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配偶移民被拒签习惯,婚姻情况

通过婚姻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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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通过婚姻的治理
【副标题】 1930年―1950年革命时期的婚姻和妇女解放法令中的策略与身体
【作者】 【作者单位】
【分类】 【期刊年份】
【期号】 2(第4卷第2辑)【总期号】 第4卷
【页码】 383
【英文摘要】 The motive to write this paper derives from the dissatisfaction of the discussion on the amendments of Marriage Law, in which the professionals from legal science and social science have participated. This discussion is still limited with in the scope of systematic discourse and doesn’t explore deeply where the systematic discourse comes from.The marriage is not a personal matter all along. In modem times, it transforms to political matters. What I am concerned is how the nation governs the marriage, through which way the nation governs people’s bodies, emotion, sexuality and population. And at the same time, the nation shows enthusiasm on how to provide the system of discoruse for people in order to make them supervise their own marriages by a kind of ego technocracy, such as love discourse. The key point I try to find in this paper is whose motives and what kind of motives, that is, the power system, are hidden behind the system of discourse. The paper begins with discussing the related discourse and strategies about the Communist’s marriage law during the Jiangxi Soviet period, anti-Japanese War period and Communist base areas period. Through analyzing the discourse evolvement of those previous marriage laws and women liberation decrees in those areas from 1930 to 1950,it comes to a conclusion that there exists two sets of triangular chains. One consists of the‘Communist Party-women-peasants’,Which implied ‘ power-body-ego’.The other consists of 'revolution-sexuality-procreation’,‘strategy-vita-governance’.It is these two triangle relations that found the discourse system in marriage law till today.
【全文】【】 &&&&   由有权的社会成员向无权的社会成员授予价值,只不过是使后者物化的又一具体例子。
  ―凯瑟琳?卡利兹:“欲望、危险、身体―中国明末女德故事”
