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会为什么处罚2017中国牛散最新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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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藏至我的藏点著名牛散徐留胜操纵37只股被罚1.1亿元 真面目是这样的!
  监管趋严,著名牛散徐留胜因操纵股价被罚!  6月30日晚间,证监会官方网站公布了对著名牛散徐留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称,徐留胜利用资金优势采用连续交易、大额封涨停、拉抬股价等手法操纵多达37只个股,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徐留胜违法所得3701万元,并处以7403万元的罚款,合计罚没1.1亿元。  操纵37只个股  在30日晚证监会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显示,徐留胜从日至11月30日期间,“徐留胜”账户通过连续交易、大额封涨停等手法在24个交易日36次交易“”“”等33只股票。  徐留胜在日、10月16日、10月26日尾市阶段,连续大额买入“”“”和“台海股份”等3只股票。  日徐留胜连续6笔大量买入“”850,000股,成交499,500股,成交金额4,978,489.16元,其申买量占市场同期申买量,成交量占市场同期成交量的比例均高于60%。徐留胜具有拉抬股价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关于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徐留胜违法所得3701万元,并处以7403万元的罚款。  著名牛散徐留胜为何许人也?  火山君在微信号“深圳荣超营业部”中,找到一篇日发布的标题为《华泰荣超2015投资高峰论坛系列报道一:日出江花红胜火春来江水绿如蓝》文章中发现了关于徐留胜的一段描写。文章中表示,“嘉宾深圳凯富投资董事长徐留胜先生的登场又一次聚集了全场的焦点。徐总是资本市场中靓丽的风景,有着独特的投资智慧,善于把控风险,无论牛熊市都能驾驭巨额资金取得丰厚的投资回报,堪称市场真正的牛人。徐总为来宾分享了他的‘2015投资策略’,重点从风险控制和市场板块波动轮转的角度来分析对2015投资的看法,质朴的语言中透出的是历经市场风雨沉淀的经验智慧。他指出,面对2015年市场的特点,股票的上涨和下跌都可能会反应非常快,投资者也要对这个节奏更快地去适应。特别是一些新的东西也会源源不断的出来,这就要求对市场保持相对较高的敏锐度,才可能创新赢未来。敏锐、善学,开放的胸怀拥抱新事物,这位投资牛人潜移默化中带给身边人的都是导师级的智慧和帮助。”  而在几个月前,火山君推出的“A股十大游资营业部”的报道之中就指出,“华泰证券深圳益田路荣超商务中心营业部被业内称为‘营业部一哥’,游资江湖的‘少林寺’!坊间,一直有说法就是该营业部是游资牛人徐留胜所在地。不过,火山君了解到,由于生态环境恶化,该牛人现在基本上不玩了。”  (原标题:著名牛散徐留胜操纵37只股被罚1.1亿元,真面目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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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打恶记】“牛散”徐留胜因操纵股价被罚没1.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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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证监打恶记】“牛散”徐留胜因操纵股价被罚没1.1亿元)
《财经》记者 张建锋& 陆玲/文&&&王东/编辑
&随着证监会的一纸处罚书,在证券市场沉浮多年的&最牛散户&之一徐留胜落网。
根据证监会公布的行政处罚书,日至11月30日期间,&徐留胜&通过连续交易、大额封涨停等手法在24个交易日36次交易&天瑞仪器(300165.SZ)&&科士达(002518.SZ)&等33只股票。
虽然其操纵手法复杂,但也未逃脱监管层的法眼。最终,徐留胜被没收违法所得3701万余元,并处以7403万余元的罚款,两项合计超1.1亿元。
徐留胜的查处有效震慑了市场上试图效仿或正在使用所谓&高手&操纵手法的参与主体,彰显了证监会依法监管、全面监管、从严监管的决心,实现了证监会专项执法行动针对表现突出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集中力量形成有效突破、加大执法震慑初衷。
因此市场上所谓的&高手&不要暗自侥幸,切勿低估监管层清除害群之马和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的决心,因为几乎所有异常活动账户都已在监管层&谍纸天眼&的注视中。而小散们也别被&牛散&的概念冲昏了头,特别是毫无理由的&一日情&涨停股尤其注意,稍不小心,就会站在高岗上,成为&牛散&的接盘侠。
