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银行倒闭了,客户买的网上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品会怎样

如果银行倒闭了,理财产品银行如何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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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银行倒闭了,理财产品银行如何赔付?
你的储蓄对银行来说是表内负债,银行把钱贷出去了成为表内资产;你在银行买的理财属于委托投资,不构成银行对你的负债,而投出去的钱则成为银行表外资产。储蓄转化为贷款,是银行利用你的钱去赚钱,银行赚的是存贷利差;你买理财,银行是受托投资,赚的是手续费和管理费。把关系交待清楚了,我们再来看看为什么理财产品不一定受影响。大家在购买理财的时候,银行一定会让你签理财合同,合同里对所投资的方向都有明确的说明。一般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有两种:银行自营和银行代销,这些在理财合同上都有揭示。银行自营的理财产品,银行作为受托管理人,负责理财产品的运作和管理。如果银行倒闭,如果理财产品是投资票据、银行间市场等流动性强的资产,那么理财产品清盘后你的投资还是能拿得回来;如果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资产或类信贷资产,那么由于这些资产存续期比较长,你需要等到到期,如果期间这些投资无法收回,那么你的投资就打水漂了。这也是理财产品要打破刚兑的原因所在。——其实,理财的风险是来自于投资的方向,和银行倒闭没有多大关系。如果是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那么银行只是资金通道,真正创设产品的机构才是受托管理人,比如说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对于这类理财,如果银行倒闭,对你的投资是一点也不影响的,该多少收益还是多少收益。我是空谷寒潭,与您分享。131赞踩银行会倒闭吗?当然会。但到目前为止,倒闭的银行大多是投资银行和一些地方性的小银行。这些银行的倒闭往往是由于经营不善或投资失败所导致的。在中国银行不同于其他金融机构,资质的审核非常严格,有资质的银行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很少有倒闭的现象。那么万一银行倒闭,银行里的钱会怎么样呢?那要看您的钱属于那种情况了。第一种:银行托管。如果您的资金是放在基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公司的托管账户中,即使银行倒闭,您的资金还是安全的,托管账户中的属性决定了其风险与资金的隔离。银行托管账户中的钱,银行只能根据基金公司或者投资公司的指示调拨使用。银行是无权擅自动用的。投资公司也无权将钱转移到合同规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地方。除非投资出现亏损,这部分的钱无论是投资公司倒闭,还是银行倒闭,您有多少都能得到全额赔偿。第二种:钱存在银行。在日正式发布的《存款保险条例》中,首条中明确指出,国家允许银行破产。储户在此银行所有账户存款本息和50万以内可全额赔付,最高可赔付50万存款。也就是说假如您有100万,如果怕银行破产,还是平均存在两家银行最保险。但这一条款不适用于外国银行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以及中国银行于海外的分支机构。第三种:购买理财产品。分两种情况:第一种,购买此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银行倒闭,银行投资的资产要被清算。清算后的钱要优先偿还储蓄者的债务,再偿还投资者。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很难拿回全额的投资本金,也就是说风险自担。第二种情况,购买的是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这种情况,银行只是帮助投资公司销售产品,投资者的本金在投资公司那里,与银行没有关系。银行倒闭了,可联系自己购买的理财产品公司,出示自己的投资凭证和身份证明,要求其到期履行合同义务。这种情况您的钱也不会因银行倒闭受到风险。但如果投资公司倒闭了,钱还是很难拿回来,银行也不承担责任。补充说明一下:国内正规的大银行倒闭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请大家不要过于杞人忧天。(小编非银行专职人员,了解的信息有限,如有纰漏,请高手在评论区指正,帮助到更多的投资者。)14赞踩大家多想想为什么会有银行理财!理财的钱究竟去哪儿了!银行贷款成本肯定低于用理财的,那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用理财资金呢!就因为他们不是银行眼中的优质企业,不符合国家信贷政策!