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凭证与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属于几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

安徽出台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管理新规

      本报安徽讯 老百姓最常见的如冰袋、医用放大镜、听诊器以及创可贴等风险不高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将由以前的注册改为备案管理了,意味着生产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门槛”降低了。日前,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了《安徽省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加强第一类医疗器械管理,控制产品安全风险。
      由于备案容易获取、监督频次降低,一些不规范、不合法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在较为宽松的管理环境下堂而皇之地上市。仅2016年,安徽省局在对医疗器械备案信息回溯性审查中,就发现尿液采集器、医用输液贴、医用棉签等19种产品,存在将非医疗器械作为医用器械备案、高类低划、产品名称及预期用途不规范、一义多词等问题。为此,安徽省局印发此《办法》,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及备案人主体责任,并对备案事项的变更、信息管理与公示、事后监管等做出详细规定。
      《办法》明确,尚未列入分类目录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未明确分类界定的医疗器械,备案人可以依据分类规则判断产品类别并通过分类界定系统向国家总局申请类别确认,经确认为第一类医疗器械的,方可进行产品备案。
      《办法》同时对备案事项变更做出了详细规定。对变更产品名称、产品描述、预期用途的,变更后的内容应与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和相应体外诊断试剂子目录相应内容一致。其中,根据所属类别,优先使用目录中“品名举例”所列举的产品名称,若不适用,应参考医疗器械命名相关原则规范产品名称;产品描述、预期用途,应当与目录所列内容相同或者不超出目录内容。
      《办法》要求,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变更备案和取消备案等事项全部纳入“医疗器械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子系统”管理,并要求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确定专人对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维护。在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设区的市局还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对企业开展现场核查。核实其产品备案资料的真实性、是否按照经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等内容。
      安徽省局强调,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一律不得违规下放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事项,不得违规开展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严禁实施高类低划和将非医疗器械作为医疗器械备案等行为。对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一律依法向社会公告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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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产品分类名称):

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

  1. 本表用于进口和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备案。
  2. 要求填写的栏目内容应使用中文、打印完整、清楚、不得空白,无相关内容处应填写“∕”。因备案表格式所限而无法填写完整时,请另附附件。

3.   备案时应一并提交含有备案表内容(含附件)的电子文档(Excel形式)。

  1. 境内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只填写备案人名称、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中文栏。进口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备案人名称、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中文栏自行选择填写。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名称(体外诊断试剂为产品分类名称,以下同)中文栏必填。
  2. 如系统支持,则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名称、备案人名称、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原文栏必填,原文填写内容应与备案人注册地址或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出具的允许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中载明内容和文种一致。
  3. 境内医疗器械备案人应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4. 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名称、备案人名称、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英文栏必填。如原文非英文,英文内容必须与原文一致。
  5. 所填写各项内容应与所提交备案材料内容相对应。
  6. 产品类别及分类编码应根据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等相关文件填写。
  7. 备案人、代理人注册地址栏填写备案人和代理人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性文件上载明的注册地址。
  8. 备案人、代理人所在地系指备案人和代理人注册地址所在国家(地区)或省(区、市)。
  9. 如有其他需要特别加以说明的问题,请在本表“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栏中说明。

注:填表前,请详细阅读填表说明

  1. 产品说明书及最小销售单元标签设计样稿

备案人/代理人(签章)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审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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