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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待遇怎么样_行政单位工资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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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工资多少钱呢?对此有兴趣的朋友们不如和乔布简历小编一起来看看行政单位待遇怎么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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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对某个不熟悉的行业进行了解的时候,一般都会从它的发展前景和职位薪资待遇着手。比如说,你有意向进入行政单位上班,可以先来了解一下它的工资与待遇方面的问题。
行政单位人员待遇如下:
1、行政单位工资主要组成: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保留津贴补贴+地方岗位补贴+煤气误餐补贴+考勤考绩奖。职务不同,工资也是不同的。工作时间,每周一般5天。延长工作时间的,机关单位目前不实行加班工资,加班的天数可由单位内部实行调休。
2、每周享受周六、周日两天公休假。 全体公民法定节日,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3、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年休假期间的待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4、探亲假 。工作人员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5、婚假。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6、产假。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 ;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对婴儿不满6个月并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产假30天。
总的来说,行政单位的待遇还是不错的。不过级别低的人工资不怎么高,但还是比较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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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规定执行。如不从事工读、盲聋哑和弱智儿童教育工作,从第二个月起停发补贴费。(六)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其见习期、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以及见习期满后应确定的职务和职务工资,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其中新参加工作的中专、高中毕业生,分配任中学教师的,见习期满后,先按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58元的标准定级,经考核合格正式评定教师职务后,进入最低一级工资64元的标准。幼儿园保育员转正定级时,按卫生部规定的护理员的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执行。(七)中小学教师工资改革增加的工资额,不包括教龄津贴在20元以内的,一九八五年一次发给,超过部分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再增加上去。教龄津贴从一九八五年一月起发给。(八)民办教师的待遇问题,应根据国发(号《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原则精神,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九)厂、矿企业办的中小学教职工的工资改革,随同本企业职工工资改革同步进行。(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中小学的特点,制定教职工工资改革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征求教育工会的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送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十一)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改革工作,事关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和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各级学校领导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发挥工会的积极作用,秉公办事,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营私舞弊或打击压制教师以及各种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条文,现对教师教龄津贴的实施作如下规定:一、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从事教师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二、教龄津贴标准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三、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教龄计算办法:1.上述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2.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3.民办教师或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上述学校公办教师后的教龄计算,应按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4.曾在冤假错案间断教育工作,现已平反纠正,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其间断的时间,可心计算为教龄。5.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曾在职带薪下放的教师,其间断教育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龄。6.教师连续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时期不计算教龄。四、领取教龄津贴的教师调离上述学校后,教龄津贴即行取消五、民办教师是否实行教龄津贴制度,由和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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