理财刚性兑付打破后风险自然转嫁到了买理财人身上!银行作为第三方不承担风险,坐收渔利!这就是理财本质。5赞踩去年十一月人民银行在商业银行内下文重新提到了存款保险制,文件中提到:储户在银行的资产(包括存款和理财产品)本金和利息不足五十万的全额赔付,超过五十万的,在银行破产清算后,按储户资产所占的比例进行赔付。4赞踩谢邀,还没遇到这种事,不过我个人分析几点。第一,是不是银行代销的。如果是,那和银行没关系,你只要找发行方。第二就是90年代基金会的到闭很多人都损失了的,我觉得如果是银行本身发行的可能也要打折扣。第三。好像有银行法规定,有保险公司承保,每一户头都进行赔偿,但最高不能超过50万。33赞踩理财产品不属于存款保险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只有储蓄类的存款才属于赔付范围,金额在五十万以内,超过五十万按照五十万赔付。余额宝、支付宝、财付通、微信等因为性质属于货币基金或者理财等都不属于赔付范围。相关推荐&&&&&4分钟前不感兴趣&&&&&4分钟前不感兴趣&&&&4分钟前不感兴趣&&&4分钟前&不感兴趣&&&&&5分钟前不感兴趣&&&&&5分钟前不感兴趣&&&&&5分钟前不感兴趣&&&&&&5分钟前不感兴趣&&&&6分钟前不感兴趣&&&&&6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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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银行的理财产品有没有本金亏损的风险?
不管哪个平台推荐的理财产品都有本金亏损的风险。银行也照样不例外,银行只是给理财产品提供了一个平台,而并不代表银行会参与到理财产品的盈亏中去。所以不管理财产品是亏了还是赚了都语音行,没有什么直接关系。换句话说,就是说银行平台上的理财产品和其他平台上的理财产品应当是一视同仁的,全都一样。
银行的理财产品种类很多,你要根据自己的需求去选择产品,有保本不保收益的,也有保本保收益的,也有非保本的,买银行理财不能只听基金经理说,自己要会分辨,预期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风险提示一定要看清楚,银行不仅仅是自发产品,有时候还会代销其他理财产品,这都需要自己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
通常来讲银行的理财产品是不会产生本金亏损的情况,但是也会出现例外的,任何事件也没有百分之百的预算。我们在购买银行的理财产品的时候,自己阅读产品的相关的资料,或者直接问工作人员风险程度等问题。一般银行理财项目是不会亏本的,除非是风险非常高的产品。我们可以选择安全稳定增长的理财产品还是不错的。
正常情况下来说银行的理财产品是不可能出现本金完全亏损的情况的,出现亏损是正常的现象,无论是银行的理财产品还是社会上的理财产品都会存在着一定的资金风险,这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从长时间持有来说银行的理财产品是一定赚钱的,是不可能出现本金亏全的情况出现的,所以想要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朋友不需要担心自己的的本金的安全的。
只要是投资肯定是有风险的,自然银行理财产品也不例外。虽然银行的理财产品可能安全性更高一点,风险性更低一些,但是风险低并不代表没风险,投资理财银行理财产品也还是会存在亏损的现象,这跟银行没什么关系,是理财项目的问题,所以在选择理财项目的时候一定要谨慎小心,多了解了解再去进行投资,这样才能尽量避免亏损。
银行的理财产品一般情况来说,出现亏损的情况是比较少的,但是任何一项投资都是有风险的,银行的投资肯定也不例外,所以说银行的理财产品肯定也有可能会出现本金亏损的情况的。
不过,银行的亏损是比较容易弥补的,基本上亏损都能够在后期进行填补。银行的理财产品安全系数要比其他的理财产品高出不小的。
银行理财产品肯定有亏损了。银行理财产品分为固定收益型和浮动收益型,固定收益适合于一些比较保守的投资者,到期会能获取预期的收益。浮动收益型就不同了,收益不确定,有一定的风险,但是高风险也伴随着高收益,若是投资成功,就会获得比正常理财产品更高的收益,但若是投资失败,也可能不保本。所以购买之前一定要看清楚产品说明书的风险提示,要根据个人的投资特点来谨慎选择。
很多投资者都喜欢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认为银行理财产品无风险高预期年化收益。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想法。首先,银行理财产品,风险高低不取决于银行,而是理财产品本身。因为银行就仿若一个理财产品超市,它不生产理财产品,它只是代为发售。其次,银行的理财产品众多,信托类债券类等等。投资者在考虑银行理财风险的时,需看理财产品本身的风险性。