  一、关键词和本文要讨论的问题(或本文的方法论)
  婚姻:本文对婚姻(家庭)的基本判断是,婚姻的自由是建立在其不自由的基础之上的。毕竟,婚姻(家庭)既是扩大的个人,又是缩小的国家。婚姻成为个人和国家中间的屏蔽和媒介,个人和国家都力图在其中寻找到自身。
  “婚姻的自由”的一种诠释是,个人的腕力在国家的沉睡之地的恣意施展。“婚姻的不自由”的一种诠释是,在国家的清醒之地国家腕力的恣意施展,以及在国家的苏醒之地个人与国家对扼杀自己的自由的合谋。
  身体:本文所使用的“身体”概念,不等同于福柯在《纪律与惩罚》中使用的“肉体”(又称“人体”、“身体”),而非常接近于福柯在《性史》中使用的“人口的生命政治学”一词中的“生命”(bio-)。但由于“生命”一词的词义歧杂,所以本文用“身体”代替,至少它传达了“生命”的最大特点―被权力抽离了主体精神的客体化的器官、力量、本能的组合体。(下文中若没有特殊强调的必要,径直使用“身体”而不使用“身体(生命)”。)因此,“身体”在本文里除了指福柯使用的肉体以外,它还指喻生命所固有的私有的潜力、欲望和危险。在策略的游说下,它成为革命的客体,同时成为革命的助手和对象。身体(生命)对革命的价值是,身体(生命)可以被革命鼓动和训诫,同时被革命抚养和赐予。革命在身体(生命)里找到栖身之所和意义归宿。[1]
  在本文中,女人的身体被认为是更重要的,或许是本文无力关注处于规训和被规训的双重境遇下的男人的身体,它仿佛是一个被自己的老板戴了绿帽子的尴尬角色,无论它是否为这样一件事铺好了床铺,它都显得那样懦弱无力(在方法论上,此段陷入男权主义的借喻当中)。本文之所以力图对革命法令中的女人身体加以捕捉和关注,乃是受到这样一段话的启示:
  对于萧红来说,生命并非要进入国家、民族和人类的大意义圈才获得价值。在女人的世界里,身体也许就是生命之意义的起点和归宿。[2]
  这是刘禾女士的女性主义文学批评《重返〈生死场〉:妇女与民族国家》中的一段话。当本文结束时,作者和读者或许会一起醒悟,原来本文不过是对《生死场》的一种局部的“过度诠释”而已。如果从文字角度来说诗比法典稍胜一筹的话,小说也一样优越于法学论文。
  革命:在本文中指一套凌驾于身体之上的无中心的宏大叙事,其明察秋毫般地掌握着施与身体之上的,来自自主和他主的,以身体的驯服为直接目标的力量、策略和关系。革命与身体的关系是,前者对后者单方面的宣传、裹胁、鼓动、教育、授予价值等等。这些都可以归结为治理和控制。革命对身体的控制,在弥散性的同时具有首尾呼应的体系性,这种控制通过指向宏观的身体―人口和微观的身体―器官而进行全方位的操作。
  策略:在本文指革命对支配和控制关系的操作实践,它本身就是革命的生存方式,它通过权力的体面操作和诱导自我的肯认和满足来完成。
  法律的道具化:相近词为法律的治理化和法律的策略化。[3]法律的目的本来是对抗革命的,因为法律绝不会指向特定的敌人也绝对禁止非程序的暴力。在法律社会学家眼里,革命中的法律是被道具化了的。法律不是消极地为社会的一般行动者提供相对平等的舞台和背景,而是作为某些“更加平等(more equal)”的演员手中的道具,积极地参加一幕幕革命活剧的演出。它或是一份就职演说稿(“宪法就是把革命胜利的成果巩固下来”),或是一部好教材(“新婚姻法是一部用社会主义思想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好教材”),或是一把摩西式的分水宝剑(划分敌我)。道具被直接施加在less equal的演员的身体之上。
  革命以来的婚姻和妇女解放法令的功能,不在于揭示某种可重复的价值,而在于完成某种不可重复的一时的工作任务。法律的这种强烈的手段属性,使其日益与治理、策略成为孪生姐妹。[4]
  本文试图关注一些婚姻法学家很少关注的问题。而很少被关注的原因,或许是它们一直不被法学家当成正宗的法律问题,但当这些问题在一个个革命的婚姻法令中频繁出现时,就理应成为一个法学家,至少是一个法律边缘学科人士注意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
  1.革命的阶段性胜利是如何体现在身体,尤其是女人的身体上的?
  2.结婚和离婚条件在不同阶段的相异和相通。与之相关的问题是不同阶段的法学家对婚姻基础的言说隐含了怎样的一种话语策略。
  3.妇女解放运动这一策略在不同阶段的背景是什么?它给妇女带来了哪些影响?革命与关心妇女解放的关系。[5]
  4.革命对性及快感的关注。[6]
  由于能力、精力和篇幅的限制,本文无法详细讨论每个问题在二十年间的全部流程,只能点到为止。这篇文章的开头部分或许是笔者今后思考同类问题的总纲领,并不以本文为限。同时由于资料收集方面的拙劣,某些本文表述出来的思想可能会有“溢出”之嫌,但我想一个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力求思想的“渗透”,就如那则禅宗的传灯之作,石落杯中,沙落石中,水落沙中,谁还敢说“满”了?
