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学习怎样才能保证作业过程中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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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学生人身安全,目前已有一大批校车投入使用.如图为实验中学专用校车,这辆校车在某段平直公路上匀速行驶8km,用时10min,消耗柴油2L,受到阻力是1.8×10^3N.求:(1)这段路程发动机做工的功率.(2)这段路程内消耗的柴油完全燃烧放出的热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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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的密度我按800 kg/m³,热值我按 4.3×10^7J/kg来计, 如和你书中的不符,请自行更正(1)、W=1.8×10³N×8×10³m=1.44×10^7J
p=W/t=1.44×10^7J/(10×60)s=2.4×10⁴w(2)、消耗的柴油的体积:V=2L=0.002m³柴油的质量:m=ρv=800 kg/m³×0.002m³=1.6kg柴油完全燃烧放出的热量:Q=mq=1.6kg×4.3×10^7J/kg=6.88×10^7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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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电气化区段人身作业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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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铁路局工务作业人身安全标准
为适应电气化铁路高压、高处、高速条件下的劳动安全要求,防止可能发生的各类伤亡事故,保证工务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依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运输系统作业人员劳动安全关键点控制措施》、《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大型养路机械使用管理规则》及《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特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修订了行走和避车安全、线路作业安全、桥隧和路基作业安全、巡检作业安全;增加了爆破作业安全、电气化区段作业安全及120km/h≤V(行车速度)≤200km/h地段的避车规定。
本标准包含了铁路工务作业的人身安全的基本要求、行走与避车安全、线路作业安全、桥梁、隧道和路基作业安全、搬运与装卸安全、机具使用安全、巡检作业安全、道口看守作业安全、防护员作业安全和大型养路机械作业安全、爆破作业安全、电气化区段作业安全。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线路、桥隧作业的工务从业人员。
二、基本要求
第2.1条& 有禁忌症人员不得从事高处、巡道、防护、特种作业等。
第2.2条 &新上岗、转岗、提职职工必须进行单位、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及其他规定的安全教育,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单独作业;在职职工必须经过段或段以上单位定期教育培训,考试合格方能上岗;学徒工、实习人员、干部在参加劳动、学习期间,不准单独顶岗。临时从业人员参加现场作业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上道作业要由具有正式职工带领。
第2.3条& 作业人员要认真执行保休制度,班前充分休息;严禁班前、班中饮酒;严禁脱岗、串岗、连续当班、私自替班或换班;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各单位要认真执行请、销假制度和零星假登记制度。 
第2.4条& 行车、特种作业人员,机械设备、机具操作人员,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2.5条&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必须按规定着装、佩带防护用品,正确使用防护用具,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2.6条& 人员上道必须先防护。防护员应配备自动报警或通讯联络工具,在设有来车报警设备的区段作业时,应按规定使用报警设备。接到来车通知后,检修人员必须按下道避车的规定,停止作业并迅速撤离到安全地带避车。人员下道,工具必须下道。
第2.7条& 各种动力机械或加工机械发生故障时,应停机停电进行检修,电闸开关派专人看守。严禁用手拨动运转中的部件。
第2.8条& 对机具设备要严格管理,经常检查,精心使用。动力机械必须由考试合格、持证并经单位批准的人员操作。
第2.9条& 使用的电力设备必须有安全措施;职工宿舍、澡堂、办公室、活动室和料具库等处所不准乱拉用电设备,以防触电。
第2.10条& 对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必须由专人保管,储藏时应与建筑物、烟火及水源隔离;搬运装卸及使用时,应慎防起火、爆炸和中毒;进行接触粉尘、有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作业,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2.11条& 邻近行车线及一切危及行车安全的爆破,在列车间隔或天窗内进行时,均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凡浓雾、暴雨、雷雨等恶劣天气均不得进行露天爆破作业;夜间作业必须有足够的照明和可靠的安全措施;受爆破影响的既有设备,必须在爆破前迁移或做好防护;进行爆破作业,严格按规定填装药量;操作人员点燃导火索后迅速到警戒距离以外躲避。无关人员不得接近警戒线。
