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头骨折和毁容是几级肋骨骨折伤残鉴定定,请教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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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的伤残判定包括额头吗?
六级伤残: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严重失读伴失写症;
c.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单瘫(肌力3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脸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1级:
d.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e.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f.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h.面部大量细小授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容貌损毁;
i.头皮无毛发75%以上。
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4、颈部损伤致癫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5、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6、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b.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c. 子宫全切。
7、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8、 外阴、阴道损伤致授痕挛缩,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9、 肢体损伤致:
a.双手掌缺失50qo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6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 7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90%以上;
c. 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二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d.双足十趾完全缺失;
e. 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二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这体表面积40%以上。九级伤残: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
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d.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2、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3级以上;
b.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容貌损毁;
c.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4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e.中度张口受限,容貌损毁,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f.舌尖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g.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h.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O%以上;
i.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影响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j.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k.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以上,容貌损毁;
l.头皮无毛发 40cm以上;
m.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和器官功能障碍。
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4、颈部损伤致:
a. 严重声音嘶哑;
b.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影响体形.
5、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5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c. 肺叶切除;
d.心功不全,心功Ⅰ级。
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脾切除;
c. 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d.膀眈部分切除;
e. 尿道瘢痕形成,尿道狭窄。
8、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 以上,影响功能。
9、 肢体损伤致:
a.双手掌缺失5%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2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1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30%以;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50%以上;
d.一足弓结构破坏2/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25%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50%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50%以上;
g.一上肢缩短 10cm以上;
h.一下肢缩短6cm以上。
10、皮肤损伤致搬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10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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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包括,但以发际为界,以上为头部,以下为额面部,判定起来是不相同的。以锐器轻伤为例:头皮损伤伤口达到8厘米;而额面部是3.5厘米才能构成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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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面部伤残鉴定几个月做?交通事故受理部门(交警中队)开具了伤残鉴定书,去指定司法鉴定处做鉴定说好三个月后做,去做时鉴定部门又推说到六个月后做鉴定。请问面部伤残鉴定几个月做符合法律标准?地址荆门市。
如果是6个月做,可能要先做面部神精测试,看是否影响面部活动。然后再做临床!
请问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有时间限制吗?出院后多长时间才能做伤残鉴定呢?伤残鉴定需要什心材料呀?
伤情鉴定要看你的损伤程度,如果没有后遗症、并发症的话,建议出院就做,不然影响鉴定结果
提供照片和身份证号,我不提供行吗,如果鉴定需要我本人去,这费用公司报销行吗,要是不报销我就不去,行吗?
您好,您已经做过,就可以依据工伤鉴定结果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不同意可以仲裁、。可以不用向用人单位提供照片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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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4今日解答颅骨骨折和股骨颈骨折伤残鉴定一般为几级啊,头部取了一片较大的碎片出来?
患者信息:男
病情描述:颅骨骨折和股骨颈骨折伤残鉴定一般为几级啊,头部取了一片较大的碎片出来?
最佳回答百姓健康网53614位专家为您在线解答
病情分析:你好,你现在的情况具体是要到当地伤残鉴定中心鉴定的。建议你避免受凉的,配合医生积极治疗的,祝你生活愉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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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分析:你好,你现在的情况具体是要到当地伤残鉴定中心鉴定的。建议你避免受凉的,配合医生积极治疗的,祝你生活愉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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抹上花开女
55岁提问时间:
病情描述:股骨颈骨折已耽误治疗4个月,现在是陈旧性股骨颈骨折
医生建议:你好,现在骨折的位置如何,需要注意卧床休息,不要用患肢下床负重活动,可以在床上活动患肢的各个关节及脚趾,以免引起肌肉萎缩及关节粘连。建议你配合服用专业的接骨续筋,消肿止痛,舒筋活络,活血化瘀药物八仙接骨宝治疗,可以帮助骨折促进骨痂(骨头)快速生长,提前愈合恢复的快些.7天从症状上明显感觉患肢有力量,40天拍片就可以明显看到骨痂形成,这时就可以负重活动,在保养20天就可以治愈,以X光片为依据.