  二、革命对女人身体的重新分配
  一切革命共同具有的爽利特征就是:分清敌我,赏罚分明。[7]因为这样才能发动和鼓励单纯而果断的革命实践。从1922年彭湃建立海陆丰根据地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共产党的历次革命不断壮大的根本保证到底是什么?有人说是革命十分成功地发动了农民,尤其是贫农,因为革命精英们许诺并事实上也的确把土地重新分配给这些伟大的联盟者们。但我们说革命除了解决土地问题,还有妇女问题。
  中国共产党的早期领导人彭湃从1922年到1924年建立并巩固了海陆丰革命根据地,建立农会,没收地主土地,归社会公有。他记得自己第一次到村里碰壁之后,换上了当地的衣衫,来到村里宣传其革命主张。[8]所以他在用“红色恐怖”摧毁农村的旧的土地经济格局的同时,仍然小心地呵护了传统的婚姻制度。他用农会的权威掩盖了一件童养媳因受虐待跳进粪坑的案件的事实真相,他告诉农讲所的男学生服从父母包办的婚姻,甚至彭湃本人也是和两个女人住在一起。他几乎没有看到农会中50%的男性会员都没有结婚,甚至他们在坟头插上刻有假妻姓名的牌位。[9]贫苦的农民不仅仅需要土地,还需要老婆。是毛泽东,天生具备对中国农民的“伟大的洞悉”的毛泽东,看到了这一点。1930年他在江西瑞金建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一年多以后,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日中执委又颁布了《婚姻法》,这一系列制度把老婆送上孤苦贫农的炕头,使革命的队伍更加稳固。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用三个条文实现了革命对女人身体的重新分配:(1)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第1条);(2)实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第2条);(3)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即行离婚(第9条)。毛泽东、项英等人对当时农村婚姻家庭状况的判断是,“现在离婚的,主要的不是男子而是女子,因为女子刚从封建束缚之下解放出来,坚决反对离婚的绝大多数是男子”。[10]当女人的身体从革命敌人的“魔爪”下挣脱出来,“决没有守独身主义的,……离婚后必然很快地就要结婚”。[11]而这时站在她们面前像等待田地一样等待老婆的佃农长工们,终于又尝到了革命的甜头。(毕竟,在传统中,女人只是作为身体在场的,因为这个身体可以协助男人及其家族生育和生存。)毛泽东在《兴国调查》中记道:“中农贫农从前无老婆的,多数有了老婆,没有的很少了。” [12]这和以后抗日民主根据地和解放区都有相同之处。美国记者安娜?L?斯特朗曾在笔记中写道:“新婚姻法带来了一个有趣的结果,就是姑娘的价钱倒便宜了。那个农业劳动模范老李到我的窑洞来谈新社会的情况时对我说,他‘闹革命倒弄到一个老婆,只花了20元,我从来不敢想我会娶得上老婆’。……”可是,革命是如何使姑娘的价钱便宜了呢?当斯特朗问起这个问题时,老李答了两句,“他爹知道我现在有地了”,“现在女人不喜欢就可以离婚,所以大伙儿就不愿出那么多钱了”。[13]。
  当革命的婚姻法将妇女放在一个凸显的位置上时,喜钟却并非为她们而鸣。无论是提交决策层的工作报告,还是当时的统计数字,都表明买卖婚姻并没有因此而绝迹。妇女仍然像以往一样被看作男权主义的附属物,惟一的变化只是“价钱便宜了而已”。所以本文提出这样一种解释:在每次革命之后,女人的身体就会和土地一样被重新加以分配,总的流向是从富人家拖到穷人家。这就是将革命后的新婚姻称做“民主主义的婚姻”的缘由吧。
  正如法国大革命后,罗伯斯庇尔的革命恐怖一样,革命不同阶段出现的法令有时亦失之偏颇而愤激。这就是1931年、1950年婚姻法中规定的离婚绝对自由―“男女一方坚决离婚的,即行离婚”。这条“烧伤手的火把”式的偏颇立法像文字表达的一样“坚决”。但是好景不长,贫农们忽然发觉,自己身边的老婆正在坚决地离开他们这些革命的受惠者。1930年,张怀万在他撰写的报告中提及了这种不合作的逆流,“一般农民(对离婚绝对自由)大生恐惧”,有的是出于传统观念而心生不满,更多的则是担心失去老婆和劳动力,“革命革割革绝,老婆都革掉了”,因此他们“采取完全反对的态度”,有的地方出现成年男子起来反抗的危机苗头。[14]甚至一些原与红军士兵订了婚的女子,“现在多废了约”。[15]根据地时期,由于妇女靠纺织赚钱,甚至超过一个男人种地所得,于是妇女如对现在的婚姻不满意,就敢于提出离婚了。[16]浦安修在1945年的《五年来华北抗日民主根据地妇女运动的初步总结》中将同样的现象作为婚姻政策中的问题提请中央重视,“在贫农阶层,女方提出离婚的多,这对于贫农情绪是个打击”,“虽然都由于感情不好离婚,其中也有一部分是女方存在着嫌其贫穷而提出者(感情也有其一定条件)”。[17]
