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农业,农民购买的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得想办法安置啊,光让拆除违章,农机怎么安置。放外面淋坏了多可惜

&& &&张桃林在2015年全国农业机械化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张桃林在2015年全国农业机械化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作者:张桃林 本站发布时间:日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交流2014年工作,分析当前农机化发展形势,研究加快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推进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部署2015年重点工作。  下面我讲三点意见。一、关于2014年工作  刚刚过去的2014年,全国农机化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和科技人员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履职敬业不松懈,探索创新不畏难,突出重点抓落实,业务作风两促进,圆满完成了各项重点工作任务,巩固了农业机械化全面快速健康发展的好势头。2014年,全国农业机械总动力预计达10.76亿千瓦,同比增长3.57%;装备结构持续优化,粮食生产急需的大型、水稻、、谷物烘干机保持高速增长;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突破60%,预计达到61%以上,提前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为粮食产量&十一连增&提供了支撑,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持续提升增添了底气。  &&农机购置补贴制度创新力度加大,政策实施更加高效规范。2014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达到237.5亿元,同比增加20亿元。农业部、财政部大力推进补贴制度改革创新,强化落实监管。着力减少寻租可能,进一步推行&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提高补贴分类分档和最高限额测定的科学性合理性;着力缓解供求矛盾,进一步推进政策普惠,21个省份选择部分急需机具实行敞开补贴,其中江苏、吉林、青岛等地大幅度缩小补贴品目范围,重点机具的补贴购置量显著提升;着力便民利民,进一步简政放权、在部分省份开展农民先购机后申请补贴试点和补贴产品市场化改革试点,减少不必要管理流程;着力正风肃纪,狠抓依法行政、廉洁行政,推进省市县政策信息公开,专项督导、重拳打击弄虚作假、严重失信、虚报套取补贴等违规行为。着力完善顶层设计,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基本理清了今后一个时期补贴制度改革完善的思路和措施,为补贴制度稳定化、补贴工作常态化打下了较好基础。总的看,2014年补贴工作实施顺利,改革措施效应显著,赢得了各方面的肯定。  &&农机化扶持政策措施丰富发展,强机惠农效应更加凸显。全国人大农委与农业部联合举办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实施10周年座谈会,张宝文副委员长、韩长赋部长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各省区市也相继组织了高规格的纪念活动和专题宣传,为法律的深入实施和法定政策措施的进一步落实营造了良好环境。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出台《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将大型农机具停放场所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为各地解决农机合作社场库棚建设用地难题提供了政策支持。农财两部在山东等11个省组织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共完成报废更新农机2.1万台。农业部分别在广西、新疆开展大型甘蔗收获机、棉花收获机金融租赁财政贴息试点,浙江、福建、宁夏等10多个省份农机管理部门协调当地金融机构出台了农机具抵押贷款、小额信贷、低息贴息贷款等便民利民服务措施,缓解农民购机的筹资压力。北京、上海、陕西、青海、宁波、大连、青岛等省市共585个县实现了免费监理全覆盖,北京、上海、江苏、陕西实施了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江西省财政安排2000万元&以奖代补&扶持骨干农机维修网点建设。这些多样化的扶持措施,进一步调动了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机化的积极性。  &&粮食生产机械化水平不断提高,玉米机收等重点薄弱环节机械化加快推进。大力培育壮大农机合作社等新型社会化服务组织,合作社数量已经达到4.7万个,比上年增加5100多个,服务农户数超过4500万余户。精心组织、有序调度重要农时农机化生产,大力推行订单作业、耕种收一条龙作业服务模式,促进春耕、&三夏&、&三秋&农机作业机具供需对接,有力保障了农业生产的进度及质量。&三夏&全国麦收基本结束时间较上年同期提前4-5天,为秋粮生产争抢了农时。全国机插秧增加1200万亩,水稻机械化种植超过38%;水稻机收水平持续提高,特别是早稻机收水平达到74.8%,同比提高近5个百分点,有效克服了持续阴雨天气给南方省份&双抢&生产造成的不利影响。大力推进械化,全国玉米机收面积达到3.2亿亩,较去年新增4500万亩,机收水平超过56%,已连续6年增幅超过5个百分点,成为当前农业机械化发展的突出亮点。  &&农机化新技术推广面积持续增加,机械深松作业成效显著。精心组织农机领域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在大功率、高性能、智能化农机装备及优势经济作物生产机具研发方面取得一批重要成果。发挥全国农机化科技创新战略咨询专家组作用,研究提出了中长期攻关方向及相关政策建议。开展农机化教育培训大行动,举办多期&政企联动&农机维修高技能人才培训班和重要农时主推技术培训班,培训各类农机化人才500多万人次。扎实推进农机农艺融合,在全国布局机械化生产关键技术推广示范片,推动实施主要农作物的机械化生产技术指导意见,新增精量播种、保护性耕作、高效植保等农机化新技术应用面积2.6亿亩,其中新增保护性耕作实施面积1650万亩。内陆棉区全程机械化生产技术模式探索取得重大突破,山东机采棉模式种植面积达10万亩以上。新疆地方机采棉模式种植面积达500万亩,机收水平达12%,较上年提高4个百分点。抓住春播前和秋收后两个重点时段,强化政策引导、技术指导、任务督导,积极组织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全年累计完成作业面积1.5亿亩,超额完成《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1亿亩目标任务,进一步夯实了粮食增产基础,得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的充分肯定。  &&农机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依法管机水平持续提升。结合第二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全国深入开展农机安全监理&为农民服务&活动,普遍推行法律依据、服务事项、收费标准&三公开&和服务承诺、限时办结&两制度&。推动落实安全监理惠农政策,开展安全生产防护性能提升试点,为88万台农机免费粘贴夜间反光装置;免除小微企业农机牌证收费,预计全国拖拉机上牌率、检验率、持证率超过70%,提前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强化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组织举办农机安全应急管理培训和演练,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农机安全生产月活动,得到国务院安委会的通报表扬。创新&平安农机&创建机制,推出一批示范县、示范岗,提高了创建效果。