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科医师执业范围围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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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评价:《《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www.wenku1.com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日期: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特对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规定如下:一、医师执业范围(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内科专业2、外科专业3、妇产科专业4、儿科专业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7、精神卫生专业8、职业病专业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11、全科医学专业12、急救医学专业13、康复医学专业14、预防保健专业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口腔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三)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1、公共卫生类别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四)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1、中医专业2、中西医结合专业3、蒙医专业4、藏医专业5、维医专业6、傣医专业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二、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医师依法取得 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款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啬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啬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三、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其执业范围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以妇产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的,其范围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方可申请注册作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五、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超范围执业:(一)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二)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等,进行临床转科的;(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六、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执业范围:(一)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新的相应专业的;(二)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经所在执业机构财政部,拟从事所爱培训专业的。跨类别变更专业,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七、申请变更执业范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制的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申请表;(二)《医师资格证书》;(三)《医师执业证书》;(四)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五)聘用单位同意变更执业范围的证明;(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其他专业应报卫生部备案,中医类别医师其他专业,应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说明 一、制定《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遵循的原则(一)既要依据《执业医师法》加强对医师队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又要实事求是地充分考虑我国目前医师队伍的现状、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类和有关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诊疗科目的规定,做好衔接工作。(二)该范围是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准入后的基本执业范围,设定执业范围的专业宜粗不宜细,有些更细的专业分类可以随着专科医师制度的完善予以解决。二、临床类别相关专业划归(一)内科专业含老年医学专业、传染病专业;(二)外科专业含运动医学专业、麻醉专业;(三)妇产科专业含妇女保健专业;(四)儿科专业含儿童保健专业;(五)精神卫生专业含精神病专业、心理卫生专业;(六)医学影像专业含核医学专业;(七)肿瘤专业可按所从事具体业务工作注册相关专业,如内科专业、外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八)职业病专业含放射病专业。三、专业名称注释(一)预防保健专业是指执业范围为社区保健、计划免疫、健康教育等;(二)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是指执业范围为航天医学、航空医学、航海医学、潜水医学、野战外科学、军队各类预防和防护学科等;(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具体具体执业范围应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四、医师注册中医专业或中西医结合专业、蒙医专业、藏医专业、维医专业、傣医专业等作为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气功活动,必须依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第12号)取得《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五、《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项填写要求:(一)医师申请执业注册,本人对执业范围的要求可在《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表2“其他要说明的问题”栏填写。