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给外地搞什么水果好种植种植有那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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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吗,村委会联合外地老板在村承包地上种水果,村民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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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需要什么条件
攒了点积蓄,回家想承包我们当地的慌山,种植水果,但我对这方面又不怎么明白,希望有这方面经验的前辈指点下,就是:慌山怎么承包我是遵义人,在外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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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但首要的是那个地方必须有荒山,如果有才能进行承包。如果已经承包给了别人、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这就是说要采取招标、拍卖,主要是要做一做村书记、村长的工作。其他部门并不是很重要、公开协商的方式进行承包,还得等别人的承包期满了以后现进行竞争。当然村里的主要领导那是不能马虎的你所说的这种承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家庭承包方式以外的其他承包方式。其中第三条规定“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这要看你拟承包的荒山的产权归属,产权属于村委会集体的,与村委会协商承包价格和承包期限;产权属于国家的的,与当地有管辖权的故土资源局协商承包价格和承包期限,签订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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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2015)海南二中民一终字第13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颜大文。委托代理人杨文狄,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法定代表人邵圣明,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圣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海龙。委托代理人杜国华,律师。原审第三人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新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文,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林木德。上诉人颜大文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宏盛公司)、邵圣明、段海龙、原审第三人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新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庄村委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宏盛公司对本案所涉446亩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发包方是新庄村委会。日,宏盛公司与新庄村委会、李志雄等因该地发生承包经营权纠纷,向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海南二中民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判决新庄村委会等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返还446亩纠纷土地给宏盛公司。之后,新庄村委会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其再审申请被省高院裁定驳回。日,该案由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已将446亩地交付给宏盛公司。日,秦小斌与宏盛公司签订《协议书》(称1号《协议》),约定:宏盛公司与李志雄官司一事,宏盛公司同意将李志雄占用的300亩地给秦小斌作为代理完成整个官司全部过程的报酬;官司的全部经费由秦小斌承担。同年6月11日,经宏盛公司同意,秦小斌与颜大文签订《协议书》(称2号《协议》),将1号《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颜大文。主要内容为:由颜大文代替秦小斌履行在1号《协议》中的义务;秦小斌在1号《协议》中的一切权利归颜大文。之后,颜大文履行2号《协议》之约定,以宏盛公司之名义委托律师参与上述案件的诉讼。经执行程序,涉案的446亩地已依法交付给宏盛公司。日,宏盛公司与段海龙签订《农村土地租赁合同书》,约定将446亩地转包给段海龙经营。宏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邵圣明在合同上签名并加盖宏盛公司印章。同年5月2日,宏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邵圣明与段海龙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书》,进一步明确上述租赁合同租赁的期限,约定:宏盛公司将已取得的12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给段海龙经营,转包期限为宏盛公司尚存的经营期限。9月6日宏盛公司与段海龙签订《补充协议》,记明:宏盛公司已经收到的115万元租金就是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105号判决书上12年土地经营权的全部租金。12月20日,新庄村委会在此补充协议上签字表示情况属实并加盖村委会印章。庭审中,新庄村委会也明确表示同意段海龙承包经营该地。之后,段海龙依上述合同占有、使用446亩地,投入资金进行耕作,已在该地上打水井、种植玉米等农用物。日,颜大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确认邵圣明与段海龙签订的《农村土地租赁合同书》无效,确认宏盛公司与段海龙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书》无效;二、判令宏盛公司将位于高速公路旁、九所镇大岭前446亩土地中的300亩地交付给颜大文。