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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社会团体管理办法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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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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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团管理的要求,切实发挥社团在促进交通事业发展中的作用,规范社团管理,维护社团合法权益,促进社团又好又快发展,部在总结部管社团发展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对1999年发布的《交通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完善,形成了本《办法》。这是部党组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切实推进交通社团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社团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交人劳发[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交通部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交人劳发[号)
  部管各社团、部内各单位:  《交通部社会团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部务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团管理的要求,切实发挥社团在促进交通事业发展中的作用,规范社团管理,维护社团合法权益,促进社团又好又快发展,部在总结部管社团发展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对1999年发布的《交通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完善,形成了本《办法》。这是部党组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切实推进交通社团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社团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二、本《办法》按照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在强化部内各司局社团管理职责分工和进一步明确社团地位、作用的基础上,着重对社团内部运作机制进行了规范,特别是对社团的组织机构建设、内部职权划分、负责人管理、决策机制、财务管理、实体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交通社团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组织和制度保障。  三、部内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交通社团在促进交通事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按照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切实发挥社团作用。同时,要切实履行社团管理职责,积极培育扶持、指导社团工作,加强对社团工作的监管。  四、部管各社团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入领会《办法》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强化依法办会、民主办会意识和内部管理机制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行使职权,实现规范管理;要加强社团负责人建设,优化组织机构,增强自身实力和服务能力,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执行到位和整改到位。  五、考虑到各社团的实际情况,各社团在贯彻落实《办法》的工作中,要明确目标和任务,平稳推进。  (一)日前,各社团要组织好学习,特别是要组织好社团负责人和日常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学习,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贯彻落实《办法》的具体工作计划,报部人事劳动司备案。  (二)日前,各社团要完成决策工作机制的调整与规范工作,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三)日前,各社团要健全完善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经济实体、杂志社的调整与规范工作。  (四)各社团要积极做好章程修订的准备工作,并在社团换届前根据《办法》要求完成章程的修订工作。  (五)各社团新设立分支机构一律按《办法》要求执行,对现分支机构存在的问题,原则上要按《办法》要求逐步调整到位。  (六)日前,各社团要按照《办法》要求,将有关调整工作等贯彻落实《办法》情况进行总结,并报部人事劳动司。  六、部将对各社团贯彻落实《办法》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交通部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部部管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管理,促进社团发展,维护社团合法权益,发挥社团在交通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团,是指在交通行业中依据《条例》成立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并由交通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挂靠单位的全国性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社团的登记管理、组织建设、日常运作和监督管理等。  第二章社团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四条交通部按照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的社团发展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和业务管理相结合、部内相关司局分工负责的社团管理体制。  第五条部人事劳动司是社团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交通行业社团发展规划和管理规章,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指导、管理、监督社团依法办会、民主办会工作情况,协调、检查部内司局履行社团管理职责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社团及其组织机构的筹备申请和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审核工作,以及社团年度检查的初审工作。  (四)负责指导、审批、监督社团换届工作;负责社团负责人审批、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部内有关司局是社团的业务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建立与社团的联系沟通机制,通报国家和交通部关于本行业的有关法规、规划、产业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听取社团工作汇报和对行业发展的意见、建议,按国家和交通部关于社团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指导、监督、检查社团的业务工作。  (二)指导社团制订业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负责社团设立、变更、注销、换届等有关事宜的前期审查工作。  (三)负责办理政府委托社团承担有关任务的相关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社团主办的100人以上的全国性会议和培训、全国性或国际性展览会、境外组织资助、对外交流等重大业务事项的审批。  