&徐氏&玩法
公开资料显示,徐留胜出生于1968年,江苏常州人。毕业于复旦大学少年班,此前为深圳凯富投资董事长,积累上亿元交易资金。在其创新的思维下,其操纵手法相对于传统的手法而言具有一些列新的特点。
首先,操纵行为短线化,操纵周期由以往跨年、跨月向数天、甚至日内操纵发展,操纵的&建仓、拉抬、出货&三阶段被压缩在一起,阶段间的界限越来越隐蔽。
这种&短恋&式的接触,让市场始料不及,但在整体上还是赚钱的。徐留胜将这种手法用在四维图新(002405.SZ)、二三四五(002195.SZ)、台海核电(002366.SZ)身上。在日、10月16日、10月26日尾市阶段,连续大额买入上述3只股票。徐留胜本人账户申买量占期间市场申买量之比均超过50%,最低为60.30%,最高为74.87%,平均为67.96%。买入成交量占期间市场买入成交量之比均超过50%,最低为62.73%,最高为82.48%,平均为73.89%。
交易手法多样化呈现多样化是徐留胜操纵的另一个特点,其在持续交易中混合使用三种操纵手法,即大额封涨停并于次日卖出,尾盘拉抬并于次日卖出和盘中抬拉股价后于当日反向卖出,这些&一日情&短线操纵手法代表了近年来市场操纵手法的新趋势。
在日至11月30日期间,徐留胜控制使用其本人账户,利用资金优势通过连续交易、大额封涨停等手法,24个交易日36次交易&天瑞仪器&&科士达&等33只股票。
其中,日一天内,徐留胜连续6笔大量买入&精艺股份(002295.SZ)&,其申买量、成交量占市场同期申买量成交量的比例均高于60%,连续交易大额交易拉至涨停后当日卖出,仅此一只股票,一天之内扣除成本费用后,获利近15万元。
从交易细节来看,就是用金钱砸的股价兴奋不已。在36次交易中,&徐留胜&账户涨停价买入委托量占期间市场全部买入委托量之比均超过50%,最低为50.66%,最高为96.22%,平均为72.11%;&徐留胜&账户买入成交量占期间市场买成交量之比均超过50%,最低为61.62%,最高为100%,平均为93.45%;&徐留胜&账户涨停价封单占市场涨停价封单(收盘时刻)之比均超过50%,最低为51.73%,最高为98.83%,平均为78.07%。
当接盘资金还沉醉在涨停兴奋中时,拉升股价的资金在当天收市后就做好第二天撤退的准备。在36次大额申报封涨停后,&徐留胜&账户于次日卖出,扣除交易税费后,操纵天瑞仪器、科士达等股票盈亏不等。
通过上述&老司机&的手法,徐留胜的获利机率相对还是比较高的,如四维图新、川大智胜(002253.SZ),当然也有碰见道行深让其翻船的,如平潭发展(000592.SZ)、特力A(000025.SZ)等。
表:徐留胜操纵部分股票及获利情况
数据来源:证监会网站
高压查操纵
徐留胜的操纵手法甚至被越来越多人纷纷效仿,并且有相当一部分人从中获得巨额利益。这种手法不仅违背了证券市场三公原则,也在其他市场参与主体产生较大的负面引导作用,进一步助长了市场交易中恶意炒作歪风邪气的蔓延。
徐留胜涉嫌市场操纵案线索来源中涉及60多只深市股票,操纵手法复杂多样,交易记录长达几百页,给调查人员的数据分析和行为认定工作带来巨大困难。
据证监会稽查人员介绍,在一团乱麻的数据面前,调查人员抓住重点环节各个击破。并几次奔赴深交所,与交易所监察部同志经过数次假设推翻和计算演练,设计出各种操纵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指标。
近年来,沪深交易所加强了对各类市场操纵行为的监控力度,设计了一系列异动交易预警指标对市场交易者尤其是表现活跃、受关注的参与主体进行全方位监控,不仅为多起市场操纵案提供了重要线索来源,还为案件的成功查办提供了坚实的数据支持。
除了徐留胜外,此前证监会还对马永威、曹勇等牛散进行了处罚。其利用资金优势&封涨停&、虚假报单&撬跌停&、操纵福达股份,最终证监会罚没两人9154万。
事实上,今年以来,证监会加强对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行政处罚力度加大。仅上半年,证监会作出113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没款共计63.61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49%,对30人实施市场禁入,接近去年全年水平。
证监会表示,将会继续保持对此类市场操纵行为的高压态势,为行走在危险边缘的市场主体划定了监管红线,明确发出监管红线不可逾越的强烈信号。下一步,证监会将会在严厉打击加大惩戒的基础上,加强对操纵违法行为查处的宣传力度,疏堵结合,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以各种案例警示广大中小投资者,增强识别各种操纵手法的能力,切实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切忌跟风炒作。
(编辑:daisongyang)
(原标题:【证监打恶记】“牛散”徐留胜因操纵股价被罚没1.1亿元)
本文来源:财经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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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又放处罚大招,看看那些牛散牵涉其中!