组织开展全国农机推广鉴定工作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推进依法鉴定、规范鉴定,全年共完成部级推广鉴定产品2200多个。以等在用机具为重点,组织开展质量专项调查及安全检查,加强质量监管,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投诉质量问题,有效维护购机用机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1-11月份全国农机事故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同比分别下降了27.7%、2.2%和15.9%。  总的看,一年来农机化工作卓有成效,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此,我代表农业部,向长期奋战在农机化工作一线的干部职工、科技工作者和广大农机手表示亲切的慰问!  二、关于当前农机化发展形势和任务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深入实施,开辟了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黄金十年,农机装备总量及农机工业都实现了持续的高速增长,农机总动力先后迈上7亿、8亿、9亿、10亿千瓦4个大台阶,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获机保有量分别增加了4倍、2.7倍,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提高了27个百分点,我国农业生产方式已经实现由人畜力为主向机械作业为主的历史性跨越,农机化在农业农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显著增强。成绩骄人,举世瞩目,值得我们农机人引以为豪。  但也要清醒看到,在当前经济进入新常态、农业发展面临前所未有新挑战的背景下,我国农机化发展的内外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农业机械化面临着更迫切的要求、更严峻的挑战。  从机遇看:随着农民老龄化状况日益突出、土地流转规模经营步伐不断加快、生态环境约束日趋紧张、农业投入品利用率仍然偏低,在解决&谁来种地&及实现绿色增产、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方面,农业机械化大有作为。随着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和新一轮农业产业结构的加快调整,农民合作社、农机服务组织、家庭农场等逐渐成为农机化应用新型主体,对配套化、高端化、多样化、个性化的农机装备和服务需求日趋旺盛,必将对农机化发展产生新的推动。  从挑战看:农机化虽然经过前10年政策支持、需求拉动,在农机总动力、主要机具数量、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等方面实现了迸发式的&量&的增长,但装备结构不合理、发展不平衡和效益不高等问题逐步显现,&质&方面的问题日益突出,部分地区部分环节发展后劲乏力。主要表现在:单位面积农机动力、燃油消耗明显高于发达国家;先进适用农机装备和技术有效供给严重不足,低技术含量、低效率的农业机械还在大量应用;有些农业生产环节机具正趋于饱和或已经饱和,局部存在保有量过剩,出现利用率显著下降的趋势。跨区作业半径缩短,机手雇工工资及机具购置折旧成本持续上涨,单机经营利润空间缩小。农机从业人员素质亟待提升,一些地区驾驶人员50岁以上的超过70%,熟练机手及高素质的合作社领头人紧缺。多数作业服务组织还属于松散型合作,经营管理能力不强,交易成本、服务成本比较高。围绕农机作业的社会化服务配套不足,农机&看病难、行路难、住房难&问题突出。一些机械化率低的薄弱环节、落后地区发展缓慢,不仅受制于适用机具研发,更源于品种、农艺、加工工艺、地块条件等综合因素缺乏有机衔接,系统性解决难度大。这些问题都是前进道路上的坡坎、成长中的烦恼,要靠科技进步、深化改革、创新驱动来解决。  综合判断,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农业机械化仍处于大有作为的战略机遇期,可期待又一个&黄金十年&。提高农机装备数量是加快机械替代劳力步伐、全面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迫切之需;提高农机装备的使用效率,农机作业领域向全程、全面发展提速,农业机械化向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将是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新常态。  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把握新常态,要着力在以下5个方面下功夫:  一要更加注重规划引导。这是推动农业机械化&全面、全程、高质、高效&发展的基础性工作。要结合区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在充分摸清现有情况的基础上,科学预测供需状况,精心制定&十三五&发展规划。同时,要加强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动态监测,及时进行相关的预警分析和信息发布。通过科学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引导区域农机化持续健康发展。  二要更加注重政策创设。政策设计要适应财政体制改革的新趋势,准确把握中央事权、地方事权的划分,找准切入点,提高成功率。要提高政策实施的精准性,聚焦目标,聚焦主体,通过合理确定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和补贴额、完善农机报废更新制度、实施重点环节作业补贴、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和金融支持等多种政策措施,推动农机化持续健康发展。要统筹兼顾,采取差别化的措施,突破关键和薄弱环节机械化,引导平原地区机械化上水平、丘陵山区机械化上路子。要扩大政策的效用,善于运用市场机制,将有限的财政资金发挥最大的撬动作用。要注意将政策引导和农民的需求有机结合起来,引导理性购置农机具,做好加减法,促进急需农机具的推广应用和现有农机装备结构的调整优化。  三要更加注重创新驱动。加强农机装备制造技术的研发创新,突破主要经济作物生产和养殖业机械化薄弱环节,加快油菜、棉花、甘蔗、花生、马铃薯等经济作物种、收和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薄弱环节机械化技术的突破与集成;加快丘陵山区等薄弱地区农业机械化进程,大力发展轻型、便捷、高效农机化技术。促进农机产品技术和结构升级,全面提升农机工业研发水平和产品质量,逐步使农业生产各个领域、各个环节都&有机可用&、&有好机用&。加强农机与农艺的融合,树立发展&机械化农业&的理念,改变各干各的、单打独斗等传统工作方式,加强部门合作,从农田基础建设、育种、栽培、加工、消费等全过程统筹研究农机化技术的集成配套。大力开展主要作物全程机械化推进行动,通过多层次、多形式的试点示范,优选熟化机型,强化适用技术组合集成,完善重点环节、重点区域的农机化技术路线和模式,促进农机化成熟技术的推广应用,切实解决&有机适用&&把机用好&的问题。  四要更加注重后续服务。适应农业规模经营加快发展的需要,升级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以提高机械利用率和经济效益为动力,培育发展农机合作社、农机作业公司等新型农机服务主体和农机大户,引导建立紧密联结利益机制,实现规范化、品牌化运作,增强服务组织发展后劲。大力推行机械全程代耕代种、土地托管和农机跨区作业等服务形式,形成&作业区域清晰、服务半径适度、服务对象比较固定、作业收益比较稳定&的新型农机作业服务模式。分层次、多渠道开展农机教育培训工作,建设一支实践技能高、致富能力强的职业型农机实用人才队伍。推进农机政务管理、作业市场和技术服务信息化,支持开展便捷高效的农机维修、销售、租赁、金融服务,不断降低农机作业、维护和交易成本。推动建设诚实守信的农机市场环境,引导履行服务承诺,保证服务质量。  五要更加注重法治保障。引导农机化系统干部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来推动发展、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准确把握农机化法规要求,增强权责一致意识,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落实好农机安全生产、驾驶培训、维修网点、在用农机产品质量调查等监管责任。