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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专账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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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专账操作指南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专账操作指南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专账操作指南&
湖 北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二OO九年十二月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专账操作指南
第一章&企业研究开发费的概述
第二章&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的会计核算
第一节&&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的财务管理
第二节&& 研发资金政府投入的核算
第三节&& 研发过程的核算
第四节&& 研发成果的后续计量
第五节&& 企业研发费用的列报
第三章&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的涉税处理&
第一节&& 政府研发经费投入的税务处理
第二节&& 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务处理
第三节&& 自创无形资产转让的税务处理
第四章& 企业研究开发费相关文件规定的比较与衔接
第五章& 企业研究开发费核算示例
第六章&& 答疑及2009年最新税收法规目录
附一&& 费用化支出明细账范本
附二&& 资本化支出明细账范本
附三&&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表范本
附四&& 参考文献
第一章&企业研究开发费的概述
一、&设置研究开发费用辅助账的意义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作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前激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最为重要的两项税收激励政策。其中:
2008年颁布实施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明确规定:“1、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企业应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归集表》样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本《工作指引》要求进行核算。”
&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号)(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其中第十条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 因此,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基本核算要求,结合《办法(试行)》和《工作指引》,准确归集核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满足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需要。
二、&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的确认
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各个研发项目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因此,企业正确判定研究开发活动并建立相关的项目管理制度,才能有效归集研发费用。
(一)&研究开发活动及项目的定义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应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研究开发项目是“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安排、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
&&&&&& 其中创造性应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的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二)&研究开发活动的范围
《办法(试行)》: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 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中规定的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 《工作指引》:仅指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规定的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 (三)研究开发活动(项目)的认定方法
&&&&&& 对于很多企业来说,即使是研发部门,并不是所有环节都属于研发活动。在实际操过程中,可参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号文提供的方法进行判断:
1、&行业标准判断法。若国家有关部门、全国(世界)性行业协会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了测定科技“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技技术新知识”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技术、产品(服务)”等技术参数(标准),则优先按此参数(标准)来判断企业所进行项目是否为研究开发活动。
2、&专家判断法。如果企业所在行业中没有发布公认的研发活动。测度标准,则通过本行业专家进行判断。判断的原则是:获得新知识、创造性运用新知识以及技术的实质改进应当是企业所在技术(行业)领域内可被同行业专家公认的、有价值的进步。
&目标或结果判定法(辅助标准)。检查研发活动(项目)有立项
及预算报告,重点了解进行研发活动的目的(创新性)、计划投入资源(预算);研发活动是否进行了最终成果或中间性成果,如专利等知识产权或其他形式的科技成果。在采用行业标准判断法和专家判断法不易判断企业是否发生了研发活动时,以本方法作为辅助。
同时,企业在对研究开发项目进行自我判断的过程中,需要准备相关证明材料供相关部门予以审核确认。一般来说,企业准备与提交的材料包括两大方面:
1、&自证材料
自证材料是指企业提供与研究开发项目有关的系列材料以证明所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是属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与开发。具体包括: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用预算;(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3)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决议文件;(4)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等证明材料。
2、&旁证材料
旁证材料是指独立于企业的第三方提供与研究开发项目有关的
材料,以证明所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是属于新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
的研究与开发。如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查新材料、政府各部门计划立项证明、技术合同、专利等知识产权或其他形式的科技成果、以及其他需要补充证明的相关材料。
(四)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划分
&1、研究阶段
&对于企业自行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应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两个部分分别进行核算。其中,研究是指为获取新的技术和知识等进行的有计划的调查,研究活动的例子包括:意于获取知识而进行的活动;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的应用研究、评价和最终选择;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替代品的研究;以及新的或经改进的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替代品的配制、设计、评价和最终选择。
研究阶段的特点在于:(1)计划性。研究阶段是建立在有计划的调查基础上,即,研究项目已经董事会或者相关管理层的批准,并着手收集相关资料、进行市场调查等。(2)探索性。研究阶段基本上是探索性的,为进一步的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批准,这一阶段不会形成阶段性成果。
从研究活动的特点看,其研究是否能在未来形成成果,即通过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均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企业也无法证明其研
究活动一定能够形成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因此,研究阶段的有关支出在发生时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2、开发阶段
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开发活动的例子包括:生产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计、建造和测试;含新技术的工具、夹具、模具和冲模的设计;不具有商业性生产经济规模的试生产设施的设计、建造和运营;新的或经改造的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所选定的替代品的设计、建造和测试等。
开发阶段的特点在于:(1)具有针对性。开发阶段是建立在研究阶段基础上,因而,对项目的开发具有针对性。(2)形成成果的可能性较大。进入开发阶段的研发项目往往形成成果的可能性较大。
由于开发阶段相对于研究阶段更进一步,且很大程度上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此时如果企业能够证明满足无形资产的定义及相关确认条件,所发生的开发支出可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成本。
3、&下列各项不属于研究开发活动:
A.企业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经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
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B.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活动;
C.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活动;
D.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活动;
E.软件复制和无源代码的程序编制活动。
第二章&研究开发活动的会计核算
企业是社会的经济细胞,企业在研究和开发方面的大量投入是推动技术进步与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世界上知名企业的研究与开发成本一般约占其销售额的10%以上,相比而言,我们企业在研究开发费投入强度上差距还很大。但我国企业对技术创新的热情正在逐步提高,因此研究开发活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日益成为政府和企业所关注的问题。
第一节&企业研究开发活动财务管理