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宏盛公司、邵圣明、段海龙负担。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段海龙与宏盛公司签订的《农村土地租赁合同书》和《土地承包协议书》是否有效;颜大文请求宏盛公司交付446亩地中的300亩地理由是否成立。对焦点问题分述如下:关于合同效力问题。宏盛公司与段海龙签订的《农村土地租赁合同书》和《土地承包协议书》,第一个合同,宏盛公司同意将446亩地转包给段海龙经营;第二个合同,双方进一步明确转包期限为12年。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同时原发包方新庄村委会也当庭明确表示同意由段海龙承包耕作该地,其既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又无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合同有效。颜大文认为宏盛公司与段海龙恶意串通,通过签订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恶意串通情形之存在。颜大文称土地租赁合同上加盖的宏盛公司之印章是伪造的,但无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故颜大文的主张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关于交付土地问题。颜大文经宏盛公司同意与秦小斌签订的《协议书》不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颜大文可以请求宏盛公司支付其办理官司一事所负出的必要费用和相应的合理报酬,但请求宏盛公司交付446亩地中的300亩地,理由不成立。其一,颜大文依协议受让的权利是合同债权,而不是物权,不具有对世性。同上所述,段海龙持有的土地转包合同有效,且向宏盛公司交付了12年土地租金并实际占有使用该地,属合法占有。颜大文持有的合同债权不能对抗段海龙具有物权性质的占有权。其二,上述《协议书》本质属于委托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委托人。宏盛公司委托颜大文办理的事务是依法收回被他人占用的300亩地,300亩地本院已依执行程序交付给宏盛公司。颜大文以300亩地是办理官司一事的报酬为由请求宏盛公司将该地交付给自己,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除外。本案事实表明,一方面,段海龙持有有效的土地转包合同对446亩地(含原告诉请的300亩地)合法占有并已投入资金进行耕作,如果强制宏盛公司将其中的300亩地交付给颜大文,则有悖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转包和出租的规定;另一方面,任何合同履行都要体现经济上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平衡合同双方之利益。颜大文称办理官司一事从起诉至执行完毕花约30万元,但300亩地12年期限的经营权价值远远超过了30万元。如果强制将300亩地交付给颜大文,则不仅对宏盛公司不公平,而且对已承包该地的段海龙同样不公平。综上,段海龙与宏盛公司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有效。颜大文受让的权利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不能强制履行。颜大文可请求为宏盛公司办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和相应的合理报酬,但请求宏盛公司交付300亩地,理由不成立。宏盛公司、邵圣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之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第四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段海龙与签订的《农村土地租赁合同》、《土地承包协议书》有效;二、驳回颜大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颜大文负担。上诉人颜大文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致使作出错误判决。日,宏盛公司、邵圣明与颜大文、杨杰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对外转包时,必须经三方同意签名并加盖由颜大文保管的公章才生效。任何一方单独对外转包都是无效行为。而宏盛公司、邵圣明与段海龙签订的《农村土地租赁合同》违背了该协议约定,应当属于无效合同。一审法院在宏盛公司及邵圣明未出庭的情况下自行认定合同有效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上诉人请求的土地是300亩,而宏盛公司与段海龙签订的《农村土地租赁合同》土地面积为446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转包和出租的规定,该转包应当经原土地发包方同意才能转包。因此,该土地租赁合同无效。三、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违背不诉不理原则,在被上诉人未主张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却作出确认合同有效的判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判结果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宏盛公司与邵圣明共同答辩称,宏盛公司已于2003年被吊销,不能再以公司名义从事任何经营活动,不具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段海龙向邵圣明交纳的115万元仅仅是合同定金,并非12年的土地租金,邵圣明与颜大文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综上,一审判决将宏盛公司作为原审被告属程序违法,并且部分事实认定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被上诉人段海龙答辩称,宏盛公司与邵圣明未在一审中到庭参加诉讼,并不影响一审对案件事实的查明,也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与裁判。段海龙作为善意第三人并不知道颜大文与宏盛公司之间的《协议书》以及颜大文与秦小斌之间《协议书》的存在,并且双方之间的约定不具有对世性,不能对抗与约束实际合法占有涉案土地的段海龙。并且段海龙与邵圣明签订《农村土地租赁合同》、《土地承包协议书》时,段海龙已经为涉案土地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其价值远远高于颜大文所谓打官司的费用,故强行将涉案土地交付给颜大文使用,对段海龙是不公平不合理的。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颜大文上诉,维持原审判决。