第七条部内其他相关司局按照职责分工,对社团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分工为:  (一)部体改法规司负责社团设立实体机构、举办报刊网站,以及对外宣传事宜的管理工作。  (二)部财务司负责社团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三)部科技教育司负责社团开展相关科研、培训以及科研奖励评定等活动的管理工作。  (四)部国际合作司负责社团涉外活动的指导与管理工作。  (五)部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在京社团党建、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违纪查处工作。  (六)部审计办公室负责社团审计的指导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交通行业有关部门或单位受交通部委托可作为社团的挂靠单位。挂靠单位主要职责为:受部委托,负责挂靠社团常设办事机构的党建、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对挂靠社团的日常工作和业务活动提供支持。挂靠单位不得干预社团正常工作和业务活动,不能以社团名义从事本单位业务活动。  第三章社团主要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社团主要权利  (一)开展本行业发展战略研究,制订行规行约,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内部和行业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反映行业诉求。  (二)组织学术研讨和行业标准、规范研究,开展咨询服务及科学技术推广等工作,参与本行业的技术、科研成果鉴定工作。  (三)受政府委托,承担本行业有关机构的资质初审或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初评、职业资格考试等具体工作。  (四)收集、整理、分析行业信息资料,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会员提供服务。  (五)组织行业培训工作,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承担政府和会员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社团的义务  (一)执行国家和交通部关于社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履行社团章程,围绕交通事业发展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二)维护国家、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和促进交通事业发展的生力军作用。  (三)接受社团归口管理部门、业务管理部门、部内相关司局以及挂靠单位的指导、管理、监督、检查。  (四)按时参加民政部组织的年度检查工作。  第四章社团的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申请成立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在全国范围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  (二)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三)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须有50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七)有明确的部内业务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社团从申请到登记设立,程序如下:  (一)发起人或单位在征求部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同意后,向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社团筹备申请书(社团名称、行业情况分析、业务范围、组织机构、活动资金)、章程草案、会员名册、筹备负责人员和机构方案。  (二)经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由有关部门或单位成立筹备机构。社团筹备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社团章程拟订、机构设置等各项筹备工作,但不得开展筹备工作以外的其它活动。  (三)完成筹备工作后,社团筹备机构应将筹备情况报告、社团成立申请书、章程草案、验资报告、住所使用权证明、拟设组织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会员名册及拟任理事名单等有关材料上报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经部审核同意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四)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团筹备成立后,经部批准,社团筹备机构应在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时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履行规定程序,通过社团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并同时报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社团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含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住所、活动资金、法定代表人及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等发生变更,或社团组织机构注销,应经部社团业务管理部门审查并报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  社团注销,其所属组织机构同时注销。在注销清算期间,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注销后社团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  (一)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下同),会员大会每届任期3-5年。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下同)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二)会员大会的主要职权:  1. 审议、通过社团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选举产生理事会;  4.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5. 审议批准社团会费标准;  6. 审议社团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7. 审议社团发展规划等重大决策。  (三)会员大会届满须组织换届,并提前2个月向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文件。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理事会  (一)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社团工作。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须有2/3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理事会的主要职权:  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 决定是否设置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3.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4. 决定社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各类组织机构设立和注销;  5.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提出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选;  6.