第2.12条& 作业人员乘坐轨道车、轨道检查车及其他轨道交通工具时,车未停稳,不得抢上抢下和跳车、扒车。上车后要站稳扶牢。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车门安全。所有人员在靠近邻线一侧下车时,都应做到“一开门,二瞭望,三下车”。
三、行走与避车安全
第3.1条& 在线路上作业和巡检人员,必须熟悉管内的线桥设备情况、列车运行速度、密度和各种信号显示方法,并注意瞭望,及时下道避车。
第3.2条 &通过桥梁、道口或横越线路时,必须做到“一站、二看、三通过”;严禁抢越、跳车、钻车和由车底下、车钩上传递工具材料及穿越两车间隙;严禁扒乘机车车辆以车代步;绕行停留车辆时其距离应不少于5m,并注意车辆动态和邻线开来的列车。
第3.3条 &在区间步行上下班时,应在路肩或路旁走行。在双线区间,应面迎列车方向。在站内必须走行道心时,应在其前后设专人防护。进路信号辨认不清时,应及时下道。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臆测行事。
原标准 3.4 相关内容修改为:
3.4& 作业人员下道避车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 作业人员不得到邻线避车。
3.4.1 本线避车时,距钢轨头部外侧距离:
a)Vmax≤120 km/h时,一般应满足2m;
b)120km/h<Vmax≤160km/h时,不小于2.5m;
c)160km/h<Vmax≤200km/h时,不小于3.0m;
d)200km/h<Vmax≤250km/h时,不小于3.0m。
3.4.2 本线来车按下列距离下道完毕:
a)Vmax≤60 km/h时,不小于500m;
b)60km/h<Vmax≤120 km/h时,不小于800m;
c)120km/h<Vmax≤160km/h时,不小于1400m;
d)160km/h<Vmax≤200km/h时,不小于2000m。
e)Vmax>200km/h时,不小于3200m。
3.4.3& 邻线(线间距小于6.5m)来车下道规定:
3.4.3.1& 本线不封锁时:
a)邻线速度Vmax≤60 km/h时,本线可不下道;
b)60 km/h<邻线速度Vmax≤120km/h时,来车可不下道,但本线必须停止作业;
c)邻线速度Vmax>120km/h时,下道距离不小于1400m;
d)瞭望条件不良,邻线来车时本线必须下道。
3.4.3.2& 本线封锁时:
a)邻线速度Vmax≤120km/h时,本线可不下道;
b)邻线速度Vmax>120 km/h时,本线可不下道,但本线必须停止作业;
c)邻线速度Vmax>160km/h时,本线必须下道,距离不小于2000m。
第3.4条& 作业人员下道避车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距钢轨头部外侧距离:
1.v≤120 km/h时,一般应满足2m;
2.120km/h<v≤160km/h时,不小于2.5m;
3.160km/h<v≤200km/h时,不小于3.0m。
二、本线来车按下列距离下道完毕:
1.v≤60 km/h时,不小于500m;
2.60km/h<v≤120 km/h时,不小于800m;
3.120km/h<v≤160km/h时,不小于1400m;
4.160km/h<v≤200km/h时,不小于2000m。
三、邻线(线间距小于6.5m)来车下道规定:
1.本线不封锁时:
⑴v≤60 km/h时,来车可不下道;
⑵60 km/h<V≤120km/h时,来车可不下道,但必须停止作业;
⑶v>120km/h时,不小于1400m下道完毕。
2.本线封锁时:
⑴邻线速度Vmax≤120km/h时,本线可不下道;
⑵120km/h <邻线速度Vmax≤160 km/h时,本线可不下道,但本线必须停止作业;
⑶邻线速度Vmax>160km/h时,本线必须下道,距离不小于2000m。
第3.4.4条& 在站内其它线路作业,本线来车时,下道距离不少于500m;邻线来车时可不下道,但必须停止作业。列车进路不明时必须下道避车。
第3.4.5条& 速度小于120km/h区段,瞭望条件大于2000m以上时,钢轨探伤小车、钢轨涂油小车、轨道检查小车作业,邻线来车可不下道,但必须停止作业。
第3.4.6条& 作业人员下道避车时要面向列车,防止列车门窗、坠落物或绳索伤人。
第3.4.7条& 下道避车时,须将作业机具、材料移出线路, 放置、堆码牢固,不得侵入限界。两线间距离不满足第3.4条要求时,两线间不得停留人员和放置机具、材料。
第3.4.8条& 休息时不准坐在钢轨、轨枕头、道床边坡及涵洞帽石上。
第3.5条& 在线路允许速度Vmax≥120km/h区段进行设备检查,必须增设驻站联络员。
在长大桥梁、隧道及瞭望条件不良地段作业时,须适当增设防护员。
在调车场及驼峰下的线路、道岔群等处所作业时,须增设驻站联络员,并按规定向车站联系登记。
第3.6条& 遇有大风、雨、雪、雾、风沙等恶劣天气影响瞭望时,应停止线上作业和上道检查;必须作业时,应采取特殊安全措施,保证来车之前下道。
第3.7条& 野外作业,遇雷雨时,作业人员应放下手中的金属器具,迅速到安全处所躲避,严禁在大树下、电杆旁和涵洞内躲避。
第3.8条& 禁止驾驶摩托车等私有机动车辆上、下工。禁止在路肩上骑自行车。
第3.9条& 应逐步采用无线预警、通信等先进设备进行防护。
增加一项:
3.10& Vmax>160km/h区段,设备检查、上道测量应在天窗内进行。
四、线路作业安全
第4.1条& 线路作业必须设防护。防护员须携带有效的无线通讯设备。当设有驻站联络员时,相互间要采取有效通讯手段。
第4.2条& 对影响行车安全的各类施工及作业要统一纳入“天窗”内进行。
第4.3条& 作业前,施工作业负责人和机具使用人员要对机具进行检查,有碍安全的机具不得使用。
第4.4条& 多人在一起作业时,应统一指挥,相互间应保持一定安全距离,防止工具碰撞伤人。
第4.5条& 使用起拨道器人员不得兼做其他工作,来车时不得抢撬。下道时,机具不准留在钢轨下、道心内、轨枕头及碴肩上。&&& &&&
维修作业禁止使用齿条式起道机。特殊情况必须使用齿条式起道机时,作业人员应与起道机手密切配合,防止伤人。来车时不得抢撬。机手应由操作熟练的人员担任,并不得兼作其它工作。
第4.6条& 人工分组捣固时,其前后距离应不少于3根轨枕,作业人员脚趾不得伸出轨枕边缘;多组捣固机械同时捣固时,前后距离应不少于3m,走行应保持同步。
第4.7条& 使用撬棍拨道时,撬棍要插牢,作业人员要听从指挥,统一行动,不准骑压或用肩扛撬棍拨道。翻动钢轨应使用翻轨器,并安排有经验的人员操作,其他人员应远离翻动方向,注意钢轨的翻动。不宜用手或使用撬棍翻动钢轨。
