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现状问题对策需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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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等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
国防科工委等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和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首先阐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加快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既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解决影响军工企业改革发展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有效措施。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是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和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首先阐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加快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既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解决影响军工企业改革发展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有效措施。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是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意义重大。一是有利于打破行业、军民及所有制界限,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科技和经济力量进行国防建设,提升国防科技工业的整体能力和水平。二是有利于军工企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增强军工企业内在活力和自主发展能力,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三是有利于军工企业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重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军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是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领导一系列批示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新体系的客观要求。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充分认识军工企业深化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军工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   《指导意见》对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和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和提高经济效益为重点,积极稳妥和规范有序地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主要目标是:力争用几年的时间,使符合条件的军工企业基本完成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推动军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打造管理高效、机制灵活、决策科学的新型军工企业,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和风险制约机制,使其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基本原则是: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改革方案要同武器装备发展和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坚持分类指导,循序渐进,稳步推进股份制改造,确保国家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的控制力;坚持严格审批、规范操作、有效监控,保证军工设备设施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坚持保护各类投资主体的合法权利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军工国有资产流失和职工利益受到损害。&   《指导意见》要求分类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对从事战略武器装备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少数核心重点保军企业,对从事关键武器装备总体设计、总装集成以及关键分系统、特殊配套件生产的重点保军企业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除上述两类企业外,对从事重要武器装备生产的其他重点保军企业,根据承制武器装备的重要程度,可实行国有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的股份制改造,鼓励引入境内资本和有条件地允许外资参与企业股份制改造,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指导意见》鼓励和支持以民为主,从事军民两用产品、一般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生产的军工企业引入各类社会资本实施股份制改造,具备条件的军工企业可以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融资。《指导意见》指出,国有独资的军工企业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逐步建立董事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鼓励军工集团公司之间交叉持股,经批准允许其主营业务资产整体重组改制。&   《指导意见》规定要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制度建设。在完善政策法规环境方面,国家为实施股份制改造的军工企业在军品市场准入、承担军品任务、投资、军工设备设施管理、税收和土地使用等方面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规环境。在建立和完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准入和退出制度方面,根据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对股份制改造后符合条件的军品生产企业,国家将继续发放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并对获得许可证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在改革和完善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方面,国家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军品科研生产公平的市场环境,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同时充分发挥国家投资的引导性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国家对实施股份制改造的军工企业,继续给予军品科研生产必要的投资支持。&   《指导意见》还就加强对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对军工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的报批,制定军工企业核心保军资产和技术指导目录,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防资产、军工设备设施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严禁发生泄密事件,规范军工企业的信息披露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指导意见》同时规定,为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或上市提供报务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要求的规定。