银行理财产品肯定会有亏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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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在银行购买了XX保险理财产品,公司倒闭会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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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5093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31 人只能破产财产范围内承担 10:36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8063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你好,要是协商不成,建议搜集证据,去法院起诉维权的.. 18:27
无锡推荐律师客户买理财遇飞单状告银行失败 法院:投资失败与银行无关|银行|张女士|理财产品_新浪财经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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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理财遇“飞单”客户告银行败诉
  法院认定原告未尽到基本义务 投资失败与银行无关
  北京晨报
  有一些银行员工在利益驱使下,会私下帮私募基金公司代销基金,这样的行为被称为“飞单”。张女士在银行理财经理王某的推荐下,购买了300万元的理财产品,没想到该产品是王某私售的基金。此后,基金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查,王某也被抓,张女士的钱全部打了水漂。为此,她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近日,这起涉及银行“飞单”的纠纷案在本市法院二审落判,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银行大堂经理私售基金
  张女士是某银行金源支行的VIP客户。自2011年以来,该行大堂经理王某作为张女士的理财经理,经常向她推荐各种理财产品,并协助她购买。张女士经其推荐购买了多款理财产品,并按期获得了相应收益。有了多次成功购买的经历,她对银行也愈发信赖。有一次,她购买一款短期理财产品的钱不够,还向王某个人借了钱。
  日,张女士接到王某的通知去了银行。在银行大厅内,王某向她介绍了一只基金产品,称该产品由被告银行代为发行并全程监管,但只面对大客户,认购金额必须在300万元以上,预期年化收益率12%,投资期限1年。张女士起初有些犹豫,但在王某的反复推荐下,同时基于对银行的信赖和以往的理财经验,她最终同意购买该理财产品。
  当天,张女士像以往一样由王某协助办理购买手续。王某替她填写了基金产品的认购文件,并协助她通过网银支付了300万元。付款单据显示,收款方为沈阳富顺泰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付款一周后,张女士与这家企业签署了合伙协议和基金确认函等材料。确认函显示,张女士出资300万元,投资收益率为12%,出资资金存续期为12个月,基金每半年分配一次收益,资金本金及剩余收益将在基金到期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有限合伙人支付。
  未能如期收款方知上当
  张女士并未意识到此次购买的理财产品与以往有任何差别,直到产品到期后,300万元本金和利息并未如期收回,她才向银行询问情况,被告知该产品是王某私售的基金产品。由于项目相关公司人去楼空,张女士和其他认购人向天津警方报案。2014年7月,该基金的管理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侦查,部分嫌疑人在逃。
  事发后,王某因涉案被警方取保候审。经银监会调查,王某私自向客户推荐多只非银行代销的私募基金产品。王某被银行开除,该行主持工作的副行长、分管副行长和零售部经理也分别被免职和撤职。由于银监会建议走司法途径解决,张女士率先提起了诉讼。
  张女士认为,王某在银行内、以银行的名义向她销售理财产品,足以让她信任其销售的是由银行审批的正规产品。而购买的过程和她此前购买其他理财产品的情形完全一致,她不可能知晓该产品并非银行正规销售产品,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被指未尽注意义务
  庭审中,被告银行表示,从原告提交的投资项目合伙协议担保函、确认函等文件看,都没有银行名称、标识和签字,原告应该知道产品与被告无关。银行自营和代销的产品在销售过程中会对投资者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并要求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提醒投资风险,相关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原告曾多次购买理财产品,购买涉诉产品的规范和流程与之前购买的理财产品完全不同,且没有通过柜台交易,而是通过网银自行向沈阳一家公司转账,原告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与银行无关。原告贪图高额收益自愿选择股权投资,损失应自行承担。