一、&财务决策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为做好财务决策应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1、&财务预测。研发的构思应通过初步设计转化成具体的投资方案和相应的财务预测。其中,对成本费用的预测必须全面,因为研发的效益要待新产品、新服务进入市场后显现,除直接的研发费用外,还应该考虑设备和工具的制造费用、专利等的取得费用、新产品的推广销售费等。同时,对收益的估计,应该把现金流量视为比利润更重要的参照指标。
2、根据预测结果,结合约束条件,对投资方案进行财务可行性分析。分析的重点是不确定因素,包括资金来源、利率、成本和市场
等的不确定性。通过可行性分析力求得出以下结论:第一,研发投资的可行性程度;第二,研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 3、确定具体的融资策略。由于研发业务的高风险特点,要积极探索新的融资渠道,包括:第一,冲破传统经营理念的束缚,挖掘内部潜力,加大自有资金投入;第二,寻求政府担保或企业相互担保,争取银行信贷;第三,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第四,引入风险资本投资,促进资本和技术的结合。
&&&& 二、财务控制
&&&& 企业研发的全过程充满着不确定性和风险,在研发过程中,必须用科学的方法对其进行跟踪管理,加强财务控制。为此要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1、&完善会计核算。对研发应该实行全面核算,建立健全原始记录,最好将研发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以便取得完整的研发核算资料,对其进行专门分析。
2、&加强财务控制。对研发经费的使用应限定开支范围,并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对实际的开支应该制定合理的成本费用消耗定额,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审核,并着重分析超支的原因。
3、&财务激励。人的因素在企业研发中起决定性作用,建立有利于吸引人才并发挥他们作用的激励机制,是研发成功的重要保证,
而财务激励是其中最基本的形式,方法有:
(1)&奖惩分明的考核制度。考核研发成本费用消耗定额的执行情况,评价控制业绩,并结合经济责任制的规定进行奖惩,以调动技术工人和各单位负责人的积极性。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分析查明未完成计划的原因,了解消耗定额是否合理,成本费用核算资料是否正确和真实。
(2)&人力资本参与分配的多种形式。在研发中,人合比资合更为重要,积极探索以管理工作入股、技术入股、股票期权等多种形式让人力资本参与分配,给予关键管理人员、科技人员一定的期权,从而大大激发他们的能动性,保证研发的持久活力。
4、&财务评价
财务评价是以会计核算资料为起点,运用专门技术手段,计算相关指标,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未来前景进行分析评价和合理预测的一种制度,能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广泛帮助。根据研发业务的特点,对其进行财务评价要做到:
(1)财务评价要贯穿全过程,加强事中财务分析。即根据研发过程的原始记录和核算资料与原有决策方案和财务预算进行对比分析,目的是及时纠正偏差,发现新问题,保证研发有效地进行。经过分析力求得出以下结论:第一,研发过程中成本费用开支情况与原有
决策方案和财务预算的差异;第二,根据对差异的分析,对原有决策方案和财务预算应作哪些调整;第三,对研发最终成功可能性的预测。
&&& (2)要拓展传统的财务分析指标体系。研发财务分析指标体系要综合考虑财务和非财务、内部和外部、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各个方面的因素,涵盖研发的全部活动。例如非财务的每百人中研发人员数、年专利申请数、研发成果转产率和新产品的比重、知识产权数量与研发费的比例等指标;来自于外部信息的相对市场份额、新产品市场寿命等指标;以及增加对无形资产、人力资源的分析,计算智力资本比率,同时通过分析无形资产构成(技术型和非技术型)、人力资源构成(高层次和低层次)来评价企业研发能力。
(3)财务评价要具有前瞻性。财务评价既要评价研发的当前绩效,有应该预测研发的未来前景。可以进行新利润增长点专项分析,计算并比较企业新产品、新服务研发成本利润率和销售利润率的高低,确定其中的新利润增长点,作为企业决定发展方向的重要依据。
第二节&& 研发资金政府投入的核算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为鼓励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政府常以专项资金形式投入企业支持其进行科学技术研究,主要包括政府补助和资本金投入等方式。
一、&政府补助
(一)&政府补助的定义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政府补助准则”)第二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二)&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
政府补助表现为政府向企业转移资产,包括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通常为货币性资产,但也存在非货币性资产的情况。在实际工作中,政府补助的形式主要有政府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和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
1、&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是政府无偿付给企业的资金,通常在拨款时就明确规定了资金用途。例如,在政府部门拨付给企业用于构建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工程的专项资金,拨付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研发经费等。
2、&财政贴息
政府贴息是政府为支持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目标,对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
财政贴息主要有两种方式:(1)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2)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受益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和确认利息费用。
3、&税收返还
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
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包括出口退税、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体现了政策导向,政府并未直接向,政府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中规范的政府补助。
4、&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
政府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在实务中发生较少,有时会存在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等。如科技计划立项有要求时,地方配套资金常常会出现此类情形。
(三)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
政府补助会计是国际上比较关注的课题,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了专门准则对其进行了规范。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财政部2006年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准则内客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在“政府补助准则”出台之前,会计处理没有统一,有的采用收益法,计入“补贴收入”;有的采用资本法,如无偿划拨的固定资金计入“资本公积”;有些采用总额法,如先征后退的增值税计入“补
贴收入”;有些采用净额法,如将实际收到的财政贴息冲减“财务费用”或“在建工程”等。
“政府补助准则”统一了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要求采用收益法中的总额法处理,将政府补助均全额计八收益(“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旧制度中计入“应收补贴款”科目的政府补助,应计入新科目“其他应收款”;原科目“补贴收入”对应新科目“营业外收入”。
具体处理时,首先,需要判断这项拨款属于政府补助,还是政府的资本性投入。属于政府补助的,又分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和资产均相关的政府补助三种情况,针对这三种情况应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收益或递延收益。属于政府资本性投入的,仍需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未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予以核销。
l、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备期的损益(营业外入——政府补助)。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朴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廷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或损失)。
分步处理为:
第一,企业实际收到款项时,按照到账的实际金额计量,确认资产(银行存款)和递延收益。
第二,企业将政府补助用于购建长期资产。该长期资产的购建与企业正常的资产购建或研发处理一致,通过“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归集,完成后转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第三,该长期资产交付使用。自长期资产可供使用时起,按照长期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将“递延收益”平均分摊转入当期牧益。(1)递延收益的分配起点是“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对于应计提折旧或摊销的长期资产,即为资产开始折旧或摊销的时点。(2)递延收益分配的终点是“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或资产被处置时(孰早)”。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出售、转让、报废等),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收益,不再予以递廷。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即营业外收入如后补助项目 。
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应收金额计量,确认为营业外收入。不确定的或者在日常活动中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
3、与资产和收益均相关的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的对象常常是综合性项目,可能既包括设备等长期资产的购置,也包括人工费、购买服务费、管理费等费用化支出的补偿,这种政府补助与资产和收益均相关。企业取得这类政府补助时,需要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收益相关的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在实务中,政府常常只补贴整个项目开支的一部分,企业可能确实难以区分某项政府补助中哪些与资产相关、哪些与收益相关,或者对其划分不符合重要性原则或成本效益原则。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将整项政府补助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视情况不同计入当期收益,或者在项目内分期确认为当期收益。
4、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政府资本性投入
如果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用于研究开发项目的款项时,应通过“专项应付款”账户核算,不属于政府补助准则规范范畴。
企业收到或应收的资本性拨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
