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发起人必须是银行吗?

解释一下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受托机构_百度知道
解释一下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受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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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机构一定是证券公司,证券化银行做不了。委托机构肯定是银行了,类似于三方存管
中泰证券投资顾问
引用lan的回答:发起机构一定是证券公司,证券化银行做不了。委托机构肯定是银行了,类似于三方存管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最多就是银行,不懂别装懂误导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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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有哪些主要参与者?其职责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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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起人发起人首先是发起贷款等基础资产,这是资产证券化的基础和来源。其次在于组建资产池,然后将其转移给SPV。2、特别目的载体SPV是以资产证券化为目的而特别组建的独立法律主体,其负债主要是发行的资产支持债券,资产则是向发起人购买的基础资产。SPV是介于发起人和投资者之间的中介机构,是资产支持证券的真正发行人。3、信用增级机构信用增级可以通过内部增级和外部增级两种方式,对应这两种方式,信用增级机构分别是发起人和独立的第三方。4、信用评级机构有相当部分的资产证券化操作会同时选用两家评级机构来对证券进行评级,以增强投资者的信用。5、承销商承销商为证券的发行进行促销,以帮助证券成功发行。此外,在证券设计阶段,作为承销商的投资银行一般还扮演融资顾问的角色,运用其经验和技能形成一个既能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发起人的利益又能为投资者接受的融资方案。6、服务商服务商对资产项目及其所产生的现金流进行监理和保管:负责收取这些资产到期的本金和利息,将其交付予受托人;对过期欠帐服务机构进行催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定期向受托管理人和投资者提供有关特定资产组合的财务报告。7、受托人受托人托管资产组合以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权利,代表投资者行使职能。包括:把服务机构存入SPV帐户中的现金流转付给投资者;对没有立即转付的款项进行再投资;监督证券化中交易各方的行为,定期审查有关资产组合情况的信息,确认服务机构提供的各种报告的真实性,并向投资者披露;公布违约事宜,并采取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法律行为;但服务机构不能履行其职责时,替代服务人担当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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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告进一步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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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告进一步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告   〔2013〕第21号   为进一步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风险,促进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需保留一定比例的基础资产信用风险,该比例不得低于5%。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应按以下要求保留基础资产信用风险:   (一)持有由其发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一定比例,该比例不得低于该单证券化产品全部发行规模的5%。   (二)持有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5%。   (三)若持有除最低档次之外的资产支持证券,各档次证券均应持有,且应以占各档次证券发行规模的相同比例持有。   (四)持有期限不低于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限。   (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可按照上述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风险自留的具体方式。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原则上应担任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贷款服务机构,切实履行贷款服务合同各项约定。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前期试点过程中已经发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政策规定中的具体条款有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在扩大试点阶段按本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应根据本公告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严格做好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自留工作。相关部门将继续深入研究资产证券化风险自留豁免条件以及商业银行持有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权重等问题,不断完善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制度。本公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相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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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银监会发布公告 进一步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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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12月31日讯 记者牛娟娟报道 为进一步规范发起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风险,促进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今天,中国人民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就有关事项发布。
  公告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需保留一定比例的基础资产信用风险,该比例不得低于5%。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应按以下要求保留基础资产信用风险:1、持有由其发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一定比例,该比例不得低于该单证券化产品全部发行规模的5%;2、持有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5%;3、若持有除最低档次之外的资产支持证券,各档次证券均应持有,且应以占各档次证券发行规模的相同比例持有;4、持有期限不低于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限;5、中国人民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可按照上述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风险自留的具体方式。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原则上应担任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贷款服务机构,切实履行贷款服务合同各项约定。
  据了解,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前期试点过程中已经发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政策规定中的具体条款有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在扩大试点阶段按本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公告要求,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应根据本公告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严格做好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自留工作。相关部门将继续深入研究资产证券化风险自留豁免条件以及商业银行持有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权重等问题,不断完善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制度。
本文来源:金融时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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