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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发布 7月1日施行_网易财经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发布 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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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现予以发布。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二十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王宏贵_NF7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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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12000+字的学习笔记(二)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导读:继续重磅推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学习笔记!
原文: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学习理解:有了&税前扣除凭证&这个概念,至少法规上间接明确了&不是唯一的税前扣除凭证&。
原文: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学习理解:这和《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一致。28号公告和34号公告都是总局公告,法律效力平级,从分工来看,28号公告作出原则性规定,34号公告作出具体规定。顺便补充一下,3种汇算清缴的类型和时限。
原文: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学习理解:这对企业的提出了明确要求,税法再次传递一个重要价值导向:税收管理越规范,或越小。
留存备查至少要保留10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原文: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学习理解:
1.援引和借鉴了会计中的原始凭证分类方法,表述细化。
2.外部凭证来源包括个人,并且形式不限于发票,这为以互联网为平台的企业来说是一大利好消息,比如网络小说平台支付网络写手报酬,推广产品支付的各类费和劳务费等。
3.&包括但不限于&,这是对不能正面穷尽列举的新表述方式,远比单一个&等&字清晰得多。
4.关于分割单的使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一条第(四)项明确:&一张复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原文: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属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的增值税,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原文: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学习理解:这是28号公告中专业性最强的条款,非常大胆和细心地将两大最重要、涉及领最广的的凭证进行了衔接和梳理,力图解决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和增值税发票的关系。
这里的增值税应税项目,包括应税项目、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
第九、十条和后面的第十八、十九条,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和增值税发票的逻辑关系表述,从字面上理解容易引发歧义。因为企业支出项目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和对方能否提供发票,二者不完全相关和匹配。
举例来说,A公司的购进货物因管理不善被盗、毁损了,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仍应当根据取得发票金额和其他相关证据资料,难道要对方开具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显得不合情理和难以操作。A公司将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等,也存在类似问题。
另外,按照《关于纳税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规定,A公司向B公司(连同、和劳动力),B公司转让货物属于不征增值税范围,不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A公司无论是否作为增值税应税项目,照样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也和28号公告的第九、十条相矛盾。
存在逻辑问题的原因在于:第一,对方不可能根据企业购进资产、劳务的增值税用途选择开票或提供其他外部凭证的方式。第二,增值税应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后续可以根据用途改变,而对方提供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是在交易时根据对方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就确定下来的,不可改变。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显示,对于符合不征税的、不动产仍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对于不征税的货物没有列举。
建议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表述修改为:
关于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均应当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一般掌握是500元一次,如果支付500元一下的劳务支出,不需要发票,只需收据,但收据要写上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政部令第65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原文: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学习理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号)文件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核算的凭证。因此,取得境外凭证可以列支,但税务机关审查时可能会要求企业提供确认证明。
2.这里的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收缴款凭证。 &
原文: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学习理解:本条和第四条的&合法性原则&相呼应,要求过于严格,有&一刀切&的嫌疑。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和来源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大致可以分两种,一种是根本性不合规,另一种是基本合规但存在细小瑕疵。
如果企业取得虚开发票,其发票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这种做法能够被普遍接受和认可。但是,如果发票仅是因为压线、错格或其他非根本性的瑕疵问题就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恐怕难以让人信服。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发票或其他凭证的开具,有非常多的&繁文缛节&。发票填写不规范就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会给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带来很大。以发票栏的开具方式为例,包括发票、免税发票、不征税发票、差额扣除发票等类型。
1.零税率发票的开具: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适用零税率的,在开具发票时,可以选择税率为&0%&进行开具;
2.免税发票的开具: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适用免税的,在开具发票时,在设置商品编码、选择税率时,应勾选左下角&享受优惠政策&,选择&是&,并进一步选择&免税&,发票税率栏显示&免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有40项免征增值税项目。
免税发票开具的特殊规定:《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7号)规定: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选填&0&,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不含税价&栏和&价税合计&栏填写金额相等。
3.不征税发票的开具: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适用不征税的,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设置商品编码、选择税率时,应勾选左下角&享受优惠政策&,选择&是&,并进一步选择&不征税&,发票税率栏显示为&不征税&。
《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显示,有12种属于不征税项目但仍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