第4.8条& 打道钉要稳,新枕木要先钻孔,不准用捣镐打道钉;分组打道钉时,其距离应不少于6根枕木;在无人行道的桥面上起钢轨外口道钉时,应站在道心,并使用专用工具。
第4.9条& 在熔制硫磺锚固材料时,要带好防护用品,火源要设在离开钢轨5m以外的下风方向,人员要站在上风处操作;熔制时应按比例先放沙子、水泥,后放硫磺、石蜡,当熔化成浆糊状时,不准再填入硫磺,以免起火;向轨枕孔内灌注熔液时,应使用专用器具,要端稳、灌准、适量,防止溅洒烫伤。
第4.10条& 使用锯轨机、打磨机、电焊机等机具时,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使用锯轨机切割钢轨时,其他人员应远离锯轨机两侧和前方,防止锯片碎裂伤人;钢轨打磨时,其他人员应远离打磨前方;焊补钢轨、辙岔时,电焊机应采取接地措施,防止人员触电灼伤;钢轨焊接时,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防止烫伤。
第4.11条& 使用氧乙炔切割设备时,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其他人员应远离喷嘴前方,防止烧伤。乙炔瓶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氧气瓶与乙炔瓶间的距离不小于5m。&
五、桥梁、隧道和路基作业安全
第5.1条& 对桥上避车台、隧道避车洞等因限界限制不能满足避车要求的地点,要安装保安措施。
第5.2条& 在桥面及离地面2m以上的高处或陡坡上作业,不得穿带钉或易溜滑的鞋。高空作业,应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绳);在临时高处设施上移动作业时,应搭设安全网;上、下层不得同时作业,确需双层作业时,应有隔离措施。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应严格执行定期检验(静荷载试验、冲击试验)制度。
第5.3条& 临边作业应设置防护围栏和安全网。悬空作业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未设置隔离设施的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垂直施工。
安全桩的埋深一般不少于0.75m,土质山坡不少于 1.0m,必要时适当加深。安全桩距陡坡边缘不得少于3m。在悬岩陡壁处工作,必要时应打两个安全桩(即护桩)。每次施工前安全桩必须有专人检查,施工中要派人看守,以防安全桩松动而造成人身事故。
安全绳左右移动距离不得大于5m。安全带、安全绳应挂在牢固的物体上并拴绑牢固,安全桩应一桩一绳。安全绳应一绳一人,严禁在一个物体上拴挂几根安全带或安全绳,严禁一根安全带或安全绳上拴挂多人。
第5.4条& 在无人行道的桥上,禁止站在钢轨外侧起钉和甩锤打钉;抽换枕木时,禁止站在枕木头外侧用力;紧、松螺栓不得向外用力。在桥面及人行道上,不准有露尖的铁钉。
第5.5条& 进行钢梁除锈、油漆作业,应戴防护口罩(面具)、护目镜及手套。喷砂除锈要穿喷砂服。喷锌作业须穿全身防护服。喷漆作业须穿工作服,外漏皮肤须涂防护剂。调配涂料须戴防毒口罩。喷砂嘴或喷射嘴不准对着人、车、船。禁止带风修理风动设备。禁止在6级以上大风天气进行上述作业。
第5.6条& 钢梁铆钉作业,禁止在脚手架上试打铆钉枪;使用铆钉枪打销钉和过冲时,应呼唤应答;换装铆钉枪风弹时不准对人;停用铆钉枪时,必须带好安全环。
第5.7条& 凿除圬工作业,打锤人不得带手套,掌钎人必须带手套,禁止面对面打锤;采取爆破施工,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5.8条& 下料、弯扎等钢筋作业,不要用力过猛,防止钢筋头和锤头伤人。
第5.9条& 土石方工程开挖作业前,应做好必要的地质、水文和地下设备(如电缆、管道)的调查和勘查工作。
第5.10条& 明挖基坑作业,禁止掏底挖土;双层作业时,下层作业人员要戴安全帽;不得在吊运设备下站人和挖土,严禁乘升降架上下。
基坑排水,禁止高压水喷头对人。电器应远离水源或采取隔离措施,禁止带电移动机具。围堰及水上作业,应使用救生用具。
第5.11条& 人工开挖沉井作业,必须戴安全帽,禁止向井下仍物品,作业人员不得乘出土吊车(斗)上下。
第5.12 条& 组装施工便梁,禁止用手探螺栓孔。
第5.13条& 组装木排架,必须采取临时支撑措施,以防倒塌伤人。
第5.14条& 安装模板,不许有“朝天钉”。吊装模板,严禁在吊装物下站人或行走。组、拆模板的小配件,应放在工具袋内,不许插在腰间、随手扔下或放在脚手架上。
第5.15条& 搭、拆脚手架时,作业人员要绑紧裤脚,不得穿带钉或易溜滑的鞋,脚手架下不准有人停留或通过。脚手架平台,应设置安全围栏或安全网。
脚手架使用的材料必须坚韧耐用,尺寸符合规定,并搭设牢固,符合工作安全的要求。
第5.16条& 桥涵顶进作业,严禁超挖。顶进时,非操作人员应撤离工作坑,所有人员都不得接近或跨越顶铁;列车通过时应严禁顶进,作业人员应到安全地点避车;已就位的顶柱上不得站人;严禁在设备工作状态下进行检修或调试。
第5.17条& 配、熬制防水涂料和涂刷防水层,应按规定使用劳保用品和站在上风口作业。
六、搬运与装卸作业安全
第6.1条& 堆放、装卸和搬运轨料,宜采用机械化或半机械化。人工作业时,应组织足够的劳力,选用适当的工具,由专人统一指挥进行;夜间要有充足的照明。
第6.2条& 装卸和搬运轨料时,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使用劳保用品。
第6.3条& 运料列车在开车前,负责人应确认有关人员已上车坐稳,方可通知车长开车;在列车未停稳前,不得打开车门及做影响安全的准备工作;开车门时,车上人员应离开车门附近,车下人员不得站在车门下边。
第6.4条& 轨道车随乘人员应坐稳扶牢,不准坐在堆放较高的物体上和车体连接处。车未停稳,严禁上下。装载路料、机具的轨道车平板,不准搭乘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乘坐人员时,必须安装围栏及扶手。单轨车和小平车不得载人。
第6.5条& 装卸长钢轨,钢丝绳与挂钩、固定器等要连接牢固,人员不得站在移动前方和钢丝绳附近;未装妥加固锁定设备,不得开车。运行中禁止在长轨上走动,并离开轨端3m以外。卸轨时,撬棍不得插入长轨移动方向的横梁后边,前一根长轨通过本车后才能拨动后一根就位,严禁在悬空的长轨下作业,并注意防止长轨尾端落下时摆动伤人。
运送跨装轨料,应加强捆绑和支挡,跨装车辆间的提钩杆应绑牢,车钩钩头应加防伸缩夹具,防止轨料串动。跨装与散装轨料的车辆上严禁载人。
第6.6条& 整组道岔在既有线上做铺设前纵向移动时,应由施工负责人统一指挥,合理布置移动轮,平稳移动。轨枕间或移动前方不得站人。