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理事会设立理事长(会长)1名、副理事长(副会长)若干名(原则不超过9名)、秘书长1名,以上人员统称社团负责人。社团负责人应具有广泛的行业代表性,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行使职权,研究决定社团有关工作。社团负责人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 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2. 审定社团人事、财务、分支机构、业务活动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3. 审议社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4. 审议社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并监督实施;  5. 审议社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各类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6. 审定社团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及秘书处下设办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  7. 审定社团重大业务活动和10万元以上的投资经营活动;  8. 组织筹备社团换届工作;  9. 审议下一届理事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选;  10. 其他需要决策的事项。  (四)社团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有关会议,会议应不少于2/3人员出席,各项决议应由社团负责人1/2以上通过方可有效,并做好会议记录,印发会议纪要。  (五)理事长(会长)不是专职驻会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专职的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职务,负责社团日常工作。  (六)社团理事长(会长)调整,应由社团负责人集体推荐或部社团业务管理部门直接提名,经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七)拟任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应参与社团换届筹备工作,积极与社团负责人协商,推荐新一届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人选,由社团报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八)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应身体健康,届期内任职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70周岁,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秘书长必须是社团专职工作人员,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0周岁。  (九)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会长)担任,也可由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十)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社团可聘请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威信的资深人士担任名誉职务或顾问。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  (一)理事会成员较多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二)常务理事会主要职责是受理事会委托,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承担理事会主要职权的第1、3、4、5、6项工作。  第十七条常设办事机构  常设办事机构是指社团理事会领导下的日常办事机构,以秘书处的形式设立,秘书处实行理事长(会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处可下设若干办事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社团各项规章制度和决议。  (二)承担日常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等社团各类组织机构和部门的财务管理。  (三)拟订社团各项规章制度。  (四)根据社团各项规章制度,承担社团人事、党建等日常工作,决定社团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社团的资产管理。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一)社团分支机构是社团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团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社团代表机构是社团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社团开展活动、承办该社团交办事项的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二)社团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应提交申请报告(包括机构名称、业务范围、住所使用权证明)和主要负责人情况等材料,经部社团业务管理部门审查,社团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九条社团可设立与社团业务相关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银行帐号的经济实体、报刊杂志、网站、培训研发机构等实体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报部履行相关程序。  第六章社团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负责人管理  (一)社团负责人实行任期制,理事长(会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2届。  (二)社团负责人应公道正派,廉洁奉公,严格遵守社团章程,认真履行职责,树立依法办会、民主办会的意识,加强社团组织机构与规章制度建设,规范社团民主、科学决策机制。  (三)社团负责人应积极服务交通中心工作,配合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接受指导监督。  (四)新任社团理事长(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应接受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的任职谈话,并参加相关社团业务培训。  (五)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业务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社团负责人的思想作风、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工作绩效等方面进行考核。  (六)社团换届和社团法定代表人变更,应由部授权或指定审计单位,组织审计。  第二十一条业务管理  (一)社团必须在部社团业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本着统一安排、合理分工、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在社团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二)社团应建立业务活动汇报制度,理事长(会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应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向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述职,或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三)社团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依法所得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四)社团开展重大业务活动,应按有关规定报批。  (五)社团应针对所在行业发展现状和热点、重点、难点问题,每年向部提交行业报告或行业政策建议。  (六)社团涉外活动,按照国家和部外事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人事管理  (一)社团使用社团编制,不定行政级别,社团专职工作人员实行编制审批管理。社团编制方案由社团提出,经部审核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二)社团工作人员主要包括社团专职工作人员(包括部机关交流干部、社会聘用人员)、驻会人员(会员单位及挂靠单位经社团同意派驻到社团工作的人员)、离退休返聘人员。  (三)社团人事管理可以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参加当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社团工作人员有关待遇由社团自行确定。  (四)现职公务员不得兼任社团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和副会长(副主任委员)等职务。  现职公务员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部管社团兼任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并报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核准,并不得在社团领取任何报酬。  (五)现职公务员可通过交流挂职形式到社团工作。社团工作人员也可以到部机关、企事业单位交流工作。  第二十三条财务管理  (一)社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建立健全社团内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接受部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社团收取会费必须执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规定。收取会费的标准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后方能生效,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备案程序。会费应由社团统一收取。  (三)社团应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社团只能在秘书处下设立一个财务管理部门,并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对社团日常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实行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社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会费、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和资助、有偿服务收入、实体机构上缴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五)社团经费应用于围绕社团宗旨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开支,包括支付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费和办公经费等,不得挪作他用。  (六)社团全部收支必须纳入单位预决算管理。社团必须每年向理事会提交财务预决算报告,并按规定报部核批。  (七)社团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日常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资产处置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实体机构管理  (一)社团设立实体机构,经部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二)社团应对实体机构加强管理和指导,完善法人治理体系,明确产权关系,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投资收益,防止资产流失,保证实体机构的合法经营收入用于社团发展。  (三)社团设立的实体机构必须为社团独资或控股,以开展技术咨询、举办展览等有偿服务活动为主。  (四)社团不得异地设立实体机构,社团及其实体机构不得接受其他社团和经济组织的挂靠。  (五)社团刊物、网站应以宣传国家、部的行业政策为宗旨,积极开展行业管理、科技推广、学术研讨、经验交流、信息沟通、两个文明建设等宣传活动。社团应严格控制新增刊物,原则上一个社团刊物不能超过一种。  第二十五条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管理  (一)社团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布局应科学合理,符合社团自身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需要。  (二)社团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设立实体机构,应在确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三)社团原则上不得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直接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和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六条党建工作  (一)社团应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接受上一级党组织领导。具备条件的社团应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少的可成立联合党支部,部管在京社团党支部可以组建党总支部委员会,接受部直属机关党委领导。京外社团和有挂靠单位的社团,党组织的管理可以由挂靠单位的党组织负责。  (二)社团党支部和联合党支部应全面贯彻执行党章规定的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加强和改进社团党建工作,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七章罚 则  第二十七条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会同部机关相关司局对社团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社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本会章程,不能服从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的,由部酌情决定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等处罚;逾期未能改正的,社团归口管理部门将在民政部年度检查时不予通过;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业务主管关系。  第二十九条社团负责人工作开展不力,或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可以建议理事会罢免社团负责人。  第三十条社团负责人应按时参加或委托相关人员参加社团负责人办公会议,一年内有1/2会议未能参加的人员,应主动引咎辞职或按有关程序予以罢免。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部日发布的《交通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交人劳发[号)同时废止。
.中国法院网[引用日期]