原审第三人新庄村委会述称,新庄村委会是涉案土地的所有人,并且段海龙已向新庄村委会交纳三年土地租金,新庄村委会同意将涉案土地发包给段海龙,任何人不得侵犯,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颜大文上诉,维持原审判决。二审中,上诉人颜大文提交日老坡村委会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村民小组的《土地所有权确权申请书》一份,拟证明涉案446亩土地中的160亩土地属案外人,《农村土地租赁合同》、《土地承包协议书》无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均无提交证据。本院认为该份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且各方当事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均有异议,故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力不予确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邵圣明与段海龙签订的《农村土地租赁合同》、《土地承包协议书》的效力问题及上诉人颜大文要求宏盛公司将九所镇大岭前446亩土地中的300亩交付其使用是否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根据本案已查明事实,宏盛公司对涉案的446亩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圣明将涉案土地转租给段海龙,并签订《农村土地租赁合同》、《土地承包协议书》。该两份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同样,宏盛公司与案外人秦小斌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宏盛公司将涉案的300亩土地交付给秦小斌使用,秦小斌又与颜大文签订协议将该300亩土地交付给颜大文自主经营,协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宏盛公司、颜大文及秦小斌应受合同约束。现宏盛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将涉案土地交付给段海龙承包经营,段海龙也按照约定支付了相应的土地租金,段海龙已实际占有并使用涉案土地。因此,宏盛公司无法履行与颜大文之间的协议,颜大文可以要求宏盛公司承担债务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请求宏盛公司与段海龙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宏盛公司将涉案土地交付段海龙承包经营之后,其已无法再次向颜大文履行交付土地的合同义务。故颜大文要求宏盛公司交付涉案的300亩土地,没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颜大文如认为宏盛公司违约,可另行向宏盛公司主张。另外,关于是否应当追加乐东县九所镇老坡村民委员会老坡村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村民小组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问题。本院于日作出的(2010)海南二中行初字第96号行政判决,仅撤销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向新庄村委会第三、四、六、七、十二、十三村民小组的土地使用证,并没有确认乐东县九所镇老坡村民委员会老坡村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村民小组享有涉案土地使用权。宏盛公司对涉案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已得到生效民事判决确认。所以,乐东县九所镇老坡村民委员会老坡村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村民小组以涉案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为由申请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综上,上诉人颜大文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上诉人颜大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沈美萍审判员  徐忠贵审判员  高景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永正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1) : 官方QQ群(2)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今日律师风向标:
我承包了一块土地种植水果,资金全部是我出,但是签合同时加了另个人的名字,他为了吃
我承包了一块土地种植水果,资金全部是我出,但是签合同时加了另个人的名字,他为了吃中介费,现在,另个名字的人没有良心,把我的承包地抵押给高利贷了,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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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的合同已经加了他的名字了,资金他一分钱都没有出过,现在偷偷拿我们的合同去抵押,我怎样要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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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为了吃中介费也不需要加名的。
承包合同上有对方的名字,虽然未实际出资,但构成名义上的承租人和权利人。他未经你的同意把该地用于抵押给高利贷,给你造成损失的,你可以单独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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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稳定的原料生产基地、为农户提供贷款担保和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深入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加快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镇建设。
农业电子商务支持政策