20:58 发布
今日下午,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称近期证监会对9宗案件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其中包括3宗内幕交易案件、2宗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件、2宗信息披露违法案件和2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件。记者通过查阅大量资料和遍访业内私募高手后,深度解读了这几件案件和其中涉案人员,希望能给投资者一定的参考。
处罚九宗案件
证监会宣布:近期对9宗案件作出了正式行政处罚决定。共对2名法人、25名自然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对部分当事人采取了顶格处罚和市场禁入措施,罚没款共计22,233,530.32元。
3宗内幕交易案:1、魏德善在齐星铁塔的定增过程中利用和董秘的关系买入该股票,全部卖出后获利238,746元
2、李明和薛疆在禾盛新材重组过程中与董事长频繁联络后买入该公司股票,全部卖出后分别获利156,644.67元和262,739.18元。 3、吕建卫在炬华科技形成利润分配方案期间,与公司董事长通话后,买入该公司股票,全部卖出后获利1,090,802.81元。证监会对相关人员均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2宗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1、日至日,姜为控制42个期货账户采取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连续买卖期货合约,同时囤积现货以期影响期货市场行情,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证监会宣布对姜为处以顶格处罚,同时采取了终身期货市场禁入措施。2、唐汉博控制12个账户,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虚假申报等方式操纵“银基发展”股票价格,获利252.89万元,此前,唐汉博因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已被我会行政处罚,此次系唐汉博再次从事操纵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证监会宣布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5倍罚款的顶格处罚。
2宗信息披露违法案:1、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现为股票南华生物)退出动车杂志摆放权招标但是未对商誉计提减值,在2012年年报中存在虚假记载。2、创兴资源在收购其关联企业资产时未进行专项资产评估,在交易公告中作出不准确、不完整的陈述。
2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1、金宇车城董事长胡先林、董秘罗雄飞安排人员在网络上发布关于公司重组的传闻,扰乱证券市场,证监会对2人作出了罚款20万元的顶格处罚,并对被安排发布信息的人员作出了罚款5万元的处罚。
2、王之所编造并在东方财富网“湖南发展”股吧发布“湖南发展收购财富证券”,在编造并传播上述虚假信息前,王之所使用“王某”账户买入了6万股“湖南发展”股票,获利131,132.5元。王之所编造传播的信息被其他用户转载、评论,对其他投资者产生误导,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考虑到其配合调查等情节,证监会对其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高管、牛散均牵涉其中
记者了解到,根据禾盛新材公告,薛疆,男,中国国籍,一九六三年七月出生,本科学历,经济师。1980 年 起任中国工商银行常熟支行所主任、储蓄科副科长,交通银行常熟支行会计科科 长、副行长,交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副行长,南门支行行长,中信银行苏州 工业园区支行副行长,2008年1月成为禾盛新材员工。
薛疆在2010年1月被选为禾盛新材审计部负责人。公告显示,其在公司的层级为部门经理,中层管理人员。
在2014 年 7 月 2 日,审计部负责人薛疆递交书面辞呈, 薛疆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在公司所任的职务。薛疆辞职后将不再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证监会称薛疆在上市公司重组的过程中违规,记者注意到,禾盛新材在今年3月23日起停牌,在5月18日复牌,并宣布披露非公开发行预案,拟以11.97元/股的价格,向中科创资产、正能量资产、袁永刚、蒋元生、隆华汇发行不超过2.42亿股股份,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9亿元,投资四个项目。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中科创资产将持有公司31.81%的股权,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之后禾盛新材收获9个涨停板,薛疆应该就是在此之前埋伏进入,而多个涨停板之后获利卖出的。
吕建卫是市场上的一个牛散,其公开资料很少。唯一有迹可循的是,其在2009年四季度时持有普利特40万股,为公司第一大流通股东,而普利特是日上市,即在短短的10个交易日内即大量买入成为第一大流通股东。 吕建卫还在2015年一季度持有光大证券8999156股,为公司第六大流通股东。