&   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相关实施办法正在制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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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优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七部门发话:积极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和混改七部门发话:积极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和混改中新经纬百家号  中新经纬客户端1月18日电 据国家发改委官网18日消息,发改委、科技部、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中央单位深入参与所在区域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通知》,通知提出,积极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和混合所有制改革,允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类的军工科研院所,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通知提出,支持中央单位先行先试国务院授权的改革举措,在不增加中央财政负担的前提下,深度参与所在地区的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参照执行所在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出台的发展规划、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努力推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任务取得实质性突破,以实际行动迎接改革开放40周年。  支持中央单位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进一步激发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开展创新的积极性。允许中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并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具体实施办法,通过与职务发明人(团队)事先协商的方式,确定转化收益分配的方式、数额和比例,适度提高骨干团队和主要发明人的收益比例。  通知要求,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要深化和落实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中央单位的科技成果在境内使用、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外,可不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批或备案,转化收入不上缴国库,纳入单位统一预算。允许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提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交易价格。允许中央企业所属单位在完善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转让制度的情况下,以技术类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转让、置换、吸收增量投资入股等形式转化科技成果。  通知明确提出,促进创新人才合理流动。允许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探索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引进紧缺或高层次人才。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要按照国家和所在地有关规定,完善本单位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离岗创业、返岗任职管理规定,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通知表示,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允许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按规定自主统筹经费使用和分配。鼓励有实力的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引进世界知名大学到改革试验区域办学,按照国家和地方发展规划的需要,开展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  同时,健全国企创新激励制度。允许中央企业所属单位强化创新导向的考核与激励,建立创新驱动导向评价体系,分类实施以增强创新能力和实施重点项目为核心的任期创新转型专项评价。对中央企业所属单位技术研发、收购创新资源、模式创新和业态创新等方面的投入,区别不同情况按投入一定比例视同利润,在计算经济增加值时作为调整项。在中央企业所属单位实施重大创新工程和项目容错机制,引入股权激励等创新导向的中长期激励方式,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管理、技术骨干等核心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通知明确,大力推动军民融合创新。中央企业要在承担军民深度融合改革试点任务的改革试验区域选取试点单位,积极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和混合所有制改革。允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类的军工科研院所,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允许军工企业建立军用技术再研发降密、解密机制。允许军工单位试行军品科研生产领域采用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推进军民产品和技术标准通用化。允许军工单位试行竞争性采购制度改革,提高外协配套率。中央单位要建立本单位军工资源共享机制,在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和完成自身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分类推进国防科技实验室、军工重大试验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等向社会开放,积极参与建设所在区域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军民融合信息对接平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中央单位要大力复制推广军民大型国防科研仪器设备整合共享、以股权为纽带的军民两用技术联盟创新合作、民口企业配套核心军品的认定和准入标准等改革举措。  通知还要求,健全改革任务落实机制。中央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参与所在地区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任务,率先垂范,积极探索,结合本单位实际和所在地改革任务的落实,研究出台细化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把各项具体改革任务落实到责任人、责任部门。中央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改革部署、任务检查、督查问效,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并将有关进展情况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所在地区的地方政府要与中央单位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积极支持中央单位参与研究、制定和落实改革举措,并将相关落实情况及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中新经纬APP)  关注中新经纬微信公众号(微信搜索“中新经纬”或“jwview”),看更多精彩财经资讯。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中新经纬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天下财经,掌握之中。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您现在的位置是: &