我本善良啊女
51岁提问时间:
病情描述:我母亲患有30多年的内风湿性关节炎虽说现在病情稳定但能做换骨手术治疗吗?
医生建议:这种情况建议最好是积极去医院细查一下再考虑治疗
墨染蔷薇女
66岁提问时间:
病情描述:你好,请问股骨颈骨折,稍有位移。年龄74岁。最好采取什么治疗方法?谢谢
医生建议:这样的话,先保守治疗,无法好转或是形成股骨头坏死的话,最好是选择手术治疗
66岁提问时间:
病情描述:7月13日因滑倒,而骨折
医生建议:您好,这种情况可能得考虑及时作手术的,不知具体是如何处理的呢?此处的骨折可能会引起股骨头坏死的。
殇歌漓羽女
43岁提问时间:
病情描述:我的股骨颈都出现了骨折的情况,我虽然治疗了,但是我很担心我的股骨头会出现坏死的情况,那么造成股骨头坏死的几率有多大?
医生建议:股骨颈出现了骨折是很常见的损伤,在出现了以后,导致的坏死的几率可以达到百分之四十五左右,特别是在股骨头出现了异位以后,坏死的几率在百分之四十五。要是股骨颈在骨折以后没有出现异位的话,那么导致坏死的几率在百分之二十左右,几率是比较小的。王杨雨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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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我的伤能够得上几级伤残?——伤残鉴定标准整理版
医生,我的伤能够得上几级伤残?——伤残鉴定标准整理版
& & & & “医生,我伤的程度能评的上几级伤残?”& & & & 我们骨科无疑是一个经常和司法部门打交道的科室。& & & & 工伤的,事故的,各种外伤赔付的,都牵扯到伤残鉴定的问题,很多病人并不了解这个,医生其实也不了解。今天借着这篇文章,我把骨科相关的伤残鉴定标准整理一下给需要的人。1.伤残鉴定标准一级伤残1.1 级重度智力障碍。1.2 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3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1.4 三肢瘫(肌力1级)。1.5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1.6 植物性生存状态。1.7 迁延性昏迷状态。1.8 呼吸困难ⅳ级。1.9 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1.10 心脏移植术后。1.11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12 小肠切除90%以上。1.13 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1.14 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15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90%以上。二级伤残2.2.1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2.2.2 三肢瘫(肌力2级)。2.2.3 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2.2.4 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失禁。2.2.5 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2.2.6 双眼球缺失。2.2.7 双眼盲目5级。2.2.8 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2.2.9 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2.2.10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完全性缺损。2.2.11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伴呼吸困难ⅲ级。2.2.12 肺功能重度损伤。2.2.13 心功能ⅲ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2.2.14 重度肝功能损害。2.2.15 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budd-chiari综合征。2.2.16 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2.2.17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2.2.18 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2.2.19 四肢大关节中(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2.20 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三级伤残2.3.1 重度智力障碍。2.3.2 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2.3.3 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2.3.4 截瘫、偏瘫(肌力2级)。2.3.5 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2.3.6 面部瘢痕8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2.3.7 面部重度毁容。2.3.8 双眼盲目4级。2.3.9 一眼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盲目3级。2.3.10 双眼视野≤8%(或半径≤5°)。2.3.11 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2.3.12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2.3.13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2.3.14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2.3.15 心功能ⅲ级。2.3.16 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2.3.17 小肠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2.3.18 肝切除3、4以上。2.3.19 胰腺全切除。2.3.20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2.3.21 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2.3.22 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2.3.23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二肢功能完全丧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2.3.24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80%以上。四级伤残2.4.1 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3级)。2.4.2 截瘫、偏瘫(肌力3级)。2.4.3 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2.4.4 重度外伤性癫痫。2.4.5 面部瘢痕6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2.4.6 双眼盲目3级。2.4.7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视野≤24%(或半径≤15°)。2.4.8 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2.4.9 双耳听力损失≥91dbhl。2.4.10 一侧上颌骨缺损1/2以上。2.4.11 下颌骨缺损达6厘米以上。