而唐汉博,记者了解到,根据公告资料显示,唐汉博在2010 年 8 月 31 日时,持有东安黑豹(即现在中航黑豹)297万股,为公司第六大股东。在2012年一季度时持有出版传媒612600股,为公司第八大流通股东。
而证监会公告称,唐汉博还在之前被处罚过。证监会网站显示,日 ,证监会公布行政处罚书,其中称,唐汉博,男,日出生,住址:北京市东城区阳光都市。
公告称,唐汉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日至3月2日,唐汉博控制“张某金”、“陈某”、“王某晖”、“关某”、“杨某”、“唐某斯”、“赵某斌”、“朱某喜”、“王某中”等9个账户交易“华资实业”。
二、唐汉博控制“张某金”、“陈某”、“关某”、“唐某斯”、“王某中”、“王某晖”、“杨某”、“赵某斌”、“朱某喜”等9个账户日至3月2日采取虚假申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方式影响“华资实业”证券交易量和价格。
根据上述事实,唐汉博控制“张某金”、“陈某”、“关某”、“唐某斯”、“王某中”、“王某晖”、“杨某”、“赵某斌”、“朱某喜”等9个账户于日至3月2日期间采取虚假申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方式影响“华资实业”证券交易量和价格,致使“华资实业”收盘价从日的6.02元上升至3月2日的6.36元,实际盈利6,494,049.50元。唐汉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唐汉博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494,049.50元,并处五倍罚款,即32,470,247.50元,罚没款共计38,964,297元。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唐汉博)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日
名  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唐汉博)
当事人:唐汉博,男,日出生,住址:北京市东城区阳光都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唐汉博涉嫌操纵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资实业,股票代码:600191)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唐汉博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唐汉博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唐汉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日至3月2日,唐汉博控制“张某金”、“陈某”、“王某晖”、“关某”、“杨某”、“唐某斯”、“赵某斌”、“朱某喜”、“王某中”等9个账户交易“华资实业”。
根据日至3月2日逐日交易MAC、IP情况及北京亚洲大酒店提供的账单等证据材料,“唐汉博”、“张某金”、“陈某”、“关某”、“唐某斯”、“王某中”、“王某晖”、“杨某”、“赵某斌”、“朱某喜”等10个账户主要使用同一台电脑在北京亚洲大酒店进行下单委托。2月27日至28日,“孙某”账户在北京亚洲大酒店登录过。日至3月4日,唐汉博入住亚洲大酒店。“唐汉博”账户自日至共计108天使用上述电脑,占同期该账户交易天数113天的95%。日,该电脑使用唐汉博家里IP。日至3月2日唐汉博入住亚洲大酒店期间,该台电脑使用亚洲大酒店IP。日至3月2日,“张某金”、“陈某”、“关某”、“唐某斯”、“王某中”、“王某晖”、“杨某”、“赵某斌”、“朱某喜”等9个账户中的大部分账户都在亚洲大酒店使用A电脑下单交易“华资实业”,使用其它电脑下单交易“华资实业”的账户在当日均有使用上述电脑在亚洲大酒店登录的记录。除“王某中”、“杨某”账户之外,“张某金”、“陈某”、“关某”、“唐某斯”、“王某晖”、“赵某斌”、“朱某喜”等7个账户与唐汉博有资金关联。根据相关IP和Mac情况,“杨某”账户与唐汉博本人账户存在大量下单电脑重合情况,杨某、谭某宇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杨某”账户为唐汉博使用。唐某荣、蔡某、孙某等人谈话笔录也进一步印证唐汉博控制相关账户。
综上,日至3月2日,唐汉博控制“张某金”、“陈某”、“关某”、“唐某斯”、“王某中”、“王某晖”、“杨某”、“赵某斌”、“朱某喜”等9个账户交易“华资实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二、唐汉博控制“张某金”、“陈某”、“关某”、“唐某斯”、“王某中”、“王某晖”、“杨某”、“赵某斌”、“朱某喜”等9个账户日至3月2日采取虚假申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方式影响“华资实业”证券交易量和价格
第一阶段(日13:50:24至2月27日14:53:47)属于账户组的建仓阶段,合计买入845万股。
第二阶段(日14:53:48至2月28日15:00:00),属于账户组的股价拉升阶段,合计买入1,799万股,合计卖出180万股。其中,2月27日14:53:48至14:54:33,账户组以高于市场成交价的方式进行了四笔大额买委托,分别为申报前一秒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的178、34、6、66倍,账户组在该时段内的申买量占同期市场申买量比例、买成交量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分别为80.14%和91.62%,市场成交价上涨1.18%。2月28日,账户组申买量占市场申买量比例和账户组买入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分别为50.89%和38.68%,对倒量占账户组当日卖出成交量的比例为76%。该股涨停后,账户组以涨停价申报381万股,未成交303万股,占当日收盘后涨停价待成交数量71.21%。账户组以涨停价格买成交的数量占市场当日该股涨停价买成交量74.81%。