执业机构、执业机构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核准《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时,应将核准的执业范围填写在表3“拟聘用的科目”和表4“聘用的科目”栏内,“聘用的科目”也应同时填写;(二)医师申请变更执业范围注册,本人对执业范围的要求可在《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表2“其他要说明的问题”栏填写。执业机构、执业机构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核准《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时,应将核准变更的执业范围填写在表4“拟聘用的科目”和表5“聘用的科目”栏内,“聘用的科目”也应同时填写;(三)医师申请重新执业注册,本人对执业范围的要求可在《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表3“其他要说明的问题”栏填写。执业机构、执业机构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核准《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时,应将核准的执业范围填写在表4“拟聘用的科目”和表5“聘用的科目”栏内,“聘用的科目”也应同时填写;(四)《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项在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以上申请审核表后方可填写;(五)因医师执业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限制或需特别限制医师执业范围的,注册机关应当在医师执业证书“备注”栏中注明。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及使用说明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代码 诊疗科目 代码 诊疗科目────────────────────────────────────01. 预防保健科 04.05 胸外科专业04.0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2. 全科医疗科 04.07 烧伤科专业04.08 整形外科专业03 内科 04.09 其他03.01 呼吸内科专业03.02 消化内科专业 05. 妇产科03.03 神经内科专业 05.01 妇科专业03.04 心血管内科专业 05.02 产科专业03.05 血液内科专业 05.03 计划生育专业03.06 肾病学专业 05.04 优生学专业03.07 内分泌专业 05.05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03.08 免疫学专业 05.06 其他03.09 变态反应专业03.10 老年病专业 06. 妇女保健科03.11 其他 06.01 青春期保健专业06.02 孕产期保健专业04. 外科 06.03 更年期保健专业04.01 普通外科专业 06.04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04.02 神经外科专业 06.05 妇女营养专业04.03 骨科专业 06.06 其他04.04 泌尿外科专业07. 儿科 09.02 儿童营养专业07.01 新生儿专业07.02 小儿传染病专业07.03 小儿消化专业07.04 小儿呼吸专业07.05 小儿心脏病专业07.06 小儿肾病专业07.07 小儿血液病专业07.08 小儿神经病学专业07.09 小儿内分泌专业07.10 小儿遗传病专业07.11 小儿免疫专业07.12 其他08. 小儿外科08.01 小儿普通外科专业08.02 小儿骨科专业08.03 小儿泌尿外科专业08.04 小儿胸心外科专业08.05 小儿神经外科专业08.06 其他09. 儿童保健科09.01 儿童生长发育专业 .02 性传播疾病专业09.03 儿童心理卫生专业 09.04 儿童五官保健专业 09.05 儿童康复专业 09.06 其他 10. 眼科 11. 耳鼻咽喉科 11.01 耳科专业 11.02 鼻科专业 11.03 咽喉科专业 11.04 其他 12. 口腔科 12.01 口腔科专业 12.02 口腔颌面外科专业 12.03 正畸专业 12.04 口腔修复专业 12.05 口腔预防保健专业 12.06 其他 13. 皮肤科 13.01 皮肤专业 13 13.03 其他18. 地方病科14. 医疗美容科 19. 肿瘤科20. 急诊医学科15. 精神科15.01 精神病专业 21. 康复医学科15.02 精神卫生专业15.0315.0415.0515.0615.0715.08 16.16.0116.0216.0316.0416.05蠕虫病专业16.0717.30.30.0130.0230.0330.0430.05 31. 药物依赖专业 精神康复专业 社区防治专业 临床心理专业 司法精神专业 其他 传染科 肠道传染病专业 呼吸道传染病专业 肝炎专业 虫媒传染病专业 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 其他 结核病科 医学检验科 临床体液、血液专业 临床微生物学专业 临床生化检验专业 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 其他 病理科 22. 运动医学科 23. 职业病科 23.01 职业中毒专业 23.02 尘肺专业 23.03 放射病专业 23.04 物理因素损伤专业 23.05 职业健康监护专业 23.06 其他 24. 临终关怀科 25. 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16.06 26 麻醉科 50.04 儿科专业 50.05 皮肤科专业 50.06 眼科专业 50.07 耳鼻咽喉科专业 50.08 口腔科专业 50.09 肿瘤科专业 50.10 骨伤科专业 50.11 肛肠科专业50.12 老年病科专业32. 医学影像科 50.13 针灸科专业32.01 X线诊断专业 50.14 推拿科专业32.02 CT诊断专业 50.15 康复医学专业32.03 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 50.16 急诊科专业32.04 核医学专业 50.17 预防保健科专业32.05 超声诊断专业 50.18 其他32.06 心电诊断专业32.07 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 51. 