2.4.12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不能张口。2.4.13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2.4.14 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2.4.15 一侧全肺切除。2.4.16 一侧胸廓成形术(切除6根肋骨以上)。2.4.17 双侧肺叶切除。2.4.18 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2.4.19 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2.4.20 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2.4.21 肝脏切除23以上。2.4.22 胰腺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2.4.23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2.4.24 膀胱全切除。2.4.25 双侧肾上腺缺失。2.4.26 阴茎和双侧睾丸全部缺失。2.4.27 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2.4.28 幼女双侧卵巢缺失或萎缩,完全丧失功能。2.4.29 幼女会阴、阴道严重损伤致瘢痕挛缩、畸形,手术难以修复。2.4.30 双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2.4.31 双手掌缺失90%以上。2.4.32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70%以上。五级伤残2.5.1 中度智力障碍。2.5.2 单肢瘫(肌力1级)。2.5.3 完全性运动性失语。2.5.4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2.5.5 双侧面神经完全麻痹。2.5.6 重度尿崩症。2.5.7 面部瘢痕4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2.5.8 面部中度毁容。2.5.9 双眼低视力2级。2.5.10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2.5.11 双眼视野≤32%(或半径≤20°)。2.5.12 双耳听力损失≥81 dbhl。2.5.13 两肺叶切除术。2.5.14 肺叶切除后并胸廓畸形,伴呼吸困难ⅱ级。2.5.15 呼吸困难ⅲ级。2.5.16 肺功能中度损伤。2.5.17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2.5.18 食管狭窄,仅能进流食。2.5.19 全胃切除。2.5.20 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2.5.21 重度肛门失禁。2.5.22 中度肝功能损害。2.5.23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2.5.24 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2.5.25 重度排尿障碍。2.5.26 永久性膀胱造瘘。2.5.27 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50毫升。2.5.28 阴径大部分缺失或严重畸形。2.5.29 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2.5.30 双侧卵巢切除。2.5.31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2.5.32 环椎骨折脱位或枢椎齿突骨折,遗留脊髓压迫症状和体征。2.5.33 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2.5.34 双手掌缺失70%以上。2.5.35 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2.5.36 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2.5.37 双足在跖跗关节以上缺失。2.5.3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60%以上。六级伤残2.6.1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2.6.2四肢瘫(肌力4级)。2.6.3单肢瘫(肌力2级)。2.6.4不完全性失语。2.6.5中度外伤性癫痫。2.6.6脑脊液漏不能修补。2.6.7双侧前庭功能完全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行走。2.6.8面部瘢痕2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2.6.9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影响容貌。2.6.10一眼低视力2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2.6.11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上睑下垂部分遮盖瞳孔。2.6.12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2.6.13双耳听力损失≥71 dbhl。2.6.14上、下颌骨部分缺损致牙齿缺失12枚以上。2.6.15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2.6.16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2.6.17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2.6.18心脏瓣膜置换术后。2.6.19心律失常安装起搏器后。2.6.20食道狭窄,仅能进半流食。2.6.21肝切除1/2以上。2.6.22胰切除1/2以上。2.6.23未成年人或青年脾切除。2.6.24腹壁组织缺损大于腹壁的1/4。2.6.25尿道瘘不能修复。2.6.26睾丸损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2.6.27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胸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2.6.28双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丧失80%以上。2.6.29双手掌缺失50%以上。2.6.30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2.6.31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2.6.32肩、肘、腕关节中二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6.33髋、膝、踝关节中二个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2.6.34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50%以上。七级伤残2.7.1轻度智力障碍。2.7.2三肢瘫(肌力4级)。2.7.3单肢瘫(肌力3级)。2.7.4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2.7.5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2.7.6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2.7.7中度尿崩症。2.7.8面部瘢痕形成30cm2以上,明显影响容貌。2.7.9面部轻度毁容。2.7.10唇缺损累计长度大于上唇或下唇长度。2.7.11外鼻部缺损2/3以上或严重畸形。2.7.12一眼球缺失,或一眼球萎缩具有手术摘除适应征。2.7.13双眼低视力1级。2.7.14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2.7.15双侧耳廓缺失或极重度畸形。