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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政核算体系
2. 一般公共预算
3.政府性基金预算
4.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5.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6. 赤字里的那些事
7. 风险提示
1. 税收概览
2. 我国税收特点
3. 税收数据与经济指标的关系
4. 我国税制改革展望
5. 风险提示
1.1.财政核算体系的定义
政府财政统计核算体系(GFS)是从经济角度反映一个政府治理国家、管理经济活动运行情况的多功能体系。IMF于1974年6月编制了《政府财政统计手册:草稿》,2001年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更新,最新版本是GFS2014。与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不同,政府财政统计核算体系以政府为核算主体,对本期的支付进行核算而不管该支付是否反映本期发生的经济活动。
1.2.我国财政核算体系内涵
1.2.1.分税制财政体制
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确立了分税制财政体制,主要包括:
(1)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划分。中央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需支出,中央直接管理的社会事业发展支出;地方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支出。目前,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正在加快推进中。
(2)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属于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的税种属于中央固定收入;与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则由中央与地方共享;适合地方征管的部分税种则为地方固定收入。
(3)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中央和地方收支划分后,为解决财力分布不均衡问题,中央对地方实施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主要用于弥补财政实力薄弱地区的财力缺口,地方政府可统筹安排使用,目的是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实现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专项转移支付重点用于“三农”、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等领域,以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及事业发展目标,或对中央委托地方事务、中央地方共同事务按其相应资金进行补偿,地方政府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
(4)税收返还和地方上解。税收返还是为保障地方既得利益、顺利推进相关改革设立的,包括增值税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三项。地方上解主要是指地方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财政体制规定上解中央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保留的地方原体制上解收入和出口退税专项上解收入。2009年,为简化中央与地方财政结算关系,中央财政将地方上解与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作对冲处理,相应取消地方上解中央收入科目。
1.2.2.财政预算管理体制
我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草案,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草案,并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在预算编制上,我国目前采用复式预算制,将年度内的全部预算收支按照经济性质划分,分别编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预算。我国预算管理分为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基金预算。
1.2.3.财政统计核算体系
我国财政核算工作由财政部负责,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级地方政府财政报表。我国财政核算体系的特点可归纳为“两个基础”和“一个核心”。“两个基础”:财政统计以财政预算和决算为基础。各级财政部门对本级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凭证并登记入账,于年末编制年度决算报告和下一年财政预算报告。“一个核心”:财政统计的核心是财政资金的流动,其会计基础是收付实现制。财政数据的外部体现是财政收支报表,对财政资金来源和使用流量进行统计,由于采用收付实现制,进行统计的主要是现金交易事项。
我国政府财政核算体系框架:以四张财政收支预决算表为中心,关注财政赤字或结余。对外公布的主要有四张报表: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决算表、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表、国有资本经营收支决算表、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决算表。相较于国际标准的GFS,我国政府财政核算体系的框架较为简单,整体的核算围绕着财政收支预决算表进行,反映现金的收入和使用状态(流量),由于仅公布存量总量,流量和存量之间未建立起关联关系。对于财政状态,以单个财政赤字或结余来反应。
[1]资料来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资料来源:《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
[3]此处中央财政支出指中央本级支出,不含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的部分。
[5]资料来源:《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国发〔2016〕26号)。
[6]此处地方财政收入指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不含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的部分。
[8]2017年数据为预算数,其余年份为当年决算数。
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2.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我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总量由两部分构成: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结转结余及调入资金。结转结余及调入资金主要来源于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从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资金、动用结转结余资金三部分。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又可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总量等于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从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入资金、从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资金之和。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总量等于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与地方财政使用结转结余及调入资金之和。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等于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与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收入之和。由于存在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并非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和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相加之和,还需要扣除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重复计算的部分。
