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五级2018残疾军人最新优抚什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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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伤残军人病退后待遇标准
女 | 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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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黑龙江
健康咨询描述:
现役军人,副营职,因公出差途中车祸受伤,现双目失明.是不是属于一级伤残?准备在今年年底办理病退,病退后工资按原工资的百分之多少发放呢?以后部队涨工资,病退的按什么比例涨呢?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是一回事吗?一级的分别是多少?部队所在地是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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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分析:&&&&&&你好,对于你说的这个问题,医院的医生是没办法回答你的,因为不专业&&&&&&指导意见:&&&&&&这个问题属于民政部门的管理范围,你必须到当地的民政部门金溪县那个登记咨询,再见
擅长: 高血压,冠心病,甲亢,呼吸衰竭,心绞痛,心律失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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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分析:&&&&&&你好,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是一回事不是一回事,究竟给多少,以及一级伤残军人病退后的待遇标准,如何涨工资,医院的工作人员是不知道的。&&&&&&指导意见:&&&&&&具体情况你应该到当地民政部门去咨询的,民政部门应该有明确规定的。祝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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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分析:&&&&&&因为不小心外伤导致双目失明,是属于严重的残疾障碍,&&&&&&指导意见:&&&&&&因此建议你需要去当地司法鉴定部门,携带病历资料,那里是可以给出客观公正的评残结果的&&&&&&以上是对“一级伤残军人病退后待遇标准”这个问题的建议,希望对您有帮助,祝您健康!
衡水市第二人民医院&& 主治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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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分析:&&&&&&你好,根据你的病情的描述,作为医生的我好像可以能够看看你是什么病,但是像你说的其他的问题,好像不应该在这里来问的吧&&&&&&指导意见:&&&&&&做为医生,看的是病人的病,对于你以后的工资状况,不好意思,医生是没有办法回答你的,请你到其他你可以得到答案的地方去问问吧,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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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残疾军人春节国家有什么待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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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对你讲:我们残疾军人的优待是较多的:1、抚恤金待遇:我国大部分省市是执行民政部标准抚恤金的,2014年10月起的民政部新标准(底线标准)六级因战一年:20080;六级因公一年:19680;六级因病一年:16630。抚恤金标准在沿海省市还有不同方式的增加,比如上海就有高达增加70%的增幅抚恤金,而广东、北京、江苏、浙江等经济发达省市对于下岗、无业、农村等没有经济收入的残疾军人另外发放与抚恤金不下上下的优待金(一旦有了职业和养老金收入就会取消的),上海有自己的抚恤金标准标准;2、不管任何级别的残疾军人,只要持证就可以在境内半价优惠乘坐飞机、火车和长途汽车。免费乘坐市内(含郊区)的公交地铁等交通设施。3、风景区景点门票的优惠,只有一些著名的景点如黄山、欢乐谷、九寨沟等只有六级以上的残疾军人可以免票,七级以下的残疾军人只有半价优惠。4、剧院、电影院门票优惠是不分级别的,残疾军人可以半价优惠。5、医疗保障的问题对于六级以上残疾军人明确国家保障的,但是各省市也有相当大的差别,比如上海、北京、广东等就是全免费的门诊和住院保障(七级以下就是一般的医保),贵州六级以上残疾军人一般城镇医保,门诊自费,没有补贴,住院报销90%(按照级别)医保范围的费用。6、大部分省市规定对于六级以上的残疾军人允许生育二胎,小部分省市只有五级残疾军人才能生育二胎。一级残疾军人那是没有问题的。7、假如四级以上残疾军人故世的,停止护理费发放,领取12个月的抚恤金作为丧葬补贴,其家属改领故世者的抚恤金至终。8、四级以上残疾军人的子女高考有加分的优待,另外在经济适用房购买和廉租房的方面有同等条件下优先的待遇。如果你乐意的可以到残疾军人自己的网站--残疾军人网去看看就知道具体的信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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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道五级以下伤残军人住房有什麽优惠政策?希望残军朋友联合起来,促进相管法规出台.