加强调查研究,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按照程序推动修订完善农机安全法规、农机试验鉴定、支持推广目录管理规章及配套规范性文件,增强制度规定的协调性、实效性。积极推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坚持简政放权,减少前置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以农机补贴、重大项目、行政审批等为重点,实行权力清单制度,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广泛宣传与农机化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农民群众采用合法手段解决纠纷和维护自身权益。  总之,我们要准确把握新常态下的新特性新要求,充分认识农机化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的紧迫性、艰巨性、长期性,以&舍我其谁&的担当精神和&功成不必在我&的胸襟,主动作为、远近结合、统筹施策、改革创新,持之以恒推动农业机械化实现更有质量、更有效益、更加均衡、更可持续的健康发展,加快打造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升级版,不断开辟农业机械化事业新篇章。三、关于2015年重点工作  今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收官之年,实现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对于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具有特殊重要意义。要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的&稳粮增收、提质增效、创新驱动&的总要求,围绕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提升发展质量效益这条主线,以调整优化装备结构布局、主攻薄弱环节机械化、推广先进适用技术为重点,着力落实完善政策、培育发展主体、建设人才队伍、强化公共服务,加快提高农机装备水平、作业水平、管理水平。力争全国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62%以上,水稻栽植、玉米收获机械化水平分别超过39%、60%,棉油糖等经济作物机械化水平有新的突破,深松整地面积达到2亿亩,安全生产形势保持平稳。  要重点抓好以下七个方面工作:  (一)毫不松懈地实施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指导意见》即将下发,总体看,这个意见总结了近年来的成熟经验,是大家实践和智慧的成果,务必要不折不扣执行好、落实好。要统筹做好补贴启动各项工作,确保早实施、早见效。加强宣传培训和业务指导,营造有利于政策实施的良好氛围。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创新,制定必要的应急防控预案,妥善解决出现的问题。围绕新办法新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和跟踪问效,及时完善管理,提出意见建议。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强化依法监管。重视举报投诉,以问题为导向,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严历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继续深入开展绩效管理,大力推进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确保补贴政策安全高效实施。抓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等试点工作,认真总结成效和经验,研究完善相关办法,为扩大试点打好基础。  (二)集中力量开展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推进行动。围绕粮棉油糖等主要作物、主要生产区域,制定&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推进行动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建立部门合力推进、系统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以连片示范、提升水平为目标,加快普及应用成熟的主要粮食作物全程机械化生产技术;以突破瓶颈、模式探索为目标,示范推广棉油糖等经济作物全程机械化生产技术。今年,农业部在全国主产区建设48个主要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项目县,主要进行品种、栽培、机具和加工等技术集成探索、试验示范,以总结形成适合不同区域特点的主要作物全程机械化生产经营模式,以点带面,示范推进。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示范项目的指导,要充分调动市县的积极性,上下形成投入、指导的合力,力求抓出成效。要突出重点,探索建立主要农作物机械化生产技术体系,重点推进水稻机插,今年要召开全国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现场会,力争全国水稻机械化种植水平达到39%;加快推进东北、黄淮海、西北地区的玉米机收,力争全国玉米机收水平达到60%;下大力抓好三大棉区棉花机收、广西甘蔗机收技术集成与示范;继续推进油菜、马铃薯等农作物生产机械化,力争取得突破性进展;围绕促进可持续农业发展,改进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工作,着力在适宜地区整县市推进。切实打造出一批具有不同区域特点的全程机械化生产示范亮点,总结出一套可复制推广的模式,形成有规模的示范带,扩大影响,方便推广。  (三)保质保量完成农机深松整地作业任务。国务院将深松整地作为挖掘增产潜力的重要措施,要求今年力争完成2亿亩的任务,我们深感使命光荣,任务艰巨。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必须抓紧抓好,不得有半点的松懈。各地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统筹使用好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切实保证农机深松作业需要,适宜地区要将深松机列为敞开补贴的重点机型,力争扩大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区域,充分调动农民开展深松整地作业的积极性。制定完善工作方案,分解落实2015年农机深松整地作业任务,适时组织开展工作督导和作业质量检查,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认真总结和大力宣传农机深松整地补助试点的新成效和新经验,谋划制定农机深松整地实施规划(年)。  (四)有力有序组织好重要农时的机械化生产活动。及早部署春耕、&三夏&、&双抢&、&三秋&等重要农时机械化生产工作,协调做好农用柴油供应和售后维修服务,推动重要农时机械化生产有序进行。做好农机作业供需信息发布,强化农机跨区作业管理,精心组织&三夏&小麦跨区机收大会战。细化&小麦、水稻机械化收获技术指导意见&,开展机收作业质量标准的宣贯活动,减少粮食收获过程的损失。积极组织农机参与防汛抗旱,立足抗灾夺丰收。继续建设&农机作业信息动态监测与服务平台系统&项目,在湖北、安徽开展整省推进试点,努力提高农机化生产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五)多措并举培育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市场主体。继续深入开展农业机械化教育培训大行动。充分发挥农机化科技战略咨询专家组技术支撑作用,借力农业技术推广骨干培训计划、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程等项目,开展&百千万&农机化人才建设,重点培养&百名&高素质农机化科技领军人才、&千名&基层农机推广骨干人才、&数十万&农机职业能手。