  我们将新婚姻法妇女的“不合作”、贫农的抵触放在一起审视时,或许我们可以这样思考:
  1,对于婚姻法令。每当一段革命成果被巩固在一定的土地、人口之上后,一批新的婚姻法令就会被确定下来,而且总是身具象征和策略的双重意义。《剑桥中华民国史()》“苏区”一节的撰写者陈志让评价苏区的民生立法时说,“就实际工作而言,这意味着一俟红军建立了苏维埃政权,就必须全力关注在其领导下的人民的生活和社会公正。”这明显是西方语境中产生的判断。当一群在夹缝中图存的起义者和另一群在夹缝中图存的本地人相遇时,生活与生存、公正与功利的界限本来就是模糊不清的。由于革命者还没有完成民权与公正理念的形式准备,他们的一切民生安排有时还徘徊在太平天国和苏维埃俄国之间,回忆起义之初相当模糊的乌托邦理想和观察革命的现实需要,在生存中革命,用革命来生存。也许,中国共产党初期领导的农民运动是无法与在列宁的精致运筹和目标启示下发生的俄国共产主义运动相比的。[18]受农民运动的影响,制度选择的任意性相当大,因此,一部作为宣言和教材的混合体的婚姻法的出现,很难说是偶然的。可以说,1930年至1950年革命时期的婚姻法一直就是这样的宣言书、好教材。它并不是依据现世社会生活的常规性加以总结、规范,而是将一种出自政治信念的理想生活方式悬挂在人民头顶之上。这种法律不是立足于历史,而是立足于为未来,不是为每一个活生生的人而设,而是为一个赋予和接受某一种价值的群体而设。这种不考虑传统、习俗的革命浪漫主义的独断的激情写作阻碍了“从革命精英向政府精英的转化”。
  2妇女在革命中的位置。妇女在中国革命中从一开始与其说是作为革命主体来行动的,毋宁说是作为革命的目标而在场的。男人们在解放妇女中解放自身,然后让妇女为他们的解放而奋斗献身。[19]从剪发到放足,从苏区的身体分配到延安的鼓励生育,妇女只是作为一种被剥离主观性别感受和性别需求的身体出现的。在这种情况下,妇女的解放早已从根基上被拖入男性化政治语境里,得到阳性的阐释。婚姻法正是裹挟在女性的身体上的阳性的理念展示。[20]这种革命与身体的对抗终于在对外军事和政权危机相对缓和时,以妇女的“不合作”表达出来。可悲的是,这种表达却是以离婚―这种中国传统中妇女最不堪接受的方式―表达出来的。浦安修,一个智慧而杰出的女性,在1945年将这种矛盾概括为“妇女与农民的关系”问题。
  在体系性、弥散性的革命眼前,只能用哭和胃疼来抵抗的妇女们是无论如何不可能胜利的。[21]但革命的策略却因此在革命理念允许的范围内逐渐转变。
  三、狡黠的报复与温柔的看守
  我们还不得不先来考察发生在1932年早春的《红色中华报》(中央苏区的机关报)上的一场关于《婚姻条例》的争论,因为它具有某种象征意义。正是在这场争论中,《婚姻条例》的制度理想显露了危机,而项英的政治戴帽的答复也表现出这一法令的赢弱。质疑者是永定县委书记向荣,他向中央执委副主席项英提出了关于离婚问题的三点异议:
  1.假使一个男子或女子,没有一点正当理由提出了离婚,究竟可否准其离婚?“离婚绝对自由”引发的“朝秦暮楚”现象如何解决?
  2.《条例》规定“男女同居所负的公共债务,归男子负责清偿”,假使男女同居时,因负债太多,女子坚决要求离婚,于是这债务完全由男子负责偿还了,这对于男子是否负担过重?
  3.《条例》规定“离婚后,女子如未再行结婚,男子须继续其生活,或代耕田地,直至再行结婚为止”。如果女子在没有理由的情况下,坚决要求离婚,男子若不愿意离婚,离婚后又还要负担女子的生活费,不是雪上加霜吗?向荣最后写道,“以上的问题,不了解的人,恐不止我一个,希在红色中华报上公开答复”。
  从1950年《》出台后的执行工作报告和一本反映当时婚姻家庭新面貌的宣传册子《婚姻法带来的幸福》来看,阻碍婚姻自由、维护传统婚姻家庭制度的势力,多来自党的内部,主要是基层干部。[22]向荣就是他们的代表,他提出的问题,在我看来,是地道的法律问题,是有关个体行动者在制度缝隙中的投机行为的典型问题。但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到,女子的大量离婚诉求导致了传统力量(包括传统农民、从农民中发展起来的干部、因工作关系而与农民日趋同化的党员干部)的抵制,这种抵制的体面表达方式不是自身财产(女人)的被剥夺,而是将女人刻画成狡黠、投机、刻薄、无义的形象。[23] (20世纪40年代农村仍有“女人不打,就不老实”的俗语。)