在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决算表(图表8)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由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决算表和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决算表汇总而成。进行核算的收入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进行核算的支出包括按功能分类的细分项,然后汇总列示全国一般公共预算的收支数。
从2017年各项税收收入(图表9)来看,我国依旧呈现出流转税占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国内增值税的比重最大,达到了39.05%,增值税和消费税(包括进口环节)的规模之和已超过税收收入总量的“半壁江山”。另外,我国征收规模较大的税种还包括企业所得税(22.24%)和个人所得税(8.29%)等直接税。
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情况(图表11)可以发现,2017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总量的预算数与预算执行情况存在较大的差距,预算执行收入总量比预算收入总量多出11,642.42亿元,其中有7,705.5亿元来自地方财政使用结转结余及调入资金的增加,3,936.57亿元来自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增加,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预算的102.3%。
近年来,我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增长率不断下降,已经从2011年的25%下降为2016年的4.5%,不过2017年小幅回升至7.4%。除了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外,调入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从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资金、地方财政使用结转结余及调入资金也是我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总量的重要来源。从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的资金比较稳定,数额也较小;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余额基本在1,100亿元到2,700亿元波动,2017年末回升至4,666.05亿元[10]。2017年地方财政结转结余及调入资金规模达8,505.5亿元。在我国进行结构性减税的背景下,未来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可能会保持相对较低的增速。那么,利用好地方财政结转结余及调入资金则显得尤其重要。
2.2.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量由三部分构成: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结转下年支出的资金。其中,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可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中央预备费。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在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中占比最高,每年都达60%以上。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包含增值税返还等5部分;转移支付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等7项,专项转移支付则包含按功能分类的19项(图表14)。因为存在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并不是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和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相加之和,还需要扣除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重复计算的部分。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数为中央本级支出、对地方税收返还、对地方转移支付和中央预备费预算数之和。但在决算时,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数为中央本级支出、对地方税收返还、对地方转移支付三者决算数之和,并不包含中央预备费。这主要是为了避免重复计算,因为中央预备费当年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部分将转入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例如,2017年中央预备费预算500亿元,实际支出60.7亿元,剩余439.3亿元全部转入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3]。
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数为中央本级支出数、中央预备费、中央代编的地方财政支出数三项之和。进行核算的包括按功能分类的24个支出项目。在2017年的预算执行中,占比较大的支出项目包括:教育支出(14.8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2.20%)、城乡社区支出(10.4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7.18%)、科学技术支出(3.58%)等。
[9]数据来源:http://gks.mof.gov.cn/zhengfuxinxi/tongjishuju/0116.html。
[10]数据来源:《关于201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摘要)》,http://www.mof.gov.cn/zhuantihuigu/2018ybbgjd/2018ysbg/6212.htm。
[11]“决算数”一列中的2017年数据为预算执行数。
[12]财政部公布值,2017年数据为预算执行数,2018年数据为预算数。
[13]数据来源:http://www.mof.gov.cn/zhuantihuigu/2018ybbgjd/2018ysbg/6212.htm。
[14]数据来源:http://gks.mof.gov.cn/zhengfuxinxi/tongjishuju/0116.html。
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国家通过向社会征收以及出让土地、发行彩票等方式取得收入,专项用于支持特定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而发生的收支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以收定支,具有专款专用性。
3.1.政府性基金收入
我国政府性基金相关收入总量由三部分构成:全国政府性基金收入,上年结转收入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务收入。其中,全国政府性基金收入为中央政府性基金收入与地方政府性基金本级收入之和。中央政府性基金收入总量为中央政府性基金收入、上年结转收入和地方上解收入之和。地方政府性基金相关收入为地方政府性基金本级收入,中央政府性基金对地方转移支付收入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务收入之和。由于在政府性基金预算中也存在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部分,所以全国政府性基金相关收入总量并不是中央政府性基金收入总量和地方政府性基金相关收入相加之和,也需要扣除重复计算的部分。
201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中指出可以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2015年我国首次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1,000亿元,年发行规模分别增加至4,000和8,000亿元,2018年预算安排则进一步增长至13,500亿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不影响一般公共预算赤字。