第6.7条& 装卸、搬运有毒、有害物品,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并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第6.8条& 使用风动车卸道碴时,下列情况严禁卸碴:
1.夜间或隧道内照明不足。
2.一人同时卸两节车。
第6.9条& 各类吊机操作,必须符合吊机的使用说明和有关起重规定,严禁违章起吊。任何吊物上严禁载人,起吊操作范围内不得有人。
七、机具使用安全
第7.1条& 上道使用的机具必须通过产品认证,未经认证的不得上道使用。
第7.2条& 机具使用前应确认油、水、电、连接件是否符合使用要求,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显示仪表是否正常,整机是否符合现行的安全使用办法。
机具应由专业组或专业人员负责使用、检修、保养、登记工作日志。使用中发现故障应及时撤离线路进行处理,在未确认故障已得到处理的情况下,不得继续使用。
第7.3条& 多台机械配合作业时,应明确施工负责人与安全负责人之间,机械与机械之间的联系方式,并由施工负责人负责现场指挥。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任何一台机械的起动或停机,都应提前通知施工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并及时通知相关机械的操作人员;作业中机械突发故障需紧急处理时,应先停机、切断电路、风路、动力油路等,撤离线路建筑限界以外进行处理。
第7.4条& 皮带轮、皮带、链轮、链条、齿轮、砂轮、砂轮切割片和风扇等露出机体的传动和转动部件,应有符合设计图纸规定的防护设施。转动部件应标有旋转方向指示标志,只允许一个方向旋转的设备,应设置有反转自锁装置。
第7.5条&& 在线路上推运各种轻型车辆(包括在轨道上走行的养路、养桥机械等),应派防护员在车辆前后按规定的防护距离处显示停车手信号,随车移动,如瞭望条件不良,应增设中间防护员。
在车站内使用单轨小车及人力推运的轻型车辆时,须与车站值班员办理承认手续,并在其前后各50m处显示停车手信号,随车移动,进行防护。单轨小车不得靠站台的一侧钢轨上行驶。
第7.6条&& 露出机体的传动部分,如皮带、链轮、砂轮及风扇等应有网罩或其它防护装置。
第7.7条&& 焊修各种油箱时,油箱内的油必须空尽洗净,严禁带油焊修。
第7.8条& 空气压缩机必须设置有安全阀、气压表、压力调节器、动力离合器和动力机械上的各种仪表,在阀、表等齐全工作可靠的情况下,方可起动使用。
第7.9条& 压力容器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严禁使用。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必须具有授权单位颁发的有效操作证。
压力容器上应安装压力表和安全阀,并按规定进行压力试验,未经试验或超过试验期的容器不得使用。安全阀保证该设备压力容器的安全系数应符合设计规范。
压力容器应放置在通风阴凉处,在规定的距离范围内不准进行金属切削、焊接及其他加热的工作。
第7.10条& 风动工具应有保安套(环),保证工具头连接牢固。试风或放出残余冷风时,工具头必须向下;过冲或打击栓销时,两侧应联系好,防止冲头伤人。
八、巡检作业安全
第8.1条& 身体健康,听、视力良好,熟悉线桥维修业务,经考试合格并发证的职工方能担任巡道和巡守工作。
第8.2条& 巡道人员必须按照巡回图规定作业;值夜班工作时,必须佩戴夜间防护标志。巡道作业时不准用衣帽遮住两耳。
第8.3条& 线路允许速度≤120 km/h,本线或邻线来车时,巡道、巡守人员要距离列车800m下道完毕;遇有降雾、暴风雨(雪)、扬沙等恶劣天气瞭望困难时或线路允许速度v>120km/h的区段,巡道、巡守人员应在路肩上行走,并注意察看线路状态;线路允许速度v>160km/h的区段,巡检作业应在“天窗”内完成。
第8.4条& 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人要清点工具及信号防护用品;交班人员必须将接班人员送上道,发现接班人饮酒或神态异常,要及时汇报工长并采取措施。
九、道口看守作业安全
第9.1条& 身体建康,听、视力良好,熟悉道口业务,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发证的路工方能担任道口看守工作。
第9.2条& 道口看守工值班时,不准擅离职守,不准打瞌睡,不准看书报、听广播,不准闲人逗留,不准酒后值班,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交接班要交清安全情况,交清信号备品,交清工具材料,交清设备情况,交清注意事项。
第9.3条& 要按规定经常检查道口标志护桩、铺面、轮缘槽;适时出务,及时关闭栏杆(栏门);接车要站在距钢轨头部外侧3m以外并能防止道路机动车辆伤害的安全地点。严禁在双线地段的两线间及另一股线路上接车。
十、防护员作业安全
第10.1条& 身体健康,听、视力良好,熟悉防护知识,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发证的职工方能担任防护员工作。
第10.2条& 防护人员应熟悉有关规章制度、管内线桥设备状态、当日现场施工内容及防护要求等事项。严禁看书、闲谈、使用手机、离岗及从事与防护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10.3条& 驻站联络员应了解车站控制台信号显示方式,并代表施工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登记。需签证的作业项目,车站签认后方准施工。
第10.4条& 现场防护人员必须携带齐全规定的防护用品,站在便于瞭望的地点认真防护,掌握列车运行情况及列车在作业区段的运行时刻,及时通知作业人员下道避车。
第10.5条& 驻站联络员与工地防护员至少3分钟通话一次,及时准确地将列车运行情况通知现场防护员。如通讯联系中断,工地防护员立即通知施工负责人停止作业,机具下道,尽快恢复线路。未得到施工负责人许可,不得擅自关闭对讲机。
第10.6条& 在列车接近作业地点前,防护员应发出紧急下道的通知信号,保证作业人员按规定距离下道完毕。如机具挡道侵限时,防护员应果断显示停车信号防护。
第10.7条& 凡是妨碍行车安全的施工,均应设置防护。在区间线路上设置或撤除移动停车信号防护,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
十一、大型养路机械
第11.1条& 通用要求
1.作业人员班前认真开展安全预想,参加班前点名,佩戴劳动保护用品齐全,持证上岗。
2.作业中,发现有影响作业的障碍物时,鸣笛通知主操作手采取相应避让措施。遇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按下紧急停机按钮。