09-09-30 &
中央出台新政策: 提高参战复员军人待遇(含对越作战)新华网北京7月22日电 在纪念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8O周年之际,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有关部门针对当前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存在的实际困难,本着需要解决而又能够解决的原则,统筹研究出台了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给予部分曾参加作战和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以及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再就业、住房、社会保险接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统揽全局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我们党坚持以人为本执伴随着我军诞生、成长、壮大的80年光辉历程,广大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为民族独立解放和新中国的创建、为捍卫国家领土完整和维护主权统一、为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积极贡献。无论在革命战争年代,在和平建设时期,还是在改革开放的今天,他们都是党和人民培养的优秀儿女,都是国家和军队建设与发展的重要力量。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做好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工作,政治上予以关心,待遇上予以照顾,使他们得到妥善安置,基本保障了他们退役后的生活和就业。改革开放以来,中央财政先后14次提高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17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5次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各级财政部门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出台完善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政策法规;开展了“爱心献功臣行动”等一系列全社会大行动。日前,决定从日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对部分日后入伍并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发给生活补助,完善曾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政策,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完善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的措施,完善落实部分复员干部住房和生活救助政策的措施,继续贯彻落实部分企业军转干部有关政策。 民发〔2007〕99号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7〕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现就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部分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制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五、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地方的资金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六、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附表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民 政 部 财政 部 二○○七年七月六日 附表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18900 因公 18300 因病 17700 二级 因战 17100 因公 16200 因病 15600 三级 因战 15000 因公 14100 因病 13200 四级 因战
因公 11100 因病 10200 五级 因战 9600 因公 8400 因病 7800 六级 因战 7500 因公 7080 因病 6000 七级 因战 5700 因公 5100 八级 因战 3600 因公 3300 九级 因战 3000 因公 2400 十级 因战 2100 因公 1800 附表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6000 5400 5100 农村 3600 3420 3300 附表3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13680 12240 4080 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卫生、国税、地税、工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厅(局、委): 现就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一、 关于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和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以下简称“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二、 关于解决企业拖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工资的问题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督促各类企业切实履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责任主体的责任,维护军队退役人员的劳动报酬权益。对 恶意拖欠军队退役人员工资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发放拖欠的工资;对拒不整改的,依法进行处理。对国有企业拖欠军队退役人员工资问题,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采取切实措施限期解决。 三、 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和再就业问题 各地要积极做好军队退役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再就业。军队退役人员下岗失业后,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05] 36号)规定条件的要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其他就业后失业或未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后,可享受相应就业再就业政策,实现自谋职业和自主 创业,或通过企业吸纳实现就业。 四、关于安置在企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问题 (一)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军队退役人员退出现役,安置在企业工作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一直未参保缴费或参保后又中断缴费的,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缴费部分确有困难的,可由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定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将军队退役人员按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地方财政特别是省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缓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压力。中央财政在安排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对财政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以及接收军队退役人员人数较多的地区,予以适当支持。 (二)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军队退役人员应随所在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在企业尚未参保的,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尽快参保;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降低缴费率,不建个人帐户、单建统筹基金的办法,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可按 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军队 退役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单位的由企业按规定负责解决;企业解决确有困难及本人和家庭无力支付的,纳入城市医疗救助体系,未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地区可通过临时救助等办法予以解决。 (三)失业保险问题 在企业工作的军队退役人员应随所在的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其失业时,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促进他们再就业。 对因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半停产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在签定补缴协议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为该企业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相应的再就业服务。 企业关闭、破产时,要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优先清偿企业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无法完全清偿部分,经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切实维护企业军队退役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五、关于残疾军人和在乡老复员军人医疗问题 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妥善解决残疾军人和日前入伍 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以下简称在 乡老复员军人)的医疗问题。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一至六级残疾 军人医疗保障办法》 (民发 [号) 的规定予以保障。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关于在乡老复员军人医疗问题,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帮助在乡老复员军人解决医疗困难问题。要积极研究和制定医疗费用减免的具体办法,把符合条件在乡老复员军人纳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农村医疗救助范围;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地区,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帮助符合条件的在乡老复员军人解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问题,将其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范围。 中央财政对包括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在内的抚恤优待对象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六、关于残疾军人等级与工伤职工残疾等级的衔接问题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民发 [号) 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GB/T1)的主要判定依据基本相同,按照两个标准评定的等级可视为对应。 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加强军队退役人员的思想教育,进一步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加大督促落实各项政策的力度,妥善解决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实际困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卫 生 部 文件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劳社部发[2006]17号 民函〔 民政部关于做好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先天性残疾子女手术康复和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 民函〔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6〕32号)精神,做好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先天性残疾子女的手术康复和生活补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先天性残疾子女手术康复 (一)民发〔2006〕32号文件规定:“对可以医治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先天性残疾子女,纳入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明天计划’,予以治疗。”