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商违规,设计院规画图建筑,数不数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设计院参与违章建筑设计违法吗?会被取消设计资格吗?_百度知道
设计院参与违章建筑设计违法吗?会被取消设计资格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关键是设计院承揽项目时,是否就对项目是违章就知晓。一般不会被取消设计资格的。
如果知道呢?
那就需要合理规避了。楼主,你懂得。
采纳率:72%
来自团队:
知道也不会被取消设计资格,肯定要进行通报批评和罚款。
不要盖出图章,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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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第1页:郑州最大违法建筑被爆破拆除
第2页:后续 购房业主利益急需保护
?[提要] 昨日下午2时,随着几声冲天巨响,郑州市历史上最大面积的违法建筑瞬间被爆破,“帝湖花园东王府”2号楼、5号楼涉嫌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等多项违法事实,违法建筑面积达共3.2万平方米。此次爆破,郑州市动用了490名民警、200名执法人员、200名保安和300名巡防队员,副市长亲自坐镇指挥。
郑州最大违法建筑“帝湖花园东王府”
 准备实施爆破
用“水龙”灭尘
  “帝湖花园东王府”2号楼、5号楼被爆破拆除
  郑州最大违法建筑灰飞烟灭
  记者尚若云文许俊文白周峰图
  昨日下午2时,随着几声冲天巨响,郑州市历史上最大面积的违法建筑瞬间被爆破,被爆破的“帝湖花园东王府”2号楼、5号楼两处违法建筑面积共3.2万平方米,郑州市政府对其定性为:严重违法建筑。
  据介绍,“帝湖花园东王府”项目除了部分楼盘占压河道,影响城市泄洪外,还有多项违法事实,包括: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开工建设;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未依法进行招标;未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等。
  指挥市长坐镇13楼楼顶
  2月25日下午1时20分,在郑州市工人路与航海路交叉口西南角的一片建筑工地上,在建高楼林立,几处塔吊仍在忙碌工作,有多处违规的“帝湖东王府”楼盘项目就位于此。
  其中,一栋高楼上悬挂着印有“河南现代爆破”的巨型红色条幅,这就是准备爆破的“帝湖花园东王府”2号楼。据悉,2号楼由浙江一建筑公司承建,按合同是一座33层的独栋高楼,但盖到14层终于被叫停了。
  另外一座即将被爆破的是5号楼,它紧邻航海路,是三栋连体高层,被叫停前已建到9层。
  爆破建筑四周已经扯上红色警戒线,郑州市政府动用了490名民警、200名执法局执法人员、200名保安和300名巡防队员在警戒线周围守护,将围观群众控制在安全地带。
  工人路与天下路交叉口附近,有另一小区的一栋13层大楼。下午1时30分,郑州市市长赵建才和副市长穆为民提前半小时来到这栋大楼的楼顶上,这个位置距离爆破现场约500米,可以清楚看到爆破楼体,为此次爆破而临时成立的指挥部就设立在这里。副市长穆为民使用一部黑色老式电话与现场指挥部进行交流,一位警方负责人则在对讲机里不断要求群众撤离。
  爆破两栋楼顷刻间整体倾倒
  昨日下午2时,郑州市副市长穆为民一声令下:同意实施爆破!