3.作业中,现场施工防护人员应加强瞭望,发现邻线来车及时通知车组。
4.地面作业人员距大型养路机械前、后的距离应不少于5m,严禁紧跟。
5.运行中,严禁任何人抢上抢下或将身体探出车外,需要瞭望时应抓紧扶牢,不允许头脚伸出车外,不准在车上打闹。
6.动车时,操作人员必须先鸣笛,等候5s再动车,严禁边鸣笛边动车。
7.监视人员禁止在邻线道心监视作业。在线间距小于6.5米的双线地段,监视人员同时禁止在两线间监视作业。
8.作业时,各机械车间隔不得小于10m。
9.大型机械在线间距不足6.5m地段进行清筛、铺轨排作业,邻线通过列车速度不应超过120km/h。
10.车辆摘挂时,在车辆运行中禁止人员进入钩档和道心。摘挂风管时不准双足进入道心。
11.作业人员下车时,严格执行“一开门,二瞭望,三下车”制度。
12.邻近行车线检修保养时,应设地面(驻站)防护员,设置黄色安全警示线,防护邻线来车。
13.禁止非本机组人员擅自上机操作。
14.大型养路机械工作装置收起或放下时,要按岗位分工各负其责,做好车上与车下人员的协调,避免伤人。
第11.2条& 大型捣固车作业安全
1.启动发动机、下放夯拍器、下放捣固装置及作业前应先鸣笛警告。
2.严格执行一套钥匙制度。在转换司机室时,必须先关闭原司机室操纵装置,取走动力换档变速箱钥匙,到指定司机室进行操作。
3.在任何状态下停车,应采用空气制动,并将运行手柄置于空档位。
4.道岔捣固车在岔区作业,邻线有车通过时,车下监视人员应按规定到安全位置避车,待列车通过后再返回指挥作业。
第11.3条  动力稳定车作业安全
1.启动发动机、下放稳定装置,应先鸣笛警告。
2.作业中应密切监视设备运行状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遇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按下紧急停机按钮。
3.严格执行一套钥匙制度。在转换司机室时,必须先关闭原司机室操纵装置。
第11.4条& 配碴整形车作业安全
在双线地段收放工作装置时,应和防护员取得联系,确认邻线无来车时方准收放。
第11.5条& 大型清筛机作业安全
1.拆装导槽及链条时,要统一指挥,相互照应,防止伤人;双线地段收放工作装置时,应确认邻线无列车通过,方可进行。
2.起动挖掘链前,在挖掘区域两侧要接好红色安全绳。鸣笛警告并确认导槽坑两侧危险区无人后,才可以起动挖掘链。
3.密切注意挖掘链的工作状况,一旦发现扒板上T型螺栓丢失、T型螺栓上螺帽脱落、连接销断裂、扒板或中间链节开裂等直接影响安全的情况,必须立即停车检查、更换或补充。
4.随时注意高柱信号机、电气化支柱等影响旋转污土输送带作业的建筑物,必要时调整旋转角度。
5.清筛作业中,当发现危及到人身、行车、设备安全的情况时,应立即触动红色紧急停机按钮。
6.清筛作业时,在危险区域禁止有人。
7.严格执行“一套钥匙和一套手柄”制度。在转换司机室时,必须先关闭原司机室的一切控制阀并加以锁定,再取走所有控制手柄和钥匙到指定操作室进行操作。
第11.6条&& 钢轨打磨车作业安全
1.打磨作业中,操纵人员要注意监视各打磨头的角度和压力变化情况,发现异常立即停止作业,查找原因。
2.打磨作业中,紧急情况下须停车时,要先提起打磨电机,然后再制动停车。
3.作业中,操作人员要戴防噪耳机;保养吹尘时,着联体防护服(或戴防尘面罩)。
4.作业运行中,各车车门应随手关闭。
5.线间距小于6.5米,邻线有车通过时,禁止收车。
6.作业时,人员严禁靠近打磨区域。
十二、爆破作业
第12.1条& 爆破作业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完成。
第12.2条& 进行爆破打眼作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1.打眼开始前,应将边坡上的松动土石清除干净,检查铁楔、锤把是否松动,打眼机各部件是否齐全完好。
2.人工打眼时,举锤人立脚处必须稳固,并站在掌钎人的侧面,禁止打对面锤。
3.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4.打眼机要垫稳,防止发生滚动。
5.使用机械钻眼的工人,必须熟悉凿岩机的性能,并于开工前对主要部件进行检查。作业中禁止用手和身体支撑凿岩机的转动部分。
第12.3条& 进行爆破装药作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1.每炮使用的引线长度,应保证点完引线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且不得短于1.2m,引线的燃烧速度应分批分卷进行试验。引线与雷管的联结,应在指定地点进行;联结时必须使用雷管钳,禁止使用其他无保安设备的钳子,并绝对禁止用牙咬。
2.装药工作必须由施工负责人指定的爆破员执行。装炮区内,严禁吸烟点火;非装炮人员,在装炮前,一律撤离装炮地点。装炮完毕必须检查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以便起爆后核对盲炮,并进行处理。
3.不得使用金属器皿装药,装药包时应用木棍轻轻送入,不得冲击。
4.禁止由一人同时搬运炸药和雷管,电雷管不得与带电物品(如干电池、手电筒等)一起携带运送,搬炸药与拿雷管人同路行走时,两人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50m。爆破材料运抵工地后,应存放于指定地点的专用设备中。放炮后的剩余材料应及时交库或公安部门保管,禁止随地存放或带入宿舍。
第12.4条& 进行爆破起爆作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1.起爆作业应在施工负责人的监督和统一指挥下进行,起爆应由具有爆破经验的人员担负。
2.起爆前,警戒区四周必须设置警戒人员,警戒区内的人畜应一律撤离,施工工具应妥善安置。
3.警戒范围,一般小炮应距放炮地点200m以外,用药量较多的爆破及特殊爆破,警戒距离应经过计算决定。
4.点炮人员应先选好安全躲炮地点,点炮依次进行。每人每次点炮超过5炮时,可用信号雷管控制点炮时间,当点炮人听到信号雷管爆炸后,应立即停止点炮,进入安全区,并将点炮情况详细向施工负责人汇报。信号雷管的引线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引线中最短引线长度的1/3。
5.听炮人数应为3人,分别在3个不同地方记录已响炮数,互相核对,经3人核对如无盲炮,从最后一响起5min后方可进行爆破检查。若听炮数字与点炮数字不符,应等15min后,方准进入爆破区检查。
6.用电雷管起爆时,炮响后应立即取下爆破机手柄,然后拆除电线,待烟尘消散后即可进入爆破区检查,爆破机的手柄应始终由爆破组长一人携带、使用、保管。
第12.5条& 进行爆破盲炮处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1.处理盲炮时要遵循上述起爆作业的有关规定。
