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房贷提前还清借款。当年还能如何提取公积金还房贷吗?

商业贷款还清了,还能再提取公积金吗?_百度知道
商业贷款还清了,还能再提取公积金吗?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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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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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贷款还清了,符合条件还能再提取公积金。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情况: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7、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公积金提取流程:  1、单位经办人到银行服务网点领购《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现金(转账)支票;  2、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现金(转账)支票,并加盖预留印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分中心管理部柜台申请;  3、职工按照规定携带《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服务网点(区县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工作人员审核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为职工办理提取审核,打印《受理回执》交职工确认,将《受理回执》的一联和证明材料原件交给员工;  5、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在还清贷款之前,应该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支取账户余额。
课堂提问市民吕小姐:我们之前用商业贷款买了一套房子,现在按揭还剩下5年了,想提前还清商业贷款。我老公在惠州有缴存公积金,在买房后我们一直有取公积金出来,但是听说还清贷款就不能取了,想问下是这样吗?为什么我们自己交的钱,还了贷款就不能取呢?课堂答疑吕小姐的困惑还真难倒了课代表。你问的问题课代表向惠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咨询,得到的回复是商业贷款还清了之后,确实不可以再继续支取公积金了。住房公积金交存者可以使用商业贷款购房,购房后也可以凭购房合同以及银行按揭借款合同支取公积金还贷。但是,支取公积金只限于按揭还款期间,如果公积金缴存者的商业贷款还清了,则不能再继续支取住房公积金了。你的情况,建议你在还清贷款之前,注意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次性提取你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全部余额。在你的商业贷款还清之后,你老公继续缴纳的公积金,则无法再从公积金管理中心支取。
对于你的疑问,既然是自己交的钱,为什么不能再取,工作人员的解释是,住房公积金是社会互助性质的住房福利政策之一。住房公积金因为享有国家免税政策,还有国家强制性的单位缴纳部分,所以并不完全是属于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仅限于帮助缴存者实现购房,房贷还清之后,就不再支持取款了。除非你后期产生新的房贷,才能再次支取。也就是说,你的情况,如果考虑提前还清房贷的话,则应该先支取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并做好账户后期缴存的公积金无法再取出的心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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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房贷提前还清,能否提取公积金?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在公积金管理网站上公布的各种提取情况中有一个是全部还清房贷的,带借款合同和银行开出的还清贷款凭据去办理公积金提取。我的疑问是还清之后我们拿到了银行的还款凭证,但是借款合同给银行拿走了,这样材料不是不全了吗,而且我好几个朋友说提前还清了房贷的是不能再提取公积金了,难道真的这样?
TA的每日心情无语 09:04签到天数: 5 天[LV.2]偶尔看看I
这里说的提取公积金指的是想要去一次性全部还清房贷的,凭借款合同和银行开出的还清贷款凭据,可以不受3年限制,直接提取。但是上次我咨询公积金中心的时候,他们答复说,如果还公积金贷款可以这样,还商业贷款不可以的。
TA的每日心情无语 10:31签到天数: 2 天[LV.1]初来乍到
2031937,可以问问。
该用户从未签到
关于调整还贷期间提取住房公积金间隔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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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分中心、中心各科室:
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贷款人支取住房公积金时间从五年调整为三年的批复》(舟公积金委办〔2009〕1号)文件精神,从日起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还贷支取间隔期,由现有的每间隔5年提取一次调整为每间隔3年提取一次。具体操作程序规定如下:
一、截止2009年还贷时间已满5年的,按原规定夫妻双方支取金额不能超过5年内归还住房贷款本息之和。以后每间隔3年可支取一次。
二、&&对已满3年而未到5年的,按新政策规定从贷款发放之月起满3年就可以支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但支取金额不能超过3年内归还住房贷款本息之和,并且不超过3年内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第二轮支取时间从贷款发放月第四年算起,以此类推。
三、提前还清全部贷款的,不受年限的限制,但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归还住房贷款本息总额。
请各分中心、中心相关科室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按此规定办理。
& && && && && && &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可以的,我刚还贷然后夫妻双方都能提取公积金账户余款。
指出下,我是商业贷款,房产证是我一人名字,但公积金提取夫妻都可。房贷提前还完公积金还能取吗?可以这么做
来源:济南时报
  2.职工偿还自有住房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再次提取的,应提供本项第1款除“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报告”以外的所有材料。  3.职工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借款人及配偶只需按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及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购房合同;职工偿还公积金中心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规定提供材料。  (四)租房提取材料:  租赁商品房提取的,单身职工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并现场签订《个人婚姻状况声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原件。单身职工或夫妻两人中有公积金缴存地在济阳、商河、平阴、章丘的,单身职工、夫妻两人均需提供由该缴存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原件。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取的,需提供公租房租赁合同原件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支付住宅维修资金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费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物业服务费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  (七)支付物业费的证明材料:  缴存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物业费,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1000元,按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办理;申请人也可在公积金中心网站办事大厅在线办理本业务,公积金中心定期将提取金额支付至个人账户;次年如需提取的,应重新办理。  (八)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非本市户籍职工的,应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本人的社保转移单或异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参保凭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户籍迁出济南行政区的,应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或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1-4级)以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医院或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经公证部门公证的遗产继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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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还清后,住房公积金还能再提取出吗?
2003年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了商品房,2006年就一次性还清了房贷,后来就没有支取过住房公积金了,请问还清贷款后还能继续将公积金提取出来吗?
