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河北2018工伤待遇调整遇

临时工也应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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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汪某系某纺织厂下岗女工。2004年2月,汪某应聘到胡某经营的塑料厂干临时工,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6月24日,汪某在工作时受塑料厂副厂长——胡某弟弟的指派,协助其他工人从机器上向外搬运加工好的塑料制品,左手不慎被机器轧伤,虽经全力救治,仍不幸致残,后经汪某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汪某为工伤。事故发生后,老板胡某积极筹款对汪某进行治疗,共为汪某支付医药费2.23万元。但在工伤待遇问题上,胡某坚持认为,汪某虽然是在塑料厂工作中受伤的,但其只是厂里招聘的临时工,厂里也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不应给予其工伤待遇。汪某在与老板胡某多次协商工伤待遇未果后,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汪某的请求,胡某对此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汪某不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  法院审理后认为,汪某与胡某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汪某在工作时间受塑料厂副厂长指派,协助其他工友从机器上向外搬运加工好的塑料制品时被机器轧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且已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汪某应享有国家规定的工伤待遇。即使该塑料厂未参加工伤保险,也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费用,遂判决支持了汪某的主张。判决后,胡某虽表示不服,但并未提起上诉。
  [评析]  所谓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内、生产岗位上,从事生产劳动,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所致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和职业病,包括轻伤、重伤、死亡、急性中毒等。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范围作出了规定,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为保护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同时,为避免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引起的纠纷,《条例》第六十一条还对“职工”的具体范围作了具体明确,即“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本案中,虽然汪某是塑料厂临时招聘的工人,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胡某作为个体工商户,系该塑料厂的业主,汪某己与胡某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汪某受塑料厂副厂长指派,在协助其他工友从机器上向外搬运加工好的塑料制品时被机器轧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其作为塑料厂临时工这一事实,不影响工伤事故的认定,也不影响其应当享有国家规定的工伤待遇,劳动部门认定汪某属工伤并无不当,塑料厂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汪某支付相关费用,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汪某作为临时工,终于通过法律手段,从胡某这个个体工商户手中,讨回了其应当享有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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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遭遇工伤,临时工是否享有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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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临时工遭遇工伤原告韩某通过他人介绍到被告建筑工地做临时工,除以口头约定每天工资为15元,食宿由原告自理外,未约定其他条件。日,原告在建筑工地送钢筋时,因手中钢筋接触到离脚手架仅130厘米的高压线,致使原告双手被严重烧伤,后因组织坏死而作截肢手术。治疗期间共花去医疗费217200元,被告给付原告医药费20000元。原告尚需继续治疗、安装假肢,估算费用为5280元。原告要求被告方负担全部医药费,并一次性赔偿40000元损失费。被告认为自己已给原告20000元医药费,已尽了责任,故对原告要求予以拒绝。原告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日,仲裁机关裁定认为原告系因工负伤,被告应负担原告治疗期间的医药费以及继续治疗的医药费。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赔偿其40000元损失的要求没有依据,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裁定,向法院起诉。另查,该建筑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当地建筑行业的平均工资为361.73元,在原告住院治疗期间,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工资,经法院委托工伤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基本丧失工作能力。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经法院调解,被告同意给付原告治疗所需余下的医药费共计6973.50元;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费40000元,以上两项共计46973.50元,由被告在调解书生效后两个月内向原告付清。律师说法:临时工是否享有工伤待遇本案纠纷的核心问题是临时工的劳动权利问题。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因工死亡的,其待遇与合同制工人相同;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因工负伤的,其医疗期间的待遇与合同制工人相同;医疗终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合同期内,企业应当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满,根据其伤残程度,由企业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办法办理。本案中被告违反《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关于加强建筑企业安全施工的规定》,在临近高压线仅130厘米处设置脚手架,而且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致使施工人员被电灼伤致残。对此,建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在施工期间运送建筑材料时被电伤,应属工伤。对此劳动鉴定委员会也已作出结论,所以,根据有关规定,被告应负担原告因伤治疗所需的全部医药费。对此,劳动仲裁委员会及法院处理都是正确的。对于原告所要求的40000元赔偿费,依法应视为对工残补助费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是可以享受工残补助费待遇的。对于其标准的确定,依据我国有关规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恤费的数额为 本人工资的60%,付至恢复劳动能力或死亡时止。本案中当地建筑企业的平均工资为361.73元。以此折算,40000元相当于15年零3个月伤残补助费总和。因此,原告对于此项费用的要求是比较客观而通情达理的,对此应予支持。还应特别指出:本案中原告还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因伤住院治疗期间的膳食费及治疗期间工资。另外,目前建筑行业中临时工招用管理比较混乱,为避免纠纷的发生,劳动关系双方都应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依《劳动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类似本案情况,劳动者绝对可以享受因工致伤的各种保险待遇的权利。转自网络,如有侵权,告知立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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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如何?