全国政府性基金收入决算表由中央政府性基金收入决算表和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决算表汇总而成。进行核算的收入包括按来源分类的30项收入和单独列示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务收入(图表21)。全国政府性基金收入决算数为30项收入之和,并不包括地方专项债务收入。按收入归属来划分,政府性基金收入可分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以及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
来自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中的国有土地出让金收入是我国政府性基金收入的重要来源。近年来,国有土地出让金收入占全国政府性基金收入的比重不断提高,2017年高达84.70%,2018年的预算安排中进一步提高至85.19%。目前,国有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共计提了7项专项资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住房保障建设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土地出让业务费、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图表20)。
3.2.政府性基金支出
我国政府性基金相关支出由两部分构成:中央政府性基金支出和地方政府性基金相关支出。由于存在中央政府性基金对地方转移支付,所以全国政府性基金相关支出并不是中央政府性基金支出和地方政府性基金相关支出相加之和,也需要扣除重复计算的部分。中央政府性基金支出则是中央本级支出与对地方转移支付之和。
《预算法》规定:“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政府性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从日起,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用于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以及主要用于人员和机构运转等方面的项目收支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具体包括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地方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和教育资金、转让政府还贷道路收费权收入、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水利建设基金、船舶港务费、长江口航道维护收入等11项基金。盘活存量资金,将政府性基金项目中结转较多的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各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原则上按有关规定继续专款专用,结转规模较大的,则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每一项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一般不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国务院关于编制201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16〕66号)等文件规定,对2016年中央政府性基金收入大于支出的435.57亿元资金做如下处理:一是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烟草企业上缴专项收入等3个项目结余资金26.35亿元自2017年起从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二是对仍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项目,将其结转超过当年收入30%部分110.72亿元补充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三是其余298.50亿元仍列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下年支出[25]。
[15]资料来源:根据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决算表整理,http://yss.mof.gov.cn/2016js/8019.html,http://yss.mof.gov.cn/2016js/8015.html。
[16]2018年数据为预算数,2017年数据为预算执行数,其他年份数据为当年决算数。
[17]资料来源:《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号)。
[18]资料来源:《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
[19]资料来源:《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财综〔2011〕41号)。
[20]资料来源:《关于从土地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
[21]资料来源:《财政部关于加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14〕2号)。
[22]资料来源:《关于从土地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
[23]资料来源:《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6〕1号)。
[24]资料来源:《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
[25]资料来源:http://yss.mof.gov.cn/2016js/7833.html。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对国有资本实行存量调整和增量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4.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总量由两部分构成: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上年结转收入。其中,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与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收入之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总量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上年结转收入之和。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总量为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收入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地方转移支付收入之和。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经营和使用国有财产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以下项目:(1)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给国家的税后利润;(2)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股利和股息;(3)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以及国有股减持收入;(4)清算收入,即扣除清算费用后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5)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6)上年结转收入。
