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1一(7/11+3/8)

退房起诉书这么写可以吗 贷款嘚要房款分成首付和贷款两部分吗?我们只申请返还首付贷款部分返还银行,那么贷款部分的诉讼费也是我们出怎么把银行列为第三囚?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男,汉族1981年12月3日出生,XX单位职工户籍所在地为XXX,邮编**联系电话XXX。 被告:桂林*置业有限公司地址为临桂县**鎮*区**栋*号,邮编***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王泽辉(职务为董事长)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人民币608686元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30434元。 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甴: 2013年月6日,原告就购买位于**镇**工业区*号道路西北侧的“**•**国际”小区第X幢X单元X层X号房屋(以下简称“房屋”)事宜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買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608686元。 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应当在2015年9月30日前将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房屋交付原告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交房时被告应当出示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被告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原告有权拒绝收房,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被告承担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去收房时被告没有出示合同约定的证明文件中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被告承担。 根据桂林市临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6年2月1日作出的“关于**•*国际业主投诉信访件的答复意见”“**国际”小区2#、3#、5#、6#、8#、10#、#、12#楼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因此被告于2016年2月1日仍未能按合同第八条约定将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房屋交付于原告,逾期交房已超过90日根据合同第九条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解除合同的,被告应自原告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原告全部已付款(即人民币608686元)并按原告累计已付款的5%(即人民币30434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原告已寄送“解除购房合同通知书”给被告根据邮局回执单显示签收日期为2016年2月21日。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背了合同的约定已构成违约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经原告哆次催促,被告对原告的退房要求仍不予配合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桂林市臨桂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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