清除历史记录关闭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深职院〔2015〕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学生社团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推动学生社团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广东省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试行)和我校相关规章制度,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正式登记注册的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组织、学生社团成员以及由学生社团及其组织开展的社团活动。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指具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所称社团成员,是指自愿加入社团,具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所称社团组织,是指经学校批准由社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社团联合组织(以下简称学社联)。所称社团活动,是指由社团及学社联组织开展的各类健康向上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 社团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五条& 学校大力支持学生社团发展,同时实行严格管理,确保有序发展。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活动审批、年度检查、解散注销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六条& 未经学校许可,校外社会团体不得在校内面向学生成立分支机构。同时,社团也不能擅自成为校外社会团体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
  第七条& 社团是我校“文化育人、复合育人、协同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的有机载体,是培养复合式创新型高素质高技能应用型人才的重要途径,学校各单位应当鼓励、支持和尊重社团活动,并为社团活动提供保障。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社团组织
  第八条& 校团委设立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学社联),由学生社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社联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全校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学院(书院)可根据需要成立学社联分会,学社联分会接受学院(书院)分党委(党总支)管理,负责对挂靠在本院的社团进行具体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校学社联具体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受理及审查,报校团委审批、备案。
  (二)负责社团学期注册和年度检查。
  (三)受理并审查社团精品活动,报校团委审批、备案。
  (四)对学校立项经费资助的社团活动进行全程监督、评估和服务。
  (五)开展全校性社团活动,监督所属社团活动。
  (六)举办“菁英训练营”,对社团主要干部进行培训。
  (七)负责监督挂靠校团委社团会费的收缴、使用,指导学院(书院)学社联分会监督其管辖社团会费的缴纳和使用。
  (八)组织考核和评选先进学社联分会、明星社团和优秀社团干部、先进个人,报校团委审批、备案。
  第十条& 社团实行分类挂靠管理制。社团必须具有固定的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原则上应是学校各职能处(室)或各学院(书院),挂靠单位是社团管理的责任单位。挂靠校团委的社团由校团委负责直接管理,挂靠各职能处(室)的社团由该部门负责管理,挂靠各学院的社团由各学院分党委(党总支)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为加强社团的教育和引导,校团委成立共青团学生社团工作委员会。在共青团学生社团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社团组织可根据类别和团员人数成立若干团(总)支部。社团会员应参加所在社团团(总)支部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
第三章 社团的成立登记和注册
  第十二条& 社团须经挂靠单位推荐、校学社联初审、校团委审核同意后方可成立,发布公告后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三条& 社团分为专业与科技创新、兴趣爱好、公益实践、体育联盟四个类别,其基本任务是:
  (一)专业与科技创新型社团,以提高大学生专业能力、科技创新意识和科技创新能力为目的,培养复合式创新型高素质高技能应用人才。
  (二)兴趣爱好型社团,以增强大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帮助学生培养健康的兴趣爱好,不断拓展学生视野,促进全面发展。
  (三)公益实践型社团,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奉献精神为目的,使学生在参与社会服务中增强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引导他们报效祖国、奉献社会、服务他人,促进学生良好品格修养的形成。
  (四)体育联盟型社团,是在各体育单项基础上形成的,以各项运动项目为主要活动形式,学生自我组织和自我管理,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各种体育活动的学生自发组织。
  第十四条& 成立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服从校团委、校学社联的监督管理,认同并遵守本办法及学校有关规定。
  (二)应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条件和一学期以上的大学学习经历,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申请一个社团类别。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与社团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自身特征,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新成立社团的名称原则上只有校直属社团方可使用“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或“校”的前缀,社团组织正式活动或公开发放宣传品须使用全称。
  (四)有明确的挂靠单位和指导教师,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第十五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团,发起人须向校学社联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社团成立审批表,社团挂靠单位及指导教师意见。
  第十六条& 社团章程应当包括社团名称、社团宗旨、活动范围、活动方式、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组织管理、财务管理、社团的终止程序及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校学社联应当自收到社团筹备成立所需材料截止日起,两周内由校学社联组织进行社团申请成立的预答辩,并对成立社团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校团委审批;不通过的,应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批准筹备成立的社团,自批准筹备之日起两周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理事会及其领导机构,大会应邀请挂靠部门负责教师和指导教师参加,并于会后向校学社联和校团委申请正式登记成立。
  第十九条& 校学社联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团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一周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审批结果递交校团委,最后由校团委完成最后审批工作,并进行结果公示。对符合要求的社团准予正式登记注册,并发放《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社团登记证》。对不予登记的,应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社团在征得校学社联同意后,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社团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办公图章。