2.盲炮应由原装药人当时处理,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当时处理的,经施工负责人(领工员)准许后,可在下次放炮或休息时处理。盲炮地点应有明显标志,其四周5m以内,禁止人员通行。
3.处理盲炮时应设置警戒区,处理方法视具体情况决定,一般采用下列几种方法:
(1)将引线或电线重新接通,再行起爆。
(2)距盲炮0.6m(普通浅眼爆破可不小于0.3m)打一平行炮眼进行诱爆,但需注意岩层节理情况,在打眼地点不得有引至盲炮之裂纹。
(3)如系黑色火药,可用水灌入炮眼,使炸药失效,然后用木挖耳将其徐徐掏出,妥善销毁。
(4)残眼残药应按盲炮处理。
第12.6条& 爆炸材料的运输,必须有熟悉爆炸性能的专人押送,装卸时要轻拿轻放,不准投掷、拖拉和滚动,堆放要平稳,炸药和雷管不准同时搬运。搬运人员禁止带火柴、打火机等引火物品。搬运场地严禁吸烟。严禁雷管放在衣袋里,电雷管不得与带电物品一起携带运送。
十三、电气化铁路区段作业安全
第13.1条& 电气化铁路区段各单位必须组织职工学习有关电气化铁路安全知识,按规定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13.2条& 有关单位必须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生产作业工具并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和使用。
第13.3条& 人员及所携带的物件与接触网设备的带电部分,必须保持2米以上安全距离。
第13.4条& 从业人员在距离接触网带电部分不足2米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设备上作业时,接触网必须停电并按铁道部《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停电后要安设可靠的临时接地线并设专人监护;施工结束后要确认所有人员进入安全地点方可通知正式完工,撤除接地线并办理销令手续;撤除接地线后严禁再次进入作业地点继续作业。
第13.5条& 在距离接触网带电部分2~4m的建筑物上施工时,接触网可不停电,但必须由接触网工或经专门训练的人员现场监护。
第13.6条& 在接触网支柱及接触网带电部分五米范围以内的机械设备等金属结构上均须装设接地线,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天桥及跨线桥靠近跨越接触网的地方,必须设置安全栅网。
第13.7条& 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任何物体,下同)与接触网的各导线及相连部件接触;不得在接触网及支柱上搭挂物品、接触支柱或在支柱旁休息;不得登上机车、车辆顶部或通过顶部翻越线路。发现接触网上挂有线头等物品时不准接触;发现接触网导线断落时要远离10米以外并对该处进行防护,立即通知设备管理单位进行处理。
第13.8条& 通过铁路平交道口的汽车等运输工具装载的货物高度不得超过4.5米(从地算起,下同)或触动道口限界门的活动横板或吊链,严禁在装载高度超过2米的货物上坐人。持有木棒、竹杆、彩旗或皮鞭等高长物件走近道口时不准高举挥动,须将物件保持水平状态通过道口。
第13.9条& 拆换钢轨或鱼尾板时,要按规定首先连接好横向及纵向连接线,连结要紧固,导电要良好,保持钢轨间电气回路畅通,避免出现危险电压。
第13.10条& 更换钢轨、道岔及连结零部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事先通知供电部门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准作业:
1.更换带有回流线的钢轨。
2.更换牵引变电所岔线和通往岔线线路的钢轨及其主要联结零部件(如夹板、辙叉等)。
3.在有接触网的线路上,于同一地点同时更换两股钢轨或夹板。
4.更换整组道岔。
更换工作完毕,须经供电人员检查符合供电要求后,方准撤除安全措施。
第13.11条& 在同一地点将两股钢轨同时拆下时,必须对该供电区段实行线路封闭,不准电力机车行驶。
第13.12条& 作业中不得撞坏或拆开接地线。确需拆开接地线时,必须由接触网工或经过专门训练的工务人员按规定的导线截面接好临时接地线。
第13.13条& 在距离接触网带电部分不足2m时,使用高梯搭设脚手架进行隧道的检查、漏水整治、衬砌修理、油刷标志、除冰、隧道口的粉刷装饰,建筑物上作业,桥上使用高压水清洗钢梁,跨线桥在安设绝缘板之前桥梁检查和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接触网停电申请手续,得到许可停电施工命令,并有接触网工区派人安设临时接地线后方能施工。
第13.14条& 在铁路电气化区段的测量作业中,钢尺、塔尺及其它测量仪器不得侵入接触网带电设备2米范围内。测量时,塔尺(特别是铝合金质)的第三节应拆掉;走行时,塔尺应水平放置,严禁竖立上举。丈量路基边坡时严禁向上抛尺。作业人员应配齐绝缘鞋等劳保用品,尽量使用绝缘测量器具。
第13.15条& 在电气化区段通过的设备,如铺碴机、铺轨机、铺路机、架桥机及起重机不得超过机车车辆限界。使用的设备和工具与接触网带电体必须保持2米以上安全距离,否则应采取接触网停电措施。
第13.16条& 在带电的接触网下,禁止在大型捣固车、动力稳定车、大型清筛机、配碴整形车、钢轨打磨车、轨道车、轨检车、钢轨探伤车等大型养路、检测机械和宿营车的车顶上进行任何作业;禁止在敞车、平车、K车、罐车等车辆上进行装卸作业;在轨道车拖车上需要带电装卸作业时,工作人员(包括其动作范围)与接触网带电部分的距离必须保持2m以上。不得采取用竹杆等物测量货物装载高度等靠近接触网的作业方式。
第13.17条& 在电气化区段,轨道吊车的起重臂应设置限位装置,并在以下设备的有效位置安设醒目的“高压危险,禁止攀登”等警示性标示牌:
1.大型捣固车、动力稳定车、大型清筛机、配碴整形车、钢轨打磨车、轨道车、轨检车、钢轨探伤车等大型养路、检测机械。
2.穿式桁梁两端上桥扶梯。
第13.18条& 电气化铁路及附近发生火灾时,必须立即通知列车调度员、电力调度员或接触网工区值班人员,并遵守下列规定:
1.用水或一般灭火器浇灭距离接触网带电部分不足4米的燃着物时,接触网必须停电;若使用沙土灭火时,距离接触网在2m以上者,可不停电。
2.距离接触网超过4m的燃着物,可不停电用水浇,但严禁将水流向接触网方向喷射,并保持水流与带电部分的距离在2m以上。
第13.19条& 在电气化铁路区域开山爆破或清除线路两侧危石、危树时,应有供电部门人员配合;爆破作业危及接触网安全时,必须先停电后作业。