  本期介绍:所谓临时工应该说指的是短期合同工、非全日制合同工或者以完成某项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工。临时招聘的工人,与正式工相对。临时工就是暂时在单位工作的人员,临时工指单位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低于订立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临时工”不享受正式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临时工工作时间受伤的工伤待遇往往遇到无赔偿难维权的问题。一些用人单位将“临时工”与员工分开管理,目的是降低劳动力使用成本,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我们有幸地邀请到了江苏劳动争议专家——倪晓敏律师参加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关于劳动工伤纠纷的专访,以下欢迎倪晓敏律师总结经验,为我们细细分析“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如何”相关问题。
  访谈嘉宾简介:倪晓敏律师,现系江苏水城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担任多家企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具体包括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建筑、刑事辩护、交通事故赔偿、婚姻继承、劳动工伤、常年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倪晓敏律师对刑事辩护和民商事及经济纠纷有颇深研究,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
倪晓敏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倪律师,临时工有没有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社会保险法》第2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社会保险法》第3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001年10月,国务院在清理行政法规时,即宣布《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失效,理由是“调整对象已消失”。依据劳动法规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后,正式工与临时工的区别实质上已消失,劳动者应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待遇,与正式员工同工同酬。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和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用工,都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各种保险,所以临时工应当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临时工上班期间受伤,应该找工作单位还是派遣单位负责?
  1、用人单位非法使用临时工期间,造成临时工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劳动行政部门对该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包工负责人非法使用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包工负责人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发包方承担。
  3、建设工程由若干企业承包或者企业实行内、外部经营承包时,则工伤保险责任应由职工的劳动关系所在企业负责。
  4、临时性、季节性的生产、工作岗位,仍须使用临时工,他们因工死亡和因工残废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按固定工的劳动保险待遇执行。
  在《工伤保险条件》中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即临时工与企业的职工一样,符合法定情形的,均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单位不缴纳临时工工伤保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劳务派遣实际上涉及三方主体,即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被派遣的劳动者实际上是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再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的是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又存在着合同关系。
  因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派遣公司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倘若派遣公司不愿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也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派遣公司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后,劳动者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倘若派遣公司没有为临时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话,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医疗费应由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负责,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临时工的工伤赔偿标准有什么相关规定?以江苏为例,工伤赔偿怎么计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用人单位除在停工留薪期内按月支付原工资外,还应该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费用。
  具体计算为:
  1、医疗费:按照实际发票依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食宿费、交通费: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4、工伤医疗期间工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个月。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
  7、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8、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9、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10、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临时工的工作不定时不定点,工伤的法律规定中关于时间限制和诉讼管辖有什么内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川高法[号)
  第十七条规定,认定职工工伤的“工作时间”,是指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加班加点工作的时间以及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的时间。
  认定职工工伤的“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职务有关的活动的时间。用人单位长期外派到外地工作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不能直接适用“因工外出期间”的规定。
  第十八条规定,认定职工工伤的“工作场所”,是指用人单位能够对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和职工为完成其特定工作所涉及的相关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职工有多个工作场所的,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应当认定为工作场所。
  根据法律法规可知,“工作时间”包括法律及单位制度下的标准工作时间和临时性工作时间以及不定时工作制下的不定时工作时间。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劳动时间,而应包括上下班途中时间、加班时间(包括自愿加班时间)、临时接受工作任务时间、因公出差期间、非法延长的工作时间等。而“工作场所”不能仅仅理解为是狭义上的劳动场所,具体包括围墙内所有场所、指派外出工作场所及路线、上下班路线等。因此,即使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地点不固定,但只要有证据证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对工伤认定终止决定不服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临时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伤没有得到赔偿,临时工闹事骚扰或者网上大肆发布消息吸引关注,单位以此为由不给赔偿可以吗?请倪律师评价一下这种行为。
  单位不可以以此为由不给赔偿。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的使用者和劳动条件的提供者,依法单方负有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义务。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任何理由而免责。
  临时工采取纠集闹事、网络传播的方式,影响了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秩序,劳动者本身也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工伤事故不但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甚至有激化的可能。因此,在工伤事故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合理赔偿时,临时工应当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请您简单说一下,临时工合法申请工伤待遇的流程一般怎么走?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受伤职工被诊断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倘若用人单位不愿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也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受伤害职工近亲属的,除提交申请人和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应当同时提交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四)医疗诊断证明(包括病历本、出院小结等);(五)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明。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本期的访谈即将结束了,我们非常感谢倪晓敏律师接受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专访,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们对我们访谈栏目的支持与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再见。
正式工与临时工均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虽然法律有此规定,但是还是有不少公司以各种名目躲避或者减少支付等手段侵害职工福利。遇到这样的侵权事实,劳动者应当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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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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