4.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两部分构成: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和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其中,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等于中央本级支出与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之和,全国国有资本经营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等于中央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和地方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之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收定支,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和全国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之和等于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总量。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高到30%”[26]。自2010年起,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逐步加大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力度。年累计调入349亿元(2010年调入10亿元、2011年调入40亿元、2012年调入50亿元、2013年调入65亿元、2014年调入184亿元),2015年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比例提高到了16%,调入规模增加至230亿元,比上年增长25%。2016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资金为246亿元,比上年增长7%,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继续提高到19%。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切实做好2017年基本民生支出保障工作的通知》(财预〔2017〕12号)中要求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统筹用于保障基本民生。2017年预算草案中则进一步明确提出“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的比例由19%提高至22%”[27]。
[26]资料来源:http://www.gov.cn/jrzg//content_2528179.htm。
[27]资料来源: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caizhengshuju/9812.htm。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募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在预算体系中,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单独编报,与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对独立、有机衔接。社会保险基金不能用于平衡一般公共财政预算,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可补助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每年的预算执行报告和预算草案中公布的内容相对较少,主要包括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本年收支结余和年末滚存结余四部分。另外还公布了社保基金的保险费收入和财政补贴收入。
[28]数据来源:http://sbs.mof.gov.cn/zhengwuxinxi/shujudongtai/7285.html。
赤字包括“财政赤字”和“实际赤字”。财政赤字是一个官方概念,在预算执行报告和预算草案中,赤字都是指财政赤字。官方文件中没有“实际赤字”的提法,从而可以把实际赤字理解为一个市场概念。
财政赤字不是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简单相减得出的结果,还要考虑使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从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资金、动用结转结余资金等因素,这些资金实际来源于以前年度财政收入,用于补齐预算赤字和决算时实际财政收支差额之间的缺口,不能再重复列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其中,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预算资金。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预算批复后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29]。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超收安排,用于弥补短收年份预算执行的收支缺口,及视预算平衡情况,在安排年初预算时调入并安排使用的专项基金,财政超收收入是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主要来源,同时也可以从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中转入。
考虑上述因素后,我国财政赤字的计算公式为:财政赤字=(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结转下年支出的资金)-(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其他预算资金+动用结转结余资金)[30]。即财政赤字等于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量与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总量两者之间的差额,中央和地方的财政赤字与全国财政赤字计算方法相同。根据每年的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我们将财政决算科目与上述公式间的关系整理如下:
“实际赤字”作为一个市场概念,通常被定义为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和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两者差额。相较于财政赤字而言,实际赤字虽不是一个正规的财政统计指标,但却能更好地度量财政支出与财政收入之间的真实差额,更能反映出当年财政政策的积极程度。实际赤字与财政赤字之间的勾稽关系如下:
赤字率是衡量财政风险的一个重要指标,是指财政赤字占各年度GDP的比重。那么根据上述关系,我们计算出了年财政赤字、实际赤字以及财政赤字率、实际赤字占GDP的比重。由图表32可发现,财政赤字与实际赤字基本不等,和2017年二者之间的差额均为负值,绝对数值分别达到7,408.54、6,350.24和6,963.46亿元。从而,和2017年的财政赤字率分别为2.35%、2.93%和2.88%,而实际赤字占GDP比重则分别达到3.43%、3.79%和3.72%。
根据上文所述的勾稽关系,实际赤字超过财政赤字的部分由结转结余和调入资金填补。因此,结转结余和调入资金的剩余情况可以视作预算内实际财政赤字上浮的天花板。由于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资金来源不仅仅限于财政超收,不能根据每年的财政决算表计算出其余额,且每年都有对其调用额的单独列示,因此我们用财政部公布的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余额单独显示这部分存量。而对于其他的结转结余和调用资金账户[33],由于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中常出现部分科目合并列示的情况,因此本报告中我们也将合并计算其余额。
随着我国积极财政政策的加力,和2016年的实际赤字规模都超过了财政赤字,尤其是在年,相继动用了7,408.54亿元和6,350.24亿元的结转结余和调入资金[37],以弥补二者之间的缺口,从而大大降低了未来可动用的结转结余和调入资金的存量。通过历年的决算数据估算后发现,结转结余和调入资金总余额在2014年达到峰值,约为13,441.31亿元,而2016年则大幅降为1,315.78亿元,远远少于年每年所动用的量。
2017年,我国的积极财政政策继续发力,实际赤字超过财政赤字的规模依然高达6,963.46亿元。财政部数据显示,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使用结转结余及调入资金总额达10,138.85亿元,包括:(1)调入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350亿元;(2)从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283.35亿元;(3)地方财政使用结转结余及从地方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资金8,505.5亿元[38]。2017年的10,138.85亿元使用结转结余和调入资金总额与补充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3,175.39亿元的差额正好等于6,963.46亿元的资金缺口。
[29]资料来源:《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6〕18号)。
[30]年地方政府债券还本支出被单独列出,因此这段时间财政赤字计算公式为:财政赤字=(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结转下年支出的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还本)-(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其他预算资金+动用结转结余资金)。