第三阶段(日至3月2日),属于账户组的卖出阶段,该阶段账户组合计卖出3,082万股,合计买入747万股,余股已全部卖出。其中,2月29日,账户组买入撤单占比79%;卖出撤单占比25%。账户组以高于市场成交价的第1档位价进行46笔买委托,共计978万股,致使市场成交价从6.38元上升至6.47元。3月1日,账户组撤单占比70%。3月2日,账户组撤单占比81%,对倒量占账户组当日买入成交量的比例为97%。该阶段账户组合计卖出3,082万股,合计买入747万股,余股129万股,余股已全部卖出。
根据上述事实,唐汉博控制“张某金”、“陈某”、“关某”、“唐某斯”、“王某中”、“王某晖”、“杨某”、“赵某斌”、“朱某喜”等9个账户于日至3月2日期间采取虚假申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方式影响“华资实业”证券交易量和价格,致使“华资实业”收盘价从日的6.02元上升至3月2日的6.36元,实际盈利6,494,049.50元。唐汉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情形。
以上事实有相关开户资料、资金划转凭证、交易记录、IP和Mac地址、上海证券交易所计算结果、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唐汉博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494,049.50元,并处五倍罚款,即32,470,247.50元,罚没款共计38,964,297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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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9日晚间,证监会公布2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超级牛散”冯志浩和孟祥龙合计罚没逾1亿元。证监会认定,冯志浩利用资金优势,虚假申报涨停后撤单,操纵启明星辰、先河环保等10只个股非法获利1802.47万元。证监会决定没收冯志浩违法所得1802.47万元,并处以二倍罚款,合计罚没5407.41万元罚款。同日晚间,证监会还对另一位牛散孟祥龙操作中航三鑫股价的行为罚没4863万元。
以下为处罚决定书全文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孟祥龙) 〔2018〕12号
当事人:孟祥龙,男,1968年7月出生,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孟祥龙操纵“*ST三鑫”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当事人孟祥龙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孟祥龙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孟祥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日,孟祥龙以上海宝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弘资产)名义与韩某元签订大宗交易协议,在3月5日、10日分两笔由“陈某阳”账户通过大宗交易平台承接“*ST三鑫”3,600万股,成交均价6.94元。孟祥龙在日至12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通过其实际控制的“李某燕”和“陈某阳”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操纵“*ST三鑫”价格,具体情况如下:
3月6日,账户组在9点14分54秒以7.92元委托买入“*ST三鑫”100万股,申报价格比前一交易日收盘价高5.04%。9点24分47秒,账户组以7.77元的价格申报卖出“*ST三鑫”100万股,其中开盘期间成交59.7万股,卖出均价7.77元,占同期市场卖出成交量的36.98%,其余40.3万股在开盘后陆续成交,卖出均价7.77元。当日开盘价为7.77元,比前一交易日收盘价高3.05%。9点31分43秒至14点56分46秒,账户组卖出“*ST三鑫”655万股,成交均价7.62元。
3月6日14点59分54秒,账户组以7.78元的价格申报买入“*ST三鑫”100万股,实际成交70.9866万股,占同期市场买入成交量的100%,比账户组申报前一刻成交价高4.15%。“*ST三鑫”当日收盘价7.78元,比前一日收盘价高3.18%。3月9日,账户组累计卖出“*ST三鑫”866.63万股,卖出均价7.63元。
3月10日,14点57分18秒至14点57分47秒,账户组分别以7.76元、7.87元、7.79元、7.87元的价格申报卖出“*ST三鑫”50万股,均未成交,申报价格比申报前一刻成交价高1.97%。14点59分53秒,账户组以7.93元的价格申报买入“*ST三鑫”100万股,申报价格比申报前一刻成交价高4.2%,全部成交,成交均价为7.7元。15点整,账户组以7.9元的价格申报买入“*ST三鑫”30万股,申报价格比申报前一刻成交价高3.81%,全部成交,成交均价为7.7元。当日收盘价为7.7元,比前一日收盘价高1.99%。3月11日,当天账户组累计卖出“*ST三鑫”500.9万股,卖出均价7.62元。