提问者:网友&&&&
问题来自:广东.茂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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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偿还房贷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只能提取到结清贷款本息止,因此您只能凭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提取到贷款结清日期之前的住房公积金,此后的住房公积金不能再继续提取
&&&&&回答网友:游客&&&&回答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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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还房贷后还能提取公积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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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了从2004年10月起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方式发生很大变化 ,现将主要事项予以说明。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次数、时间限制(一)购房未贷款1.2004 年7月1日之前购房未贷款者(以购房合同的签订日期为准),可分两次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第一次为购房后一年内(含),第二次为购房满5年以后10年以内办理。 2.日之后购房未贷款者,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3.贷款购房者,还款期间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期满后本人及配偶不得再提取。
二、夫妻二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的限制1.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总价款(购房合同载明金额,下同);2.缴存人有配偶且无法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本人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总价款的50%。3.无配偶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暂定为由财务处开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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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第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离休、退休的;(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三)出境定居的;(四)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
(六)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七)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依照前款第(一)、(二)、(三)、(五)、(六)、(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九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第三章
提取证明材料及提取额度第十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除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外,还应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分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职工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职工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还应提供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房屋坐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应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地在该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户口簿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原件。第十一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载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共有房屋产权的,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第十二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含提前还款金额)。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提前还款凭证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职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第十三条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按照《青岛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其中,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承租人和配偶在本市应无产权住房。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住本市住房,年房租超过承租人及配偶年工资收入的10%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第十四条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可提取账户全部余额,并可申请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第十五条 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申请人可提取医疗费用结算单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患者实际支付医疗费用结算单列明的自负部分。第四章
第十六条职工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第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八条第(四)、(七)项情形的,最多允许申请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贷款还清之日起1年。租赁本市住房的,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到期之日起1年。符合注销账户条件的,仍可办理注销账户提取手续。职工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不受本条限制;委托终止后,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符合本条的规定。职工部分或全部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以转账方式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不受本条限制。第十七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应当进行初审。第十八条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经办人应代职工统一办理提取手续:持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第十九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第二十条 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金额划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或委托银行为职工出具银行存单。第二十一条 根据提取审核工作需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职工追加辅助证明材料。职工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并配合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职工拒绝配合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作出不准提取的决定。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审核中止:(一)职工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二)职工拒不配合提取审核工作的;(三)职工涉嫌提供虚假信息或以其他手段妨碍提取审核工作的;(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进行提取审核的。中止提取审核的情形消失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恢复审核,提取审核的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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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清后‍,在满足其他非买房条件的情况下,申请提取公积金,则是可行的,例如租房或者大修房,再或者是离休退休、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等。  一、如果非要买房提取公积金提取则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具体的情况如下:第一种是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不包括二手房)、未全额付清购房款的;第二种情况是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已全额付清购房房款的;第三种情况是,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选择使用商业贷款且贷款未还清的。同时,公积金余额还可提取偿还组合贷款商贷部。  二、组合贷款和公积金贷款可以办理公积金抵扣,使用余额还贷;其中余额不仅仅可以还款公积金贷款部分,还可以还组合贷款中的商贷部分,但是两者只能选其一,不能同时进行;如果您选择了抵扣公积金部分,自然商贷部分,就只能用现金还款。
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符合下列条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港; 提取凭证6、翻建、建造、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  :1; 提取凭证7; 提取凭证4; 提取凭证3、台地区定居的、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到国外、离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提取凭证5,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澳、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提取凭证2、大修自有住房的、购买。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4、离休、退休的;5、出境定居的;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总结: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公积金提前还贷的方式分为提前全部还贷、提前部分还贷两种:已发放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且贷款尚未到期的借款人可以用自筹资金办理提前偿还贷款本金业务。借款人必须已正常还款一年以上后方可申请提前还贷。其中,申请提前部分还贷的,每次还贷限额为一万元,且不得低于12个月的贷款本息额,每年限还贷一次。此外,正常还款一年以上的借款人,也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进行部分或全额还贷,但只能进行一次。
在还清贷款之前,应该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支取账户余额。 案例分析: 市民吕小姐:我们之前用商业贷款买了一套房子,现在按揭还剩下5年了,想提前还清商业贷款。我老公在惠州有缴存公积金,在买房后我们一直有取公积金出来,但是听说还清贷款就不能取了,想问下是这样吗?为什么我们自己交的钱,还了贷款就不能取呢? 律师答疑 吕小姐的困惑还真难倒了课代表。你问的问题课代表向惠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咨询,得到的回复是商业贷款还清了之后,确实不可以再继续支取公积金了。住房公积金交存者可以使用商业贷款购房,购房后也可以凭购房合同以及银行按揭借款合同支取公积金还贷。但是,支取公积金只限于按揭还款期间,如果公积金缴存者的商业贷款还清了,则不能再继续支取住房公积金了。你的情况,建议你在还清贷款之前,注意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次性提取你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全部余额。在你的商业贷款还清之后,你老公继续缴纳的公积金,则无法再从公积金管理中心支取。 对于你的疑问,既然是自己交的钱,为什么不能再取,工作人员的解释是,住房公积金是社会互助性质的住房福利政策之一。住房公积金因为享有国家免税政策,还有国家强制性的单位缴纳部分,所以并不完全是属于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仅限于帮助缴存者实现购房,房贷还清之后,就不再支持取款了。除非你后期产生新的房贷,才能再次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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