[31]此处定义“财政结余=(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其他预算资金)+(结转下年支出的资金-动用结转结余资金)”,其正数值表示结余,负数值表示使用。
[32]2017年数据为预算执行数,其他年份数据为当年决算数。
[33]包括地方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地方财政结余结转及调入资金等。
[34]作者利用本表方法计算了年各项财政指标的情况,由于篇幅限制,此处仅列示年的数据。其中,年其他结转结余和调用资金累计余额为11,434.29亿元,以该数据为基础计算出了此后的累计值。2017年数据为预算执行数,其他年份数据为当年决算数。
[35]之所以从2000年起开始计算历年的各项财政指标情况,是因为2000年以前的财政收支绝对数相比现在非常小,故省略2000年之前的数据不会对累计结果产生太大的影响。
[36]对于按照本表方法计算得出的2017年结转结余和调入资金总余额-5,485.08亿元,我们认为可以解释成一般公共预算历史累计结余已使用完毕,历史余额不足以弥补2017年超支缺口。
[37]图表33第(35)行计算出在年,除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外共动用其他结转结余和调入资金7,236.07亿元和6,226.37亿元,当考虑对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动用和补充后,动用的结转结余和调用资金总额为7,408.54亿元和6,350.24亿元。
[38]数据来源:http://www.mof.gov.cn/zhuantihuigu/2018ybbgjd/2018ysbg/6212.htm。
1)经济下行压力增大,财政收入增长不及预期;
2)财政支出大幅增长,实际赤字风险上升;
3)地方政府再融资压力增大,债务违约风险上升。
随着财政上升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1] ,读懂财政数据成为宏观经济分析的必要条件。本文从税制结构出发,对我国的税收种类、特点等做了梳理,对税收收入数据与宏观经济指标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剖析,并对税制改革方向进行了展望,以供投资者参考。
1.1.我国税收基本情况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利,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理解税收的内涵需要从三个方面予以把握:
1)税收的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工具;
2)征税的依据是国家政治权力,它不同于按生产要素进行的分配;
3)课征税款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这表明除了筹集财政收入外,税收也是政府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一方面可以通过不同产业间的差别化税收政策,以税收优惠措施来鼓励支持新兴、重点产业的发展,从而调节经济结构;另一方面税收的收入分配属性,可以调节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2017年我国实现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72,566.57亿元,同比增长7.40%,其中税收收入144,360亿元,同比增长10.74%,税收收入占公共财政收入的比重为83.65%。整体来看,近年来税收收入相关指标呈现“双降”趋势:一是税收收入增速的逐年下降(由2010年的23%下降至2016年的4.35%),二是税收收入占公共财政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由2010年的88.1%下降至2016年的81.68%)。不过,2017年税收收入增速下滑态势有所好转,税收收入的占比回升,财政收入质量有所提高(2017年的税收收入同比增速和税收收入占比分别比前值提高6.39和1.98个百分点)。
1.2.我国的复合税制
同绝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采用的是复合税制,即同时征收多种税类多个税种的税收制度。复合税制通过对不同征税对象征收不同的税种,以及调整同一税种在不同环节的分布,可以形成功能互补的税制体系。
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共有18个税种(包含环境保护税,不含营业税 [2]),既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4个主要税种,也包括土地增值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等14个小税种。其中,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税种,2017年税收收入中,国内增值税占比35.63%,企业所得税占比20.29%,两者合计已经超过全部税收收入的一半(税收占比不含出口退税,下同)。4个主要税种(包括进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和14个小税种2017年的收入比重约为8:2,个别小税种收入占比较低。
我国现行18个税种按照征税对象可以分为五大税类:1)商品和劳务税类(流转税类),它以商品和劳务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在生产、销售、进口等流通环节征收和发挥调节作用;2)所得税类,它以所得额为征税对象,对生产经营者利润和个人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3)财产和行为税类,主要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4)资源税类,主要对因开发和利用差异性自然资源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5)特定目的税类,主要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现行18个税种中,除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发布实施外,其他14个税种都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立法,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目前,我国正在加快推进“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这是中共十八届三种全会提出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要求“新开征税种,一律由法律进行规范;将现行由国务院行政法规规范的税种上升为由法律规范,同时废止有关税收条例,将力争在2020年前完成”[4]。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的立法工作计划,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消费税法、房地产税法、契税法、印花税法进入预备审议项目,可见我国正在加快推进2020年“税收法定”目标的实现。
1.3.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
建国以来,我国的财政管理体制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
第一阶段():实行“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财力主要集中在中央,地方与中央“一灶吃饭”。
第二阶段():改革开放后,为了调动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国家下放财权,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然而,“分灶吃饭”使得中央财政吃紧,“两个比重”(中央财政收入/国家财政收入、国家财政收入/GDP)急剧下滑。
第三阶段(1994-至今):为了缓解中央财政吃紧的局面,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我国于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5] ,我国的税收收入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须的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税种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分为地方税。
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后,中央税收收入占比显著提高,1993年中央税收收入占比仅为20.77%,1994年大幅提升至55.24%,此后一直稳定在50%左右。那么,地方税收收入占比必然会显著下降(1993年为79.23%,1994年为44.76%),而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规模和占比却并未减少,1994年地方财政支出比重为69.71%,2017年已大幅提升至85.32%。“分税制”改革所形成的地方财权和支出责任的不匹配,也产生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土地财政”等问题。