将专项或特定用选的拨款用于研发活动工程项目时,惜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教”、“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工程项目完工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对未形成长期资产需要核销的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拨款结余需要返还的,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上述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或股本,惜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专项应付款”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转销的专项
第三& 节研发过程的核算
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可以采取企业内部自主研发和委托研发等方式。其中,内部自主研发活动需要企业采购材料和购建研发仪器、设备、房屋和无形资产等,然后将其投入研发过程,以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如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研发成果,为了能准确归集研发过程的研究开发费用,需要对企业研发机构的每个研发项目进行单独管理和核算,尤其是对同时承担生产任务的,要合理划分研发费用与生产费用。
一、研发投入采购环节的核算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需购入研发活动所需的材料、仪器、设备、房屋、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权技术,成立研发机构,组建研发团队等。对于这些研发物资采购环节的核算与生产经营物资采购核算业务的会计处理没有什么区别,但为了和生产费用进行区分,建议以项目辅助账的形式进行明细核算,以别于其他业务活动,高新企业或准备申请高新的企业更应如此。
二、研究开发费用会计核算方法
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核算方法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将研究与开发费用在发生时全部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二是将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发生期内先归集起来,待其达到预定用途时予以资本化,记入“无形资产”账户,并从达到目的预定用途的当期予以摊销;三是有“条件”的资本化处理,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研发费用予以资本化,其他研发费用则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我国2006年出台的无形资产新准则采用有“条件”资本化的方法,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务处理具有一致性。
有“条件”资本化处理,具体而言,研究阶段的支出在其发生的期间确认为费用,并且不应在其后的期间确认为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只有符合一定条件下才确认为资产,否则确认为费用;最初确认为费用的开发支出,不能在其后的期间确认为资产。这种处理方法的依据主要着眼于研究与开发活动与未来经济利益之间关系的不确定性程度,企业研究活动是探索性的,是为了进一步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巳进行的研究活动将来是否会转入开发、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等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其未来是否会带来经济利益是非常不确定的,所以应将其费用化。而开发活动是在研究活动的基础之上,将技术运用于实践,在很大程度上具备了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其末来经济利益较为确定,此时符合条件的可确认为资产。
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
(1)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研究与开发是两个相互联系的阶段,研究活动是一种初步的探索性工作,是一个基础阶段,能否带来经济效益非常不确定,而且受益对象不明显,而开发活动是将研究成果付诸实践,比研究阶段更进一步,带来经济效益的可能性高,并且受益对象是特定的产品,所以将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进行费用化,而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开发成功时资本化,不成功还是进行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这样处理比单一的费用化或单一的资本化更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2)能更好地协调谨慎性与相关性原则。单一的费用化能很好地遵循谨慎性原则,但损害了相关性原则;而单一的资本化能很好地遵循相关性原则,但又忽视了谨慎性原则。一定条件下资本化能很好地协调谨慎性与相关性原则,既可以避免费用化带来的资产低估,同时也最大限度地降低资本化所带来的风险。
(3)符合资产的定义。企业研究与开发活动已经投入了大量的经费,当然是一项过去的事项,它不是为了取得本期的利益,而是为产生未来的经济利益,当研究开发成功时,就可以成为企业的一项资源,也能够被企业控制,并且在开发过程中的成本也能可靠计量,显然符合资产的定义。
但这种处理方法在实际操作中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如:体现在对研究活动和开发活动的区分上,这种有“条件”的资本化处理方式给
予了会计处理更多的选择。
三、开发阶段有关支出资本化的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要求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两个部分分别进行核算:研究阶段的有关支出在发生时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有关支出如果企业能够证明满足无形资产的定义及相关确认条件,则所发生的开发支出可予以资本化,确认无形资产的成本。
能够证明开发活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当被确认为无形资产。
&l、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已具有可行性
&企业在判断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在技术上是否具有可行性,应当以目前阶段的成果为基础,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证明企业进行所需的技术条件等已具备,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或其他不确定性。例如,企业巳经完成了全部计划、设计和测试活动,使资产能够达到设计规划书中所描述的功能、特征和技术需要,或经过相关领域专家的鉴定等。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企业研发项目形成成果以后,是为出售,还是为自己使用并从使
用中获得经济利益,应当依据管理当局的意图而定。企业的管理当局应当能够说明其开发无形资产的目的,并具有完成该项无形资产开发并使用其能够使用或出售的可能性。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很可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是确认一项无形资产最基本的条件。就其能够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来讲,如果有关的无形资产在形成以后,主要是用于生产新产品,企业应当对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的市场情况进行可靠预计,应当能够证明所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并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如果有关的无开资产开发以后主要是用于对外出售的,则企业应当能够证明市场上存在对该类无形资产的需求,其开发以后存在外在市场可以出售并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如果无形资产开发以后,不是用于生产产品,也不是用于对外出售,而是在个企业内部使用的,则企业应当能够证明其对企业的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
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费产。这一条主要包括:
(1)为完成该项无形资产的开发具有技术上的可靠性。开发无形资
产并使用其形成成果在技术上的可靠性,是继续开发活动的关键。因此,必须有确凿证据证明企业继续开发该无形资产有足够的技术支持和技术能力。
(2)财务和其他资源支持。财务和其他资源支持是能够完成相关无形资产开发的经济基础,因此,企业必须能够证明可以取得无形资产开发所必需的财务和其他资源,以及获得这些资源的相关计划,说明能够足以支持该项无形资产的开发。
(3)能够证明企业可以取得无形资产开发所必须的技术、财务和其他资源,以及获得这些资源的相关计划。如企业自有资金不足以提供支持的,应当能够证明存在外部其他方面的资金支持,如银行等金融机构声明愿意为该无形资产的开发提供所需资金等。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可靠地计量。企业对于开发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应当单独核算,例如:直接发生的开发人员工资、材料费以及相关设备折旧费等。在企业同时从事多项开发活动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支出同时用于支持多项开发活动,应按照合理的标准在各项开发活动之间进行分配;无法合理分配的,应予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开发活动成本。
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当在发生时作为管理费用,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四、会计上确认的研究开发费用的科目组成内容
2006年12月,财政部发布的新《企业财务通则》第38条规定:“企业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经费,可以通过建立研发准备金筹措,据实列入相关资产或者当期费用。符台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可以集中使用研发费用,用于企业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但该通则并没有明确研发费用的具体构成,使得研发费用的具体管理策略无法实施。2007年9月,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号作为新《企业财务通则》的重要配套规范,首先明确了研发费用的基本构成内容,将其按经济内容细分为八个方面,与原技术开发费对应衔接。
该意见要求企业应当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从管理费用据实列支,不应纳入研发费用。企业研发机构发生的各项开支纳入研发费用管理,但同时承担生产任务的,要合理划分研发与生产费用。
五、内部开发无形资产成本的计量
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的成本,由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创造、生产并使该资产能够以管理层预定的方式运作的所有必要支出组成。可直接归属成本包括开发该无形资产时耗费的材料、劳务成本、注册费、在开发该无形资产过程中使用的其他专利权和许权的摊销,