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面临7个问题
摘 要:首先,要制订股改企业分类目录,在目录中选择一些基础条件比较好的企业先推进股份制改造,在推进中,国防科工委要加强行政组织。其次,企业要做些内部清理整顿工作,完善企业制度。第三,要建立一个信息交流平台,鼓励引导其他资本进入军工行业。第四,要有组织地加强培训工作,包括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内部从事股份制改造的工作人员,建立一支队伍,规范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第五,要调整一些管理制度,传统的管理方法在股份制改造中可能不适用,需要先行研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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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军工企业股权改革现状与对策
  一、我国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革概述 中国论文网 /2/view-416483.htm  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军工企业体制机制发生重大转变,大部分军工企业完成公司制转型,不少企业改造为股份制。2007年国防科工委出台多项政策,尤其是《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为军工企业改革创新现行产权制度扫清了障碍。到2007年底,军工集团所属的一级单位,近70%的军工企业已经进行公司制改造,其中,国有独资公司占公司制改造企业总数的62.3%,股份制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制改造企业总数的37.7%。而在股份制改革的进程中,民间资本注入比重仍然十分有限。从军工集团公司所属的一级单位已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情况看,70%以上是通过债转股方式实现,集团公司成员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约占25%以上,军工系统以外的非金融社会资本参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不足5%。近年来,随着军工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呼声愈来愈强烈,通过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等方式收购军工资产和军工企业通过发行新股上市等方式,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革将进入一个高速发展期。   二、我国军工企业股份制面临的问题   (一)路径依赖问题   “路径依赖”的理论由美国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思提出。路径依赖类似于物理学中的“惯性”,一旦进入某一路径(无论是“好”的还是“坏”的)就可能对这种路径产生依赖。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改革之前军工企业主要以国有独资形式存在。因此,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革必然受到所有权结构形式路径依赖的制约。进一步,军工企业的原有管理体制亦存在路径依赖,如治理公司与投资者、利益相关者、劳工关系不能适应现代企业结构的要求。   (二)政府规制与市场化问题   军工产业进行股份制改革,由单一国有制转变为多种所有制,实际上是进行市场化改革。市场化是指用市场作为解决社会、政治和经济问题等基础手段的一种状态,意味着对经济的放松管制。由此政府也必然要进行一系列配套改革,改变原来的干预方式,并重新界定政府规制的边界。然而,与一般的垄断行业不同,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革中政府仍然保持控股地位,同时充当监督者和所有者的角色。由此,政府的职能定位和微观企业运行要求可能出现矛盾。   (三)配套支持政策问题   在国外,不少国家的军工行业都有针对性法律法规体系。如《年重组国防工业法》、《年俄罗斯国防工业改革与发展规划》等方案的签署发布和实施,为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革铺平了道路。同时,俄罗斯政府还成立了国防工业组织金融改革委员会,为振兴军工产业提供强大的资金支持。而在我国,军工企业改制虽然具有一些指导性文件,但是其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提高。而且,在指出股份制改革之大方向的同时,如何解决相应的历史包袱、企业社会责任、资金配套和考核制度等等问题仍然悬而未解。由此,大大延缓了股份制改革的进程。   三、我国军工企业股份制的对策   军工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物质保证。因此进行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革对重振军工行业乃至宏观经济均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受路径依赖、政府与企业关系和制度缺失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存在着诸多困难,严重地影响了这一进程。为此,一方面需要政府的指导和有效推动;另一方面需要企业独辟蹊径。   (一)厘清政府与企业关系   目前,我国军工企业与政府关系基本属于一种隶属关系,这与市场化经济要求不吻合,也直接导致企业发展动力不足。而纵观发达国家,无论是美国的还是英国、法国,军工企业虽与政府部门更多属于合作关系,政府一般不干预军工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仅对于战略性的军工企业或者军工产品,政府对其在涉及国家安全、战略利益等重大关键问题上有控制措施,在研发和研制生产的投入方面有支持措施,在贷款、税收等方面有优惠措施。由此得到启示,在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革过程中的股权分配问题,可根据企业的重要性分为国家所有制、国有制与股份制相结合(部分私有化)、股份制(完全私有化)三种形式。完全或部分私有化的企业可以向政府或外国企业及公民全部出售或出售股份,允许外国公民或企业进行投资。对于不能实行股份制改革的军工企业则由国家拨款和定货;股份制改革企业必须与政府签订合同,保证国防定货的完成,其他方面则拥有经营的自由决策权。   (二)军工企业交叉持股   军工企业交叉持股是指两个以上的军工企业为了实现特定目的(如建立企业联盟、稳定公司经营权、降低企业风险等),通过投资和股权交换等方式持有对方一定比例的股份,从而形成企业法人之间相互持股的情形。在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应鼓励军工集团公司之间交叉持股,允许其主营业务资产整体重组改制。军工企业交叉持股对推动当前的股份制改革不失为一条好路径:首先,军工集团公司之间交叉持股在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同时,可继续保持国家对军工企业的控制地位,保证国防安全。其次,当前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革中最为困难的一环是如何分离军用和民用资产以及私有化程度等问题,在无系统的解决方案之前,军工企业交叉持股可谓是一个稳妥的选择,它将为未来的改革留足空间。再次,目前我国十大军工集团,每个集团都有自己完整的配套体系,每个子系统/零部件都有自己的定点单位。定点生产尽管有利于军工生产体系的稳定,但本质上造成资源浪费。军工企业交叉持股将有望改变这一局面,加强军工集团公司之间的联合与协作,实现国防科技工业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军工行业整体经营水平的提高。   (三)股份期权计划   我国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革过程中,由于存在短期化、平均化和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国有资本仍然占有主导地位,民间资本和军工企业员工参与并购股份的机会成本仍然较高。由此,对于军工企业员工而言,对推进股份制改革并无热情甚至持反对态度。因此,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尝试在军工行业推行股份期权计划。股份期权计划是分享制的一种形式,它能使普通员工成为公司股东,拥有公司的股份期权。由于公司的绩效通过股票价值的高低得以反映,所以员工通过努力工作,使企业获得较好业绩,公司股价上涨,员工通过卖出股份期权获得较丰厚的收益。由此,企业利益和个人利益达成一致,军工企业员工将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革并为企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过江鸿,1976年生,江西抚州人,武汉理工大学讲师。研究方向:产业经济学。马婕,1975年生,江西南昌人,江西省科学院助研。研究方向: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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