民族医学科32.08 神经肌肉电图专业 51.01 维吾尔医学32.09 介入放射学专业 51.02 藏医学32.10 放射治疗专业 51.03 蒙医学32.11 其他 51.04 彝医学51.05 傣医学50. 中医科 51.06 其他50.01 内科专业50.02 外科专业 52. 中西医结合科50.03 妇产科专业────────────────────────────────────《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一、本《名录》依据临床一、二级学科及专业名称编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相应样目的标准。ass='no'> 二、医疗机构实际设置的临床专业科室名称不受本《名录》限制,可使用习惯名称和跨学科科室名称,如“围产医学科”、“五官科”等。三、诊疗科目分为“一级科目”和“二级科目”。一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一级学科,如“内科”、“外科”等;二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二级学科,如“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等。为便于专科医疗机构使用,部分临床二级学科列入一级科目。四、科目代码由“××、××”构成,其中小数点前两位为一级科目识别码,小数点后两位为二级科目识别码。五、《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填报原则:1.申报表由申请单位填报。表中已列出全部疹疗科目及其代码,申请单位在代码前的“□”内以划“√”方式填报。2.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如“内科”、“外科”等。3.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报“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4.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如申报肝炎专科门诊时,申报“肝炎专业”并在备注栏填注“门诊”。六、《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核准登记事项”的诊疗科目栏填写原则:1.由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申报表后填写。2.一般只需填写一级科目。3.在某一级科目下只开展个别二级科目诊疗活动的,应直接填写所设二级科目,如某医疗机构在精神科下仅开设心理咨询服务,则填写精神科的二级科目“临床心理专业”。4.只开展某诊疗科目下个别专科病诊疗的,应在填写的相应科目后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骨科”(颈椎病专科)”。5.只提供门诊服务的科目,应注明“门诊”字样,如“肝炎专业门诊”。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科目”栏填写原则与《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核准登记事项”相应栏目相同。八、名词释义与注释────────────────────────────────────代码 诊疗科目注释────────────────────────────────────01. 预防保健科含社区保健、儿童计划免疫、健康教育等。02. 全科医疗科由医务人员向病人提供综合(不分科)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疗服务的均属此科目,如基层诊所、卫生所(室)等提供的服务。08. 小儿外科医疗机构仅在外科提供部分儿童手术,未独立设立本专业的,不填报本科目。23. 职业病科二级科目只供职业病防治机构使用。综合医院经批准设职业病科的,不需再填二级科目。25. 特种医学与含航天医学、航空医学、航海医学、潜军事医学水医学、野战外科学、军队各类预防和防护学科等。32.09 介入入射学在各临床科室开展介入放射学检查和治疗专业的,均应在《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中申报本科目。本文由(www.wenku1.com)首发,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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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范围和执业地点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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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望乡愁 于
21:47 编辑
讨论:关于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的司法解释,你怎样看?我国的医师水平由建国前期的郎中到建国初期的赤脚医生,发展到现在的本科水平以上,短短几十年间确实是一个了不起的质的飞跃。国家通过学制、质量认证考试、注册执业范围等体系来保障国民的疾病防治和心身健康。但是,随着前进的步伐,不统一、不协调的问题出现了:关于执业医师的注册执业范围矛盾的突出及其解决的法律依据。& && &1、执业医师的注册机构和执业范围& & 按执业医师法的相关条文,执业医师在注册机构和执业范围才是合法行医,问题是:应急事件时的处理算不算违法诊疗性行为?比如:急救、急产、灾难等情况下的医疗行为。说得通俗一点,举一个例子。有一个小孩喝稀粥时被呛死,这时的医务人员应该紧急实施救助的医疗行为还是按医师法选择回避?执业医师法让医师处境非常尴尬:实施救助医疗行为还是见死不救的逃避行为?一旦逃避又是否认定为见死不救从而受道义的谴责甚至法律的制裁(医师的天职就是救死扶伤)?许多执业医师都认为这样的情景是医师的是非之地。因此,这样的硬性条文,是否应该加注职业特点的司法解释 ?& &&&2、内科执业医师与儿科执业& &&&由于我国儿科医师紧缺,导致国内许多大医院的儿科关闭。卫计委为了缓解儿科荒的问题,提出“儿科医务人员不足时,可以对高年资内科医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充实儿科医疗力量”,对于一级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内科医师开展儿科的诊疗行为,自古就默许为合法。
& && &国家卫计委是全国卫生行政最高部门,她的行政命令是“最高指示”,所有的医疗机构及全体医务人员都必须与党和政府保持高度一致而予以坚决执行。但是……
这个案例的审判结果还是“内科医生非法开展儿科业务” ,既受刑罚又受经济处罚,当然该医生存在技术错误,处罚难免。但界定“非法开展儿科业务”之后,国家卫计委的文件是不是就显得尴尬了:卫计委大,还是法律大?谁听谁的?!3、临床内科执业医师与中医执业医师& &&&无独有偶,卫计委关于临床内科执业医师从事中医执业活动不再认定为超范围执业的文件也是国家卫计委单独下发的,是否具备司法解释的功能?中医执业医师开展西医诊治按中医药法就是违法的诊疗行为了。
中医师:你还敢开西药处方吗?