以及按照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可以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在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可直接归属于无形资产开发活动之外的其他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间接费用,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可辨认的无效和初始运作损失,为运行无形资产发生的培训支出等不构成无形资产的开发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内部开发无形资产的成本仅包括在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时点至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总和。对于同一项无形资产在开发过程中达到资本化条件之前已经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的支出不再进行调整。
六、内部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
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无论是否满足资本化条件,均应先在“研发支出”科目中归集,企业根据研究与开发的实际情况将研发项目划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期末,对于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转入当期管理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但尚未完成的开发费用,继续保留“研发支出”科目中,待开发项目完成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时,再将其发生的实际成本转入无开资产。若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将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外购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正在研发过程中应予资本化的项目,先记入“研发支出”科目,其后发生的成本比较上述原则进行处理。会计处理如下:
l、科目设置
为了准确归集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应设置“研发支出”成本账户,将具体的研究开发项目作为二级科目,“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设置为三级科目,并在此基础上,依据财政部对研究开发费用核算内容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要求,将具体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内容作为四级科目。参考设置为:(1)“研发支出——RDXX——费用化支出——人工费”等费用内容;(2)“研发支出——RDXX——资本化支出——人工费”等费用内客。
2、具体会计核算处理
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期(月)末,应将“研发支出”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研发支出”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在进行无形资产研究开发
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如下:
(1)相关研发费用发生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 ——资本化支出
&&&&&&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相关科目
(2)会计期末:将费用化支出结转到“管理费用“账户;对于资本化支出部分,则等到该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时,才将其转入”无形资产“账户。
①结转费用化支出:
借:管理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②当资本化支出部分达到预定用途时:
&&& 借:无形资产
&&&&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 (3)对于已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从其达到预定用途的当月起,按直线法摊销(税法规定的摊销年限不低于10年);
借:管理费用
&&&&&&&&& 贷:累计摊销
七、研究与开发成本的归集
正确归集核算研发过程中的费用,有利于企业对研发活动的管理,也有利于企业对研发活动费用与生产费用的区分。
&&& l、正确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
&&& 对于企业投入到研究开发活动过程中的各种费用支出,应当依据费用的类型来判断是资本性支出还是收益性支出。具体包括:
&&& (1)用于研究与开发活动的材料、设备、装置,如果其在将来没有其他用途,则此类支出应作为研究与开发成本,在发生当期计入“研发支出”账户;
(2)用于研究与开发活动的材料、设备、装置,如果其在将来还有其他用途,则此类支出应当在购建时先予以资本化,计入“原材料”、“固定资产”等相关资产账户;其当期耗费的材料成本和设备、装置的当期折旧作为研究与开发成本,在耗费使用的当期计入“研发支出”账户;
(3)如果研究与开发活动需要从外界购入无形资产,倘若该项无形资产是专门用于研究与开发活动,没有其他用途,则此项购置支出应
作为研究与开发成本计入购置当期的“研发支出”账户;
(4)倘或购入的无形资产除用于研究与开发活动外,尚有其他用途,则购入的无形资产应当先计入“无形资产”账户;只将本期摊销额作为研究与开发成本计入“研发支出”账户。
2、研究与开发支出的分类
为了对研究与开发支出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需要区分为研究和开发活动而发生的支出和应当归属于研究和开发活动的成本(费用)。其中,支出是企业有计划有目的的开支,包括货币支出和非贷币支出;费用是巳耗用于某一项目的开支,并应记入当期损益;成本也是巳耗用于某一项目的开支,但应予以资本化,即形成一项资产。
3、正确区分委托研发与受托研发
企业根据合同安排,为其他企业承担研究与开发活动即受托研发,接合同规定发生的费用,不属于研究与开发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受托研发的企业进行的研究与开发活动应为一项能给本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与之相关的支出不计入研究与开发成本。而委托方支付给受托方的价款,则属于委托方的研究与开发成本。
4、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程序
(1)确定研发活动的成本计算对象。成本计算对象是指为计算某项研发项目的总投入而确定的归集研发费用的承担者。为了便于研发活
动与生产活动的区分以及不同研发项目的区分,企业应以具体的某项研究开发项目为成本计算对象。
(2)设置研发支出成本明细账和成本项目。企业应根据确定的具体研究开发项目设置研发支出成本明细账户,并根据管理上的需要设置成本项目,建立以研究开发项目为基础的项目辅助账,按“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分别设计明细科目,同时,兼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财政、税务对专账或辅助帐& 的协调要求。
(3)归集研发费用。企业应根据设置的研发支出成本明细账户和成本项目归集研发费用。首行,在判断是否是研发费用时应遵循相关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等。其次,在归集中就把握两点:一是直接计入。对于能够明确是哪个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的,就直接计入该研发项目的研发支出成本明细账户;二是间接计入。对于是几个研究开发项目或者是研究开发项目与其他项目如生产项目共同发生的研发费用,则需根据成本计算对象的受益程度,按一定的标准合理分配计入。
(4)确定研发项目的成本计算期。成本计算期是指归集研发费用的起止日期,对于费用化支出的研发费用接月归集,于月底转入管理费用账户;对于资本化支出的研发费用,按该研究开发项目的研发周期归集,即从研究开发项目符合资本化条件开始至达到预定用途止,其成本计算期是不定期的。
5、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
对企业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仍通过“研发支出”科目进行核算。
第四节& 研发成果的后续计量与处置
一、研发成果(自创无形资产)后续计量的基本原则
企业自行研究开发形成无形资产,从其达到预定用途开始,到其后使用该项自创无形资产期间内,应以成本减去累计摊销额和累计减值损失后的余额进行后续计量。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区分使用寿命有限的自创无形资产和具有不确定使用寿命的自创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16条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因此,企业自行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从其达到预定用途开始,就应对其使用寿命进行慎重的分析和判断。对使用寿命有限的自创无形资产需要摊销,而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自创无形资产则不需要摊销,而是在会计期末进行减值测试。
1、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自创无形资产,可以认为或假设其价值会随着使用时间的流逝逐渐降低,因此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按照年限进行系统的摊销是合乎逻辑的。
2、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自创无形资产,由于缺乏明确、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价值会随着使用时间的流逝而逐渐降低,且因为没有明确的摊销年限,所以不应该逐期摊销,而应该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通过判断是否存在减值的迹象从而比较其可回收额与账面价值,以决定是否计提减值准备。
(二)考虑自创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因素
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包括法定寿命和经济寿命。其中法定寿命是受法律、规章、台同的限制,如我国法律规定发明专利权有效期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期为10年。经济寿命是无形资产可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年限,如非专利权技术、永久性特许经营权。由于受技术进步、市场竞争等因素的影响,无形资产的经济寿命往往短于法定寿命。因此确定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原则是“合同年限与法律规定年限孰短”,具体原则如下:
(1)若合同规定有明确年限,而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则按照合同规定的年限为基础确定使用寿命;
(2)若合同规定没有明确年限,而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则按照
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确定使用寿命;
(3)若合同规定有明确的年限,而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则按照“合同规定的年限和法律规定的年限孰低”原则确定使用寿命。
在合理确定自创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时,准则要求考虑以下因素:该资产通常的产品寿命周期,以及可获得的类似资产使用寿命的信息;技术、工艺等方面的现实情况及对未来发展的估计;以该资产生产的产品或服务的市场需求情况;现在或潜在的竞争者预期采取的行动;为维护该资产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预期的维护支出及企业预计支付有关支出的能力;对该资产的控制期限、对该资产使用的法律或类似限制,如特许使用期、租赁期等;与企业持有的其他资产使用寿命的关联性等。
(三)自创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确定