  项英似乎也看到了这一点,他答复道:
  现在离婚的主要的不是男子而是女子,因为女子刚从封建束缚之下解放出来,坚决反对离婚的绝大多数是男子。所以我们应该坚决地拥护离婚自由。至于无正当理由的说法……应该从现存的婚姻家庭关系上来认识,若是藉口无理由,这不过是反对婚姻自由的掩饰语,实在就是拥护压迫女子旧的制度存在……
  在项英的回答中,《》的基本矛盾,已不再是受压迫的阶级(以妇女为最苦大仇深者)与压迫阶级(拥有三妻四妾、童养媳以及超经济剥削―初夜权的地主富农),而是革命联盟内部,先进的党(发动妇女解放)与落后农民(主要是男子,他们不符合无产阶级思想,反对妇女解放)的矛盾。[24]
  在这里,共产党、妇女、农民(落后农民)三者在离婚问题上构成了微妙的政治对抗:党通过妇女的离婚问题来教育农民(落后农民)和确定领导权威,农民(落后农民)通过诋毁妇女来抒发对党的无产阶级政策的不满。[25](我在前面说过,男人的角色太过尴尬,实在让人把握不来。)
  尽管党和农民(落后农民)在妇女的身体(去留)之上和颜悦色地争夺,而妇女到底是在利用这一空隙开始狡黠的报复了。她们通过《》(1950年的习惯称呼是“毛主席的婚姻法”)来报复丈夫翁姑的压迫,[26]同时通过报复丈夫来破坏他与党的结盟,从而报复党对其身体的利用和分配。这一狡黠的报复(颇似张爱玲笔下的女主人公一样的自私、狡黠、怨毒[27] ),带来了两个后果:(1)党像发现落后的“农民意识”一样,发现了落后的“妇女意识”,从而展开了“新的妇女解放运动”―妇女讲习班,和教育农民一样开始教育妇女。以至于后来发展到在浦安修总结中所说的,利用妇女的善感和自私来做妇女工作和完成政治任务。(2)党开始收紧对妇女离婚解放的纵容,试图重新与农民(仍然有很多落后农民)结成可靠联盟,包括在妇女离婚上的联盟,以巩固革命胜利时对妇女身体的重新分配。
  这时党的婚姻立法开始普遍修改,先是从“离婚的绝对自由”退回到“离婚自由”,即在《》中的离婚自由原则下,列举了离婚条件,实际上就是项英反复批判的“正当理由”。由此可见共产党在策略上对农民的让步。如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规定了11条离婚条件,如“(1)夫妇间有一方患残废、癫狂或暗疾,经调查实在的;(2)妇女如有受翁姑丈夫压迫情形,经乡苏维埃证实的……”1940年《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规定了9条离婚条件,同时规定了夫妻感情恶劣至不能同居者,任何一方均可诉诸离婚。至于“朝秦暮楚”现象(被项英贬斥为国民党训政的观点),后来也证明不是空穴来风,在根据地时期,牛山县有一个妇女,三年结离了五次婚,以至浦安修号召妇女工作干部,“要教育妇女和农民,勿拿婚姻当儿戏”。鄂豫皖工农兵第一次代表大会《婚姻问题决议案》规定,“男女主谋提出离婚不得超过三次,……”。有的地方还规定:“离婚后经两个月始可再次登记结婚”。在上文提到的《关于婚姻问题决议案》中,苏区中央批评了“朝三暮四”、“一杯水恋爱”现象。还有向荣提出的离婚后男子对妇女的扶养义务显然过苛的问题,苏区也开始纠正,在湘赣省《婚姻条例》中规定:“……(工)中农及中农以下的老婆,实行离婚之后,在未结婚之前,其间的生活,男子概不负责,离婚时只能带本人的土地及衣物。”
  显然,革命者放弃了与妇女的结盟,而恢复了与贫农的共同针对“狡黠的媳妇”的联盟,可能是当时苏区或解放区军事危机趋重的缘故,贫农的参军是党的政权得以生存的有效保证,而限制革命初期的大规模妇女离婚便是迫不得已的了,尽管这将会影响基层妇女干部工作魄力的展现。但革命者并没有放弃妇女解放的工作任务,而是终于在蔡畅、浦安修等一批坚定而又智慧的女干部的出色努力下,实现了“温柔”的转变。[28]
  这一转变不是法令的转变,而是口号的转变,但口号的转变会对边区政府、法院(根据地时期婚姻案件不是由边区法院而是由边区政府来调解和判决的,到了解放区时代才由法院接管[29])的调解和判决产生直接影响。这个转变就是不再讲“婚姻自由”,而是讲“家庭和睦”。 A?L?斯特朗这样记述道:
  在农民中推广新思想的阻力是很大的。最后共产党只得采取一种新的方法。妇女运动的领袖蔡畅对我说:“我们在农村地区的口号不再是‘婚姻自由’和‘妇女平等’,而是‘拯救婴儿’和‘家庭和睦’了。(中译本为“幸福家庭”,但在浦安修的总结中是“家庭和睦”。)我们犯了一个错误,把女权强调到不适当的程度,结果引起了农民的反感。男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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