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鼓励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和农机合作社开展土地全程托管或主要生产环节托管,实现统一耕作,规模化生产。深入开展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推动出台扶持农机合作社库棚建设、金融信贷、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措施。继续探索开展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继续开展农机合作社经理人培训,积极推动&企社共建&、&银社共建&,不断增强农机合作社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召开全国农机合作社建设经验座谈会,总结各类农机合作社的组织机制及其运行模式,促进规范化发展。  (六)与时俱进改进农机化质量监督管理。研究修订完善农机试验鉴定有关制度,增强制度规定的协调性、实效性。强化部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管理,组织开展部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选型大纲的制修订工作,推进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工作。继续开展推广鉴定工作监督检查,促进鉴定规范化建设,提升鉴定工作质量。研究完善改进推广目录制定工作的措施,优化工作程序和评审方法。以农机作业质量、安全操作为重点,强化农机化标准制修订和宣传贯彻,研究提出&十三五&农机化标准体系建设重点。继续推进农机质量投诉监督体系建设,认真受理和处理重大农机质量投诉,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以玉米收获机、大中型拖拉机等补贴机具为重点,组织开展农机质量调查,督促农机生产企业、经销商落实&三包&责任。依法加强农机维修行业监管,公布全国二级以上农机维修点名录,推动农机维修网点布局优化。  (七)持之以恒抓好农机安全生产。推进实行农机定期免费安全检验制度,鼓励对农机牌证发放、安全检验、培训考试、报废回收、安全保险等费用给予财政补贴。财政部、发改委已经明确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征农机监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要以此为契机,努力争取把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农民和合作社。继续推进农机报废回收制度建设;修订完善《拖拉机登记规定》等规章制度。加强源头管理,努力提高&三率&水平。组织好&平安农机&建设活动,引导地方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标准宣贯,创新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农机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安全知识,提高驾驶操作安全水平。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执法行为,严厉打击无牌行驶、无证驾驶、未检验作业、违规发放牌证、瞒报谎报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农机安全应急管理演练,做好事故勘查、认定以及赔偿调解,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做好事故预防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好转。  同志们,做好农机化工作,关系农业现代化大局,使命光荣。我们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增强大局意识、忧患意识、机遇意识,弘扬真抓实干精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促进农机化又好又快发展,为建设现代农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日广西&南宁)
新闻来源地址:http://www.amic.agr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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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级:★★★观看次数:148内容概述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日修正)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1996年12月1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4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管理,鼓励、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推广、销售、使用、维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以下称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采取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等措施,鼓励、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农业机械化;完善农业机械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现代化;对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科研、推广与培训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支持农业机械科研院(所)、推广单位、生产企业采用技术攻关、试验、示范等措施,促进基础性、关键性和公益性农业机械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农业机械工业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农业机械新技术、新产品。支持农业机械试验和示范基地建设,促进生产、教学、科研、推广相结合,加快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七条&&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和新机具,应当坚持试验、鉴定、示范、培训、推广的程序。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当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其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
推广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向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备案。&
农业机械推广实行推广责任制,推广者应当对推广后果负责。&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力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采用贴息等方式,支持农业机械服务组织以及从事农业机械服务的农民通过贷款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第九条&&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的原则,确定、公布省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