各大(维)修队,焊轨厂、检修厂:  现将《济南工务机械段电气化铁路施工劳动安全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细化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五日济南工务机械段电气化铁路施工劳动安全措施  为确保电气化铁路施工从业人员安全,防止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按照路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安全措施。  一、基本要求  第一条 认真落实培训教育制度。全体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电气化施工安全知识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条 认真开展安全预想活动。各施工队、工班每天的交班会要针对电气化铁路施工安全要求以及劳动条件、作业环境等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并向职工交待清楚;班中要认真开展自控、互控和过程检查;班后要认真总结,完善防范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第三条 必须按规定为从业人员及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生产作业工具,并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和使用。  第四条 在电气化铁路区段各项大(维)修施工,自接触网设备第一次受电开始,必须按有电对待,认真办理停电接地手续。  第五条 在电气化铁路上施工,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任何物体,下同)与接触网的各导线及相连部件接触,不得在接触网及支柱上搭挂物品、攀登支柱或在支柱旁休息,不得登上机车、车辆、大型养路机械、轨道车、宿营车顶部或通过顶部翻越线路。发现接触网上挂有线头等物品时不准接触;发现接触网导线断落时要远离10米以外并对该处进行防护,立即通知管理单位进行处理。  第六条 所有施工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件、使用的工具等与接触网设备的带电部分必须保持2米以上的距离。  第七条 从业人员在距离接触网带电部分不足2米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设备上作业时,接触网必须停电并按铁道部《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停电后要安设可靠的临时接地线并设专人监护;施工结束后要确认所有人员进入安全地点方可通知正式完工,撤除接地线并办理销令手续;撤除接地线后严禁再次进入作业地点继续作业。  第八条 通过电气化铁路平交道口的机动车等运输工具装载的货物高度(从地算起,下同)不超过4.5米或触及道口限界门的限制装置,严禁在装载高度超过2米的货物上坐人;持有木棒、竹杆、彩旗等高长物件走近道口时不准高举挥动,须将物件保持水平状态通过道口。  第九条 在接触网未停电未接地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到机车、大机、轨道车、宿营车等车辆顶部进行任何作业,不得用水流冲刷机车、大机、轨道车、宿营车等车辆上部。  第十条 在用水或一般灭火器浇灭距离接触网不足4米的燃着物时,必须确认接触网停电;燃着物距离接触网超过4米时可在不停电的情况下灭火,但严禁将水流向接触网方向喷射。  第十一条 必须在大机、轨道车、宿营车上涂刷或设置“接触网有电,禁止攀登”等明显的警示标志。  二、上下工安全  第十二条 职工乘坐交通工具上下工必须由专人负责,统一指挥,车辆停稳后,再组织人员上下车,严禁车辆未停稳就抢上抢下。  第十三条 步行上下工时,应在路肩或路旁行走;劳务工步行上下工必须有专人带领;在双线区间应面迎列车方向。  第十四条 在站内必须走道心时,必须在其前后安排专人防护,进路信号辨认不清时,应及时下道,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臆测行事。  三、作业安全  第十五条 从业人员在电气化铁路区段拆换钢轨或鱼尾板时,要按规定首先连接好横向及纵向连接线,连结线须采用全铜线且截面不小于70mm2,连结要紧固,导电要良好,保持钢轨间电气回路畅通,避免出现危险电压。  第十六条 在通往牵引变电所的铁路专用线上换轨时,未设置可靠的分路连接线不得将回流线从钢轨上拆开,拆装回流线须由牵引变电所的专业人员操作。  第十七条 在大机维修作业中不得撞坏或拆开接地线,确因施工需拆开接地线时,要由接触网工或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按规定接好临时接地线。  第十八条 在电气化铁路区段通过的大机、轨道车、轨道吊车、长轨车、宿营车等车辆,均不得超过机车车辆限界。  第十九条 在接触网带电的情况下使用轨道拖车装卸钢轨、轨枕等路料时,所有工具(如撬棍等)不准超过头顶,作业人员及所持工具与接触网带电部分必须保持2米以上的距离;使用电力机车边走边卸时,不得将电力机车置于所卸车辆的后部。  第二十条 使用发电机、空压机、搅拌机等机电设备时,在距离接触网5米范围内要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在可能带电的部位要设置“高压危险”等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在电气化铁路上起道作业时,起道高度单股不得超过30mm且隧道、桁架桥粱内不得超过限界尺寸线。拨道作业时,线路中心位移不得超过±30mm;一侧拨道量年度累计不得大于120mm且不得侵入限界。起道式拨道超出上述规定时,须事先通知接触网工区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在接触网支柱不侵入建筑物接近限界的条件下,桥梁上一侧拨道量年度累计不得大于60mm且要满足线路中心与桥梁中心的偏差,钢梁不大于50mm,圬工梁不大于70mm;线路速度120km/h以上至160km/h时,钢梁、圬工梁均不得大于50mm。  第二十三条 在电气化铁路区段,如需在同一地点将两股钢轨同时拆下时,必须对该供电区段实行线路封闭,不准电力机车行驶。  第二十四条 在带电的接触网下,从业人员不得在敞车、平车、宿营车上进行装卸作业;不得采取用竹杆等物测量货物装载高度等靠近接触网的作业方式;装卸作业必须在指定线路上的安全区域内停电进行;作业结束时必须确认所有人员均已离开危险区域后方准向接触网送电。