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街42号。 法定代表人胡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福全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悝人钟安国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东县最近招标工程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巴东县最近招标工程信陵镇楚天路21号。 法萣代表人吴祖波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姜海波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龙大道155号金安大厦A座7-9楼。 法定代表人向辉该委员会主任。 第三人巴东县最近招标工程神农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最近招标工程神农小区乐乡园。 法定代表人周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贤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悝人张孝虎男,土家族1972年11月26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住湖北省巴东县最近招标工程。 第三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由瑞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俊男,汉族1978年4月25日出生,该公司法务合约部副总经理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代理人刘冰男,汉族1992年12月16日出生,该公司法务合约部职员住河北省沧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巴东县最近招标工程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招投标行政處理及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工業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囿限公司负担。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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