3月11日14点59分54秒,账户组以7.67元的价格申报买入“*ST三鑫”77万股,申报价格比收盘前一刻成交价高1.59%,实际成交75.15万股,成交均价为7.67元,占同期市场买入成交量的100%。当日收盘价为7.67元,比收盘前一刻成交价高1.59%。3月12日,账户组累计卖出“*ST三鑫”670.15万股,卖出均价7.46元。
综上,操纵期间,孟祥龙通过其实际控制的账户组,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尾市阶段利用资金优势申报买入影响“*ST三鑫”价格,并于当日或次日反向卖出,共计卖出2792.68万股,非法获利共计16,212,888.46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账户组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电脑硬件信息、相关交易数据、交易所计算数据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孟祥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孟祥龙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违法所得的计算应当以操纵行为的发生,即日为起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操纵行为发生以前的大宗交易成交价为起点进行计算有误。其二,当事人操纵行为情节显著轻微,违法所得三倍罚款过重。请求调减处罚幅度。
经复核,对于孟祥龙的申辩意见,我会认为:其一,我会认定的日是孟祥龙开始实施拉抬行为的时间,本案所涉大宗交易价格在收盘价基础上有折扣,孟祥龙以该价格取得相应证券后,在短时间内操纵市场并卖出大宗交易取得的证券,其操纵行为对应收益的成本即为其以大宗交易价格实际支付的金额,故我会以实际成本计算与大宗交易的特点相吻合,更具合理性,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调整违法所得金额的申辩理由我会不予采纳。其二,关于处罚幅度,我会对当事人关于处罚幅度的申辩理由部分采纳,将罚款金额作出相应调整。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孟祥龙违法所得16,212,888.46元,并处以32,425,776.92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冯志浩) 〔2018〕13号
当事人:冯志浩,男,1987年3月出生,地址:上海市闵行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冯志浩操纵证券市场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冯志浩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应当事人的申请,我会进行了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冯志浩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冯志浩控制使用“冯志浩”账户
本案中,“冯志浩”账户开户资料、账户交易数据、银证转账记录、冯志浩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冯志浩”账户为冯志浩本人在证券营业部柜台办理,由其本人实际控制使用。账户资金来源为冯志浩自有资金,账户当前资金来源于证券账户二级市场投资盈利,三方存管银行账户由冯志浩本人控制和管理。
上述违法事实,有账户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委托交易记录、交易地址、交易数据、资金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冯志浩使用“冯志浩”账户操纵证券市场
日至12月14日,冯志浩使用其本人账户通过盘中以涨停价位虚假申报后次日反向卖出、开盘以涨停价位虚假申报后反向卖出、收盘以大单封死涨停后次日反向卖出等3种手段交易“启明星辰”等10只股票,共计获利18,024,704.92元。具体交易如下:
(一)操纵“启明星辰”的相关情况
日13时10分16秒至13时22分03秒,“冯志浩”账户全部以第1档涨停价格50.06元申报买入3,000,000股,与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相同,与前一刻买1档申报价相同。期间申买量占市场申买量的51.84%,申买委托最短驻留时间为7.25秒。期间成交617,246股,占市场成交量的34.87%。期间撤单量2,382,754股,占申报买入量的79.43%,占市场撤单量的56.16%。期间股价维持于涨停价格50.06元。13时35分47秒,冯志浩账户以第1档涨停价格50.06元申报买入500,000股,与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相同,高于前一刻买1档申报价0.01元。13时35分47秒至13时41分45秒,500,000股申买委托全部成交,成交均价为50.06元。当日共买入“启明星辰”1,117,246股,成交价格全部为当日涨停价50.06元,成交金额55,929,334.76元。
日9时33分26秒至9时55分22秒,“冯志浩”账户分5笔以接近委托前一笔成交价格的价格卖出4月21日买入的全部1,117,246股,最后一笔卖出成交于当日涨停价格55.07元,成交金额60,477,041.65元,获利4,138,010.72元。
(二)操纵“先河环保”的相关情况
日11时8分50秒至11时18分48秒,“冯志浩”账户全部以第1档涨停价格30.67元分4笔申报买入3,100,000股,略高于或等于前一刻市场成交价和前一刻买1档申报价。期间申买量占市场申买量的30.66%,申买委托最短驻留时间为13秒。期间成交1,041,357股,占市场成交量的15.30%。成交价格为当日涨停价30.67元或接近涨停价,成交金额31,934,078.31元。期间撤单量2,058,643股,占申报买入量的66.41%,占市场撤单量的39.42%。期间股价由30.63元上升至涨停价格30.67元。