1.4.国地税的“分”与“合”
我国现行税务机构设置是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另由海关总署及下属机构负责关税征收和受托征收进出口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收。
国地税分设。分设国税、地税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配套措施,《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提出“建立中央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
国地税合作。2015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强调要“实施国税、地税合作规范化管理,全面提升合作水平,建立服务合作常态化机制”,采取国税地税互设窗口、共建办税服务厅、共驻政务服务中心等方式来降低征纳成本,提高征管效率。
国地税合并。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公布,强调要“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1]资料来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注:环境保护税于日开征;日“营改增”全面放开,营业税停征。
[3]注:此处各税种的收入占比是指各税种收入/不考虑出口退税的税收收入,2017年税收收入为144,360亿元,出口退税13,870亿元是税收收入的减项,则不考虑出口退税的税收收入为158,230亿元。
[4]资料来源:
http://www.gov.cn/xinwen//content_2838356.htm。
[5]资料来源:
http://yss.mof.gov.cn/zhuantilanmu/zhongguocaizhengtizhi/cztzwj/28.html。
[6]资料来源:《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国发〔2016〕26 号)。
2.1. 间接税为主体、直接税比重较低
前文已述,我国税收根据征税对象的不同分为五大税类。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是第一大税类,在税收收入中占据“半壁江山”,2017年占比达到54.08%。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第二大税类,2017年占比为27.86%,其中企业所得税占比(20.29%)明显高于个人所得税(7.56%)。其余三种税类收入占比相对较低。
根据税收负担能否转嫁,我国税收可以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的预期税负不能转嫁,纳税人就是实际税收负担人;间接税的预期税负可以转嫁,纳税人可以通过提高价格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等方式将部分税负予以转移,纳税人与实际税收负担人并不一致。
关于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分类,并没有明确的统一界定。一般而言,商品和劳务税类(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属于间接税,是由于这些税种按照商品和劳务收入计算征收,而这些税种虽然是由纳税人负责缴纳,但最终是由商品和劳务的购买者(即消费者)负担,纳税人与实际税收负担人相分离;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属于直接税,是由于这些税种的纳税人本身就是负税人,一般不存在税负转移或转嫁问题。另外,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附加税,其本身并没有特定的课税对象,征管方法也完全比照“两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可以将其划分为间接税;由于资源税对在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可以包含在矿产品和盐的价格中进行转嫁,从而也可以被划分为间接税。那么,本报告将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城市维护间接税和资源税归为间接税,除此之外的其他税种划分为直接税。
根据以上划分方法,近年来我国的直接税占比呈上升趋势,间接税占比呈下降趋势。2017年我国直接税占比为42.31%,间接税占比是57.69%,我国的税收结构仍然呈现出以间接税为主体,直接税比重相对较低的特点。
国际上来看,多数发达国家以直接税为主体,主要对财产和所得额进行征税,而发展中国家多以间接税为主体,主要对商品和劳务的流转额征税。以美国为例,其2017年直接税占比达到96.29%,间接税占比却仅为3.71%,而且美国的直接税占比长期维持在90%以上,这与我国明显不同。直接税和间接税比重的相对高低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有一定关系。发展中国家直接税占比相对较低,是因为发展中国家的国民收入较低,个人财产较少,所得税和财产税税源不足,而间接税的征税对象广泛,基本上可以对一切商品和劳务进行征收,税源相对充足,从而能够保证财政收入的实现。
2.2. 二、三产业的税收比重逐渐分化
分产业来看,三次产业的税收收入占比明显不同。第一产业的税收收入占比极低,基本维持在1%以下,二三产业的税收收入占比相差不大,不过近年来二三产业的税收收入比重分化,第二产业的税收占比不断下降,而第三产业的税收占比逐年增加。2016年三次产业的税收收入占比分别为0.17%、43.31%和56.52%,其中占比较高的行业依次为制造业(32.00%)、房地产业(13.35%)、批发和零售业(12.77%)、金融业(12.71%)等。2017年第二、三产业税收对全部税收增收的贡献率分别为48.4%、51.7%,几乎“平分秋色”,相比2016年第二产业减收、第三产业贡献全部增收的情况,税收结构有所优化 [7]。
2.3.企业是最主要的纳税人
从纳税人结构的角度来看,我国的纳税人可以分为自然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其他个人)和法人(可按企业的不同所有制性质来进行分类)。我国绝大部分的税收是由企业上缴的,包括流转税类中除个体经营者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类中的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类(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产和行为税类(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以及特定目的税类(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船舶吨税、烟叶税、部分车辆购置税)。
与自然人相关的税收中,一部分是由个体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上缴,2015年该比例为5.03%(由《中国税务年鉴(2016)》所得);另一部分是由其他个人缴纳的与买卖出租房产、取得并使用车辆有关的税款,由自然人直接缴纳的税款在征管方面通常并不到位;还有一部分是由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这部分比例仅为7%左右(2017年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比重为7.56%)。因此,整体来看,自然人缴纳的税款只占我国税收收入总额中很小的一部分,企业是最主要的纳税人,这与美国等发达国家以家庭、个人缴税为主,企业缴税为辅的税制显著不同。
2.4. 宏观税负低于发达经济体
宏观税负的衡量并没有国际统一标准,结合政府收入构成状况,通常分为大(广义宏观税负)、中、小(狭义宏观税负)三种口径。狭义宏观税负指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中口径宏观税负指税收收入和社会保障缴款之和占 GDP 的比重(OECD口径),广义宏观税负指政府全部收入占GDP的比重(IMF口径)。
按照IMF颁布的《政府财政统计手册》口径,政府财政收入包括税收、社会保障缴款、赠与和其他收入(主要指财产收入、出售商品和服务收入、罚金罚款和罚没收入以及其他杂项收入)。与之相对应,我国的广义政府收入是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不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的合并数据(剔除重复计算部分)。根据IMF的定义,政府收入是指增加政府权益或净值的交易,而国有土地出让行为是一种非生产性资产的交易,结果只是政府土地资产的减少和货币资金的增加,并不带来政府净资产的变化,不增加政府的权益,因而不计作政府收入[8]。
据此计算,近年来我国的宏观税负水平呈现稳中有降态势。从狭义角度看,年我国的狭义宏观税负基本维持在18%左右,不过保持持续下降态势(从2013年的18.57%逐渐下降至2017年的17.45%)。从广义角度看,年我国的广义宏观税负维持在30%以下,由于政府一系列减税降费措施的出台,广义宏观税负从2015年的29.04%下降至2016年的28.00%,2017年进一步降低至27.52%[10] 。