4.差额扣除发票的开具:未标明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均可以全额开具且全额计算销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些业务必须通过差额计税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为*,税额仅为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或者扣除项目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在&四、增值税发票开具&规定:(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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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应在支出发生时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但是考虑到在某些情形下企业可能需要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为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了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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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合法有效凭证”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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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左岸金戈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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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合法有效凭证”的争议文/左岸金戈
一:现行涉及“合法有效凭证”的法律法规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6: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国税发号)的通知第六条:“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3.税前扣除管理“ ......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认真落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10:《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按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11: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合法有效凭证”的税企争议点
(一)税务机关观点(涉税裁判案件中税局观点总结):1:根据(国税发号)、(国税发【2008】80号)、(国税发【2008】8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明确写道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2:合法有效凭证是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依据。没有发票或者没有符合规定的发票就无法认定企业是否实际产生过合理的支出。且企业所得税法只谈到“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相关的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业务属于必须取得发票的,合法有效凭证必须是发票。
(二)企业观点(含个人理解和分析):1:《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相关的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由于企业业务真实发生,因此应当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国税发号)、国税发【2008】80号文件、国税发【2008】88号文件与上位法抵触,应属无效。2:(国税发号)、国税发【2008】80号、国税发【2008】88号文件均强调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用以税前扣除、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其实强调的是这些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的用途受限。并没有规定该笔业务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存在企业取得了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如果企业提供了付款凭据、合同协议、等其他协议等证据,足以证明业务真实发生,应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3:税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等规定,直接认定不能税前扣除。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因为发票管理办法明确的是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关于发票开具、使用取得的有关问题。如果存在纳税人没有按照发票管理办法来使用发票,税局机关可以根据《发票管理办法》来对纳税人进项处罚。但不能直接推出来合法有效的发票是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唯一凭据。4:税局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来认定没有发票不能在所得税扣除也是存在问题的,因为34号只是规定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规定的是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并没有说汇算清缴没有提供凭证的不能税前扣除。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号)第二条规定,“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因此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直接根据习惯先在直接上级部门的具体规定中找依据,因为这些规定更具有操作性。但是在行政诉讼中,法院是以法律法规作为审理依据的,规章只作为参照,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既不是依据,也不是参照。当然我们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日通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税务机关可以引用。但是必须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作为一个补充。
[size=15.0000pt](三)实务考虑:&&实务中对于合法有效的凭证的理解,应该基于现实客观存在的税收环境。不是一味的按照理论上或者法理上来理解。比如直接认为税局的规范性文件都是无效的,或者认定走行政诉讼税局的适用法律错误,税局一定败诉。这一点你看以下的涉税争议案件,就会发现到实际的诉讼案件中,对于这个问题争议很大,具体企业能否胜诉还真不一定。所以个人理解对于属于应该开具或取得发票的情形,企业自身必须严格规范起来,必须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税务一般把握,也是当上游收款一方需要缴纳流转税时,这里的合法凭据必须是发票。如果不属于开具发票的情况,比如不构成价外费用的违约金项目,则可以用其他合法有效的凭证作为补充证据。因为实务中真的和税局走上诉讼的道路,真的是万不得已的事情。更多的实际是,多数企业会计对于税局拿出的文件,或者税局的说法都是全盘照收,言听计从。比如税局说不让扣,于是跑回来和老板说,税局说不让扣。少数企业可能会与税局沟通,并试图用法律思维与之沟通,但是前提是税局的人员也是法律思维,否则的话,比如你说税局用的规定性文件错误,税局的人可能会说错误不错误是你来定的?意思是你走诉讼啊。所以很多问题是理想太丰满,现实很骨感。
三:关于“合法有效凭证”的税务行政诉讼争议案件1:吉林省丰达告诉公路服务有限公司起诉公主岭市国家税务稽查局二审案
2:上诉人华润水泥长治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长治国家税务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015长行终字第31号)3:金湖盛锦铜业与淮安国税局稽查局行政处罚二审案4:海南鑫海建材有限公司与海南省国税局第三稽查局税务争议再审案5:淮安市友邦商贸有限公司不服淮安市国税局税务稽查局行政处罚案
四:合法有效凭证发票之外的列举
1:单据类:A:工资薪金,奖金;
B:社保费用、工会经费;
C:职工福利费&&;
D:鉄路部门票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
E:资产减值损失;
F:违约金支出;
G:罚款支出;
H;定资产计提折旧 ;
I:准备金(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
J:给境外企业的劳务费用(涉及的劳务行为全部发生在境外,则不需要在中国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因此不需要正式发票。企业凭借境外企业开具的账单、外汇管理局提供的支付外汇证明、合同等可税前扣除。);
K:独生子女补助、高温补贴,取暖费补贴;
L:离职补贴;
N: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罚款、违约金(不构成相关税费纳税义务的)。
O:付给个人的各种补偿、赔偿费用。(拆迁赔偿、青苗补偿费;但需有相应的赔偿协议等证明文件。);
P:恤金、救济金等福利补助;
Q:丧葬费;
H:其他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以上构成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2:收据类:A:由政府各部门开具收费票据;
B:由各事业部门开具收费票据;
C:捐赠收据;
D:工会经费收据;
E:法院的诉讼费执行费收款收据;
F:军队收据;
G:其他符合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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