日9时35分14秒至9时46分15秒,“冯志浩”账户分21笔以接近委托前一笔成交价格的价格卖出6月18日买入的全部1,041,357股,成交金额29,331,320.64元,亏损2,815,885.19元。
(三)操纵“腾邦国际”的相关情况
日14时22分13秒至14时44分07秒,“冯志浩”账户全部以第1档涨停价格34.88元分4笔申报买入3,888,800股,与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相同,与前一刻买1档申报价相同。期间申买量占市场申买量的32.56%,申买委托最短驻留时间为17.48秒。期间成交666,590股,占市场成交量的2.86%,成交价格为当日涨停价34.88元,成交金额23,250,659.20元。期间撤单量3,222,210股,占申报买入量的82.86%,占市场撤单量的42.60%。期间股价维持于涨停价格34.88元。
日9时33分53秒至9时42分21秒,“冯志浩”账户分6笔以低于委托前一笔成交价格的价格卖出8月11日买入的全部666,590股,成交金额22,515,661.54元,亏损894,812.28元。
(四)操纵“汉王科技”的相关情况
日9时15分33秒至14时04分49秒,“冯志浩”账户全部以第1档涨停价格26.69元分26笔申报买入24,353,000股,与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相同,与前一刻买1档申报价相同,占市场申买量的36.40%,申买委托最短驻留时间为10.98秒。期间成交2,749,630股,占市场成交量的11.76%。期间撤单量21,603,370股,占申报买入量的96.65%,占市场撤单量的48.14%。期间股价维持于涨停价格26.69元。14时46分24秒至14时59分57秒,“冯志浩”账户以第1档涨停价格26.69元分11笔申报买入9,098,400股,与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相同,与前一刻买1档申报价相同。14时48分54秒至15时00分18秒,成交452,901股,成交均价为26.69元。当天买入成交“汉王科技”3,202,531股,成交价格全部为当日涨停价26.69元,成交金额85,475,552.39元。
日9时32分56秒至9时38分29秒,“冯志浩”账户分4笔以低于委托前一笔成交价格的价格卖出702,531股,成交金额20,131,499.82元,获利1,244,169.77元。
(五)操纵“中国宝安”的相关情况
日11时15分48秒至13时21分02秒,“冯志浩”账户以略低于或等于第1档涨停价格26.69元分29笔申报买入20,374,200股,等于或略高于前一刻市场成交价和前一刻买1档申报价。期间申买量占市场申买量的32.59%,申买委托最短驻留时间为17.22秒。期间成交3,793,155股,占市场成交量的10.63%,成交金额59,187,384.42元。期间撤单量16,581,045股,占申报买入量的81.38%,占市场撤单量的42.82%。期间股价维持于或接近涨停价格15.61元。
日(10月24、25日为周末休市)9时30分09秒至10时13分40秒,“冯志浩”账户分16笔以低于委托前一笔成交价格的价格卖出3,793,155股,成交金额61,126,946.40元,获利1,517,492.04元。
(六)操纵“众和股份”的相关情况
日9时16分10秒至9时16分15秒,“冯志浩”账户在集合竞价阶段以当日涨停价格15.68元分8笔申报买入8,000,000股,较前一交易日收盘价14.25元上涨10.04%。期间申买量占市场申买量的24.71%,占市场委托价位以上申买量的27.38%。9时19分44秒至9时19分51秒,冯志浩账户在集合竞价阶段分8笔撤销全部8,000,000股申买委托,申买委托最短驻留时间为210.01秒。
日9时34分26秒至9时34分28秒,“冯志浩”账户分5笔以委托前一笔成交价格15.68元(即当日涨停价格)卖出4,902,832股,全部成交于15.68元。成交金额76,876,405.76元,获利6,493,948.07元。
(七)操纵“紫光股份”的相关情况
日9时17分09秒至9时17分21秒,“冯志浩”账户在集合竞价阶段以当日涨停价格121.73元分3笔申报买入270,300股,较前一交易日收盘价14.25元上涨10.00%。期间申买量占市场申买量的21.03%,占市场委托价位以上申买量的22.84%。9时19分54秒至9时19分54秒,“冯志浩”账户在集合竞价阶段分3笔撤销全部270,300股申买委托,申买委托最短驻留时间为153.44秒。
日9时42分50秒至11时24分05秒,“冯志浩”账户分66笔以低于委托前一笔市场成交价格申报卖出765,164股,除一笔50,000股的卖出委托于10时54分06秒撤单外,其余65笔卖出委托共计715,164股全部成交,成交均价从111.674元至116.509元,成交金额共计81,766,084.62元,获利2,375,280.70元。
(八)操纵“银江股份”的相关情况
日13时48分04秒至14时58分07秒,“冯志浩”账户全部以涨停价格38.96元分5笔申报买入2,046,100股,略高于或等于前一笔市场成交价格和买1档申报价格。其中,13时48分04秒、13时48分12秒委托的2笔合计1,000,000股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成交均价分别为38.89元和38.96元;14时15分14秒委托的1笔500,000股的买入申报部分成交,成交12,948股,成交均价为38.96元,其余487,052股买入申报未成交。14时55分46秒、14时58分07秒委托的2笔合计546,100股的买入申报均未成交。截至2月27日收盘时,“冯志浩”账户以涨停价格38.96元申报买入1,033,152股未成交,占收盘时市场全部以涨停价格38.96元申报买入且未成交委托总数的90.98%。