支持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对接电商平台,重点推动电商平台开设农业电商专区、降低平台使用费用和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等,实现“三品一标”、“名特优新”、“一村一品”农产品上网销售。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城市邮政局所、快递网点和社区直接对接,开展生鲜农产品“基地+社区直供”电子商务业务。推动放心农资进农家。培养一批农村电子商务带头人和实用型人才。进一步降低农村电商人才就业保障等方面的门槛。
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政策
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给予重点扶持。支持多种类型的新型农业服务主体开展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土地托管等专业化规模化服务。
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
创新试点政策
以统防统治、农机作业、粮食烘干、集中育秧、统一供种、动物防疫、畜禽粪便及废弃物处理等普惠性服务为重点,围绕购买服务内容、承接服务主体资质、购买服务程序、服务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机制等,引入市场机制,开展试点试验,创新农业公益性服务供给机制和实现方式,着力构建多层次、多形式、多元化的服务供给体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政策
健全相关制度,强化质量监管,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细做实。
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
重点是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行物权保护;对经营性资产,重点是将资产以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探索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集体统一运行管护机制。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制度。发挥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功能。建立符合实际需求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保障农村产权依法自愿公开公正有序交易。
一、土地流转扶持政策
不管种植还是养殖,农业生产首先需要的就是土地。
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所谓“土地流转”,就是在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基础上,农户把自己承包村集体的部分或全部土地,有偿流转给第三方经营。流转后的土地仍然只能用于发展农业,不能用作房地产开发等其他用途。关于土地流转的年限需要根据培育的苗木需要的生长周期来订制的,一般的年限是在八年到十五年的时间,这样也是为了能够保证用地计划的长期和稳定。
通常政府对土地流转设有专项资金,对流转土地、新增流转土地一定规模以上,并且流转一定期限以上的,分别给予每亩土地相应范围的资金补助。对大规模、流转期限较长的经营主体,通常还会优先安排农田基本建设、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特色农产品基地等建设项目和农机补贴项目。
二、基础设施扶持政策
对于一些经营大户,当地政府通常都会在多个方面予以扶持,例如水、电和交通建设等,建设期间所涉及到的这些部门和乡镇街道等都会帮助建设者争取项目资金,以保证苗木基地的基础设施完善。
三、生产资金扶持政策
目前许多地区县市都设有苗木花卉发展专项资金,并得到了国家的补贴支持,并且金额还在逐年递增。这些补贴会根据经营户的申请来发放额度贷款,贷款的时间通常是三年到五年的时间。
四、种苗繁育扶持政策
该政策的扶持范围包含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花卉、蚕桑、中药材、麻类、热带作物等园艺产品的良种(种苗)繁育场。扶持蔬菜集约化育苗基地、水果良种苗木繁育基地与茶叶良种苗木繁育基地等。
五、农业保险支持政策
对于种植业保险,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40%,对东部地区补贴35%,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单位补贴65%,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对于公益林保险,中央财政补贴50%,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90%,地方财政至少补贴40%;对于商品林保险,中央财政补贴30%,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55%,地方财政至少补贴25%。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覆盖全国,地方可自主开展相关险种。
六、珍贵树种培育扶持政策
以杭州市为例,《杭州市珍贵树种种苗繁育和发展培育以奖代补办法》对列入市级珍贵树种种苗繁育和珍贵树种培育的项目实施以奖代补扶持政策。由杭州市本级根据各地绿化造林需求统一调控珍贵树种种苗,并按生产单位在市域范围内销售量给予补助。
七、引种奖励扶持政策
鼓励经营户引进苗木花卉新品种进行示范推广,对引进新品种做出贡献的由当地财政部门给予引种奖励。
八、扶贫开发扶持政策
苗木产业基地范围内的贫困村发展苗木花卉产业的,扶贫开发资金给予优先扶持。
九、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政策
达到一定规模的农产品、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将由发改局、财政局的农财、农业综合开发办等单位,积极协助苗木经营大户立项,争取上级资金扶持,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种苗投入以及生产物质的购买等。
十、退耕还林扶持政策
对符合退耕还林条件的经营大户,由林业局协调给予退耕还林补贴,并纳入林业基地建设,通过立项争取资金扶持。
十一、农机具补贴扶持政策
对一定规模的苗木花卉种植大户,购买起苗机、播种机、大棚卷帘机等农机具,按相关政策给予农机具补贴,由农机局负责审核办理。
十二、设施农业补贴扶持政策
对苗木花卉种植大户按设施农业标准,建成一定规模暖棚、冷棚小区的,给予一定的设施农业补贴。扶持范围包括园艺作物,重点支持蔬菜、水果、花卉苗木、茶叶、中药材等优质特色园艺农产品智能化连栋温室、标准化日光温室、塑料大棚和集约化育苗场设施农业基地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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