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取得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应超过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期限。如果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能够在到期时因续约等延续,当有证据表明企业续约不需要付出重大成本时,续约期才能够包括在使用寿命的估计中。例如,下列情况下,一般说明企业无须付出重大成本即可延续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有证据表明合同性权利或法定权利将被重新延续,如果在延续之前需要第三方同意,则还需要有第三方将会同意的证据;有证据表明为获得重新延续所必需的所有条件将被满足,以及企业为延续
持有无形资产付出的成本相对于预期从重新延续中流入企业的未来经济利益相比不具有重要性。如果企业在延续无形资产持有期间时付出的成本与预期流入企业的未来经济利益相比具有重要性,则从本质上看是企业获得了一项新的无形资产。
没有明确的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的,企业应当综台各方面情况,如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与同行业的情况进行比较以及参考企业的历史经验等,来确定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如果经过这些努力,仍确实无法合理确定的,才能将其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四)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复核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时,对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不同于以前的估计,由于合同的续约或无形资产应用条件的改善,延长了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改变其摊销年限及摊销方法,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处理。
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如果有证据表明其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则应视为会计估计变更,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照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二、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期自其可供使用时(即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开始至终止确认时止。在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其应摊销金额,存在多种方法。这些方法包括直线法、生产总量法等。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能够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并一致地运用不同会计期间;无法可靠确定其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一般应计入当期损益。但如果某项无形资产是专门用于生产某种产品的,其所包含的经济利益是通过转入到所生产的产品中体现的,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无形资产的残值一般为零,但下列情况除外: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愿意以一定的价格购买该项无形资产,或是存在活跃的市场,通过市场可以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该市场还可能存在,无形资产可以存在残值。
三、使用寿命不确定的自创无形资产
根据可获得的情况判断,如果无法合理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才能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内不需要摊销,如果期末重新复核后仍为不确定的,则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进行减值测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需要计提减值准备的,相应计提有关的减值准备。其相关的账务处理为: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四、自创无形资产的处置和报废
自创无形资产的处置,主要是指无形资产出售、对外出租、对外捐赠或者是无法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时应予转销井终止确认。
(一)自创无形资产的出售
企业出售自创无形资产时,应将所取得的价款与该自创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出售无形资产确认其利得的时点,应按照收入确认中的相关原则进行确定。如果企业是专门从事研究开发的研究机构,则自创无形资产的销售收入应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处理,反之则作为非常项目,通过营业外收支核算。
(二)自创无形资产的出租
企业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形成的租金收入和发生的相关费用,应确认相关的收入及成本。
(三)自创无形资产的报废
如果自创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例如: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则应将其报废并予转销,其帐面价值转作当期损益。转销时,应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
业外支出”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第五节& 企业研究费用的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第44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会计信息的文件。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2条规定:“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
在会计准则中,把通过会计报表传达会计信息称为“列示”,把通过附注传达信息称为“披露”,把通过财务报表传达信息称为“列报”,会计信息的列示首先必须按照会计准则的各种规定确认和计量,然后才能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表述。会计信息的披露不需要通过确认和计量,更多的是用文字表述的的定性信息。
企业会计期末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应将本会计期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根据其不同的处理结果在报表中不同的项目内列示如下:
l、当期费用化处理的研究开发费用:列示于利润表中的“管理费用”栏“其中”项下“研究与开发支出”。
2、当期资本化处理的研究开发费用:
(1)会计期末,还未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中的“开发支出”项目,根据“研发支出一资本化支出”的期末余额直接填列。
(2)会计期末,已达到预定用途并形成资产的部分,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无形资产”项目。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24条第五款的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金额。
第三章&研究开发活动的涉税处理
2008年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采用的是间接法,即以会计利润为基础,通过纳税调整间接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好处有二:一是遵从会计核算,方便会计人员填报;二是会计与税务差异有序反映,便于税收管理,其中《纳税调整项目表》是较往年变动最大的附表,反映会计与税务的差异,一目了然。本章以企业所得税为主,结合会计与税务不同的规范要求,针对研发活动业务流程的会计核算阐述研发活动的涉税处理。
第一节& 政府研发经费投入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是新所得税法的一个新变化,《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上述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6条的规定,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可见,税法上规定“财政拨款”,只是政府对纳入预收管理的事业性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不包括企业取得的财政
资金,因为企业的资金一般是不会“纳入预算管理的”,而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级次要求非常高,一般企业无法达到。对企业无偿取得的财政拨款,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应计入收入总额中“其他收入”的“补贴收入”;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等,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在会计核算中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
总而言之,符合条件的政府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均属于免税收入;不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在日至20lO年12月31日期同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拔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政府研发经费投入的税务处理
对于政府拨给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在税务上如何处理,是困扰不少企业的问趣,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征不征税的问题,
上述不征税收入相关内容已回答这一问题,另一方面是在确认收入时,会计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而税法对补贴收入和流转税返还采取的是按收付实现制对收入进行确认。政府资助企业的研究经费投入方式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和财政贴息这两种政府补助方式,这两种方式在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上是存在差异的。
(一)企业取得的研发财政拨款
对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研发财政资金,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2条的规定,应计入收入总额中“其他收入”类别的“补贴收入”。
1、与资产相关的研发财政拨款
在税务处理上,与资产相关的研发财政拨款,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外,都应在实际取得时计入收入总额。当会计上将收到的政府朴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进行纳税调增处理;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起,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减处理;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售出、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将尚末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欢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减处理。
&&& 2、与收益相关的研发财政拨款