  第二十一条& 社团注册
  (一)成立的社团从登记之日起每一学期均要向校学社联申请注册一次;
  (二)每学期开学的前两周内,社团需持填好的《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社团登记证》到校学社联进行学期注册;
  (三)经审查合格后,由校学社联在《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社团登记证》上盖章予以注册。
第四章 社团成员及社团成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凡具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均可自愿选择参加社团,一人同时最多参加的社团数量不超过2个,留学生参加社团须提交外事处推荐意见,并经校团委审批、保卫处备案后方可加入。
  第二十三条& 在社团内部,各成员一律平等,享受相应的权利并承担义务:
  (一)所有学生均有按照社团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的权利;
  (二)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并有权向社团负责人就有关社团事宜提出建议和质询;
  (三)社团成员有权向学社联反映社团内部情况,并应积极配合学社联对其所在社团的调查和审核工作;
  (四)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社团章程担任社团管理职务的权利,并应据此承担相应义务;
  (五)社团成员必须在每学期初,按社团要求进行会员注册,过期不注册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六)社团成员有积极参加社团活动的义务,对于长期不参加社团活动的可按情况作退会处理。
  第二十四条& 社团成员大会是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五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理事会。
  (二)审议批准社团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六)决定社团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成员大会作出决议,出席会议的成员须占社团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三以上,且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成员大会休会期间,由其授权通过选举产生的理事会负责社团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社团理事会设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个岗位,社团负责人必须符合必备的条件,由挂靠单位在征求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名,通过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结果报挂靠单位和校学社联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社团干部:
  (一)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长期不参加学社联会议(活动)或不认真履行社团干部职责的。
  (三)学习成绩不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的。
  (四)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五)其他不符合社团负责人相关条件的。
第五章 社团日常运作与社团活动
  第二十九条& 社团日常运作实行挂靠单位和指导老师负责制。每学期末,在社团指导老师指导下,社团拟定下学期工作计划,经社团成员大会审议通过,报挂靠单位同意,并报校学社联备案,由社团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社团日常运作主要采取课程化、项目化、自主化三种方式。具备开设选修课条件的社团,原则上应采取选修课的方式进行课程化运行,由挂靠单位、校团委、教务处审批开课资质,并按教务处开课要求进行选修课组课、选课、排课;不适合开设选修课,但社团活动需要教师有计划的专业性指导的,可提交项目计划书(项目名称、项目任务与具体要求、考核方案与要求、进度安排),经校团委评审并报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备案后,可实行项目化运作,给予指导教师教学工作量认定;其他社团可按社团计划,自主开展社团活动,给予指导教师公共服务量认定。
  第三十一条& 社团活动必须围绕学生综合发展、全面成才的目标和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鼓励和提倡社团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的科技创新、专业学习、技能比武以及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活动。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审批程序进行。所有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的进行。
  第三十三条& 社团在举办活动之前,须经理事会同意,并按规定向指导教师和挂靠单位提交申请报告,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提交一份包括经费预算和安全预案等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经指导教师和挂靠单位共同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活动方案报校学社联备案。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指导教师、挂靠单位和校学社联以书面形式进行总结汇报。
  第三十四条& 社团开展具有一定安全风险的活动,应视情况举行专家答辩会;开展出国出境活动,须经学校外事处批准。以上两类活动的出行成员均须经其家长、社团指导教师和社团挂靠单位签署书面同意意见,并报校团委和保卫处批准。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经各自指导教师、挂靠单位同意,并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校学社联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社团邀请校外人士出席活动须提前征得指导教师和挂靠单位同意意见,并报校团委和保卫处批准,挂靠单位必须指派专职教师全程参与。
  第三十七条& 社团跨校进行交流活动,或与校外团体、单位联合开展活动,必须提前征得指导教师和挂靠单位同意意见,并报校团委和保卫处批准,挂靠单位必须指派专职教师全程参与。
  第三十八条& 社团进行涉外合作、开展涉外活动项目、接受海外或具有涉外背景组织的资助或奖励,必须提前征得指导教师和挂靠单位同意,并报校团委、外事处、保卫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在挂靠单位的全程指导下进行。
  第三十九条& 社团除按自己的计划进行活动以外,应积极参与校学社联举办的大型活动,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本社团活动与学校总体安排发生冲突时,应自觉服从学校的统一安排。
  第四十条& 社团出版刊物、开设网站(主页)、微信、微博等,要确保内容健康积极,不得刊载、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管理规定以及可能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进行宣传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署社团全称,不得盗用校学社联、相关业务部门、社团挂靠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四十二条& 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成员,由校团委予以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者,由校团委报请学校相关部门予以校纪处分。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并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校社联同意,不得再组织任何社团活动。