2.7.16双耳损伤,一耳听力损失≥71dbhl,另一耳听力损失≥56dbhl。2.7.17舌体缺失1/2以上。2.7.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2.7.19器质性失音。2.7.20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2.7.21一肺叶切除。2.7.22肺功能轻度损伤。2.7.2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2.7.24肝切除1/3以上。2.7.25轻度肝功能损害。2.7.26胰切除1/3以上。2.7.27小肠(包括回盲部)切除1/2以上。2.7.28结肠大部分切除。2.7.29肾功能 不全代偿期。2.7.30一侧肾切除。2.7.31肾损伤性高血压。2.7.32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改道术。2.7.33膀胱大部分切除术。2.7.34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2.7.35子宫全切除或次全切除。2.7.36阴道瘢痕狭窄(不能通过两横指)。2.7.37骨盆环骨折畸形愈合,遗有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8cm以上。2.7.38双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60%以上。2.7.39双手掌缺失30%以上。2.7.40肩、肘腕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7.41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40°或旋转&40°。2.7.42下肢骨折,遗有8cm以上短缩畸形。2.7.43髋 、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7.44双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十趾功能完全丧失。2.7.45一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2.7.46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0以上。八级伤残2.8.1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明显受限。2.8.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2.8.3动眼神经完全性麻痹。2.8.4双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2.8.5面部瘢痕20cm 2 以上,影响容貌。2.8.6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影响容貌。2.8.7鼻尖及一侧鼻翼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2.8.8一眼盲目4级,或视野半径≤5°。2.8.9双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2.8.10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2.8.11双眼偏盲。2.8.12双侧耳廓缺失或重度畸形70%以上。2.8.13一耳听力损失≥9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56dbhl。2.8.14双侧颞下颌关节损伤,张口困难ⅱ度。2.8.15牙齿脱落14枚以上。2.8.16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2.8.1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2.8.18肺段切除。2.8.19心功能ⅱ级。2.8.20器质性心律失常。2.8.2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2.8.22食管重建术。2.8.23胃大部分切除。2.8.24小肠切除1/3以上,保留回盲部。2.8.25胆道损伤,胆肠吻合。2.8.26胰切除1/3以下。2.8.27脾摘除(成年人)。2.8.28结肠切除1/2以上。2.8.29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瘘。2.8.30 尿道狭窄需定期扩张。2.8.31一侧肾上腺缺失。2.8.32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2.8.33阴径头完全缺失。2.8.34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畸形。2.8.35双侧输卵管缺损不能修复。2.8.36脊柱两个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均大于12者。2.8.37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遗有功能障碍。2.8.38骨盆环、髋臼骨折畸形愈合导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6cm以上。2.8.39双手十指缺失25%以上或功能丧失40%以上。2.8.40双手掌缺失20%以上。2.8.4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2.8.42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骨折,成角&30°或旋转&30°。2.8.43一下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2.8.44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2.8.45一长骨骨折后骨折不愈合。2.8.46一长骨骨折后并发慢性骨髓炎不愈。2.8.47股骨头缺血坏死。2.8.48四肢大关节中一关节行人工关节置换术,遗留功能障碍。2.8.49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75%以上。2.8.50双侧足弓结构破坏。2.8.51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以上。九级伤残2.9.1单肢瘫(肌力4级)。2.9.2颅盖骨缺损25cm2以上。2.9.3轻度外伤性癫痫。2.9.4脑组织疻发切除术。2.9.5颅内异物经手术治疗。2.9.6滑车神经、三叉神经、外展神经麻痹。2.9.7轻度尿崩症。2.9.8瘢痕性秃以达头皮面积50%以上。2.9.9面部瘢痕15cm2以上,影响容貌。2.9.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影响容貌。2.9.11双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2.9.12一侧鼻翼缺失或严重畸形。2.9.13上唇或下唇缺损1/3以上,或上、下唇缺损累计超过上唇的1/2以上。2.9.14一眼低视力2级。2.9.15一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2.9.16双眼睑部分遮盖瞳孔或畸形,影响容貌或功能。2.9.17复视伴一眼位偏斜20以上,或眼球内陷5mm以上。2.9.18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高眼压。2.9.19一耳缺失或畸形8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40%以上。2.9.20一耳听力损失≥7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41dbhl。2.9.21牙齿脱落7枚以上。2.9.22舌体缺失13以上。2.9.23器质性声音嘶哑。2.9.24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2.9.25支气管成形术。2.9.265根以上肋骨骨折。2.9.27呼吸困难ⅱ级。2.9.28心脏、大血管修补术。2.9.29心脏异物经手术治疗。2.9.30食道部分切除术后不影响进食。2.9.31胃部分切除。2.9.32肝切除13以上。2.9.33胆道修补术。2.9.34胆囊切除。2.9.35胰修补术。2.9.36脾脏部分切除。