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装载货物不得超限;因装载加固不良需要整理时,必须将车辆送到货物线进行,如不得不在电气化铁路区段上进行时,必须在接触网停电接地后方准作业。  第二十六条 在接触网未停电接地的情况下,不得使吊车的吊臂在接触网下伸臂、转动。  四、防止车辆伤害  第二十七条 所有上道作业必须先设置防护,并根据不同的施工项目,采用不同的防护方式。防护人员用品要齐全,防护位置要正确,防护显示要准确。  第二十八条 作业中必须认真执行下道避车制度,来车时严格按规定距离组织从业人员下道避车,人员、机具撤离到安全地点避车,两线间不得站人,不得存放机具。  第二十九条 下道避车时人员距钢轨头部外侧的距离:v≤120km/h时,一般应满足2m;120km/h<v≤160km/h时,不小于2.5m;160km/h<v≤200km/h时,不小于3.0m。  第三十条 本线来车下道避车规定:v≤60km/h时,不小于500m;60km/h<v≤120 km/h时,不小于800m;120km/h<v≤160km/h时,不小于1400m;160km/h<v≤200km/h时,不小于2000m。  第三十一条 邻线来车下道规定:1.本线不封锁时:v≤60km/h时,来车可不下道;60km/h<V≤120km/h时,来车可不下道,但必须停止作业;v>120km/h时,不小于1400m下道完毕。(2)本线封锁时:V≤160km/h,且满足避车安全距离时,可不下道,但必须停止作业。v>160km/h时,不小于2000m下道完毕。  第三十二条 在站内其它线路作业,本线来车时,下道距离不少于500m;邻线来车时可不下道,但必须停止作业。列车进路不明时必须下道避车。岔群作业来车经由不明时,必须下道,在安全地带避车。  第三十三条 从业人员避车时,必须面向列车尾部,防止车上的车门、坠落物及绳索伤人。休息时不准坐在钢轨、轨枕头及道床边坡上。  第三十四条 巡查人员巡查线路时要走路肩,严禁在线路上行走,夜间巡查线路时要穿反光黄马甲,佩戴方位灯。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黄色警示线制度,按规定设置黄色警示线,作业中严禁跨越黄色警示线侵入邻线。  第三十六条 作业人员通过桥梁、道口、或横越线路时,必须做到“一站、二看、三通过”;严禁抢越、跳车、钻车和由车底下、车钩上传递工具材料及穿越两车间隙;严禁在道心或枕木头上行走;严禁扒乘机车车辆以车代步;绕行停留车辆时其距离应不少于5米,并注意本线和邻线列车动态。  五、其他作业安全  第三十七条 高处作业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网、防护栏等。  第三十八条 作业人员要按规定佩戴安全带、安全帽、防护服等防护用品,不得穿带钉或易溜滑的鞋。  第三十九条 遇有雷雨时禁止高处作业,从业人员要立即放下手中金属工具撤离到安全地点,严禁在高树下、电杆旁和涵洞内避雨。雷雨时严禁拨打接听手机和看电视。  第四十条 雷雨时要及时切断电器设备电源,包括卫星接收器电源,确保电器设备和人身安全万无一失。  第四十一条 宿营车卧室内及禁烟处所严禁吸烟,严禁私自使用电炉子和各类灶具,各种防火标志齐全醒目,保持完好。  第四十二条 乙炔瓶、氧气瓶、液化石油气瓶、压力容器等必须定期检验合格,使用时要轻搬、轻放,必须采取防晒、防爆措施,严禁露天暴晒,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三条 移动电器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必须安装触电保安器。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着工作服和绝缘鞋,严防触电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四条 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完善各项制度,认真执行路局“十不准”规定,严格执行派车单制度,雨雪雾天严禁派长途车,严禁超速、超载、超员、酒后行车,汽车最高时速不超过120km/h。(1.不准无证驾驶或驾驶无证机动车;  2.不准非专(兼)职驾驶员驾驶公用机动车;  3.不准驾驶性能不熟或车况不良的机动车;  4.不准酒后、疲劳驾驶机动车;  5.不准驾驶超员、超载、超限机动车;  6.不准驾驶私有机动车上、下工;  7.车门、车厢未关牢不准启动机动车;  8.驾驶机动车不准超速、拨打接听手机或违章超车;  9.冰雪、大雾、暴雨天气不准派车;  10.夜间不准派长途车。)  第四十五条 加强驾驶人员的培训教育,严格执行持“双证”上岗制度,确保安全行车。  第四十六条 严禁非载人汽车载人,严禁客货混载。  第四十七条 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广泛开展中暑事故的预防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护技能。  第四十八条.合理调整从事高温和现场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适当安排间休。  第四十九条 各类取暖炉、空调、电扇等设备使用前要进行全面检修保养,确保使用安全。  第五十条 夏季施工现场要备足防暑药品、防暑饮料、绿豆汤等防暑降温用品,确保现场及时供应到位。  第五十一条 大力开展为现场职工“送凉爽”活动,在一线施工队、班组配备小药箱,严防中暑事故,全力救治突发疾病。  第五十二条 切实关心职工生活。全力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加强宿营车、招待车、食堂(伙食团)的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十三条 不断改善饭菜质量,严格采购把关,严禁采购变质食品,严禁采购熟肉制品,严防食物中毒。  第五十四条 进一步强化劳动纪律。严格考勤制度,严格请假程序,履行请假手续,掌握人员出勤休班情况。严禁私自单独外出洗澡游泳,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五条 各队(厂)要制定细化措施,责任到人,保证各项劳动安全措施的落实。一旦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要按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请各位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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