正方观点 (0)
依法依规执业。
反方观点 (1)
只要是医师,就可以发挥自己的特长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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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惨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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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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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不该听国家卫计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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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为医生松绑?&非法行医罪&再定义! 医疗媒体领跑者 file:///C:\Users\qin\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D850.tmp.png 编者按:最高法院的最新释法,让医师在注册医疗机构外另辟地方行医的,或者执业医师辞职后、离职后、退休后在任一地方行医的,即使没有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也不能再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医学界》认为:这是迈向中国医生自由执业的重要一步。 作者:大鹏来源:&医学界&微信号 file:///C:\Users\qin\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D851.tmp.png “今后个人未经许可开办医疗机构不得再追究其非法行医罪。”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新修定的《非法行医罪司法解释》,删除了原“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属于非法行医行为的规定,今起(20日)实施。 这意味着医师在注册医疗机构外另辟地方行医的,或者执业医师辞职后、离职后、退休后在任一地方行医的,即使没有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也不能再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医学界》了解,对于非法行医罪,医疗界争论已久。尤其是“个人未经许可开办医疗机构”是否构成非法行医,一直饱受争议。对于罪名的理解和认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诸多争议。 2014年,河南省平顶山市一名已经获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口腔科医生,就曾因在没有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办了自己的诊所,且经两次行政处罚后仍未停止诊所内的医疗活动,被法院判定构成“非法行医罪”。 就在同一年,温州苍南莒溪卫生院一名退休医生,也因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私开诊所开展诊疗活动,涉嫌非法行医。然而,结果出人意料,该医生所在村的六七百名村民递交联名信求情,表示当地村民看病难,医生之举只是于心不忍。 而根据《刑法》第336条,如果构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且“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番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修改后的非法行医罪司法解释后,也迅速在医疗界引发了广泛热议,有人认为,最高法关注医改,这是对医生的松绑、对自由执业的鼓励;也有人认为,最高法只是强调不入刑,行政处罚没说取消,最高法不能通过司法解释更改卫生法律。而相比之下,更多人则秉持谨慎乐观的态度。 对于这件事,关注医改的律师怎么看? “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不仅要考虑到个人开办医疗机构是否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更要考虑到该医疗行为是否导致病人死亡,且是导致死亡的主要或完全因素。”医疗医师宋绍辉表示,未经许可开办医疗机构违犯行政管理法管,卫生行政部门可予以取缔、处罚,行为人不构成医疗事故罪。但如医疗行为不当造成患者死亡,仍可涉嫌医疗事故罪,并非无罪。 “不可片面解读及扩大解释。”对于此番最高法修改解释,有人认为这是“最高法支持医改”的表现,对此,宋绍辉表示,“不能说是最高法支持医改,只能说是缩小的对非法行医罪的追究范围。即医疗行为不是患者死亡直接的、主要的责任,则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在宋绍辉看来,最高法不能通过司法解释更改卫生法律、法规,不能扩大解释为鼓励医师自由执业。 此外,对于此番最高法的解释,也有不少人认为:“现在只要有医师资格就可以行医了,不受处罚了。”事实真的如此吗? “这个改变应该是要针对那些有执业医生资格的医生,想出来单干但是又没有能力开办医疗机构,给他们一条路走。并不是说医生非法行医就不受监管了。毕竟非法行医罪名针对的是没有执业资格的医生。”湖南一位三甲医院的副院长告诉《医学界》。 对此,陕西省山阳县卫计局副局长徐毓才也认为:“这个司法解释仅仅只是说明,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具有执业医师证书的人行医不属于非法行医,可以不按照非法行医罪处理,但并不意味着不受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执行的。” “但也不可小看,最高法这个司法解释的重大意义,因为原来认定的非法行医给合法医生‘非法’行医的压力很大。”在徐毓才看来,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没有修改《执业医师法》的权力,仅公布了最新修定的《非法行医罪司法解释》,这也是医疗改革的一大进步。对于医生执业方式的改革是一种促进、松绑和减压。 据《医学界》观察,在当前公立医院垄断的现实下,医生多点执业会很难,是一个长期斗争的过程。多点执业等医生执业方式的改变,尚有不少藩篱亟待破除。随着前不久《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的出台,首次将自由执业提上了国家日程。可以预见的是,未来15年内,医师自由执业将有可能落地。但需要一个修法的漫长过程。 修什么法呢?《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需要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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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季节性疾病高发期儿科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file:///C:\Users\qin\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AA11.tmp.pngfile:///C:\Users\qin\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AA12.tmp.pngfile:///C:\Users\qin\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AA13.tmp.png 发布时间: 国卫发明电〔20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期,一些地方出现儿科医疗服务能力不足,供需矛盾突出的问题,引发社会强烈关注。儿童健康事关家庭幸福、社会和谐和民族未来。为了有效缓解儿科医疗资源不足导致的供需矛盾,提高儿科医疗服务水平,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现就做好儿科医疗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筹调配儿科医疗资源