“明天计划”实施手术矫治和康复的主要疾病类型有: 1五官: 唇腭裂、耳廓畸形、白内障、青光眼、角膜白斑、角膜移植、眼睑下垂、眼部肿瘤、斜视。 2先心病: 各类先天性心脏病。 3外科: 疝气、隐睾、肛瘘、直肠阴道瘘、肛门闭锁、尿道下裂、两性畸形、幽门梗阻、巨结肠、血管瘤、骨肿瘤、脑积水、脑瘫后遗症、四肢(关节)畸形、手足畸形、足内外翻、脊柱侧弯、脊柱裂、脑脊膜膨出、斜颈、髋关节脱位、疤痕挛缩、小儿麻痹后遗症。 4矫形康复: 假肢、矫形器、轮椅。 (二)按照“明天计划”的有关规定,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先天性残疾子女实施五官科、先天性心脏病、外科及矫形康复四大类疾病手术时,仍实行统一的经费标准:五官科12万元,先天性心脏病3万元,外科22万元,矫形康复08万元。手术经费由部、省两级分担,分担比例为东部省份4∶6,中部省份5∶5,西部省份7∶3。民政部“明天计划”办公室根据上述标准下拨民政部应承担的手术康复经费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干使用,不支付给先天性残疾子女本人。单例手术实际发生费用低于包干经费标准的,可用结余经费对患者本人交通、康复营养费酌情予以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按照医疗服务合作协议的规定,凡是在部级定点医院进行手术治疗的,先由民政部与定点医院统一进行结算,然后按照《关于印发〈“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项目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民发〔2005〕46号)确定的手术包干标准和部、省两级分担比例,计算部级资助资金数量。部级资助资金高于定点医院结算费用的,节余部分仍下拨地方;不足的由部级资金先行垫付,由省级分担资金支付。 (三)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的先天性残疾子女患有上述疾病(可根据以往病例初步判断),并提出手术治疗申请的,当地民政部门要向其讲清“明天计划”实施手术康复的基本情况,以及能够减免的费用。经先天性残疾子女本人或其监护人签字同意后,由各级民政部门逐级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明天计划”办公室,经审核、汇总后,将病例报送相应的“明天计划”部、省手术定点医院。 (四)“明天计划”手术定点医院对报送的病例进行审核,初步筛选出具有手术适应症的先天性残疾子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明天计划”办公室通知其到定点医院进行体检,最终确定符合手术治疗条件的人员,并按实施“明天计划”手术矫治和康复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治疗。 (五)此项工作第一阶段实施时间为2006年6月至2007年6月底。 二、关于先天性残疾子女生活补助 按照民发〔2006〕32号文件“给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的先天性残疾子女适当生活补助”的要求,各地对持有当地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先天性残疾子女,按照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农村尚未建立低保制度的地方,按照当地特困户救济标准发给补助。 对已持有《残疾人证》的先天性残疾子女,从2006年2月起发给补助,以后持有《残疾人证》的先天性残疾子女,从残联核发《残疾人证》当月起发给补助。先天性残疾子女经手术治疗康复后,不再符合残疾人条件的,不再发给补助。 日 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问题解答 a href=&www.jynews& target=&_blank&www.jynews/a 中国缙云新闻网 来源:
09:21 问:据悉最近党中央、国务院就进一步做好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作出重大决策,请问这是什么重大决策? 答:在纪念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80周年之际,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有关部门针对当前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存在的实际困难,本着需要解决而又能够解决的原则,统筹研究出台了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给予部分参加作战和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以及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再就业、住房、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政策措施。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统揽全局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我党坚持以人为本执政理念、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 问:这些重大决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其主要内容是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完善医疗保障政策和对日以后入伍的军队退役参战人员进行生活补助,以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的补助政策。 问:我省对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作出了哪些调整? 答:这次我省对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作出的调整,总体标准高于全国水平。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的通知精神(浙民优[号),具体调整标准如下: 1.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和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按中央的标准执行;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抚恤标准,在当地2006年优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30%(含2007年自然增长机制提高部分)。 2.城镇烈属(包括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当地2006年优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含2007年自然增长机制提高部分);农村烈属(包括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当地2006年优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5%(含2007年自然增长机制提高部分)。 3.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当地2007年自然增长机制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再增加1200元补助。 4.对在农村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300元。不符合评残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的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参照参战退役人员的补助标准执行。 问: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提高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答:根据民政部和财政部民发(2007)99号文件通知规定,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给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从日起执行。 问:参战退役人员是怎么界定的? 答:参战退役人员是指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具体界定为:我军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为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和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主要包括:自卫还击作战、防御作战、对逃离大陆的国民党军队作战、出国支援作战、平息地区性武装叛乱作战,以及军委、总部认定的其他作战行动。参战退役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对参战的界定,应按照《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号)文件精神办理。 问:参战退役人员怎样进行申报登记? 答:参战退役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参战立功、授奖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城镇参战退役人员还需提供失业、解除劳动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民政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填写《参战退役人员登记审核表》。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规定,凡个人向原所在部队索取的证明材料无效。 问:乡镇民政办公室如何做好参战退役人员调查初审工作? 答:乡镇民政办公室向申请人所在单位、部门调阅本人档案,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认真核实其身份,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参战退役人员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有关资料复印件、以及个人档案等材料上报县民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问:县民政局如何进行参战退役人员审定工作? 答:县民政局对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集体审核,逐一审定。涉及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战退役人员,会同县人劳社保局共同认定。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民政局组织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则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后有疑义的,则请示省民政厅。 问:新出台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新出台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主要内容是: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保障现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等,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并按规定给予缴费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按照《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问:广大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应该如何珍惜和保持自己的光荣历史和荣誉? 答:当前,我国政治安定、社会进步、民族团结,国民经济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势头,大好形势来之不易,需要倍加珍惜和维护。广大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受党培养教育和部队大学校锻炼多年,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全面过硬的素质。希望广大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继续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珍惜和保持自己的光荣历史和荣誉,讲政治、讲团结、顾大局,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要保持清醒头脑,坚定政治信念,明辨是非,带头遵纪守法,抵制各种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言行,自觉维护社会稳定。要继续保持革命军人甘愿牺牲、乐于奉献的高尚品质,自觉发扬自强不息、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积极投身经济建设大潮,努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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