列入前款目录的产品,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取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第十条&&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和具有国家规定相应资质的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农业机械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农业机械驾驶、操作、维修人员和其他农业机械技术人员,应当经过岗位专业培训合格后,才能从事农业机械工作。&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定,加强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维修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管理。农业机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承担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十一条&&农业机械科研、推广、培训和安全监理所需事业经费,列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农业机械科研、推广、培训和安全生产设施基本建设项目列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建设计划。&
第十二条&&农业机械科技事业单位的试验示范基地、服务设施、生产资料以及其他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推广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对其生产、销售、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农业机械新产品在正式投入生产前,应当经过法定的鉴定机构检验合格,取得鉴定证书后,方可投入生产。专利产品的生产适用国家专利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出厂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识标注的规定和依据标准化法律、法规制定的质量标准,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不得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十七条&&对于国家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认证制度的农业机械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或者产品经过认证后,方可进行生产、销售。&
第十八条&&农业机械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并定期检定。所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农业机械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整机的同时,应当保证配件的供应,满足农业机械使用和维修的需要。&
第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经县(市、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市辖区未设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审核。&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在审定的维修等级和维修范围内开展业务,保证维修质量,并明示维修质量保证期;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应当免费重新维修。&
第二十条&&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明确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受理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的投诉并进行调解。&
第四章&&安全监理
第二十一条&&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农业机械的登记、安全检查和技术检验、报废回收及其驾驶、操作人的考试等管理工作。市辖区未设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的,由设区的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核发牌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应当进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检验,并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申领牌证后,方可使用。&
前款所列农业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牌证:&
(一)无产品合格证的;&
(二)无来历证明的;&
(三)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
(四)国家明令淘汰或者报废的。&
购买使用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的乘坐式插秧机、柴油机、机动脱粒机、农用挂车、饲料粉碎机,应当到县(市、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或者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驾驶证后,方可驾驶相应的农业机械。&
第二十四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取得牌证的农业机械依法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应当暂停使用,经维修合格后,方可使用。&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农业机械驾驶人的驾驶证进行定期审验。&
第二十五条&&收取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费、牌证工本费、驾驶许可考试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财政、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的教育,纠正违法违章行为。&
第二十七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排除隐患,并予以记录。&
第二十八条&&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处理;在田间、场院等道路外停放或者作业过程中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处理。&
在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农业机械等证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第三十条&&鼓励农业机械报废更新。报废农业机械的所有人到县(市、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报废手续后,可以凭报废凭证在购买列入推广目录的农业机械时优先享受财政补贴政策。&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条&&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二级以上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专门的拆解和停放报废农业机械的场地,面积不低于一千平方米;&