2.9.37小肠切除小于13。2.9.38腹壁缺损10cm2以上。2.9.39轻度肛门失禁。2.9.40一侧肾部分切除。2.9.41输尿管修补术。2.9.42膀胱部分切除。2.9.43尿道修补术。2.9.44一侧睾丸切除。2.9.45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2.9.46一侧输卵管切除,或一侧卵巢切除。2.9.47阴道成形术。2.9.48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2.9.49颈椎骨折、脱位,遗有颈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5mm、角度位移&11°。2.9.50腰椎骨折、脱位,遗有腰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mm、角度位移&10°,或第五腰椎与骶椎发生水平位移&4mm、角度位移&12°。2.9.51椎体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23以上。2.9.52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4cm以上。2.9.53骨盆骨折、脱位,遗有耻骨联合分离合并骶髂关节脱位。2.9.54双手指缺失10%或功能丧失20%以上。2.9.55双手掌缺失10%以上。2.9.56上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2.9.57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2.9.58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2.9.59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转&20°。2.9.60下肢骨折,遗有4cm以上短缩畸形。2.9.61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断裂,遗有膝关节不稳。2.9.62髋、膝、踝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2.9.63四肢大关节创伤性。2.9.6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2.9.65双足十趾缺失25%或功能丧失50%以上。2.9.66一侧足弓结构破坏。2.9.67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十级伤残2.10.1边缘智能状态。2.10.2人格改变。2.10.3颅骨缺失6cm2以上。2.10.4颅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2.10.5脑脊液漏修补术后。2.10.6双侧前庭功能障碍。2.10.7颅内异物。2.10.8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cm2以上。2.10.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2.10.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 。2.10.11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2.10.12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2.10.13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2.10.14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2.10.15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2.10.16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20°。2.10.17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2.10.18一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2.10.19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2.10.20外伤性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 陷2mm以上,或外伤性斜视15°以上。2.10.21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2.10.22一眼外伤性白内障,须手术治疗。2.10.23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2.10.2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2.10.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2.10.26一耳听力损失≥56 dbhl。2.10.27颞下颌关节损失,张口困难ⅰ级。2.10.28牙齿脱落4枚以上。2.10.29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2.10.30 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愈合。2.10.312肋以上缺失。2.10.32胸导管损伤。2.10.33肺修补术或异物经手术治疗。2.10.34膈肌修补术。2.10.35食道、胃、肠修补术。2.10.36肝、脾修补术。2.10.37肾修补术。2.10.38轻度排尿障碍。2.10.39膀胱修补术。2.10.40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2.10.4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2.10.42子宫、卵巢、输卵管修补术。2.10.43枢椎齿突骨折。2.10.44颈椎骨折后遗有后纵韧带骨化。2.10.45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2.10.46椎体骨折(压缩性、撕脱性骨折除外)。2.10.47骨盆骨折畸形愈合。2.10.48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以上。2.10.49一手掌缺失5%以上。2.10.50上肢骨折,遗有2cm以上短缩畸形。2.10.5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2.10.52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2.10.53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2.10.54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2.10.55一侧髌骨切除。2.10.56一侧半月板切除。2.10.57一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2.10.58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2.10.59未成年人长骨骨骺骨折。2.10.60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2.10.61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2.10.62体内大量异物存留。2.10.63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3、附 则3.1 本标准所指幼女是指年龄为满14周岁的女性自然人,未成年人是指实足年龄未满18周岁自然人,青年人是指年龄范围在18—35周岁自然人,成年人是指实足年龄在35周岁以上自然人。3.2 本标准所说的“以上”、“超过”、“以下”,均含本数.附录 a(规范性附录)a.1 一级残疾的划分依据(1) 组织球杆确实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2)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3) 意识丧失(4)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一级护理依赖。