日9时30分00秒至10时48分03秒,“冯志浩”账户以略低于委托前一笔成交价格和买1档价格,分22笔申报卖出2月27日买入的1,012,948股,卖出成交均价从39.134元至40.98元,成交金额40,827,948.73元,获利1,117,241.25元。
(九)操纵“联络互动”的相关情况
日14时59分28秒、14时59分29秒,“冯志浩”账户全部以涨停价格24.37元分2笔申报买入2,000,000股,略高于委托前一笔市场成交价格,与买1档申报价格相同。其中,14时59分28秒委托的1笔1,000,000股的买入申报部分成交,成交74,299股,成交价格均为24.37元,成交金额1,810,666.63元。其余925,701股买入申报未成交;14时59分29秒委托的1笔1,000,000股的买入申报未成交。截至9月7日收盘时,“冯志浩”账户以涨停价格24.37元申报买入1,925,701股未成交,占收盘时市场全部以涨停价格24.37元申报买入且未成交委托总数的97.13%。
日9时30分01秒至9时44分25秒,“冯志浩”账户以接近委托前一笔成交价格和买1档价格,分3笔申报卖出9月7日买入的74,299股,卖出成交均价从24.26元至24.48元,成交金额1,807,137.79元,亏损16,189.39元。
(十)操纵“特锐德”的相关情况
日14时56分49秒至14时57分05秒,“冯志浩”账户全部以涨停价格17.34元分11笔共计申报买入10,406,800股,略高于或等于委托前一笔市场成交价格和买1档申报价格。其中,14时56分49秒委托的2笔共计2,000,000股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成交均价分别为17.31元和17.34元;14时56分50秒委托的第1笔1,000,000股的买入申报部分成交,成交39,850股,成交价格均为17.34元,其余960,150股买入申报未成交;14时56分50秒至14时57分05秒委托的8笔共计7,406,800股的买入申报未成交。截至9月22日收盘时,“冯志浩”账户以涨停价格17.34元申报买入8,366,950股未成交,占收盘时市场全部以涨停价格17.34元申报买入且未成交委托总数的91.16%;共成交2,039,850股,成交均价从17.31元至17.34元,成交金额35,340,269.20元。
日9时44分21秒至10时20分13秒,“冯志浩”账户以略低于委托前一笔成交价格和买1档价格,分13笔申报卖出9月22日买入的2,039,850股,卖出成交均价从17.50元至18.31元成交金额36,731,779.50元,获利1,138,562.37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交易数据、“冯志浩”账户交易数据、询问笔录、冯志浩提交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听证中,冯志浩提出,第一,冯志浩无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首先,关于“启明星辰”“先河环保”“腾邦国际”“汉王科技”“中国宝安”等5只股票涨停价位虚假申报后次日反向卖出的情况,是由于在排队成交时出现大卖单或大盘向下调整时产生的心理恐慌。其次,关于“众和股份”“紫光股份”开盘以涨停价格虚假申报后反向卖出的情况,是前期判断个股或者大盘利好,但市场的解读与个人解读背离,且开盘后继续弱于个人判断。最后,关于“银江股份”“联络互动”“特锐德”收盘以大单封死涨停后次日反向卖出的情况,是为充分利用账户资金,尾盘选择同板块强势未涨停股票。综上,本人所有的委托交易都是基于自己判断,都是在交易所允许的范围内跟随市场趋势、去弱留强的正常交易,并无主观操纵的意图。第二,违法所得计算应扣除“紫光股份”部分盈利。日10时32分至11时24分卖出的“紫光股份”650,000股,距离开盘时间较长,没有影响开盘价的主观意图,请求违法所得计算扣除此部分。第三,减轻处罚幅度。其为初犯,专业知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冯志浩自开户以来都是以其本人的单个账户自己操纵,相较同类型案件,情节较轻,且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停止违规操纵。并主动宣传告知周围亲朋好友不要有同样的操纵。
对于冯志浩的申辩意见,我会认为:第一,关于违法事实。日至12月14日,冯志浩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通过盘中以涨停价位虚假申报后次日反向卖出、开盘以涨停价位虚假申报后反向卖出、收盘以大单封死涨停后次日反向卖出等3种手法交易“启明星辰”等10只股票,客观数据显示个股的撤单量、尾市涨停价未成交量较同期比例均较高,影响“启明星辰”等10只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误导其他投资者,具有欺诈性,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第二,关于违法所得计算。“冯志浩”账户于日9时17分连续申报买入“紫光股份”3笔,并于9时19分全部撤销。9时42分50秒至11时24分05秒分66笔申报卖出765,164股,成交65笔共计715,164股。上述卖出申报行为是在影响股价之后的一个连续过程。因此,对冯志浩关于违法所得计算的主张不予采纳。第三,关于量罚幅度。我会充分考虑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作出行政处罚。
冯志浩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冯志浩违法所得18,024,704.92元,并处以36,049,409.84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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