  经监测,近期出现的儿科医疗服务问题,是由于季节性疾病高发引起的局部性、阶段性、结构性医疗资源短缺,加之学生放假产生叠加效应,主要表现为儿童季节性疾病、常见病医疗服务能力不足。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统筹调配区域内儿童医院和综合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充分发挥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儿科专科疾病和常见病、多发病方面的功能任务,形成儿科医疗服务网络,合理引导患者就诊选择,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尽力满足儿科患者医疗服务需求。
  二、建立儿科网络转诊机制
  在儿科医疗服务网络内建立儿童医院、综合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有效转诊机制,合理引导、分流儿科患者。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建由儿童医院、综合医院儿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力量举办儿童医院等共同组成的医联体,形成双向转诊、上下联动、资源共享机制。儿童专科医院重点收治重大专科疾病和疑难复杂疾病患者,季节性疾病和常见病、多发病患者可以向综合医院儿科转诊,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儿童疾病预防保健、向上级医院转诊预约患者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通过转诊机制和上下联动机制,有效分流儿童医院门急诊患者,纾解局部医疗资源相对不足的压力。
  三、合理调配儿科医疗力量
  儿童医院和综合医院要根据儿科医疗服务需求,合理调配儿科医务人员力量,做好门诊和急诊之间的有效衔接,不得出现停诊和拒诊情况。在寒、暑假期间、冬春季呼吸系统疾病高发期和夏秋季消化系统疾病高发期,有针对性地加强眼科、呼吸科、消化科、感染科等专业力量,满足高峰期儿科患者医疗需求。儿科医务人员不足时,可以对高年资内科医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充实儿科医疗力量。二级以上医院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对口帮扶,调派儿科医务人员或者经过专业培训的高年资内科医务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出诊、巡诊、培训、指导等,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儿科医疗服务能力,吸引儿科常见病、多发病患者选择基层首诊。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儿科季节性疾病和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知识宣传,有效降低发病率,缓解儿科就诊压力。
  四、加强组织管理和宣传引导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儿科医疗服务工作的组织管理,将其作为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大对儿童医院、综合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对二级医院儿科利用率不足或者由于多院区导致儿科医疗资源分散的,要采取多种措施引导、分流患者,指导医疗机构集中儿科医疗资源,确保满足儿科医疗服务需求。要加强宣传和引导,特别是在季节性疾病高发期和学生假期,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和分流患者,缓解儿科医疗服务供需矛盾。&&
  请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迅速安排部署做好当前儿科医疗服务有关工作。有关落实情况于日前报我委医政医管局,我委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联系人:医政医管局医疗资源处 李亚、王毅
  电&&话:010-791886
  邮&&箱: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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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转发河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临床类别执业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表时间: 10:25:31· 浏览次数: 9044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转发河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临床类别执业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中医药医政综合便函〔2011〕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基层卫生服务中的作用,更广泛地推广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河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在对郑州市卫生局有关问题的批复《关于临床类别执业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有关问题的批复》(豫中医业〔2011〕30号)中,对参加过中医药知识培训和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在临床工作中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资质问题进行了明确,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在执业医师管理工作中参考。各省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扶持和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若干意见》的要求,鼓励西医学习中医,积极推广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附:河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临床类别执业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有关问题的批复豫中医业〔2011〕30号郑州市卫生局:你局《关于西医人员从事针灸治疗定性问题的请示》(郑卫〔2010〕233号)收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明确要求“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中医药服务,在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中积极推广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基本实现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都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同时“鼓励西医师学习中医,培养一批中西医结合人才。