(5) 社会交往能力完全丧失。a .2 二级残疾的划分依据(1) 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2)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3)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二级以上护理依赖。(4) 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活动。(5)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a.3 三级残疾的划分依据(1) 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2)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3)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三级以上护理依赖。(4) 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5) 社会交往困难。a. 4 四级残疾的划分依据(1) 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重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2)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3)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4) 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5)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a. 5 五级残疾的划分依据(1) 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又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2) 存在一般医疗依赖(3)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帮助。(4) 各种活动中度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5) 社会交往贫乏。a.6 六级残疾的划分依据(1) 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残疾,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2) 存在一般医疗依赖。(3)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4) 各种活动中度受限,活动能力降低。(5) 社会交往狭窄。a. 7 七级残疾的划分依据(1) 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2) 存在一般医疗依赖。(3)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4) 各种活动中度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5) 社会交往能力降低。a .8 八级残疾的划分依据(1) 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2)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3) 各种活动轻度受限,远距离活动受限。(4) 社会交往受约束。a. 9 九级残疾的划分依据(1) 组织活动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2)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3) 工作与学习能力下降。(4)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a.1 0 十级残疾的划分依据(1) 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2)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3) 工作与学习能力受到一定影响。(4) 社会交往能力受影响。2.工伤的伤残等级赔付标准一、工伤伤残鉴定赔偿标准(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伤残津贴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二、工伤伤残待遇1、护理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结束,即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其劳动能力进行鉴定。根据工伤职工日常生活对他人的依赖程度确定护理标准,并确定护理费标准。生活自理与对他人的依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生活自理能力差,对他人依赖程度高;生活自理能力强,对他人依赖程度低。一般以工伤职工的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等情况确定护理标准,从而确定工伤护理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第1款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与停工留薪期间由用人单位负担工伤职工的护理费用相比,伤残护理待遇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护理费用社会化的工伤保险待遇。伤残护理待遇是大多数国家工伤保险待遇的组成部分。2、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需要或者因辅助从事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义眼、镶牙和配置轮椅或其他代步工具等辅助器具的,按照相关标准配置。相关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3、年金性伤残津贴。亦称永久性伤残待遇或定期伤残待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月、以工伤职工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发放给工伤职工的生活补助。年金性伤残津贴对工伤职工而言至为重要,这部分伤残待遇是工伤职工基本生活的来源或依托。《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对于1-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年金性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4、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为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能够使工伤职工成为市场中的就业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具有乎等的就业权,他们一样具有选择市场的权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为他们谋取新的工作岗位提供了相应的条件。2,狙击三板斧,高尿酸患者如何治疗?(内附低嘌呤食谱)3,一篇就够,膝关节骨性治疗汇总。4,治个人经验吐血整理,骨科医生家用自用补钙方案。骨病科普、专家推荐、免费咨询诚邀来稿:欢迎骨科执业医师提供科普稿件投稿邮箱:微信公众号:骨科医生王杨雨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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