(四)有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五)没有出售、维修已报废农业机械或者出售已报废发动机、车架、变速箱、前桥、后桥,拼装农业机械、收销赃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六)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设区的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准予许可的,应当作出准予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禁止出售、维修已报废农业机械,禁止出售已报废发动机、车架、变速箱、前后桥,禁止利用已报废发动机、车架、变速箱、前后桥等配件拼装农业机械。&
第三十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持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接受群众监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勘察车辆应当统一标志、标识。&
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农业机械相关保险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范围。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所有人或者驾驶、操作人依照法律、法规自愿成立农业机械安全互助组织,完善救助机制,降低经营风险。&
对国家规定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农业机械,开办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保或者变相拒保。&
第五章&&社会化服务
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企业、科技服务单位和农民兴办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建立服务网点;鼓励、支持农业机械所有人实行联合经营或者合作经营,为农民提供各项农业机械作业服务。&
对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予以扶持。&
第三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机耕道路和存放场库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保障农业机械生产作业用燃油供应,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农业机械作业用燃油补贴发放给直接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业机械存放场库用地按农业生产用地办理手续。&
第三十七条&&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农业机械服务组织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社会化农业机械服务体系。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农业机械示范推广、培训、技术咨询、安全教育、信息等公益性服务。&
第三十八条&&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展农业机械作业、农副产品初加工和运输等服务工作,积极参与现代农业建设。&
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者突发公共事件时,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调集农业机械投入抢险救灾。抢险救灾结束后,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九条&&鼓励、支持农业机械跨区作业。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协调农业机械跨区作业,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跨区作业者提供通行便利和服务,维护作业秩序。&
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第四十条&&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应当符合农业机械作业质量标准;没有制定作业质量标准的,按照双方协商约定的标准作业。作业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免费返工作业,或者减收服务费。&
第四十一条&&享受各级财政补贴购买的农业机械应当为所在地农业生产提供不少于二年的服务。未到服务年限转让农业机械套取补贴资金的,由县(市、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收回补贴资金。&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推广农业机械产品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农业生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超越技术等级承揽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使用伪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承揽农业机械维修业务,或者超越技术等级承揽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经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可以暂扣或者吊销《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暂扣其企业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驾驶(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农业机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驾驶(操作)未按规定核发牌证的农业机械,或者使用伪造、失效的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伪造、失效的号牌、行驶证、驾驶证予以没收。&
(三)未按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驾驶(操作)相应的农业机械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严重违章驾驶造成事故的,吊销驾驶证。&
(四)驾驶(操作)已报废或者拼装的农业机械的,处以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已报废或者拼装的农业机械予以没收。&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核准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维修已报废农业机械,拼装农业机械,出售已报废、拼装的农业机械或者出售已报废发动机、车架、变速箱、前后桥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没收已报废、拼装的农业机械或者已报废发动机、车架、变速箱、前后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其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的许可。&
第四十七条&&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指定的农业机械产品的;&
(二)截留、挪用财政支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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