第六章 社团经费
  第四十三条& 社团经费来源:学校、挂靠单位拨款,社会赞助,成员缴纳会费及其它合法来源。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社团专项基金,支持社团发展。各挂靠单位应从财力物力上大力支持社团开展社团活动。财政支持的经费,奖品金额不能超过总经费的20%。
  第四十五条& 社团为筹集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可在成员加入社团时收取不高于20元/人?年的会费。除收取上述费用以外,原则上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如确有需要,需向挂靠单位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收取。社团需及时将收取会费报表交挂靠单位和校学社联备案。
  第四十六条& 社团可通过接受奖励或赠予或赞助等方式获得社团经费,但须严格按照《关于学生活动接受校外赞助的管理规定》执行,并经挂靠单位、校学社联、校团委和保卫处的同意,经费的使用,应定期接受检查,并向成员公开账目。
  第四十七条& 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进行分配。
   第四十八条& 社团的财务必须坚持收支两条线。社团经费的使用由社团负责人负责。使用经费时,须经经手人、秘书长、社团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方可支出。社团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挂靠单位或校学社联须组织对其财务进行审计。
  第四十九条& 社团必须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社团的经费管理应做到收支记账、账目清楚,并保留原始凭证。校学社联将协同挂靠单位定期进行审计,对于账目混乱不清的社团,责令其进行财务整顿,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给予纪律处分。社团整顿期间须停止一切财务活动。对于注销的社团必须进行财务清算。
第七章 社团保障与激励
  第五十条& 各挂靠单位和学校、学院社团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和支持社团的发展,并将其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十一条& 各挂靠单位是社团管理的责任单位,挂靠单位必须指定学校在编教师作为社团指导教师,也可根据需要在校内外聘请有关人士担任社团的顾问。聘请校外人士担任社团顾问的,须经所挂靠单位批准,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五十二条& 开展课程化建设的社团,符合教务处选修课课程考核要求的,考核合格后,指导教师获得教学工作量认定,社团会员给予学分认定。
  第五十三条& 开展项目化建设的社团,根据提交的项目计划书(项目名称、项目任务与具体要求、考核方案与要求、进度安排),由校团委、教务处进行审核与成果验收,验收合格后,指导教师获得教学工作量认定。
  第五十四条& 开展自主化建设的社团,由挂靠单位进行学期考核,考核结果报校团委审核,考核合格后,给予指导教师一定的公共服务量认定。
  第五十五条& 以学校名义每年评选社团优秀指导教师(五星社团指导老师),给予公开表彰。学校和挂靠单位在评优、人才培养计划梯队、晋级、职称评定时,将充分考虑其担任社团指导教师的工作经历和业绩,给予优先考虑。
  第五十六条& 场地保障。社团开展活动时,学校各部门以及各学院应尽量协调场地资源,为社团活动提供基本保障。
  第五十七条& 社团保险。学校倡导社团成员参保校园意外险,费用由政府、学校和个人三方缴纳。参加市外社团活动或者市内多天或者市内具有一定风险的社团活动时,由挂靠单位或校外承办单位负责为参加社团活动的成员提供相应的人身保险。
  第五十八条& 社团理事会干部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接受社团“菁英训练营”培训。
  第五十九条& 校团委在“五四”评优时,单独在学社联和社团中设置评优名额,评选并表彰优秀团组织、团干部和优秀团员。
  第六十条& 每学年度,校团委将评选并表彰一批优秀分会、星级社团、优秀分会主任和优秀会长及会员。
  第六十一条& 在评选各级别“优秀党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先进个人和推优入党时,结合社团工作业绩对社团骨干予以优先推荐。
  第六十二条& 参加国际国内大赛获奖的会员,按照教务处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课程学分置换和一定奖励。
  第六十三条& 毕业前,学社联为社团成员颁发社团资历证书,社团资历证书为社团成员参加社团的校方证明。
第八章 社团变更、解散及注销
  第六十四条& 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他社团登记事项,应当向挂靠单位提出申请,得到同意后,报挂靠单位和校学社联备案并由校学社联公告变更。
  第六十五条& 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挂靠单位和校团委备案。
  第六十六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自动解散:
  (一)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十人的;
  (二)连续一个学期未按章程或宗旨进行正常活动;
  (三)在学期初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注册,也未在规定时间说明理由。
  第六十七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校团委可以将其解散: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严重违犯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二)社团掌握或应当掌握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三)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严重不符,影响恶劣的;
  (四)盗用相关业务部门、挂靠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相关活动,引起严重后果的;
  (五)社团财务状况严重混乱的;
  (六)被责令停止活动予以整顿,而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七)其他应予直接解散的情形。
  第六十八条& 社团解散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挂靠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一周工作日内申请正式注销。
  第六十九条& 已经注销的社团,不得再以社团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第七十条& 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成员,由校团委予以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者,由校团委报请学校相关部门予以校纪处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在参加校内外社团活动过程中,因第三方过错受到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第三方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社团组织及挂靠单位应当协助社团成员向第三方取得赔偿。受校外需求方邀请,在参加社团活动过程中受到损失或者损害的,由校外需求方或第三方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利用社团管理机构、组织或者社团的名义、标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或者其他非法活动的,社团管理机构、组织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责令其改正;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校团委共同制定,解释权归学生处、校团委。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的有关实施细则由学生处、校团委另行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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