与主要发达经济体相比,我国的宏观税负水平相对较低。当前我国的广义宏观税负水平维持在30%以下,远低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42.8%,也低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33.4%[11] 。根据OECD披露的数据[12]显示,2016年主要发达经济体的宏观税负水平普遍在30%以上,分别为美国32.88%、法国52.96%、英国38.57%、意大利46.89%、德国44.98%、日本35.67%、丹麦53.19%等,整个欧盟区的宏观税负水平为44.64%,相比之下,我国不到30%的广义宏观税负仍处于相对较低水平。
[7]资料来源:
财政部2017年财政收支情况新闻发布会实录,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caizhengxinwen/0163.htm。
[8]资料来源:
http://yss.mof.gov.cn/2016js/4298.html。
[9]注:主要是扣除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中的财政补贴收入,2017年该数值为12,264.49亿元。
[10]注:年广义政府收入数据来自财政部网站的各年度全国财政决算,由于2017年度决算数据目前未公布,2017年广义政府收入根据预算执行数据计算得出。
经济决定财政,财政收入来源于经济增长。作为财政的基础和源头,经济是财政赖以分配的“蛋糕”,经济发展的规模和速度决定着财政收入的规模和增长。因此,作为主要的财政收入形式,税收数据和宏观经济指标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内在联系。
3.1.税收收入与经济增长(GDP、工业增加值)
理论上来看,税收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指标(GDP、工业增加值)应当保持相似的变化趋势,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一是价格依据不同。我国税收收入增速按照现价计算,没有扣除物价变动因素,而GDP增长和工业增加值增速按照不变价核算,因此存在价格变化带来的差异。从图表17可以看出,税收收入同比与GDP现价同比具有相似的变化趋势,而与GDP不变价同比的变化趋势差异较大。同样地,税收收入同比与工业增加值同比的变化趋势也具有差异性。
二是核算方法不同。这主要体现在进出口方面,在核算GDP时,出口额是增项,进口额是减项,而在税收收入统计中,出口环节形成的出口退税是减项,进口额提供的进口环节税收(包括关税和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是增项。
三是税收制度特性。我国某些税种具有一定的累进性,如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等部分所得项目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适用超率累计税率)等。随着纳税人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的提高,其适用税率相应提升,从而此类税种收入相对于其税基或GDP增长速度更快。
另外,由于GDP与一些税种的税基增长速度不一致,GDP增长并非与所有税种收入都有很强的相关性。具体来看,以投资额、销售额为税基的部分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和城建税等,与GDP一般呈正相关;以企业利润和个人收入为税基的部分税种,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与GDP具有一定的相关关系,但关联度相对较小,此类税种主要与经济增长质量和收入分配制度密切相关;还有一些税种与GDP没有明显的相关性,如车船税等行为税、房产税等财产税等,此类税种的税基是涉税特定经济行为发生的数量或涉税个体拥有财产的数量 [13]。
3.2.税收收入与价格水平(PPI)
由于税收数据是名义值,税收收入按照现价计算,因此价格水平是引起税收收入数据变动的一个重要因素,在通货膨胀(紧缩)时期,即使其他条件不变,税收收入增速也会加快(放慢)。
由于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下,税收收入对工业品价格变化的弹性相对较高,因此我们主要分析税收收入与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PPI)之间的关系。就今年一季度数据来看,PPI累计同比上涨3.7%,处于较高水平,从而带动以现价计算的税收收入快速增长。不过,一季度各月的PPI同比增速逐渐回落(前三个月分别为4.3%、3.7%、3.1%)。经过测算,PPI的翘尾因素在6月份达到高点后将迅速下降,因此下半年PPI同比读数面临持续回落压力,价格上涨因素对税收收入的拉动作用会随着PPI的回落而有所减弱。
3.3.企业所得税与工业企业利润
由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间接计算法下,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因此企业所得税和工业企业利润总额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通常来看,企业所得税的同比增速和企业利润总额同比增速的变动会趋于一致。
当前,随着我国减税降费力度的加大和不断推进,“降成本”效应明显,企业效益改善。就今年一季度数据来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同比增长11.6%,相比去年全年21%的累计同比增速大幅回落,但依然保持两位数的较高增速,从而带动1-3月企业所得税同比增长11.67%。因此,企业利润的较高增速会支撑企业所得税的较快增长。
3.4.进口环节税收与进口金额
我国进口环节税收由海关负责征收,包括关税和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其中关税是计算进口增值税、消费税的基础。比例税率情况下,关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进口货物增值税(或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或消费税税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增值税税率(或消费税税率),其中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与进口金额,尤其是一般贸易进口金额相关。因此,进口环节税收的增速与进口金额增速的变化趋势应当保持同步。
由图表21可以看出,进口环节税收的同比变化与进口金额的同比变化趋势高度一致。当前,我国的一般贸易进口增速呈现回落态势,从而引致进口环节税收的增速下滑。就今年一季度数据来看,进口金额同比增长11.7%(前值15.2%),一般贸易进口金额同比增长13%(前值17%),从而引致关税(1-3月同比增长6.3%,前值9.97%)和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1-3月同比增长15.89%,前值21.54%)的增速均有所下滑。
3.5.房地产相关税收与商品房销售
在财政部公布的每月财政收支数据中,土地和房地产相关税收包括契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等5个税种,其中在商品房交易环节征收的税种主要包括契税和土地增值税。
由图表23可见,交易环节相关税收的同比增速与我国商品房销售额的同比变化趋势较为一致。就今年一季度数据来看,商品房销售额同比增长10.4%,分别较前值(15.3%)和去年全年(13.7%)回落4.9和3.3个百分点。受此影响,契税(1-3月同比增长17.9%,前值28.5%)和土地增值税(1-3月同比增长2.3%,前值10.0%)的同比增速均呈显著回落态势。
[11]资料来源:李万甫:“死亡税率”引发的税负问题思考,中国税务报,日。
[12]资料来源:
https://data.oecd.org/gga/general-government-revenue.htm。
[13]资料来源:中国主要统计指标诠释(第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出版社,2013年9月。
我国的税制结构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直接税比重相对较低。此种税制结构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经济不够发达、国民收入水平普遍较低的情况下,能够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显著提高,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逐渐显现出弊端。一是由于间接税的税负转嫁效应,价格水平不仅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还包含税收因素,价格引导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逐渐弱化;二是直接税的主要职能是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税负公平,而当前的直接税比重相对较低,使得现行税制很难真正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种全会提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稳定税负”[14] 。随后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提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收功能、稳定宏观税负、推进依法治税,2020年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自此正式拉开。稳定税负的深意是指政府支出不会出现较大的波动,且税收总量保持相对稳定,因此税制改革的方向应当是针对当前税制结构进行内部调整,即降低间接税(“减”)的同时,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增”)。
