种物料数额是案涉工程施工所需物料用量。哈铁公司与山河屯林业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山河屯林业局主张在给付工程款时应扣除其提供物料款,原审法院依照其主张的物料数额认定其提供的物料数额并无不当。因双方并未约定提供物料的相应价格,山河屯林业局主张的价格哈铁公司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原审法院依照鉴定价格确定物料款于法有据。 关于107000元质量保证金是否应予返还问题。虽然对于案涉工程竣工及交付的日期双方未举示证据证明,但山河屯林业局亦承认2010年9月哈铁公司组织入户检查、对账并为住户出具欠材料款借据,从该时间算起距今已经超过五年时间,山河屯林业局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哈铁公司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对于其不予返还质量保证金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工程款中是否应扣除涂料款75667元的问题。山河屯林业局未提供证据证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包括涂料工程,且双方均认可涂料工程并非哈铁公司施工,该涂料款不应包含在山河屯林业局与哈铁公司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中。原审判决确定山河屯林业局应给付的合同外工程价款时并未将涂料工程价款计算在内,对于山河屯林业局要求在工程款中扣除涂料款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山河屯林业局二审中举示了新的证据,导致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发生变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黑林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黑林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山河屯林业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哈铁公司剩余工程款元及利息(自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67771.60元,由哈铁公司承担38283.98元,由山河屯林业局承担29487.62元。鉴定费9万元,由哈铁公司承担50841元,由山河屯林业局承担3915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广厚 代理审判员  安学思 代理审判员  王成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丹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8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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