  此外,根据原告提交的合伙协议约定,沈阳富顺泰聚公司投资天津的项目,经营期限为10年,到期后达不到12%的收益,由担保人承担责任。目前原告的实际损失尚未发生,原告也没向合伙企业和担保人追索,在此情况下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于法无据。王某参与私售也是其个人行为,银行不应担责。
  法院驳回起诉二审维持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法院认为,原告交易行为对象不是银行,而是与沈阳一合伙企业建立了相应的合同关系。由此,原告主张王某的行为构成了对被告银行的代理,缺乏法律依据。
  原告此前在银行不仅购买过理财产品,也签署过银行提供的有关提示性文件,对理财产品的购买过程及风险应有基本的认知。原告此次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未实际审查甚至收到任何涉诉基金背景、情况、权益的书面文件,付款行为是原告全权委托王某,通过网银完成。
  即便在付款后取得的有关基金的介绍材料,均未体现该基金的发行、管理、运作乃至担保与银行存在关系或应由银行承担任何责任。据此,法院认定原告没有对其欲投资的理财产品进行基本的审查和必要的判断,未尽到投资人应尽的基本义务。被告在相应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和瑕疵,但不能因此就将王某自身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甚至涉嫌犯罪行为,直接等同于被告对张女士实施了侵权行为。
  法院还指出,目前刑事案件亦仅为立案侦查,沈阳富顺合伙企业及担保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该企业状态均为存续,原告是否受到损失或受到损失的程度均尚未确定。一审驳回起诉后,张女士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购买理财品关键看公章
  近几年,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成为投资的重要渠道,但被骗事件屡见不鲜。有人打着银行的幌子推销理财产品,或者银行人员在推销时故意模糊产品与银行的关系,让客户误以为是银行产品。投资者签了合同才发现,产品与银行无关,遇到理财公司跑路,还会血本无归。
  朝阳法院金融审判庭副庭长李方表示,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分清银行自有理财产品和代销理财产品。一般而言,自有理财产品的理财协议相对方就是银行,代销的协议相对方往往为第三方,银行只是起居间作用。
  “最关键要注意查看合同上是否有银行公章。”李方说,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如果购买的理财产品出现问题,投资者只能向合同相对方主张。如果银行代销产品出了问题,只能向第三方主张权益。她提醒说,投资者可通过中国理财网验证理财产品是否是银行发行。如果购买基金,可以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验证是否是正规的私募基金。
  ■律师提醒
  飞单协议多写明是入伙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的瞿丽红律师说,如果发生“飞单”投资受损,很多客户会认为,自己在银行客户经理推荐下买的理财产品,出了问题就应该由银行担责。但客户经理私下推荐产品属于个人行为,有的还可能涉及到犯罪,需由个人承担责任。银行若尽到了注意义务、对客户尽到了风险提示义务,也对客户经理尽了教育义务,银行对于客户私下与客户经理个人之间的买卖行为无需担责。
  瞿律师提醒说,“飞单”行为与投资者签的协议基本上是入伙协议,协议条款写明入伙,相当于客户成为股东,而不是购买产品,它与银行代销的保险、信托类产品的合同完全不同。有些私募公司为了迷惑投资者,后期会出具承诺书,保证一年有一定比例的回款,但在合同里又注明入伙期限10年。在写法上,故意将10年写成120个月,让投资者误以为是12个月,在合同细节上做手脚。
  此外,银行客户经理为避免露出马脚,往往让投资者通过网银而不是到银行柜台。如果投资者注意,收款方绝不会是银行或者信托公司。“有关‘飞单’所有履行的合同文件,从头至尾没有银行关联的内容,投资者需擦亮眼睛注意。”瞿律师说,根据银监会的规定,为防范银行工作人员误导销售、私售“飞单”,目前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过程都同步录音录像以固定证据。
  北京晨报记者&颜斐
责任编辑:张彦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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