  “5、4、3、2、1”指挥人员读着秒表,天空中随即发出“砰!砰!砰!”几声巨响,“帝湖东王府”2号楼和5号楼如同人一样向后仰倒,躺在地面上,巨大的白色烟尘瞬间向上弥漫。不一会儿,整个“帝湖花园东王府”弥漫在烟尘中,烟尘随后弥漫了整个航海路,并向淮河路方向延伸,整个帝湖花园都踪影难见。
  指挥人员马上发出了“灭尘”指令,一辆消防车向违法建筑楼体喷出长约40米的“水龙”,烟尘逐渐消散。
  在确认现场安全后,挖掘机进场,后续拆除工作开始实施。至此,郑州市执法局对“帝湖花园东王府”两栋占压河道的严重违法建筑成功实施了爆破拆除。
  记者注意到,被爆破两栋大楼主体没有破碎,尤其是5号楼,在倒下后仍基本保持三楼连体的原貌。据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了保证大楼爆破时周围的安全,此次爆破没有采用大药量点式爆破方式,而是在每座楼内设置了3万多个弹孔,平均分布了雷管,使楼体爆破时砖片不会乱飞。
  原因 施工方多项违法事实确凿
  为何要对“帝湖花园东王府”两座违法建筑实施集中爆破,并且郑州市政府亲自督办?政府的意图很明显,这是为给其他违法违规建筑敲警钟。
  据郑州市政府有关负责人介绍,负责“帝湖花园东王府”开发的郑州布瑞克地产开发公司在未办理相关规划建设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航海路南规划的金水河道上违法建设楼房。此事引起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关注,郑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综合调查组,要求彻底查处帝湖花园东王府违法建设。
  “帝湖”原为郑州市金海水库,始建于1958年,位于郑州西南之金水河上游,向南通郭家嘴水库,向北连贯穿城区的金水河,是一座以防洪灌溉为主的小型I类水库,占地917亩,设计总库容420万立方米。后因蓄水逐年减少,至1996年水库功能相对减弱,但仍是郑州金海水库地域蓄雨泄洪至金水河的重要保障。2004年,郑州市规划金水河金海水库至航海路段长618.67米,规划河道宽21米,纳入城市排水、城市防汛泄洪系统。
  经查实,“帝湖东王府”项目建设有多项违法事实:一是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开工建设;二是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三是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四是未依法进行招标;五是未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等等。特别是2号、5号两栋高层建筑分别占压金水河规划河道控制线3.05米、10.38米,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郑州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查处条例》等法律法规,直接严重影响金水河进排水、防汛泄洪的功能,危害了城市公共安全。
  郑州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说,“依法拆除‘帝湖东王府’两栋违法建筑,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维护了城市公共安全,维护了城市建设秩序,彰显了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心,保障了社会公共利益。”
  警示 房产开发商不要心存妄想
  居住在帝湖花园小区的一位女业主对记者表示,这次爆破让她在心理上受了惊,“好像发生了地震,太恐怖了”。现场的大多围观群众还是对此事持欢迎态度:“金水河是大家的河道,万一泄洪不畅,发生水灾,是对公共利益的侵害,应该拆。”“这两栋楼应该拆,开发商真是赚钱急红了眼,什么钱都敢赚。”“对抗执法没有好果子吃,开发商再牛也不能和法律对着干。”
  郑州市政府执法部门一位工作人员认为,拆除这两栋楼为今后政府顺利执法铺平了道路。目前,有许多开发商视政策法规于不顾,总想通过走关系找门路摆平“政策”。之所以开发商会顶风上马,并顽固抗拒执法,就是想造成既成事实,大规模的楼盘建成后如果要拆除会让政府为难,最终只好通过完善手续、改变规划并处以罚款的方式认可;而处理周期一长,房价一涨,开发商便能轻松消化罚款费用。此次的爆破,让一些开发商违规前也要掂量掂量了。此事也为包括城中村“小产权房”在内的一些违法建筑敲响了警钟。
  “过去,政府考虑到企业的实际困难,对一些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大多采取责令改正或简单罚款的方法,手段不硬,助长了一部分企业的违法气焰。”郑州市政府法制局有关负责人说,“这次政府硬起手腕来爆破,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法,应该能遏制郑州市非法建设的情况。”
(责任编辑:郑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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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销售违法建筑买房人应如何依法维权
时间:&&|&&作者:吴刚&&|&&浏览:4551
今年3月22日,有媒体报道,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的锦上国际项目,该项目开发商高层在媒体上承认了项目违法事实并介绍了拟采用的解决办法:一是引入一家民营房企作为新合作方;二是将加快和业主商谈退款的进度。
今年3月22日,有媒体报道,位于市台湖镇的锦上国际项目,开发商虽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用途:工业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用途: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但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却以商品房名义对外预售,涉嫌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性质,并存在无证建设、无证销售等违法行为。公安部门已成立工作组对此事件进行调查。3月28日,该项目开发商高层在媒体上承认了项目违法事实并介绍了拟采用的解决办法:一是引入一家民营房企作为新合作方,计划将该项目的使用证和许可证的土地用途统一变更,再申请《建筑工程开工许可证》,待四证齐全后申请商品房预售证,重新运作项目,项目定位也将变更为企业办公楼。二是将加快和业主商谈退款的进度。该项目开发商从2013年9月开始和客户商谈退款后,约有90名客户签署了退房协议,还有300多名客户未能谈妥。笔者认为,上述文中所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名称有误,其应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次也让笔者产生了三个法律疑问。问题一:300多名人与该项目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笔者认为,锦上国际项目开发商与300多的买房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应当认定无效。