4.1.“减”间接税
(1)推进增值税改革
在中国的税制改革历程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营改增”。该项历时将近五年(开始试点,全面放开)的改革举措,累计减税超过2万亿元[15] ,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目标得以实现。全面“营改增”消除了“增营并征”局面,增值税改革不断推进。在税率档次上,我国的增值税税率先“增档”后“减档”;在税率水平上,我国的增值税税率整体呈现下降趋势。
根据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增值税降税率举措以及4月4日财税32号文中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19],现行的17%、11%和6%三档税率将在日后调整为16%、10%和6%,17%和11%税率将退出增值税舞台。增值税改革将继续坚持减税总基调,在16%、10%和6%基础上按照三档并两档方向进行税率调整。
(2)完善消费税制度
对于消费税改革,要进一步发挥消费税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和部分高档消费品的调节作用,调整征收范围,优化税率结构,改进征收环节,增强消费税的调节功能;并结合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制度改革,研究调整部分消费税品目征收环节和收入归属。
4.2.“增”直接税
(1)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目的在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从世界范围来看,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分为三类:分类征收制、综合征收制和混合征收制。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用分类征收制(即对纳税人不同来源、性质的所得项目,规定不同的税率),缺点是难以体现纳税人整体负担水平,容易导致实际税负的不公平,其改革方向是由分类征收制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模式转变,不过这种转变应当是逐步推进的。原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曾撰文指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合并部分税目作为综合所得,适时增加专项扣除项目,合理确定综合所得适用税率”[20] 。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共包括11类,未来可以考虑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经常性或经营性所得纳入综合征收范围,对个人利息、股息、红利等偶然所得仍实行分类征收,并加强全国性信息系统建设。
另外,2018年“两会”提出“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历史来看,我国曾在1980年将个税起征点设定在800元,2011年提高至3,500元。近几年来,随着居民收入的快速增长,依然停留在3,500元的起征点确实已不合时宜,个税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属性逐渐弱化。如此看来,再次提高个税起征点大势所趋。
(2)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实施工作
目前,除上海和重庆外,我国对个人自住的住房免征房产税,全国范围内仅对自用经营性房屋、出租非居住房产等“冷门情形”征收房产税。然而,无论从商品房销售面积还是商品房销售额来看,我国住宅占比均达到80%以上,这意味着我国绝大部分存量房处于免税范围内,房产税征收规模相对较小 [21]。2017年房产税收入仅占全国税收总额的1.65%,房产税对于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程度不足3%,这与我国巨大的房产规模不匹配。因此,应当扩大房产税的征收范围,推进房产税改革。
推进房产税改革,不仅是实现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有利于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很大程度上也能解决地方政府长期依赖“土地财政”产生的收入不稳定问题。目前,对于房产税改革方向的基本认识是合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房地产税,将征收范围扩展到个人住房。因此,可以说全面开征房产税的前提之一是需要完成房地产税立法。原财政部部长肖捷曾在人民日报撰文指出“对工商业房地产和个人住房按照评估值征收房地产税”,提出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实施 [22]。
房地产税立法是一项极为复杂的工程。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包括征收范围、免征额、税率水平和税收优惠等的确定都将是房地产税立法过程中的难点,以及需要明确具体的房产评估体系和评估标准,重设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和持有环节的税赋,避免重复征税。我们认为,作为新开征的税种,房地产税立法工作大概率会滞后于老税种,立法过程需要权衡多方利益,从而花费更长的时间,这意味着短期内很难会看到全面开征房产税措施(但不排除陆续会有局部试点方案的出台)。
(3)开征遗产赠与税
遗产赠与税可以限制财富在家族范围内的持续累积,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世界范围看,大多数国家都已开征遗产赠与税,而我国尚未开征。不过,遗产和赠与行为通常比较隐蔽,因此遗产赠与税的征收依赖于先进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税务机关征管能力的进一步提升。
整体来看,我国的宏观税负与主要发达经济体相比并不高,但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使得作为主要纳税人的企业感到税负较重,而且现有税制结构已无法适应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利于调节贫富差距。
税制改革并不是简单的减税。税收的本质是政府为支出所筹集的收入,在支出没有明显下降及存在赤字率约束的情况下,税制改革应当是在保持税收收入稳定的同时,对不同税种进行调整,具体来说就是提高直接税的比重。作为新一轮税制改革重头戏的“营改增”,已经明显起到了减税降负的作用,但是由于营业税(属于地方税,100%归于地方)和增值税(属于共享税,中央和地方按50%:50%比例分享)分享方式的不同,地方政府的财权有所下降,需要中央通过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的形式确保地方财力的相对稳定。在地方财政支出占比仍然较高的情况下,长远来看仍需要通过税制改革使得地方获得稳定的财源。我们认为,要积极稳妥推进地方税体系改革,一是要完善地方税种,继续拓展地方税的范围;二是要扩大地方税权,在中央统一立法确定税种开征权的前提下,根据税种特点,通过立法授权,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 。
[14]资料来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15]资料来源: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
[16]资料来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号)。
[17]资料来源:《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18]资料来源: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19]资料来源:《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20]资料来源:楼继伟: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中国财经报,日。
[21]资料来源:房产税,呼之欲出?——东吴证券宏观专题报告,日。
[22]资料来源:肖捷: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人民日报,日。
[23]资料来源:肖捷: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人民日报,日。
1)减税降费力度加大,财政收入增速下滑;
2)经济下行超预期,税收收入增速不及预期;
3)多个税种立法进度偏慢,税制改革进展或不及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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