&&& 在税务处理上,与收益相关的研发财政拨款,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都应在实际取得时计入收入总额。当会计上将与收益相关的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当期计算已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增处理;当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后,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减处理。当会计上将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巳发生的相关费用及损失,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的,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亦应计入收入总额。
(二)财政贴息
&&& 财政贴息是政府为支持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式和政策目标,对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
&&& 在税务处理上,需按财政贴息的不同方式进行不同的税务处理:(1)对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收益企业的,财政贴息做为补贴收入”处理,利息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2)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收益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和确认利息费用。
第二节& 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务处理
一、&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项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具体来说,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符合税法确认的研究开发费用,对于费用化处理计入当期损益而来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据实100%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资本化处理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未形成无形资产之前,不允许税前扣除,直到其达到预定用途即形成无形资产的当期开始,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在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由此会导致会计上的无形资产摊销与税法上的摊销额存在差异,可通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纳税调整并予以反映。
二、研究开发费用税法允许加计扣除的内容
会计上,企业在归集核算研究开发费用时,具体核算可参见第三章。
税务上,年度结束后,企业在进行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和汇算清
缴时,需要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号)所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开支内容,对费用化处理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研究开发项目填写“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已记入无形资产成本的除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加计扣除50%的税收优惠,加计扣除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体现为:主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和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对于资本化处理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根据研发周期逐年按研究开发项目填写“研发项目可加计摊销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为记入无形资产成本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未形成无形资产之前,不允许税前扣除,而是从形成无形资产的当期开始,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并通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纳税调整并予以反映。
税法上采取的是正列举法,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支出内容列举为以下八个方面:(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伪证、验收费用。
税法没有列举的研究开发费内容不允许进行加计扣除,可见,会计上和税法上对研究开发费用开支内容的确认并不相同,但需注意这里税法上确认的只是允许加计扣除的开支内容,而从会计角度确认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只要满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的,均可在所得税税前100%扣除,但不可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通过研究开发费用税务确认与会计确认的差异比较可知,企业所得税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不包括会计上应计入研发的以下费用:(1)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2)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3)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4)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折旧费和租赁费。(5)按规定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仪器和设备。(6)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
&&& 同时,财务核算未明确但企业所得税已明确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 三、研究开发费用的向后结转年限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发[号)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
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额,无论企业当年是否亏损。都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直接抵扣。由于弥补亏损有5年期限,研究开发费用可视为跟着亏损一起延期,保证了企业能够充分享受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节 自创无形资产转让的税务处理
一、&技术转让的营业税优惠
根据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来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免征营业税的业务类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中: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服务。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2、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营业额的确定方法
(1)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己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接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倒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
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3)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
3、免营业税的程序
(1)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藉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主管地方税务局要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证明,经省级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2)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科技、税务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来发生应纳营业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免
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二、技术转让的所得税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9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 对条例作了进一步明确,具体如下:
(一)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接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
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三)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技术转让合同(副本);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技术出口合同(副本)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登记证书或技
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数据表;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但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的范围还需要财政部、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否则此项政策难以落实。
第四章& 研究开发费相关文件规定的比较与衔接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为各地税务机关、企业全面贯彻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提供了统一、全面的政策依据和操作程序,一经颁布就被誉为是一项“普惠制”的税收新政。《办法(试行)》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之间关联度很高,通过解读比较,为方便理解,二者主要有以下异同点。
一、相同点
(一)政策制定依据相同
《办法(试行)》与《工作指引》的制定,均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其中国发[2006]6号文件第7条规定:“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务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因税收征管的特殊性,《办法(试行)》的政策制定依据较《工作指引》而言,多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均适用于居民企业