具体理由如下。其一,根据我国《城市》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开发商要预售商品房必须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没有取得该证便擅自预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预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应认定无效,除非买房人在起诉开发商之前开发商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二,该项目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擅自改变了土地用途,依法应认定为违法建筑,开发商因预售违法建筑而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应认定无效。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发商显然违反了该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根据《》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应认定无效。此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开发商预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其与买房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也应认定无效,除非其在诉讼过程中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法律界当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无效,因为其违反了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有效,因为根据我国《》的立法精神,物权变动与否不影响债权的法律效力,即该违法建筑买卖合同不因预售标的是违法建筑而无效。但如果该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当事人只能解除合同,买房人可以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除赞成该类观点阐述的理由之外,笔者还认为: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既然司法解释规定开发商因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可认定其与买房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那么从法律地位和重要性来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显高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且是开发商取得后者的必备前提条件之一。正常情况下,如果开发商依法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意味着其此前已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当开发商依法取得上述“四证”时,其建筑工程应属于合法建筑,开发商因此取得该工程的所有权。可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律效力和重要性显然比《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更大和更重要。问题二:买房人的合法权益应如何保障?如果开发商与买房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被认定无效,那么买房人应如何追究开发商的呢?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买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索要已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及利息等相关经济损失。但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买房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为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房人一般应具备要求查验开发商“五证”尤其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购房常识。根据新闻报道,许多买房人当时知道锦上国际项目“五证”不全且不能按揭买房,但仍冒着风险签订买房合同。可见,导致该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依法不应由开发商一方全部承担,买房人依法也应承担一部分不利后果。问题三:开发商拟变更统一该项目的土地用途的意愿是否应该被政府相关部门支持?笔者认为,从法律角度来看,开发商拟变更统一该项目的土地用途的意愿依法可以实现。因为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开发商可以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分别经土地出让方和政府规划部门同意后,申请变更原土地用途。但是,笔者不禁纳闷:锦上国际项目最先规定的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后经规划变更为教育科研设计用地,如今若因为开发商与数百名买房人发生买房合同纠纷,开发商为息事宁人就再次申请变更统一土地用途,将项目定位变更为企业办公楼,政府土地、规划主管部门此前作出的土地用途审批行为的严肃性何在?行政行为的稳定性何在?公民对行政行为的可预期性何在?因此,笔者认为:即使出现了300多名买房人与开发商发生的群体性法律纠纷,也不足以成为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开发商再次申请变更项目土地用途的法定理由,政府不能根据开发商的意志不断自我否定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开发商与买房人之间的法律纠纷应由他们依法解决,决不能让政府买单和背书。否则,政府的公信力及行政行为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将日益丧失!(作者单位:北京市万思恒)
作者: [北京-西城区]专长:合同纠纷 知识产权 房产纠纷 建设工程 律所: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387积分 | 帮助145人 | 0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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