开展面向基层医生的中医药基本知识与适宜技术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参加过中医药知识培训和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在临床工作中提供相应的中医药服务,不应认定为超出注册执业类别和范围执业。此复。河南省中医药管理局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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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有资格行医时,就不应该受地域的限制,地域限制不能成为医师见死不救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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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法释义系列(55) | 中医医师超出注册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法律责任原创
宋大涵 王国强等 中国中医
为了配合中医药法的学习、宣传,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全国人大委员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释义》一书,该书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
今日解读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释义】&&本条是关于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 && &&&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和执业注册制度,对于确保医师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健康至关重要,是医疗质量管理的关键环节。执业医师应该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医疗活动,如果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行医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 &&&本法15条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 &&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本条规定了法律责任,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 && &&&需要说明的是:第一,本条规定主要是维护中医医师执业秩序,只要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不管其有无造成具体的危害后果,都应当追究责任。在具体执法活动中,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的具体期限可以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违法情节、产生的影响等决定,但不得超出本条规定的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范围。这里的罚款属于并处,既要暂停执业活动,又要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 && &&&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 && &&&第二,对于通过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人员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的,不适用本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要使用执业医师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声明:本文摘选自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释义》一书,主编宋大涵、王国强、袁曙宏、许安标,特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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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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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范围是医院,又不是不见死不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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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范围是医院,又不是不见死不救
谢谢您的关注。医生的执业范围是某某科,执业地点才是某某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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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望乡愁 于
18:06 编辑
谢谢您的关注。医生的执业范围是某某科,执业地点才是某某医院。
举一个例子:在商场,有一个人突然晕倒在地,这个时候人群中的人能不能以医生的身份出现?因为按执业医师法,医生只能在注册的机构、注册的范围从事医疗活动,才是合法的。现却在商场,如果以医生的身份出现,就是所谓的“非法行医”。如果以其他的身份,反而是“该出手时就出手”英雄行为。医生可以根据临床经验,很快就会判断出是不是癔病、癫痫、心梗或者脑血管意外、合并脊椎损伤等。非医务人员则很难鉴别。有这样一起心肺复苏的案例:参与抢救的是一位退伍军人,搞了老半天病人还是没有反应。后来120急救医生一检查,原来心肺复苏的抢救过程中,不慎把胃内容物一起挤出,堵塞了喉部。说得再清楚一点,食物堵塞了喉管,病人有可能因此死得更快。医生的作用只是延缓病人的死亡时间,从而为患者获得更多一些机会,而一旦抢救失败,该如何正确评价医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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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
谢谢关注!
再比如:在火车上,有位乘客突然不舒服,尽管列车广播员呼叫医生,但列车广播员毕竟不能授予医师处方权。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特别是超范围的医疗行为,比如内科医生做产科医生用等,执有实名车票的医生该不该出面执行这样的医疗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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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灾难面前,每个人都期待最先得到专业的救治,最希望有个人及时站出来,大声说:“我是医务人员,请配合我治疗!”但是,在法律面前,医生是不是不考虑这样做合不合法,从而专心致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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