《办法(试行)》第二杂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将高新技术企业定义为:在《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可见,《办法(试行)》与《工作指引》均遵循突出企业主体的原则,而且均强调适用主体为居民企业,此种称谓与《企业所得税法》保持一致,符合国际惯例。但《工作指引》更强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持续投入,并且增加了居民企业注册时间的限制。
(三)研究开发活动的确认上一致
《办法(试行)》对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完全引用了《工作指引》的内客(详见第二章第一节),研究开发活动的确认方法也可参考《工作指引》所提供的确认方法。
《工作指引》较《办法(试行)》而言,对“高新技术服务业的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和“研究开发项目”明确了定义。
高技术服务业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支持其在高新技术服务业领域内开发新产品(服务)、采用新工艺等,而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方面取得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的活动,或从事国家级科技计划列入的服务项目业关键项目的开发活动。此类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可视为具有特殊性的研究开发活动,体现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特殊性,突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研发的核心,但其判断标准与一般性研究开发活动标准相同。
研究开发项目:指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问、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
(四)均以研发项目为研发费的归集基本单位
《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工作指引》也要求: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各个研发项目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同时.二者均要求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
二、不同点
(一)政策实施目的不同
《办法(试行)》实施的目的是: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时有关税收政策的执行。《工作指引》实施的目的是: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各相关单位的职责,确定企业研究开发活动
及费用归集标准,明晰各指标内涵及其测度方法,确保认定管理工作规范、高效地开展。前者侧重于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后者侧重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规范与高效。
(二)政策实施效果不同
《办法(试行)》实落的是单项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所有居民企业,非高新技术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要求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享受低税率的税收优惠政策,实务中可同时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三)研究开发活动的范围不同
《办法(试行)》规定了研究开发活动的具体范围包括: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中规定的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工作指引》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的范围仅指《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政策口径较前者紧,也正因此,突出了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的重大改变,突出了党中央“十七大”提出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政策导向,新的认定办法将认定重点从企业生产经营结果(即高新技术产品)向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即研发活动和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转移,仅具有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加工能力的企业将不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四)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不同
会计上,根据新《企业财务通则》的配套规范《关于加强研发费用财务费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企业可按《若干意见》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开支内容归集核算研究开发费用,设置明细项目。
税务上,年度结束后,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时,需要按《办法(试行)》所限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开支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加计扣除50%的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上,要求企业按照《工作指引》所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开支内容归集核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
上述文件在各自的领域均在有效地执行,均对研究开发费用的开支内容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相应的规范。综合来看,上述文件在研究开发费用的资本化口径上是一致的,但在研究开发费用的确认和计量的口径上存在诸多差异。
三、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差异比较及衔接
(一)人工费(人员人工)
《工作指引》: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业研究开发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研究人员是指企业内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活动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
《办法(试行)》: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若干意见》: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差同分析:均强调研发人员为在职人员。区别有:l、人工费归集范围由宽到窄顺序为:《若干意见》、《工作指引》、《办法(试行)》。2、《工作指引》特别规定:研究开发人员应为企业全时工作人员,须签订劳动合同;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意即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研究开发才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的“研究开发活动人员”,其所发生的费用才归集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复审中所指的“人员人工”费用科目中。
衔接:企业应将“人工费”科目,划分为如下明细科目,如: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兼职人
员劳务费、外聘人员劳务费等。会计期末或年终时,根据会计、税务、高新认定工作的管理需要,对照明细科目,分析填列不同的报表,如《财务报表》、《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巳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费用除外)》、《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归集表》等。
(二)原料费(直接投入)
《工作指引》: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
《办法(试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若干意见》: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
差异分析:三者规定基本一致。
衔接:企业应将“原料费”科目细分为如下明细科目,如材料包括原材料、辅助材科、低值易耗品、水等,燃料包括燃媒、燃油、燃气等,动力费包括电力、热力等。
(三)固定资产费
《工作指引》: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
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办法(试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按规定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仪器和设备除外)和租赁费。
《若干意见》: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的规定,可一次或分次将用于研发的、且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计入成本费用。
差异分析:《工作指引》与《若干意见》的规定基本一致,《办法(试行)》的政策口径最紧,涉及房屋的折旧费和租赁费均不能进行加计扣除等。
衔接:可将固定资产费科目细分,以适应不同核算要求及统计数据的需要,如:仪器、设备、房屋的折旧费、仪器、设备、房屋的租赁费、安装费、维修费、改装费等。
(四)摊销费
《工作指引》: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办法(试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若千意见》: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差异比较:三者规定基本一致。
衔接:企业“无形资产摊销费”可设置软件摊销费、专利权摊销费、非专利技术摊销费等明细科目。
(五)中间试验费
《工作指引》: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装备调试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但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办法(试行)》: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若干意见》: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差异比较:1、中间试验费的归集范围由宽到窄顺序为:《若干意见》、《工作指引》、《办法(试行)》。2、《工作指引》对装备(设备)调试(整)费作了明确的界定,侧重于工装准备过程中的研究费用。
衔接:中间试验费科目可设置如下明细科目:试验费、中间模具费、中间工装开发及制造费、勘探现场试验费、装备调试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六)研发成果费
《工作指引》:主要包括专利申请维护费等。
《办法》试行:研发成果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
《若干意见》: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从管理费用据实列支,不应纳入研发费用。
差异分析:《工作指引》没有对研发成果作出详尽的规定,而且专利维护费可纳入研发费用。
衔接:研发成果费科目可设置如下明细科目:论证费、评审费、鉴定费、验收费、评估费、申请费、注册费、维护费、代理费等。
(七)委托外部研发费
《工作指引》: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所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复审工作中,有两个比例限制,其一,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其二,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办法(试行)》:合作开发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开发项目,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委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同时要求受托方要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若干意见》: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差异分析:《工作指引》强调自主研发和国内研发,以及独立交易原则;《办法(试行)》强调委托方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合作方依据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独立交易的原则确定研发费的分摊方法;《若干意见》规定比较笼统。
衔接:委托外部研发费科目可细分为:国内委托研发费,国外委托研发费,合作开发分摊费等明细科目。
(八)其他直接费
《工作指引》:1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10%。2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技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设计费。&&&
《办法(试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若干意见》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差异分析:《办法(试行)》仅列举了四项费用,《工作指引》与《若干意见》的规定基本一致。
衔接:其他直接费科目细分为如下明细科目: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含通讯费)、外事费、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
其中,涉及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等方面的会议费计入“研发成果费”,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组织召开的咨询会、论证会、协调会等计入“其他直接费——会议费”。差旅费是指
为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进行的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测试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用等。外事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科技项目人员必须进行的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费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讲学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是仅指以通讯形式组织的为研究开发项目咨询而支付给专家的咨询费,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而支付的专家咨询费计入“研发成果费”或“其他直接费——会议费”中。
通过比较,企业可参考以上内客及分类,及时对研究开发项目支出注明归属,为分类核算研究 开发费用提供依据,并分段作好研发记录(包括调查、产品设计、研制、小试、技术工艺调整、中试、定型等阶段),确定各阶段的起止时间,在财务报销单上注明项目名称、所处阶段、报销部门、摊销内容等事项(材料领用比照前述)。财务部门根据上述原始资料进行归类、分摊计算并及时记账。
第五章& 研究开发费核算示例
一、研发项目基本情况
假设:日,经A公司董事会批准,开展项目编号为RD001的研发项目。该项目研发内容符合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定义,并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畴,具有创新技术。该项目干日启动,研发周期为一年.月为研究阶段,4 -12月为开发阶段,并于12月底申请到专利交付使用,且开发阶段支出均满足资本化条件。
二、相关经济业务汇总不考虑项目总支出金额及数据之间逻辑的合理性
(一)研究阶段发生的业务(1月—3月)
1、 1月,购买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160 000元,采取一次计入
研发费的会计政策,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2 、1月,购买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一台,价款450 000元,采取直线法提取折旧,预计残值率5%,预计使用年限10年,月折旧额为3562.50元,该项目结束后,设备用于其他项目。
3、1月,租赁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各一台,每月租金分别为1000元和2000元,租期1年。
4、公司自有以前年度购买的仪器、设备用于该项目,本阶段折旧费分别为9 000元和2l 000元;办公楼用于该项目,折旧费为24000。
5、2月,以现金支付设备维修费800元。
6、采购原材料400000元,辅助材料8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进项税额81600元;RD001耗用原材料320000元,辅助材料70000元。
7、在职直接从事研发人员工资总计200000元,代扣个人所得税15000元,代扣社保费20000元,代扣住房公积金50000元,实付工资115000元;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180000元,代扣税费30000元,实付劳务费150000元。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8、计提在职直接从事研发人员公司负担的社保费40000元和住房公积金50000元;代付社保费60000元和住房公积金100000元。
9、购买研发项目所需图书资料费5000元,模具设计费150000元,研发人员培训费10000元,会议费25000元,差旅费35000元。
10、3月,收到政府对该项目的财政拨款300000元。
11、用于该项目研究实验的模具制造费100000元,且模具只用于该项目研究。
12、用于该项目的无形资产摊销费为18000元。
13、对工具进行例行设计,材料支出8 000元。
14、结转研究阶段的费用化支出。
(二)开发阶段发生的业务(4月——12月)
15、 1月所购设备计提折旧费30 062.50元。
16、以银行存款支付1月所租仪器租金9 000.00元、设备租金18 000.00元。
17、公司自有以前年度购买的仪器、设备用于该项目,计提本阶段折旧费。本阶段折旧费分别为27 000元和63 000元;办公楼用于该项目,折旧费为72 000元。
18、 4月,以现金支付设备维修费1 000元。
19 、6月,以现金支付试制产品检测费500元。
20、模具改进设计费l0000元,在职直接研发人员培训费6000元、会议费3 000元、差旅费2 000元。
21、模具制造费l 000 000元,该批模具只用于研发项目的试生产。
22、采购原材料l 200000元,辅助材料300 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进项税额255 000元;该项目试生产耗用原材料1100000元,辅助材料280 000元。
2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人员工资总计990 000元,代扣个人所得
税108 000元,代扣社保费62 000元,代扣住房公程金150 000元,实付工资670 000元;外聘人员劳务费540 000元,代扣税费120 000元,实付劳务费420 000元。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24、计提在职直接从事研发人员公司负担的社保费120000元和住房公积金200 000元;代付社保费182 000元和住房公积金350 000元。
25、用于该项目的无形资产摊销费为54 000元。
26、项目验收合格,支付评审费20 000元,专利申请费6 000元。均以银行存款交付。
27 、12月,该项目形成的专利已达到预定用途,结转资本化支出。
28、按10年摊销该专利权,采取直线法。
三、会计核算
根据上述经济业务按序号编制会计分录:
(一)研究阶段
l—l:购买研发用仪器
借:固定资产&&&&&&&&&&&&&&&&&&&&&&&&&&&&&&&&&&&& 160 000
& 贷:银行存款&&&&&&&&&&&&&&&&&&&&&&&&&&&&&&&&&& 160 000
1—2:摊销仪器费
借:研发支出—RD001—费用化支出—固定资产费—仪器费&&&&& 160 000
& 贷:累计折旧&&&&&&&&&&&&&&&&&&&&&&&&&&&&&&&&&&& 160 000
2—l:购买研发设备
借:固定资产&&&&&&&&&&&&&&&&&&&&&&&&&&&&&&&&&&&&& 450 000
贷:银行存款&&&&&&&&&&&&&&&&&&&&&&&&&&&&&&&&&& 450 000
2—2:计提研发设备折旧费,2—3月
借:研发支出—RD001—费用化支出—固定资产费—设备折旧费&&&&&&&&&&&&&&&&&&&&&&&&&&&&&&&&&&&&&&&&&&&&&& 7 125
& 贷:累计折旧&&&&&&&&&&&&&&&&&&&&&&&&&&&&&&&&&&&& 7 125
3—1:支出研发用仪器设备租金
借:研发支出—RD001—费用化支出—固定资产费—仪器租赁费
&&&&&&&&&&&&&&&&&&&&&&&&&&&&&&&&&&&&&&&&&&&&&&&&&& 3 000
&&& 研发支出—RD001—费用化支出—固定资产费—设备租赁费&&&&&&&&&&&&&&&&&&&&&&&&&&&&&&&&&&&&&&&&&&&&&&&&&&&& 6 000&&&&&&&&&&&&&&&&&&&&&&&&
贷:银行存款&&& 9 000
4—1:计提公司原有的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和办公楼折旧费
借:研发支出—RD001—费用化支出—固定资产费—仪器折旧费
&&&&&&&&&&&&&&&&&&&&&&&&&&&&&&&&&&&&&&&&&&&&&&&&&& 9 000
研发支出—RD001—费用化支出—固定资产费—设备折旧费&&&&&&&&&&&&&&&&&&&&&&&&&&&&&&&&&&&&&&&&&&&&&&&&&&& 21 000
&&& 研发支出—RD001—费用化支出—固定资产费—房屋折旧费
&&&&&&&&&&&&&&&&&&&&&&&&&&&&&&&&&&&&&&&&&&&&&&&&& 24 000贷:累计折旧&&&&&&&&&&&&&&&&&&&&&&&&&&&&&&&&&&& 54 000
5—l:支付设备维修费
借:研发支出—RD001—费用化支出—固定资产费—设备维修费800
贷:现金&&&&&&&&&&&&&&&&&&&&&&&&&&&&&&&&&&&&&&&& 800
&6—1:采购研发材料
借:原材料&&&&&&&&&&&&&&&&&&&&&&&&&&&&&&&&&&&&&& 400 000辅助材料&&&&&&&&&&&&&&&&&&&&&&&&&&&&&&&&&&&&& 8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81 600
&& 贷:银行存款&&&&&&&&&&&&&&&&&&&&&&&&&&&&&&&&& 561 600
6—2:研发耗用原材料及辅助材料
借:研发支出—RD001—费用化支出—原材料—材料&&& 390 000
&& 贷:原材料&&&&&&&&&&&&&&&&&&&&&&&&&&&&&&&&&&&& 320 000辅助材料&&&&&&&&&&&&&&&&&&&&&&&&&&&&&&&&&&& 70 000
7—1:计提在职研发人员人工费
借:研发支出—RD001—费用化支出—人工费—工薪&&& 200 000
&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00 000
7—2:支付在职研发人员人工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00 000
&&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5 000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 20 000
&&&&&&&&&&&&&&&& —住房公积金&&&&&&&&&&&&&&&&&&&& 50 000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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